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防犯罪的哲学基础_人性论文

论预防犯罪的哲学基础_人性论文

论犯罪预防的哲学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犯罪预防论文,哲学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05)02-0119-05

犯罪预防是犯罪学研究中一个重要课题,是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关于犯罪预防,尽管学者们的表述不同,但精神实质是相通的,即犯罪预防是指防止、遏止和减少犯罪的策略和措施。犯罪预防的重要性无庸置疑。问题是,犯罪能否预防?提出犯罪预防的哲学基础是什么?因为,“犯罪预防”隐含着两个逻辑前提:其一、犯罪可能发生。如果犯罪不会发生,预防有何必要?预防犯罪岂不属多余?其二、犯罪可以避免。如果犯罪不能避免,必发生无疑,预防又有何用?既然犯罪可能发生,犯罪可以避免,其根据是什么?犯罪预防是否意味着可以杜绝和消灭犯罪?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从哲学的角度,进行深入的思考。本文拟从人性善与人性恶、理性与非理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等哲学范畴入手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一、人性的恶与善——犯罪预防的哲学基础之一

人性论是中西哲学所共同关心的问题。中西方各个历史时期的哲学家都重视对人性的探讨,并提出各自的看法。在中国,最早提出人性思想的是孔子的“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人性论最有代表性的当属孟子和荀子,他们同为儒家代表,不同的是,孟子主张人性善,荀子主张人性恶。孟子认为,人性是以人“心”为源头的。人性之所以善,是因为人都具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四“心”。此四“心”是道德观念的萌芽,孟子称之为“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注:杨清荣:《孟轲“性善论”的逻辑结构及其现代意义》[J],《学术论坛》2001年第5期。)与孟子相反,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即从先天的自然本性而言,人性是恶的,善来自于后天的人为。因此,荀子极力呼吁对人性的后天修养。先秦时期还出现过世子的有善有恶论和告子的无善无恶论。无论是性善论、性恶论还是有善有恶论、无善无恶论,都分别为后来者所继承、发展。汉唐学者折中孟荀,建立了“性三品”、“性善情恶”等学说。汉儒董仲舒把性归本于天,人副天数,人性只是天性的表现。“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春秋繁露·深察名号》)。王充认为“性本自然,善恶有质”(《论衡·本性篇》),人之性善或性恶,是由于所禀受的元气的精粗厚薄不同所致,“禀气有厚薄,故性有善恶也”(《论衡·率性篇》)。宋明理学则将善与恶都植根于人性之中,强调了主体自我的理欲交战。(注:张怀承:《论中国传统人性论的逻辑发展》[J],《中州学刊》1999第4期。)当我们把目光从遥远的古代投放到现代,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性善论始终占据绝对的优势,以主流思想而绵延数千年。西方历史上对人性的研究几乎和中国有着同样悠久的历史。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哲学家们就对人性问题进行了研究。苏格拉底提出“知道你自己”,发出了对人性问题的追问。苏格拉底提出神学目的论和美德论,在他看来,美德即知识,恶(缺德)起于无知,只有理智才是避免恶的唯一明灯。苏格拉底的思想经柏拉图特别是新柏拉图主义的传播,为中世纪的奥古斯丁神学所继承发展,使“原罪说”在人性问题上占统治地位。自基督教取得了绝对的精神统治地位以来,“原罪说”超越了西方一切关于人性的多种可能性的讨论,最终以“人生而有罪”的宗教教义为人性的罪恶打上了永久的烙印。只有上帝才是最大的善,在上帝面前人人都是恶的,都是有罪之身。(注:陈金英:《中西方性恶论及其政治影响之比较》[J],《青海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从中国和西方对人性的研究来看,中国人性论的主流思想是人性善,而西方人性论的主流思想是人性恶。中西方人性论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政治法律理念的分殊。但是,无论是西方主流思想的人性恶还是中国主流思想的人性善,均有其积极意义。性恶论意味着对人性的不信任,因此,需要制定各种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防范可能出现的恶,这导致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先进和发达,促进了西方的法治与民主。性善论意味着对人性的信赖,强调的是伦理教化和自我修养,这导致了中国道德礼仪的博大精深,促进了社会的仁爱与文明。然而,性恶论和性善论亦各有负面影响:性恶论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猜疑和提防,“他人就是地狱”是这种猜疑的极端写照,这对社会伦理是莫大的损害。性善论导致道德烂漫主义,过于崇尚内心的道德修养,忽略了外在的制度建设,导致人治思想发达而法治思想落后。实际上,人性到底是善还是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无定论。我们不妨主张人性既善亦恶。也就是说,人性既有为恶的一面,又有向善的一面。这恰恰是犯罪预防的哲学基础。

