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契约与中国特色市民社会整合机制的创新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生活契约与中国特色市民社会整合机制的创新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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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的义理性首先来自于公民的普遍支持,这便需要国家和公民之间能有长期而稳定的合作。社会契约正是国家和公民合作以及保证整个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

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由传统的非法治向近现代法治社会转化的过程。当然,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环境的差异,有的国家(西方某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这种转化,而有的国家至今尚未实现这种转化。即使是已经实现了法治社会的国家,也是经历了一场艰难的、旷日持久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契约在西方曾经是启蒙和革命的圣经。从人类文明史上看,近代文明的形成主要是借助了两种力量,一个是技术,一个是契约。技术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手段,生产过程的技术解除了人对自然的依附,使作为类而存在着的人有能力在自然界面前确证自己的主体性;契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则解除了人对人的依附,造就了在社会面前具有独立地位的个人。可以说,正是凭借技术与契约,人类才最终走出了中世纪,才创造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契约是一种根本的交往规范,一种基于合意产生的关系,它能够确保社会在所有方面(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等)按一定的规范行事,是降低社会中的交易成本的重要途径。契约及其内含的精神、原则主要是西方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它的形成与完善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不同的历史时期契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从契约的渊源看,它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一是实践层面上的契约的形成和发展,二是理念层面上的契约观的形成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契约所蕴涵的精神实质从具体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剥离出来,并被贯彻到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注: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实质上是契约关系的社会。其所由以出发的自明的公理,是自然人,是个人,社会和社会关系都要从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的基础上推导和构造出来。集体的价值取决于它能为个人所提供的服务。契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安排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社会关系的契约化意味着下述文化公理的弘扬与实现:平等的讨论和自由的选择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形式;社会交往的双方须相互承认并尊重对方的独立法律人格;对他人的支配须以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为前提;领受他人之财物或服务者,也负有根据公平的约定给对方以回报的义务(注:[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页。)。

契约观念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现代公民社会的原生秩序是以契约性关系为网络的。健康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中,权力通常是政治国家的运作逻辑,而契约则是公民社会的运作通则。契约作为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中理性的交换主体双方权利平等和意志自由的产物,反映了公民社会的根本精神。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公民社会就是契约社会、法治社会。市民社会正是以各种契约的形式规约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其成员的行为,确保社会成员对其所承担义务的履行和承诺的实现,从而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及理性化。市民社会成员经济活动的独立自主性以及相互间的平等关系是契约化的基础。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无论是出于谋生的需要进入一个企业或公司,还是与他人结社,组成一个社会文化团体,都不应受到外界干扰,他必须拥有完全的选择自由,只受契约规则的约束。同样,作为个人自愿结社的集合体,与其他自愿性社团的关系也是平等的,相互之间的往来也靠契约维持。这种非强制性或曰自主性,构成市民社会的最本质特征。从历史上看,市民社会就是在对抗、摆脱外界的强制与干扰,追求自主,最终确立自治的地位中发展的。当然,市民社会的自主性或者活动原则的非强制性有一个前提,即它是法治社会中的自主性。市民社会的自主是受法律保护的,它同样离不开法律的制约,而法律又具有强制性,所以市民社会的自主也是有条件的,而不可将其绝对化。总之,市民社会是契约社会,作为市民社会的运作形式,契约是经济行为理性化和社会行为秩序化的保证。

契约关系与市场经济及其社会法治化之间存在的这种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在我国现阶段把契约规则纳入社会现实生活中,并将其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殊形式,除了有必要保持自己的个性和特殊性之外,还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共性和普遍性的要求,需要通过契约来调节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优化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创造和保护自由、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概言之,充分发挥契约关系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调节功能,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市民社会健康发展所不可缺少的。

