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续考——答张培锋先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水浒传论文,嘉靖论文,初年论文,成书论文,张培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水浒传》成书于何时?元代?元末明初?明嘉靖初年?这是一个困扰学术界、同时又是一个不能不解决的问题。本人不揣浅陋,先后撰有《从朴刀杆棒到子母炮》(载《文学遗产》1999年第2期)和《〈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考》(载《上海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辑入“明代小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明代小说面面观》,学林出版社,2002年),就《水浒传》成书时间发表了个人的意见,认为成书当在明嘉靖初年。成书时间问题关系到我们对《水浒传》的解读,也关系到对中国小说发展的历史认识,它会波及多个方面的研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要解决它,就需要学者们共同探讨切磋。本人的两篇论文只是抛砖引玉,如果由此引起大家的兴趣来参与讨论,那将是学界的幸事了。反响果然是有了,《贵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发表了一篇反驳我的文章:张培锋《关于〈水浒传〉成书时间的几个“内证”考辨》(以下简称“张文”)。这篇文章就我提出《水浒传》成书在嘉靖初年的几个内证:“土兵”的描写、“碎银子”的使用、“腰刀”和“子母炮”,一一作了考辨,认为它们“均存在史实错误甚至是常识性的错误”。当然,连“常识”都错了,结论之谬误不言而喻。但细读张培锋先生之文,似乎错不在我。本文拟对“嘉靖说”作进一步论证,兼答张培锋先生的质疑。
一 关于“土兵”
我在《〈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考》(以下简称“拙文”)一文中讲到《水浒传》描叙的土兵有几个特征:一、它出现在山东济州地区,是内地,不是边区,也不是少数民族地区;二、土兵隶属于县衙,县衙都头手下都有土兵;三、土兵在都头管下执行巡捕任务,同时也侍候都头,形同皂隶。据《宋史》,北宋土兵最初只是在西北沿边和广南两路设置,土兵征自当地,是一支有战斗力的国防力量。它的编制和人员补给,地方军事长官不能擅自变更和决定,必须由中央控制。显然,《水浒传》的土兵决不是北宋时的土兵。南宋土兵有制度性变化,朝廷将土兵之制普及到全国各路州,土兵在地方归巡检司管辖,但是请注意,南宋吸取北宋覆亡的教训将军权下放,不只是土兵归巡检司管辖,北宋直属皇帝指挥的禁军在地方也归巡检司管辖,土兵仍是政府编制的正规军队,土兵们集中驻扎在营寨内。《水浒传》描写的散在县衙里归都头率领的土兵,也不是南宋时的土兵。元代废除土兵制度,而明朝前期亦无土兵,直到成化初年才恢复土兵制度,而此后土兵渐渐蜕化,“竟列舆皂之中,捕拿民犯”,再不能作野战攻防之用。《水浒传》描写的正是这样的土兵,由此判断《水浒传》的写作时间不会早于弘治。
张文的反驳有三点:一、南宋土兵有“私役”、“差事窝占”现象,《水浒传》所写何以不是南宋土兵的写照?二、“元代废除土兵制度”没有根据,元代有土兵。三、明代一直有土兵,甚至到了明末崇祯年间当国家有事时仍可征调,照样有野战攻防价值。张文的结论是:“自宋至明一直有土兵,但形态多样,更替复杂,且‘战时’和‘平时’的职能有所区别。《水浒传》所描写的土兵当属‘平时’的状态,隶属于州县,确实‘形同皂隶’,但这一点丝毫不能证明必定属于明代正德年间以后的情形,用来判断《水浒传》的创作年代是证据不足的。”
关于南宋土兵被“私役”、“差事窝占”以及朝廷诏令禁止“私役”的情况,拙文曾特别予以说明,强调的是南宋“私役”土兵的特征与武松“私役”土兵的特征完全不同。第一,“南宋的土兵仍是战斗部队,驻扎在营寨之内”,“私役”多发生在营寨内,若在营寨外,也是给军事长官营建土木工程;第二,“私役”的内容,据《宋史》,多是“守帅辟园地,建第宅”的私人工程,以及“雕镂、组绣、攻金、设色”之类的工艺制作,长官役使军中有手艺的军人以谋利。《水浒传》第二十四回叙述武松被知县任命为都头,又找见了亲兄,遂住进兄长家,这时武松要拨一个土兵到家来使唤,潘金莲连声阻止:“叔叔却怎地这般见外?自家的骨肉,又不伏侍了别人。便拨一个土兵来使用,这厮上锅上灶地不干净,奴眼里也看不得这等人。”这对话分明是告诉我们,土兵到都头家来做佣人,包括上锅上灶,乃是一个司空见惯的情况,这种情况如何能与南宋“私役”土兵同日而语?
