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五四”时期陈独秀的个性观_陈独秀论文

试析“五四”时期陈独秀的个性观_陈独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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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时期陈独秀个体观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课题,本文试就这一课题的几个侧面作初步分析,不妥之处,望识者指正。

自主人格观是陈独秀个体观的一个重要内容。他从启蒙思想家的立场出发,积极鼓吹个体主义,要求自我解放,认为个人的完全发展,乃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大的。他说:“解放云者,脱离夫奴隶之羁绊,以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之谓也。我有手足,自谋温饱,我有口舌,自陈好恶;我有心思,自崇所信;决不认他人之越俎,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在陈独秀看来,自我解放包含两层意义:一层是要完成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绝不作他人的附属品。他说:“盖自认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一切操行,一切权利,一切信仰,唯有听命各自固有之智能,断无盲从隶属他人之理”(注:《独秀文存》卷一第44—45页。)。另一层是不应主我而奴他人,就是说,既不奴于人,也不奴人。陈独秀的这些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因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奴役他人的人,也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不能完成完全独立自主自由的人格构建。陈独秀的思想中包含了对人的价值的重视,对人的尊严的关注及对人的自由的追求,表明了其做为启蒙思想家深厚的人道主义精神,具有反封建的积极战斗意义。

陈独秀从自主人格观出发,比较和考察了东西方人格的差别。他说: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自古迄今,彻头彻尾个人主义之民族也。而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个人完全失去独立自主自由之权。东洋民族之所以会失去独立自主自由之权,完全是由于封建宗法制度和纲常礼教长期统治的恶果。正由于此,陈独秀对封建宗法制度和纲常之说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他说:“率天下之男女,为臣、为子、为妻,而不见有一独立自主之人格者,三纲之说为之也”。又说宗法制度的恶果。“盖有四焉: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志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注:《独秀文存》卷一第44—45页。)他认为“人间百行,皆以我为中心,此而丧失,他何足言”(注:《独秀文存》卷一第44—45页。)。因此,他号召青年男女,应努力奋斗,挣脱封建宗法制度的枷锁,脱离此附属品的地位,以恢复独立自主自由之人格,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主义。陈独秀还进一步指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生活以经济为之命脉,而个人主义乃经济学生产之大则,其影响遂及于伦理学,故现代伦理学上个人人格独立与经济学上之人格独立,互相证明,其说遂致不可动摇,而社会风纪、物质文明因此大进。所以西洋个人独立主义,乃兼伦理与经济二者而言,尤以经济上个人独立主义为根本。在陈独秀看来,建立在个人财产独立基础上的个人人格独立的伦理道德,才是自由人的道德,而按纲常教义“为人子、为人妻者,既无个人独立之人格,更无独立之财产”,当然只能培养奴隶根性。

陈独秀在伦理学上宣扬个人独立自主自由之人格,必然进而承认和颂扬建立于个体本位基础上的功利主义,从理论来源看,陈独秀的个体功利主义思想虽然来自西方资产阶级伦理学说的影响,然而在实际上,这一思想是他在批判封建传统文化思想、反对封建礼教的现实斗争中提出的,具有深刻的中国社会政治文化背景。

所谓功利,即利益。中国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伦理学说,一向反对把道德与利益联系起来,所谓“君义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汉董仲舒说“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宋明理学更走向绝对化,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把道德与利益绝对对立起来,反对一切个人利益和欲望,将封建道德归结为“天理”“天命”,从而使之成为高于现实生活永恒的神圣的超功利的东西,以巩固封建专制统治。这种伪善的道德说教,随着封建社会的没落,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行为,极大地阻碍社会的进步。