社会生活中契约化现象的出现之于中国,有其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有其实践的内在必然性。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阶层出现了显著分化。当前已经分化出了一系列新的阶层,如乡镇企业职工阶层,“三资”企业职工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等等。与这一分化过程几乎同时,在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一个历史性的变革正在发生,那就是由传统的“身份社会”向现代“契约社会”(职业社会、业绩社会)的迈进。在(商品)市场经济以至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用契约取代身份实质是人的解放,是用法治取代人治,用自由流动取代身份约束,用后天奋斗取代对先赋资格的崇拜。所以,尽管当时这种进步,不过表现为用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去取代封建等级制度,但对其历史进步意义必须充分肯定(注:参见《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转型》笔谈,载《新华文摘》1999年第2期。)。从我国近几年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来看,以自由交换、自由权力与自组织行为为基本标志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契约化过程已经实实在在地得以发生和开始(注:郑易生:《自由交换、自由权力与自组织行为——中国社会的契约化过程的开始》,《数量经济技术研究》1993年第5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多地使用了市场契约的形式。据有关资料表明,仅1992年就达成各项市场契约(合同)约30亿份之多。市场契约的种类已由传统的购销、基建承包、货运加工,发展到企业承包租赁、企业兼并、联营及房地产业、金融业、科技成果转让等领域。尽管有如此广泛的应用范围和庞大的契约(合同)量,但西方社会那种契约化了的经济生活,无论就其绝对数或者比率来说,都相差甚远。我国公民契约意识普遍淡薄,经济交往主体间的签约率低,签约后履约行为差都是明显的事实。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各种市场契约(合同)将越来越成为经济交往的普遍形式和主要手段,市场契约制度也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化,意味着社会关系及其调节模式的根本变革。一种新的令人颇感陌生的社会关系模式要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这一过程必然是漫长而曲折的。尽管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大政方针已定,并且我们业已尝试实行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企业自主权,规范政府行为,推行用工制度的改革等一系列举措,这些无不是在淡化人们的“身份”观念,朝着契约社会的目标挺进。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历史上源远流长的身份观念和渗透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种种身份规则仍然会以其强大的惯性,冲击和干扰尚处在发育中的市场秩序。因此,充分认识这一社会转型过程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努力创设多方面的条件推动这一过程的早日实现,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中国人的使命。

契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有序化的工具,与其他社会规范形式相比,有其突出的特点和独特的功能结构。数量巨大、庞杂而又愈显重要的市场契约,所以成为市场经济交换中不可替代的中介形式并发挥其巨大作用,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第一,从市场主体间的交往动机来看,市场契约产生于人类经济生活,发展于经济交往实践,而每一个市场主体参与交换的原始驱动力无一例外都是功利。市场上的每一个交换主体不仅具有本能的求利意识,而且获利的大小也成为衡量每一个市场主体自身价值的惟一尺度。因此,期望通过交换来实现自己的求利目的,期望从交换对象那里获取利益的一个个市场交换主体,就呈现为一种直接对抗性的利益矛盾关系,而“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5页。)。那么,要想使这种交换活动有秩序地继续下去,就必须寻求一种在功能上能够体现市场交换主体的这种求利需要,在结构上能够对这一矛盾双方需要给以适度满足和限制的解决办法。作为一种交换形式的市场契约(以书面、文字形式之外的口头协议和直接成交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市场契约形式),就有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它使“很多各自推进他们自己利益的人相互让步,以便他们能更好地以其让步得到他们最想要的回报”(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4页。)。

第二,从市场交换主体间的文化认同来看,市场契约能够成为市场经济交换中不可替代的中介形式,并发挥出巨大的作用,首先应归之于市场交换主体间的相互文化认同。一位市场交换的参与者之所以与另一位发生联系或者能够达成市场契约,是因为二者均认为对方具有和自己相同的参与资格,并且形成了对市场交往的共同认同。愿意到市场上来参与交换而不是退出交换,愿意和对方发生联系而不是拒绝和对方发生交往。这种“由共同需要,共同目的所决定的活动的交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2页。),使得每一位市场交换的参与者既成为交换的主体,也成为交换的客体。

第三,从时代对于市场契约的需求来看,诚然,市场交往主体的功利动机和相互之间的文化认同无疑是重要的,但绝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当是时代的需求。否则,便无法回答市场契约何以到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才显得如此重要。

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有序化是人性的一种基本需要。契约作为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协定,它明确了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了有关人的社会关系。一项契约明确了一部分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了一部分人的社会关系,无数契约就明确了全社会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了全社会人的相互关系,因此契约也是社会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稳定器,是社会有序化的重要工具。社会契约就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首先,契约是现代经济秩序的基础。现代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无知”经济,也就是说,对市场经济任何人都无法完全认识,无法整体设计,无法通盘规划,因而只好让有关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去自由判断、自由抉择,此即契约自由。这样,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权力(利)分立、决策分散、目标多样、形式复杂,一句话,市场经济是“大众经济”,市场经济秩序是任何人都设计不出来的,规划不出来的。但这只是市场经济的一方面,并不表明市场经济是无秩序的。其实市场经济真正要实现的是:不是政府管制但又不是无政府状态,不能统一规划但又要求协调有序,不能一一立法但又要求法治。这就是说,市场经济提出了更高的秩序化的要求,它要求人们寻求实现这种要求的更好方式。我们认为,契约提供了解决这种两难困境的方法:由于契约就是人们根据自己的知识判断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因而契约消除了经济权力的集中,也正因为如此,才使经济权力得到平衡,经济秩序得以在自由竞争中形成。在契约中自由但不失范,规则与自由、自由与秩序达到了最充分的平衡。