张文为要证明南宋土兵与《水浒传》的情形一样,特引述《续资治通鉴》卷一百二所记“诸路禁兵隶帅府,土兵射士隶提刑司”一条材料,说明“自南宋起,土兵之隶属即归提刑司,而宋代提刑司的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刑狱和治安防务。南宋的这种土兵职能本来与《水浒传》所写相当吻合,恰好证明《水浒传》作者熟悉南宋土兵制度”。土兵有巡防捍御盗贼的职能,拙文已表述得很清楚,关键的问题在土兵隶属于什么衙门,它是集中成建制的驻扎在营寨还是分散在州县地方。不错,提刑司掌刑狱之事,但提刑司是路一级的权力机构,北宋时全国行政区划分为二十四路,路之下有府、州、县,土兵归路一级的提刑掌控,又驻扎在营寨,它就不可能分散到州县衙门去充当皂隶的角色。而武松所领的、可以充任杂役的土兵却专为县衙所辖,它反映的决非南宋土兵制度。
“元代废除土兵制度”,拙文的确是一语带过。所以如此,因为这是一个历史常识问题。元朝实际上只是成吉思汗、窝阔台所建立的地跨欧亚大陆的蒙古帝国的一部分,蒙古贵族实行的是部落兵役制。灭亡金朝和南宋以后,他们的军队编制有正规军和地方军。正规军包括宿卫诸军和镇戍诸军;地方军指守望之兵,称“弓守”,由县尉司管辖。在兵制上,蒙古人有蒙古人的传统。《元史·兵志》记载详实,恕不赘述。张文说:“《元史》‘兵志’固然没有提到土兵,但这并不证明元代没有土兵。”张文列举出现有“土兵”一词的三条材料来证明元代土兵制度的存在。这三条均出自《元史》,其中两条记元初事,一条记元末事,这三条材料在我看来恰好证明元代没有建立土兵制度。
先看记录元初之事的两条材料。其一是至正十三年(1276)陈天祥“用土兵收李必聪山寨”事。张文着眼在“土兵”二字,以为只要举出“土兵”二字,“元代废除土兵制度”的判断就瓦解了,因而其引文只取片断,而不顾及上下文。为揭开历史真相,将张文不引的上下文也一起引录如下:
(至元)十三年,兴国军以籍兵器致乱,行省命天祥权知本军事。天祥领军士才十人,入其境,去城近百里,止二日乃至城中,父老求谒,天祥谕之曰:“捍卫乡井,诚不可无兵,任事者籍之过当,故致乱尔。今令汝辈,权置兵仗以自卫,何如?”民皆称便。乃条陈其事于行省曰:“镇遏奸邪,当实根本,若内无备御之资,则外生窥觎之衅,此理势必然者也。推此军变乱之故,正由当时处置失宜,疏于外而急于内。凡在军中者,寸铁尺杖不得在手,遂使奸人得以窃发,公私同被其害。……惟冀少加优容,然后责其必成之效。”行省许以从便处置。天祥凡所设施,皆合众望,由是流移复业,以至邻郡之民来归者相继,伐茅斩木,结屋以居。天祥命以十家为甲,十甲有长,弛兵禁以从民便。人心既安,军势稍振,用土兵收李必聪山寨,不戮一人。他寨闻之,各自散去,境内悉平。……居岁余,诏改本军为路,有代天祥为总管者,务变更旧政,治隐匿兵者甚急。天祥去未久而兴国复变……(注:《元史》卷一百六十八,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3册,第3942—3943页。)
兴国军为南宋所置,治所在今湖北阳新县,至元十四年前后改为兴国路,这是一个山区。兴国军发生暴动,陈天祥奉命清剿,他调查当地实情后报告行省,“奸邪”所以得势,全仗他们手中有兵器,元朝兵禁严于宋朝,汉民族连“铁尺、手挝及杖之有刃者”以及马匹都不得持有,如何对抗“奸邪”?故请示行省“弛兵禁以从民便”,“以十家为甲,十甲有长”,组织当地民众清剿占据山头的“奸邪”。陈天祥带领的军士才十人,所谓“土兵”,即编练当地乡民组成的武装。一年以后,代陈天祥为地方首长者,“务变更旧政,治隐匿兵者甚急”,陈天祥的土兵也就存在不下去了。可见,陈天祥在兴国军组织土兵乃是非常状况下的权宜之策,并且存在时间不长,更重要的是,陈天祥所用的“土兵”是乡民自卫组织,与兵制内的正规军完全是两回事,据此如何能证明元朝有土兵制度?“土兵”一词,在中国历史上有两种含义:一指政府兵制的一个兵种,即兵制中的土兵;二指地方世家豪族和少数民族土司所组建的自卫武装,这种“土兵”宋元明清各代都有,其历史渊远流长。此两种“土兵”的性质含义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张文举出的至元二十九年(1292)黄坚请调土兵三千命刘国杰讨忠州黄胜许事,文中对“土兵”未作解释,但元朝名将刘国杰《元史》有传,本传中有他率军镇压地方叛乱的描叙,从这些描叙中可以探知黄坚所言“土兵”之性质。至元二十五年(1288)平定湖南衡、永、宝庆、武冈一带的叛乱,打胜以后,刘国杰的部下建言将投降之人“尽坑之”,刘国杰认为杀降不可,“乃相要地为三屯:在衡曰清化,在永曰乌符,在武冈曰白仓,迁其众守之,每屯五百人,以备贼,且垦废田榛棘,使贼不得为巢穴”(注:《元史》卷一百六十二《刘国杰传》,第13册,第3809页。)。这个策略与上举陈天祥治理兴国军完全相同。此处任“守之”、“备贼”之责的应是“三屯”中的土兵。至元二十七年(1290),刘国杰征剿江西龙泉之“盗”,他为麻痹对手,“乃选轻兵,弃旗鼓,去缨饰,一日夜趋贼境。贼众数千逆战,望见军容不整,曰:‘此乡丁也。’易之。国杰以数千骑陷阵,众从之,贼大败”(注:《元史》卷一百六十二《刘国杰传》,第13册,第3809页。)。“贼”众望见军容不整便断定为“乡丁”,刘国杰将正规军扮成“乡丁”以惑敌,这就说明元朝政府征剿地方叛乱时常常起用地方自卫武装“乡丁”。黄坚奏请调军万人、土兵三千人所征剿的忠州,治所在今重庆市万州西南的忠县。此处所谓“土兵”即乡丁的另一称呼,不可与政府编制中的土兵混为一谈。
