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调查与破解:一项基于美丽乡村建设视角的农民法制教育研究 *
杨 焱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公共管理系,江苏 连云港 222061)
摘 要: 农民法制教育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早日实现的必然要求。以分析农民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为切入点,抽样调查农民法制教育现状,分析归纳当前农民法制教育遇到的问题,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得出相关问题的破解之法。
关键词: 现状调查;问题破解;美丽乡村;农民法制教育
一、农民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分析
(一) 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发展的方向。近年来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成果丰硕,人们的法制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但作为一个农业人口近六成以上的农业大国,要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重点应放在农民的法律素质培育上。农民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主力军,首先要具备“知法、守法、用法”的基本特质,作为“美丽乡村”的建设者和受惠者,在法治建设中,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积极接受法制教育,使自己尽快达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基本要求[1]。
但是这个服务不能被片面理解为是民俗学者最终可以代替民众在社会中说话,成为民众的代言人。特别是在当下城市化过程中,民众身份认同的交流实践方式发生了根本的不同于以往的变化和动态的创造,民俗学者对这样的变化和创造可以去研究,但不能代替民众自己去进行这种交流。当下,城乡各地居民都参与了不同于以往乡土社会的建构公共生活秩序和公共文化的活动,成为所谓“文化自觉”的根本表现。这是实践民俗学被推出的非常重要的时代性背景,也意味着民众作为生活实践中的主体,他们行动的身影和交流的话语将在民俗学研究中得到更为充分与鲜明的呈现。
我党历来就重视农民教育,尤其是农民的法制教育。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农民法制教育的政策,规定了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2]。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了提高广大农民文化素养,发起了扫除文盲、提高农民思想觉悟的农民教育运动,效果明显。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了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工作思路、目的和时间表。农民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在“知法、守法、用法”方面的意识不如城市居民高。因此,将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增强他们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动性列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心[3]。2017年9月,“两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以及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文件,表明在新时代普法宣传教育任重而道远,尤其是要加大推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为“美丽乡村”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4]。
“我觉得包括银行、险资、基金在内的各方,在评估上不应简单将国企、民企区别对待。到现在还有一些投资人搞‘入围名单’,不管你经营状况如何,反正民企不准入围,这种偏见应当纠正。”李锴说。
(二) 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内在要求
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安全团结的政治局面。从根本上来看,就是要营造契合“美丽乡村”建设的法治社会[5]。离开了法治,和谐无从谈起。法治是手段,和谐是目的。“黑恶势力”是危及和谐社会的巨大毒瘤,它不仅给人民的生命与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还会影响“美丽乡村”的建设进程。从深层次来看,这与一些人的法制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等有着密切关系。由此可知加强农民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法律作为调节人与人的关系的规范,其价值应体现在裁判世间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前提是社会矛盾与冲突得到有效疏导与化解、社会归于平和与安宁。为了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有一个安全团结的政治局面,迫切需要激发广大农民“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二、农民法制教育发展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
(一) 调查对象与方法
2 梳理乡村两级治理关系 乡(镇)是我国基层政府,它是上级政府与乡村联系的纽带,但乡(镇)村关系并非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乡(镇)在指导农村工作时,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治权,通过建议农民发挥自治权来达到“美丽乡村”建设的目的。苏州市探索的“县乡村三级联动结构改革”实质就是由“乡政村治”向“县政乡派村治”的变革。将“政”提高一级,有利于提高政策把握的准确性,在乡一级增加“派”,是向乡村派出能全面掌握国家政策、有现代农业发展思想和知识技能的干部到农村去指导工作,农村治理与建设还是由农民自己实施。这种改革能极大地的提高农民的参与热情,提高工作的针对性,还能提高县级政府对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筹把握。
