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互助联保为基础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小企业论文,信用担保论文,体系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JEL分类号:D82;G21;G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246(2008)02-0075-08
一、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围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融资制度安排,而真正能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实质影响的,当属信用担保体系的创新、推广与发展;并且商业化的专业担保已事实上被推崇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点。然而,由于受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风险的约束,以市场分工和有偿担保为基础的专业担保只是解决了层级较高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大批层级较低的中小企业仍然面临着“担保难”和“贷款难”问题的困扰。一般而言,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必须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和银行信贷制度等相匹配,我国中小企业的总体框架结构是“金字塔”型的构造,决定了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必须是多元化的。大批层级较低的中小企业存在着广泛的经济互助与合作,这为确立信用担保上的互助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条件。本文在对山东境内六县(市)已有的信用互助联保组织细致考察的基础上,证实了互助联保组织具有将信息不对称风险内部化和低成本、稳定运作的比较优势,理应成为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础。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理论研究及文献综述
一般说来,信用担保是基于化解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一种专业化的信用中介活动;信用担保机构以其自身的资本作为基础信用,通过放大机制实现信用增级,并通过专业化地搜集与处理信息,有效地识别、控制风险,减少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障碍(陈志莲、张淑焕,2007)。这一被市场所普遍接受的定义,仅仅是对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专业信用担保(以下简称为“专业担保”)为考察对象的,并没有把那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专业化的互助性信用担保组织放置其中。目前,国内对信用担保的研究重点基本集中在专业担保上,研究的出发点也多从信贷配给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及社会福利理论三个方面做出解释。顾海峰、陈志莲等从信贷配给的角度分析后认为,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时信息不对称引致的市场失灵,需要引入第三方的信用担保组织来弥补市场缺陷,借此改变信贷配给的均衡位置,促进信贷配给由局部均衡向总体社会福利均衡收敛(顾海峰,2007)。鉴于此,理论界比较认同,应该把专业担保作为主攻方向,作为未来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支柱。
信用担保是国际上公认的专业性极强的高风险行业。总体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和比较明显的外部效应(巴劲松,2007),它在为银行拓宽安全信贷市场和为企业提供融资激励的同时,还要以固定的担保收益来承担不固定的风险损失。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验证了专业担保的“公共产品”和“外部效应”的结论,认为商业化信用担保模式往往产生风险大于收益,其风险与收益结构发生了非对称性的失衡问题,专业担保组织无法自我消化因担保失败产生的风险,进而使单纯依靠收取担保费的传统商业模式难以支撑担保市场良性、均衡的发展(晏露蓉等,2007)。这一现实结果,直接影响了“提供融资支持”和“担保组织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两个维度问题(巴劲松,2007)。为竞争而不得不维持低的担保费率,为规避风险又不得不提高门槛、收缩战线、偏离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国家发改委主管信用担保的官员也认为,专业担保目前还普遍存在“担保资本金规模过小、放大倍数偏低、业务空值率较高”三大突出问题(狄娜,2007)。专业担保现实的经营困境备受关注,由此引发的、更广泛的理论研究虽然有所进展,但总体上仍在专业担保的框架内寻求自我完善和有限突破。归纳起来,大致有两大流派:一是在现有组织框架内通过完善法制、加强监管、增加财政扶持、改进信贷制度和发展企业征信等实现自我完善,改进专业担保的交易效率;二是主张对现有的担保组织进行有限的制度创新,引入产权控制、风险投资等外部要素,优化专业担保的风险与收益非对称演变的格局,借此确保其可持续发展(晏露蓉等,2007)。
相对于关注焦点的专业担保,对互助性信用担保的研究就显得单薄了许多。在为数不多的研究中,巴劲松在对比分析了浙江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三类性质不同的信用担保后认为,互助担保机构天然具有信息搜集成本、监督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优势,互助会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和一致利益可使政府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治理达到最优(巴劲松,2007)。相对而言,小额农户互助联保是面市更早、流行更广的互助性信用担保,各地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由于对互助联保作用机制的研究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小额农户联保运作方面的经验成果并没能被有效地复制、移植和推广到中小企业信贷领域。
