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地方审计机关数据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效率论文,因素论文,机关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审计处理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做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措施,审计机关通常针对被审计单位滞留、挪用、虚列财政支出和扩大支出范围、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决定(郑石桥,2011)。它是审计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较强的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被审计单位应该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处理决定。作为衡量审计机关发挥免疫功能的重要指标,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包括四个方面:上缴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和调账处理执行率,四者分别通过各自己完成任务的数额与相对应的审计决定要求应当完成的数额之比计算得出。
本文基于审计署官方网站、《中国审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以及《中国市场化指数》等公布的数据,通过对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处理执行情况、地方财政状况以及同级政府干预对审计机关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关系的分析,讨论财政收支状况与政府干预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统计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干预和财政收支状况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即上缴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以及调账处理执行率都有着负面的影响。结论说明,地方政府干预以及财政收支状况是影响地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重要因素。
二、研究假设
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是与我国国家管理体制相互适应的,这一模式的最主要特征是地方审计机关对上一级审计机关以及本级政府负责,并且本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要服从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即本级审计机关受到双重的领导。来自于这两方的压力迫使地方审计机关陷入较为复杂的审计环境,无法保持其客观的独立性。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地方审计机关的人事调动、审计人员的选拔与任免、审计费用的批准都是由地方政府所负责,这就导致了本级政府在审计机关进行整个审计业务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在关联到本身利益的重大审计事项中,政府甚至会利用自身权力优势实施决策性的手段。我国各地方存在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利益可能会忽视法律法规以及行政道德,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和决策,在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工作时强行施压,不仅不给予基本的业务配合(如减少审计拨款、进行不科学的人事调动),甚至迫使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素养,修改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将会陷入两难局面,在审计处理中有所妥协,难以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一方面,地方审计机关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不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与地方政府相互商议,宽松处理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大而化小,小而化无,没有出示客观的审计报告。另一方面,地方审计机关同时要向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这种不负责任的审计态度下做出的审计报告无法真实反映地方政府的现状和问题,直接导致上级审计机关不能了解地方的现实情况,不能有针对性地做出正确决策,各级审计工作都会因此大打折扣。
第二,我国关于审计体制的法律法规给了审计人员一定的弹性空间,使得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业务时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在不触及法律上下限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在安全区间内斟酌进行审计处理,实施既能满足地方政府要求又能维护审计机关自身利益的审计手段。当然,一部分审计人员会违反审计操守,将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抛掷脑后,做不到廉洁从审,选择与地方政府进行不正当交易以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地方政府部门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处理建议不予理睬,不予配合,甚至进行阻挠,加大政府干预,在追逐地方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减少应当上交的财政数额,使得上缴财政执行率变低;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中的妥协,在弹性范围内修改审计意见类型,上交带有偏差的审计报告,协助地方政府盲目地保护地方经济利益,向上级无限制地索取财政拨款,可能使得减少财政拨款执行效率以及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效率也越来越低,综合来看,政府干预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是有一定负面影响的。
综上所述,同级政府完全有干预地方审计处理的可能性,而且如果同级政府想要干预审计处理,这种干预完全可能实现。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同级政府干预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有负面影响。
在我国,审计经费短缺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使得审计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导致审计经费短缺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其中,从客观角度看,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而国家财政拨款又极为有限,不可能无限制地对地方予以财政方面的支出,因此,各个地方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机关的执行效率。在财政状况良好的地区,政府在满足当地群众的基本物质需求后仍然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到其他建设,地方政府也会对审计工作相对重视,并且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审计机关的相关工作,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招聘更有能力的审计人员,购置必要的审计设备,甚至补偿违法违规经济行为导致的财政缺口,使得整个地方审计系统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审计业务中去,提出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出示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改善行政管理也变得有理可依,直接提高了审计处理的执行效率。反之,在财政状况比较恶劣的地区,地方政府首先选择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有限的财政拨款根本无法填补这一空缺,能够分给审计机关的资金就会更加少,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不仅无法接受培训,而且可能因无法得到基本的薪酬而辞职,造成审计人员流失。同时,审计人员常年把精力放在寻找审计经费上,没有办法全身心投入到审计工作中去,不可能做出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地方政府无法根据审计报告做出适当的反应和经济决策,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在主观原因方面,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经费的数额。地方政府片面追逐地方利益以及GDP,会相应地缩减审计资金的支出,使审计工作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加之部分审计人员与当地政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无视审计人员应有的基本素养,将原本就不足的审计经费收入囊中,无法对违法违规经济行为导致的结果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偿,导致审计处理执行效率随之变低。