1 强化农村自治法律的普及 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普法的中心内容,结合农村事务处置的独特性,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制度。无锡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村委会选举法》和《乡(镇)村关系法》和以政策和规章的形式制定《村务公开条例》,取得很好的效果,值得推广借鉴。
在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正在演变为“村官自治”,严重危害了农民行使自治权。导致这一现象还与乡村两级治理制度衔接不畅、农民自治权界定含糊等有关。我国目前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该法中很多条款已经不切合当前农村的具体实际,且缺乏操作性。有些村的村支书和村主任是由一人担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主任在管理村务时接受村民的监督,对村民负责,而村支书则是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这就极易让农民将乡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误解为“领导关系”。在完善乡村两级治理制度时,苏南一些地方的“4+2工作法”经验值得借鉴与推广,能有效保证村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进行乡村两级治理制度改革时,不妨加以借鉴,不断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确保农民自治权的有效行使。
表1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Table 1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survey object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50份,回收有效问卷190份,回收率为76%。
基层公务员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政府行为,农民会以基层公务员的个人行为推断政府的行为,为了提高基层政府的公信力,需要依法规范基层公务员行政行为,让农民真正感受到他们依法行政是在“为人民服务”。实践证明,农村的恶劣执法是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根源,因此,应依法规范基层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一是要强化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农民希望政府真正变成服务型政府,其实法治政府实质就是为民服务的政府。要强化法律对政府的管束,避免政府权力滥用而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权力转入法治轨道中才能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二是强化“权责统一,违法必究”。要强调权责统一,掌权不担责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治理理念的,是导致政府权力滥用的根源。法律在赋予政府职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它与职权对等的义务与责任。这种义务与责任是不得随意放弃和转让的。简而言之,掌权必担责,滥权必受罚。只有如此,农民才会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
(二) 调查结果与问题分析
1 农民普法宣传教育成效明显,但与实现中国梦的要求甚远 当问及“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时, 25.7%的调查对象选择“非常重要”,50.8%认为“比较重要”。在问及“好友之间借钱要写借据吗”,有67.3%认为要写,22.7%认为可写可不写,认为不需要写的只有10%。问及“违法犯罪分子应该不应该得到律师的有效辩护”,有63.8%认为“应该”。上述数据表明当前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质的提升。在问及“法律知识获取途径”时,有59.8%的人选择“通过微信、微媒体等渠道获取”。 27.9%选择通过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期刊)获取,通过咨询律师获取为10.4%,而选择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的只占1.9%。不难看出,农村法律宣传教育的阵地已经转移到互联网上,农村法律宣传教育工作重心应放到“普法课程开发与供给”上。虽然农民法律宣传教育的效果明显,但与实现“中国梦”的基本要求还相差甚远,为此,仍需要认真研究农民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2 基层政府执法行为对农民的法律信仰具有无法替代的影响力 本次调查发现:有49.3%的调查对象认为“公务员守不守法”对自己信仰和敬畏法律的影响非常大,37.2%的调查对象认为影响一般,仅有7.8%的调查对象认为没有影响。在访谈中还发现,有近56.3%受访谈者表示:“法律首先要管好干部,不能光管老百性”。农民对“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持肯定看法的只有12.6%,51.6%认为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表现一般,认为农村基层干部不依法办事的高达35.8%。在回答“我国目前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时,有12.6%的人认为“法大于权”,45.3%的人认为“权大于法”,31.1%的人选择的是“有时法大于权,有时权大于法”。选择“不清楚”的人只占10%。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不难发现:农民对基层公务员的不依法行政行为持不满态度,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农民接受法制教育的积极性,给“美丽乡村”建设造成的消极作用是用语言难以形容的。经访谈得知,由于基层公务员的不法行为,使农民不信仰法律,部分农民一旦遇到私人纠纷,首选的解决方式不是求诸法律或寻求“和解”“第三方调解”,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方式,这将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由于“民告官必败”深深地烙在农民的脑海中,一旦农民与政府产生纠纷,农民往往选择越级上访。在他们看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强制约束力比法律更有效。总之,没有基层政府公务员和村委会干部依法行政,就不会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根本改变。