正是看到封建道德的这种严重危害性,陈独秀在五四时期,大声疾呼,号召青年反对一切虚伪、繁琐的封建礼教,提倡重“实利”去“虚文”。他尖锐指出“中国自周汉以来名教之所垂召,人心之所祈向,无一不与社会现实生活背道而驰,倘不改弦而更张之,则国力将莫由昭苏,社会永无宁日。”(注:《独秀文存》卷一,第8页。)因此, 他积极主张把一切虚文空想之无裨于现实生活者吐弃殆尽,任何东西,如不切实用,虽是金玉圭璋,都不如布粟粪土;一切活动若无利于个人或社会现实生活,无论怎么宣传和提倡,也是“一文不值”(注:《独秀文存》卷一,第275页。)。正是在批判封建纲常礼教虚伪道德的斗争中, 陈独秀把具有反封建意义的西方资产阶级个体本位的功利主义思想引进和介绍给国人,并结合现实斗争需要,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和发挥。陈独秀认为,人的任何行为都以功利为动机,从广义上说,“人间去功利无善行”,所以要“彻头彻尾颂扬功利主义。”同时,他指出,人类社会归根到底是穿衣吃饭问题,他说:“夫古今中外之礼法制度,其成立之根本原因,试剥肤以求有一不直接为穿衣吃饭而设者乎?个人生活必要之维持,必不可以贪鄙责之也。”(注:《独秀文存》卷一,第320 页。)陈独秀的这个观点好象与唯物史观相近,但是,此时他并不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没有对功利主义进行阶级分析,看不到阶级利益对人们社会行为的决定作用。虽然如此,陈独秀在阐述功利观时,还是力图说明功利主义与图利贪功本非一物,功利主义的价值不能“误以贪鄙不法,苟且势力之物视之”(注:《独秀文存》卷一,第37页。),强调“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由此可见,陈独秀不象边沁、穆勒那样,把狭隘的个人利益,露骨的利己主义和个人打算看成是人类道德的主要动机,更不同于实用主义把功利视为真理的标准。这里陈独秀所追求的乃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合理的结合起来。陈独秀认为社会是以个人为基础的集合体,个人生存的根本理由,就是执行意志,满足欲望,所以,他认为人间百行,皆以自我为中心,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实以巩固个人利益为本因也。”(注:《独秀文存》卷一,第60页。)因而他认为墨子的牺牲自己,利益他人的主张“未免太偏了”。他说:“若专门牺牲自己,利益他人,乃是为他人而生,不是为自己而生,决非个人生存的根本理由。”同时,他认为杨朱尼采的极端个人主义,只尊重个人的意志,不对别人讲道德,倒是说破了人生的真相,不过,他又觉得“照此极端做去,这组织复杂的文明社会,又如何行得过去”。因此,他反对不顾国家命运、社会发展的极端利己主义思想,主张新青年应该“内图个性之发展,外图贡献于其群”(注:《独秀文存》卷一,第21页。)。由上可见,陈独秀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上,虽然立足点是“自我中心主义”,但是与实用主义的极端个人主义还是有重大区别的。他的基本道德原则是合理的利己主义,这种合理的利己主义在当时反对封建伦理道德的斗争中仍有其积极的意义。

五四时期中国社会处于急剧变动之中,各种思想观点异彩纷呈,争相登台亮相,整个学术思想界争论不休。其中有关人生目的意义和幸福等问题,也引起人们尤其是广大青年普遍的关注。做为一代青年导师的陈独秀对这些问题自然也深表兴趣,并倾注了他的全部热情和一腔心血,力图把进步青年引上正确的人生轨道,并把对中国社会改造的愿望寄托在他们身上。为此,陈独秀在宣传个体功利主义、批判和清理中国传统文化的同时,也批判了宗教迷信对人生的解释和一切悲观厌世的观点,号召青年树立起正确的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幸福观。在这个问题上,陈独秀既反对佛教、基督教有关人生的观点和看法,也反对中国历史上诸多思想家对人生的设计和规范。他认为佛教对人生的阐释“未免迂阔”,基督教有关人生的教义更是’凭空捏造”,而孔孟所说的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虽是人生一种行为和事业,但这种说教提倡“专门牺牲自己,利益他人”,“决非个人生存的根本理由”。陈独秀认为,要解决人生问题,必须靠科学,不能靠任何宗教迷信。他所说的科学,主要是指生物学和达尔文的进化论。他说:“近世科学家解释人生也,个人之于世界犹如细胞之于人身,新陈代谢,死生相续,理无可逃,惟物质遗之子孙,精神传之历史,个体之生命无连续,全体之生命无断灭,以了解生死故,既不厌生,复不畏死。”(注:《独秀文存》卷一,第5—6页。)认为人生是“自我扩大”,物质的自我扩大,是子孙、民族、人类,精神的扩大是历史。这样,他以“自我”为中心、为出发点而把自我与非我,个人与社会统一起来,由此肯定人生的意义与价值,这种人生观正是陈独秀合理利己主义原则的贯彻和体现。