现代经济秩序不是建立在政府管制、行政命令和计划指令上的,而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契约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属性,契约是市场经济最适当的组织形式。从中国现实来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切以政府的计划为轴心,企业没有成为市场交换的主体,市场契约就不可能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改革开放打破了计划经济的固定模式,为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也为市场契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但是,我们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如法律不够健全,经济秩序不规范,道德领域出现真空等,这些无疑又成为影响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巨大障碍。显然,市场契约是维系市场经济,尤其是市场交换行为的一种基本力量和手段。一份契约不是一个局部的规则约定和秩序约束,大至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小至老百姓的相互交换,它可以应用于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它不仅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保障交易过程的可信,维护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可以培养人们的契约意识,使人们懂得遵守契约的规定。市场契约所具有的这些结构功能,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迫切需要的,如何使之既能快速发展,又能按规范运转,尚需进行深刻的研究。

其次,契约也是现代政治秩序的基础。现代政治秩序以自由、民主为基本内容,它的实现有赖于契约并以契约为基础。在人类历史上,社会契约思想为实现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提供了一整套思路和可行的途径:一是主张人类自己的自由意志(积极自由),一是自愿地允诺他人的自由意志,从而内化为自己的自由意志(消极自由)。这一方面确立了自己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又肯定了他人的自由意志,从而既实现了自己的自由又保障了他人的自由。契约自由是一种人人享有的自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自由,因而是一种有秩序的自由。自由没有秩序是无政府状态,秩序而没有自由是专制状态,契约自由恰恰实现了自由与秩序的统一。民主的实质不是人人自我主张,不是人人各执己见,民主主义者不是一个孤立不合作的人。因此现代民主的实质就在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以公意为基础。而社会契约就是形成社会公意的必要中介。社会契约过程就是不同意志自由表达、比较、争鸣、讨论、鉴别的过程,因而也是一个集思广益,一个求大同达共识的过程,民主的实质在于契约的合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梅茵才称契约的“合意”是罗马法学专家“智慧最美丽的纪念碑”(注: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契约思想是一种人民主权的思想,契约构成了现代民主政治秩序的基础。

从行政性整合走向契约性整合,是当代中国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诉求。社会整合一般是通过两个层次实现的:一是全国层次上的政治整合,二是地方层次的社会整合。前者的目的主要是确保民族国家的主权,实施行政控制与管理,以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后者主要是以民间的非政治性手段在社区层次发挥作用,以维持基本的社会活动秩序,使承担不同功能的角色、组织、制度能建立起和谐与配合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社会近2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寻求新的社会整合机制的过程,我们认为,这种新的社会整合机制的特点就是以契约性社会整合为主导。换言之,中国的社会整合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社会的先赋性整合(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到改革前的行政性社会整合,再到契约性社会整合的历史性变革。在经济活动领域中,这种趋向已经明显地表现出来。除了国家层面上的宏观调控之外,市场中的契约性关系,以及建立在契约性关系基础上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都在整合经济活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契约性整合将成为今后中国社会整合的基本方向。当然,对这种新型的社会整合目前发挥作用的程度决不能估计过高。在中国契约性社会整合的过渡阶段,有三个问题需要予以密切关注:第一,目前的社会整合明显滞后于社会分化过程,这将导致社会生活的种种紊乱;第二,不同性质社会整合形式(即先赋性、行政性、契约性)之间既存在互补的关系,也存在着矛盾;第三,新的社会整合形式与国家层次的政治整合之间如何接轨,仍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

最后,社会生活契约化呼唤国家与社会的互约关系格局的确立。所谓从“身份到契约”,表现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是一个从权力支配社会到社会(权利)与权力(国家)互约的过程。国家与社会的契约化表明,一方面,国家必须要在充分的、健全的、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社会基础之上才有存在的意义,否则,国家的存在便失去了根据。另一方面,国家虽奠基于社会之上,但一当其从社会派生后,也成为一个独立存在。不强调国家之于社会的独立存在的本质,那么国家与社会的契约关系便因主体不明确而难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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