论解决“三农”问题的金融支持_三农论文

论解决“三农”问题的金融支持_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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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70(2006)—01—0055(03)

一、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扩大农民就业

“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热点,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工作重点。“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农民增收问题,解决的关键是增加农民收入,根本途径在于扩大农民就业。

农民就业不充分导致劳动生产率低下和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有效转移。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4.69亿人,其中剩余劳动力约2亿人,解决如此庞大的劳动力就业靠政府和企业现有的力量是力所难及的。因此,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空间应该创新思路,主要通过产业扩张与深化来推动有效就业的实现。具体来说,农村过剩劳动力就业问题的相对缓解应主要通过三方面实现:第一,着眼于农业内部,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契机,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并以此为起点延长农业产业链,实行农业产业一体化。在延伸农业产业链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化,实行农产品深加工,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农业在其产业扩张与深化的过程中,以及由此带来产前、产后产业的发展将极大拓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出路,大幅度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第二,强化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二三产业的结构变化与农业产业结构的变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各地应根据比较优势,建立强势产业,形成规模效益,以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尤其应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吸纳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的生活条件。同时,政府应大力投资于农村领域的公共基础建设,既可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又是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第三,应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消除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格局,积极推进城镇化,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工农、城乡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农村金融发展不足制约了农业产业深化和非农产业扩张

1.农村金融组织资源供给不足,农村经济发展缺乏稳定的“金融组织基础”

目前,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虽然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等,但能向农村提供资金的金融组织却非常有限。农业银行随着商业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市场定位发生了重大变化,竞争的视角也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留下来的机构网点通过资金上存,实际上已成为上级行的“储蓄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并不面向一般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邮政储蓄机构只提供储蓄服务而不提供贷款。目前,对于中西部落后地区大多数农村居民和企业而言,可以享受的金融服务仅仅来自农村信用社的垄断性供给。农村信用社作为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独享农村金融资源,由于没有与之竞争的金融运作形式和金融机构存在,不但造成融资渠道单一,而且垄断性经营的存在,必然会通过降低效率的方式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村金融组织制度改革滞后,金融体系运营效率低下

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始终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因此,缺乏推动农村金融机构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致使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整体上制度创新不足,处于低效率运行状态,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创新严重不足。

3.农村金融市场发育滞后,金融市场运行不规范,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形态低级、割据明显。目前,绝大多数农村,县及县以下没有证券交易网点,保险机构特别是人寿保险机构也不健全,更没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和金融电子化产品缺乏,广大农民和农村企业根本享受不到现代金融的便利。这种制度性供给的不足,严重约束了广大市场经济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导致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与农产品市场发展不对称。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已经形成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专业市场与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共同繁荣的多层次市场体系,但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融资渠道单一,低效融资较多,直接融资落后,资金融通都是通过间接融资方式。农村企业很少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来筹措资金;农民个人的剩余货币也只能选择储蓄存款,没有更多的投资渠道,购买证券、保险都不方便。这种单一的融资渠道,大大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效率。

4.农村金融融资规模小、力度低,对“三农”的支持不力

首先,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结构不协调,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与对农业的政策支持脱节。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的调整却没有跟上农村经济结构优化的步伐,金融机构单一,金融品种不多,极大削弱了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其次,滞后的金融服务与产业化发展需求相矛盾。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打破了行业界限、地区界限,而且经营规模迅速扩大,从而需要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如贷款融资、贷款结算、保险咨询代理服务等。但是,农村金融服务却是非专业化的,即主要提供农业贷款服务,而不能提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技改信贷、进出口结算等金融服务,至于保险以及其他代理业务更不能完全提供,缺乏较为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最后,有限的农贷资金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大量的资金需求相矛盾,信贷资金配置与农业产业化科学运作相矛盾。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经营规模越来越大,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但目前农村金融市场资金有限且分散,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并及贷款权限的上收导致农村资金大量流失,农村政策金融功能缺失,也缺乏对农业信贷投入的优惠政策。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信社,由于体制上的弊端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和资金优势,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农业资金的“体外循环”降低了资金的利用率,而且有限的农贷资金未能有效把握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重点,形成了资金需求与供给的尖锐矛盾。

