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资格理论与战后英国社会政策转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国论文,战后论文,公民论文,理论论文,资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5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0)04-0069-08
公民资格(citizenship,或称公民权利)最初只是一个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中使用的术语,它通常被看做衡量一个人是否作为国家共同体成员而存在的一种标志。但是,随着二战以后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公民社会权概念的提出,公民资格理论便与社会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公民资格理论影响了政府社会政策的范围和内容,是现代政府处理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的重要准则。1980年代末以来,中西方一些学者重新反思了马歇尔的公民资格理论;马歇尔强调社会政策与公民社会权利的关系,他的这一思想引发了人们对公民资格问题的新思考。①本文从公民资格理论的内涵出发,分析当代英国社会公民资格观念变化与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重点探讨战后英国公民社会权利的产生与演变,从而揭示20世纪后期英国 社会政策发生根本变化的思想根源和理论基础。
一 马歇尔的公民资格理论的内涵
根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公民资格是指“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②。对公民资格或公民权利的界定,关系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而影响到国家社会政策的发展方向。公民权利属于一个历史性概念,它经历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消极到积极以及从狭隘到广泛的变化的历史过程,而把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或基本人权,则是公民权利发展的最高形态。
公民资格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社会结构之中。在古典古代,公民资格首先是指公民的一种政治身份,具有公民资格是参与城邦管理的前提,也是享有权利的必要条件。“公民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公民对自己‘属于城邦’的政治角色的认同。”③它代表一定的政治与特权地位,即公民身份只限于社会中的一部分成员。这种“公民权”是从原始公社时期氏族成员权利转化而来的,其基础是自由人权利,核心是私有财产权利,而近代所产生的其他公民权利都是从这两项权利派生而来的。在近代,真正的公民权利则是指“个人在一个特定民族国家中所获得的成员身份,而这种成员身份正是通过享有和承担为该民族国家的法律所正式确认的、具有普遍性的和平等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的。因此,公民权利就是指赋予具有一民族国家公民身份的人的、载入法律而生效的普遍权利”④,即在本质上公民权是指人的政治权利,但它归属于人权范畴,是人权的政治前提,是个人以国家形式表现出来并实现的社会性存在形式所具有的(或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在近代国家理论即社会契约理论产生时期,公民权利主要指民事权利(civil rights,有学者译为“法律权利”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它强调人身的自由和平等,强调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和从封建专制君主统治中获得这种权利的重要性,它可以表达民众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要求;但是,仅通过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来表达人权是很不充分的,因为人权是人的各种权利,是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权利的统一,其中生存权利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而近代西方借助于国家来实现的人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却还没有被划归基本人权之列。“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受到享有特权者的政治权力的限制,而且也受到很多人在经济上的软弱乏力的限制,尽管法律和宪法承诺他们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⑤今天,要真正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的公民权利,除了必须在形式上即法律上肯定公民有哪些基本的平等权利之外,还必须实际地保障每个公民有实现这些权利的基本的社会经济条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各种社会问题的产生,公民们渴望得到地位和机会的平等,要求公民权利中进一步发展出社会权利。这就是说,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只是人权的重要方面,但仅有这些权利还不能实现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平等和公正。
