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视角的家族治理与企业绩效研究——来自中德上市家族企业的对比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绩效论文,中德论文,证据论文,家族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家族企业治理问题的讨论,无论在战略管理领域还是公司治理领域一直以来都是热点和主流。家族企业作为上市公司中特殊的一类企业,其治理结构和模式呈现出与其他类型企业不一样的特点。以往的研究基于代理理论,对集中的家族所有权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作了大量的讨论和检验,却依然得到不一致的结果。有的研究发现家族所有权集中度与企业绩效之间是正关系,有的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还有的则证明两者之间的曲线关系、或并不相关。结果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差异,是因为他们忽视了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的作用。制度环境对组织的结构和行为有重要的影响(Williamson,2000)。处于不同环境下的家族企业,其应对环境的治理方式也不一样。为了适应不同的制度环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家族企业会做出相应的调试来适应环境及其变化。家族企业是制度的产物,不同国家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和效果会因为制度背景的不同而出现差异。Williamson(2000)将制度分为不同的层次——非正式制度(包括文化、社会习俗和社会规范等)和正式制度(如法律)为第一、二层次,治理行为是第三个层次,日常的交易行为在第四层次。前面两者是后面两者的背景和约束。我们将制度视角和代理理论综合,将制度因素纳入到传统的家族治理与绩效的分析框架中,以期揭示其背后的制度根源。 之前的研究证据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少有针对多国家多地区的研究。虽然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使用多国数据的研究,但这些跨国研究也只集中在一个区域,例如只关注东亚地区(Claessen et al.,2000、2002),或者只关注欧美(Faccio and Lang,2002;Barontini and Caprio,2005;Maury,2006)。同时对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比较的研究主要基于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简单的二分法,缺少成熟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的实证对比。而大部分国内关于家族治理与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个国家和地区,缺乏跨国跨地区的实证证据,本文希望能弥补以上空白。一般而言,中国与日德模式的企业在所有权的分布状态上是相似的,股权集中、占企业总数比重较大的家族企业对经济发展具有非常大的作用。然而,中国的转型经济与西方国家的成熟市场经济形成了不同的家族企业制度背景。本研究选取处于转型经济中的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与成熟经济体中的德国上市家族企业作为样本,欲探讨制度环境对家族治理结构与企业绩效间关系的影响。 二、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一)家族治理与企业绩效 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呈现出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中、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家族人员涉入管理的特征,给家族企业带来有利的或者不利的影响。按照代理理论,家族所有者通常也是经营者,且握有集中的家族所有权和控制权,因而有助于消除现代公司中的第一类代理问题——股东与经理之间利益冲突(Jensen and Meckling,1976;Demsetz and Lehn,1985)。当家族拥有大部分所有权时,它就有较大的动力且有能力去监督经理,从而使企业价值最大化(Demsetz and Lehn,1985)。尤其,当家族财富与企业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时,家族更有强烈的动机去监督经理,使其与小股东的搭便车问题最小化(Anderson and Reeb,2003)。这些动机也会限制(但不能全部避免)大股东转移公司资源,从而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 一般来说,创立家族通常希望其创立的企业能持续经营并不断传承下去,他们比其它类型的股东拥有更长远的目光,他们也会比短视的经理人员更青睐投资长期项目(Anderson and Reeb,2003;Bartholomeusz and Tanewski,2006;Bebchuk,1999)。对于创立家族而言,企业和家族的声誉是他们看重和关心的。对长远发展的关注和对名声的维护这些特征都使得家族企业相对于非家族企业来说拥有更长期的竞争优势。