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校家长委员会主体性缺失及其对策_主体性论文

我国学校家长委员会主体性缺失及其对策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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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G4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2)11-0035-04

作为家校合作的主要形式,家长委员会可以保障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创建现代学校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欧美国家以及我国港台地区以家长委员会(名称不一,如家长咨询委员会、家长教师联合会、家长会等,但性质相近)为主要形式的家校合作已经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出其主体性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中小学尝试组建家长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也积极倡导。山东省在2009年12月出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省中小学设置家长委员会[1];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2];2012年3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建立家长委员会上升到国家教育政策层面[3]。当前,我国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在民主管理、社会监督、家长参与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家长由学校教育的旁观者变成参与者,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课程改革的深入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但实践中,家长委员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并不充分,真正的决策权更是难以保证,甚至自身的运行也由学校说了算,缺乏必要的自主性。家长委员会主体性的缺失使其边缘化为学校的附属品,陷入发展困境。如果家长委员会不能从他主走向自主,凸显其主体性,那么它的健康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难以起到民主监督、依法治校的作用。而一旦缺少了外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学校就会成为自主运行、自我管理、自主评价的超级主体,忽视学校管理的民主性和现代性,创建现代学校制度也就无从谈起。

一、乱象:家长委员会主体性缺失的表现

目前,家长委员会的管理规则、组建程序、运作机制、权利义务等千差万别、乱象丛生,难以体现其合法性、能动性、公平性、自主性,导致其主体性缺失。

第一,自我合法性的模糊。家长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当前,我国缺少与家长委员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山东省规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1]这一规定明确了家长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规定校方要协助和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这样虽然便于开展工作,但学校却容易从“协助”变成“领导”。教育部规定:“建立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学校主导作用,落实学校组织责任,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4]这种学校“主导”与家长委员会双方互相“参与”的工作模式模糊了家长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学校的下属,从而被“官方化”“边缘化”。群众性组织的基本特征应该是自发、自愿、自治、自主,一旦被“他主”,则会出现异化现象,从而背离设置家长委员会的初衷。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家长委员会群众性与官方化的矛盾突出,其合法性受到挑战。

第二,自为能动性的局限。由于主体性的缺失,家长委员会面对学校、教师、学生等,时常出现自为能动性的缺位、越位甚至是被缺位、被越位的现象。教育部规定家长委员会主要有“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4]三种职能,山东省详细规定了家长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两种不良倾向:一种是家长委员会权利缺位,学校是家长委员会组织运作的主体,许多工作往往从学校角度出发,使家长委员会成为学校政策的“传声筒”“应声虫”,不能起到参与、沟通和监督的作用,导致家长委员会名存实亡;另一种是家长委员会权利越位,对学校事务干预太多,干扰学校正常的行政管理,如家长委员会成员对自己孩子班级教师的调整进行干预,甚至以上访相威胁。

有些班主任经常让家长帮助解决教学资源、实践基地、安全巡逻等问题,家长成了学校的“义工”,甚至有个别教师要求家长集资筹款或帮助办理自己的私事,家长的权利被越位了。在监督学校收费、评价教师时,许多家长也担心影响到自己的孩子,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家长委员会的监督评价职能也就被缺位了。同时,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与教师直接交流、QQ群、网络论坛等方式了解自己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如考试成绩、是否违纪、是否早恋等问题,但他们很少关心孩子的心理问题和其他表现。而学生对家长的这种过度关心往往比较反感。家长委员会的过度参与加重了学生心理负担,甚至影响家庭的和谐。有人认为,家长委员会成立后就能“要求教师提高课业质量,减少作业容量,将‘减负’工作落到实处”[5]。实际上,考试分数仍然被当作评价学生和教师的基本依据,如果这种急功近利的升学评价方式不改变,素质教育就很难落到实处。

第三,自立公平性的不足。学校应是家长委员会的组织者、协助者,但实际上,学校往往是家长委员会的领导者。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民主操作程序,学校一般会突出自身利益,忽视家长委员会的诉求,导致家长委员会在组建、行使监督学校职责等权利时,无法发挥其自立公平性。因此,不论是起点公平、过程公平还是结果公平,家长委员会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为了便于“工作”,有些学校和班主任指定比较熟悉的公务员、企业家或教师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成为“收费委员会”“官员联谊会”或“拼爹会”,其他“被代表”的家长则对此非常不满。客观地讲,由于年龄、职业、学历、性别等不同,家长参与学校事务的能力和热情差距很大,这会直接影响家长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从公平角度出发,家长委员会应该按照不同职业、职务、学历来分配名额,但这样不仅操作繁琐,而且效率低下,学校和班主任一般不会“自找麻烦”。

同时,出于对孩子学习成绩的考虑,许多家长对教育改革、教学创新不太支持,只关心任教自己孩子班级的教师是否优秀,这凸显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公平之间的矛盾。而学校收费、订阅书报等问题经常困扰着家长委员会,家长也会有不同意见,但经常是无可奈何地接受。家长委员会监督评价学校和教师时,经常不能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学习成绩提高的学生,其家长对教师评价可能较高,而成绩下降的学生,其家长可能对教师评价较低,这对教师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第四,自主超越性的缺失。按照规定,家长委员会有权“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1]。而学校则要“完善学校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开放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教育工作”[4]。但实际上,家长委员会无法超越现有的自主权利。

教育部文件要求“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领导”[4],但对于家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财务收支、监督评价等却未能作出明确规定。虽然也有“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的规定,但培训的规格、水平、次数、方式等未能解决。实际上,很多家长委员会没有培训,或者在开家长会时请本校教师举办讲座,缺乏学术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家长委员会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来进行监督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1]。但是,如何真正做到“确保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4],是对这一制度的一个考验。