张文所举第三条材料“议立土兵元帅府”事发生在元末至正十五年(1355),距离元朝灭亡仅十三年。张文亦不顾所引文献的上下文,孤立引用一句“议立土兵元帅府,轮番耕战”,隐其时间、内容和结果,给人一种元朝有“土兵元帅府”之制的错觉。太平《元史》有传,至正十五年任淮南行省左丞相,兼知行枢密院事,总制诸军,驻于济宁。“时诸军久出,粮饷苦不继。太平命有司给牛具以种麦,自济宁达于海州,民不扰而兵赖以济。议立土兵元帅府,轮番耕战。十六年,移镇益都。未几,除辽阳行省左丞相。”(注:《元史》卷一百四十《太平传》,第11册,第3369页。)太平为解决军粮问题,在济宁(治所在今山东济宁市)到海州(治所在今江苏连云港市)这一片地区实行兵屯,他建议设立“土兵元帅府”管理此事,“土兵元帅府”为兵屯管理机构,其义甚明。次年他移镇益都,“土兵元帅府”是否被朝廷批准并作为制度确立下来,均不得而知。此处“土兵”实际上是屯垦之兵,这与作为兵制的土兵如何能等同起来?再说,这时议立“土兵元帅府”,正说明此前并无此机构。这时元朝已近末日。
明代土兵作为兵制复建于成化初,拙文引述了正史、野史多处记载,自信不是孤文单证。既然南宋土兵被“私役”的情况与《水浒传》所写迥然不同,元代无土兵制度,明代初期亦无土兵制度,《水浒传》写了土兵,写土兵形同皂隶,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述正合,由此证明《水浒传》作者创作时依据的是明代中期的生活经验。张文认为“自宋至明一直有土兵”,当然明初就有土兵。张文举出记有“土兵”并且时间早于成化的三条史料,这三条材料的确都出现了“土兵”一词,但其实它们指的都是少数民族土司所辖的武装,即“土司兵”。首先看第一条:
正统初,廷臣交荐,擢御史,巡按贵州。官军征麓川,岁取土兵为乡导,战失利,辄杀以冒功,泰奏罢之。(注:《明史》卷一百五十九《陈泰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4册,第4334页。)
这是《明史·陈泰传》记陈泰巡按贵州的一段公案。正统初官军征伐麓川。明代改麓川路为麓川平缅宣慰司,治所在今缅甸北境姐兰,后迁治于今云南瑞丽县,地处云南西南边陲,由部族头领为宣慰司使。正统六年(1441),麓川思任发生叛乱,朝廷派兵征讨。“岁取土兵为乡导”,语意甚明,官军不悉当地情形,于是调选当地土司之兵作为“乡导”。《明史·云南土司》记曰:“时麓川思任发叛,将讨之,命缅甸调兵待。”(注:《明史》卷三百十五《云南土司三》,第27册,第8131页。)上文所说的“土兵”是否为缅甸之兵尚难定论,但调当地土司之兵配合官军作战,则是朝廷在少数民族地区作战的常例。
张文列举的第二条材料是永乐四年(1371)征伐安南事。当年七月明成祖命朱能为征夷将军,沐晟为左副将军,从广西、云南分道征伐安南,大理卿陈洽督饷。“四年大发兵讨安南,诏(韩)观画方略,转粟二十万石饷军。已,复命偕大理卿陈洽选土兵三万会太平,仍令(韩)观侦安南贼中动静。”(注:《明史》卷一百六十六《韩观传》,第15册,第4481页。)陈洽负责粮饷补给,“选”土兵是从当地土司兵中选拔,如果土兵为朝廷编制之兵则用调遣可矣。这土兵只是负责后勤保障,太平府邻近凭祥,是大军的后勤基地之一。明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用兵,选调土兵配合官军作战的情况,《明史·湖广土司》记施州容美宣抚司的一条奏折即可为证:
成化二年,摇把洞长官向麦签踵奏:“邻近洗罗峒长,窥知本洞土兵调征两广,村寨空虚,煽诱土蛮攻劫,乞调官军剿治。”(注:《明史》卷三百十《湖广土司》,第26册,第7988页。)
明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有湖广土司、四川土司、云南土司、贵州土司和广西土司,土官衔号曰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官职由部族首领担任并世袭,土司所辖之兵即土兵。张文所引之第三条,即正统四年莫祯奏请在宜山等地设堡令土兵守备之事,正好说明文中“土兵”即土司之兵。张文照例只引片断之文。为说明问题将张文未引之上下文全录如下:
正统四年,莫祯奏:“本府所辖东兰等三州,土官所治,历年以来,地方宁靖。宜山等六县,流官所治,溪峒诸蛮,不时出没。原其所自,皆因流官能抚字附近良民,而溪峒诸蛮恃险为恶者,不能钤制其出没。每调军剿捕,各县居民与诸蛮结纳者,又先漏泄军情,致贼潜遁。及闻招抚,诈为向顺,仍肆劫掠,是以兵连祸结无宁岁。臣窃不忍良民受害,愿授臣本州土官知府,流官总理府事,而臣专备蛮贼,务擒捕殄绝积年为害者。其余则编伍造册,使听调用。据岩险者,拘集平地,使无所恃。择有名望者立为头目,加意抚恤,督励生理。各村寨皆置社学,使渐风化。三五十里设一堡,使土兵守备,凡有寇乱,即率众剿杀。如贼不除,地方不靖,乞究臣之罪。”帝览其奏,即敕总兵官柳溥(注:《明史》卷三百十七卷《广西土司一》,第27册,第8209页。)
莫祯向朝廷报告庆远府所辖宜山等六县不是土官辖治,而是流官治理。“流官”是朝廷派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官,与世袭土著的土司官不同,他是有任期、非世袭的,因而是流动的,故称做流官。流官所治六县,常不得安宁。莫祯请求朝廷委任土官,并在当地“三五十里设一堡,使土兵守备”,这土兵即当地土著之兵,亦归土官掌握。所以正统皇帝称之为“以蛮攻蛮”。
张文还引有鲁鉴以土兵千人从征固原事,此事发生在成化四年,故不必讨论。以上三条中的土兵均指少数民族土司之兵,与《水浒传》描写的属于政府编制、散布在内地州县的土兵在性质上绝然不同。“土兵之名,在宋尝有之,本朝未有也。成化二年,延绥守臣言营堡兵少,而延安、庆阳州县边民多骁勇耐寒,习见胡骑,敢于战斗。若选作土兵,练习调用,必能奋力……兵部奏请敕御史往,会官点选……选其民丁之壮者,编成什伍,号为土兵。”(注:陆容《菽目杂记》卷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1—92页。)这是生活在成化年间的陆容(1436—1494)所记,拙文引述了这段文字,并与《明史》参证,当为属实。张文既要推翻“成化初年才恢复土兵制度”之说,竟对陆容的证词和《明史》相关记载,不置一词,令人不解。
拙文认为明代正德后的土兵由于形同皂隶,已毫无野战攻防的军事价值,张文举崇祯十二年朝廷曾征调容美宣抚司土兵出战一例加以反驳。这条材料到底能说明什么问题呢?现将张文引述所略去的下文恢复,事实就清楚了:
崇祯十二年,容美宣抚田元疏言:“六月间,谷贼复叛,抚治两臣调用土兵。臣即捐行粮战马,立遭土兵七千,令副长官陈一圣等将之前行。悍军邓维昌等惮于征调,遂与谭正宾结七十二村,鸠银万七千两,赂巴东知县蔡文升以逼民从军之文上报,阻忠义而启边衅。”帝命抚按核其事。时中原寇盗充斥,时事日非,即土司征调不至,亦不能问矣。(《明史》卷三百十《湖广土司》,第26册,第7991页。)
容美宣抚司属施州,为今湖北西南和湖南西北地区。容美宣抚土司官上疏是为自己没有按命令出兵作辩解,朝廷所调明明是土司之兵,所以文末感慨说:“时中原寇盗充斥,时事日非,即土司征调不至,亦不能问矣。”第一,这土兵根本不是官军;第二,土司不听朝廷调遣。这样的材料并联系前举三条,如何能证明有明一代自始至终都存在作为政府兵制的土兵?更如何能证明崇祯时土兵还有战斗力?
显然,在对“土兵”这一内证的考辨中,张文只对“土兵”二字有兴趣,却不细读出现“土兵”二字的上下文,更未对“土兵”一词的不同历史内涵作必要的辨析,抓住“土兵”二字就下断语,恐怕是很难接近历史真实的。
二 关于用银
我在《〈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考》一文中曾以《水浒传》描写在经济生活中广泛使用白银这一点判断《水浒传》成书早不过弘治、正德年间。原文这样说:“白银在《水浒传》的世界里是一种流通的货币,人们随身携带,常常用于小额的生活消费。”又说:“为适应商品零售小额交易,遂广泛使用‘碎银子’,这‘碎银子’乃是白银作为流通货币的形态标志,他说明银已经完全货币化了。这种情形的出现,最早也早不过弘治、正德年间,据《明史》,它更像嘉靖初年货币情况的写照。”
张文指出这是拙文所犯的最大错误,“既违背史实,也忽视了《水浒传》中的诸多细节描写”。张文认为宋元皆以白银为货币,所以《水浒传》关于用银的描写,根本不能作为明代嘉靖的时间标志。
白银在宋代是流通货币吗?张文援引俞沛铭《货币史话》的一段话为依据:
宋代曾铸造大量的金银钱,也许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使用金银钱最多的朝代。
