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作机制、基本功能及影响因素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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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70(2009)-01-0003(07)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主要是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上的优越性具体体现于它可以很好地为农户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问题。对中国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而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已成功运行100多年,既促进了农业的现代化,又很好地实现了农户自身的利益,并且在这些国家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比较重要的角色。而当前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仍比较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虽然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基于对鲁、陕、晋三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所起作用及影响作用发挥的因素。

一、资料来源及说明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调研组于2007年11月对山东、陕西和山西3省6县33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了比较深入的调查。

在三省调查的样本中,山东省13个,占总数的39.4%;山西省11个,占33.3%;陕西省9个,占27.3%。

在我们调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属于种植业的有10个,占30.3%;从事养殖业的有6个,占18.2%;属于科技服务型的有4个,占12.1%;复合型的最多,共13个,占39.4%。①

在被调查的33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注册为企业法人的有16个,占48%;注册为民间团体的也是16个;此外,还有一个合作组织没有注册。

在所调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覆盖范围分布频数最高的为本县跨乡型,有13个,占39.4%;其次为本乡本村的,有8个,占24.2%;再次为本乡跨村,有5个,占15.2%;本市跨县和本省跨市的均有3个,各占9%;跨省的只有1个,占3.2%。

在被调查的33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会员规模在200~600人的最多,有8个,占24.2%;其次为50人以下的,有7个,占21.2%;会员规模在50~100人、100~200人、600~1500人、1500~4000人的合作经济组织数量相等,均为4个,各占12.1%;会员规模在4000人以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2个,占6.2%。

在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超过70%的样本(频数24)拥有技术人员不足10人,拥有技术人员10~20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占样本总数的9.1%,两项合计,81.8%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推广队伍不足20人。

在33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样本中,技术人员总数为640名,这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平均技术人员数量仅为19人,技术队伍规模偏小。毫无疑问,这将严重制约其对农民技术服务的能力。

统计数据显示,在640名技术人员中,拥有高级职称的占7.8%(50人),拥有中级职称的占14.8%(95人),而拥有初级职称的占44.4%(284人),同时尚有33%(211人)的技术人员没有任何职称。总的来说,受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人员职称水平以初、中级为主(合计59.2%),超过半数(合计77.4%)的技术人员为初级及初级水平以下的职称。业务能力偏低,同时缺乏专门的高级技术人才,将不利于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入和传播更为先进和复杂的农业技术。

在学历结构上,技术人员的学历分布按所占比例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小学、文盲。超过半数的技术人员(59.4%)学历为初中及初中以下,这种总体偏低的学历结构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水平的技术人员仅占10.8%,高学历的技术人员比重偏小也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技术推广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带来严重制约。

受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技术来源渠道分布按所占比例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为:科研院所、自身积累、政府机构、市场、企业。科研院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第一大技术来源,而政府机构之所以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较重要的技术来源渠道,很大程度上源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实运行中与政府机构紧密的联系。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政府机构发起建立,又依靠政府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来维持运行。市场与企业未能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技术来源的主渠道,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体经济实力偏弱,难以承担从市场和企业采购的农业技术费用。事实上,这也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目前政府机构、科研院所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多为带有公益性质的,这将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易于商品化、经济效益更好的农业技术推广不足。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

为了进一步了解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方式,本文主要从成立机制、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对所调查的33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进行梳理。

1.成立机制

不同的创办者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后的制度形成具有不同的作用,也是形成不同组织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1)内生型成立机制。内生型成立机制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过程中,农民是主要的发起人和创办者。这里的农民主要是指农村能人,即乡村干部、技术能手和专业大户(如生产大户、营销大户)等。在被调查的33个合作组织中,由农民发起的内生型合作组织有15个,占总数的45.5%。这类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由农村能人利用他们长期积累的组织资源、生产加工技术或销售渠道牵头兴办,组织农户参与。目前,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村能人主要来自以下几类:①担任过乡村干部,长期在乡村拥有传统权威或组织资源的。②长期从事涉农服务,拥有农业技术特长的。③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已达到一定规模的。④长期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或营销,在市场信息及销售渠道获取上具有优势的。②