人性恶使犯罪预防具有必要性。人性恶来源于人的欲望。人的欲望是与生俱来的,生命不息,欲望不止。人的欲望使人把趋利避害、自我保存作为支配行为的根本原则,一切行为皆以是否符合人的自我保存为转移,这使人的本性显示出自私自利的一面。而人的欲望是无限的,食欲、性欲、情欲、名欲,利欲,得陇望蜀,永无止境。无休止的欲求使人总处在无休止的追求中,而这一追求过程极易发生行为偏颇越轨,任何人都有可能对他人采取野蛮行为,甚至实施违法犯罪。只要有欲望的存在,恶便在所难免,所以需要以各种制度包括法来约束人,防范人。如果人根本没有恶的动机,万事皆能遵纪守法,一切犯罪行为便无从发生,法律制裁显得多余,犯罪预防更无存在的必要。(注:杨成炬:《中国古代人性论及其对传统法律文化刑事性的影响》[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人性善使犯罪预防具有可能性。人性善首先表现在人人都具有是非观念,廉耻心理。尽管人的是非观念、廉耻心理是后天养成的,但人们能够接受这些社会伦理观念,恰恰说明人本身具有向善的一面。人的善心使社会伦理道德教化成为可能,通过道德的教育,使人明白“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道理。人性善还表现在人的行为上。一个人如果具有向善的心理,自我反省的精神和见贤思齐的思想,在行为上就可能遵纪守法,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社会的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人的善心使人能够以自己的好恶取舍本能地推想出他人的好恶取舍,设身处地地为别人着想,将别人视为与自己有着同样需求的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尊重对方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善行正是人的善心的理性表达。人性向善的一面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可能。人性善不仅使犯罪预防成为可能,而且使犯罪改造成为可能。

二、人的理性与非理性:犯罪预防的哲学根据之二

人不仅有性恶性善的一面,而且有理性与非理性的一面。性善与性恶,理性与非理性都是人的本质,都是人之为人的特性,都是人区别于动物之所在。不同的是,性善与性恶侧重的是人的心(德性),理性与非理性侧重的是人的智(思维)。

中国对理性问题研究得较少,而在西方,从古希腊哲学到德国古典哲学,理性与非理性之讨论贯穿始终。从古希腊哲学到德国古典哲学,人的理性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即人的理性的发现、探索、复苏和解放。古希腊巴门尼德认为,我们所面对的感性不具有真正的实在性,真正实在的东西只存在于理性之中。柏拉图认为,人由三部分组成:理性、灵魂和肉体,理性是三者中最高贵和不朽的部分。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过程中,树立起理性的权威,用理性来审判一切。笛卡尔宣布“我思故我在”,确立了人的理性相对于物的优先地位。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宣告人可以凭自己的理性找到在宇宙中独立自强的力量。德国古典哲学对启蒙思想的理性论进行了高度概括和进一步发展,康德所开创的德国古典哲学的理性主义经过费希特和谢林的发展后,在黑格尔哲学中得到最高的发展。黑格尔把理性看作与绝对理念同一序列的概念,认为理性是宇宙的实体,世界的主宰,理性就是上帝,从而在哲学中最彻底地贯彻理性原则,建立起庞大的、无所不包的理性哲学体系。(注:李丽:《论西方哲学中的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2期。)由于理性主义往往否定情感、意志等认识因素,人被抽象为理性化的东西,人的一切本性被理性所掩盖。理性的过度膨胀促使了哲学的非理性主义转向,非理性主义对理性主义进行了批判。非理性主义有很多流派,最早确立非理性主义哲学的是叔本华所创立的唯意志论,它把人的非理性的情感、意志绝对化,当作世界的本质和基础。叔本华认为,世界是我的表象,没有了主体的我也就没有了一切,这样意志成为取代理性的具有本体论意义的东西。尼采发挥了叔本华的唯意志论,提出权力意志论,认为一切有生命之物都有意志,这种意志乃是一种要求不断增强自身力量,不断进行创造的生命意志,也是强者要求统治弱者的权力意志。他认为理性主义限制扼杀人所独有的非理性的生命和本能,批判传统理性主义和基督教神学。柏格森继承和发展了叔本华、尼采等人的理论,创立了生命哲学,他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一种永动不息的生命之流,是一种绵延性,是一种本能的冲动,根本不受理性的限制。人的本质也是“绵延”,即一种创造力和自由冲动,而传统理性思维的僵化性束缚了人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因而它不能用来认识实在。(注:李丽:《论西方哲学中的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2期。)