三、互助联保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主体需求
专业担保不仅是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而且实践中对它的重视程度和倾力推广也非同小可。在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下,自1998年起至2006年8年间,全国专业担保机构已发展到3366家,担保资本金已增加到424.7亿元,增长52.6%;累计担保贷款达到8100多亿元;单笔1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共计128万笔,占总数的85.8%;累计担保贷款企业户数分别增长72.3和44.1%;担保收入257亿元,其中保费收入183亿元,增长85.8%。可以看出,专业担保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有三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对专业担保的发展策略提出了质疑:一是据中国人民银行《<物权法>与动产担保制度建设》课题组的研究成果表明,专业担保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占比却连续多年停滞在4%的低水平上;二是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并没有因专业担保的出现而得到缓解,贷款难问题仍在持续;三是多数专业担保机构普遍陷入了不愿提高费率、不敢拓展市场和财务不可持续的“三不”困难境地。毋庸置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市场潜力巨大,但现实中的专业担保机构却又难有作为。揭示这一矛盾现象,需要对专业担保的供给和中小企业的需求对接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中小企业“金字塔型”构造需要多层次的融资担保体系。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生命周期包含四个阶段: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而典型的中小企业大都处于初创期或向发展期过度的阶段。晏露蓉等从融资成本、控制权转移、社会效应等三方面对中小企业的考察研究后证明,向银行借贷应是最有利的融资渠道,也是最能促进其中多数积极成长的渠道。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是在开放和转轨背景下逐渐成长起来的,内部仍存在着很大差异,整体呈现出“金字塔型”的构造。少数企业经过资本原始积累已基本完成了由创业期到发展期的过渡,处于规模实力、内部治理、资信状况和抗风险能力都较为发达的高层级,位于“金字塔型”的顶端,比较容易获得股权融资、风险投资和银行贷款等多项融资渠道的支持。而大多数企业还处于创新的初始阶段,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层级较低,位于“金字塔型”的底端,与银行等正规金融部门(以下简称“银行”)的制度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不得不靠自有资本和民间借贷等内源融资维持发展。当前,国内层级稍低的、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恰是专业担保不敢涉足和“融资难”的真正群体。
(二)专业担保与银行的边缘信贷市场呈现竞争性替代关系。专业担保是从信贷风险市场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贷款风险管理业务的信用担保,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敖慧,2006)。专业担保的制度基础是以市场交易和有偿担保,它的市场边界是银行边缘信贷市场的外围地带。随着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金融多元化竞争加剧以及企业经济实力、资信状况和征信评级工作的改进,银行的积极作为会使其信贷领域不断向外扩展和向内渗透,专业担保也必须向边缘信贷市场的外围地带扩展和延伸。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专业担保和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上的领地多半是交叉重叠的,多数专业担保机构并没有真正在银行更为边缘市场的外围地带有效开展业务,两者呈现竞争性替代关系,银行信贷领域的积极扩展将要压缩专业担保的消极作业空间。这样,在银行的挤压和信息更加不对称的低层级客户面前,专业担保机构由此普遍陷入“三不”的困难境地。
面对困境,一些专业担保机构不得不开展组织模式的再创新,谋求在商业模式下重构风险收益结构,实施第二次突围和创业(晏露蓉等,2007)。目前看,主要两种突围方式:一是在银行、担保公司和企业三方交易模式下引入对企业有足够控制能力(期权收购合约)的第四方的“桥隧模式”,由第四方构成“第二道风险防控线”以分散担保风险。二是由风险投资公司介入担保业务的“担保换期权模式”,以交换和控制一定比例的股份期权作为担保抵押品来控制风险发生的概率。上述两种担保革新方式,最大的进步是完善了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矫正了商业担保模式下的风险收益结构失衡问题;但这种组织创新并没有在消除外围的信息不对称上实现突破。显然,上述两种专业担保模式的创新预设了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担保的中小企业须是经过规范的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二是市场上普遍存在类似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第四方。而这两条,恰是多数中小企业难以达到的。总体看,专业担保组织创新的适用性有限,服务对象主要停留在较高层级的中小企业群体层面上,只是小范围内优化了风险收益结构,并未广泛渗透到最需要融资担保的弱势中小企业群体中。
