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和农民工之间:市场经济下工会双重身份的平衡——以义乌市总工会“社会化维权”制度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乌市论文,总工会论文,为例论文,农民工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07)02-0100-06
理论界普遍认为,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扮演着双重功能,既维护着政府的利益,又代表工人的利益;工会具有双重身份组织性质,它既有政府属性,又有社团性质,既是国家的工具,又是工人组织。而且在国家法团主义制度框架内,工会组织双重身份的性质将长期存在。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很少遇到双重身份严重冲突的窘境,其原因是工会应有的代表功能基本上为“家长主义”的国家所吸纳,即工人的利益由政府来保障,工会似乎显得是多余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扮演社会主义大家长的角色,并且开始出现了因经济体制改革而牺牲工人利益的状况。当政府事实上不再直接出面代表和保护工人时,工会双重身份潜在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我们的问题是,如何保持工会组织双重身份之间的平衡,以尽量避免在工会组织双重身份发生冲突的状况下,把工会推向两难的尴尬境地。这不仅成为当前各地工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主要内容,也是工会理论研究的难点。义乌市总工会开展的“社会化维权”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双重身份协调与平衡的制度性实践经验范例。
2000年10月,义乌市总工会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专门的工会维权组织——“法律维权协会”,以此拉开了义乌市总工会维权组织结构、制度创新的序幕。五年来,义乌市总工会已逐步建立起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义乌市总工会陈有德主席把这种“社会化维权模式”形象地概述为“借风、借力、借理”三借模式。义乌市总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的成功经验引起了新闻媒体、社会的强烈关注,成为义乌发展经验① 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获得了中央高层的肯定②。
一、“政府—工会—农民工”三方互动博弈与义乌市工会组织双重身份的制度平衡
政治学认为“所谓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方式。”[1](P331)我们平常观察到的制度,必须是一种均衡状态,或者是趋于均衡的状态,否则制度就失去了为人们提供行为预期的基本功能。而制度均衡状态的取得又是博弈的结果,是制度博弈参与人关于自己的利益和权力进行博弈的过程,其中包括谈判、协商、讨价还价等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义乌市工会组织双重身份关系的变迁与平衡,“社会化维权”制度的形成,就是在“国家、工会、社会”三方互动与博弈中实现的。
(一)“农民工—工会组织”间的互动博弈:农民工群体的利益组织化需求与工会社会代理身份的强化
义乌市民营经济发达,民营经济总量达到80%以上,非公企业职工人数达四十多万。这些非公有制企业家族气氛浓,地域观念重,经营模式和生产水平差别大。“具备较大经营规模水平的企业一般都不会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而那些职工人数少于30人,本身靠租用他人厂房,以代加工、手工加工为主要生产经营方式的小企业,往往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现象。老板在拿到工资后,就自己一人逃跑了,农民工的工资自然就没了着落。还有在建筑行业,由于实行层层转包,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脱了钩,民工的工资就有可能拿不到了。”③ 在民营企业中,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生产者,大多是刚洗脚上岸的农民,素质普遍不高。在市场经济利益价值观的驱动下,经营者和务工者大都凭借“利益杠杆”选择劳动用工和就业谋职。企业内部管理以“家庭关系”运作,采用作坊式和合伙式经营生产,用工大多带着“乡土和亲邻”因素;务工者多数是“乡土气息”浓厚的外地农民和本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带有文化层次低、技术水平低、法制观念弱以及雇佣劳动观念强,利欲驱动观念强、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弱等双重特征。基于这些因素,义乌市产业经济发展呈现出了劳动关系不稳定、职工跳槽多,务工者流动多,工作岗位变动多等现象。由于“三多”而引发了许多的劳资矛盾和纠纷,甚至还引发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为用工互挖墙脚发生争斗现象。