陈独秀依据生物学、进化论思想而提出的人生观具有积极进取的性格。他认为“人生一息尚存,即无退守安稳之余地”,排除万难前进,是人生的天职。他说:“人之生也,应战胜恶社会,而不可为恶社会所征服;应超出恶社会,进冒险苦斗之兵,而不可逃遁恶社会,作退避安闲之想。”(注:《独秀文存》卷一,第61页。)从这种积极进取的人生观出发,陈独秀对封建社会流行的以做官发财为人生目的的人生观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明确指出,若以此为人生目的,那么,人间社会是非颠倒、善恶混淆,社会恶习必相演日深。他说:“惟吾人合做官发财享福三者以一贯之精神,遂至人盗遍于国中,人间种种至可恐怖之罪恶多由此造成,国将由此灭,种将由此削。”(注:《独秀文存》卷一,第61页。)鉴于此,他号召青年必须拒斥这种腐朽的人生观念。陈独秀在对这种以做官发财为人生目的的观念进行批判之后,对人生目的问题做出了正确的阐述和回答。他从西方资产阶级伦理学中借来幸福的观念,认为人生目的是求幸福。他说:“人之生也,求幸福而避痛苦,乃当然之天则。”所不同之处,是陈独秀反对把金钱、财富与幸福等同,认为“幸福之为物,既必惟快乐与痛苦以为度;又必兼个人与社会以为量,以个人发财主义为幸福者,是不知幸福之为何物也。”人若沉迷于社会恶习,把发财与幸福并为一谈,“则异日立身之处,奢以贼己,贪以贼人”,对国家社会必将危害极大。(注:《独秀文存》卷一,第61页。)为了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幸福观,陈独秀提出了五条要求:(一)是毕生之幸福,悉于青年时代造其因;(二)是幸福内容以强健身体正当之职业称实之名誉为最要,发财不与焉;(三)是不以个人幸福损害国家社会;(四)是自身幸福应以自力造之,不可依赖他人;(五)是不以现在暂时之幸福,易将来永久之痛苦。(注:《独秀文存》卷一,第60—61页。)陈独秀的这种幸福观,有两个特点值得注意。首先他把现实生活中的幸福与痛苦统一起来,主张要幸福就莫怕痛苦。其次,他把个人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统一起来,不以己身之幸福损害他人之幸福。因此,陈独秀的幸福观,既与只求天堂幸福的宗教禁欲主义相对立,又区别于只求个人物质享受的享乐主义和狭隘的利己主义。当然,从本质上说,陈独秀的幸福观,其出发点仍是个体主义,他说:“社会的文明幸福,是个人造成的,也是个人应该享受的。”“社会是个人集成的,除去个人便没有社会”,所以“个人的意志和快乐是应该尊重的”。而一切宗教、法律、道德、政治不过是维持社会不得已的方法,非个人所乐生的愿意。因此,宗教、法律、道德、政治只是维护个人利益和保障个人幸福的工具和手段,它们是随时可以变更的(注:陈独秀:《人生真义》,《新青年》第四卷第20号。)。