判断古代一个事物存在与否,不从当时的或接近当时的文献中去寻找蛛丝马迹,却随便拿一个今人的话作为证词,这种方法断不可取。就说张文引证的这一段话吧,宋代曾铸造大量的金银钱是事实,关于这一点,拙文曾列举出土的银币“宋通元宝”和金币“淳化元宝”,并对宋代金银钱的用途作了具体说明。问题是什么叫货币?作为一种奢侈珍玩品,而不能在商业交换中流通的金银钱叫货币吗?货币是可以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是价值的一般代表,可以购买任何别的商品。张文上引《货币史话》的话中似乎也并没有说宋代金银钱是货币。铸造金银钱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唐代,唐代金银钱不是货币,有《唐律疏议》为证:“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徙二千里,作具未备者杖二百。”疏议曰:“……若私铸金银等钱不通时用者,不坐。”可见金银钱不是货币之“钱”,私铸并不犯法。《宋刑统》亦沿袭这一规定,说明在宋代的法律概念中金银钱只是一种奢侈珍玩品,它的价值量较大,但不是流通货币。需要指出的是,白银虽然不是货币,但它在宋代经济生活中有重要地位,对货币流通有重要影响。白银由于它量小却价值大,比起笨重的铜钱铁钱来易于转移,无论公私,当需要转移大数量的货币资财时,往往将铜钱兑换成金银。宋代地方政府向中央上供收入时,一种方法就是将上供钱变成上供银;而朝廷开支大项亦用白银。但是,进入市场交易,白银仍需先兑换成铜钱或铁钱。为兑换的方便,宋代各商业都市都有不少的专营兑换金银的商铺。关于北宋汴京和南宋临安的这类商铺,《东京梦华录》和《梦粱录》均有具体的记述,南宋的金银铺一般都同时经营盐钞、茶引、彩帛等业务,盐钞、茶引均是有价证券,绢帛与金银一样也是量轻而价高的商品,与金银一样作为轻赍,所以当时“银帛”并称。宋代金银钱主要用于赏赐珍玩,作为轻赍使用的主要是银锭。宋代银锭多出自私家银铺,这有出土银锭上的铭文为证,银锭分量不轻,这些都说明银锭是作为轻赍或用于大额支付和交易,并非货币。宋代标识货币价值的是贯(铜钱),很少用白银(两)作为物价单位,而且有时白银的价值也还要用贯(铜钱)来标识。
白银在元代是流通货币吗?张文肯定元代交易时普遍使用银子,根据是四部元杂剧的宾白中有使用“零碎银子”、“碎银子”的话。拙文为证明元代货币的主要形式是纸币,曾引述《元史》和《马可波罗游记》的记录,奇怪的是张文对这些记录不加辩驳,根本不予以理会。张文大概认为他所引用的元杂剧的文字就是铁证,他说这些杂剧创作于元代不成问题,足够证明“拙文”“白银成为货币是明朝中期才发生的事情”属于“常识性错误”。张文列举的四部杂剧的确是创作于元代的作品,这四部杂剧的宾白中的确出现了“碎银子”一词,这些的确不存在问题。问题出在张文引文所依据的版本上。张文引文据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金元曲》,据我核校张文的引文,这四种杂剧的文本皆据明臧懋循《元曲选》。问题就出在这里。臧懋循(?—1621)为明万历间戏曲家,他编订《元曲选》时对原本作过大量修改,对此他毫不讳言。他在《寄谢在杭书》中说:“比来衰懒日甚,戏取诸杂剧为删抹繁芜,其不合作者,即以己意改之。”历来学界对他的删改存在不同意见,有人批评他“盲删瞎改”,致使改本失去元曲之本来面目;有人回护他,说他不一定就都改坏了,也有改得好的。总之,臧懋循对元曲原本作了大量改动,对于这个事实学界是没有争议的。究竟臧懋循对原文作了多少改动,我们只要对照一下今存的杂剧元刊本就一目了然了。曲文改动比比皆是,而改动最大、有的甚至可以说是重写的就是宾白。张文拿臧懋循修改过的本子作据,首先就必须证明引文为元刊本原有而不是臧懋循后加的。引证而不考究出处的版本,以明万历改本文字径为元代立说,这中间就缺少了甄别材料的必要步骤,不能不说是犯了考据之学的大忌。
张文又说《水浒传》中有使用纸币的描写。拙文曾说没有,张文批评我是“忽略了《水浒传》中的诸多细节描写”,是“武断”。“张文”的依据是什么呢?他举出第七回、第十二回和第二十四回三段文字,这三段文字中都出现了一个“钞”字。原来如此。读这三段文字,只要有起码的理解能力就懂得那“坏钞”即是“破费”的意思,“得千百贯钱钞,好做盘缠”的“钱钞”乃指钱财,根本不是在交易中(比如吃了酒付款或者卖了物收钱)使用纸币的描写。第十二回写杨志卖刀,书中写道:“杨志寻思道:‘却是怎地好!只有祖上留下这口宝刀,从来跟着洒家,如今事急无措,只得拿去街上货卖得千百贯钱钞,好做盘缠,投往他处安身。’……”“钱钞”指钱财并非专指纸币之义甚明,历史上用过纸钞,所以用“钱钞”指钱财,正如今天口语中还常说“我手头上正缺银子”,还用银子指代钱财一样。况且这里写的是杨志心中所想,哪里是“使用纸币”的描写?在这一段文字前面,小说写他离开梁山来到东京,在客店歇下“与了些银两”给挑担的庄客,吃饭时“叫店小二将些碎银子买些酒肉吃了”,这明明都是用银子的描写,为何视而不见,却硬说那“钞”字“不是纸币又是什么呢”?再看第二十四回出现的“坏钞”的文字,这段文字写王婆与西门庆设计勾引潘金莲,王婆两次说拿银子去置酒,所谓“坏钞”即指破费银子,哪里有使用纸币的影子?在电脑里检索《水浒传》中的“钞”字,怕不只这三例,但并不是有了“钞”字就等于有了纸币,就可以证明使用了纸币的。
