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研究中的“解释”解读_语法学论文

语法研究中“解释”的解释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 引言

就语法研究的目的(或目标,或任务)而言,有的语法学旨在对语法进行描写,被称为“描写语法学”;有的语法学旨在对语法进行解释,被称为“解释语法学”。描写语法学侧重对某种语言的语法现象进行客观的记录,描述其语法单位或结构的类别、格式以及规则,目的是构建体系(某个语言特定时代的语法系统)以服务于语言教学;而解释语法学的志趣不是构建某种语言的共时性语法体系,而是侧重通过跨语言的观察、比较来阐释语法现象存在或变异的普遍性理据。一般认为,结构主义语法和传统语法属于描写语法学,生成语法(也称“形式主义语法”)和功能主义语法属于解释语法学。②本文认为:从语法学的整体上说,语法研究既应重视描写,也应重视解释;但从语法学的局部上说,语法研究可根据不同的目的而有所侧重:有的以描写为主要目的,有的以解释为主要目的,有的二者并重,既有细致充分的描写,也有合理和充足的解释。很难说哪种语法研究是“最高目标”或“最终目标”,不同目的或目标的语法研究都是重要的,没有什么高低之别。③我们不主张把所有语法研究都归属于非此即彼(要么是“描写”,要么是“解释”)的两大类或两大派,认为除了这两大类研究外,也可有既是描写性的又是解释性的、分不清倾向性的语法研究。我们认为,描写和解释是相辅相成的,在语法研究中应贯彻描写和解释相结合的原则。④其实,这条原则可涵盖三个方面:一是从语法学的整体上说,既要重视以描写为主的描写语法学,也要重视以解释为主的解释语法学。二是描写语法学不能以单纯的描写为满足,应对描写出的语言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而解释语法学不应从理论到理论、为解释而解释,而只能在描写的基础上进行解释。三是在一些专题性的语法研究中,既要在发掘大量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地、细密地描写其类别、格式、规则,又应对描写出的类别、格式、规则等进行充足的、合理的解释(这种解释可是共性的,也可是个性的)。本文不拟全面讨论这条原则,只是着重探讨语法研究中的解释问题。

§1 语法学中“解释”的含义

1.1 语法研究中的两类“解释”

一是“狭义解释”,即狭义理解上的解释。其目的是探索语法现象成因的共性(或“普遍性”),以建立一种在理论上能最大限度地解释语法现象的解释模型。其基本方法是演绎法,或用理论假设来解释语法事实,或用语法事实来验证和完善理论。这种语法研究称为“解释语法(学)”,从事解释语法研究的学派称之为“解释(学)派”。生成语法和功能主义语法在当前是语法研究中狭义解释的代表,生成语法主张通过解释来寻求人类利用有限的内部规则生成无限句子的语言能力,以建立一个关于人类语言知识或能力的普遍性的解释理论,认为语言是自主自足的结构系统,强调从语法结构内部去寻找解释,通常称为“内部解释派”;功能主义语法主张通过解释来寻求各种语法现象赖以存在的共同的外部功能(包括表达功能、交际功能等),以建立一个一切语法现象成因都决定于功能的普遍性的解释理论,认为语法结构不是自主自足的,要受外部功能的影响或制约,强调从语言外部去寻找解释,通常称为“外部解释派”。⑤

二是“广义解释”,即广义理解上的解释,狭义解释+其他解释=广义解释。语法研究中的“其他解释”内容很多,如对语法“合格度”理由的说明,对影响语法现象的特殊原因的阐明,对歧义结构产生的原因和消除歧义的方法的说明,对违背正规的语序格式或超常的词语搭配的“偏离理由”的说明,对常见语法错误(包括非母语学习者的语法偏误)原因的分析阐明,甚至对各种语法范畴或概念含义的说明以及对语法单位或语法结构的分类体系和各种语法格式或语法规则等的分析阐明,都可以看成解释。由此看来,只要在语法研究中回答“为什么”、“为什么是这样的”等问题的都是解释性的;即使回答“是什么”的问题也可以广义地看成解释。尽管有些解释不是当今解释派所提倡的解释,但从广义解释角度看,也不能说不是解释。

