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改革及其对东北亚区域劳动力合作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北亚论文,劳动力论文,其对论文,欧盟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11(2006)06-0021-04
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欧盟统一市场的基本目标,因此,铲除一切不利于劳动力流动的障碍是欧盟的重要工作之一。劳动力流动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工作的流动,另一方面是地区之间的流动。与美国相比,欧盟劳动力在地区间流动性较低。在过去的10年中,38%的欧盟公民改变了居住地,其中绝大多数(68%)是在同一个城镇或村庄移动,36%的迁移发生在同一地区或其他城镇,21%的迁移发生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只有4.4%的迁移发生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之间的迁移率比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还低。欧盟充分就业的目标要求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开放,不断加强劳动力的流动,而劳动力流动的重要方面是劳动力在地区之间的流动,但劳动力在地区之间的流动存在许多障碍,如行政管理障碍(包括社会保障福利、税收制度、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体制等)、语言障碍、教育系统以及缺乏统一的移民政策等。如没有对知识、技能和职业资格的统一评价标准,尤其是从非正式渠道取得工作的资格认证,劳动力在地区间的自由流动尤为困难。
一、欧盟职业认证体系改革的背景
1.欧盟斯德哥尔摩会议
为了使欧盟在2010年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最具竞争力的经济组织,2001年3月,欧盟斯德哥尔摩会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建立更为正规、透明和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并要求成立欧盟高级特别组(High Level Task Force),该组织于2001年6月成立。欧盟高级特别组是由欧盟商界精英、劳动力市场的高管,教育专家,公共政策专家以及商业联盟高级专家组成。特别组的中心工作包括三个方面:1.确定新欧盟劳动力市场的主要驱动因素和特征,尤其关注劳动力的流动和技能水平的提高(Mobility and Skills);2.确认阻碍劳动力市场发展的瓶颈因素,提出相关解决措施使欧盟劳动力市场能够适应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3.提供相关政策以保证劳动力市场在2005年向所有公民开放,同时接受所有公民,这些政策要求在欧盟和成员国两个层面上展开。
目前,欧盟高级特别组已经确认造成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的三方面关键因素分别是:劳动力工作流动和技能的发展;劳动力在地区之间的流动;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化和透明度。
2.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改革的提出
欧盟斯德哥尔摩会议首次提出了对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规范化的构想。随着欧盟的日益扩大,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需要更加简单透明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这样才能使劳动市场更加灵活,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2002年3月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对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改革的指令性建议(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7 March 2002 on the recognition of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并通过该指令性建议开始实施对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改革,目的是开放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市场更灵活,鼓励更加自动的职业认证体系以及更为简化的管理过程。这一指令性建议目的是将原有的使用了40年之久的十五项法规合并,同时建立一套新的认证系统。在保持原有认证体系继续有效的同时,改革希望可以建立一个简单一致的法律框架,同时这一法律框架的前提是能够进一步放宽劳动力供给市场,实现职业资格的自动认证以及更便于今后的修改。