关于元代实行钞法通行纸币的情况,拙文曾已申说,这里不妨再作一点补充。元世祖中统三年(1262)七月“敕私市金银应支钱物,止以钞为准”(《元史》卷五《世祖本纪》,第1册,第86页、第255页;第2册,第270页。),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六月“申严私易金银之禁”(注:《元史》卷五《世祖本纪》,第1册,第86页、第255页;第2册,第270页。),至元二十一年(1284)十一月“敕中书省整治钞法,定金银价,禁私自回易,官吏奉行不虔者罪之”(注:《元史》卷五《世祖本纪》,第1册,第86页、第255页;第2册,第270页。)。有元一代使用纸币始末,元末明初人叶子奇说“元朝止行钞法而不铸钱”,又说“元世祖中统至元间立钞法。以至元宝为母,中统交为子,子母相推而行。中统二贯准至元二百文,一贯准至元一百文,行之四五十年。中统以费工本多,寻不印行,独至元钞法通行,用以权百货轻重,民甚便之。至正间,丞相脱脱当承平无事,入邪臣贾鲁之说,欲有所建立,以求名于后世,别立至正交钞,料既窳恶易败,难以倒换,遂涩滞不行。及兵乱,国用不足,多印钞以贾兵,钞贱物贵,无所于授,其法遂废”(注:叶子奇《草木子》,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5、66页。)。叶子奇之说与《元史·食货志》所载完全吻合。正史和野史笔记对于使用纸币的记述只能是抽象的,具象的描写幸有高丽刊本《老乞大》保留了一个片断。这个片断是叙述一位在中国经商的高丽人在酒店吃酒付账,为纸币的新旧与店主争执的情景:
(高丽商人):“量酒,来回钞,兀的二两半钞,贴五钱来。”
(店主):“哥哥,与一张儿好的,这钞无了字儿,怎么使的?”
“这钞嫌什么?字儿、伯儿分明都有,怎么使不得?你不识钞时,教别人看去。”
“我怎么不识钞?索什么教别人看去?换钞不折本。你自别换与一张儿便是也。”
“索什么合口?这量酒也缠的坏了。阿的般钞使不得,兀的一个一两半,一个五钱将去!”
“这一两半也昏。”
“你却休谎,恰早来吃饭处贴将来的钞……”(注:原刊《老乞大》影印本。[韩]郑光主编《(原刊)〈老乞大〉研究》,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老乞大》是高丽时代(918—1392)高丽人编写供高丽人使用的汉语会话教材,据韩国学者考证,《老乞大》的编写时间大约相当于中国元代后期,今存原刊本即为这个时期的刊本。高丽人到中国来以商人居多,故《老乞大》以一个高丽商人到中国的亲历为内容,记述商业活动的对话最多,它的叙述和对话都十分接近当时的生活。因而它对于我们了解元代实际社会生活情景,有重要的文献价值。上引的一段对话,店主坚持不收磨损了的昏钞、烂钞,这种商家只收好钞的记载还有多处。这是非常真实的。按元朝“钞法”,钞票磨损昏烂者可以到交钞库去换新钞,每一两钞付“工墨”费三分,但实际倒换中“工墨”费却远不止此数,而且百姓也不一定可以即时换成。于是昏钞、烂钞在市场的实际价值要远远低于票面价值,常常难以流通。像《老乞大》这样使用纸币的描写,或者不这么具体,哪怕是明确地写到用纸币,《水浒传》中有吗?我说“《水浒传》绝无使用纸币的描写”,并不武断。拙文考证明代钞法废于弘治、正德年间,钞法废而白银即成为通货,《水浒传》描写小额交易用碎银子,说明小商家普遍已有识别银子成色的能力和用于秤金银的戥子等计量工具。碎银子的使用说明白银已是货币。这种情况不可能在明代前期出现。
关于宋、元、明的货币,本文谈的在经济史家看来确是常识性的问题,如果翻一翻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高聪明《宋代货币与货币流通研究》、吴晗《元代之钞法》和《记大明通行宝钞》等书,也许会免去许多常识性的争论。
三 关于腰刀和子母炮
《水浒传》中的好汉在江湖行走常挎有腰刀,拙文考证腰刀为明代中叶产物,故推断《水浒传》的写作时间当不早于明代中期。梁山“轰天雷”凌振是位火炮专家,他造出的一种火炮名曰“子母炮”,这“子母炮”是正德末传入中国的“佛郎机”的别称,这个“子母炮”传入中国的时间非常明确:正德末。联系“土兵”、“碎银子”、“腰刀”等时间坐标,因而可以推定《水浒传》成书时间在嘉靖初年。
腰刀为明代中叶产物,张文说:否。“腰刀绝非什么明代中期才有的‘新式武器’”。其根据有二:一、元杂剧《冯玉兰夜月泣江舟》第三折的冯玉兰宾白中出现有“腰刀”一词;二、元代“环刀”蒙古语发音与“腰刀”近似,故汉人称“环刀”为“腰刀”。由此证明“元代早已普及使用”腰刀,拙文所谓“腰刀为明代中叶产物”的结论当然就错得远了。张文的第二条论据乃是猜测,实不足为据,张文所以这样猜测,是因为有第一条证据,即《冯玉兰夜月泣江舟》宾白中有“持着腰刀,将掩父亲并兄弟……尽行杀死”之句。问题还是在出处的版本上,张文依据的还是明万历臧懋循的改本。若要使这“腰刀”成为证据,首先就要确证冯玉兰宾白中“腰刀”一词是元本原来就有而不是臧懋循自己写的,否则就和上文所引元曲中的“碎银子”一样,不具备作证的资格。版本之学,为考据之先河,无版本意识,就谈不上什么考据。
