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俄罗斯联邦体制中的民族因素_联邦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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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叶的今天,当东、西两极长期冷战的局面刚刚结束,世界范围的民族主义与激烈的民族冲突又以迅猛的势头扑面而来。苏联的解体、前南斯拉夫的分裂与境内残酷的族际战争、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道扬镳,以及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独立运动,不仅使人们感受到民族问题的严重性,而且也对以上国家因民族因素而出现危机的联邦体制给予极大的关注。苏联解体后,脱胎于苏维埃联邦体系的俄罗斯联邦依然经受着境内民族分离倾向的威胁,车臣战争的影响还远未消除,俄罗斯联邦体制的未来发展仍难以预测。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研究联邦体制中的民族问题以及民族因素对联邦体制的影响,不仅对俄罗斯,而且对所有实行和希望实行联邦体制的国家都具有积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俄罗斯联邦体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民族因素的分析,阐述历史上多民族的俄罗斯以民族因素建立联邦制构想的起因、内容、消极后果及理论上的诸多误区;提出俄罗斯联邦未来在克服民族因素的影响方面应采取的措施。毫无疑问,研究俄罗斯联邦体制中的民族因素不能不考虑前苏联的影响,因为二者的联邦体系和联邦思想,均来源于十月革命前后列宁与布尔什维克党在解决民族问题和确定建国方略时提出的民族联邦理论。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同样也将有助于从联邦体制的角度分析苏联解体的内在原因。

一、“解决民族问题”——列宁建立俄罗斯联邦构想的落脚点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俄国经过300多年的征战扩张, 吞食相邻民族地区,成为一个横跨欧亚大陆、囊括上百个民族的庞大帝国。然而,残酷的殖民政策、军事官僚式的管理体制,使多民族的俄国始终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行政区划和土地管理上从不考虑民族因素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地区则由内务部和军事部门的人员负责管理。所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沙皇的统治日渐衰落,并最终在1917年二月革命中被推翻后,边疆民族省份争取民族自由与民族独立的呼声便如决堤的潮涌,一浪高过一浪。芬兰、乌克兰和波罗的海的地方资产阶级很快就提出了具体的建立独立国家的要求。与此同时,各种有关民族自治的思想,如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民族文化自治的思想等等,广泛传播,影响很大。〔1〕

二月革命后,俄罗斯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自由,各类政党的活动异常活跃。随着各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民族运动的兴起,各个政党在自己的纲领中不约而同地把注意力集中在民族问题上,同时针对俄罗斯未来国家体制的形式,特别是有关联邦制与自治的问题,各抒己见,观点不一,甚至针锋相对。其中,十月党人和立宪党人坚持“统一和不可分割的俄罗斯”的观点,坚决反对民族自决权,只同意在地方实施部分的分权管理。〔2 〕劳动人民社会主义党在坚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表示赞成实行联邦体制,认为它可以铲除民族压迫。〔3 〕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则认为可以在俄罗斯建立区域自治,或以民族为基础,或以经济为基础,但最好要保持俄罗斯的完整。〔4〕可见, 当时各政党普遍关心的是如何保持俄国的完整与统一,而不在于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管理方式。分歧在于,有的政党不愿考虑民族的利益,视之为国家统一的大敌;有的政党则希望在保持国家完整的基础上实行较为宽松的民族政策。在这些政党中,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应该算是最早提出以“民族自决权”为主要内容的鲜明的民族纲领的一个政党。布尔什维克党的最早的民主纲领是在1895年由列宁起草的《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中确定的,提出该党的民族政策的中心是“民族平等”。之后,随着民族运动的发展和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布尔什维克党对自己的民族纲领的内容也不断地进行了修改。1898年3月, 俄罗斯社会民主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首次承认“民族自决权”,并将其写进党纲中。列宁在《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一文中对“民族自决权”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他强调:“社会民主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首要的任务不是去影响某一民族的自决权,而是要影响每个民族中无产阶级的自决权。……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意味着要支持所有民族的所有自决的要求。”〔5〕无疑, 这一时期,在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看来,民族自决权首先是同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它不是完全无条件的。然而,1913年以后,列宁在自己的一系列有关民族自决权的著作中,如在《民族问题的提纲》(1913年)、《有关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1914年)、《关于自决权问题争论的结论》(1916年)等著作中,第一次承认:“俄罗斯社会民主党应该尽自己的所能支持所有民族建立单独国家或自由选择加入某个国家的权利。”〔6〕针对芬兰和乌克兰的独立, 列宁写道:“越坚决地支持非俄罗斯族人自由分离,这些民族就会更强烈地同我们结成联盟。”〔7 〕不难看出,虽然这时的布尔什维克党并未放弃自己民族纲领中的阶级观点,但是在适应民族运动的发展方面,列宁及其领导的政党显示出了很强的应变能力。十月革命前夕,列宁更明确地强调,不能把民族自决的要求同某一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要达到各民族的接近以致进一步的融合,不能用暴力,而只能是各民族工人和劳动群众自由的兄弟般的联合。〔8〕应该说, 列宁的这一观点为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受到大多数民族和民众的支持创造了前提。