表1 被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方式分布情况

频数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企业发起6 18.2 18.2

完全农民自发

15 45.5 63.7

政府提议农民创建

11 33.3 97

科研组织发起1 3

100.0

总计

33100.0

(2)外生型成立机制。外生型成立机制指的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过程中,农民扮演的是配角,是依托其他非农民个人的部门和组织发起和创建的。在这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机制中,主要又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①县或乡(镇)政府引导,在全县或乡(镇)范围内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本次调查的合作组织中,由政府引导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11个,占总数的33.3%。②农技推广部门及基层供销社等农业服务部门牵头领办。这一类型是指当地农技服务站和基层供销社等涉农服务部门利用其人才、技术、场地、信息和设备的优势,吸收农民参与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农产提供农资供应、生产指导、技术交流与培训、市场信息传播、产品加工与销售等服务,在种植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此类合作组织在被调查的33个合作组织中有1个,占总数的3%。③由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是龙头企业带动兴办。这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从事农产品加工、运销业务为主的公司为依托,吸收相关农户而组建,实行“公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模式,以保障企业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和保证农产品的品质。在被调查的33个合作组织中有6个,占总数的18.2%。

从合作社原则角度出发,农民主导成立的内生型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是理想的成立机制。按照理论的推导,这种类型的组织应该更有可能真正履行合作社原则。然而实践证明,在合作组织的成立过程中,如果没有外部力量(农服部门、企业等)的支持,尤其是来自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单靠农民内部的自发力量来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既是非常困难的,也是十分缓慢的。更何况,在我国,政府机构及具有政府机构某些职能的组织拥有大量资源,而能够留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源则少之又少。因此,在现阶段外部力量的注入成为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动力。当然,这些外部力量必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这是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政策制定上都必须注意的。

2.产权结构

产权结构是指法定主体的产权关系。按组织内部各法定主体不同的产权关系,可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划分为三种产权结构类型:一是比较经典的合作社。二是具有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三是相对松散的专业协会(黄祖辉,徐旭初,2005)。

第一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们调查的合作组织中最少,只有4个,占总数的12.1%。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指比较符合合作社主流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它的管理比较规范,与成员的联系比较紧密。在合作社中,成员一般交纳大致相等的股金,通常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并按成员的惠顾额返还利润。

第二类合作经济组织在我们调查的33个合作组织中有12个,占总数的36.3%。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一种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股份合作社,它通常由几个来自农业企业、基层农技服务部门、基层供销社的骨干人员,或具有企业家素质的“农村精英”出资入股,再吸收少量社员股金组建而成。合作社在决策方式上通常以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为主,有的则完全实行按股投票。分配方式上以按股分配为主,采取按股分配与按惠顾额返还相结合,有的也完全实行按股分配。

表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类型

频数 有效百分比 累计百分比

第一类型

4

12.1 12.1

第二类型 12

36.3 48.4

第三类型 17

51.6100.0

总计 33 100.0

第三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们调查的样本中最多,有17个,占样本总数的51.6%。这类合作组织是指合作形式较为松散的专业协会。该类组织是以社团形式存在,往往不要求会员入股,也不直接为会员销售产品,所筹集的资金(会费)主要用于维持组织的日常运作及在成员间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3.利益分配机制

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半公益性质的组织,它通过对外经济活动中的盈利来实现对内部成员的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是按照成本提供的。因此,严格地讲,合作社是不存在利润的。如果在财政年度出现了盈余,那一定是多收了成员的费用或少付了成员应得收益的结果,应该在弥补交易成本后全额退给成员。国内外的一些合作社限制资金的分红利率(如有的合作社规定,资金分红利率不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等)就是基于这一考虑。但也应该看到,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盈利不仅仅是合作社成员接受服务或提供产品的数量贡献,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资金和合作社领导人智慧(人力资本)的贡献。然而,在被调查的33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有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合作组织只有3个,占总数的9.1%,其他的30个合作组织均没有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机制是谋取成员利益最大化宗旨的体现。按照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机制主要是为成员提供的服务和盈余按交易额返还。但是,在调研过程中可以看到与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基本原则鲜明对立的按股分红现象,这个现象在调查所及的地区,乃至在全国都占有一定比例。它首先体现了农民充分意识到资金的稀缺性,对以高回报吸引资本拥有者持认同的态度。当然也可能意味着广大农民对按交易额返还盈利的制度不甚了解。

4.决策机制

(1)“举手机制”。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都应设立以全体成员组成的成员大会,是实现“民管”的组织方式。从表决方式上看,我国目前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比较经典的合作社、具有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和相对松散的专业协会)中,并非都遵循国际主流合作制中“一人一票”的原则。根据对3省33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表决方式上采取一人一票制的有9个,占总数的27.3%。