元代蒙古人使用的一种短柄刀是环刀。关于环刀的制式,拙文引证了正史、野史的记载作了具体描述,并且比较宋代的短柄刀“手刀”,说明它们之不同。腰刀是环刀的发展。环刀主要用于骑兵,它本来就是中亚骑兵的武器,蒙古人引进而已。腰刀则是适用于骑兵,也适用于步兵。关于腰刀的形制,拙文援引了戚继光《练兵实纪》之描述。环刀和腰刀的形制均记录在古代文献中,翻一翻古代军事文献和今人编撰的“中国军事史”就一目了然,不必费神去臆度什么“腰刀”就是“环刀”。
张文说:“‘腰刀’与‘环刀’只是称呼不同,元代早已普遍使用。”将腰刀与环刀等同起来,其根据就是拙文为考索腰刀出现的时间所引证的《吏文》中一条注:“腰刀,即环刀也。”中间的一个“即”字。《吏文》一书是朝鲜王朝为了使官员们熟悉各类吏治文书的格式体例,从明王朝的各种文书以及朝鲜与明王朝之间的往来文书中选取若干编辑而成,作为官员们学习的范文读本。嘉靖十八年(1539)朝鲜人崔世珍为帮助官员们读懂这些吏文,编撰《吏文辑览》,其中对一些朝鲜人难以理解的汉语词语、专有术语和吏文体裁作了注解训释。拙文所引是成化十四年(1478)辽东都司经历司的一个奏呈,这个奏呈向皇上报告成化十三年九月征剿“虏寇”的战况,文中讲到缴获战利品有三处提到“腰刀”,在第一处“腰刀”下崔世珍作了“即环刀也”的注释。崔世珍作注,说明在嘉靖十八年朝鲜一般人只知环刀而不识“腰刀”所指何物,此其一。其二,朝鲜与中国仅鸭绿江一江之隔,朝鲜李朝与朱明王朝不仅往来密切,而且其吏治亦沿袭明朝体制,可以说声气相求,如果腰刀在中国已经普及,朝鲜人当不会不知,“腰刀”对于朝鲜人是一个新名词,由此推论腰刀当时在中国尚未广泛使用,这个推论的逻辑我自信还是清楚的,不至于混乱得令人费解。至于严密与否,推演能否成立,则是可以讨论的问题。注解总是用人们所熟知的常识来解释未知的事物,崔世珍用环刀来解释腰刀,充分证明环刀是一般人都认得的兵器,腰刀却是一个生疏的新名词。腰刀形制近似环刀,刀身微曲,却不像环刀曲至弧形,说“腰刀,即环刀也”,也说得过去。张文完全不理会拙文所引述的关于环刀和腰刀的文献记载,仅凭一个外国人注释中的这一个“即”字就下结论说腰刀等于环刀,似乎过于主观。
为推测腰刀在明代出现的时间,拙文还以戚继光装备他的步骑兵为坐标。戚继光(1528—1587)在《练兵实纪》一书中特别绘制了腰刀图式并详叙其造法要点,这说明腰刀是当时装备军队的新式兵器。腰刀并不是戚继光的发明,他视腰刀为利于步兵和骑兵作战并将其装备军队以制度化的事实,只是说明这种兵器的出现不会很早。一般认为《水浒传》成书在元末明初,戚继光谈腰刀和朝鲜人崔世珍在嘉靖年间注释腰刀,两件事联在一起,证明腰刀出现得再早也早不到明初那里去。
《水浒传》描写梁山好汉们挎着腰刀跨乡走县,在大街上游来荡去,这种情形断不可能发生在宋朝,更不可能发生在元朝,也不可能发生在明代前期。拙文已详叙两宋的兵器之禁,民间防身和强人行凶多用“朴刀杆棒”。“朴刀”非兵器,拙文已有详考。南宋“说话”中的杨志、鲁智深和武松的故事均属“朴刀杆棒”类。元代兵器之禁比宋代更严。汉人连“铁尺、手挝及杖之有刃者”以及马匹都不能持有,更何况佩刀!马可波罗记“行在”城中居民“不知执武器,家中亦不贮藏有之”(注:《马可波罗行纪》,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版,第360页。)可为旁证。《宣和遗事》写杨志卖刀,杨志是朱勔派遣押运花石纲的十二指使之一,他带刀是因为他是正在执行公务的武官。历代封建专制从秦始皇开始都禁止百姓拥有兵器,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二《禁兵器》和《日知录之余》卷二《禁兵器》谈到了部分朝代禁兵器的部分情况,其中涉及明朝的有一条: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广东、福建、浙江等处军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军;造者本身与匠俱论死,其知情者亦连坐之。(注: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1184页。)
