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贸组织后 两岸经贸关系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岸论文,加入世贸组织论文,经贸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达成了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定,这意味着中国加入WTO的主要障碍已经扫除,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指出,中国将在2000年上半年正式加入WTO。台湾方面同WTO成员国的谈判也接近尾声,目前只有一个国家尚未完成同台湾方面的谈判,但台湾加入WTO已经不存在重要障碍,基于上述情况,2000年上半年在祖国大陆加入WTO之后,台湾以台澎金马独立关税领域加入WTO也似成定局。加入WTO之后的两岸经贸关系将会怎样变化,令世人瞩目。笔者认为两岸在“入世”后,有可能出现“互不适用条款”的两岸关系,WTO架构的两岸经贸关系和限制性的WTO架构的两岸经贸关系等三种关系中的一种。但是,由于台湾方面既不愿意放弃在大陆的经济利益,又不愿意看到两岸统一,最终出现第三种关系的可能性最大。
一、“互不适用条款”的两岸关系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在一定条件和程序下,两个世贸组织的成员可以相互采用“互不适用条款”,从而相互不履行WTO成员的义务。如果海峡两岸相互采用“互不适用条件”,将使两岸经贸关系在现在基础上大大倒退,从而出现严峻的局面。
WTO和GATT的有关条款为两岸相互不向对方履行世贸成员的义务提供了可能性:(1)如果台湾在加入WTO之时,援用WTO协定第13条,即采用“互不适用条款”,即可不对祖国大陆履行WTO成员的义务;(2)如果台湾在入会议定书中申请保留,经三分之二会员国同意,也可排除对祖国大陆履行WTO成员的义务;(3)如果台湾认为对祖国大陆履行GATT之义务将影响其安全,则有可能援用GATT第71条(1994年)有关国防安全的例外规定,从而不对祖国大陆履行WTO成员的义务。只要上述情况中任何一种情况发生,两岸之间的“互不适用条款”的经贸关系就会出现。
两岸之间出现“互不适用条款”的经贸关系的可能性虽然不能完全排除,但可能性不大。因为,祖国大陆无意在“入世”时对台湾援用“互不适用条款”,台湾方面过去曾经有个别人主张援“互不适用条款”,但目前台湾也倾向于不援用“互不适用条款”。台湾方面担心,如果援用“互不适用条款”,可能无法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从而影响其“入世”,台湾方面更担心丧失其在祖国大陆的经济利益。
如果援用“互不适用条款”,而影响台湾加入WTO,将使台湾丧失重大的直接经济利益。据有关方面估计,台湾加入WTO十年内,国内生产总值(GDP)将增加330亿美元,民间消费将增加237亿美元,投资将增加39亿美元,出口将增加259亿美元,进口将增加263亿美元,还可创造37.6万个就业机会。此外,台湾还希望加入WTO获得其他方面的利益;(1)分享世界经贸增长之利,提高资源的有效配置;(2)在WTO规范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开展经贸活动,从而立于不受歧视的地位;(3)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台湾工商企业的经济利益;(4)透过WTO,扩展台湾对外经贸活动的空间;(5)使消费者享受质优价廉的进口商品;(6)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
如果台湾援用“互不适用条款”,对祖国大陆不履行WTO成员的义务,必将使台湾在祖国大陆的经济利益遭受严重的打击。近十年来,两岸经贸关系发展比较迅速,贸易依存度逐年提高,自1994年以来,台湾对大陆的贸易依存度一直保持在9%以上的高水平,台湾对大陆的出口依存度保持在15%左右的高水平,由于台湾对来自大陆的商品设置众多限制,所以台湾对大陆的进口依存度较低。反观大陆对台湾贸易的依存度就比较低,近几年维持在6-7%,其中出口依存度约为2%,进口依存度在10-12%之间。1.两岸贸易中,由于台湾阻挠大陆商品出口台湾,近年来台湾一直获得贸易顺差,1996年为81.36亿美元、1997年为131.46亿美元、1998年为127.6亿美元,三年中台湾从大陆共获得339.87亿美元顺差。2.大陆出口台湾的主要是台湾工业生产所必须的有色金属等原料和资料性产品,这些产品对台湾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3.大陆还是台湾重要的投资地,据外经贸部统计,到1998年台商对大陆已有47653个投资项目,总金额达428亿美元,实际投资金额为226亿美元。另据台湾“经济部”统计,1997年由台湾“经济部”核准的台商对大陆的投资金额达43.34亿美元,比1996年的12.29亿美元增加了252.6%。4.大陆给予台商的优惠待遇不仅超过国营、民营企业,还超过了其他国家的企业。由此可见无论是两岸贸易,还是台商对大陆投资,台湾方面的获得利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两岸采用“互不适用条款”,台湾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台湾工商界必将反对台湾援用“互不适用条款”。
二、WTO架构的两岸经贸关系
祖国大陆加入WTO之后,台湾以台澎金马独立关税领域加入WTO,且相互不援用“互不适用条款”,则WTO架构的两岸经贸关系得以建立,两岸经贸关系将因此获得空前健康发展。
