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为何徘徊不前?——毛泽东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确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公社论文,体制论文,基础论文,毛泽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58年8月至10月产生的人民公社, 由于脱离当时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国国情,因此,它一成立,调整就接着开始了。调整工作是不断地缩小社有经济的规模,从基本社有制退到基本队有制,最终确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但为什么人民公社体制调整调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本文对当时这一体制的确立作出分析。
一、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是在坚持三面红旗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人民公社体制调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程度后,就再也不能够继续进行了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我党就开始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在赶超战略的影响下,制定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农业的发展被纳入到国家工业化战略进程中去,实行工农并举的方针。1958年党的八大二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1958年3月21 日《人民日报》社论《力争高速度》认为“速度”问题是建设路线的问题,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方针问题,“快”,是多快好省的中心环节。为此,发动了从农业开始的大跃进,全国大炼钢铁。为了适应当时的总路线,大跃进的需要,农村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当然就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随之诞生了。而它一诞生,就被赋于中心地位。尽管其缺陷马上就暴露,但不得怀疑,只能在坚持三面红旗的前提下对人民公社内部生产关系进行调整。
为什么人民公社调整如此重要呢?1958年到1960年,由于经济工作采取了大跃进的思想指导经济活动,经济指标脱离实际,急于求成不讲效益,国民经济遭受重大损失。表现为:(1)农业生产大退步。 农业总产值从1958年的566亿元降到1960年的457亿元,降低了19.5%;粮食总产量从1958年的2000万吨降到1960年的1435万吨,降28.2%;(2 )工农比例严重失调,工业内部轻重工业比例失调。1958—1960年,农业生产分别比上年下降13.6%、12.6%、11.2%;而工业生产速度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54.8%、36.1%、11.2%。1958 年轻重工业比例为46.4∶53.6,而1959年变为41.5∶58.5,1960年为33.4∶66.6,轻工业比例严重偏低。轻工业总产值从1959年的616亿元降到1962年的434亿元,降29.5%;(3)积累与消费比例失调,“一五”时期, 在国民收入使用当中,积累率占24.2%,而1958—1960年积累率分别高达39.2%、43.8%和39.1%,成为建国以来最高的时期。这三年的积累额共达1438亿元,比“一·五”时期全部积累还多44%。这导致了基本建设规模超过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一·五”时期,每百元积累新创造的国民收入年均35元,经济效果较好。1958—1960年,由于盲目大办,1960年比1957年劳动生产率下降了38.4%,每百元积累新创造的国民收入由1958年的55元,1959年19元下降到1960年的0.4元。由于政策失误, 三年大跃进变成大退步,经济建设非但没有达到多快好省,反而变成了少慢差费。
从实践结果看,大跃进是失败的,总路线脱离我国国情。毛泽东是怎样看待大跃进的呢?1959年在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中说:从局部看,大办钢铁好像吃了亏,但是从整体、长远来看,这是非常值得的,因为经过大办钢铁运动,把我国整个经济建设的局面打开了,在全国建立了很多新的钢铁基地,这样就能大大加快建设速度。从上述谈话中,可以看出,作为战略家的毛泽东,一方面他从战略高度看大跃进,“是值得的”,另一方面他也感到大跃进“吃了亏”。三面红旗中“大跃进”,“总路线”已经失败,但作为一个整体,只要人民公社旗帜不倒,三面红旗的正确性就不容怀疑。可见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工作是多么的关键!
毛泽东对人民公社的调整倾注了极大的心血,他希望通过人民公社的调整,找到一种既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又能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的经营管理体制。为什么公社一成立,就马上着手进行调整呢?毛泽东说:“问题是我们在生产关系改进方面,即是说,在公社所有制方面,进行得过远了一点。”(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五)第74页。)为此,毛泽东带头学习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的著作以及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进一步考察了价值规律、等价交换以及商品经济等重大理论问题,用以指导人民公社的调整,寻找解决办法。
人民公社体制调整,首先是对“一大二公”进行调整,从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调到生产大队所有制,再到生产队所有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公有化程度不是向全民所有制过渡,而是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
人民公社调整调到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是适合当时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 生产队规模大体相当于初级社。 农民群众的态度如何呢?1962年在七千人大会上,刘少奇说:“我和农民谈过,农民对于初级社很高兴,谈起来眉飞色舞。可是谈到高级社,就不那么高兴。”(注:《刘少奇选集》(下)第540页。)尽管这时所有制有别于初级社, 但规模相当,群众是欢迎的。改革开放后,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发包方还是生产队,集体经管层次大多也是通过生产队来进行的,这从另一方面证明当时所有制调整规模是正确的。
二、混淆了富裕程度不同和阶级分化的界限,从而也限制了人民公社进一步的调整
建国初期,农村阶级关系的变化,引起了我党高度重视。然而到了60年代初期,毛泽东对农村阶级关系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最突出的变化是对当时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责任制即包产到户持否定态度,一个最主要的理由是:一搞包产到户,不要一年,就可以看出阶级分化很厉害,“一方面是贪污多占,放高利贷、买地、讨小老婆,其中包括共产党员,共产党的支部书记;一方面是破产,其中有四属(军、工、烈、干属)户,五保户。”把包产到户提高到两极分化的高度来认识,故公社体制再进一步调整,就是走资本主义了,他认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一方面可巩固集体经济,防止两极分化,另一方面,可改造公社原体制的缺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毛泽东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当时,主要生产资料掌握在生产队里,任何人都不能利用它去剥削别人。加上国家政权掌握在人民手里,实行包产到户,不会引起两极分化。改革开放后,我国广大农村普遍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并没有产生两极分化。