十月革命前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在对俄罗斯未来国家结构的认识方面同样经历了多次反复,但最终跨越了马克思的传统的反联邦制思想,为适应民族要求而建立了以民族为特征的苏维埃联邦体制。十月革命前,列宁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一致,坚决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因为在他看来,联邦制完全不符合无产阶级的利益。他指出:“我们原则上反对联邦,它削弱了社会的经济联系,对于一个完整的国家是不必要的形式。”〔9〕但是,1913年以后, 越来越紧迫的民族问题要求布尔什维克党必须对此作出反应。尤其是十革命后,芬兰、乌克兰、高加索等一些地方的民族资产阶级力图从俄罗斯分离出去,“统一和不可分割”的俄罗斯正在走向分化。继续保持沙俄时期实行的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式的管理体制显然已经不可能了,而使用联邦制在当时对于面临四分五裂的俄罗斯来说,似乎已经成为上乘之策。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认识到了这一点。于是,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的一系列论述国家体制的文章中,越来越频繁地谈到了联邦制与区域民族自治的问题。虽然联邦制与区域民族自治的理论都属于国家分散管理体制的范畴,但当时在列宁看来,两者却有着本质的不同。比如,1913年在俄共(布)中央委员会上,根据形势的需要,列宁提出了区域民族自治的口号。列宁在解释这一口号时明确表示:“民主集中制不排除,而应建议实行区域自治。……与自治不同,在俄罗斯要求联邦制则完全违背集中原则并阻碍国家经济发展。”〔10〕直到1917年的8、9月间,列宁才开始承认在俄罗斯有可能实行联邦制的问题。列宁在著名的《国家与革命》中特别强调指出,联邦制作为一定条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必要手段是有效的,应该允许。〔11〕当然,允许并不等于一定要实行,而怎样实行,对于列宁来说更是一个完全未曾考虑的问题。