“狭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之外的“其他解释”都是需要的。前者偏重于建立语法背后动因的共性解释理论,后者偏重于对描写出的一些语法现象作出就事论事的个性解释;但两者有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些语法现象可能从这一理论或这一角度去解释比较合适,而某些语法现象可能从另一理论或另一角度解释更合适,没有哪种狭义的解释理论能解释所有语法现象,所以我们需要提倡对语法现象进行广义解释。窄化“解释”并拔高狭义解释必然会忽略其他解释并削弱描写语法和教学语法。

1.2 描写语法里的解释

语法描写要说明“是这样的”(即所谓“知其然”),语法解释要说明“为什么是这样的”(即所谓“知其所以然”),可见解释是描写的升华,只有进行解释,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所描写的语法现象;而且有效的解释(包括理论假设)也有助于语法规律的描写。因此,描写语法学、描写性的教学语法,也需要有一定的解释。

事实上,以描写为主要目标的传统语法或结构主义语法在描写语法现象时,也常伴随着对语法现象的解释:有从句法上解释的,如为什么“大房子”可以说而“很房子”不可以说,有的解释为这是由词语间句法上的选择性(能否结合)决定的。有从事理、逻辑或语义上解释的,如为什么“他吃饭”可以说,而“饭吃他”不可以说,有的解释为这是由事理、逻辑和语义决定的。有从语用上解释的,如为什么有的成分在句子里可以“省略”、“移位”,有的解释为“省略”是为了“简洁”、“省力”,“移位”为了强调或突出;再如有一些动态的具体句(如:“他是一个年轻的老人”、“这孩子是一个父母双全的孤儿”、“我比你尖”⑥等),孤立地看似乎不合事理或不合逻辑的,为什么能成立?有的解释为适合于一定语境里语用表达的需要。有的解释还涉及“心理”、“信息”等因素,如吕叔湘(1946)《从主语、宾语的分别谈国语句子的分析》在描写主宾语和主谓结构时说:“拿施事做主语,受事做宾语,是有很强的心理根据的”;吕叔湘(1946)又说:“汉语中的主谓结构反映着人们说话的由‘熟’而及‘生’…已知的先浮现,新知的跟着来”,并指出这是“遵从某一种语言心理的指示”。这是从语义、心理、信息的制约角度进行解释的。朱德熙(1982)《语法讲义》在谈到“受事主语、与事主语和工具主语”时指出,主语为与事或工具时,施事有的可省略,有的不能省略(省略了与原义不符);因为与事往往指人,省略施事会产生歧义;工具多半指物,省略施事一般不至于引起歧义。这是从语义方面解释句法结构产生歧义的原因。传统语法学和结构主义语法学里的一些伴随性的解释一般都是就事论事的,并不是为了寻找语法现象成因解释的共性理据。

1.3 汉语语法需要加强解释性研究

我国语法学以往比较重视描写性研究,现在要加强解释性研究是完全必要的。这个“加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强狭义解释,建立和发展以研究语法现象成因的共性理据为目标的“解释语法学”;二是要加强描写性语法研究中的广义解释。近年来语法学界已加强了狭义解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现在有些学者一谈到解释,往往和狭义解释挂钩,似乎除了生成语法、功能主义语法的解释外就没有其他的解释。学界对“描写语法学”里有没有或要不要解释以及有没有狭义解释之外的其他解释等问题缺乏讨论。本文认为描写性语法研究中也需要加强解释,特别是广义解释。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描写性语法虽在描写的同时也有一些解释,但总的来说,解释还是不够的。这种不够表现在:一是某些伴随性的解释还是零星的、不自觉的、不充分的;二是个性解释较多,缺乏共性解释;三是对句法现象作出解释的较多,忽视对语义和语用的描写作出解释。近十几年来描写性研究中的解释虽已有所改善,但也还需要在继续深挖事实和完善描写(包括句法、语义、语用的描写)的基础上加强解释。