其实,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阶层分化始终存在的,同是一个阶层的人们,不可能完全整齐划一。在社会主义阶段,这种建立在劳动基础之上的富裕程度的不同,完全属于正常现象。两极分化或阶级分化是建立在剥削和被剥削基础上,一小部分人占有大部分人的劳动成果。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阶层分化是不可避免的,阶级分化是完全可以限制和约束的。正如列宁所说的:“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富裕程度还会不同……但是人剥削人已经不可能,因为那时已经不能把工厂、机器、土地等生产资料攫为私有了。”(注:《列宁选集》第三卷,第251 页。)
三、对包产到户的本质认识不清,把包产到户等同于单干,走资本主义,因而直接影响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进一步调整
农业集体经济与个体农民经济不同,单干的个体农民经济,自己照顾自己,不存在经营管理问题。但将单干的个体农民经济组织起来,发展集体经济,就非要建立严格的经营管理责任制不可。事实上,我国从合作化初期开始,各地为了搞好集体经营管理,都不同程度实行过象短期包工、季节包工、常年包工、包工包产、三包一奖以及“大农活集体干,小农活分开干”等农业生产责任制,将生产责任制与产量标准联系起来,解决合作化当中出现的管理混乱、窝工等问题。毛泽东对农业生产责任制给予极大关注。1959年他强调“分片包干还是要的吧!要搞几定,包工包产还是要的吧!(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八)第449页。)60年代初,面对农业生产困难形势, 他提出可以把高级社时期实行的田间管理办法恢复起来。
但是毛泽东所要求的责任制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由集体统一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实行的,对包产到户持否定态度。首先他认为包产到户是抵抗人民公社,是走资本主义。第二,他把包产到户等同于单干,跟解散合作社,反对合作化道路联系起来。1962年8 月毛泽东在中央关于正确对待单干的规定问题草稿批示:党在农村采取了一系列的正确措施,使全国90%以上的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已经或正在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但全国来说,有不到百分之十的地方发生了单干风,已经有一部分生产队改变方向,分户单干了。(注: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珠海出版社,1998年,第174页。)这里指的单干, 就是包产到户或责任田。1962年8月9日,毛泽东在中心组会议上说:单干,势必引起两极分化,两年不要,一年就分化。他指出,赫鲁晓夫还不敢解散集体农庄呢!这几年打击集体,有利单干。(注: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珠海出版社,1998年,第170页。 )在八届十中全会上将包产到户上升到阶级、阶级斗争的高度来认识,尽管当时中央一些领导同志对包产到户有不同程度的支持,如邓子恢几次向毛泽东建议:责任田和包产到户不牵涉所有制问题,是一种集体经济管理形式,确实能增产,群众欢迎,包产到户不是解散合作社。(注:肖勇《日月之蚀、不掩其光》《党史纵览》1999年,第2期,第36页。)但毛泽东态度明确后, 全党把包产到户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来批判,包产到户就没有继续试验推广。
其实,包产到户和单干是有根本区别的,单干是个体农民经济,而包产到户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个层次,不可能走向资本主义。
四、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就使得“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能够确立并在以后的20年中得到稳定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能否得到最终确立并稳定下来,关键在于它能否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解决当时最紧迫的吃饭问题。
从1962年确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后,农业生产都有相当程度的提高。粮食总产从1962年的3200亿斤提高到1978年的6095亿斤,差不多翻了一翻。人均有粮从1962年的240公斤提高到 1978年的318公斤,增长32.6%。1961—1978年,18年间, 我国净进口粮食5976.3万吨,年均328.64万吨,占我国粮食产量的1—1.5%,相比之下1979—1984年间,我国净进口粮食共计6948.3万吨,年均1158.05 万吨,大大高于1961—1978年的水平。(注:安格斯·麦迪森:《中国经济的长远未来》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284页。)它表明, 我国在人民公社体制确立后,吃饭问题是靠自己解决的。与此同时,农业部门向社会提供的农副产品数量从1962年的211.0亿元增加到1978年的557.9亿元,增长了1.64倍;1958—1978年农业共为国家工业化净提供原始积累资金达3407.16亿元。(注:李微:《农业剩余与工业化资本积累》, 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12页。)可以说“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确立,解决了当时吃饭问题,并且为国家工业化作了大量贡献。这就为其能够得到确立、保持提供了不可动摇的依据。
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为什么能够促进生产的发展呢?它的最大好处是改变了当时生产单位是生产队,而统一分配权是大队的不合理状况,解决集体经济长期以来生产和分配的矛盾。同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有以下好处:(1)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2)生产队的生产自主权有了一定的保障;(3)比原来的体制更适合当时农民的觉悟程度;(4)有利于改善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 (注:《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677 页。)
由于上述四方面原因,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只能调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并且在此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再也没有对它作进一步调整。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民公社体制的实行,本身就脱离实际,尽管把它调整缩小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一定程度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它的“政社合一”的体制始终保持,它未能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尤其是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农民的个人利益,生产队里平均主义严重,严重地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故在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的任务后,其解体就成为历史的必然了。这是要从历史角度加以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