(三)低层级的中小企业更适合建立互助性信用担保。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专业化,即通过政策性或商业性担保公司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为与实体企业是独立分离的;二是互助式,即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在协调生产关系的同时提供融资服务,担保行为与实体企业是合而为一的。在专业化模式中,担保公司基于利润最大化目标,在不确定风险的扰动下,其供给的担保规模通常低于实体企业的有效需求。资质越低的中小企业,其信息不对称性程度越高,专业担保的风险补偿率越差,信用担保供给规模越低。而在互助式模式中,内部成员间的信息对称程度本来就高,即使出现不对称情形,其风险也可通过外部经济的内部化实现对冲。因此互助担保行为的供给不受风险利润的约束,恒等于合作成员企业的有效需求。也就是说,在低层级企业中,互助式担保组织的绩效理论上是优于专业化担保公司的。
那么,互助式担保在低层级企业中是否可行呢?事实上,这些企业之间往往有着广泛的合作基础。主要表现在:企业基本都是同一区域产业集群、规模经济中的有机分子,从事着同一产品、同一行业或上、下游链条的产品生产与加工,有着相同或相近的发展起点、成长经历、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企业之间普遍成立并接受同一专业协会、生产合作社或公司+农户模式的业务指导或产品销售;企业之间是同一市场的合作竞争伙伴;各自之间往往有着频繁的信用担保、资金或资源的交换与合作。这一广泛的合作关系,为低层级企业建立互助性信用担保体系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四、互助联保在山东各地的实践
最近几年,山东各地陆续出现的、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联盟(以下简称“互助联保”)是一种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互助合作性质的信用担保组织。它们成功地借鉴、改进了农户联保的经验与模式,完成了“对分散的担保资源做符合银行信贷制度的整合”(李虹,2006),将其推广到企业信贷领域。目前,山东境内大致有两类形态的互助联保模式:(1)行业(企业)信用互助联保模式。按行业由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将企业组合或自发组织起来,形成相互担保的信用担保联盟,由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运作。如滨州市李庄镇、菏泽市鄄城县、潍坊昌乐县和泰安羊流镇等地,都出现许多类似的担保组织。(2)合作社信用互助联保。由各类生产合作社自发吸收农户形成信用互助担保联盟。如临沂市蒙阴县的各类合作社担保组织就属于这一类。这两类互助联保组织,都经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城市商业银行认可,承认互助联保成员之间担保的有效性,双方建立了较为稳固的信贷交易(贷款、担保)的承诺或约定;互助联保内部制定较严格的组织、运作规则,有明文的联保客户筛选、认定、退出机制,无偿地为互助成员提供信用担保。据对山东省信用互助联保发展较快的六县(市)调查,18个互助联保组织和244家成员企业(农户)被确定为调查对象,调查期限跨度为2002年12月至2007年11月,调查内容为互助联保成员互助联保贷款、专业担保贷款和其他渠道贷款。据统计,五年间,当地互助联保贷款占贷款总额已达到8.14亿元,占比达到九成以上,通过专业担保和其他方式获得的贷款占比不足一成,互助联保已形成了对专业担保和其他方式获得贷款的有效替代,并成为调查样本地中小企业获得便利融资的主渠道(见下表)。调查中还了解到,互助联保组织最先在生产专业化程度和企业(农户)密集程度较高,或上下游产业等联系紧密的地区形成,互助联保成员多为创业中后期或者成长前期的中小企业;而且这一担保模式还比较容易在附近相邻和条件相近的地区被快速地学习、模仿和复制。
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发现,在信用互助联保组织下,过去那些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单一弱势群体通过互助联保完成了信用自增强和信用自升级,使分散的信用个体集合成松散的信用联合体,完成了与银行信贷制度的基本对接,得到了银行的初步信任,互助联保成员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融资瓶颈,并共同充分享受融资激励给互助联保体带来的经济增长。除此之外,山东境内的互助联保组织还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三方内生。尽管从表面上看,山东境内的多数互助联保体由政府等外部力量推动实施,但事实上,真正推动的力量还是来自深受“贷款难”困扰的中小民营企业(农户)和面临“难贷款”问题的银行。当然,政府(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的引导、督促和实施运作也至关重要。比如,临沂市蒙阴县合作社互助联保,分别由专业合作社大户发起人、理事会和5户以上社员对拟入围成员进行审查、认定,组成被当地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互助联保体,纯粹由联保成员内生而来。泰安市羊流镇行业互助联保组织则由当地起重机协会发起成立“信用共同体”,与生产企业、银行签订整体框架协议;在此基础上,由不少于3家企业自由组合成若干小的“联保体”,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物,在享受担保贷款的同时,并对联保成员不良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与以往由地方政府撮合而成的小额农户联保模式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信息不对称问题内部化。山东境内的互助联保组织属于经济合作的范畴,它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外部市场,但它并没有否定市场机制,只是将外部市场内部化了,在内部形成了一个无形的、但又各方成员所认同的一个市场,类似于“合作社内部市场”(埃申堡,1992)。由于它不以赢利为目的,互助成员无偿提供担保,不涉及市场分工、交换和与外部经济体之间利益协调,所有风险与收益都在互助联保成员之间内部分割、处置和消化,因此原则上不存在风险与收益结构的失衡问题。虽然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仍然存在,但由于互助联保组织较严格的事先(事后)的过滤、筛选和动态调整机制,使入围成员的风险水平基本处于透明状态,并被“信用联盟”所掌控,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内部被弱化,进而从整体上降低了信贷资产及其担保成员的风险概率。这样,既形成了信用担保互助,又回避了专业担保因市场分工所形成的信息不对称的外部性问题。