对公民社会权利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是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马歇尔在发表于1949年的一篇题为《公民权与社会阶级》的文章中,对公民权利的演进进行了历史性的考察,提出了公民资格理论(一译“公民权利理论”),重新划分公民权利的类别,引发了人们对公民权问题的重新思考和争论。马歇尔把公民资格解释为:“是给予那些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的一种身份(status)。所有拥有这种身份的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它是被赋予的)。虽然规定这些权利与义务的普遍原则是根本不存在的,但是,在社会中,公民资格是一种正在行进中的、产生完全公民权利的制度……沿着这样的道路向前推进;随着公民身份的确立和被授予这种身份的人的人数的增多,必然推动朝向更高的平等和更加富足的社会目标迈进。公民资格要求……是一种直接意义上的共同体的成员,它是建立在对共同体共有文明的忠诚的基础之上的。这是一种授予权利并受到共同法保护的自由人的忠诚。它的发展既受到争取这些权利的斗争所推动,也受到赢得的这些成就所激励。”⑥
马歇尔在文章中把公民权利以及支持它们的制度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民事权利”(civil rights),它由那些个人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力。与民事权利直接相关的机构是法院。第二个层次是“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即民主参与权,指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实践活动的权利,主要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与政治权利直接相关的是国会和地方议会,而代议制民主制度是实现和维持这一权利的关键所在。第三个层次是“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指经济权利和福利权利,即最低标准的福利和收入权利,其“总体的范围包括从较低的经济福利和保障的权利,到根据社会所盛行的标准最大化地享有社会遗产和享受文明社会生活的权利”⑦。福利国家政策和体制——教育制度和社会服务——是第三个层次的体现。马歇尔公民权利理论的实践意义在于,通过提供民事权利,社会减少民众之间存在着的强制力量和暴力的影响;通过提供政治权利,保证当权者不限于精英人物;通过提供最低标准的社会权利,国家可以抵制市场运行中的无序状况并纠正市场中存在着的总体分配不均的现象。需要指出的是,三个层次的公民权利的划分不是刻板的或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交叠的,如言论自由的权利既可以看做民事权利,也可以看做政治权利。
马歇尔认为,公民权利有一个不断渐进的发展过程。首先,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实现了民事权利,它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言论自由等等。其次,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基本上实现了政治权利,即公民有投票选举和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并把选举权和参政权扩大到社会各个阶层,成为公民普遍拥有的权利。最后,20世纪普遍实现了公民的社会权利,它与满足公民基本福利需求的社会政策相关联。
公民社会权利是以社会福利的实现为基本目标的普遍人权的表达。按照马歇尔的解释,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观念,“社会公民权利则是这样一种资格:在一个政治地组织起来的社会或民族国家中,公民身份使个人有资格要求社会或国家对他承担责任,使他能够享用各种社会善行带来的好处。换句话说,公民权利是指这样一种个人和社会(国家)的关系,个人被赋予正当的理由向社会(国家)要求得到某种能够保证自己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地位和待遇,以使他获得一种自由地与合法地支配某些社会资源以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而对国家来说,则要承担起保证个人有充分的自由来进行他作为一个‘私人’和‘公民’(社会成员)所需要进行的正常活动的责任”⑧。根据托马斯·雅诺斯基的解释,公民的“社会权利是公众干预私人领域,以支持公民对维持经济生计和社会存在的要求。它们能改变私人市场的资源分配”。公民的“社会权利大多是个人权利,包括四个部分:使公民具备能力的权利,包括医疗卫生和家庭服务,以保证公民在社会中的基本活动;机会权利,包括通过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援助,使公民能够获得工作技能及文化参与的技能;分配权利,提供转让金额支付,以保证工人、退休者、残疾人、儿童、单亲家长以及其他公民获取经济生活来源;最后还有补偿权利,即向残废军人、工伤工人以及权利受到某种损失者提供赔偿支付”。⑨因此,公民社会权利包括从金钱支付方面的分配权利到帮助公民具备能力和获得机会等多种个人服务。“在20世纪,社会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既包括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又包括受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以便人人都过上一种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而且还包括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保证每个人有机会在社会与文化上发展,以便促成社会正义等目标。”⑩