1917年革命形势的迅速发展,使得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时机提前到来了。胜利了的布尔什维克党还未来得及作片刻的喘息,就发现他们所控制的地区正在被来自国内外的反对势力一点一点地吞并。1917年11月7日,“乌克兰人民共和国”成立;1917年12月,芬兰宣布独立; 早在十月革命前成立的一些边疆地区的资产阶级“民族自治政府”也趁机脱离苏维埃政府。〔12〕为了防止更多的民族地区独立,1918年1月18 日在第三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劳动者与被压迫人民权利宣言》,宣布建立以“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为基础的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但宣言未明确阐述将以何种方式建立联邦,以及这个联邦是建立在原沙俄帝国的版图内还是排除那些已取得独立的民族——国家等一系列原则性的问题。其实,在1918~1922年国内战争与外国武装干涉时期,已宣布成立的俄罗斯联邦在国内外反对势力的围困下,已不可能拥有原沙俄版图内的所有地区,而仅仅对欧洲部分的苏维埃政权地区有影响。况且,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一部分省、县及边远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离心倾向,它们纷纷建立了各自的苏维埃人民委员会,企图削弱中央政权的影响。〔13〕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在1918年7 月召开的第五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第一部《俄罗斯联邦宪法》(苏俄宪法)。该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将建立在自治州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有自治州能够作为俄罗斯联邦的主体加入联邦。显然,建立以自治州为主体的俄罗斯联邦体制的思想同《劳动者与被压迫人民权利宣言》中宣布的建立“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的提法已相去甚远。建立民族自治州不过是布尔什维克党于十月革命前在党的民族纲领中谈到的“区域民族自治”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在这里,苏维埃联邦的创始者却把“区域民族自治”思想纳入了联邦制的范畴,这是因为自俄罗斯联邦宣布成立之日起,并没有出现布尔什维克们所希望和期待的那种结果。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当时已获得独立的民族——国家,包括乌克兰、外高加索地区在内,并未响应苏维埃政府关于与俄罗斯建立“自由联盟”的呼吁。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俄罗斯联邦体制只能靠在其境内的民族区中建立民族自治州的方式来体现。于是从那时起,在俄罗斯联邦内就出现了自治实体与非自治实体之分,也就有了后来在讨论成立苏联时,以格鲁吉亚为首的外高加索国家领导人拒绝斯大林提出的让独立的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以自治区的方式加入俄罗斯联邦的方案。列宁在晚年也预感到了苏维埃联邦体制的这种矛盾性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在《关于民族问题或“自治化”问题》以及于1922年12月口授的最后的政治遗嘱中,列宁对斯大林的民族政策及与自治化有关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有预见性的结论。他甚至提出了在未来的与独立国家联盟的中央委员会,要由“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等轮流担任主席”这样的建议。〔14〕在1924年的《苏联宪法》中,各共和国终于争取到了与俄罗斯联邦共同作为独立国家、平等地组成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权利,以及在联盟内保持各自的国家主权和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尽管在实践中所有这些权利只不过是一纸空文,但当时它确实体现了联邦制的主要精神——主体自愿原则与各主体权利平等,因而被各共和国所接受。俄罗斯联邦同其他独立国家共同进入苏联后,仍保持了自己的以自治实体为主体的联邦体制,这种情况直至90年代初才有所改变。但长期在俄联邦内部形成的自治实体与非自治实体之间,以及不同的自治实体之间权利和地位上的差别直至今天仍没有完全消除。

二、对以民族因素建立俄罗斯联邦体制的思考

苏联存在了70年后的迅速解体以及原苏联地区包括俄罗斯在内的众多激烈的族际冲突表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在1918年提出的建立联邦制以解决民族问题的构想不仅未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且在实践中还引发了更多的民族矛盾和民族对立。有人把这种结局归咎于联邦体制选择上的错误,认为以民族因素为基础建立联邦更不足取。在这里,本人仅试图对苏维埃联邦体制与俄罗斯联邦体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某些误区做一些具体的分析。

1.联邦体制既非灵丹妙药,又非罪恶之源

联邦制与单一制作为现代国家结构形式的两个最基本的类型在理论上并没有孰优孰劣之分。以美国的联邦体制为先,联邦制在世界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已有20余个, 其中绝大部分属于世界经济强国或国内统一市场组织得比较好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在维护国家统一与完整方面,联邦制国家不比单一制国家逊色。除加拿大的魁北克因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有独立倾向外,大多数联邦制国家的主体只是力图向中央要求更多的权力,但并不愿意脱离中央,这也包括结构最为松散的瑞士联邦。从今天的情况看,采用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实际上只是在统一的国家机构体系内如何纵向分配国家权力并规范其运用程序的问题。而联邦制国家内的联邦中央与各主体在宪法规定的各自权限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并直接行使于人民,因此在管理国家事务方面表现得更为有效。

但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可以实行联邦制。我们发现,联邦制实行得较好的国家大多具备这样的条件:(1)由分立的各国或地区根据共同签署的协议走向联合, 或在原本分歧程度较深的单一制国家内,通过向地方分权而实现联邦意义上的新的联合;(2)以经济利益为基础,按行政地域划分主体;(3)有良好的公民社会环境和民主调节机制;(4 )联邦各成员之间有一定的认同感和历史进程中的归属感,即在种族、语言、宗教、社会化程度和民族的共同传统方面的共同性(不论是真实的还是想象的)。〔15〕以上4个条件并非十分全面,但足以反映联邦制的特征。 某些联邦制国家或许只符合其中的一两条,与完全符合这些条件的联邦制国家相比,无疑在联邦化的程度上低得多,实现联邦化的难度自然也会大得多。基于这种分析,笔者认为,俄罗斯联邦以及后来的苏联在建立之时几乎都缺乏联邦制国家所必需的社会及政治、文化条件。