(三)利益激励相容。由于行业(企业)、合作社互助联保成员多为同一行业或同一区域的企业(农户),相互之间的信息比较对称,承担的担保风险与收益基本对等。有些互助联保组织还根据企业发展状况,不断进行事后的动态调整,以维持风险收益结构的均衡性。比如,滨州市李庄镇的互助联保成员会及时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退出、投奔或组合与自己融资相当的互助担保组织,动态调节融资激励和风险责任的对等关系。在临沂市蒙阴县经济合作社互助联保成员之间,入围成员之间除得到团体贷款、便利担保之外(即便不贷款、只担保),还享有产品销售、价格优惠、委托结算等辅助收益,单个农户入围担保的风险责任和诸多额外收益也基本对等所以,单个农户愿意付出由联保责任可能引发的风险,而持久地享受产品销售和价格优惠等方面额外收益。再比如,泰安、潍坊等地的企业互助联保则通过缴纳差额担保基金的方式平衡成员间风险与收益的差异问题。这样,联保条款以外的这些辅助条款和担保基金,客观上起到了利益调节的内在功能,使互助联保成员之间背叛的概率在不断降低,持续发展的潜力也比较大,稳定性逐渐提高。
(四)交易成本低廉。大批规模弱小的中小、民营企业和广大农户信息分布分散,信息生产能力较弱,交易成本高于管理成本,银企交易双方“更愿意选择信息生产负担较轻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技术(彭建刚、向实,2007)”。目前看,山东境内的互助联保组织成员除承担可能的风险贷款连带责任、或缴纳少量风险基金外,基本不需要承担任何担保成本。互助联保组织是虚拟的“信用联盟”,无运作、管理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成员之间的贷款联保完全是相互免费的。这样,较专业担保节省了3%的担保费用,还能免除掉相关的资产评估费、认定费以及其他繁杂程序性支出。参与者交易成本的降低,客观上维护和增强了信用互助联保组织的稳定性。
不可否认,目前的信用互助联保组织还面临着诸多困扰。比如,有些互助联保组织为民政局注册的社团法人属性,无法获得工商局的登记、注册,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中小及民营企业(农户)所提供的、用于最终清偿的有限不动产担保资源并不为商业银行的信贷制度所接受,其大量的动产资源仍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普遍认可;有些联保组织仍带着政府意志、行业捏合的影子;还有一些联保组织过于松散、运作处于不稳定状态。当然,这些发展中的问题会在实践中逐步得到解决,并会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信用互助联保的基础地位。
五、以互助联保为基础重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上述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山东省境内部分县(市)的中小企业借助互助联保组织低成本地完成了信用自增强和信用自升级,实现了与银行信贷制度的基本对接,使信息不对称风险内部化,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融资瓶颈的约束。据此,我们得到这样两个基本结论:一是互助联保是当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中具有良好适用性的发展模式。它既不要求严格对称的融资安排,也不要求对担保行为的外部经济性进行货币计价与对等补偿。互助联保的适用性,源于成员间自主的利益调节机制放松了约束条件。二是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管理是互助联保组织稳定运作的重要前提。专业化组织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抑制了互助成员的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所形成的重复博弈关系增强了合作的持续性。
随着新农村建设重大战略决策的逐步实施,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的推进,以及《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的担保抵押物的扩大和新的《破产法》对担保事项清偿顺序的前移,信贷市场竞争会更深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品的范围将大大扩展,商业银行的信贷制度会逐步做出相应调整,都为信用联保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鉴于不同信用互助联保的产生的背景、融资模式等各不相同,在今后的实践层面上,应该动态地把握好融资激励、成本收益内部化和剩余索取权这三个核心问题。宏观上要谋求稳定、持续的发展,在信贷供需之间建立起持久的重复博弈关系;微观上要为联保成员做好有关对称融资激励和风险、收益内部化机制的完备设计;可根据实际情况,倡导有偿担保制度,在行业、企业信用互助联保组织中广泛推广轧差结算、计价担保制度。可通过设立风险基金和增加政府补贴等措施,切实解决农户信用互助联保中融资激励的跨期均衡问题;通过改进对信用互助联保组织成员的保险服务等,切实提高其稳定运作的效率,促进互助联保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
*本文是在我的导师曽康霖教授的指导下完成的,深表谢意。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宝贵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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