Schulze et al.(2001)提出利他主义能为家族企业带来益处。Bergstrom(1995)和Becker(1981)将利他主义看成是一种个人通过促进他人利益而追求他们自身利益的经济现象。Eschel et al.(1998)和Jensen(1979)在家族企业的情境中发展了他们的观点——利他主义存在于家族成员个体的利益当中,每个个体通过提升家族其它成员的利益来追求自身的利益。他们将使得家族成员之间形成忠诚、交流方便、有利于决策,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家族成员在企业中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会比较高,因为他们会认为这是“我的企业”、“我要把它做好”。管家理论很好地揭示了这个特性,企业中的家族成员就像企业的管家,将企业看作是自己和自己家族的一部分,尽职尽责地为企业奉献。而且企业运营需要特殊的技能知识和广阔、复杂的社会网络,长期在企业任职以及从小在家中的耳濡目染和从家族继承的社会资源将有利于家族成员对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而这些稀缺资源对于家族外部人员来说是难以或无法获得的。梁强等(2013)对家族二代所有权涉入对家族企业价值影响的研究也表明家族二代的所有权集中度对资本市场的企业价值有积极意义,这体现了所有权传承所传递的家族财富持续创造着价值。当二代的管理涉入程度较高时,其所有权集中度对企业经济价值的正向影响更大。这说明,家族二代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继任可以形成有效的配置形式。 然而家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也会给企业带来成本。当家族握有的控制权远远超过他们手中的现金流权时,作为控股股东的家族就有动力也有能力实施有利于他们而牺牲企业绩效的行为,例如增加自身的补贴消费、过多的薪酬或者特殊的个人分红等。而当企业价值下降或者发生危险时,他们只需承担部分或小部分的风险,因为风险将由全部的所有者共同承担。因而集中的家族控制权和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可能会损害企业的价值。Claessens et al.(2002)的实证研究明确指出家族控制权越高股价越低,而所有权越高股价越高。企业通过金字塔控股、交叉控股、双重投票权股票等机制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这些控制机制导致的结果就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通过较少的所有权(现金流权)获得足够的正式的控制权。Jensen and Meckling(1976)论述了当控股股东在金字塔结构中拥有越少的权益,其为了自身私利侵犯小股东利益的倾向就越强。当企业中雇用的家族成员并不具备运营公司的资格或能力而无法胜任所任职务时,也将给企业带来成本;而且任命不合格的家族成员可能会导致企业内非家族人员的抱怨或不满,一方面会影响非家族高管和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和忠诚度,同时也可能导致家族管理人员和非家族管理人员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过度地任用家庭成员会使企业的非家族成员对企业的事不闻不问,缺乏对企业的认同感和依恋感(何轩和马骏,2014)。而且家族成员担任高管职务,更有可能加强隧道行为(Demsetz and Lehn,1985)。 由此可知,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集中所有权、控制机制和家族成员涉入管理既可以给企业创作价值,也会给企业带来弊端。所以,家族企业特殊的治理结构会对企业绩效产生的效应取决于其带来的收益大于还是小于其带来的成本。 (二)中德两国的制度异同及其对家族企业治理的影响机制 一种政治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个体的行为方式和行动空间都受到该体制下制度安排的制约,而表现出独特的行为方式(李新春和李善民,1996)。因此,如果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制度环境,那么处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结果就会具有一定的异质性。从以往的研究来看,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企业所处的外部市场、社会资本是制约家族企业治理发展最重要的因素。 德国有着上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历史,它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即竞争性市场机制与面向经济效益的社会政策相结合。其建全、有序的市场秩序,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最根本基础和条件。德国的企业制度明确了企业独立经营的地位,明确划分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以及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司法体系是德国经济成功的经验之一。德国的公司法律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至今已多次修改和调整并且日臻成熟。