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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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是1983年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后在县、乡(镇)政府以下设置的一级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至今,农村村委会选举实践活动历经十个春秋。这期间,全国农村村委会普遍进行了三次换届选举。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完成第四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今年一大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进行或已经部署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农村村委会选举活动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据统计,截至1997年底,全国农村已有村委会905804个,村委会干部3788041名。

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已对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相继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对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福建、江苏、辽宁、贵州、湖南、河北、宁夏、内蒙古、河南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还先后颁布了村委会选举办法。不少地(市)、县(市)、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指导村委会选举的具体办法。目前,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方面,已初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指导原则到具体操作规范的法律制度框架。

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水平全面提高。绝大多数地方的选举工作基本做到了以省为单位统一部署、统一规范选举程序、统一届期、统一选举统计报表。换届选举期间,从省到乡逐级成立了指导工作机构,培训了大批各种层次的选举工作人员。普遍对选民进行了选举教育。有的还以县为单位统一村委会选举日。

农民的选举权利得到普遍尊重和保护。农民群众对选举村委会非常关注,各地的参选率一般在90%以上。为公正、公开、公平地产生村委会初步候选人,各地不断改进提名办法,经过党的基层组织提名、村民小组提名、村委会换届领导小组提名、村民联名提名、村民自荐等多种提名方式的反复实践,逐渐形成了以村民提名为主的提名方式。其中“海选”,即不内定和指定候选人,由每一个选民根据候选人条件,选举候选人,是村民提名方式的重要形式。许多省份对外出务工、经商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实行“函投”,以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利。为防止干扰选民自主表达意愿,在1994年以后的选举中,选举点普遍设立了秘密划票间,选民依次进入,无记名投票。

选举程序体现了公开、民主、平等的原则。在近几年的选举中,许多地方由全体选民参加预选,有的是由村民代表参加预选,按初步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这些都增加了产生正式候选人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正式候选人确定以后,许多地方都通过各种形式,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尤其是两名村主任候选人要向村民公布治村方案,允许村民当场提问,也允许候选人之间相互提问,以利于选民差额挑选。投票结束后,一般都是即日当众开箱、检票、唱票、计票、公布选举结果,并颁发当选证书。

民主选举制度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紧密结合。为保证村委会干部在日常事务的办理过程中真正按大多数村民的意见进行,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民主机制,这就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决策,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民主管理,通过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如果少数村干部当选后办事不公,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村民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将其罢免。

十年来,农村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的推行及其不断完善,使数百万村委会干部的去留,真正按照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决定。一大批思想好、作风正、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能够带领群众致富的人被选进村委会班子,优化了干部结构,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与此同时,亿万农民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实践中,不断接受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民主法制观念在广大农村日益深入人心。

村委会选举工作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在农村9亿农民中推行直接民主选举村委会干部,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农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大举措。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农村经济、文化发展还很不平衡,村委会选举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法规还存在不少空白点,有的地方对选举骨干培训水平不高,有的村委会选举操作程序不规范,选举质量不高,农民群众仍不满意。

从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民政部门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影响面广、纠正难度大、农民群众最不满意的是,选举组织指导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特别是少数乡镇党委、政府个别领导干部不依法办事,滥用职权,严重干扰和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既不征得农民群众的同意,又无上级机关的批准,几年甚至十几年都不进行村委会选举,致使农民群众无法行使民主权利。二是蔑视国家法律权威,不组织民主选举,强行任命村委会成员。三是乡村选举工作机构或其领导成员,在选举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违法。四是乡镇党委、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撤换任期未满的村委会成员,侵犯农民的罢免权。

农民群众不满上述违法行为,他们不断上访,而在某些地区、某些部门,对这些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选举违法与少数乡村干部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密切相关,背景错综复杂,查处难度大;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文化水平低、不重视学习,思想认识、工作方法陈旧,民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有关法律不健全,客观上给纠正违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这些问题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相信随着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亿万农村群众直接选举的民主权利会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将会迈出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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