1999年,义乌市总工会的工作人员通过社会调研发现,在农民工群体中有三种现象比较突出:其一是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农民工企盼自己在权益受侵犯后能有一个为其说话办事的组织;其二是劳动关系呈现出新的的发展态势,劳资矛盾也日趋增多。这些纠纷多数是企业主想私了而实际又无法真正私了;农民工想诉讼却又贫弱无助,交不起诉讼费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拒于司法诉讼渠道之外。其三是律师队伍现状无法满足职工维权需求,这些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是证据欠足,标的不大、案情复杂,律师代理投入精力多,而得到实际收益少,是许多律师不愿接的劳动争议案。
鉴于上述现象,义乌市总工会在组织结构上进行了积极创新,于2000年10月12日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专门的维权组织——义乌市总工会法律维叔协会。由此,义乌市劳工阶层拥有了一条正式有效的体制内利益诉求与维权渠道。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协会在刚刚成立的头3个月,就接待了信访54批287人次,处理各类纠纷136起,办结劳资纠纷、工伤事故、民事纠纷等案件11起,成功率达82%,深受广大打工者的拥护和欢迎。义乌市总工会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得自身的社会劳工代理身份不断得到增强。
(二)“政府-工会组织”间的互动博弈:工会组织国家代理身份的强化与国家政治控制功能的需求
大量非正常劳动现象的存在,给义乌市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1998年义乌市个私企业共发生劳资矛盾1210起,重大刑事凶杀案件17起,甚至出现打工者杀死老板娘而跳楼自杀的重大案件。义乌市苏溪镇胡宅、蒋宅两大村庄,外地务工者大大超过本地居民,每村多达8000余人。这些务工人员多以团体就业,以“老乡”为联系纽带,形成了地方性的自我保护势力。更有人以收取“关系疏通费”为名,向同乡人收起了每人每月10元钱的“保护”费,从而干起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霸道行为,甚至对企业主进行恐吓和威胁。由于团体式就业,从而导致了劳动者流动频繁,职工队伍不稳定,集体跳槽现象严重,对个私企业稳定生产带来严重威胁,不少企业老板随时都有失员停业的危机感。甚至还出现了个私企业经营者害怕务工者的“反常”现象。不少经营者产品验收时,把关严一点,常会遭受务工者扰乱或报复。健康、和谐社会秩序状态的存在,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利益所在。政府担心不正常的“地方性帮派”以及恶化的劳资矛盾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广大务工人员则盼望自己的劳动权利和合法收入能够得到维护,广大企业主们则期盼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希望工会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引导、教育职工群众,理顺劳资关系,从而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局势。义乌市工会的国家代理身份由此得到了不断的强化。而且,在我国当前的政治制度框架安排内,工会与国家的关系本身具有典型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在这种框架中,“法团”是作为“国家的一种辅助性、依附性机构建立并维持的。”[2](PP7-52)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国家单方面确定它与工会交往的内容和条件。“工会首先要服务于国家目标,中国的工会就是一种国家法团主义的工具,国家要利用它来实现对产业工人的控制。”[3](P348)
(三)“农民工—政府”间的互动博弈:农民工草根维权组织的兴起与政府公共权威的挑战
随着大量民工的涌入,义乌市一种自发的原始草根性的民工维权方式就一直处于萌动之中。用义乌市总工会陈灏秘书长的话说:“随着产业民工的发展,必然会形成这样一个空间,由于缺乏一个社团或机构来维护民工们的劳动权益,如果工会不去占领,那么它就会自发的产生其他一些帮派性的替代组织来占领。”但国家在组建独立工会这一问题上,一直持严令禁止的立场。事实上,为了防止工人草根性自我维权工会组织的出现,全总向全国各地工会发出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号召,从而能够抢先占据相应的制度空间。
案例:安徽“定远帮”和衢州“开化帮”的形成
义乌市苏溪镇,工厂林立,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就有大量外地民工来这里务工。到2000年时,仅安徽省定远县一个地方来这个镇上务工的民工就已达9000人,分布在这里的400多家民营企业内,而为了方便,有的民工甚至将“家”也从定远搬到了苏溪镇。由于工作和生活中一些不可避免的纠纷,他们自发地选出了一个有名望的“民工头目”来帮助他们解决一些“麻烦”,比如,由他出面讨回被拖欠的工资等。同时,这9000名定远人每人每月交纳10元钱,作为处理这些“麻烦”的开支和相关报酬。后来,在这里的定远人,无论是打工中遇到的劳资纠纷或生活中遇到的个人难以解决的“麻烦”,都可由这个有威望的“头目”出面“搞定”,在义乌,苏溪镇上规模庞大的“定远民工”几乎成了一个独特的社会现象,它逐渐形成了一个“权威中心”,以至于有人称之为“定远帮”。
与此相似的是在义乌的开化人。据介绍,浙江衢州开化县外出务工者居多,其中就有2.3万人在义乌务工,很快老乡抱成团,并且有“麻烦”请老乡中的名流出面解决的现象也开始形成。汪升利就是开化同乡中的“撑门人”。许多时候,只要开化人在义乌出了什么麻烦事,都得请他“出面”予以解决。2002年一位开化民工7个月的工资无法讨回,于是找汪升利出面解决,后来汪升利带着几个开化人找到老板,进行了一翻“谈判”,很顺利地讨回了拖欠的工资。“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但像这样,依靠‘老乡抱团’方式来解决民工自身的维权问题,也给社会及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压力。”义乌市大陈镇一位工作人员说。
