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行政市场垄断绩效与对策研究_市场垄断论文

现阶段我国行政市场垄断绩效与对策研究_市场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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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随着企业改革、市场体系培育和政府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形形色色抑制有效公平竞争的垄断现象,并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一般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二是转轨过程中市场力量加行政权力形成的特殊垄断。第一种垄断形式大家比较熟悉,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之后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这种垄断现象虽然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也有所表现,但理论界和企业界目前反映强烈的还是第二种形式的垄断,这种垄断形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垄断依靠市场和行政的双重力量形成,既具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垄断的特点,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来推动垄断的形成和运作,又融进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垄断的某些成份,依托目前尚不完善的市场机制来操纵垄断,是当前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亦即“行政性市场垄断”。本文就这种垄断的表现、成因及我国反垄断的特殊对策做一探析。

一、我国行政性市场垄断的表现

1.制造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落后,阻止公平竞争

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以直接控制隶属于自己的国有企业为基础,利用各种手段制造部门和地区垄断,排斥其他主体进入所控制的市场范围。他们滥用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民族工业的口号,在国内许多行业规定苛刻的市场准入政策,极力限制非国有企业和“非嫡系”国有企业进入自己控制的领域自由经营。同时,地方保护主义者为了和自己的“政绩”挂钩,扶持起许多“先天不足”而又“后天失调”的生产企业。对此,地方保护措施通常是堵截外地产品进入,封锁市场,勒令本地商场优先销售地方产品,以垄断市场,或索性直接用“红头文件”发号召,领导带头购买使用本地产品。

2.保持双重身份,维持“官商一体”,热衷权钱交易,破坏竞争秩序

政府机构、职能改革迟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必然转变为一种垄断性的利益资源,使官员得以权钱交易,出现行政性市场垄断,导致市场失效和不公平竞争,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行政权力条块分割的场合,行政主管机关自办公司、企业,赋予自己既为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更加剧了游戏规则的混乱和不公平竞争,加之各类行政主管机关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加剧行业、地区的行政性市场垄断,阻碍生产要素的流动,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破坏竞争环境。典型表现为政企虚假脱钩,即政企之间“明脱钩暗挂钩”,使政企关系变成更为隐蔽的挂钩方式。行政主管机关和某些特殊权力部门,利用权力为自己所属企业申请各类特权,搞特殊经营,拒绝有关检查,以保证公司获得超额垄断利润,自己坐收红利。这种表面上的脱钩比公开挂钩更为恶劣,因为经营者对主管机关一级组织来说,有了独立性,但与个别权力人物的关系更为紧密,更具有谋取私利的性质。而主管机关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可以公开以“已经脱钩”为理由推御责任,转而采取私下包庇,同舟共济的手段。

3.公开“设租”,控制信息,从中渔利,排斥公平竞争

经济学中的“寻租”是指那些借助于政府的力量,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非生产性活动。“设租”无非就是社会利益集团用不正当手段让别人为自己设立相应的经济利益,使自己无偿占有。这种公开“设租”在有些行政机关已经发展到敲诈钱财的程度。另外,某些行政主管机关为了获取利益,故意封锁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有的部门对法律法规、中央政策(例如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不仅不做积极的宣传,贯彻执行,反而拦截封锁,拖延抵制,为自己违法乱纪,垄断经济事务提供方便,从中渔利。

4.滥用权力,乱收费用,增加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税制尚不健全,税种繁多,税率不一,亟待加以规范。然而,由于行政性市场垄断势力急剧膨胀,各级各类专业主管部门,行政化行业和地区主管机关滥用权力,巧立名目,随意收取巨额管理费用,且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强,收费范围越来越大,种类越来越多,以致造成“费大于税”的混乱、失控局面,直接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

5.协助企业向政府寻租

在计划经济下,行政主管机关作为各级政府的下设职能部门,直接组织各行各业的经济活动,其宏观管理职能和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职能是合一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两者在法律上已经分开,所有者职能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但原主管机关仍然抓住其下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特别是组织任命权不放,在改革上偏向自己的“嫡系部队”。同时,帮助更多的非国有企业向政府寻求优惠政策,主管机关的一些官员则私下充当它们与政府的“经纪人”,这里主管机关“帮助”的目的绝非真心为非国有企业服务,而是意在获取巨大好处。

6.通过立法“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利益合法化

行政权力对于法制的干扰,在执法方面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而在立法方面主要是部门保护主义。众所周知,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任务极为繁重,而部门行政权力又十分强大,所以根据我国的立法惯例和程序,全国人大、地方人大立法往往通过行政主管机关来起草,正式法律又常常需要大量行政法规加以具体化,法律几乎陷于行政机关里里外外的包围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管机关有足够的机会将部门利益巧妙地塞入各项法律和法规,使部门利益合法化。因此,在我国部门参与立法设计的积极性历来十分高涨,并常常出现部门之间为争夺立法参与机会而发生的种种不快现象。