表3被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决策方式分布情况

频数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一人一票

9 27.3 27.3

领导人决定18 54.5 81.8

理事会决定 6 18.2100.0

总计 33 100.0

(2)日常控制权。虽然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作为组织的执行机构,大多数还有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看上去与民主管理原则很吻合。但事实上,组织的日常控制权并不能真正掌握在组织成员手中。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处的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其建立和发展必须寻求来自政府或其他外部力量的支持和庇护,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的独立性必然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由于股权结构的异化,一股独大的组织领头人往往占有了组织绝大部分的日常控制权。在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组织中的重大决策由领导人决定的合作组织占的比重最大,有18个,占总数的54.5%。

5.领导人及其选举

由上文可以看出,在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组织日常重大决策由领导人决定的合作组织占到了54.5%,所以,领导人的产生方式及其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组织的运行、发展。受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身份的分布按所占比例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为:乡村干部、技术能手、种养大户、普通农民、经纪人、企业领导。近50%(频数16,有效百分比48.5)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为乡村干部,这充分体现了农村中“政治精英”的带动效应;18.2%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人是技术能手,这既反映了农民对技术能手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重要作用的认可,又表明了技术推广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职能。此外,受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学历结构,按所占比例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小学/初中、大专/大本、高中/中专,其中,初中学历的领导人占半数以上。

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人选举方式中,采取“一人一票”和由发起人任命两种选举方式所占比例最大,均接近40%,这反映60%以上的会员不能拥有选举谁做领导的最后决定权,体现不了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见表5)。

6.运行经费来源

调查数据显示,近79%(频数26)的受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示资金不足是其发展面临的主要限制因素之一。同时,仅有约21%(频数7)的受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经济实体。换言之,近79%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真正的营利能力,没有稳定充足的自有经济来源。在受访的33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20个表示没有任何赢利,占到了样本总数的61%。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无从积累和发展。可以想象,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很难发挥作用。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经费来源看,主要有会员会费、营业收入、项目费、个人出资、政府补贴、企业赞助等。受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费来源渠道按所占比例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为:营业收入、会员会费、企业赞助、个人出资、政府补贴、项目费。数据还显示,有近18.3%(频数6)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任何经费来源。收入来源太少,收入来源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职能的发挥必将大打“折扣”。

表5 被调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选举方式分布情况

频数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一人一票 12 36.436.4

一股一票

1

3 39.4

大股东担任 3

9.148.5

发起人自任 3

9.147.6

政府任命

2

6.153.7

发起人任命12 36.3

100.0

总计 32 100.0

表6被调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费来源分布情况

频数有效百分比

会员会费 4

12.1

营业收入14

42.4

企业赞助 4

12.1

政府补贴 13

个人出资 39.1

项目费

13

无任何来源

6

18.3

总值33 100.0

经济实力差,也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辐射范围。受访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服务的辐射范围突破村域的占75.8%。但进一步向外扩展,突破县域的仅占60.6%,突破市域的仅为21.2%,跨省的仅占3.2%,且均处于县、市、省的交界处。同时,拥有分社或下属经济实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足40%(频数13,有效百分比39.3)。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辐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见表7)。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按照合作经济组织在产前、产中、产后这条服务链上所涉及的内容,本文把被调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内容分为4类:产前服务主要指农户在从事种养活动前,为其提供优良品种及相关化肥、农药、饲料等专用生产资料的供给服务;产中服务主要是指提供农户在种植或饲养过程中所需的管理技术等配套活动;产后服务指对农户提供农畜产品的采摘、屠宰、包装、储藏、运输、收购与销售及加工等服务;综合型服务是指贯穿农户种养活动整个链条的多环节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类型中比例最高的是综合型服务,占66.7%(频数22);提供产后服务的以15.1%(频数5)排在其后;提供产中服务的4个,占12.1%;只提供产前服务的有2个,占6.1%。可见,提供综合型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最主要的类型。

表7被调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技术服务辐射范围分布情况

频数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跨省 1

3.23.2

省域 3

9 12.2

市域 3

9 21.2

县域13 39.4

60.6

乡域 5 15.2

75.8

村域 8 24.2 100.0

总计32 100.0

表8 被调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内容分类分布情况

频数 有效百分比

产前

2

6.1

产中

4 12.1

产后

5 15.1

综合型22 66.7

总数 33 100.0

1.产前服务

优良品种及相关化肥、农药、饲料等专用生产资料的选购在农户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由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特性所决定,无论是在生产技术还是在生产要素的购买上,中国两亿多分散的小农户在市场中都处于不利的地位。农民通过自愿联合组成合作社,从而使分散的个人能联合起来组成互助的团体,在新品种或农业投入品的集体购买等交易环节上的联合,既可以降低单位农用投入品的购买成本,又可以保证产品质量。