公民社会权利强调有生命的个人从政治国家公民向社会成员的转变,它有利于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因为(1)它产生个体对其生活作出选择所必需的经济条件,(2)社会平等更加普遍,有助于减缓阶级紧张状态,结果是(3)增加了政治稳定以及(4)保证所有人都能成为富裕、自豪的文明社区的成员而持续地存在。(11)这就是说,按照公民社会权利的观点,国家应保障一切公民尤其是保障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成员作为人的基本权益。
公民社会权利的观点在1948年联合国颁布的《普遍人权宣言》中也有论述。《宣言》第22条明确指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每个人为了他的尊严和个性自由的发展,都必须拥有必不可少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即“每个人都有为了本人和家庭健康与福利的足够生存的权利,包括食物、衣物、住房和医疗照顾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并拥有在失业、生病、致残、遗孤、老年或缺乏其他生计而他本人力所不及的情况下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12)。联合国《普遍人权宣言》是以社会公正为目标的,公民社会权利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证,正如T.H.马歇尔所认为的那样,现代社会公正的发展动力是公民权利自然演进的结果,而“福利国家是一个长期的公民权演进过程所达到的最高峰”(13)。现代福利国家的建立,是创造由国家保证公民社会权利的一种尝试,也是国家本身由政治国家过渡到社会化国家这一个历史过程的结果。福利国家常常被看做一整套公民的法律权利,而公民社会权利则是建立普遍主义的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
1945年英国工党获得大选胜利。工党遵循了“普遍性”或“全民性”的福利供给原则,在大选的宣言中,工党把个人社会服务确定为公共政策的一个领域,并在大选宣言中做出了郑重承诺,向英国人民展示了对建设未来美好生活的新社会的蓝图。因此,二战后的英国,任何人——不论性别、年龄、种族及其他背景——和任何群体都可以接受服务,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公民社会权利的要求表达了对人之作为人而存在的应有的尊重,也是人之作为有生命的个人而存在这一“人的”意识普遍自觉的体现。二战后英国工党大选成功,使得公民社会权利在福利国家中被制度化成为可能。
二 公民资格理论内涵的变化与保守党的社会政策
马歇尔的公民资格理论提供了对现代英国社会的一种解读视角和分析范式,但是在1960年代至1980年代,公民资格理论的研究基本处于相对停滞状态。在现实中,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体现公民资格根本原则的福利国家既没有创造出一个充分平等的社会,又破坏了自愿主义、多元主义和个人自立的原则,因而受到了来自新右派和“左派”的联合攻击。
新右派的批评家对战后福利国家的公民社会权利的观念进行了全面的攻击。他们对公民社会权利的论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集中于把社会权利理解为一种‘积极的’权利,它要求重新分配某些资源,它与‘消极的’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截然不同;二是集中于社会权利干预市场运作的方式,尤其是在市场中作为一个自由的代理人的个体的重要性上面。”(14)新右派自由主义者认为,政治的和民事的权利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消极的义务,它不干预其他人的自由,它对义务的负责人不承担任何费用;而社会权利是一种积极的权利,是使人承担积极的义务,提供资源以供给个人或者群体。(15)新右派认为,福利国家具有“在陌生人之间进行强制谈判,进而剥夺富人的和穷人的自由,同时使穷人幼稚化”的特征。他们否定马歇尔主张的公民社会权利使得不利之人进入主流社会并有效地履行其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观点,而认为福利国家导致穷人被动消极,实际上并没有改善他们的生活机会,却产生了一种“依赖文化”。福利国家试图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它削弱了市场,导致某些最明显的穷人群体的依赖性。他们还认为,福利国家对于创造社会公正和具有重要意义的公民社会权利不仅没有多少作为,而且削弱了市场创造社会公正的努力。(16)
新右派的处理方式是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重新构想为一个市场化的消费者主义(consumerism)的关系,其思想主张主要体现在1990年前后保守党出台的文件和《公民宪章》之中,其目的是把福利国家的最终服务用户重新界定为具有期待在私人部门享受公共部门服务水准的权利的消费者(consumers),即把公民作为一种消费者来看待,认为把公民当做消费者来处理的方式促进了公民消费选择的愿望。“让公共服务更多地对用户做出反应,而较少地对生产者群体做出反应。”“在修辞上的变化,[表现为]提倡用户高于提供者、个体高于集体以及私人部门高于公共部门。”(17)消费者主义的评论家把普遍主义的公民权利要求视为一种霸权计划,认为它损害了个体公民的公共服务的空间。消费者主义是以“消费者取向”或“消费者中心”为原则的,目的是给予消费者以更多的选择,其办法是强调个体脱离国家的控制,去追求实际的福利,即通过选择的运用,为个体提供新的机会,以便离开国家和对国家的依赖。因此,“消费者取向”实际上是对“公民不应依赖国家”原则的顽固坚持,根据这种“不依赖”原则,那些继续使用公共服务的人不应该这样长期处于消极依赖的状态,而应该努力成为积极的公民,即成功、自助、进取、消费和拥有财产的公民。