首先,十月革命后的布尔什维克党面对的是沙俄帝国留下的一个支离破碎的军事封建国家。落后的经济与文化,激烈的民族冲突,外国的军事包围,国内反对势力的联合进攻,使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生存下去的问题。如果再联系到30~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对苏联的影响,以及战后长达几十年的与西方冷战的对峙局面,不难看出,国家与民族的生存危机几乎伴随了苏联从建立到解体的整个过程。为了适应革命和战争的需要,为了对付随时都可能出现的国际颠覆,必须在思想上保持高度的统一,加强中央集权式的领导与一党专政的专制体系,包括实行排斥市场经济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以致最终出现了达到极权顶峰的斯大林模式。在这种形势下,很难建立起适合联邦制发展的良好的公民社会环境与民主体系。苏联公民被灌输最多的是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有损国家利益的个人主义与民族主义长期被禁锢,因而当社会出现政治解冻与民主化趋势时,极端个人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犹如决堤的洪水,迅速漫延开来。

其次,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建立联邦制的思想是以阶级利益为出发点,以解决民族问题为目的,以维护苏维埃国家的完整为宗旨而提出来的,因而在具体实践中,并未完全遵守主体平等和自愿联合的联邦制原则。更多的民族不能作为主体加入联邦;在各主体之间又有联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与自治区之分;各种类型的主体在联盟和联邦中的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而且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联盟中央以决议的方式确定的,难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苏联建立之初写进宪法的各主体一律平等、各主体拥有主权和自由出入苏联的承诺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实现。苏联时期随意撤销民族自治实体,或强制某一民族的人们集体迁往异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苏联后期各主体争取主权的斗争,其实正是对70年苏维埃联邦体制的一种否定和反抗。

第三,多年来苏联领导人一再强调,苏联在解决民族问题和促进民族平等方面作出了显著的成绩,甚至宣称,在苏联已经不存在民族问题,“苏联已经进入各民族进一步接近和达到完全一致的新阶段,在苏联已经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人们的新的历史性共同体,即苏联人民”。〔16〕然而,这种表面的族际认同感和国家感并没有真正消除各民族间的矛盾与不信任,“大俄罗斯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始终是苏联和俄罗斯联邦政治稳定的隐患。可见,用简单的民族平等的政治口号代替政策实施过程中各民族政治、经济利益的平衡,对多民族国家来说后果尤其明显。苏联解体后,一个庞大的帝国迅速分裂成15个独立的民族——国家,这也表明各民族对于作为苏联公民的集体认同感极其脆弱,成为俄罗斯人、乌克兰人、白俄罗斯人等本民族的人民对前苏联的公民来说,更具有号召力和影响力。可见,苏维埃联邦体制在很多方面都没能真正体现联邦体制的原则与精神,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只能是形式上的联邦制。

2.以民族因素为基础建立俄罗斯联邦制的弊病和不良后果

在世界联邦理论中,对以民族因素为基础建立联邦的思想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戒律,瑞士就是以民族为主体建立的典型的民族联邦制国家。有些西方学者甚至认为,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如果没有一致的民族文化上的认同,实行联邦制则对这一国家的稳定与和谐会起到比单一制更好的作用。〔17〕我们不否认这种理论的合理性,但这种假设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保障没有一致的民族文化认同的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地位是彼此平等的;其次,各民族均有达成社会协议、组成联邦的共同愿望,且保证以联邦的整体利益为各自的最高准则。离开了这两条,认为在多民族国家中实行联邦体制优于单一制体制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至于瑞士联邦的经验,正是具备了以上两种条件的结果,同时它在国家民主管理方面,作用也十分显著。