它不仅体例完整而且规定详尽,从公司分类直至具体经营规范都有详细规定,很适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活动,再加上完善的司法体系,使企业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变得简单规范(李宜静和李新春,2009)。再加上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和较高的社会信任,可以降低家族成员涉入管理的成本。完善的制度环境可以促进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因而,我们认为集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可能对企业绩效不会有显著的直接影响。 无论是对小股东还是对私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处于转型经济中的中国的法律体系都是不力的,这就会使得采取委托代理制的家族企业将有可能面临高昂的资产风险成本(叶国灿,2004)。La Porta等(1999)的研究也显示出在对小股东利益保护度低的国家和地区,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度高于保护度高的国家和地区,因而中国家族企业主倾向于集中所有权和控制权。因为在对投资者保护较低的环境中,集中的所有权可能是抑制经理侵占行为唯一有效的关键因素(Cronqvist and Nilsson,2003)。储小平(2002)认为,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非职业性,以及无法有效地对职业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约束,因而企业主不轻易引入外部经理人或者企业主不轻易地让非家族成员的经理掌握较全面的信息。无论市场环境、法律保护,还是以法律契约为基础的信任制度都是不完善的。中国的私营企业处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中,传统的道义信用规则的功能弱化,超出血缘情的家族关系以外的社会网络连结出现重大破损(储小平和罗头军,2001)。由于信任这种社会资本的严重稀缺,使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不得不呈现家族制形态,并难以从家族治理向现代专业化管理转变。裙带主义中的中国私营企业主需要通过控制企业、运用传统的家族式管理和培养人际关系来弥补正式的制度支持。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可能对企业绩效有着显著的直接影响。 (三)制度视角下的家族企业治理与企业绩效 已有的对家族治理与绩效的研究忽视了制度环境之间的差异性。企业的治理效果取决于内外两种机制:内部机制指的是企业内部治理因素,如大股东的监管、董事会的监管、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效果等;外部机制即企业所处的外部制度环境,如产权、金融、法律、市场条件及政府政策等。苏琦,李新春(2004)也提出家族企业的生命周期会受到内部治理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双重影响,家族企业对外界环境的反应程度会决定企业的绩效。他们扩展了奥申等(2003)的SFB模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社会、经济环境和道德环境两个外部因素。只有将外部环境这一变量考虑进来,才能为家族企业研究提供更精准的方法模型。 转型经济具有与成熟市场经济不同的制度环境,一是大范围、大规模的制度变迁,二是环境的高度不确定性,例如经济和政治的急速变化,要素市场不完备,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缺乏稳定性(李新春等,2008),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市场机制失灵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将竞争或一般的商业游戏规则付诸实施。当政府对经济干涉过大,握有市场交易必需的稀缺资源或某些特权许可时,企业就有动力通过寻租来减少干预或者获取特权以取得高额利润,这时集中的所有权有利于企业和企业主随时开展寻租活动。有研究(如Carlin and Meyer,2003)表明弱的制度环境下所有权的集中有利于企业主,而强环境下,市场机制能较充分地发挥作用,使得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产生的经济效益与其他企业一样。 在制度环境发展比较完善时,外部机制有助于治理企业,家族所有者的动力和权力就显得不那么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家族所有权可能就与企业价值无关。而在一些制度发展不完善的地方,控股股东在保持企业绩效上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样的话家族所有权可能就是有利于企业的(Heugens et al.,2009)。根据以上讨论,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1a:中国家族企业的家族所有权集中度对企业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1b:德国家族企业的家族所有权集中度对企业绩效没有显著影响。 