2.产中的相关技术服务

由于农民专业协会最初大都是以农民对先进、实用技术的迫切需求为基础而建立的,所以,他们所推广、普及的农业技术都是以农产品市场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特别注重技术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为了弥补自身技术知识的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协会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紧密的业务联系,他们一方面聘请相关单位的专家作为自己的技术顾问,定期来授课、指导,另一方面还积极配合这些单位开展新技术和新成果的试验、推广工作,从而构成了上联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下通千百万农户的农业科技传播渠道,使最新的农业科技成果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最便捷的方式和最低的成本传递到农民手中,从而大大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

(1)农民中的科技能人和科技示范户为核心的典型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以农民中的科技能人和科技示范户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这些人较好地掌握了专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品质好、质量高,经济效益显著,在农民中拥有较高威望。由于这些人的尝试都是在当地进行,所引进的品种和所采用的技术也更加切合当地的客观条件,因此也更为实用。所以,他们的成功,可以对周边农户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由此也大大加快了创新技术的普及推广速度。

(2)举办科技培训班。农民的技能和知识水平对其选择和接受新技术的能力有重要的影响,从而直接影响着其耕作的生产率,因此有必要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如教育和培训等。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层次和各种形式的免费培训班,正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传播和普及科技知识普遍采用的办法。通常,面向广大成员的普及性实用技术培训,往往是由合作组织自身的技术人员担任讲解,如果遇到专业层次较高,或技术人员自己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就邀请大专院校或者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前来授课。

(3)为科研单位提供试验基地。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科研部门和大专院校建立了稳定的协作关系,有的与这些单位签订了合同,并聘请专家作为自身的技术顾问,随时请来咨询、指导,也有的专门为这些单位和专家开辟了试验基地。科研人员将自己的最新研究成果拿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试验、推广,不仅缩短了科研周期,拉近了科研与实践的距离,使得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明显提高,同时也使农民有机会近距离快速学习和掌握先进的知识和技术,从而形成了产、学、研一体化的农业科技研究、推广、普及机制。

(4)上门为会员和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此处的上门技术服务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人员上门为会员和农户解决其不能解决的问题。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专职技术人员,他们除了为会员和农户开办技术培训班和提供技术咨询外,还直接登门为那些技术水平较低或人手不足的会员和农户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

(5)传播科技知识和科技信息。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合作组织一般采取现场咨询以及文字和音像等多种方式向成员和农户传递科技知识和信息。例如在农村的集市上设立宣传点,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并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等。

(6)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开展的服务项目之一。咨询服务对象可以是成员,也可以是非成员,二者不同的是,对非成员的服务一般收费,而对成员一般免费。举办技术培训班和提供技术咨询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培训班通常解决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一般不定期举办;技术咨询则常年提供,目的是解决农民在专项生产中临时遇到的特殊问题,针对性较强。

3.产后服务

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中,仅仅依靠农业内部产品结构的调整、品种质量的提升、区域布局的规划,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问题。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大背景是改革以来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购买力水平普遍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多样化。中国农产品的供给走向必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历程相一致,即农副产品加工技术及加工方式不断发展,“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链条越来越长,环节越来越多,初级产品所占份额越来越小,流通、加工增值部分所占份额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农民(初级产品生产者)通过合作社提供的产后服务获取或分享二三产业的增值利润,从而保障初级产品生产者的经济利益。

从上文可以看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笔者调查的过程发现,大部分地区农民合作程度很低,在已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切实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仍比较少,提供的服务大都比较初级、简单。为此,笔者将进一步分析目前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

四、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

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经过了改革开放后30年的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然很不成熟,与国际上发达的合作经济组织相比,无论是组织运行、经济实力,还是服务功能、社会影响力和合作程度,都有很大差距。从调查的情况看,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1.政府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仍显不足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对合作经济组织给予较有力的资金、技术和政策上的优惠与扶持。我国的实践也证明,政府的支持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尤其在发展初期起着重要作用。虽然中央的一系列文件都强调要加大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目前的扶持力度仍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市、县两级,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较少。此次调查的33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有54.5%的组织没得到政府的任何帮助,在得到政府部门帮助的合作组织中,大都是在创立阶段得到政府机构的指导和支持。可见,目前我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扶持力度还很小,而实践证明,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改变其弱势地位,并增强其技术推广的能力。此外,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方面的扶持还很不够,导致合作组织融资渠道不畅。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部分处在发展扩张阶段,资金需求量大,各级扶持专款资金量不大,且分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不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2.缺乏资金