三、解决“三农”问题的金融改革思路

1.实现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组织供给

美国经济学家休·T·帕特里克曾对资金供给提供了两种不同模式,即“需求追随”式和“供给领先”式。两种模式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在经济发展早期,供给领先型金融居于主导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需求型金融逐渐居于主导地位。中国经济发展客观上存在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对金融商品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特征。在欠发达的西部地区,传统农业的氛围浓厚,不但存款需求和贷款需求规模较小,且信息离散度较高,商业银行进入这类地区,交易成本较高,又缺乏规模效益。因而在这些地区应选择“供给领先”模式发展农村金融,即在稳定现有合作金融基本格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高,可以走“需求追随”模式发展道路,建立股份制商业银行。而在中部农产品主产区,传统农业正处于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需要从区域发展的比较优势出发,有选择地发展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以满足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多层次的资金需求。

2.改革县域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社会经济活动最基本的地域单位。只有解决县域金融问题,才能从本质上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的资金需求。

(1)创新农村信用社的多种组织形式,为充分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提供体制基础。总的改革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政府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个农信社自身经营状况,确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模式。经济发达地区,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较强,农村信用社可以在自愿原则下进行股份制改造,逐步向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向过渡。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较差,则需要政府予以更多的扶持,可以继续发展和完善信用合作制,或实行股份合作制,或将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改为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主要经营政策性贷款。总之,农村信用社改革要通过组织机构的多元化适应多元化的经济发展需要,实现农村信贷资源的有效配置。

(2)加大商业金融支农力度。国家应通过税收等政策, 引导商业银行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特别是要扭转中国农业银行近年来出现的“离农”倾向,使其在农村吸收的存款有相当比例用于农村信贷,切实把农行办成全面支持“三农”的综合性银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3)强化政策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农业是弱质产业,必须要有政府的支持、引导和推动。政策性金融是财政扶持农业的形式之一,必须发挥其对“三农”的基础性支撑作用。作为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农业发展银行应重新定位,下设营业网点,将营业网点设到贫困县(乡)或中心乡镇,从组织机构上贴近农村。同时,要延伸服务对象,由目前的仅支持粮食收购环节向粮食产前、产中领域延伸,并扩大业务范围,将其从单纯的“粮食银行”转变为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

(4)规范和完善邮政储蓄功能,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保证“三农”对资金的需求。采取措施,把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由农村信用社贷放给农户和农业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降低邮政储蓄在人民银行的转存款利率,使其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相同,引导农村资金回流;开放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金渠道,可以购买国债或政策金融债,特别是鼓励购买农发行的债券,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5)发展中小金融机构。适应农村经济主体小型化、个性化和特色化的特点,以及农村经济结构变化,满足农村经济微观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发展具有产权结构优势、低交易成本优势、市场效率优势、信息优势和经营灵活、适应性强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民营中小商业银行。

(6)积极引导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努力培育农村金融多元化主体。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正规金融组织对农户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往往不足农户总数的20%,大量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农村非正规或民间金融来满足。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健康发展,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3.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增加业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

目前,农村金融的创新范围主要集中在表内业务,中间业务仅局限在一般的结算和代理业务上,业务范围狭窄,业务量小,缺乏统一规划、研究和开发,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足,计算机、通讯、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尚未充分利用。因此,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加业务品种,改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农民投资的金融产品。特别是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不仅应是为“三农”提供信贷服务的融资机构、农村资金的运作中心,而且也应当是农业产业、农业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信息中心,把支农资金和农业科技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联网,满足“三农”对现代金融的需求,精心选择好信用贷款项目,为“三农”提供高效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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