义乌市总工会主席陈有德表示,这类带有“帮派”特征的组织,虽然出于自我权益的保障,但势力强大,以至于后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了定远人或开化人“有理也得成,没理也得成”的局面。
工会组织的长期延续和生存是其根本利益所在,在面对工人要求成立独立维权组织的问题上,工会往往持强烈的反对态度,站在国家政府这一边。在义乌市政府的直接干预下,“定远帮”、“开化帮”这类带有浓厚地域帮派色彩的农民工自我维权组织趋于瓦解了。政府干预的表面原因是这类社会组织有可能会沦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黑帮组织,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农民工自发集体行动组织有可能会威胁到政府公共权力的安全性,“政府最根本的利益是垄断政治权力”。[4](P76)政府不会容忍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组织,开展有可能会威胁到自身公共权威合法性的行为。2003年2月17日,浙江省总工会主席到义乌考察工作时,针对农民工自我维权组织问题时,就曾专门指出:“据说,开化、安徽等都有几万务工者在义乌,我们决不能让‘同乡会’之类的组织产生,如果有,那对义乌的安定团结,改革开放会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诸暨的李氏蚊香就是江南帮搞的,这种情况不允许在我们浙江再次产生,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把义乌工会的组建工作抓到位,绝不能让地方性或区域性‘工人自管自’的情况产生,任何临时性的都不行,务工者的组织必须是正规性的,它的政治核心是工会的群众组织。”义乌市委书记楼国华也曾专门指出:“外来务工者团体化,地域化式就业情况要特别警惕,务工者同乡抱团就业,容易激化矛盾,对义乌的社会综合治理不利。”
二、“社会化维权模式”的制度运行机制分析
从当前全国各地工会实践来看,在国家法团主义政治体制作用下,政府的强势主导地位决定了工会在双重身份关系处理上,无可奈何的偏向了政府一方。社会代理身份的弱化导致了各地方工会双重身份之间关系的失衡。义乌市总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的成功开展,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得工会社会代理身份的行使有了比较稳定的制度保障。
(一)工会维权组织制度运行的有效载体:职工法律维权协会
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协会是经民政局批准,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协会主管单位是义乌市总工会,业务上接受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指导。协会内设三室:来访接待室,主要负责来访登记,案件受理,维权热线电话咨询回复;调查处理室,主持劳动争议的调解;法律服务室,负责对职工(会员)法律咨询,代理仲裁,代理诉讼。协会主要服务内容:参与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劳动合同见证;参与劳动争议协商,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参与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职工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为会员(单位)开展免费法律文书代书、免费咨询、免费上门法律知识培训、免费纠纷调处;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救助和法律援助。近六年来,义乌市总工会通过“维权中心”这样的新模式,共受理民工投诉案件3699起,办结3415起,调解率达到92.3%;接待集体来访299批5650人;免费为职工出庭仲裁代理140起,阻止群体恶性事件29起,共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1254.78万元。④
(二)跨地区联合维权组织机制的建立
开化县是劳务输出县,在义乌经商务工人员多达2.3万人。2002年10月13日,根据社会化维权的需要,与开化县总工会建立了联合维权工作站,获得了开化县委、县政府4大班子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取得了明显效果。截止2006年6月底,共受理开化籍职工投诉案件36起,投诉标的120万,涉及职工506人,为职工追回工资等105.72万元,代理仲裁1起,代理诉讼3起。
(三)跨部门联合维权机制的建立
1.总工会与司法部门联合建立诉讼代理机制。2004年6月,市总工会与市司法局协商,联合成立全国首个市级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成员之一,直接参与劳动争议仲裁,依法为职工维权。义乌市总工会和司法局联合成立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工作部,把工会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援助体系,从而实现了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有效创新。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疏通了工会维权的渠道,大大促进了工会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努力争取市人民法院对工会代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快立,快审,快执”的三项措施,旨在快捷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人民法院还在市总工会设立“义乌市人民法院职工维权调解联络处”,及时指导、协助工会化解劳资矛盾,同时,在人民法院的扶持下,实现了人民调解和诉讼有机结合,使工会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可直接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或从事判决之前的调解活动。