根据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互惠等三条原则),目前台湾方面要求祖国大陆的商品必须经过第三地方可进入台湾的规定是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因此,WTO架构的两岸经贸关系,要求台湾放弃“间接贸易,间接通航”的做法;
台湾必须给予大陆的出口商品和台湾商品相同的待遇,给予台湾出口到大陆商品和岛内销售商品相同的待遇;反之,亦然。也即,两岸在互惠原则下,双方必须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无歧视条件下开展经贸活动。
根据关税减让原则,在WTO架构的两岸经贸关系下,双方必须将其进口关税约束在已经承诺的水平上,不得将其关税任意提高,来阻止对方商品的出口。
GATT第11条规定,所有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的任何产品的出口和进口,除征收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之外,不得利用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等措施来新设或维持数量上的限制。这就使WTO的成员无法任意对其他成员的商品采用进口数量限制,或实施限制措施必须符合GATT的规定。在两岸加入世贸,并建立WTO架构的经贸关系之后,台湾无法再对来自大陆的商品进行数量限制,从而有利两岸贸易规模的扩大。
GATT第10条规定的所谓透明度原则是指各缔约成员正式实行的有关对外贸易的政策、法令和条例,以及两个缔约方政府之间签定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均必须及时公布。透明度原则涉及关税目录、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汇款等较广泛的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内容。透明度原则给祖国大陆现行贸易体制的改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机会,大陆的经贸体制将更具透明度,经贸的运作也将日臻规范化,这将有助于台湾工商企业对大陆经贸政策运作的了解,从而有助于两岸直接投资的发展,当然,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和措施也必须经受WTO的贸易审查机构的审查,使其放弃歧视大陆的经贸政策和措施。
根据GATT第22条和第23条,各缔约方享有充分协商和谈判的机会。在WTO架构下,有一套磋商程序和利益丧失或遭受损害时的申诉程序。近十几年来,两岸经贸关系已达相当规模,台湾对大陆直接投资也在大陆众多行业中有所分布,由此,两岸之间的经贸案件和问题也逐年增多,两岸之间举行双边磋商的紧迫性也日益增强。客观上需要两岸之间有权威性高层的谈判、磋商的渠道。但是,由于台湾方面的原因,至今尚无这样一个权威性高层的谈判与磋商的关系。两岸建立WTO架构的经贸关系之后,按WTO的规则办事,双方进行经常性的磋商,讨论两岸经贸关系中的问题,这对推动两岸之间的经贸关系的发展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根据反补贴、反倾销原则。两岸在WTO架构下,都有机会向对方提出补贴政策的质疑,并受到来自欧美的反倾销的威胁,欧美许多所谓的反倾销把大陆和台湾同列为调查对象,实际上大陆和台湾都是欧美贸易保护主义的受害者。两岸在WTO架构下,可以共同研究,避害趋利,反对欧美滥用反倾销原则行贸易保护之事实。
结论
由本文第一节可知,如果两岸出现“互不适用条款”的经贸关系,随着大陆加入WTO,对其他世贸成员国进一步开放大陆市场,台湾很有可能丧失在大陆的经济利益。
因而,笔者认为,出于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台商的压力,台湾方面援用“互不适用条款”的可能性不大。
由本文第二节可知,如果两岸建立起WTO架构的经贸关系,则台湾当局就必须放弃现在的“戒急用忍”,按照WTO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无歧视原则,相互减让关税,废除各种非关税壁垒,放弃间接贸易和间接通航等违背WTO原则的政策,实现“二通”,从而进一步发展两岸经贸关系,迎来互惠互利的两岸经贸新局面。这种新局面的形成还将推动两岸文化、人员的广泛交流,有助于政治向健康方向发展,其结果将促进统一的早日实现。因此,台湾方面将有人不愿意见到两岸经贸的新局面,而持反对立场。
综上所述,在大陆和台湾先后加入之后,由于台湾方面的原因有可能使两岸陷入“限制性的WTO架构的两岸经贸关系”之中。所谓限制性的WTO架构的两岸经贸关系是指,两岸既不采用互不适用条款,又不完全按照WTO的原则来开展两岸经贸活动。由于GATT/WTO条款的复杂性,别有用心者完全可能进行肆意解释,为两岸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制造障碍,甚至曲解WTO的某些条款的精神,在国际上拓展“台独”的活动空间,制造“台湾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形象。对此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注释:
(1)GATT制定于1947年,经历年所做的增补条文,解释和决议等修改后,最终形成(GATT 1994年),WTO成立之后,(GATT 1994年)成为WTO所辖的经贸协定之一。
(2)此为“中华经济研究院”利用一般均衡模型模拟的结论。转引自http://www.Ppeng.webprovid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