描写语法、教学语法要加强解释性,应当根据教学的需要自觉地、深入地在描写的基础上多问几个“为什么”;不仅要吸收“狭义解释”里的一些合理的理论,也应注意狭义解释之外的一些解释;要注意语法现象解释的多样性,不仅要注意共性的解释,也应注意个性的解释。加强解释性,一定会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语法事实所描写出来的各种语法类别、格式、规则,从而更好地为语言教学服务。

§2 语法学中解释的多样性

广义解释上,语法的解释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外因也有内因,因此要加强描写语法的解释性,就要探讨制约或影响语法现象成因的多样性。下面谈谈多样性的解释。⑦

2.1 从句法上解释

有些语法现象由句法原因造成,就得从句法上作出解释。⑧语法中名词、动词、形容词等词类的区分,是由词在句法结构里的句法功能决定的,就是一种句法解释。⑨句法格式引起词的语义变化也是一种句法解释,如汉语形容词在句中有时会产生“使动”意义,在“文化活动丰富了大家的业余生活”、“泪水模糊了她的眼睛”中的形容词“丰富”、“模糊”等有使动意义,显然是由句法格式决定的,原因在于:其一,形容词一般不能带宾语,而这些形容词在句法上带上了宾语;其二,上述句式都可变换成表“致使”意义的“使”字句。又如“阳台上放着几盆花”、“墙上挂着一幅画”里,为什么其中的动作动词“放”、“挂”等有“状态”义?显然也是由句法格式决定的:在“V着”存在句里,句法格式决定了动作动词必然状态化(参见范晓2002)。

2.2 从语义上解释

有些语法现象由语义原因造成,就得从语义上作出解释。如为什么“昨天他从太原来”的主语是“他”而不是“昨天”?这是由语义决定的,因为汉语句法里的主语在语义上必是谓词所联系的强制性语义成分(动元),“他”是谓语动词“来”所联系的动元,而“昨天”则是“来”的非强制性语义成分(状元)。(参见范晓1998)又如汉语中为什么能说“很白”,却不能说“很雪白”?这是因为“白”跟“雪白”虽句法性质相同(都是形容词),但它们的语义特征不同;“白”的语义特征是[+性质],“雪白”的语义特征是[+状态]这表明形容词前能否加程度副词取决于该形容词的语义特征。再如“我们打败了敌人”、“我们打胜了敌人”这两句句法结构相同,但变换式不同,前者可变换成把字句(我们把敌人打败了)和被字句(敌人被我们打败了),后者却不能变换成把字句(*我们把敌人打胜了)和被字句(*敌人被我们打胜了)。其原因就在于,动词后的补语语义指向不同,前者动词后补语“败”在语义上指向宾语“敌人”(敌人败),后者动词后补语“胜”在语义上指向主语“我们”(我们胜)。

2.3 从语用上解释

有些语法现象由语用原因造成,就得从语用上作出解释。比如汉语句法的静态规则是主语在谓语之前、定语和状语在中心语之前,但动态句子中却存在着“主在谓后”、“状在心后”、“定在心后”这样一些违背句法基本规则的现象(即倒装的变式句)。这是因为在动态的句子里颠倒句法的基本语序,是语用表达的需要,是为了着意强调或突显倒装句里在前的成分。再比如“我们打败了敌人”、“我们把敌人打败了”、“敌人被我们打败了”这三个句子,语义结构(动核结构)和基本意思都是一样的,为什么在实际语言表达中要用三种不同的句式?也要从语用上解释,因为同一动核结构所表示的不同的句式各有特定的语用价值,它们适用于一定的表达需求和语境。⑩语法分析中的主题、焦点、信息、言语行为的原则、表达类型等“功能解释”(11),也得从语用上解释。

2.4 从客观事实上解释

有些语法现象由客观事实原因造成,(12)就得从事实上作出解释。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语法中一般不可能得到显映,如为什么“母亲的回忆”有歧义,而“故乡的回忆”就没有歧义?这是因为客观事实是:“回忆”是一种人的心理行为,“母亲”既可以有“回忆”的心理行为,也可以“被回忆”;“故乡”则不能发出“回忆”的心理行为,而只能“被回忆”。又如“名+动”和“形+名”在句法上分别能构成动宾短语和定心短语,但符合句法结合功能条件的“名+动”和“形+名”并不都能分别构成动宾短语和定心短语:可说“牛死”、“甜的糕”,却不能说“电灯死”、“甜的星”。这是因为构成句法结构体还要看词语间语义搭配的可能性,而语义搭配的可能性又取决于是否合乎客观事实。