在发达经济体中,有效的市场机制发挥着“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而在转型经济中,市场常常失效,缺乏市场支持制度的问题是很突出的(McMillan,2008)。缺乏有效保护持股股东权益的法律体系,大股东就可以很容易地通过隧道行为和相关交易侵占小股东利益(Johnson et al.,2000;Young et al.,2008)。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愿意通过控制机制更多地上市,以获得侵占小股东利益的机会,而且控制权不会被放弃,因为丢失控制权意味着他们交出了控制带来的私人利益,意味着可能会损失很多(Ben-Amar and Andre,2006),所以控股股东会使用一切办法来获取和保有控制权、持有更多的投票权(La Porta et al.,1999)。此外,当企业外部的环境难以预测,所有者通常会加强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家族企业的最终所有者通过较少的所有权(现金流权)获得足够的正式的控制权,也可以降低自身(或家族)的风险。控股股东拥有越多的控制权就有越多的机会侵占小股东利益,从而使企业价值受损(Peng and Jiang,2010)。当法律制度不完善,小股东保护力度不够时,上述现象将尤其严重;反之,上述现象则会减弱。 德国的公司法使得员工在监事会中占有一定数量的席位。这种共同决策制会增加企业管理的代理成本。因为管理者不仅要选择他们偏好的战略,同时也要考虑员工偏好的战略,还要顾及到股东偏好的战略(马克·罗伊,2008,p.103)。这样的结果要么带来较高的管理决策成本,要么促使管理者在自身利益以及员工利益而非股东利益的驱使下不断扩大企业。这样的情况就促使大股东增加其对企业的控制程度,以此来抵消共同决策制产生的代理成本。 根据以上的理论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2a:中国家族企业的家族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对企业绩效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H2b:德国家族企业的家族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对企业绩效没有显著影响。 H3a:中国家族企业的控制机制对企业绩效有直接的负向影响; H3b:德国家族企业的控制机制对企业绩效没有显著影响。 当企业不确定性高时,经理需要及时决策,调整资源的配置及时对环境进行回应,这样对经理进行监控就困难得多。这时,在影响企业绩效的因素中,想分清哪些是经理的行为造成的,势必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家族成员充当管理人员就可以降低监督经理人的成本。此外,以法律为主体的制度是社会普遍信任的重要产生机制。法律制度会影响合约关系中双方相互信任的程度。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有力地惩罚机会主义行为,让背叛行为的成本高于收益,从而建立起双方对对方行为的清晰预期。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对私有财产没有明确而有效地保护,职业经理侵占了企业的财产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就会妨碍企业主对职业经理人的聘用。在社会信任度较低的转型经济体中,家族成员之间的深度私人信任对于中国家族企业降低代理成本,取得竞争优势具有显著意义。 无论是利他主义还是管家理论都认为家族成员进入企业管理将降低代理成本,因为家族成员之间更易于交流和决策。而且家族成员更便于继承家族的经营理念、家族制度、社会资源等稀缺资源。当外部市场、法律制度、经理人市场较为完善时,家族企业有可能降低任用不合格家族成员的可能性。因为家族企业可以从外部聘用更有能力的、值得信任的人员进入企业,从而降低家族管理给企业带来的负面效应。所以,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4a:中国家族企业的家族管理对企业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4b:德国家族企业的家族管理对企业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收集 本研究包括两个样本:中国样本和德国样本。德国样本来自德国股票交易所的5个指数,分别是DAX、MDAX、TecDAX、SDAX和GEX。包括的公司是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共有283家。删除了银行、保险公司和外国公司,最后得到219个样本,占样本总体的92%。我们从德国股票交易所、德国商业银行编辑的著名手册“wer gehoert zu wem”、企业发布的年报以及官方网站上获得的企业基本信息和股权结构信息。财务数据来自Datastream 2007年年底的数据。 中国样本来自截止到2007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为了和德国数据匹配,本研究选取了上证50指数、深圳成份A股指数、上证中盘指数、上证小盘指数、深圳中小板指数、上证民营企业50指数、深证民营指数,以及行业指数的企业作为样本总体。再按照以下标准对样本总体进行筛选:(1)删除了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2)删除了已经从交易所除名以及交易状态为ST或者PT的公司;(3)删除出现异常值的公司。