与瑞士相比,俄罗斯和苏联的联邦体制在自己以民族因素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未能实现其设计者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相反,却在民族关系上导致了两种与其初衷截然相反的结果:(1 )大力发展民族自治与民族自决的方针,使一些在1917年以前尚无明显民族特征的民族产生了民族观念和民族意识。如20年代在苏联各地建立了250 个民族区和5300个民族村、镇苏维埃。30年代以后,这些自治实体又被斯大林的集权统治无故宣布取消了。这种随意建立或取消民族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使这些民族倍感屈辱,更加速了他们的民族意识的觉醒,为后来尖锐的民族矛盾埋下了祸根。〔18〕(2 )苏维埃联邦体制中对各主体区别对待的方法与阶梯式的联邦管理模式,既加重了民族间的矛盾,又引起了各主体与中央之间的分歧,直至对抗。应该说,这两种消极后果都是过分强调民族因素、试图以联邦手段消除民族不平等的超现实的苏维埃民族政策所致。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这两个同为社会主义联邦制的国家的分裂也说明了这一点。1918年以前,南斯拉夫各民族从未实现过全面的政治统一,在宗教、文化和语言方面也有较大差异。反法西斯斗争胜利后,以铁托为主席的南斯拉夫全国解放委员会在1942年11 月26 日作出决定,将在南斯拉夫建立一个民族平等的联邦制国家。1991年南斯拉夫的两个共和国首先宣布独立,其他共和国也随之宣布独立,南联邦最终瓦解,这期间还爆发了激烈的族际冲突。捷克和斯洛伐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不是统一的国家。1918年10月28日建立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为解决共和国内两个民族间的矛盾,1968年又宣布建立平等的民族联邦共和国。1993年1月1日联邦最终解体,捷克和斯洛伐克又成为了两个独立国家。当然,以上两个联邦制国家解体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大的原因恐怕还是同建立联邦时过分强调联邦的政治目的和各自的民族利益有直接关系。苏联和俄罗斯在用联邦制方式解决民族问题时,更充分地体现了领导者们的主观意愿。在他们看来,联邦制不过是体现党的民族政策的一种手段,一旦国内的民族问题得以解决,联邦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社会就可以向更加集中的单一制体制转化。在这种思维定式的指导下,联邦制的原则不可能得到真正体现。

综上所述,以民族因素为基础建立的联邦体制是各种国家体制结构中最难把握的一种,它对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国家内部关系协调能力的要求比较高,在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多民族国家中实行起来则难度更大。

三、俄联邦在克服民族因素的影响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苏联解体后,苏维埃联邦体制上的矛盾一下子集中到俄罗斯联邦境内。民族分立与地方分离的思潮迅速蔓延,严重威胁到俄联邦的完整和统一。鞑靼和车臣共和国要求政治与法律上的独立;多数民族自治实体谋求扩大自己的自治权;一些边疆区、州希望成为“国家主体”;同地方民族主义遥相呼应的俄罗斯民族主义的复兴,对俄罗斯联邦体制也构成了潜在的危险。应该说,这种局势是苏联后期的“主权运动”和各加盟共和国纷纷独立,以及联邦领导人对地方民族主义者的不合理要求过分迁就和怂恿的结果。

在苏联、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解体之后,俄罗斯联邦已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保留按民族区域划分主体的联邦制国家。尽管在联邦整体结构上没有进行大的调整,但是,自1990年发表《主权宣言》,尤其是1992年签订《联邦条约》和1993年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以来,俄罗斯联邦在改革联邦体制和恢复联邦制的基本原则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首先,宪法明确规定,将不再以民族因素作为俄联邦划分主体的唯一标准,国家各行政区域和民族自治实体将共同作为联邦主体;在联邦中央与各联邦主体之间严格划分职权范围,且各主体在与联邦关系中权利平等。这样,在法律上取消了联邦中民族因素占优势的传统苏维埃联邦体制的基本原则,各主体都能够在平等、独立的基础上行使各自的职权,为建立真正的民族联邦体制创造了条件。其次,1996年公布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构想》(下文简称《构想》)和《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法》(下文简称《自治法》)。《构想》指出:俄罗斯联邦体制的独特性就在于民族利益与地方行政利益的有效结合,即不主张将“民族共和国完全按行政方式省份化,也不主张将地方省份共和国化”。〔19〕《自治法》作为俄罗斯联邦体制的必要补充,体现了国家在保护境内少数民族权益和发展民族文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增进民族团结,消除民族隔阂提供了法律保障。再次,目前俄罗斯社会中正在逐渐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民主政治体系,社会民主化和法制化程度大大提高,为联邦制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和政治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私有化程度的提高,俄联邦内要求经济独立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民族共和国与中央的矛盾也由争取政治权利逐渐转向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延续了近两年的车臣战争终于以双方进入实质性谈判而有了转机,尽管车臣独立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但其影响力已逐渐减弱。联邦中央为解决与民族地区的各种矛盾,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策略,先后同鞑靼斯坦、巴什基尔等共和国签定了划分职权范围的协定。同车臣停火后,未来中央与车臣的关系也将以双方签定协议的方式来确定。故有学者称,目前俄罗斯正在向宪法——条约式联邦体制的方向发展。虽然这种方式的可行性还有待观察,但至少它缓解了地方分离倾向的加剧,防止了俄罗斯联邦的分化。总之,近来俄罗斯联邦政府在消除民族因素对联邦体制的影响方面确实作出一定成绩。但笔者认为,俄罗斯联邦体制至少在以下几方面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民族自决与国家完整的问题。民族自决历来是多民族国家非主体民族争取自由的基本权利,也是国际社会予以明文保护的权利。然而,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其领土完整又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现代民主国家中用强力手段驱使非主体民族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已经遭到国际间的普遍反对,苏联的反面经验也证实了这一点。俄罗斯在解决车臣独立的问题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然而至今,俄罗斯未能在法律上找出解决这种冲突的有效方法。众所周知,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全民公决的方式解决民族独立的问题,且在全民公决的方式、程序及具体操作手段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加拿大在解决有关魁北克的独立问题时就是采取的这种方式。尽管有一定的风险,但它却是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冲突的最直接的手段。俄罗斯在处理车臣问题之初,正是回避了全民公决,才使战争逐步升级。所以说,全民公决可以起到防止社会出现大动荡的安全阀的作用。这一经验对俄罗斯联邦应有借鉴作用。

