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火灾调查分析论文_赵武军

一起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火灾调查分析论文_赵武军

摘要:通过一起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火灾调查,根据现场的痕迹物证和证人证言,确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并分析了起火原因,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对同类火灾事故开展火灾调查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电气线路故障;火灾事故;勘验;烟熏;痕迹;火灾调查

1 火灾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0日14时许,某市一购物中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0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损失500余万元。起火建筑框架结构(楼板为预制板),地上四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14.6m。地上一至四层建筑面积2714.36平方米,主营床上用品及服装,地下一层建筑面积478平方米,经营鞋类商品。

2 火灾现场勘验情况

2.1环境勘验:

该购物中心东临金牛大街,北临当中街,南侧的黑珍珠餐馆和华都鞋业均未过火;西面该购物中心后院南侧的一幢地上三层小楼未过火、未烟熏,后院北侧一幢地上六层的小楼未过火、未烟熏。

该购物中心主立面南北向分为八个开间。地上一层由南向北第一个开间门头标识及门店内均未过火;第二、第三个开间门头有较重的烟熏,门柱上部有烟熏,整体基本完好,门店内的物品全部过火;第三至第八个开间是门头过火烟熏程度由南向北渐重。地上二层至四层每层有十五个窗户,二层窗户上方的烟熏痕迹浓厚,三层窗户上方的烟熏痕迹轻于二层、且由南向北渐轻,三层窗户上方除南起第二个窗户和第十二至第十五个窗户上的烟熏痕迹较浓外,其他部位都较淡。

该购物中心的南、北立面无烟熏痕迹。

该购物中心西立面,地上一层的挑檐和窗户有轻微的烟熏痕迹,地上二层、三层、四层窗户,均用砖封堵,二、三层窗户四周有烟滋出,窗户上方有较轻的烟熏痕迹;四层窗户四周没有烟滋出,窗户上方无烟熏痕迹。

以上痕迹呈火势由地上一层向地上四层逐渐蔓延的特征。

2.2初步勘验:

该购物中心地上四层整体未过火,烟熏较重,其烟熏程度由中间向南北两侧渐轻。

该购物中心地上三层大部未过火,主楼梯间对面及两侧柜台的上部过火烧毁,向南北两侧柜台受损渐轻,未过火,有烟熏痕迹。

该购物中心地上二层全部过火,吊顶全部过火掉落,其轻钢龙骨严重变形、扭曲、掉落,变形;所有货柜及货物全部严重过火受损、炭化、塌落;该层包覆水泥柱的木工板装饰材料过火烧损。

该购物中心地上一层全部过火,所有货柜及货物全部为上部过火;该层包覆该水泥立柱的木工板装饰材料过火烧损,其损毁程度以主楼梯间为中心向四周渐轻。一层主通道,该通道西部塑质卷材商铺中,竖立的塑质卷材上部过火、熔融、变形,其受损程度西部较重,南侧的木质货柜过火炭化,由北向南呈由低向高的斜茬状。

从地下一层经由主楼梯间上到地上一层两侧的立柱上的烟熏痕迹均呈西低东高的斜坡状。

以上痕迹呈火势由地下一层逐层向上蔓延的特征。

2.3细项勘验:

该购物中心地下一层共设商铺42个,对其进行分组编号。贴西墙由南向北为1号至8号商铺,贴北墙由西向东是9号至11号商铺,贴东墙由北向南为12号至18号商铺,贴南墙由东向西是19号至20号商铺,中间部位南北向、背靠背设两排商铺,西面一排由南向北是21号至31号商铺,东面一排由北向南是32号至42号商铺。

5号、6号商铺与对面的28号、29号商铺之间原有的钢构件过火后北侧面受火变色,由西向东逐渐由瓦蓝色过渡为灰白色和瓦蓝色相间,且灰白色块逐渐变大。27号商铺和28号商铺之间的钢质货架过火后大部呈瓦蓝色,钢质桌椅整体呈铁锈色。