最后由系统随机抽取227家企业作为中国样本的公司。股东信息及其股权结构为2008年度的截面数据,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色诺芬数据库和上市公司的企业年报。财务数据同样来自色诺芬数据库中,本文用2008年度的财务数据衡量公司的绩效。以上数据均为年度末的数据。 两个样本数据的年份存在一些不一致,但由于相隔的时间段不长,且一般而言股权结构相对稳定。研究者检查了2007年中国样本中公司的所有权分配,与获得的2008年的数据相似。 由于中德两国的会计制度不同,某些财务数据(如Tobin's q)的计算存在差异。Datastream用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之比(market value/book value)来表示Tobin's q,其中的市场价值包括了所有发行的股票的市场价值和负债的市场价值。CCER是按以下公式来计算Tobin's q的,Tobin's q=公司市场价格/公司重置成本=(年末流通市值+非流通股份占净资产的金额+长期负债合计+短期负债合计)/年末总资产。因为当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尚不完善,重置成本数据难以获得(薛有志和周杰,2007),所以负债的市场价值是由账面价值替代的。因而Datastream提供了Tobin's q需要的真正的企业市场价值,而由于中国的债务市场价值不可得,不得已用其账面价值代替。因而我们使用了Datastream(德国样本)和CCER数据库(中国样本)直接提供的数值,对两个样本分别进行回归。 (二)变量测量 1.家族企业的操作性定义。 本文判定一个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标准是,如果该企业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条件,则将其认定为家族企业:(1)最终控制人是个人、家族或家族联合、创业团队、或者家族基金①,且持有25%以上(含25%)的投票权;(2)如果创立家族②不是最大股东或者持有的投票权低于25%、高于10%,但他们担任重大、关键的职务运营公司,如监事会主席或管理会主席(对于德国公司而言)、董事会主席(对中国公司而言)或CEO。 为了表明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大部分的研究者都将投票权而不是现金流权作为衡量是否为家族企业的指标(如Claessens et al.,2000;Claessens et al.,2002;Faccio and Lang,2002;Ehrhardt et al.2006a、b等)。本研究是基于控股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来考察家族企业,亦选取投票权作为家族企业的衡量指标。为了保证第一大股东的有效控制,对于投票权的选择存在一个标准,文献中出现的投票权的界线至少在10%以上。我们选择25%作为本研究有效控制的标准,原因是相对于其他标准,25%是个相对居中的水平。一些基于美国样本的研究可能使用10%的标准就够了,对于东南亚的样本有的研究者选择50%,考虑到本研究有两个来自不同市场经济体样本,为了兼顾平衡所以以25%作为界线。本文使用的这个家族企业的操作定义既强调了家族所有权和控制权,也没有忽视家族管理权,且运用了一个折中的投票权界线。 2.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的操作性定义。 本文用现金流权和投票权来表示所有权和控制权。根据La Porta et al.(1999)和Classens et al.(2000、2002)关于最终控制人的原则,本文也采用最终所有权和最终控制权的方式,并按他们文中所说的方法计算第一大股东及其现金流权和投票权:(1)第一大股东为最终控制人,即不再为其它股东所控制;(2)现金流权的计算:首先计算出每条直接和间接控制链中股份的乘积,然后将所有控制链的此乘积相加;(3)有效控制权为控制链(包含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中控制权的最小值。 本文用家族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度和家族企业使用的控制机制来衡量家族对企业的控制。由于投票权与现金流权之差和现金流权与投票权之比的相关性很高,本文以控股家族所持有的现金流权与投票权之比作为家族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度的指标。家族企业使用的控制机制包括金字塔控股、交叉控股、双层股权和直接控制,当控股股东通过2家以上(包括2家)企业持有股份时,则认定该企业通过金字塔结构控股;当两家公司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时,则该企业属于交叉控股;如果企业发行不同(表决权)类别的股票,则该企业具有双层股权结构;如果股东直接拥有企业股份,则为直接控制。家族管理由家族成员是否担任企业CEO来衡量。 3.企业绩效。 本研究使用Tobin's q和ROE来衡量企业的绩效,它表示公司市场价值对其资产重置成本的比率。托宾Q值是西方学者喜欢采用的衡量企业价值的变量,也是测量上市公司样本最常用的绩效指标。一些学者(如Bai et al.,2002)认为托宾Q值也是衡量中国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评估指标。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如王鹏和周黎安,2006;陈晓红等,2006)在以上市公司为样本的研究中也逐渐采用托宾Q值。