回顾整个西方哲学史,我们看到:由于时代的、社会的、阶级的等多种因素限制,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均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他们要么极度张扬理性,要么过分强调非理性,都有偏颇不足之处。实际上,人作为认识的主体,应该是知情意的统一,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统一。现实和完整的人都是理性和非理性、灵魂和肉体、理智和情感的统一。没有理性,人的非理性会失去方向,人生之舟就会在没有航标的海洋中触礁沉没;而没有非理性,理性也会失去其驱动力,人就不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就没有爱、恨、情、愁而成为“机器人”,就没有热情和创造力,而这将使人类社会发展失却驱动力。(注:祁雪瑞:《非理性因素的正面作用及其对决策的影响》,《中州学刊》2001第4期。)因此片面强调人的理性因素或非理性因素都是错误的。

人的非理性使犯罪预防具有必要性。非理性是指理性之外的认识、意识、心理因素,主要是指人的情感、意志、兴趣、好奇心、冒险精神、信念、忍耐力等。在认识论层次上,非理性包括直觉、灵感和顿悟等。直觉、灵感和顿悟的进发是一个无目的、无意识的非理性、非逻辑的过程,就连当事人也对它的进发感到突然、意外和神秘。它具有散发性、跃迁性、耗散性的特征。在意识论层次上,非理性是指没有自觉意识到的潜意识或无意识。它不受人的目的和意识所支配,也不受人的理性所控制,而表现为无目的、无计划、非逻辑的游散性、模糊性和无规则性等特征。在情感论层次上,非理性是指人的情感、意志和欲望等。非理性具有不自觉性、突发性、瞬时性和非逻辑性等特征。(注:祁雪瑞:《非理性因素的正面作用及其对决策的影响》,《中州学刊》2001第4期。)人的本能行为、习惯行为、直觉行为、任性的行为、仓促决定的行为、草率决定的行为,以及随机决定的行为可统称为非理性行为。人有理性活动的能力,却没有进行理性思考的保证,原因就在于时时存在着欲望等非理性因素和理性的冲突和对垒。尽管人通过理性活动可以制定出许多合理的规则来约束自己,但是非理性冲动一起来,就会把所有的理性规则搁置一旁。非理性的活动则是发散性的,它总是一厢情愿、随心所欲、放荡不羁;充满着骚动不安和跃跃欲试的冲动,它是最不稳定、最不确定的因素,也是最活跃、最多变的因素;它嫌一切小心谨慎都碍手碍脚,具有不顾一切立刻行动的冲动性和盲目性。总是不愿接受强加给它的理性的制约,渴求不受阻碍地随心所欲,不顾理性规定好、设计好的“禁区”往外奔泻。(注:张殿国:《论欲望》[M],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人的非理性的负面影响是有目共睹的。人的非理性因素使人不能正确的估价自己和理性地判断客观世界,不能适时地协调自己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不能自觉的调适自己的心理和行为,使之适应社会和人的外部世界,使人无法理智地面对社会生活中的偶然性因素给自己带来的冲击。人的非理性使人的内心变动不居,容易引起人际矛盾,滋生事端,发生暴力;使人欲望不断,甚至贪婪,罪恶由此产生;所有这些都可能导致人的越轨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因此,人的非理性不仅使犯罪预防成为必要,而且,使犯罪预防的任务异常艰巨。

