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开幕-第三次高等教育法草案也将提交审议和审议预防少年犯罪法草案_法律论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开幕-第三次高等教育法草案也将提交审议和审议预防少年犯罪法草案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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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26日讯(记者

唐景莉)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今天在京召开。李鹏委员长主持今天上午的全体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常委会审议。

高等教育法草案已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最近,李鹏委员长在江苏、浙江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对高等教育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与会的高校代表在肯定草案修改稿的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本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年4月两次召开会议, 对草案修改稿再次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为使该法制定得更完善,委员长会议建议提请本次会议作进一步审议,根据审议情况再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在今天上午的全体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赞同上届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认为草案修改稿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有些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是目前高等教育改革的关键,高等教育法对此应有所规定,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有些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按照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当加强省级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责;在对高等学校的管理上,除少数面向特殊行业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仍需由有关部门管理外,高等学校主要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有些委员提出,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在进行,有关行政部门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责应当只规定方向和原则,为改革留下较大的余地,以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为地方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法律委员会还就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特殊学科和特殊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置标准、高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本次会议还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作本法草案的说明。

预防和减少少年违法犯罪历来为党和政府所重视,也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密切关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有多位代表的议案建议采取立法措施以预防和减少少年违法犯罪。1994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会同共青团中央成立《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后改现名)起草小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工作。在多次召开各类座谈会、研讨会,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并于1996年底印发给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根据一些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起草小组将法律草案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先后审议通过了这部法律草案,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侯宗宾说,制订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是培养少年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实现国家对少年的培养目标的需要。少年时期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受到的教育和自身行为习惯的养成,对成年以后影响极大。大量事实证明,缺乏法制观念和是非观念,是少年发生违法行为最重要的自身原因。制订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有利于引导少年辨别是非,增强少年的法制观念,培养少年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减少少年发生违法行为的一项治本措施,对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制订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创造和维护有利于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侯宗宾说,制订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的指导思想是:创造和维护有利于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少年的违法行为,培养少年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了更好地体现这个指导思想,并避免与其他法律的简单重复,本法借鉴吸收了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中的基本原则,着重从创造和维护有利于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角度;规定家庭、学校的教育和培养责任,规定有关部门对那些事关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生活环境的管理责任,规定对有父母离异、流浪出走等特殊情况以及完成义务教育后未能升学的少年给予帮助,规定对有违法行为少年的教育、挽救措施。

侯宗宾还就草案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说明。

本次会议还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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