2.总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调解、仲裁机制。为化解矛盾,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在劳动行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工会积极推行三方协商机制,加大了社会化维权力度。每有案件和纠纷发生,工会积极参与调查取证,协同劳动监察大队调处;工会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参加仲裁工作。
3.总工会与律师事务所联合,提高办案水平。目前,市总工会与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作,复杂、疑难案件由法律服务所人员与协会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市总工会提供案源,在营业收入中按比例提成作为维权协会的经费。不仅使工会维权力量得到了加强,而且还使工会法律维权的质量有了可靠的保证。
三、工会组织双重身份平衡的可持续性:政治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的相互获得
“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至于具体的基础是什么(如某种习惯,某种法律,某种主张,某一权威等),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5](P102)我国工会组织功能的开展,理所当然地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受到《工会法》的规范与保护。但更重要意义上的工会合法性应建立在工会组织功能的开展能否得到政府,社会与工会会员的接受与承认的基础上。我们姑且可以把政府对工会组织功能活动的承认称之为政治合法性⑤,而把社会群众及工会会员对工会组织功能活动的承认称之为社会合法性⑥。
(一)政治合法性的成长与政治资源的汲取
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是义乌总工会维权能够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义乌市委市政府贯彻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的部署和关于加强工青妇工作的意见,把发挥工会作用,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和谐,作为打造“平安义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体系,成立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及劳动关系三协调机制,为工会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
为了加强对维权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市委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正副组长、工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为工会履行维权职责提供政策保证。市总工会聘请了五大班子分管领导及公、检、法、司、人劳社保局等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为职工法律维权中心特邀顾问。中心的重大事情、工作情况,定期向顾问汇报,并在许多重要方面取得了各位领导的重视和关心。2004年,新华社记者来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作了采访调查后,发出了一篇内参,很快,陈有德和义乌市总工会的做法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作出专门批示:“兆国并俊九同志: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很有必要。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强化职能,更好地为职工服务。”总书记的批示作出以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作出了长篇批示。2004年12月2日,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要求下派出的调研组,专程到浙江调研义乌市总工会的职工维权机制新探索,并将其誉为“义乌模式”。2005年9月,全国总工会还在义乌召开现场交流会,向全国推广工会系统的职工维权新模式。
(二)社会合法性的强化与社会资源的汲取