在整个1980年代,英国国家政策重点聚焦于市场化和“消费者取向”的改革之上,一些地方当局实施了各具特色的“公共服务方针”(PSO);公共服务方针都集中在改善对用户的服务,而不是表达一种“价值”尺度。1990年11月梅杰取代撒切尔夫人成为英国首相后,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在其执政后的8个月内,梅杰就发起了《公民宪章》的倡议,并把这个宪章视为“我们1990年代政策的中心”。在《公民宪章》白皮书中,梅杰写道:“为了确保公共服务更好地回应其用户的需求,为了提高总体的服务质量,就要拥有我在20多年前在兰姆伯斯(Lambeth)曾经担任地方咨询官时就有的野心,其含义即用户授权不是实现其目标的手段,相反,改善对用户的服务是政府的核心目标。”(18)在梅杰看来,《公民宪章》不是强调公民权的撤退,而是公共部门的一种新机制。他要求“与消费者协商,找出他或她的真正的愿望和需求所在”。负责实施《公民宪章》的大臣威廉姆·瓦尔德格鲁(William Waldegrave)认为:“服务不是一定要通过给予公民一种民主的承诺对公众简单地做出回答,而是在决策中对不同的和广泛的声音给予关注。”(19)《公民宪章》的概念使人们联想到个体与国家之间的明确的契约关系,服务用户被告知他从公共服务中所预期的东西以及在没有得到供给时应该如何获得补偿。因此,梅杰的改革使作为市场消费者的公民取代了作为政治选举者的公民。这种模式是为了保护在私人部门的消费者的利益,它的主要目的是“扩大公共服务用户的市场消费的原则,而非通过新的立法和政治的权力或社会资格来加强他或她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20)。然而,在实践中,《公民宪章》的权利很少得到实施,正如泰勒(Taylor)所言,“宪章的主要缺陷之一是它没有能够为公共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像私人部门的消费者一样的保护标准”(21)。
保守党政府把自己的做法视为是对二战后凯恩斯主义错误的一种清算,其目的是“保证和强化公共部门以及通过使用财产所有权和参与市场而获得的公民资格的概念来取代凯恩斯主义”(22)。新的公民社会权利概念旨在避免个人对国家的依赖,倡导个人自助和由非正式的照顾者提供照顾等。但是,这种做法不仅没有挽救1970年代末的英国福利国家的危机,而且到了1990年代早期,危机的情况显然更加严重了。(23)正如普兰特指出的那样,“现代的保守党没有把公民资格作为一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来接受,而是寻求重新坚持市场的作用,并反对公民资格是独立于经济地位之外的一种地位”(24)。
三 公民资格理论的“新内涵”与新工党的社会政策
马歇尔公民资格理论尽管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批评,但是人们却普遍接受了把公民资格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资格)”的观点,它包括民事的、政治的以及社会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解释已经为许多具有不同理论视角的人所接受。(25)
198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在1990年代,马歇尔的公民资格理论重新得到应有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理论家认识到加强公民社会权利理论的益处。许多学者和活动家担心美国和英国保守党统治的行为会削弱其公民经济的、社会的和道德的力量,因此寻求重振和重新解释公民资格理论。许多当代的政治理论家认为,公民社会权利的概念能够有助于确定个体的基本生活标准和参与政治的实际能力,如特纳(B.S.Turner)、巴巴利特(J.M.Barbalet)、雅诺斯基(Morris Janowitz)、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鲁摩里(K.Rummery)等人,都从不同角度对马歇尔的公民资格理论进行阐释和发扬。但是,他们在阐述公民资格理论时,大多是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对公民资格理论进行反思,而对公民社会权利本身的研究着力不多。多数学者对公民社会权利的普遍性与无条件性提出了质疑,主张把公民社会权利的普及和实施纳入到具体的国别背景与文化背景下进行分析;同时,他们也着力探讨公民社会权利的设定问题,着重重新界定公民社会权利的设定与保障中不同政治行为体,或者社会活动主体如国家、政府、社区、家庭、个人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公民社会权利保障的责任由强调国家转向了强调要关注市场、公民社会等非国家行为体。(26)
B.S.特纳认为:“公民资格也许应该被界定为作为完全成员的个人所具备的从事一系列的实践活动(包括司法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实践活动)的权利,以及作为一个结果使资源向个体和社会群体流动……公民资格与以下内容相关联:(1)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2)权利或义务的形态或形式;(3)产生这种实践的社会力量;以及(4)把这样一些利益分配给社会中不同部门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安排。”(27)从特纳的论述中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第一,他认为,完全公民权是不受阶级的不平等所限制的。