调查数据显示,近79%(频数26)的受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示资金不足是其发展面临的主要限制因素之一。组织内部的运转经费主要靠会费收入,资金困难,导致服务功能偏弱,覆盖面窄,带动能力不强。可见,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表现为综合实力不强,缺乏资金支持,自我发展后劲不足。因为缺乏资金,正常的业务活动无法开展,也无力支持社员发展新产业和扩大经营规模。在很多合作经济组织发达的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其他各类合作组织资金流通的后盾,这些国家通过农民合作金融与合作保险的赢利来支持其他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动。但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目前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不允许或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社会融资。而农民收入增长不快,自身积累有限,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投入也非常有限,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不畅,降低了其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也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

3.内部管理不规范

一是制度不健全,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有章程但不规范,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当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设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二是民主管理尚未真正落实。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是靠“能人”发展起来的,组织的运转主要依靠个人权威来维系,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会员、成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就只好解散。三是利益连接机制不完善。在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农户在与公司进行契约谈判时处于不利地位,农户的生产与交易往往受到“挤压”,农产品加工、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农户基本不能分享。同时,有些农户还存在“诚信”问题,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公司的利益也难以确保。因此,“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尚不完善、不稳定。

五、相关政策建议

1.加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力度

首先,在财政方面,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扶持资金。要整合对农业的专项投资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要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开发能力、技术服务水平、质量检验检测水平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农业科研开发资金、教育培训资金,应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开展的新品种引进和生产教育培训。

其次,在税收方面,政府应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部分公共物品性质,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比如,对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免征营业税等),从而鼓励农民自发成立专业合作社。此外,还可以利用税收政策引导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例如,对将业务延伸到加工环节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营业税、所得税及进口设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出口的农产品,给予全额退税等,鼓励合作社扩大销售范围,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最后,在信贷方面,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一方面,农业发展银行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信贷倾斜,增加对农民的信贷资金额度,对生产基地建设和农民发展生产所需要的资金给予大力支持,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对规范运作、信誉较好的,可给予低息贷款,也可采取政府贴息贷款的办法,把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作为其重要业务之一;另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优惠贷款,如提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贷款,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设施投资提供贷款等。此外,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信用社对客户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建立适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信贷抵押担保。

2.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筹资渠道

农业产业化需要完善的金融体系支撑,政府除了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增拨财政资金及提供优惠的信贷政策外,还可以仿照很多合作经济组织发达的国家,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业务除了向农民发放支持农业生产的低息贷款外,还可以吸收农民存款并向其他部门提供资金,帮助农民解决富余资金的出路问题,所得利润可以用于农业的技术推广、农民培训等,从而使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成为其他各类合作组织资金流通的后盾,有力地支持其他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动。

3.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身建设

首先,要健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包括合作组织章程、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组织内部机构以及财务管理公开制度,规范运作。

其次,要切实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三会”制度,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定好各自的职责、权限和互相之间的制衡关系。会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着组织发展的方向和一切重大事项,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开展各项业务,处理组织在运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具体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策。当理事会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监事会有权暂时代行其职责,并尽快主持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再次,要增强社会资本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合作组织在对内服务于社员,提供非赢利性服务的前提下,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其盈余和积累归全体社员共同所有,对于年度可分配的盈余,在留取必要的公共积累后,要按照交易额返还给本组织成员。这是增强合作组织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关键所在。

最后,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首要一步是制定并严格实施合作组织的《章程》,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然后要依据章程,设立机构并切实履行职能。此外,要解决决策机制上的问题,忽视了农民民主决策意识的培养,一切也只能成为空谈。因此,要保证民主决策机制不落空,一方面要培养普通成员参与决策、行使权力的意识,另一方面要使组织的发展目标更贴近农民的需求,这样才能激发农民的热情,积极参与决策。

注释:

①由于粮食为大宗农产品,极少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以种植业此处主要指除粮食之外的经济作物,如蔬菜、花卉、林、果、茶、药材等;养殖业包括畜、禽、渔等传统范围;科技服务业此处指不从事种养,仅进行生产资料配给、科技信息提供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及综合利用;复合型指在种养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工乃至销售,若未有加工仅含种养加销售则仍计入相应的种养。

②参见郭红东,徐旭初: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完善与创新,《中国“三农”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研究中心,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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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作机制、基本功能及影响因素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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