个体主义的民主政治观是陈独秀个体观的又一重要内容。如所周知,陈独秀早年积极参加辛亥革命活动,大力宣传民主和爱国主义思想。然而民初政党政治的实践及其破产,使陈独秀深感资产阶级革命派民主思想的脆弱性和局限性。他认为中国的民主运动,从一开始就纳入了党派运动的轨道,为党派所控制,而没有经过充分的民众运动、国民运动,这与民主政治的根本精神背道而驰。为了推进中国的全面变革,实现真正的立宪政治,陈独秀认为必须使广大国民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能自觉地居于主人的地位。他尖锐指出:立宪政治、国民政治能否实现,“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倘立宪政治之主动地位属于政府而不属于人民,不独宪法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厉行之保障,且宪法上之自由权利,人民将视为不足重视之物,而不以生命拥护之”,这样“则立宪政治的精神已完全丧失。”(注:陈独秀:《吾人之最后觉悟》、《新青年》第一卷第6 号。)然而。问题是,当陈独秀把眼光转向国民并寄希望于国民的自觉时,面临最大的困难乃是由于几千年的封建压迫、束缚和毒害,国民普遍处于麻木愚昧屈从于奴隶命运的精神状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陈独秀认为必须首先进行启蒙,以启发国民的自觉性。这个自觉性,从政治层面讲,就是要求国民在树立独立自主人格观、功利观、人生观的基础上,认清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从而树立起新的国家观。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国家,在《新青年》创刊前,陈独秀、李大钊就进行过讨论,陈独秀强调“国人无爱国心者,其国恒亡”,“而国人无自觉心者,其国亦殆。”陈独秀这里所说的“自觉心”,就是要人们认清国家的目的、性质与人民的关系,“觉其国家之目的与情势”,然后才决定其爱与不爱的态度,否则,“爱国适以误国”,“为野心之君若相利用”。其结论是对于恶国家就不应当爱,因为“残民之祸,恶国家甚于无国家”(注:陈独秀:《爱国心与自觉心》、《甲寅》杂志第一卷第4 期。)。实际上,在这里陈独秀是从个体本位出发,反对把国家作为人生的目的或人生的归宿,而主张把人生当作目的,把国家作为达到人生目的的一种工具。启发国民自觉,除去让国民明确“国家何物”外,还须让国民明确“政治何事”,其要点有四:(一)是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国家是为人民而设的。国家的主权也就是人民的主权,而政府只不过是本于人民意志所设立的机关。(二)是国民自治。陈独秀认为,中国在这方面基础最差。革命以前,“宣传民治的工作太少了”,革命当中“由军人主动,一般国民自居在第三者的地位”;拥护共和的两大政党——进步党和国民党,“都不懂得民治主义的真相,都以为政府万能”,对“民治的基础——人民的自治与联合——反无人来过问”。中国的“政象不佳”,就是因为缺乏坚实的基础。因此,要大力提倡人民的自治,这种自治“是从底下创造发达起来的,是人民自动的真民治”,而不是“被动的官式的假民治”(注:陈独秀:《实行民治的基础》、《新青年》第七卷第1号。)。 (三)是自由。陈独秀认为国民由被动变为主动,其关键是自由。而自由又是与自治,与人的权利和法制紧紧相联系的,“自由乃自治之归宿,自治实自由之途径,二者常得相用,而不可相离,舍自治以求自由,自奴而已矣,自缚而己矣”。(注:高一涵:《自治与自由》、《新青年》第一卷第5 号。)国民不仅要懂得自由与自治的关系,尤其要尊重平等的自由,即“欲尊重一己之自由,亦必尊重他人之自由,以尊重一己之心,推而施诸人人,以养成互相尊重自由权利之习惯,此谓之平等的自由”,发扬共和精神,“根本赖此”(注:高一涵:《共和国家与青年自觉》、《新青年》第一卷第1 号。)。(四)是伦理的觉悟。陈独秀认为“伦理思想影响于政治,各国皆然,吾华尤甚”。中国封建伦理道德对国家,维护帝王专制统治,“全国人民,以君主之爱憎为善恶,以君主之教训为良知,生死予夺,惟一人之意是从,人格丧亡、异议杜绝。……民德、民志、民气,扫地尽矣”(注:陈独秀:《抵抗力》、《青年杂志》第一卷、第3号。)。对个人, 则抹杀人权,损坏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窒碍个人意志之自由,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因此,它与共和立宪的政治原则根本对立。基于这种理解,陈独秀把国民的伦理觉悟看成是“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要求国民进行伦理革命,彻底批判和抛弃封建伦理道德。