本文所用的Tobin's q值分别来自Datastream(德国样本)和CCER数据库(中国样本)直接提供的数值。除托宾Q值外,本文同时还选取了净资产收益率(ROE)来衡量企业的会计绩效,由净利润除以普通股股东权益得到。 4.制度环境。 本研究使用德国2007年的经济自由度指数③(Index für wirtschaftliche Freiheit)来衡量德国子样本的制度环境,该指数是德国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的自由研究院制定并发布,反映的是合法获取的财产被保护和个体之间可以自由交易的程度。我们使用樊纲和王小鲁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省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6年度报告》中2005年的中国市场化指数来测量中国企业的制度环境,我们认为企业的外部制度因素对企业的作用并不是即时就能产生或消除的。 5.控制变量。 企业的年龄、规模、所处的行业及其融资结构会对其治理结构和经济绩效产生影响,所以本文选取了企业年龄、企业规模、企业所处的行业和财务杠杆作为控制变量。由于大部分的样本企业来自于制造业,所以本文将制造业作为一个虚拟变量;另外,本研究的样本取自高科技指数,所以高科技行业也作为一个虚拟变量。财务杠杆可以显示企业的融资结构和企业的财务风险,为了更精确的探讨自变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所以本文选取财务杠杆作为控制变量。具体见表1。 (三)缺省值处理 样本数据缺失并不严重:两个样本的股权结构数据完整;基本信息中,德国和中国子样本分别出现2个和14个员工数的缺失,本文采用SPSS15.0软件提供的缺失值EM处理方法进行了估计和替代;对于德国样本中财务数据的缺失,用该企业前一年的数据代替,因为样本企业近三年的基本财务数据(如总资产、债务总额等)基本稳定,变化不大。 (四)样本简况 德国样本一共包含219家公司,其中46.1%来自GEX,21.9%来自SDAX,20.5%来自MDAX,11.4%来自DAX,11.0%来自TecDAX。为了和德国数据匹配,中国样本的企业是由深沪两市的大型、中小型、民营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组成的。这样使得两个样本的企业来源大致相同。中国样本一共有221家公司,深沪两市的企业差不多各占一半,其中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119家,占子样本总体的53.8%。中国样本中大型企业(来自上证50指数和深圳成份A股指数)占11.3%,中小企业(来自上证中盘指数、上证小盘指数和深圳中小板指数)占45.7%,民营企业(来自上证民营企业50指数和深证民营指数)占46.2%,高科技企业(来自上证能源、上证医药、上证信息、上证电信和深圳科技指)占13.1%。基于25%的控制权分界线所定义的家族企业为研究样本,最终德国样本中家族企业有129家,占总体样本的59%;中国样本中家族企业有117家,占总体样本的53%。 四、实证分析和结果 (一)相关分析 本研究对两个样本中的家族企业进行实证分析。为了初步考察本文的研究假设,我们首先进行了各变量之间的相关分析,并计算了各变量的平均数和标准差,以初步了解各变量之间的关系,为回归分析做准备,并为接下来的结果分析提供基础和支持。表2和表3是德国样本和中国样本各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矩阵及其平均数和标准差。 表2显示衡量家族控制的两个变量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之比Separation和控制机制Control之间显著相关。同样,衡量家族管理的两个变量F_CEO和D_CEO也显著相关,系数为-0.263。多个衡量家族治理的变量与Tobin's q和ROE都没有显著相关关系。Tobin's q与衡量企业绩效的另一个变量ROE正相关显著(0.269),说明二者可作为企业绩效的反映。 从表3中可以看到,同德国样本一样,衡量家族控制的两个变量投票权与现金流权之比Separation和控制机制Control之间具有很高的相关性。但是,衡量家族管理的两个变量F_CEO和D_CEO相关性不显著。衡量企业绩效的两个变量Tobin's q和ROE的相关性也不显著。Tobin's q与衡量投票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度Separation、高科技行业和财务杠杆有较显著的相关性,ROE与Separation和制造业的相关性较显著。 (二)多元回归分析 本文用德国经济自由度指数和中国市场化指数分别来测量德国和中国的制度环境,这两个指数都可以反映企业所处的外部制度环境,但它们的构成方法和计算方法完全不同。因而,两个样本无法进行合并,研究者必须分别对德国和中国样本进行回归分析。而针对一个国家的样本而言,从理论上分析,制度环境可能对企业治理绩效有影响,因而本文将制度环境放入回归模型,以控制制度环境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更精确的检验家族治理对企业绩效的作用。 德国样本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将衡量家族治理三个维度的指标分别作为自变量进入回归模型,模型M1、M2、M3和M4分别检验家族所有权集中度、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度、控制机制和家族管理对Tobin's q的影响。模型M3验证了家族直接控制企业对Tobin's q的增加有好处。这与现有的研究结论一致。