2.5 从认知上解释

有些语法现象由认知上的原因造成,就得从认知上作出解释。(13)如很多空间词语(“前、后、上、下”之类)常用来表示时间,可用认知上的隐喻来解释,因为心理认知可联想,使空间域向时间域转移,在语言里就用空间词隐喻并引申到时间词。汉语语法中单句的连谓(顺递)式和复句的连贯式,反映了认知上的时间顺序。不同语言在认知上有共性也有个性,不同族语语法上的差异往往是操不同族语的民族认知方式差别的反映,如句法结构语序的差异(动宾结构有的语言是“宾+动”,而有的是“动+宾”;定语的位置有的前置,有的后置,有的两种位置并存),句子主语省略的差异(有的语言很少省略,有的语言在上下文里主语多省略),表示语法意义的语法形式的差异(有的用丰富的形态变化表示,有的则主要用语序、虚词表示),时间、处所的编码顺序差异(有的从小到大,有的从大到小)等,这些也可从民族的心理认知特点去进行解释。

2.6 从逻辑上解释

有些语法现象由思维逻辑原因造成,就得从逻辑上作出解释。(14)语法中的词语、句子和概念、判断、推理跟思维逻辑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名词、动词、形容词等的分类是根据词的句法功能,而词的概念意义是词的句法分类的基础(比如“牛、鸟、人”等概念基础是事物,决定了这些词句法功能都是名词性的)。又如“他喝水”可以说,“他喝石头”却不可以说,为什么?如果从语义上解释应该是“语义上不能搭配”。若要再追问:为什么语义上不能搭配?就可用逻辑来解释:大前提是凡“液体”,人可喝;小前提是石头不是液体;结论:所以人不可喝石头。又如汉语的连贯复句、因果复句、假设复句等,都跟逻辑中的判断、推理有密切关系。语法上的很多病句是违反思维逻辑造成的。

2.7 从历史上解释

有些语法现象由历史原因造成,就得从历时的角度作出解释。语法现象的产生和变化是有个历史过程的,所以很多共时的语法现象只有从历时演变出发才能解释。(15)如现代汉语的介词是如何从古代汉语动词演化过来的?为什么有的(“以、自、从、于、把、被”等)虚化程度高,有的(“在、到、用、跟、比”等)虚化程度低?又如汉语的“把”字句、“被”字句是怎样产生的?何时产生的?在各个历史阶段是怎样逐步发展演变的?这都需要从历史角度来解释。再如现代汉语里的定心结构一般用结构助词“的”,为什么有的用“之”(如“光荣之家”、“有识之士”、“所到之处”、“鱼米之乡”等)?这也只能从历史角度解释:这是古代汉语的遗留格式。另外,历史比较语言学通过亲属语言比较所作的解释,一般也认为是从历史角度进行的解释。

2.8 从语言接触上解释

有些语法现象由语言接触造成,就得从语言接触上作出解释。汉语语法受到外族语影响和共同语语法受到方言影响,就是语言接触的结果。现代汉语语法里受印欧语语法的影响而产生的一些所谓“欧化语法”现象(如后缀或类后缀的大量涌现,谓词名物化的增多,“被”字句表义的某些变化,定语长度和复杂度增加,“虽然、假如、既然、因为”等构成的连词分句的倒置等),(16)还有元明时期阿尔泰语对汉语语法的影响(如特殊判断句句式的出现)(江蓝生2003)都可从语言接触方面得到解释。方言接触也会对共同语或另一方言的语法产生影响,如吴语里的“拨”字句、“V脱勒”句对普通话“给”字句和“V掉了”句的影响;北方方言与南方少数民族语言接触交融而形成的客家话语法;广东话和闽南话的语法对海外华语共同语的影响,等等,这些也都可以从语言接触角度作出解释。