3 村民自治制度的不完善影响农民法律权利的行使 检索历次普法宣传内容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被列为普法宣传重点。然而调查结果却显示,只有26.3%表示“学过”,67.3%“没学过”,6.3%“从来没听说过”。在回答“村里重大决策应由谁来决定?”时,13.2%认为应由村干部集体决定,15.6%认为应由村民代表协商决定,40.3%表示应由全体村民表决,15.3%认为村民集体讨论后由村委会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决定,3.2%选择的是“说不清”。数据说明:农民学法的积极性不高;普法宣传教育流于形式;村干部有意减少学习该法的课时和人数。而在回答村里重大事件决策权时,多数农民表达了对村干部决策的不信任,认为全体村民共同决策比较好。
气相色谱技术。气相色谱中常用于有机磷农药残留检测的检测器有ECD(电子捕获检测器)、NPD(氮磷检测器)、FPD(火焰光度检测器)、PFPD(脉冲式火焰光度检测器)等。FPD主要应用于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检测;NPD主要用于含氮、磷的有机化合物的检测。Benedicta Yayra Fosu Mensah1[8]等人利用GC-PFPD检测了加纳可可产地的土壤和水源中的有机磷农药残留。
4 基层法律服务的不到位使得农民法律权益得不到保障 “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法律进乡村”。调查中有52.3%的调查对象认为“很需要”法律服务,在寻求法律服务途径上,农民只知道打官司请律师,并不知道还有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农村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绝大多数农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因求助无门选择放弃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站早在20个世纪80年代末就已产生,30多年来,这类组织身份不明确,只是作为基层机关的派出机构,其职能复杂而繁琐,加之法律人才有限,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很多农民在解决私人纠纷时更多地诉诸“人情”和“家庭势力”。访谈得知,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站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一些有偿法律服务机构限于自身业务,对农村法律服务市场顾及不暇。农民法制教育效果既取决于政府加大法律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督促,又取决于关心农民的民间非盈利性法律服务机构的培育上。
5 农村民生事业的落后严重制约农民学法、用法、守法的热情 民生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比如子女教育、看病、养老、就业等。在回答“你最关心的是什么”时,有25.4%的人选择了“子女教育”,27.3%的人选择“子女婚姻”,13.5%的人选择“养老”,15.6%的人选择“看病”,26.5%的人选择“就业”,只有18.2%人选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调查数据显示,选择“养老”和“看病”的人较前十年的同类调查降低了近10个百分点,这说明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推行有力,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养老”和“看病难”问题,但是农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还很淡薄(仅18.2%)。由于农村民生事业滞后,社会保障水平虽然比以前有所提高,但还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广大农民迫于生计而四处奔波,自然无心接受法制教育或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上农村的文化事业发展也相当滞后,“黄、赌、毒”乘虚而入,封建残余思想盛行,这样的社会风气与“美丽乡村”建设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要想让农民融入现代法治文明,必先发展民生工程,为广大农民创造良好的接受法律教育的条件。
三、农民法制教育问题破解的策略
(一) 既要巩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传统阵地,又要尽快占据网络法制教育的制高点
调查中只有26.3%的人学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表明农民对自治权了解不深、不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前提是要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
要严格遵循“五个到位”来搞好农民法制教育。(1) 认识到位。必须认识到农民法制教育是一项事关依法治国事业成败的大事,认识到重要性,才能激发普法教育的自觉性。(2) 制度到位。制度意味着规范和常态化,它能确保农民法制教育有的放矢,不流于形式。(3) 队伍到位。一支态度端正、业务精良、工作扎实的普法队伍能保证农民法制教育的质量。(4) 资金到位。政府要将农民法制教育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农民法制教育人员培训、课程开发、技术更新、设备购置等,并建立专项资金专用监督制度。(5) 方法到位。农民是受教育水平偏低,接受新生事物较慢的特殊群体,对其实施法制教育需要遵循成人教育规律,将法制理念渗入具体生活事件中讲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要占据网络法制教育的制高点,可以采取拍摄法制教育短片方式,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以达到教育农民的目的。这比传统方式更能引发农民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积极性。
(二) 充分发挥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示范作用,促进农民法治观念转变
3 调查内容 为了便于全面了解农民法制教育的真实情况,调查在前期访谈的基础上确定本次调查主要内容: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来源;农民眼中的执法现状;农民对村民自治的认知;农村法律服务;农民关切的问题和他们最需要的法律知识等。问卷共有涉及上述五个方面的26个题目。
(三)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切实保护农民自治权
做好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弘扬公平正义”法治理念,提高农民对法律的信心。农民法制教育目的不仅是让农民记住法律条文,更要让农民从内心深处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心,在此基础上逐步提升自己的守法与用法能力。与此同时,要加快农民法律服务职业化进程,将法律事务交给法律执业者处理。