2.共和国主权与联邦主权的问题。苏联解体前,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各自治共和国纷纷效仿各加盟共和国发表了自己的《主权宣言》。当时叶利钦总统出于政治的需要也怂恿各共和国领导人争取更多的主权。虽然新宪法认为国家主权归联邦所有,但至今在大多数共和国宪法中仍有“国家主权”的字眼。因此,在正式的宪法法律文件中,必须对共和国主权与联邦主权的关系作出规定,即共和国主权仅适于共和国境内,且必须服从联邦主权,不能有损俄罗斯联邦的完整与统一。

3.“大俄罗斯民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的问题。近来在俄罗斯,与“地方民族主义”同时并存的还有“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它的最新表现形式是:复兴俄罗斯民族在俄罗斯历史上占大族统治地位的思想和文化,呼吁“建立大俄罗斯共和国”,与其他共和国共同作为联邦主体加入俄联邦。从某种意义上说,“大俄罗斯民族主义”比“地方民族主义”对俄罗斯联邦统治的危害更大。俄罗斯独立后,俄罗斯族人在联邦人口中已占80%,且大部分居住在联邦境内,建立俄罗斯共和国,无论在财力、土地及经济利益分配上都会引起联邦内部更多的新矛盾。因此,防止“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泛滥和影响是俄罗斯联邦政府当前一项不可忽视的任务。

注释:

〔1〕〔俄〕A·A·谢佐夫:《1917 年十月革命前俄罗斯民族国家体制》,载《苏维埃国家与法》,1990年第11期,第120~121页。

〔2〕〔俄〕B·И·贝斯特连卡:《俄罗斯政党史》,新西伯利亚,1984年,第14~15页。

〔3〕〔俄〕B·B ·科明:《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准备与胜利时期俄罗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政党的破产》,莫斯科,1956年, 第218页。

〔4〕〔俄〕B·И·贝斯特连卡:《俄罗斯政党史》,第69页。

〔5〕《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18页。

〔6〕《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30页。

〔7〕《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85页。

〔8〕参见《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66页。

〔9〕〔10〕《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 第87页。

〔11〕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37页。

〔12〕参见《苏联通史》,第3 卷, 三联书店,1980年,第351~360页。

〔13〕〔法〕德·哈斯根克:《苏联历史(1917—1991)》,俄文版,莫斯科,1994年,第116、117页。

〔14〕参见《托洛茨基自传》,北京,1996年,第13页。

〔15〕参见J.A.Laponce:《多族群国家的体制选择》, 引自台湾《问题与研究》,1996年第34卷,第3期,第19页。 文章作者把国家视为族群,他所使用的族群的定义(即笔者总结的联邦制的第4 个条件),本人认为对联邦制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16〕《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294~295页。

〔17〕参见J.A.Laponce:《多族群国家的体制选择》,第24页。

〔18〕赵常庆、陈联璧等:《苏联民族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51页。

〔19〕〔俄〕《独立报》,199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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