2.9 从社会文化方面解释

有些语法现象由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造成,就得从社会文化方面作出解释。如语言里的招呼、问候、致谢、致歉、告别、称呼、询问、请求、邀请等的用语和语法格式,一般都受民族文化中的习俗和礼仪的影响(日语语法中有大量的敬语标记,反映了日语重视尊卑关系的社会文化传统)。佛教文化对汉语语法也有一定影响,如我国魏晋时佛经译文里的语法格式对汉语书面语的句式有相当的影响:判断句普遍使用系词“是”来连接主宾语,逐渐取代了上古的“……者……也……”句式;句末语气词“也”、“矣”、“耳”、“焉”等逐渐消失;“被”字句结构趋于复杂化;“把”字句的出现和普及等。(17)

2.10 从词汇上解释

有些语法现象由词汇原因造成,就得从词汇上作出解释。比如为什么吴语能说“吃饭、吃水、吃茶、吃烟”等,(18)而以北方方言为基础的普通话却只能说“吃饭”,不能说“吃水、吃茶、吃烟”?这是因为在吴语和普通话的词汇里面,“吃”这个词的词汇意义的内涵和外延不一样,所以导致动宾搭配上的差异。又如词汇意义会影响词的语义分类,像动词的“价”分类就受到动词词汇意义义项的制约(如“吹”在“合拢嘴唇用力出气”这个义项里具有动作性、二价性,在“[事情、交情]破裂、不成功”这个义项里具有状态性、一价性),一个动词的不同的义项规定了一个词可能有的不同的语义特征,并决定了与之搭配的动元数量、语义角色甚至影响到它能组成何种句式。(参见范晓2006)

2.11 从语音、文字上解释

有些语法现象跟语音有关,就得从语音上作出解释。如古汉语遗留在现代汉语里的定心结构“X之N”格式一般不能任意代替“X的N”格式(如“光荣之家”、“鱼米之乡”不能说成“光荣的家”、“鱼米的乡”),为什么?这可从词的音节上找原因:“X之N”中的N一般是单音节的,而“X的N”中的N一般是多音节的。又如汉语里可说“开垦荒地”、“开垦土地”;但不能说“开垦土”、“开垦地”,尽管句法结合和语义搭配都不成问题,为什么不可说?这也要从语音上作出解释,因为汉语的词语搭配往往受语音节律的制约;另外,语音的轻重、语调、声调、停顿等都可能影响语法,这些都是从语音上解释语法现象。(19)

有些语法现象跟文字有关,就得从文字上作出解释。如汉字是音节字,也是语素字。(20)这对汉语书面语语法有一定影响:短语的缩略,表句法关系的“的”和“地”的分工,词语搭配的韵律节奏,成语的“四字格”化,对偶句、回文句等格式的运用,文言语法的长期存在,当今书面语里文言词语和句式仍有使用等,这些都和汉语的方块汉字有密切关系。

2.12 有些可从多方面解释

有些语法现象由多种原因造成,就得从多方面作出解释。如歧义结构产生的原因涉及多方面的因素:有的是词的多义引起的,如“那商店已经关门了”;有的是词语之间的句法关系不同引起的,如“学生家长都到齐了”;有的是句中词语之间语义关系的差异引起的,如“母亲的回忆”;有的是结构切分的层次关系不同引起的,如“咬死了猎人的狗”;有的是句中词语的语音节律差别引起的,如“我想起来了”;有的是同一词语或同一串词语所处的语境不同引起的,如“给我打个电话”,等等。上述歧义结构都是从孤立的多义结构体中分析出来的,这些结构一旦进入语境,歧义或多义便都可消除。

§3 语法现象成因的哲学解释

探讨语法现象成因的共性理论,当前不外乎两种观点:一种是生成语法的“管辖论”,强调句法内部成分的互相制约是语法现象成因的共性;一种是功能语法的“功能论”,强调外部功能是语法现象成因的共性。这里我们想在句子的生成、理解以及影响语法的外因和内因等方面从哲学角度来讨论语法现象成因的共性解释。