由福利国家所给予的公民社会权利的作用以及完全的公民权,意味着破坏了阶级社会中固有的不平等的基础,因此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对于一个个体或群体要求公民身份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每个公民拥有平等的、可以根据需求向福利国家要求满足自身需求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创立一个普遍的公民权利的社会,同时调解社会的不平等现象。这就意味着公民资格制度“具有改善工人阶级条件,而不改变整个财产制度的功能”(28)。“公民资格在形式上的进步,很可能会触动社会结构”,但是,在特纳看来,“无论公民权利是不是适用于社会结构,它既不能消除不平等,也不能消除冲突”。(29)这一点是与马歇尔的观点一致的。马歇尔认为,公民社会权利的功能不能等同于平均收入也不能改变阶级的不平等。在马歇尔看来,“身份的平等比收入的平等更为重要”,也即公民所获得的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收入的平等。因此,马歇尔的关于公民社会权利的理论,是把公民身份与社会福利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它的重要意义在于,作为社会成员,人们接受社会福利服务不再是一种耻辱,而是一种正当的和合法的权利。这无疑是一种进步的观念。
第二,公民社会权利概念的构想包括责任以及与那些权利相伴生的义务。多数学者侧重于公民资格在道德规范上的释义,即侧重于公民个人应有的行为和态度。马歇尔指出:“如果以权利的名义行使公民权的话,那么公民权的相应的义务就不能被忽视。”(30)而公民社会权利则是与公民社会义务互为补充的。在英国福利国家的背景下,它意味着从事工作的义务。因此,对于任何福利津贴或服务的运行方式的考察,应该根据它是否能够使得津贴或服务的接受者被授权为“社会中完全成员”、他能够选择为社会履行其义务的方式以及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积极参与到社会中来。(31)新工党的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提出的“促进工作的福利”和“社会投资国家”,就是对19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权利以及公民与国家关系的重要阐释。
新工党于1997年上台后,实行了新的公民权利的体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新工党价值观念的核心,也是贯穿福利国家改革的核心精神。它是对公民社会权利的重新界定。新工党抛出了“第三条道路”理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强调个人的责任,即“没有责任就没有权利”,这使得国家福利由普遍主义的无条件的责任转变为“有条件的福利”,即所谓“促进工作的福利”(Welfare to Work)。它把工作放在第一位,鼓励人们通过工作而不是通过接受政府救济来摆脱贫困。许多学者认为,目前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公民会面对越来越多的选择,其不利的一面就是必须面对这些风险,在这种背景下福利国家的角色必然会发生变化,它不再是福利服务的提供者,而是风险的管理者。以前工党采用马歇尔公民社会权利理论,建立普遍的无条件的福利服务,这种福利目标并不容易实现。而在从福利到工作的逻辑和工党社会政策的逻辑下,这种普遍主义的处理方式被基于市场的处理方式所取代,个体必须为他们的福利履行职责,换句话说,就是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有薪水的工作为社会作出贡献。正如阿利斯泰尔·德灵(Alistair Darling)强调的那样,“我们将做某些事情来帮助人们,但是反过来,他们要做一些事情来帮助自己”(32)。因此,“第三条道路”意味着旧形态的社会民主和保守党竞争性个人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新工党中间道路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表述不同于旧工党和保守党的是:旧工党强调权利,但是不说责任和义务;保守党大谈责任问题,但是很少明确权利;新工党试图平衡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33)
从理论方面讲,“公民权利仅仅是作为保护个人要求权利的工具来帮助人们实现他们对社会平等和正义的诉求,还是应该鼓励公民更积极地参与发展社会福利的过程来满足他们对福利的需求,这不仅是对公民权利如何界定的问题,也是关乎社会福利发展方向的问题”(34)。新工党的执政理念和社会实践表明,英国社会政策不仅偏离了福利国家之初的普遍主义的原则,而且偏离了马歇尔所称的公民社会权利的发展轨迹。“公民资格”的新内涵实质上就是国家角色的转变以及对公民个体的责任意识的强调。
四 结论
马歇尔曾经断言,公民资格的发展提供了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在削弱阶级不平等的社会意识时,也常常缓和了阶级冲突和阶级对峙,从而促进了社会整合。二战后英国福利国家似乎坚持了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的承诺以及实质性地扩展公民的社会权利,逐渐建立起经济和社会的更大平等。在这种意义上,公民资格的确表达了“平等的原则”。但是,从1970年代开始,经济增长率的衰退制约了社会福利和公民社会权利的进一步发展。失业率的上升与人口的老龄化对国家预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英国在撒切尔夫人的统治下,实行紧缩政府开支的政策,回归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支配了福利国家;结果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新工党的策略是对混合型福利经济进行合理性的改革,主要包括经济资源分配的公正、权利平等、公正而平等地获得服务以及参与社会的机会等等。这些改革要求动用国家财政控制等手段,如控制服务费用,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支出的效率,加强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以及非正式部门对实现政治目标的作用,引入当代的福利实践机制,即把职业团体的知识和消费者倾向引入服务供给之中,尤其是在国家与非国家的服务供给之间发展类似于契约基金的管理方式。这些做法虽然违背了福利国家的初衷,也曲解了公民社会权利的原则,但是,它却是后工业社会福利国家发展的基本方略。