总的来说,在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审计机关可以发挥其作用,监督并督促当地政府上缴财政以提高上缴财政执行效率;由于财政状况良好,无需无节制地向上级索要财政拨款,相应地减少了财政拨款,同时提高了归还原渠道资金。反之,财政状况较为恶劣的地方会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因此,地方财政对审计执行效率是有影响的。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地方财政状况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有正面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设计
1.依存变量。依存变量是审计处理执行效率(Y)。我国政府审计主要开展两种类型的项目,一是项目审计,二是审计调查。本文主要关心项目审计的审计处理效率,表现为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包括:上缴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调账处理执行率,各个指标的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三)样本选择和数据收集
本文的样本选自2003-2008年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统计数据,由于审计署对2006年的各审计主体数据采用了不同的统计方法,因此该年度数据未能纳入统计分析。上述数据均来源于《中国审计年鉴》和审计署官方网站的“统计数据”栏目。
四、统计分析(摘者略去此部分内容)
审计处理执行率与政府干预指数(GOVERNINTER)负相关,与假设一致。说明审计处理执行率受到了政府干预的负面影响,政府干预涉及的越深入,审计处理执行情况就越糟糕。但是,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显著,说明除政府干预程度之外,还有一些因素对审计处理执行情况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审计处理执行率与地方财政状况(LOCALF)正相关,与假设一致。在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审计处理执行率较高,说明在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监督并督促当地政府提高上缴财政执行效率、减少财政拨款,提高归还原渠道资金等方式,使审计处理执行率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
五、结论和启示
同级政府干预、地方财政状况是影响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重要因素,并且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有负面影响,即同级政府干预程度越深,就会对上缴财政执行效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效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效率和调账处理执行效率四个指标起到越深的抑制作用;地方财政状况良好、人均财政收入越高的地区,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四个指标就会越高,反之越低。这表明,由于同级政府干预引起的主观因素以及地方财政状况引起的客观因素两者相互作用,使得审计机关在处理审计业务时不能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能,没有科学地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科学处理,以至于获得的审计成果质量没有达到标准,不能起到及时的经济监督作用,与此同时,上级审计机关无法依据审计报告作出正确的经济政治判断,无法对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如此恶性循环,导致地方审计机关处于一种审计无效的状态,部分地方政府也会因此更加无视审计监督制约的职能,审计机关的设立就会逐渐形同虚设。
我国的基本国情与现行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在长期的不断磨合中逐渐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由于审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针对审计独立性遭受破坏,审计处理无效以及审计机关无法执行强有力的监督职能这一现象,我国应当从经济、行政两方面入手,双管齐下,综合整治审计处理难与执行难的两难问题。
针对同级政府干预问题,首先,应当改善审计体制,把审计机关从地方政府的管辖中分离出来,最大限度地保持其独立性,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其次,应当针对已有的审计缺陷进行一系列调整。政府树立正确的审计意识,将高质量的审计工作视为提高经济水平、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手段,加强协助审计工作的力度,为审计工作的进行提供有效保障,积极配合地方审计机关工作,使审计业务处理能够在顺利平稳中进行。同时,应该注重审计人员的硬件和软件培养,即不仅要提高审计人员的基本审计技能、完善审计基础设施建设,更要加强审计人员素质的培养,督促审计人员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完成国家赋予的神圣使命,始终用法律法规、道德素养来规范自己,不畏强权,不做权钱交易,始终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针对地方财政状况问题,各地方首先要做的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全力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运行模式,最大化增加财政收入,在确保满足基本物质需求的基础上,从经济上不遗余力支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工作,进行财政投资,大力培养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审计设备,缓解审计机关的经费压力,为审计处理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同时,应当加强对审计经费使用的监督,搞清楚审计经费的来源、用途以及使用效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挪用审计资金、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个地区都必须投入同等的财政资金进行审计工作。地方政府对同级审计机关的财政支持应当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即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应当区别进行财力支持。如果不考虑当地的财政情况,一味盲目地要求投入大量的审计经费,会加重地方政府的压力,甚至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同样达不到审计处理要求。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针对行政、财政导致审计处理效率低的问题,从政治、经济方面做出反应,积极寻找有效的对策,推动我国审计事业逐步走上高效率轨道并且具有自身特色,使审计工作完全实现其“免疫系统”功能,使审计成果成为协助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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