二、他主:家长委员会主体性缺失的原因

家长委员会主体性的困境是深刻的,造成困境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其自我内在矛盾和运作误区,也有外部因素的失序和缺位。例如,家长委员会成员参与意识、沟通能力、教育观念的差距,家长委员会与学校之间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模糊,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权限和程序的混乱等。

第一,相关权利主体之间的张力。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和相关政策的模糊,家长委员会与学校这两个主体之间的利益、职责和权利纠缠在一起,难以明晰,显示出一种张力。作为第三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该起到监督、调控、引导的作用,以缓解这一张力,但实际上它一般采取放任与忽视态度,或向便于自己行使权利的方向调节。三方都强调自身的主体性,不仅不能缓解家校之间的张力,反而形成三方的张力,情况更加复杂。这种社会学意义上的主体间性是家长委员会主体性缺失的重要原因。

第二,行政权力至上,民主制度缺位。当前我国缺少民主行政的成熟机制,人们习惯于对行政命令的执行,忽视对行政部门的质询、监督和问责,导致权力至上的思维定势。不管是学校还是教育行政部门,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和行政权力,其权威性似乎毋庸置疑。家长委员会成员一方面自然而然地“屈从”于学校的行政权威,另一方面也利用自身有限的权利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再关心被遮蔽的主体性。许多家长委员会是由官员、企业家组成,他们谙熟官场规则和行政惯例,有更多的渠道获取信息、表达自己的意图,很少去争取家长委员会的权利,更不会为创建家校之间顺畅的沟通模式而努力。

第三,教育行业的专业性。法律确立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人们也认可学校是专业机构,但这种“专业性”却在排斥家长委员会的主体性。虽然平时人们可以对教育品头论足、各抒己见,但遇到教育的专业问题尤其是自己孩子的教育问题时,他们一般会相信教师和学校的专业性。所以,家长委员会成员在学校一般工作(如收费)上还愿意发表意见,对教学改革等专业问题,除非牵涉到自己孩子的切身利益,否则他们一般不会贸然发表意见。而且,教师也以教育专业人士自居,不愿意家长委员会对自己的工作指手画脚。学校更不愿意赋予家长委员会真正的监督权,以免带来一些“非专业性”的干涉。

第四,家长委员会的自我遮蔽。法律地位的模糊和家长委员会的临时特性(一届家长委员会一般存在1-3年),使家长不太关注家长委员会的自主性。组建时,教师也会选择熟悉的家长作为会长和委员,使家长委员会成为教师能够掌控的机构,以便为学校工作服务。由于家长缺乏必要的教育理论素养和相应的教育培训,所以他们在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时也很谨慎,有时候会觉得无能为力。这样,家长委员会的主体性就自我遮蔽了。

三、自主:家长委员会主体性缺失的对策

为了彰显自身的主体性,摆脱尴尬的处境,家长委员会必须创新运行模式,缓解不同权利主体间的张力,以法律形式规范其内在运行机制和外在保障机制。

第一,创新模式,改变权利主体。家长委员会的尴尬处境主要是由其性质的模糊和有责无权的现状造成的,要突破这一困境,就要从模式创新入手,借鉴西方国家家校合作的先进经验和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原则,结合中小学教育实际,构建本土化的家长委员会模式。黄晓婷将家校合作模式分为三种:审议模式、过程模式、决策模式。[6]决策模式是最理想也是最难实施的。美国的家长“在学校的教师聘任、课程设置、教材选用乃至学校的资金预算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发言权”[7]。家长委员会应该充分体现其自发、自愿、自治、自主的特点,确立其主体地位,这就要求其由审议模式和过程模式向决策模式转变。而且,家长委员会的权利行使范围应该从监督学校工作扩大到整个教育工作,甚至可以与教育督导相结合。这样,教育行政部门出台教育政策、领导教育改革与创新,各级学校执行教育政策法规、具体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家长委员会则审核教育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监督评价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发言权。这就为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了一个制度保障。三个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得到保证,并保持一定的张力,才能使它们各自运行的自律性、合理性得到规范,体现出良好的主体间性。

第二,完善法规,明确身份主体。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均无家校合作的明确规定,因此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出台法律法规,以明确家长委员会的性质、身份,规范其运行机制,将家长委员会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划分清楚,以客观规范取代主观感性。我国可以借鉴西方法规,如美国1970年通过《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修正案,明确了“家长咨询委员会”的地位;1993年又颁布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将家校合作列为第八个目标。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调研,制订详细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这样,家长委员会行使权利时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规范运作,凸显自我主体。家长委员会本身要加强自律、规范操作,保持独立性、自主性和公正性,秉承民主、科学、公正的态度,切实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的良性发展、教育的不断进步作出努力,体现出自我主体的合理性。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良性运行,避免使其成为学校的“附庸”或“应声虫”。有关部门要建立家校之间、家长与教师之间、家长委员会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反馈机制,建立多种反馈平台,及时沟通、互相协作,使家长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主体性。

第四,加强引导,规范利益主体。学校要主动公开校务,通过各种平台与家长沟通,让家长委员会及时了解学校、班级和学生的情况,以便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家长也要将孩子在家庭中的表现、自己的疑虑等告知教师,以便得到及时反馈和解决,消除误解和矛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培训与监督,对违规操作和不妥做法要及时给予警示和制止,以引导家长委员会良性发展。美国规定:“国家教育部门应该评估当地学校系统关于家长和社区参与的培训需求,而后提供适当的技术帮助、资源和咨询……当地行政区应该提供和确保学校为介入工作的人员提供培训。”[8]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利用网上课堂、专家讲座、家长案例交流等方式开展培训,以提升家长的教育知识水平和参与教育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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