总之,20世纪中叶以来人们对公民资格理论的研究,是同福利国家政策的改革的趋势紧密相连的。社会政策的趋势可以概括为国家或政府角色的根本性变化、对市场和私人机构的强化以及公民个人的责任的重视,其重点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平衡和协调问题,最终形成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良性互动。
马歇尔的公民资格理论之所以在20世纪末仍有很大市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强调了公民资格是建立在一种人们对它的期待的基础之上的。公民资格的特点可以描述为既是一种地位又是一种权利,“地位所强调的是,[一种规范的]期待存在于相关的社会群体中”,这不仅包括那些享有特定地位者对恰当行为的期望,而且也包括不享有特定地位者对恰当行为的期望。一种特定类别的人们的地位特征是按照他们与他人的关系而形成的,只有当他人终于承认某人的期望不仅合理而且合法时,这种期望的地位才具有可靠性。“对地位的规范期望不仅支持了权利,而且是权利及附属于权利的资格的想象,因此,在一定情境中,对权利的要求(而不仅仅是要求法律上所确定的东西)能够赋予人们产生和体现一种地位的能力。”(35)这就是说,公民社会权利对于不享有特定地位而拥有特定期待的社会成员而言是具有吸引力的。马歇尔认为,随着公民权利的扩展,也扩大了公民阶级,即仅限于白人男性新教徒拥有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逐步扩大到妇女、工人阶级、犹太教徒和天主教徒、黑人和其他以前受到排斥的群体。(36)1990年代公民资格理论的复兴也能说明这一点。公民资格理论的核心意义在于“以某种特定的共同体价值和制度,将独立的个人凝聚成为共同体,并以共同体为平台,为个人的充分发展提供环境”(37)。
注释:
①近20年来,国外学者对公民资格问题的研究比较关注,这些文献包括:迪斯蒙德、杰里米:《公民权、社会公民权和捍卫福利供给》(Desmond S.King and Jeremy Waldron,Citizenship,Social Citizenship and the Defence of Welfare Provision)《英国政治学杂志》(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第18卷第4期(1988年10月);高海姆·埃瑞克:《社会公民权及其桎梏》(Eric Gorham,Social Citizenship and Its Fetters),《国家政体》(Polity)第28卷第1期(1995年秋季号);瑞莫里:《残疾人社会公民权与社区照顾》(K.Rummery,Disability Citizenship and Community Care,A case for welfare rights?),阿尔德舍特:阿什盖特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特纳主编:《公民权与社会理论》(B.S.Turner Citizenship and Social Theory),伦敦:萨基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托马斯·雅诺斯基著,柯雄译:《公民与文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巴巴利特著,谈谷铮译:《公民资格》,台北:桂冠图书有限公司1991年版;安东尼·吉登斯著,郑戈译:《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国内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公民资格理论进行论述,缺乏与微观社会政策的联系。本文则以英国为例,阐述英国社会公民资格内涵的变化,并分析其与战后英国社会政策之间的联系。
②公民资格的定义是多种多样的。社会科学的定义强调的是民族国家内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的结构,以及公民和国家之间的个人和群体的关系,它是官方对个人被接纳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确认。法律上的定义主要集中于个人对法律和法官的服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立法或执法行动所确立。道德规范上的定义则侧重于公民个人应有的行为和态度,而很少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不同组合,它所强调的是人们如何成为“好公民”。本文所侧重的是社会科学的定义。参见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第293~294页。
③吴爽:《公民权利词义溯源》,《黑龙江史志》2008年第3期。
④王小章:《国家、市民社会与公民权利》,《浙江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⑤王小章:《公民权利、市场的两重性和社会保障》,《学术论坛》2007年第7期。
⑥⑦T.H.马歇尔:《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Marshall,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50年版,第84、92,72页。