二、新欧盟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基本内容
(一)概述
欧盟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改革使多数成员国的公民受益,只要他们从事的是一般职业,并且他们的职业资格得到认可,就可以到其他成员国工作并可以得到和当地人同样的待遇。由于成员国间本国公民与外来人口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在劳动力输入国,外国公民需要完成一个必要的程序(试用期或者一个技能考试)。劳动力输入国要求服务者原籍所在国的行政机构出示证明,包括劳动者的国籍以及从事的合法职业。从业者无需任何职业或安全部门的授权与登记,只需要与劳务输入国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即可。该建议对从事与健康相关职业的服务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类人员必须在输入国的相应职业法定机构注册,另外,劳动力输入国可能要求这部分人向该国提前提出申请。新的欧盟职业资格认证系统包含三个子认证体系:
1.职业资格认证的一般体系
该体系是用于在指令中其他部分未提到的职业以及在其他认证条例中未被特别强调的情况。该通用体系以共同认证原则为基础,但是当某种培训的认证在劳动力输入国与输出国之间有明显不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2.以工作经验作为证明的自动的资格认证体系
从事工业、手工业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职业,可以根据不同条件,根据工作经验进行自动的资格认证。
3.特殊行业的自动职业认证体系
对于一些特定行业的自动职业认证是以协调最基本的培训条件为基础的,这些特定的行业包括:医生、普通护士、牙医、兽医、助产士、药剂师和建筑师。
(二)职业认证体系的基本内容
1.职业资格认证的一般体系
根据指令性建议,该体系的应用范围是除了以工作经验作为证明的自动的资格认证体系和特殊行业的自动职业认证体系以外所涉及的所有职业。成员国的法定机构允许其他成员国公民与本国公民一样有权获得并从事工作,只要求求职者在一个成员国取得他国要求的相应的或者接近要求的培训资格即可。该认证体系将职业资格划分为5个等级:
(1)资格证明。具备相应的小学或中学文化程度,已掌握基本知识或者拥有本国法定机构已接受短期培训的资格证明。
(2)普通证书。具备初级培训水平,通过职业培训课程已具有一定职业技能。
(3)成功完成短期培训的毕业证书。至少一年的优于初级的培训或者在职业技能方面得到了相应的培训。
(4)成功完成中级培训课程的毕业证书。经过更高一级培训课程或具有大学程度,并至少经过3至4年的连续学习阶段。
(5)成功完成高级培训课程的毕业证书。进行更高一级的训练至少4年。
对求职者,劳动力输入国可以对职业资格的认证增加一些补充步骤(至多三年的试用期或一个技能考试),劳动力输入国原则上必须允许求职者在试用期与技能考试之间进行选择。此外,一些国家可能会要求求职者出示语言合格证明,而对语言精通程度的要求往往高于对职业的要求,因此,指令性建议要求要防止那些蓄意利用语言考试剥夺求职者权利的不公正行为。
2.工商业及手工业部门自动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工商业和手工业部门以工作经验作为证明实现职业资格自动认证,该体系对职业经验认证成为职业资格认证的关键条件。认证工作经验的考核因素主要有:在相关部门的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及工作类型(私营业者或被雇佣者)。培训经历同样作为考核因素,并且可以作为对工作经验要求的放松政策。但是,培训年限应被成员国以证书形式证明或拥有某些职业机构认可。
(1)从事以下的职业:纺织、化工、石油、印刷、制造、建筑、食品、渔业、个人服务(如照相馆)、采购等都要符合以下条件:
工作经历/年接受培训年限
自主经营
6
-
3
3
4
2
雇员 5
3
6
2
另外,如求职者已经作为自主经营者或雇员,那他/她至少需要作为雇员5年以及作为私营者3年。
(2)对于从事中间人、餐馆、酒店、银行、运输、社会服务、娱乐服务、个人服务等职业的人员——委员会提出一个更灵活的办法,即不限定培训年限。但要符合以下要求:
工作经历/年接受培训年限
自主经营 3 -
2不限
雇员3不限
另外,若求职者已是私营者或雇员,那么他/她需要至少3年的雇员及2年的私营者经历。
3.特殊行业的自动职业认证体系
任何成员国对持有医生、普通护士、牙医、兽医、助产士、药剂师、建筑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职业资格实现自动认证。对这几种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具体要求与以前的职业资格体系相同,并对这些职业设置了最基本的条件:
(1)医生:包括基本医学培训、专家医学培训、一般医学培训
基本医学培训:大学毕业证书或提供更高教育的相应学院证书,至少学习6年或在某一所大学中或在其监督下完成总计5500小时的理论学习与实际练习。
专家医学培训:在基本医学培训6年学习的基础上要有全日制(或破例兼职)在某一所大学或其他认可的中心至少持续某段时间的理论学习与实际练习。
一般开业者资格:在基本医学培训6年的学习基础上,要求全日制(或兼职)在某一批准的医院实际练习至少2年时间。在2006年1月1日前证明对常见职业问题能很好解决,并在那以后的3年内取得证书。
(2)普通护士:至少10年的教育程度,这可以用学历或其他认可的证书证明。至少3年学习或者总计4600小时的全日制(或破例兼职)理论学习与临床训练,还要符合基本要求。
