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及税收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税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收入分配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得到了较快增长,人民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逐步拉大,目前仍呈日益加剧的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已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认真分析当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积极探讨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客观分析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突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居民之间收入水平一直存在着一定差距,20世纪80年代这一差距有所扩大,90年代后期,差距进一步拉开(见表1)。

表1 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一览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

1996年,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为4848元,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为1926元,前者是后者的2.51倍;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6280元,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为2253元,前者是后者的2.79倍。5年间,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6.78%,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年均增长只有4.0%,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2.51倍增加到2.79倍,扩大了0.28倍。安徽省的情况也大体相同,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2.53倍增加到2.74倍,扩大了0.21倍。

(二)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以上海、安徽、甘肃为例,可以看出,我国东、中、西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呈明显的阶梯式递减格局(见表2)。

表2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一览表 单位:元

年份上海

安徽甘肃

199676874099 3435

199784754620 3613

199897284770 4147

1999

109895102 4502

2000

118025332 4944

资料来源:1997-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收入额看,1996年,上海市城镇居民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为7687元,分别比安徽省和甘肃省多3588元和4252元;2000年,上海市城镇居民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为11802元,分别比安徽省和甘肃省多6470元和6858元,收入额呈东、中、西部阶梯式递减。从增幅看,1996-2000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1.31%,安徽省为6.80%,甘肃省为9.53%,东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区。

(三)行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扩大。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主要是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等收入差距拉大。高收入行业主要集中在垄断经营性行业(见表3)。

表3 分行业职工年均收入情况一览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1996-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安徽省统计年鉴》。

2000年,全国金融保险业职工人均年收入为13478元,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12830元,这两个垄断行业比农林牧渔业职工人均年工资分别多8294元和7646元,差距很大;不仅如此,这种差距在近几年还在逐年扩大。1995年,这两个垄断行业职工人均年工资为农林牧渔业的2.09倍和2.23倍,2000年提高到2.60倍和2.48倍,收入分配很不公平。

(四)高低收入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扩大。据我们对安徽省1999年度各行业2000多户企业职工收入情况的调查,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悬殊,贫富分化明显(见表4)。

表4 安徽省不同收入群体人员年均收入情况一览表 单位:元

 收入群体收入额

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大户

50000以上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30000-200000

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职工 30000以上

技术成果入股人员

100000-1000000

外资企业和国际机构高级雇员

50000以上

高额垄断利润行业职工 30000以上

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经纪人

 

 50000-100000

企业承包、承租和供销人员 30000-500000

一般产业工人和机关工作人员 6000-15000

效益较差企业的职工 2400-6000

长期失业者和下岗职工1000-2800

个体、私营企业大户的年收入一般在5万元以上,少数甚至达到数百万元,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外籍雇员、垄断行业从业人员和部分文体从业人员的收入也普遍较高,大体为3万元—10万元,都属于高收入群体。而一般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效益较差企业职工和失业下岗人员等属于低收入群体,收入较少,高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十分悬殊。

适度的收入差距,对于促进生产力发展,鼓励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如果收入差距过大,两极分化严重,不仅违背市场经济公平原则,加剧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还会动摇人民群众对改革的信心。虽然表现为经济问题,但容易转变为社会问题。据世界银行估计,1980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33,但到90年代后期,保守的估计这个数字已上升到0.458(见《决策咨询》2001年第4期)。按国际上通行的看法,基尼系数超过0.4,居民收入分配就非常不平等了。可见,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已十分突出。

形成当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很多,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但我们认为,主要原因还是体制和政策的不够合理而导致了收入分配不公。

从城乡之间收入分配看,呈现明显的城市偏向政策。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开始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通过工业产品定价、农产品统购派购等政策,形成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提取了大量农业剩余;在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又确立了以城市征收制度为一元、农村征收制度为另一元的城乡隔绝的“二元”税制结构,农民的税负偏重。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城乡税制“二元”结构,其直接结果就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虽然政府也意识到这个问题,试图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城乡“二元”税制的格局依然没有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没有缩小,还进一步扩大。

从地区之间收入分配看,区域不平衡发展战略拉大了收入差距。居民收入呈现东、中、西递减现象,这固然有区位环境、基础条件的历史因素,但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的由东向西的经济推进序列和区域不平衡发展战略是有着直接关系的。这些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大量的人、财、物向沿海、特区倾斜的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拉大了东部与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

从行业之间收入分配看,行政垄断行业收入大大高于其他行业。发展市场经济以来,许多行业陆续走向市场,既得利益和职工个人收入主要由其市场竞争力所决定。而一些因政府限制市场准入造成的行政垄断行业,诸如电力、电信、烟草、金融、保险、民航等,凭借其垄断特权而获取大量高额垄断利润,不仅职工的工作高枕无忧,而且收入水平也是其他行业无法相比的。

从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看,分配政策的缺位是导致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依靠诚实劳动白手起家迅速致富者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因条件不足、能力力济、机会不均等而难以摆脱困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同时,由于税收调节不到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使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调控,过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的接济。不仅如此,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法制建设滞后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少数人“钻政策空子”,获取大量非法收入,拉大了收入差距。

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们认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第一,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市场经济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格局是多种分配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机制,一个是政府调节机制。一般情况下,市场机制不能自发地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需要政府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在政府调节经济、干预市场的各种手段中,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税收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所进行的分配。国家可以通过税种的选择、税基的确定和税率的大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限制或维护他们所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使之按预定的方向和规模发展,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标。