人的理性使犯罪预防具有可能性。人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且还是社会意义上的人。追求自身欲望的满足或追求快乐,作为人们从事各种活动的根本动机,并不意味着人必定是损人利己的。这种动机既可能通过利己但不损人的方式或者损人利己的方式来实现;也可能通过利他不损己的方式或舍己为人的方式来实现。因此,个人行为中存在一些非理性的行为并不能成为否定人的理性的根据。(注:张旭昆:《经济人、理性人假设的辨析》[J],《浙江学刊》2001年第2期。)人通过理性活动,可以相对准确地揭示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联系,判断事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合乎逻辑地解决当前任务,预见行为后果,有计划地组织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理性既包括理智的思考和判断,也包括着理想、信念、道德、伦理等等更高层次的精神现象。理性的逻辑是凡事权衡利弊,分析是非;理性具有审慎的眼光和权衡利弊的思考,理性活动是一种沉静的心理活动和稳定的心理平衡。理性比较审慎,它不仅要掂量行为本身,还要权衡和行为相联系的参数。理性是一种审慎的生活目光,是一种恰如其分的生活态度,是顺乎自然的心理状态,是适应环境的行为方式。理性认识不只是枯燥的思想,它包括着细腻柔韧的情感对话,灵活机动的弹性品质。它既是洞悉未来的科学预见,也是把握契机的生活艺术。当人被欲望的风暴冲昏头脑时,通过加强理性的活动,就有可能降低头脑的热度,保持冷静和清醒。在纷纭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理性活动使我们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我们处于选择的迷茫时,理性会帮助我们找出取舍的理由,消除那些灵魂中的纷扰,使我们对自己的驾驭变得更为清醒、明智,并且保持着充分的自信。理性是欲望的精明的、称职的向导,理性的导引是个性走向成熟的前提。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被拖进了欲望的泥潭,但是,就人类整个来说,毕竟还是理性的意见和理性的行为占优势,理性总是审察着欲望,纠正欲望的失当,免于有害欲望的放纵。(注:张殿国:《论欲望》[M],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人的理性不仅使犯罪预防成为可能,也使犯罪改造成为可能。

三、犯罪预防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如前所述,从人性恶、人的非理性来看,犯罪预防具有必要性;从人性善、人的理性来看,犯罪预防具有可能性。但是,从犯罪预防的可能性能否得出犯罪可以完全预防的结论呢?不能!犯罪预防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犯罪预防的现实性。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尚有较大的差异。我们要注意犯罪预防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的界限,避免犯罪预防的乐观烂漫主义。

可能性与现实性是一对矛盾的哲学范畴。在欧洲哲学史上,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把必然性和偶然性这对范畴同可能性和现实性这对范畴放在一起进行研究。他认为,现实性首先只是可能性,可能性是现实性的内在、潜在的状态,现实性是可能性的展开。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可能性最初只是一种“抽象的”或“单纯的”的可能性。通常人们总是认为所谓的可能的东西就是可以设想的东西,按照这种理解,任何事物,只要随便找个理由,就都可以看作是可能的。比如,今晚的月亮落到地球上是可能的。稍加考察就可以看出,这种抽象的可能性实际上就等于不可能性。因为每一个具体事物都包含着不同的、相反的规定,从事物的这一规定出发,可以说它是可能的,而从事物的另一规定出发,又可以说它是不可能的。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单纯的可能性也就是所谓的偶然性。他认为,除了上述的抽象的、形式的可能性,还有一种“实在的可能性”。所谓实在的可能性实际上也就是具有必然性的东西。“一个事物是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取决于现实性的各个环节的全部总和,而现实性在它的展开中表明它自己是必然性”。(注:黑格尔:《小逻辑》[M],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00页。)按照他的观点,实在的可能性构成了条件的整体,假如一件事物的一切条件完全具备了,那么,这件事情就进到现实了。偶然性和必然性都是客观的。但它们是有区别的。偶然性是没有根据的,即它的根据不在事物自身;偶然性又是有根据的,即以它事物为根据。正因为偶然性以它物为根据,因此,偶然性就是既可能这样又可能那样的单纯可能性。必然性根据于一切事物自身的矛盾,如果一切条件齐备,就必定会实现。(注:冒从虎、张庆荣、王勤田:《欧洲哲学通史》(下卷),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6-269页。)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现实性是指现在的一切事物、现象的实际存在性,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是客观事物和现象的种种联系的综合。两者的关系表现在:第一,可能性和现实性是对立的。可能性是没有成为现实的东西,现实性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又是统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是相互依存的,现实性是实现了的可能性,可能性是尚未展开、尚未实现的现实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因此,我们要注意可能性与现实性的辩证关系,不能用乐观烂漫主义的观点去预防犯罪。从犯罪预防的可能性出发,就认为犯罪可以完全得到控制,这在理论上是幼稚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从犯罪预防的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在自然界中,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是自发的进行的,没有人的干预也能实现。在社会领域中,由于一切活动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人参与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人们可以从客观事物发展的多种可能性中选择其中一种使之成为现实,而阻止其他的可能性成为现实。其次,人们对在现阶段可以实现的某种可能性进行选择后,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加速或延缓这种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的进程。就犯罪预防而言,认识到犯罪预防的可能性,就应该积极创造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的条件。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抑制和削弱乃至消除导致犯罪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增加或强化积极因素的作用,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通过进行普法宣传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完善,使犯罪预防从可能性迈向现实性。当然,犯罪预防从可能性到现实性,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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