⑧钱宁:《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集体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页。
⑨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第41页。
⑩钱宁:《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集体主义》,第215~216页。
(11)艾瑞克·高海姆:《社会公民权利及其桎梏》,《国家政体》(Polity)第28卷第1期(1995年秋季号)。
(12)M.克拉斯顿:《什么是人权?》(M.Cranston,What Are Human Right?),伦敦:鲍德里海德1973年版,附录A。
(13)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第11页。
(14)鲁摩里:《残疾人社会公民权与社区照顾?》(K.Rummery,Disability Citizenship and Community Care,A Case for Welfare Rights?),阿尔德舍特:阿什盖特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0页。
(15)这一立论的基础受到新“左派”的攻击,称“积极的”公民权和“消极的”公民权的划分本身是错误的和不能成立的。
(16)R.E.兰妮:《市场公正,政治公平》(R.E.Lane,Market Justice,Political Justice),《年度回顾评论研究》(Evaluation Studies Review Annual)1987年第12期,第343~362页。
(17)(18)(20)凯瑟琳·尼德海姆:《新工党统治下的公共服务改革》(Catherine Needham,The Reform of Public Services Under New Labor),亨德米尔斯:普莱格瑞温和麦克米伦公司2007年版,第53~54、57、58页。
(19)W.沃尔德·格瑞恩:《现实的改革和当下公共服务的职责》(W.Waldegrave,The Reality of Reform and Accountability in Today's Public Service),伦敦:公共财政基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21)I.泰勒著:《提升预期的利益:新工党与公民宪章》(I.Taylor,Raising the Expectation Interest:New Labor and the Citizen's Charter),《公共政策与管理》(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第14卷第4期。
(22)约翰·哈里斯、凯瑟琳·麦克唐纳:《后福特主义、福利国家和个人社会服务——澳大利亚和不列颠的比较》(John Harris and Catherine McDonald,Post-Fordism,the Welfare State and the Personal Social Services:a Comparison of Australia and Britain),《英国社会工作杂志》(British Journal of Social Work)第30卷第1期(2000年2月号)。
(23)郭中华、刘训练:《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0~277页。
(24)威尔·凯米利卡、瓦尼·诺曼:《公民的回归:公民资格理论研究的最新调查》(Will Kymlicka and Wayne Norman,Return of the Citizen:A Survey of Recent Work on Citizenship Theory),《伦理学》(Ethics)第104卷第2期(1994年1月号)。
(25)诺亚·余瓦尔—戴维斯:《公民权的争论:妇女、种族问题与国家》(Nira Yuval-Davis,The Citizenship Debate:Women,Ethnic Processes and the State),《妇女评论》(Feminist Review)第39号(1991年秋季号)。
(26)王元华:《社会公民权利资格研究》,苏州大学2006届博士学位论文,第4~5页。资料来自中国期刊网。
(27)(28)B.S.特纳:《当代公民资格理论问题》,B.S.特纳主编:《公民资格与社会理论》(B.S.Turner,Contemporary Problems in the Theory of Citizenship in B.S.Turner(ed.),Citizenship and Social Theory),伦敦:赛吉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2~3、177页。
(29)B.S.特纳:《当代公民资格理论问题》,B.S.特纳主编:《公民资格与社会理论》,第9页。
(30)T.H.马歇尔:《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第41页。
(31)鲁摩里:《残疾人社会公民权与社区照顾》,第20页。
(32)(33)鲍威尔·马丁主编:《新工党、新福利国家?英国社会政策中的“第三条道路”》(Powell Martin,New Labor,New Welfare State? The 'Third Way' in British Social Policy),布里斯托尔:政策出版社1999年版,第277、99页。
(34)张姝:《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价值探析》,《社科纵横》2006年第7期。
(35)巴巴利特:《公民资格》,第22~23页。
(36)威尔·凯米利卡、瓦尼·诺曼:《公民的回归:公民资格理论研究的最新调查》,《伦理学》1994年第2期。
(37)褚松燕:《公民资格内涵辨析》,《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