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促进女性就业的责任_党政机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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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09)02-0028-04

引言

报载①:2007年5月在广东省第四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有地方政府领导同志在讲话中谈到女性就业问题时说,自己曾批评过某招聘单位的负责人“招女性麻烦,问题多,还要休产假”的观点,反驳道:“那你是怎么出来的?还不是母亲生下来的”,赢得与会女干部的掌声一片。——笔者评论:促进女性就业,政府领导为女性说话,本值得肯定,但如果把责任都推向企业却有失公允。

女性生儿育女为家庭、社会和人类作贡献,休产假理所当然,由于生儿育女休产假而影响就业竞争力,需要由公共政策的倾斜支持得以提高,所造成经济损失也应该获得全社会共同补偿。

企业认为“招女性麻烦,问题多,还要休产假”,说的是真话。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挑选“性价比”最优的雇员是企业的经济理性,无可厚非,否则“非理性”企业就会在市场竞争中被“理性”企业挤垮。

政府应该为女性说话,但有必要承担自身的责任。政府的责任就是为促进女性就业进行制度建设,保证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不让多雇女工的企业在经济上多受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对政府责任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政府在没有完成搭建企业之间平等竞争的平台之前,将“歧视”女性的责任简单地推向企业是不公平的。

目前,政府创造女性“公平就业环境”可以做的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立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环境,即不让多雇女性的企业多受性别亏损;另一方面作为公共机构的“党政机关”应该为雇佣女性做好表率。具体说来政府要做的工作有:变企业生育为社会生育保险、哺乳时间误工对企业实行补贴、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统筹安排、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岗位上增加女性就业的比例,等等。

一、加快推进生育保险覆盖面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的是“企业生育保险”,各企业都只对本企业女工承担生育保险支出。这种制度安排在“政企合一”的条件下具有一定合理性,实行市场经济以后,“政企分开”,企业自负盈亏,生育保险成本依然由企业各自负担就显得不合理了。因为多招女工吃亏,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自然会减少雇用女工,妇女就业难的问题就产生了。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为了不让招收女工较多的企业遭受较多的“性别亏损”,为了不让妇女因承担生育责任而影响就业,变“企业生育保险”为“社会生育保险”就成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1月1日起试行),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全国有了统一的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办法。199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在生育保险上的目标是:20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什么是“基本实现”?劳动部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规定:“全国80%左右的县(市),到本世纪末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并将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实际上,生育保险扩大覆盖面的目标在2000年远远没有达到。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资料,直到2006年底,城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制度规定的覆盖率为76%,失业保险覆盖率为78%,工伤保险覆盖率为69%,生育保险覆盖率为52%②。众多女性依然因为“企业生育保险”没有改制而在劳动力市场上承受不公平的就业待遇。

近年来,在政府主导下,虽然生育保险社会化工作有较大进展,但是,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目前是五大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最少的。在理论上,能覆盖城镇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就应该能覆盖生育保险,目前以城镇在职职工参保人数计,生育保险只相当于养老保险的51%,国家统计局披露:2007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0137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5183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4954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22311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8020万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中,参保职工13420万人,参保退休人员4600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1645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150万人,城镇职工为10495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2173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3980万人,城镇职工为8193人;而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只有7775万人③,分别为养老保险的51%,医疗保险的58%,失业保险的74%,工伤保险的95%(见表1)。推广生育保险依然有很大的空间。

二、哺乳时间误工对企业实行补贴

即使生育保险由社会统筹,企业依然需要独自承担妇女哺乳期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和孩子三岁前母亲增多的病事假。

企业在参加生育保险以后,虽然生育费用产假津贴等项目已经不用企业自己来支付了,但是产假后哺乳期每天一小时误工(约6个月)还是要由企业来买单,《女工劳动保护规定》要求: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约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告,2007年共有113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如果其中误工费用由政府买单,或者也纳入生育保险,比如在90天产假不变的条件下,领取产假津贴的天数从90天增加到105天,同时减免企业对哺乳期女工的误工支出,多雇女工的企业就可以减少经济损失。

三、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统筹安排

与企业承担生育保险费用原理相同,企业独自承担女工劳动保护费用也影响女性公平就业。即使以后完成改制,企业生育保险全部转向社会生育保险,女工劳动保护费用也是企业在雇佣女工时需要考虑的成本支出。女工劳动保护费用有购置冲水器、温水箱;建设卫生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费用;还有女工健康检查费、小额女工福利等。根据相关规定,上述费用不能纳入生育保险,目前依然需要企业自理。这项费用看起来不像生育保险费用那样引人注目,实际上不比生育保险费用少。

我国以前没有关于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的统计资料,首次披露这项费用的是2001年底北京市的一次调查④,调查发现女职工人均保护费用为175.08元,是同期女职工人均生育保险费用68.47元的2.56倍。(见表2)

四、党政机关岗位上增加女性就业比例

政府要求企业多招女工,那么政府首先应该在党政机关雇用职员时不排斥女性,比如在党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中扩大女性就业的比例,使之不低于同期企业女职工的比例。

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我国“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女性的比例为27.8%,是所列16个行业中女性比例最低者之一,仅高于“建筑业”、“采掘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见表3)。如果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女性55岁退休,比企业单位女性延迟退休五年,“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女性的实际比例比统计数字显示的还要更低一点。同年,不包括农业等部门,城镇女性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例为38%。