3.1 从生成角度解释语法

句子的生成包括“静态生成”和“动态生成”。静态生成是离开客观现实的一种生成,生成出的句子是脱离语境的孤立句。这种生成是语义制约句法,是语义映射到句法,即利用已有的静态语法知识从隐层(深层)的语义结构生成为显层(表层)的句法结构。生成过程是由动核结构映射为句法结构的过程:动核结构生成句子时,要抓住动核,确定动元,就能组成一个“句型—句模”结合体(句干),(21)再加上某种语用成分并作出语用选择就可生成一定的“句法—语义”格式(如动核结构“动核+施事+受事”在汉语里可根据现成的静态语法规则可生成“名施+动+名受”、“名施+把名受+动”、“名受+被+名施+动”句式)和表达类(如“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等等)。(参见范晓1996a)

动态生成是为表达现实中某个事件的一种生成,生成出的句子是具体语境句。(22)这种生成是客观事件通过认知和思维(23)折射到语法。表达的某个事实(一个事件或多个事件)是客观的;人们反映和认识客观事实的认知和思维是主观的;主观的认知和思维映射到语法时,是根据“表达需求和语境”(也可说“题旨情境(24)”)并运用静态语法知识(“句法、语义、语用”的静态规则)来选择并生成一定的句式和表达类型的。生成过程是客观事件到具体句语法的过程,其过程可表述为:

客观事件→认知和思维→表达需求和语境→具体句(语用→语义→句法)

可见,动态生成是在客观事件主观化的作用下根据表达需求和语境并利用静态生成的已有知识而实现的一种生成。从客观存在的事件出发到最后形成带有主观性的句子的过程中,认知和思维跟客观事实的结合对生成句子起决定作用;语义映照“认知和思维”并与句法对接结合成表里相依的句干;表达需求和语境对成分搭配中词语的选择和对承载认知、思维、表达需求的句法格式以及表达类型的选择起控制作用。如以“张三喝酒,(使)张三醉了”这个客观事实为例,这个事实在认知和思维的作用下体现为逻辑上的两个命题,语义上则反映为两个动核结构:“施事+动核+受事”(张三喝酒)和“系事+动核”(张三醉)。人们可根据表达需求和语境,并运用静态的语法知识来选择某种句式(如:“张三喝醉酒了”、“张三喝酒喝醉了”、“张三醉了”、“这酒把张三喝醉了”等)或某种表达类(如“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等)。这表明,主观的认知、思维与客观事件相结合是句子生成的基础,对生成句子有决定性;语义对事件、认知、思维有映照性,对句法有制约性;句法对语义有示现性,对语用有载体性;表达需求和语境对选择何种“句法—语义”格式和语用表达类型有控制性。

3.2 从理解角度解释语法

从理解角度来解释一个具体句,正好与动态生成句子相反。理解过程是从语法(句法、语义、语用)经过认知、思维到客观事件的过程:先从句法入手,深入挖掘语义,再分析语用,然后追溯到认知、思维乃至客观事件。具体可表述为:

具体句(句法→语义→语用)→认知和思维→客观事件

以“一锅饭吃了十个人”、“这锅饭吃了十个人”这类句子为例从理解角度进行解释。

句法上,这类句子主宾语一般是数量名或指量名短语,与动词一起构成“(指)数量名+动词+(指)数量名”式的主动宾句型。不符合这个条件,一般不能成立。例如:

*人吃了一锅饭。→*一锅饭吃了人。(施事无数量或指量)

?十个人吃了饭。→*饭吃了十个人。(受事无数量或指量)

透过句法从语义上解释,可析出这类句子的语义条件有三:一是动词“吃”表动作,主宾语和该动作有施受关系(“饭”是受事,“人”是施事);二是施事一般为“有生”的,受事一般为“无生”的;三是“一锅饭吃了十个人”和“十个人吃了一锅饭”句式不同,但动核结构相同(都是“吃”为动核,“人”为施事,“饭”为受事),所以可以互相转换。这种句式可记作:“”。(25)如果违反这些语义条件,或者句子不能成立,或者句子的意思发生变化。下面的句子都不属于这种句式:

两个人抢一个苹果。→*一个苹果抢两个人。(“苹果”不是施事,后句不能成立)

十个人有一本书。→*一本书有十个人。(名词跟动词“有”无施受关系)

一只狗咬了三只猫。→三只猫咬了一只狗。(施事受事都是有生的,变换后意思变化)

三块钱买了五斤苹果。→?五斤苹果买了三块钱。(两句都无施事,变换后不能成立)

从语用上解释,这类句子表示“供/让”的语用意义,所以称作“供让句”。(26)可通过能否变换成“受事+供/让+施事+V”式来验证。例如:

Aa.一锅饭吃了十个人。→b.一锅饭供/让十个人吃了。

Ba.一车货物送了十个人。→*b.一车货物供/让十个人送了。

Ad和Ba“句法—语义”结构相同:但Aa能变换成b,是供让句,Ba不能变换成b,不是供让句。说话时选择Aa这种供让句,是根据语用表达的需要。

然后可从客观事实、认知、思维角度作解释。这种句子可颠倒或变换结构形式而基本事实或基本意义保持不变,如“一锅饭吃了十个人”可变换成“十个人吃了一锅饭”,颠倒变换后命题意义不变、认知完形(映象)和客观事实不变。下面的句子变换后客观事实和基本意义变了,就不是供让句。例如:

两张羊皮买了五个人。→五个人买了两张羊皮。

这本书写了三个人。→三个人写了这本书。

3.3 从内因和外因角度解释语法

上面列举了影响语法现象的多种因素,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种;内因和外因。对某个族语语法而言,客观事实、认知、逻辑、语言接触、社会文化、历时演变属于外因,语用表达需求、语境、词汇、语音、文字对静态语法而言也属于外因;(27)族语语法内部静态的句法、语义、语用是内因。对外因和内因的各种因素既可分别解释,也可串合起来综合解释。

语法现象的产生和变化,外因是动力,内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才起作用。如汉语里的所谓“欧化”语法现象,它的外因是语言接触的影响,这种外因要受到汉语自身语法规则的制约,如英语中的定语从句影响到汉语长定语现象正是服从了汉语定语在前的规则。又如元明时出现的特殊判断句,直接动因是阿尔泰语的影响,但由于它与汉语语法不相容,就无法融入汉语语法而逐渐被淘汰。(28)再如句子的动态生成,就是在语法的外部因素客观事件和主观的认知、思维相结合的推动下,在外部因素表达需求和语境的控制下,根据语法自身的内部因素(静态的“句法、语义、语用”机制),来随宜选择某种句式和表达类型的。

注释:

①本文曾先后与高顺全、陈昌来、曹德和、徐阳春、张豫峰、陈忠、张云秋、曹秀玲诸君切磋讨论,他们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在此谨表感谢。

②严格地说,结构主义语法比较强调“描写”,特别是美国的“描写语言学”学派,更明确宣称对语法进行描写是其目标。以描写为主的传统语法(指传统教学语法)虽不是严格意义的描写语法,但本质上也可归入描写语法。生成语法和功能主义语法都宣称自己是语言学中的“解释派”。

③语法研究中的描写和解释各有自己的目的(或目标、任务),从语法研究整体上说,二者都需要、都重要,如果厚此薄彼就会起误导作用。其实无论是描写还是解释,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语法的“理解”。

④描写和解释相结合,是语法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具体参见参看范晓等《语法理论纲要》第六篇第四章。

⑤认知语法(接近于心理学的语法)和类型学通常归入功能主义语法,也属于解释派。

⑥意思是“我的铅笔比你的尖”。引自赵元任《汉语口语语法》,吕叔湘译本第45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

⑦对各种语法现象的成因简单列举,有些原因是交叉的,也可能有遗漏的,这里只是提供一个概要的说明。

⑧结构主义语法多从句法上找原因。生成语法的解释也多是从句法上找原因,如反身代词句法位置的变异用句法管辖论解释,不过生成语法所说的“句法”范围很广,有些语义的和语用的问题也被说成是句法的。

