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发展的重要标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是我国论文,重要标志论文,会计法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标志着我国会计理论的新发展
建国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会计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会计理论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上搞的报帐会计。企业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向其所有者政府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帐。会计理论上“管理工具论或管理方法论”占了上风,曾把会计名之为记帐、算帐、报帐、查帐和分析。近20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管理的加强,人们开始认识到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和经济管理形式,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由于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被引进会计领域,使人们开始从国民经济整体和企业作为基层单位的关系角度,来研究会计理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与国民经济整体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关系。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在其内部也存在生产经营和经济管理两大组成部分,两者也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又自成系统的。欲使生产经营发展实现营利目标,必须加强经济管理,促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三论”的原理,企业是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单位;企业内部组织又自成独立系统。企业内部各种组织间具有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关系。企业对内外部各组织间都靠信息来沟通。会计作为经济管理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经管人、财、物,只是管理系统中的一个信息与控制系统。这是会计区别于其他管理形式的重要特征。会计通过核算提供会计信息,通过监督发挥控制作用。对会计具有核算与监督两大基本职能,在会计界已达到共识。由于市场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竞争十分激烈,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及时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开展经济预测,提供经济信息,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加强经济管理,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因而对会计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把会计两大基本职能,具体化为: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控制经济过程,考核经济效果,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管理决策。特别要为加强经济管理,预防经营风险出谋献策。鉴于当前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经济管理失控,经济违法案件增多,损失浪费严重的情况,当前会计立法,对打假治乱有很强的针对性。会计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新《会计法》把“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立法目的,以及其他各种有关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规定,体现了会计理论的新成果。当然《会计法》主要是对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有些会计具体职能还需要通过管理会计来履行。
二、标志着我国会计工作经验更加成熟
会计规范体系是以《会计法》为指导的。如果说会计规范是企业会计工作经验的总结,《会计法》就是企业会计工作经验的结晶。应当把最成熟的会计工作经验写进《会计法》。新《会计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会计司组织全国各方力量对会计工作经验和会计立法经验进行了全面深入总结的巨大成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很长时期内是以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工作的。根据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加强会计工作的需要,于1985年1 月制定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会计法》,标志着我国会计工作走向法制阶段。1993年,根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范会计工作,加强经济管理,促进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统一会计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会计法》。《会计法》自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应当看到,我国《会计法》是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变型过程中产生的,难免留有某些旧体制的痕迹。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当前会计工作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国际经济交流的发展,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的开拓,股份制企业的增多,使市场经济活动更加错综复杂,使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展,会计事务处理也日趋复杂。企业投资者、债权人、财政、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及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和质量的要求愈来愈高,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对《会计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由此可见,新《会计法》继承了原有《会计法》的经验,也吸收了最近几年会计的新经验,比原《会计法》更加完善,它是我国会计工作更加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力度的加强
新《会计法》的内容,除了一般规范会计行为以外,着重“打假治乱”这个中心目标,特别强调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现在一些人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假借职务之便,侵占公有资产,谋取私利,不异以身试法。另外,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单位帐外高帐,假造会计信息,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跑、冒、滴、漏不断,大案要案层出不止,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正是由于假帐泛滥、信息失真、秩序混乱影响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需要依靠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作保障。新《会计法》体现了以打假治乱为目标,消除旧体制影响的痕迹,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完善会计核算与监督机制,要求依靠社会各方面进行依法监督,加强法律责任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新《会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共设8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标志着会计责任制度的完善
会计信息失真已成我国一种社会公害,长期以来未能得到解决, 这和会计责任主体错位有很大关系。在西方很多国家,如果企业报出虚假会计信息使社会有关方面受到损失,依法惩处的主要责任者是企业负责人,而我国多责怪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企业负责人只负所谓“领导责任”。
原《会计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 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其着眼点是“保障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原第3 条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原第4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和企业其他人员执行本法”,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是会计责任承担者,其中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单位负责人只负领导责任,表面看来大家负责,结果出了问题往往是无人负责。会计责任主体错位,是原《会计法》主要缺陷之一。
新《会计法》以打假治乱,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为中心目标,同时要求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会计责任承担者是《会计法》的执行单位。在第2条明确执行单位的基础上,又在第3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4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5 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就表明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只负工作责任。会计责任主体的调整,抓住了当前会计工作矛盾的关键,有利于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造假帐屡禁不止的问题,与原《会计法》相比较,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会计责任是由企业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共同承担的,应当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体现了会计主体原则,标志着《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使会计规范体系更加完善,会计责任的承担更加合理,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保证做好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