工会组织的社会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工会会员以及社会民众对工会维权的认可与支持上。当今社会已处在信息化时代,义乌市总工会利用新闻主流媒体,加大对义乌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做实事的报道。义乌市总工会与《浙江工人日报》联姻建立了工会与媒体联合维权工作站,使维权工作与媒体直通,并在浙江工人日报记者的支持下,定时加大了维权跟踪、督察、曝光和彰扬的力度。义乌市总工会注重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的加大工会维权的宣传力度。义乌市总工会还建起了快速的“投诉信息化渠道”。开通24小时维权热线516872885,这个热线用义乌话来读,谐音为“吾要你帮,请你帮帮我”,现在由中华总工会统一改为“12315”。
鉴于民工讨薪缺乏诉讼费的困难问题,义乌市总工会在2004年6月组织了一场帮助弱势民工的募捐活动,募得1.9万元。总工会将这部分资金作为困难民工的“诉讼费垫付基金”,一般民工在胜诉后都会归还,从而保证了基金的可持续性运作。
(三)在工会维权良性循环中实现了政治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的相互获得
当前,我国工会面临的一个主要矛盾是职工对工会的强烈需求和工会所能提供的有效服务之间的矛盾。大量的调查数据都表明,职工群众对工会的满意程度不高。一方面,广大职工群众迫切需要工会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工会不能提供有效的服务。由于工会不能提供有效服务,又使得职工对工会的需求减少,以致更加降低了工会的地位、作用和凝聚力。另一方面,又由于工会的地位和凝聚力不高,作用发挥不够,使得职工对工会的需求和满意度下降,工会缺乏职工群众有效的支持,这就使得工会处在一个恶性循环的漩涡之中。而义乌市总工会成功开展的“社会化维权”运作模式打破了这种僵局,义乌工会为职工提供了有效的利益诉求与维权渠道,职工群众对工会的满意度不断地得到提高,从而保证了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由此又能充分得到党与政府对义乌工会工作的肯定与认可,从而为工会工作能够成功开展提供各种宝贵资源。这就使得义乌工会维权工作步入了良性循环的佳境,实现了职工满意度与国家支持认可度的双统一,实现了政治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的相互赋权。
结束语
劳资关系和谐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框架下,工会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工人利益,代表工人与资方进行利益博弈,起决定作用的首先是国家而不是工会自身,因为国家才是劳资关系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决定工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义乌市总工会开展的一系列制度维权行为,让我们看到了工会何以摆正自身的角色,以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出发点,厘清理顺了工会与职工、资方、政府三方之间的关系,看到了工会组织双重身份间关系保持平衡的现实可能性。但需要我们引起进一步思考的是,在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工会组织双重代理身份是否有进一步发生变迁的可能?会朝着什么方向变迁?
注释:
①2006年4月30日,浙江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全省各地学习推广义乌发展经验,这在我省历史上还是首次。义乌发展经验被形象地概括为“坚持兴商建市,促进产业联动,注重城乡统筹,推动和谐发展,丰厚文化底蕴,力求党政有为。”
②2004年,新华社记者来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作了采访调查后,发出了一篇内参,很快,陈有德和义乌市总工会的做法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作出专门批示:“兆国并俊九同志: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很有必要。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强化职能,更好地为职工服务。”总书记的批示作出以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作出了长篇批示。2004年12月2日,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要求下派出的调研组,专程到浙江调研义乌市总工会的职工维权机制新探索,并将其誉为“义乌模式”。2005年9月,全国总工会还在义乌召开现场交流会,向全国推广工会系统的职工维权新模式。
③与义乌市司法局副局长访谈记录,2005年7月14日上午。
④相关数据资料由义乌总工会办公室提供。
⑤从政治学一般意义上来讲,合法的统治体现的是“公民对政府或群众对政党的承认,是一种‘下’对‘上’的承认。”详见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第102页。
⑥合法性的概念“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平行的承认和‘上’对‘下’的承认。从社会学研究来看,社会现象由于得到承认,才见证它具有合法性。“国家、政府部门的承认是同意授权组织开展活动联系在一起的。个人的承认是与个人的参与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政府部门的承认是同意授权组织开展活动联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