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监督执纪权力在监督下运行论文_秦川

让监督执纪权力在监督下运行论文_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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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也不例外。2018年12月,党中央对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进行了完善,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纪检监察干部要牢牢把握《规则》的监督属性,依纪依规履行监督执纪职责,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关键词:监督执纪;权力;运行

1党的领导彰显严格的组织监督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规则》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第一条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委领导同级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也是具体的,从监督检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到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重点对象,纪委都必须向同级党委汇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始终在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2全程规范确保严密的制度监督

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将依规依纪依法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各环节,把纪检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规则》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这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规则》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明确了具体程序,如审查调查中,要对重要取证过程全程进行录音录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加强内部监督。

3刀刃向内体现严厉的自我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解决“谁来监督纪委”的重大课题,既要靠外部监督,也要加强自我监督,坚持刀刃向内。新修订的《规则》在如何加强自我监督管理方面的篇幅更多、要求更严。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这就求纪检监察干部在行使权力上必须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必须严之又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打扫庭院,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忠诚担当、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4抓好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工作规则

执纪者必先守纪,要时刻牢记把纪律挺在前面,切实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规则》的颁布,让纪检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可依,我们要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环节和规范程序。要学思践悟,熟练运用条文规定,不断改进监督执纪工作方式;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坚决当好党规党纪的坚定拥护者、模范执行者和有力监督者,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纪委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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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有力措施,用好监督制度利器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2019年1-5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281件、处理 2870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0290人,正风肃纪的震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一部《打铁还需自身硬》,体现了中纪委敢于“自曝家丑”的勇气,勇于“刀刃向内”的担当,事实也早已深刻证明,纪检监察系统不是净土,其他系统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队伍同样存在,如个别干部素质不高、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尤其还存在极个别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违纪,知法犯法现象,如我市先后查处了陶志刚、李壮、丁明元等6名纪检监察干部违纪犯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我市一直非常重视纪检监察系统自我监督,先后印发了《重庆市纪检监察干部“八条禁令”》《重庆市纪检干部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工作报告办法(试行)》等制度,旨在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管好队伍,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

6现代治理理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注重程序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的建设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规则》凸显了程序化的制度机制设计,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通过对监督执纪工作一系列流程的严格规范,实现监督执纪工作的程序化。如,《规则》中对多个监督执纪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其中,第41条规定,“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第55条规定,“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这些时限规定对于防止案件审查权、审理权的滥用有着重要意义。《规则》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机制,如案件过问干预的备案登记制度、审查审理人员的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脱密期管理制度等,来保证监督执纪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7现代治理的其他理念也同样体现在《规则》中

系统性是现代化治理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之后,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就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断实际上就指出了现代治理的系统性特征。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党的治理体系的基本制度载体,同样注重系统性,需要党内法规体系的各个部分之间要相互协调、有机统一、整体联动。从一个更宏观的视角看,党内法规体系也需要与国家法律体系实现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8结语

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8年12月28日,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党内监督向纵深发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目标以来,不仅国家制度体系在不断改革中得以完善,国家治理能力不断得以提升,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现代化的治理理念也逐渐延伸至党的建设领域,党的治理体系也在向现代化迈进。《规则》这一党内法规就充分体现了治理现代化的制度要求。

参考文献:

[1]李千友.国企纪检干部如何履行好监督执纪之责的几点思考[J].老区建设,2017(14):25-26.

[2]张勇.用监督执纪“流程图”扫除“灯下黑”[N].重庆日报,2017-04-07(010).

[3]多杰热旦.确保监督执纪的权力规范行使[J].中国纪检监察,2017(02):57.

论文作者:秦川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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