这四个模型都显示了制度环境与Tobin's q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模型M5-模型M8将应变量换成ROE。模型M8显示创立者担任CEO有利于企业ROE的提高,这与现有的研究结论一致。模型M8的拟合度不太好,研究者认为:对于复杂的公司系统而言,有太多的因素会影响到企业的绩效,即使控制了一些变量,也没有捕捉到足够的因素。而且从回归结果来看,模型M8中的控制变量除总资产对数外,其他均不显著。 为此,研究者对模型M8中的所有变量采用逐步回归的方法进行再次验证,结果如表5所示。模型M9中只有资产对数变量被选入回归模型,研究者将模型M8中的控制变量设为总资产对数,再对模型中原来的自变量和应变量进行回归,模型拟合度得到了很好的改善,Adjusted R[2]=0.045,F=2.499(p=0.046),F_CEO的系数正向显著,控制变量总资产对数与ROE显著的正向相关。 中国样本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分别将家族治理的三个衡量指标作为自变量进入模型回归,模型M1-模型M4的应变量是Tobin's q,模型M5-M8的应变量是ROE。其中M1、M2、M3中家族所有权集中度、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度、以及控制机制对Tobin's q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模型M4的家族管理不显著,且各个模型的拟合度都较好。而当应变量是ROE时,模型M6、M7和M8的各自变量项都不显著,模型M5中F_Ownership的回归系数正向显著,与模型M1得到相同的结果。结果说明家族所有权集中度有利于企业Tobin's q的增长;Separation衡量的是投票权与现金流权之比,值越大,说明分离度越小,它正向显著说明控股家族的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度越小,越能促进企业的Tobin's q;使用直接控制的家族企业具有较高的Tobin's q。而家族管理和家族治理总体对企业绩效没有显著影响。 基于上述对德国和中国样本的分析,我们可知:本文提出的假设H1a、H1b、H2a、H2b、H3a得到了验证。在中国样本中,集中的所有权有利于企业的绩效,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和控制机制不利于企业的绩效。对于德国家族企业,集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均对企业绩效没有显著影响。假设H3b没有得到验证,实证结果显示德国家族企业的控制机制也阻碍了对企业绩效的提高。假设H4a没有得到验证,假设H4b得到了验证,家族管理在中国样本中对企业绩效没有显著影响,在德国家族企业样本中对企业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五、结论与讨论 经济体与所处的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复杂而又重要。不同国家地区的企业所处的环境制度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异同和多样性。当正式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效率时,企业就会有一些替代性的治理机制来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从而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制度环境在较高的水平时,外部的制度有助于企业的治理,企业某些内部治理机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可能就没那么显著。本研究建立在家族企业治理、制度环境和企业绩效的分析框架上,主要关注制度环境对治理机构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影响。本文也是继续深入研究治理结构与制度环境的相互作用机制的前期研究。 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中德两国的上市家族企业确实具有不同的家族治理与企业绩效关系。中国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除家族管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绩效,控制变量中的制度环境与企业绩效无直接显著的关系。这说明在正式制度缺失的地方,家族治理对企业的成长显得特别重要,家族所有权是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替代或补充不完善的制度环境(外部治理机制)以达到好的治理绩效。对于德国样本而言,集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对企业绩效没有显著的直接作用,直接控制和家族管理可以促进企业的绩效,而控制变量中的制度环境对企业绩效有显著的直接正向影响。这基本回应了本文所阐述的理论:当制度环境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较为完善的外部环境有利于企业成长和发展,企业内部的治理安排对企业绩效的直接作用减弱。 在法律和规章制度欠发达的国家,控股股东在保持企业绩效方面发挥着相对重要的作用,这预示着家族所有权会导致好的绩效(Heugen et al.2009)。在中国,不完善的外部制度需要家族通过集中所有权缓和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冲突,以便较好地克服搭便车问题,从而降低企业内部的代理成本。