广东、福建、浙江是东南沿海地区,倭患始于明初,至嘉靖达到严重的程度。这些沿海地区的民众为防倭寇侵扰,大概欲私造兵器以自卫。朝廷为此重申禁令。景泰二年为公元1451年,距明朝立国已有八十多年,其禁兵器的法令仍如此严苛,明初朱元璋、朱棣统治时期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明代对冷兵器禁令的松弛大约在火炮广泛使用于战争之后,据《明会要》:“正德六年,奏定应禁军器,除弓、箭、刀、枪外,凡盔甲、帝牌、火筒、火牌、旗,不许私家制造。”(注:《明会要》卷六十一《兵四》,中华书局1956年版,下册,第1186页。)这条材料说明在正德年间弓、箭、刀、枪已不在禁止之列,民众私有刀枪已成合法。可见《水浒传》写好汉们带刀公开行走依据的大约是明代中期社会生活经验。这里有必要说明一点,政府的禁令归禁令,实际情况当然不可能令行禁止,民间不会因禁令而没有一刀一枪。正如今天政府禁止百姓制造、买卖和私藏枪支,而一些社会黑恶势力仍然制造、买卖和私藏枪支一样,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等于黑恶势力的人就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佩带枪支行走在大街之上。因为这毕竟非法。我所强调的正是梁山好汉们挎着腰刀在城镇里大摇大摆的情况不会发生在严禁兵器的时代。百姓可以带刀,与腰刀出现的时间大约不会相距太远。
子母炮传入中国的时间,拙文引述了正德间人顾应祥的《筹海图编》、嘉靖间人严从简的《殊域周咨录》和《明史》的记载,均谓“正德末”。由于这个时间非常具体,《水浒传》描写了子母炮,于是它就成为了《水浒传》成书的具体时间坐标。张文为推翻此说,第一,说佛郎机(子母炮)在明初就有,不过是“藏之府库”,到嘉靖时才“开发较多”;第二,《水浒传》的子母炮未必就是历史上的佛郎机,说它是明初的各种火器也未尝不可。张文之第一点以清人赵翼(1727—1814)《陔余丛考》卷三十《火炮火枪》的文字为据。用二百年以后的人的未经考证的意见来推翻当时人的记录,这未免太轻率,也有悖于考证的基本规则。需要指出的是就在这一条文字中,赵翼一方面说“明初有火车、火伞、大二三将军等炮,及碗口铜铳、手把铜铳、佛郎机等品”,另一方面又引用唐顺之《疏》云:“国初止有神机火枪一种,而佛郎机、子母炮、乌嘴铳皆后出”(注:赵翼《陔余丛考》,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631—632页。),是明代嘉靖间唐顺之的说法可靠,还是清乾隆间赵翼的说法可靠呢?赵翼对唐顺之与自己上述相矛盾的话没有作必要的考辨,而张文只取其上段而弃其下段。至于《水浒传》所写的子母炮是不是正德末传入中国的子母炮,拙文曾有详细的论证。子母炮(佛郎机)与古代其他火炮的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它的炮管分为子炮和母炮两个部分,此前的任何一种火炮都只有一个炮管。戚继光《纪效新书》卷十五《布城诸器图说篇》有“子母炮”专题,属于子母炮有“子母瓶”和“佛狼机”,有图有文。戚继光的另一著作《练兵实纪》对“佛狼机”的构造和性能也作了详细的说明。子母炮、佛郎机乃一体二名,它的区别于传统火炮的特征是非常显著的。拙文说“《水浒传》写子母炮由子炮和母炮组成,发射起来‘连珠炮响’,应该说是把握了子母炮的基本特征”,同时指出描写中又有一些不确之处,“一个母炮周回接着四十九个子炮”,就不得要领。拙文说描写的这种不确切是合乎当时情理的,“朝廷对火炮严加保密,尤其像子母炮这样先进的武器,莫说普通百姓无以接近,就是一般军人,若非神机营掌管、操作子母炮者,也难得见其真容”。这种解释的逻辑很奇怪吗?子母炮在嘉靖万历时期名声很大,拙文曾举《痴婆子传》用作比喻,这里还可以补充一下,万历间小说《三宝太监西洋记》和《于少保萃忠全传》也写到子母炮,子母炮在嘉靖、万历时期被民间广为传说,传说与事实真相存在不尽吻合之处,是情理中的事情。
《水浒传》写的是发生在北宋的故事,但作者生活在距北宋相当久远的后代,尽管作者力图真实地再现北宋的生活,他还是不可能完全超越自己的时代,在他的叙述中总会或多或少、或显或隐地带进自己的生活经验。一切以历史为题材的小说,其实都是作者所处时代的当代小说。因此,我们总可以从这样的作品的叙事中,特别是在那些作者不经意的书写中发现他自己所处时代的信息。《水浒传》写了武松身边服侍他的土兵,写了买卖中使用碎银子,写了好汉们在江湖行走时挎着腰刀,写了火器专家凌振的子母炮,这些事物都有它的时间标识性,据此可以推断《水浒传》成书当在嘉靖初年。张文列举的种种反证还不足以动摇这个论断。探索《水浒传》成书年代是一个复杂的学术问题,需要求真的精神、科学的方法和潜心的研究。我之主张亦仍需广集证据,不敢遽信为定论。因此论辩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我相信讨论会引导我们更接近历史的真相。
标签:宋朝论文; 张文论文; 元史论文; 水浒传论文; 货币职能论文; 中国古代史论文; 历史论文; 嘉靖帝论文; 明史论文; 白银论文; 南宋论文; 明朝历史论文; 元朝论文; 二十四史论文; 清朝历史论文; 宋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