2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选取250位农民作为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见表1。
1 调查方法 2019年3月初到5月中旬,研究者随机在连云港市选择了经济条件较好的新坝镇的A村和B村、宁海乡C村和赣榆区的柘汪镇的D村作为本次农民法制教育现状调查对象。调查采用无记名调查问卷和访谈相结合方式进行。
3 培养高素质的基层党员干部队伍 通过基层党员干部示范作用,带动农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要遵守“选对人”“育好人”“管得住”和“不护短”四原则。通过完善上述内容,村民自治权能得到有效保护,党员干部的表率引导作用也能得到充分发挥,关键的是能将农民学法动机与其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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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式(2),建立几何要素与其在T-Map中映射点pF的关系:pF=pF(Df1,Df2,,Dfm)。
(四) 提高农村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农民正当权益
要充实农村法律援助的专业队伍,唤醒和帮助农民树立维权意识,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民维权。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监督”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它能有效地监督“依法行政”。目前,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并不能满足需求,需要政府加大法律援助供给力量,让每个农民都能随时随地地得到政府的法律援助服务。此外,还可以通过电视、电台、网络等渠道宣传教育,唤醒农民的维权意识,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依法维权。
(五) 驱动农村民生事业,解决农民接受法制教育的后顾之忧
加大力度驱动农村民生事业的发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首先要解决农民物质生活上的困难,扫清农民提高法律素养的路障;其次是要唤醒农民民主与法制意识,为农民开阔视野、解放思想,激发他们学法、守法和用法的动机。事实证明,只有大力发展农村民生事业,农民才能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政府职能部门要为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为教育、医疗和社保等事业提供雄厚资金支持;根据本地的农业经济发展实际收集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信息,促进当地农业快速转型;解决农民子女上学难、就业难的问题,加大农民养老、医疗和配套的社保等政策的贯彻力度,让农民无后顾之忧;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法治社会的形成。
从上面所说的事例中可以知道,主人公在影视表演中流露出的情感是真实的,因此人们在研究什么样的语言时要间接的使用动词台词才能表达出真正的人物形象。所以在处理角色台词的过程中,不但要探究潜台词,关键是还要把情感真实的表达出来,这样才能使喜欢影视表演的人们感受到台词的意义。对角色台词有一个深刻的认识为的是可以在影视表演中有一个很好的表达效果,只有运用好台词技巧,把台词生动形象的说出来,那么这个影视作品才会有精髓,才能受到人们的欢迎和喜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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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 Investigation and Solution :A Study on Farmers ’Legal Edu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autiful Rural Construction
YANG Yan
(Dep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Jiang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Lianyungang 222061, China)
Abstract : Farmers’ legal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beautiful countryside”, and it is also a major event of the early realization of the “Chinese Dream” of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importance of legal education for farmers, this paper sampl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for farmers,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legal education for farmers.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the results of the survey, the paper put forward som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Key words : current situation investigation; problem solving; beautiful countryside; farmers legal education
中图分类号: C912.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333X( 2019) 12- 0095- 04
DOI: 10.3969/ j.issn.2095- 333X.2019.12.027
*收稿日期: 2019- 08- 12;修订日期: 2019- 10- 22
基金项目: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18SJA2022);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一般立项课题(D/2018/03/59 )
作者简介: 杨焱(1982-),女,江苏连云港人,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公共管理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税法方面的研究。
(责任编辑:徐习军 实习编辑:张慧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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