由于家族持有大部分的股份,其家族财富与企业财富紧密相连,控制家族有很大的动力去最大化企业的价值,也有权力和影响力实现他们最大化企业价值的行动,因而集中的家族所有权有利于企业价值的提高。在比较发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环境下,外部治理机制可以有助于企业的治理,从家族所有者那产生的激励和权力就变得相对不那么重要。对于正式制度比较完善的德国而言,其家族企业相对于中国的家族企业更偏向市场一端,因而其家族控股对企业绩效没有产生直接而显著的影响。 中国控股家族拥有的投票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越小,家族企业绩效越好,而德国家族企业中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对企业绩效没有显著的直接影响。对企业进行直接控制,而不使用金字塔、双重股份等控制机制的家族企业都会获得更好的绩效。中国控股家族若持有过高的控制权或者控制权超过现金流权较严重将会侵犯小股东利益,一方面,过大的分离度使得他们受到利益的刺激有动力这样去做,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使得腐败比较容易发生,导致大股东很容易就可以通过隧道行为和相关交易来侵占小股东利益,从而损害企业价值。不通过金字塔、双重股份等控制机制,而是直接拥有控制权可以使持有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不大,从而降低控股家族为了私利而牺牲企业利益的动力和可能性。而德国对私有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划分,以及强有力的法律制定和制裁系统,使得控股家族没有动力也无法轻易通过过高的控制权去攫取私人利益。在实行共同决策制的德国企业中,不使用其他获取控制权的机制而是直接拥有控制权可以使控股家族更加直接、高效地控制企业,从而提升企业的绩效。 中国家族企业家族成员涉入管理对改善企业绩效没有呈现出显著的影响作用。我们认为在转型经济体中,由于不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和社会的信任危机,使得家族企业任人唯亲,关键岗位更倾向于安排自己人,从而造成任用了一些不胜任的人、排除了优秀的外人等弊端,使得家族涉入管理产生的负面效应抵消了其产生的正面价值。而由创立者担任CEO的德国家族企业在企业的经济效益上具有更加优良的表现。德国拥有居于世界前列的精致的高等教育体系,工业部门与高等教育机构的密切合作,培养出同时具有专业技能和管理才能的人才。奥沙利文(2007)就曾论述道德国家族企业的掌舵人本身都已成为杰出的工程师。当管理型和企业家型的工程师创立并执掌企业时,所发挥出来的是不差于或等同于职业经理人的优秀管理能力,更重要的是处于创立家族中的他们还有对企业运营的独特性知识、技能和资源的掌握,以及家族企业带来的利他行为和管家态度,因而德国的创立者使家族企业拥有更优异的绩效。 我们用中德两国上市家族企业的数据初步证明了制度环境对家族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的调节关系,当企业所处的外部制度环境有差异时,企业治理结构与绩效之间的关系也会有变化。同时本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首先,通过实证研究让我们对家族企业的治理机制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其次家族企业的治理行为(如集中的所有权、任用家族成员)有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当制度不完善时,是对制度的补充和替代,当制度发展水平较高时,家族治理的负面效应会相应减低。最后,处于转型重要阶段的中国,需要继续不断地完善其制度环境,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 本文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上市家族企业只占家族企业数量的很少部分,缺乏非上市家族企业的数据,因而样本不够全面;由于获得其他国家上市家族企业数据的局限性以及更新数据的限制,本研究只有中德两个国家2007年、2008年的样本。希望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完善数据收集和实证研究,让样本更具有代表性,从而使结论更具有普适性。 ①一般而言家族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家族或者个人的财产或遗传、家族企业的利润、分红,且由该家族管理。 ②创立家族包括创立者以及与其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家族成员。创立者指的是创建样本公司或对样本公司进行重新整合的个人,不包括收购者。 ③该指数来源:德国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Friedrich Naumann Stiftung)的官方网站http://www.fnst-freiheit.org/。制度视角下的家族治理与企业绩效研究&以中德家族上市企业为例_家族企业论文
制度视角下的家族治理与企业绩效研究&以中德家族上市企业为例_家族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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