以上痕迹呈火势由5号、6号商铺向东蔓延的特征。

5号至8号商铺的西墙上有六个高窗。南起第一个窗户位于5号商铺内,木质窗户过火,窗扇烧失,窗框炭化严重但仍基本成形;南起第二个窗户位于5号和6号商铺的分界处,木质窗户全部过火,窗扇和大部分窗框烧失,仅有下框和右上部的窗框局部残留,严重炭化;南起第三个窗户位于6号商铺内,木质窗户过火,窗框炭化、基本成形,窗扇炭化、仍有局部残留;南起第四个窗户位于7号商铺内,窗框和窗扇过火炭化,整体成形残留;南起第五个窗户位于7号和8号商铺隔墙处,窗框炭化较重、整体残留,窗扇大部烧失,窗扇的下部有残留;南起第六个窗户位于8号商铺内,窗框严重炭化,窗扇烧失。

以上痕迹呈火势由5号、6号商铺向7号商铺(北)蔓延的特征。

6号商铺内小库房内逐层码放有盒装的鞋子,整体过火,部分残留,向5号商铺方向倾倒。5号和6号商铺两个库房之间隔断南侧地面的梯形木板,5号商铺一侧炭化深度大于向6号商铺一侧。5号和6号商铺两个小库房之间的隔断北侧有一个油漆铁桶,整体受热向上鼓起,铁桶的上半部过火变色,向5号商铺一侧局部呈瓦蓝色,其他部分呈灰白色、间斑点状的铁锈色。

以上痕迹呈火势由5号商铺向6号商铺蔓延的特征。

5号商铺南侧是一个位于楼梯下方的储物小间,以石膏板分隔,该石膏板过火烧损程度北重南轻。

以上痕迹呈火势由5号商铺向储物小间(西)内蔓延特征。

5号商铺全部过火,木质货柜和盒装的鞋子全部炭化、坍落,西侧的坍落物高度中间高、向南北两侧渐低,南北两侧的坍落物高度由西向东渐高。

以上痕迹呈5号商铺内的火势由西向东(由商铺内向外)蔓延特征。

5号商铺库房内贴西墙南北向有4个木盒,木盒的烧损、炭化程度由北向南渐轻,贴东侧隔断南北向有4个木墩,木墩的烧损、炭化程度由北向南渐轻。

以上痕迹呈5号商铺库房内火势由北向南蔓延的特征。

综上所述,5号商铺和6号商铺的火灾痕迹呈火势由5号商铺的小库房的北部向四周蔓延的特征。

2.4专项勘验:

2.4.1地下一层电气线路的勘验。主楼梯间通往地下一层的梯段的北侧墙面上设置有地下室的楼层配电箱,从该配电箱分别引出配电线路,沿东西两条走道上部至每个商铺处分线,每个商铺分线处设空气开关,然后再向商铺内用电器具供电。其中,5号商铺至8号商铺的配电干线及向商铺内的分线均过火、向下悬挂在梁下,6号、7号、8号商铺的空气开关悬吊在空中,整体完好,有较浓的烟熏痕迹,5号商铺的空气开关掉落在地面上,其塑质外壳炭化、碎裂。

5号商铺内的配电线路过火后向下掉落在货物的坍落物上,其中商铺内西北部的一段单股铜芯线过火严重,强度丧失、变脆、易折,其他部分的单股铜芯线线质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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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商铺货柜内,每层展柜原来都设置有日光灯管,该日光灯管设在铝合金灯架上,灯架内的电线采用多股铜芯线。除商铺内西侧货柜坍落物的中间部位有较完整、成形的日光灯管及铝合金灯架成形外,其他部分发现的日光灯管及灯架均过火受热、变形、熔融,多股铜芯电源线过火受热、线质变脆、断为小段。其中靠近库房门口的残留的电线显示:货柜内日光灯管的电源线是从货柜背后穿孔引入,进入货柜后的电线再穿软管。

2.4.2 5号商铺西部的铁质物件的剩磁测试。采用剩磁测试仪对悬挂在5号商铺横梁西部(5号商铺西北部)的铁丝及该铁丝下方火灾残留物中筛洗出的铁质气枪钉进行测试,测试最大值分别为0.6mT和 1.3 mT。

3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情况

3.1起火时间的认定

起火时间约为2017年2月10日13时55分左右,主要依据如下:

(1)辖区中队接到报警的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14点09分,5分钟内到场后商场二层已滚滚浓烟,地下室已无法进入。

(2)根据火灾报警人的描述,其报警时间为:14时05分,期间地下室已经有人进入进行了火灾的扑救。

(3)根据对其余参与火灾初期扑救的商场人员询问了解到,参与扑救的时间大约在14时05分,参与救火人员那时已能看到明显的火光。

3.2起火部位的认定

起火部位位于该购物中心地下一层的5号商铺内。主要依据如下:

(1)购物中心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其中,地下一层烧毁最为严重,一层二层全部过火,三层局部燃烧,四层未过火,仅有烟熏,呈现出火势自下而上蔓延的特征。

(2)5号商铺内的物品烧损严重,整体呈现上部灰化下部炭化,外部灰化内部炭化的特征。

(3)5号商铺南侧的石膏板烟熏程度北侧重于南侧,呈现出火势由商铺由南蔓延的特征。

(4)5号商铺至8号商铺的西墙上有六个窗户,基木质窗框、窗扇的过火受损程度由南起第二个窗户向南北两侧逐渐减轻,呈现出火势由5号商铺和6号商铺的隔断处向南北两侧蔓延的痕迹特征。

(5)5号商铺东侧的28号商铺和29号商铺之间的钢构件过火变色程度西侧重于东侧,呈现出火势由5号商铺向东蔓延的痕迹特征。

(6)参与初期火灾扑救的人员均证实最先起火的部位是5号商铺。

(7)5号商铺内及门口散落有5具使用过的灭火器,与初期火灾扑救人的证言相符。

3.3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位于地下一层5号商铺储藏间内北部。主要依据如下:

(1)5号商铺内南北两侧的展示柜过火,其残留物西低东高,呈现出火势由储藏间向东蔓延的特征。

(2)5号商铺储藏间上部的钢筋混凝土横梁过火严重,酥裂、抹灰层脱落,屋顶的抹灰层过火严重、爆裂,呈现椭圆形大片脱落状,标明该部位长时间受到高温作用。

(3)5号商铺与6号商铺之间的西墙上烟熏程度南侧重于北侧,呈现烟气由5号商铺向6号商铺蔓延的特征;该部位的暖气片过火变色,形成南重北轻的斜坡状变色痕迹,呈现火势由5号商铺向6号商铺蔓延的特征。

(4)5号商铺储藏间北部地面上的木块过火,炭化程度南重北轻,呈现火势由5号商铺储藏间向6号商铺储藏间蔓延的特征。

(5)5号商铺储藏间东西两侧的木质箱体过火炭化,烧损程度由北向南减轻,呈现出储藏间内的火势由北向南蔓延的痕迹特征。

(6)位于5号商铺储藏间北部的电源主线过火严重,强度丧失、变酥变脆,该部位用于展示柜照明灯供电的多股铜芯细线烧损严重,残留部分细碎、不完整,表明该部位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

(7)参与初期火灾扑救的人员均证实最先起火的部位是5号商铺储藏间内北部。

3.4起火原因的认定

可以排除放火、遗留火种、用火不慎、自燃、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地下一层5号商铺内与储藏间贴临的展示柜背面北侧电源线故障引燃鞋盒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主要依据如下:

1.经当地公安刑侦部门调查,排除放火嫌疑。

2.经调查询问,5号商铺户主不抽烟,且现场起火呈明火燃烧的特征,故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3.经调查询问,火灾发生时5号商铺户主不在现场,现场起火点无锅灶、佛龛等用具,排除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

4.经现场勘验储藏间未发现自燃性物质,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5.当地气象局提供的火灾当日气象资料证实无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6.不能排除地下一层5号商铺内与储藏间贴临的展示柜背面北侧电源线故障引燃鞋盒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有5号商铺主电源线经过,起火点处的展示柜设置有日光灯,展示柜背面敷设有日光灯的电源线;经调查,5号商铺户主及购物中心的地下一层经营户均证实起火时地下一层处于通电状态;经剩磁检测,悬挂在起火点上方横梁上的铁丝的最大剩磁值为0.6mT,起火点处残留的气钉枪的最大剩磁值为1.3mT;起火点处,紧靠展示柜背面的电源线处堆放大量纸质鞋盒。

4火灾事故教训

4.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租赁户违反规定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商场管理不严格,大量货物存放,火灾负荷大,蔓延快。

4.2该购物中心所有的排烟窗全被装饰材料封堵,造成烟气无法及时排出,给扑救火灾造成巨大的困难。

4.3人员报警不及时。在发现火灾的第一时间不能及时报警,而采取自救措施不得力,错失了最佳的扑救时机,造成火灾蔓延扩大。

4.4该购物中心地下室擅自改变功能,未按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影响了初起火灾的扑救。

论文作者:赵武军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7年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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