(3)牙医:已取得或证明已有资格获得大学或同等学力学院的文凭或证书,至少5年全日制的理论学习与实际练习,同样符合基本要求。
(4)兽医:已取得或证明已有资格获得大学或同等学力学院的文凭或证书,在某一所大学或其他更高的认证机构至少5年全日制理论学习与实际练习,同样需要符合其他具体要求。
(5)助产士:一是至少10年的普通教育,必须进行特殊的全日制训练。包括至少3年的理论学习与特别实习。二是已取得普通护士资格者,必须进行18个月特殊培训,还需要符合具体工作的要求。
(6)药剂师:本专业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力的文凭或认证,至少5年的培训包括至少4年在某所大学的全日制理论学习与实践以及6个月在真正药店工作或处方的实践。
(7)建筑师:已取得或证明已有资格获得大学或同等学力的文凭或证书,至少4年全日制学习或6年学习中有至少3年的全日制学习。对某些部分,德国不执行对建筑师培训条件的认可。
除了对医生和建筑师资格的规定,该法令提出了最低要求,使得各成员国在制定细节时有了更大的空间。通过培训,希望从事这些职业的人们将得到由成员国权威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这使得他们可以在其他成员国谋求职业。
(三)职业资格认证程序
职业资格认证需要个人提出申请,个人的申请要得到劳动力输入国的相应法定机构的允许并需要某些证明文件及证书。公民可以使用与自己相关的称号,也可以使用缩写,并且可以使用在其他国家的相应的职业头衔。认证机构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审理某项申请并检查证明文件是否不足。在收到申请的3个整月时间里,该机构将做出资格认定。申请如果被拒绝必须由该机构将提供相应的解释,如在最后期限内仍未给出资格认定同时也未告知原因,申请人可以诉诸法庭。
(四)欧盟成员国政府间的合作
为了便于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改革,该建议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力输入国与输出国之间的相应机构的合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每个成员国委派一个机构协调人,以便于该指令的实施规范统一。
2.每个成员国都应设立联系机构以帮助公民获得必要的职业资格认证方面的信息,并协助他们保护自己的权利。特别可以通过联系相应机构对认证进行管理。
3.任命成员国专署代表在欧盟委员会中专门处理职业资格认证问题,以便欧盟委员会在最大权利范围内处理该方面的事务。
不仅如此,每隔两年,各成员国要向欧盟委员会提交该建议实施情况的报告,如建议中某一项中的某一部分实施在某一领域遇到很大困难,那么欧盟委员会就要与出现问题的成员国共同检查。同时,欧盟委员会积极接受各成员国提出的一些建议。这些建议的目的在于保护从业者权利,加强成员国之间信息交换,对职业资格水平进一步细节化,在健康领域加强某些提供临时服务的从业者的管理条款。
三、对东北亚地区劳动力合作的启示
欧盟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改革的目的是保证人员的自由流动,促进欧洲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达到欧盟2000年3月里斯本欧盟会议上提出的充分就业的目标。这对东北亚地区劳动力的跨国流动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范例。
为了促进中国东北振兴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实现中国东北地区与东北亚区域合作的良性互动,应积极推动各领域展开实质性的交流与合作。由于目前在东北亚地区建立完整的制度性区域经济合作体系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有关国家应该积极推动各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和交流。其中在劳动力合作领域,要为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创造便利条件,也要加强劳动力资源开发和人员培训。
欧盟在经过50多年的经济一体化发展后,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经济体,对于解决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各种矛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尽管欧盟和东北亚地区在地理、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上存在诸多的不同之处,但是从本质上说,这两个地区之间在劳动力技能和流动方面所面临的困难都是与社会结构变化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关,各种经济因素之间在相互作用的方式上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性。因此对于欧盟劳动力相关政策的研究将有助于东北亚区域劳动力合作的开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收稿日期]200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