⑨尽管这种词类区分的背后有概念或语义作基础,但区分词类的直接根据是词的句法功能。

⑩语用表达的需求控制着动核结构、名核结构的组织和安排以及句式的选择。参看范晓(1996a,2000)。

(11)关于功能解释,可参看张伯江、方梅(1996)。

(12)这里所说的“客观事实”,也可称作“事理”,指客观事物或事件的本相。参看范晓(1993)。

(13)沈家煊、戴浩一等许多学者在对汉语语法现象作认知解释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可参考他们的学术成果。

(14)这里的逻辑特指思维中的形式逻辑(理性思维的一般规律)。亚里士多德认为句子的结构规则和逻辑判断相对应,根据逻辑判断中的主词(subject)和它的宾词(predicate)建立了语法上的主谓结构:主词反映语法的主语(subject),宾词反映语法的谓语(predicate)。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语法结构与逻辑有关。关于逻辑和语法的关系可参看王维贤《逻辑与语法》(《语法研究入门》,商务印书馆,1999年)。这种逻辑和客观事实有联系,事实是逻辑思维的基础,因此尽管逻辑和客观事实属于不同的领域,但逻辑解释也可用更深层次的客观事实来解释。

(15)历史语法的目标就是要揭示语法演变的规律。研究“语法化”虽涉及语用功能,也须从历史角度去解释,参看石毓智、李讷(2001),吴福祥主编(2005)。

(16)参看王力(1943),谢耀基(2001),顾百里(2005),薛才德(2007)。

(17)参见萧国政(1999),邢福义(2000),沈锡伦(2004)。

(18)这种动宾搭配吴语跟近代汉语比较接近。关于词汇影响语法的情形,可参看范晓(2007)。

(19)参看吕叔湘(1963),范晓(2007),叶军(2001)。

(20)汉字与音节对应(一字一音节),所以可说是音节字,它可通过语音进而又影响到语法;汉字是音义结合体,大体上对应于语法里的语素,所以也可说是语素字,它通过语素影响到语法里的构词、词语搭配乃至句法格式、语用形式。近年来有些学者提倡汉语的“字本位”语法,尽管这个理论有问题,但就他们论及字(语素)在汉语语法中的作用来看,也多少说明了汉字作为语素字对汉语语法的影响。

(21)关于“句干”,可参考范晓《句型、句模和句类》,《语法研究和探索》(7),商务印书馆,1995年;范晓《略说句系学》,《汉语学习》,1999年第6期。

(22)关于孤立句和语境句,可参看范晓《语境句和孤立句》,单周尧、陆镜光主编《语言文字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2月。

(23)认知和思维(包括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的关系是彼此交叉的,它们都是人脑反映和认识客观世界的一种活动。它们在主观反映客观事件和生成句子的过程中是互相联系着发挥作用的。

(24)关于“题旨情境”,参看陈望道《修辞学发凡》;范晓《修辞要讲究题旨情境》(《〈修辞学发凡〉与中国修辞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表达需求和语境”相当于修辞学所说的“题旨情境”。

(25)还有“这匹马骑了两个人”、“这件衣服穿了三代人”等句子也属于这种句式。参看范晓《施事宾语句》,《世界汉语教学》1989年第1期。

(26)这种“(指)数量名+动词+(指)数量名”句式只是供让句的一种。供让句还有其他的格式,如“名+供/让+名+v”式(如“衣服供人穿”)和“名处+可+V+名物”式(如“外屋可放东西,里屋可住人”)等。

(27)要把外部的动态语用表达需求和内部的静态语用规则区别开来,动态的语用表达需求(功能主义常用“交际功能”、“表达功能”等术语)属于题旨情境,是控制选择某种具有一定语用价值的句式或表达类型的直接外因。可参看范晓《语用的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语言科学》2006年1月(第5卷1期)。至于“词汇、语音、文字”,虽是语言的内部因素,但对语法而言也属外因。

(28)参看江蓝生《语言接触与元明时期的特殊判断句》,《语言学论丛》(第28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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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研究中的“解释”解读_语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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