第二,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与其他手段相比,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最直接有效的手段。税收调节通过分配发挥作用,其影响会由于征税对象包括方方面面而波及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既包括社会再生产的总过程,也包括其中的各环节及其内部结构,还包括与经济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社会行为,调节的内容十分广泛。同时,税收调节的方式也十分灵活,可以运用税收对不同产品、不同产业和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还可以在不同的时间通过增加税收或减少税收,以鼓励或限制某项社会经济活动。总之,税收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和普遍性,把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目标具体化为一定的税率和征收方法,强有力而又无判别地去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的各个不同主体,从而有效地调节各种不够公平的分配差距。

第三,税收既可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也可以调节个人财富分配。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相关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个人所得税直接调节个人的收入,而且以累进方式课征,可减少个人过高的收入,公平初次分配的结果;社会保障税筹集必要的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直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这些税种从收入来源上减少或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以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调节个人财富分配方面,相关的税种有消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遗产与赠予税等。消费税主要是对奢侈品征税,由于奢侈品的消费者大多为高收入者,而低收入者一般较少涉及,税款实际由高收入者负担;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个人房地产征税,减少了个人利用财产获利的数量;遗产与赠予税对个人财富转让征税,缩小了继承和受让而产生的财富不均,公平了机会。这些税种,从个人收入的使用上减少货币实际购买力或可支配收入的数量,以缩小个人之间的财富差距。

第四,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还有相当大的空间。从目前我国税收实践看,无论是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都存在相当大的缺陷,制约了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发挥。在税收制度方面,城乡“二元”税制结构对城乡收入起着逆向调节作用,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反而是促使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整个税收收入中间接税比重大而直接税份量不够(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0%-70%,所得税的比重不足20%,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占1%-5%,财产税的比重不超过2%),影响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财富存量的能力比较弱,遗产与赠予税至今尚未开征。在税收政策方面,特殊地区、特殊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量存在,使发达地区和一些高收入行业享受了不少优惠待遇,税收调节地区、行业的收入分配呈现累退倾向。在税收征管方面,许多欠发达地区为了财政平衡的需要,税收征管力度不断加大,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发达地区,影响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实际效果;欠发达地区税收获得信息和控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也限制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实际调节作用。可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有相当大的空间。

 三、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对策

发挥税收调节分配的作用,从长远看,要从制度层面上深化税制改革和优化税种结构;从近期看,要在完善税收政策和强化税收征管上下功夫,从而增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整体能力。

(一)重塑税收制度。一是统一城乡税制。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主要面向农民征收的屠宰税。对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流转税,只对农民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根据农业生产品种和地区差别核定起征点,对成年劳动力定额征收。为充分保护耕地,可对征用耕地行为实行严格的审批和高额的收费制度。将契税并入印花税。二是强化直接税地位。所得税是直接税,它以应税所得为计税依据,直接对所得进行调节,具有较好的公平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但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流转税为绝对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很小。因此,要实现税收对收入分配的有效调节,必须从改革整个税制上考虑,建立起真正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增值税基本税率适当下调,从而提高生产经营主体营利水平和个人收入水平,扩大所得税税基,为充分发挥直接税对分配调节的作用创造条件。三是调整税费格局。进一步强化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主体地位,把一些公共领域的、明显带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如社会保障费、教育费附加等)改为征税,增强政府运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份量。

(二)优化税种结构。一是调整流转税。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除对烟、酒、珠宝制品和小汽车等11种产品征税外,还应对高档皮毛服饰、高档家庭音响设备等产品征税。改革营业税,提高垄断行业和高消费行业营业税税率。调整资源税定额,加大定额级差,调节资源开发利用收入差距。二是优化收益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清理简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强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的分配调节功能。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把调节功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首要政策目标,建立税基宽广、扣除合理、级距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考虑到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赡养人口和医疗、保险、教育等费用;在设计税率上,应尽可能实行累进税率,税率档次以5-6级为宜,最高边际税率适当降低;应对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区别对待。三是完善财产税和行为税。将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合并成财产税,对财产税实行评估征税制度,加强财产税对财富存量的调节。四是开征新税种。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征收面要宽,应包括城镇所有劳动者。遗产与赠予税的基础扣除额不能过高,以100万元左右为宜;税率以10%-5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宜。通过优化税种结构,形成个人收入分配、使用、存储、置换各环节的税收调节,即在收入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等,在储蓄环节征收所得税,在资产置换环节征收印花税等,在财产转让环节征收遗产与赠予税等,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收入分配调控体系。

(三)完善税收政策。一是完善地区税收政策。清理针对特殊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制定促进中西部地区吸引投资、增加消费和扩大出口的税收优惠。二是完善行业税收政策。清理针对行业的税收优惠,取消行业的特殊减免税和税前列支等规定,尤其要取消垄断行业、利用政府支持优势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各项优惠,只保留促进高新技术开发和保护弱势群体经营行业的优惠措施。三是完善税收征管政策。改革对垄断行业的税收征管办法,特别是对金融、保险、石油、石化、电信、电力、烟草等高收入垄断行业,不再实行汇总纳税。

(四)加强税收征管。一是改善征管手段。加快税收信息化步伐,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取得税收情报、掌握税源变化、监控征管过程,最大限度防止因信息不灵和执法不公形成的征管不到位、越位或错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严格按照税制设计意图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二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要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收入分配情况的监控,实行重点管理、重点检查,同时改革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逐步推行双向申报制度,加强个人收入的双向稽核,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相互制约。三是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和新《刑法》的要求,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打击力度,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标签:;  ;  ;  ;  ;  ;  ;  ;  

我国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及税收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