要求党政机关雇用女性的比例不低于同期企业女职工的比例,首先是因为政府要在促进女性就业方面做出表率;第二,党政机关岗位对体力与连续性劳动的要求不会高于企业;第三,党政机关属于公共组织,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五、质疑“女性按比例就业”的政策建议

在要求政府承担促进女性就业责任的政策建议中,常常看到实行“女性按比例就业”的提议,即要求政府在各行各业中分别规定女性就业的比例,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课以额外税收,或“女性就业保证金”。对于此项建议笔者不敢认同。如果说要求“党政机关”女性就业比例不低于企业还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要求行政力量直接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配置就有可能重走计划经济的老路。

提议者们只是觉得以往政府法规条文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对女性就业的保证力度不大,但大多没有讲清为什么要保证女性就业率的道理。笔者揣摩提议者可能主要基于以下两种不同的假设:

第一种假设:女性与男性劳动能力相当,造成男女就业率差距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因此需要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确定女性最低就业比例以纠正歧视。

笔者评论:第一,这条假设并不成立。在当前工业社会,女性劳动能力总体上弱于男性⑥,无论是女性自身的体力、速度、连续性劳动能力还是成就动机都不如男性,调查显示,雇主对以往所雇男女职工的比较评价也是如此⑦,对此笔者不再赘述。

第二,用人单位“歧视女性”的指责基本不能成立。在经济学意义上,所谓“歧视”是指“你行我说你不行”,有偏见;如果“你不行我说你不行”那是“性别正视”,实事求是。说歧视“基本”而不是“完全”不成立是因为单位难免在用人时存在“统计性歧视”,即由于招聘搜寻成本的制约,雇主来不及将少数优秀女性(相对与少数平庸男性而言)从女性大群体中挑选出来,而凭大数法则无奈排斥掉了这些本来可以为本单位创造更多价值的女性。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以后,企业要为自己的盈利或亏损负责,基本上不可能有意排斥能为自己创造更多经济价值的员工。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其实是不讲“歧视”的,当年我们经常引用马克思《共产党宣言》里的一段话来批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冷酷无情:“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⑧中国也有句俗话:“生意场上无父子”,既然市场经济可以连家庭温情父子关系都不顾,还会在乎你是男是女吗?

第三,别说各行各业实行“女性按比例就业”技术上很难操作,即使政府硬性规定各行各业女性就业比例,就有可能既影响女性也影响男性平等竞争的就业机会,进而影响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

第二种假设:女性劳动能力弱于男性,正因为如此,政府公共政策要向弱势群体倾斜,像优待残疾人就业一样优待女性,像确定残疾人就业比例那样确定女性就业比例⑨。

笔者评论:第一,女性劳动能力总体上弱于男性,笔者有同样的认识。这是因为男性比女性更适合当代“人力环境”,随着“人力环境”的改善,比如劳动工具和作业环境改良,产业结构升级等,男女两性就业率差距会渐渐缩小,回顾百年世界妇女就业史,妇女就业率呈明显的不断上升趋势,这是经济发展的自然需要,而不是靠“女性按比例就业”来实现的。

第二,对女性不同的生理因素采取不同的公共政策。在既定的“人力环境”下,当前女性就业竞争力相对较弱主要是其自然生理的原因,生理因素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女性生育功能有关,比如停工休产假;一类是生育功能以外的其他生理因素,比如体力和速度不及男性。对于女性因为要承担生育职能而影响就业竞争力,公共政策应该予以补偿,因为生儿育女也是全社会的事,比如在法律层面上制定女工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险条例,并予推广和执行;对于生育功能以外的其他生理弱势,公共政策就不必倾斜,否则一部分竞争力稍弱的男性(相对与较强的男性)也会以同样的原理提出同样的要求。

第三,“女”不能成为社会保障救助的资格条件。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政府对残疾人的就业救助。政府之所以对失业者残疾人实行就业救助,是因为不对失业者和残疾人进行就业救助就会增加对他们的社会保障救助,而“女性”不是社会救助的对象,我们不应该将“女性”往“老弱病残”的队列里送。

第四,就业政策向女性弱势群体倾斜可以有多种选择。除笔者以上提议外,还可以要求《就业促进法》写上:在劳动能力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雇用女性(抵消普遍存在的“统计性歧视”对女性就业的负面影响),等等。另外,为保证女性福利,还可以将社会保障制度引向“家庭友好”的发展方向。

如果公共政策一定要实行“女性按比例就业”,这将意味着市场经济的公平理念被其他公平理念所取代了。在市场经济公平理念中,就业只是手段,有效使用劳力促进经济发展才是目的,只有能更多增加经济效益的劳动力配置才是正当的;如果把就业看成目的,为就业而就业,那就不是市场经济了。

总之,促进女性就业,需要政府首先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当然,这种承担应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注释:

①黄华华:招聘女工很麻烦,那你是怎么来的?《人民日报》2007年5月25日,《羊城晚报》2007年5月16日。

②劳动保障部公布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基本情况,中央政府网站http://www.gov.cn/gzdt/2007-11/29/content_820307.htm,2007年11月29日。

③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④潘锦棠: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调查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05年第2期。

⑤未公开发表。

⑥潘锦棠:性别人力资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⑦潘锦棠:北京市女大学生就业供求意向调查分析,《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页。

⑨《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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