7.运用行政性市场垄断制造贸易摩擦

垄断偏爱短缺,短缺能为垄断者带来利益。短缺产品是行政性垄断的天然物质基础,借此衍生出的垄断,是依托资源优势,霸占财路。90年代初,为了使地方经济优势在全国范围内尽可能得到优化配置,中央政府对当时紧俏农产品实行必要的统一价格或调控价格,但是,许多产区的行政机关为了地方利益最大化,总是以各种借口,对外地企业在统一价格或调控价格之外实行“价外加价”,作为组织原料供应的地方保护价。这种行政性的地方价格垄断使各地大型加工企业经济效益受到极大抑制,无力参与市场竞争。与此同时,当地小企业却拥有本地“低价政策”的保护!高物耗,低水平生产,导致规模不经济,资源大浪费。更有甚者,有的地方行政机关利用产品短缺之势,指令本地企业大量向农民收购,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同时以高价对外销售,直接导致产销区之间的贸易摩擦。

二、我国行政性市场垄断形成的原因分析

1.旧体制的影响和改革措施的不到位是造成行政性市场垄断的直接原因

我国原有的旧体制属于排斥市场机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高度依赖政府机构和行政力量,企业是行政主管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由行政主管机关所控制,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关联着行政机关的切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出现行政主管机关为其部门、系统或地区内的企业大开“绿灯”,滥用权力。自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为了使企业成为真正的生产经营主体,中央三令五申,要求行政主管机关与自己所属的企业或公司脱钩,不得插手企业事务。但由于改革措施的不到位,致使产权关系不明晰、市场机制不完备、法制建设不完善,为行政性市场垄断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机会,创造了环境。再加之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的界限难定,原有的政府管制或国家垄断行业与放开经营行业的边界不清,更为诱发行政性市场垄断提供了体制上的便利条件和繁衍土壤。

2.垄断利润是行政性市场垄断产生的诱因

体制转轨时期,由于客观上存在着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特别是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这就难免促使一些行业和部门为了谋求垄断利润而利用其资源优势,甚至权力,人为地设置壁垒,破坏市场秩序。难怪有人说,垄断利润所能够诱惑的,还主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格化的表现——各级各类政府官员。再加之利益约束行为与法律机制的不健全,就使得行政性市场垄断更难以有效抑制。

3.政治体制改革较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是行政性市场垄断放任和蔓延的深层原因

经济学家正确指出,在经济体制明显改变的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显然也进行过一些改革,但却基本维持着计划经济时期的框架模式,特别是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方面转变不大,对行政性市场垄断多有迁就和放任,使其得以发展和蔓延,因而与现行的经济运行机制很不协调,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改革发展和深化的障碍。

三、我国反垄断的特殊对策建议

1.紧密结合中央和地方的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反腐败,坚决剔除行政性市场垄断

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要配套,尤其是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直接关系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市场秩序的正常与否。经济学家汪丁丁说过,“经济体制改革在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突破情况下已经走到尽头”。因为政府机构、职能改革滞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权力必然转变为一种垄断性的利益资源,使官员得以权钱交易,出现腐败。而腐败和行政性市场垄断两位一体、互为因果,导致市场失败、市场变异和不公平竞争,无法实现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优化配置。为此,必须彻底改变立法过于依赖行政机关的状况,同时归并执法部门和政府机构,改革二十多年来对行政性市场垄断的回避和拖延的政策。

2.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理论和实践,通过制定并施行反垄断法来禁止和限制经济垄断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向认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只有公平竞争才会带来经济的增长与繁荣,才能激发经济活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实现充分就业,因而能增进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它的巨大危害就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其中,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现象有两种不同的表现,一是大家比较熟悉的一般经济意义上的垄断,即经济垄断;二是前面我们重点阐述的行政性市场垄断。经济垄断也可分为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从国外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法律指向不尽一致。有的国家指向垄断结构,有的国家指向垄断行为,有的国家则是兼而有之。但更多的表现为对垄断行为的禁止和对垄断结构的限制。以此为鉴,笔者认为,我国制定并实行反垄断法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极其迫切的。但结合我国产业及企业面临的现实状况,我国反垄断法的指向关键是垄断行为,对垄断组织的限制,实行适度容忍政策,既讲求容忍度,避免简单化地在反垄断过程中损害规模经济成长。也就是说只要行为合理合法,企业规模虽大也不受反垄断法的追究;如果行为不正当,小企业照样要受反垄断法的刑事和民事的追究。

3.利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战略改组的有利时机,积极培育规模经济,增强企业及产业的竞争力,尤其是国际竞争力

由于我国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进行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和设计的,加之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国际竞争国内化,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主要产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能是过度竞争的,而必须适度集中,形成规模经济,增强企业及产业竞争力,尤其是国际竞争力。1996年3月17 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规模经济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提到大力发展规模经济的场合多达十余次。另外1999年9月22 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我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其主要依据也正在于提高我国企业的规模经济水平,以此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所以,从实现既能有效禁止垄断行为,又能加快发展规模经济的双重目标出发,笔者认为可采取“盯住行为,放宽结构”的灵活政策,为此,应利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本战略改组的有利时机,鼓励和引导企业走兼并、合并、收购等扩张道路,鼓励企业通过参股方式形成多层次网络化的企业集团,壮大企业实力,改变我国企业规模过小、过度竞争的状况。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依靠企业的自组织力量,而不是行政权力和“拉郎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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