如何看待和评价五四时期陈独秀所提倡和宣扬的这种个体观呢?下面试言之。

1.陈独秀在五四时期所提倡和宣传的个体观,是中国近代思想启蒙运动历史主题在新的历史阶段的进一步深化。如所周知,个性的解放或个体价值意识的觉醒是近代中国思想启蒙运动的历史主题。对这一历史主题的揭示可以追溯到戊戍变法时期。其时,资产阶级维新派就提出了个性解放的要求。譬如,严复主张鼓民力、开民智、兴民德,谭嗣同猛烈地抨击封建纲常名教,号召人们以大无畏的精神“冲决伦常之网罗”的束缚。进入20世纪初,又有梁启超、鲁迅关于个性解放的呐喊。梁启超的《新民说》,要求独立自尊,反对奴性,要求国民恢复本来的人性,不受三纲思想的束缚,做一个有独立人格,有自尊心,有国家思想,有冒险进取精神,有自治能力,有公德、守纪律的“新民”。鲁迅在1907年发表的《文化偏至论》一文中提倡着重个人,指出:“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若其道术,乃必尊个性而张精神”(注:《鲁迅全集》第一卷第186页。)。严复、谭嗣同、梁启超、鲁迅等人的上述思想, 无疑是五四时期陈独秀等人个性解放思想的先声和前奏。然而,由于历史条件和基础的不同,戊戍时期维新志士呼唤的是整个中华民族的觉醒而不是个体价值意识的觉醒,所致力的是救亡图存的呐喊和政治制度的变革。而到了五四时期,以对辛亥革命失败教训的深刻总结为前提,个性的解放才凸现成为思想启蒙运动的真正主题并得到进一步深化。陈独秀在那篇标志新文化运动兴起的《敬告青年》一文中,号召青年以“利刃断铁,快刀理麻”的精神,从六个方面对人生作出抉择。其中第一条就是“自主的而非奴隶的”。从此,中国近代思想启蒙运动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中,陈独秀之功不可没。

2.陈独秀在五四时期所提倡和宣扬的个体观或个性解放思想是对中国近代民主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学术界有人认为五四新文化运动是以民主和科学为自己的旗帜的,个性解放虽然具有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积极意义,然而由于它提倡的是个体本位主义、“为我主义”,不能把它们与民主和科学放置在一起。这种观点,我认为值得讨论。众所周知,中国人所说的民主,是从西方的Democracy一词翻译过来的, 在西方对民主一词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主意指人民的权力,即多数人的统治,是与“专制”“极权”相对立的一种政治制度。广义的民主,除了上述含义外,自由、平等、公正、理性、人权、反对权威、个性解放、人格独立乃至一切与封建主义相对立的思想、观念、制度都是属于民主的范畴。陈独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解释和理解民主一词的。在他看来,德谟克拉西的目的有三:一曰“个人健全的发展”;二曰“社会平等的进步”;三曰“人类圆满的幸福”。由此可见,陈独秀在五四时期所理解的民主本来就包含了个性解放的内容,只不过是陈独秀在新的历史阶段,通过对辛亥革命失败教训的总结,更加深刻认识到没有个性解放和觉醒,没有广大国民对政治活动的积极参与,民主共和制度就不可能在中国真正建立起来。换言之,个性的解放和独立自主自由人格的树立是建立民主政治制度的前提和保证。实际上,陈独秀在这里所表述的民主观,是对孙中山等由上而下赐予人民以民主的思想观念的超越和发展。

3.陈独秀所倡导和宣扬的个体观,是五四新文化人士共同的思想基础,成为他们批判封建纲常名教,树立健全的个体主义人生观的思想武器。在陈独秀的号召和带动下,易白沙于1916年在《新青年》上发表了《孔子评议》上下篇,第一个点名道姓地批判了“至圣先师”孔子的思想观点。接着,吴虞发表了《家族制度与专制主义之根据论》、《儒家主张阶级制度之害》、《吃人与礼教》、《说孝》等著名论文,深刻批判了封建伦理道德和纲常名教。鲁迅、李大钊、胡适等也相继发表文章,对封建文化、孔孟之道进行猛烈的抨击。在此基础上,新文化人士都倡立健全的个人主义,要求个体价值意识的觉醒,凡此种种,对于当时深受封建专制的统治和禁锢的中国人民来说,无疑是“最新鲜又最需要的一针注射”,起到了“最大的兴奋作用和解放作用”(注:《胡适哲学思想资料选》上册第66页。),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同时,我们还需要指出,陈独秀的个体主义虽然是从西方资产阶级的思想库中找来的,但是由于文化背景尤其是具体的历史处境不同,在西方个体主义思想是与个人财产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在陈独秀这里,与个体主义相连接的是国家和民族的前途问题,是中国的政治出路问题。正因为如此,尽管陈独秀在总体上还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未能摆脱资产阶级思想观念的羁绊,然而与那种资产阶级纯粹利己主义或极端个人主义还是有重大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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