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关系的演变历程与特点_商业论文

中国工商关系的演变历程与特点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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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关系是指制造商、生产商、工厂或工业企业与分销商或商业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等)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工业和商业都得到了较快发展,工商关系的研究才有较大意义。下面,对这一时期的工商关系分为三个阶段来说明。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批发商主导阶段(1950年到1978年)

从1950年到1978年,我国实行的是典型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突出特征是工商企业为大一统的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制企业,整个社会处于商品短缺状态(卖方市场),政府通过控制批发商建立和维持计划经济的运转秩序。

(一)工业企业逐渐为政府所有和控制。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工业是极为落后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确立了加速工业发展尤其是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以尽快实现“赶英超美”的战略目标。在工业的发展中,又以发展全民所有制工业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为主。建国后,公有制工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工业获得极快发展。到了1957年,国有工业占工业总产值的53.8%,集体工业占工业总产值的19.0%,全民制工业在工业中已占主导地位。这种状况一直强化到改革开放前都没有实质性改变。1978年已没有其它成份,国有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77.6%,集体-EL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22.4%(以上数据见表1)。

(二)商业企业逐渐为政府所有或控制。下面再看商业。新中国成立后,除了剥夺官僚资本主义商业,使之变为社会主义的国有商业外,政府还新建了许多国有商业企业,主要是批发企业,扩大批发业务,把私营批发商从批发市场上排挤出去。1950年3月,国家采取强力措施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后,主要工业产品全部或大部掌握在国有企业中。对于主要农产品,则由国有商业委托供销合作社大量收购。1953年,国家对粮食、棉花、油料统购后,则进一步把这些关系国计民生、左右市场物价的重要农产品全部掌握在国有商业手中。这样,在主要商品的经营上,私人批发商不是被排挤出去,就是被大大削弱了。相应地,国有商业的批发额在全国纯商业机构批发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迅速上升。1955年,国有商业批发额在全国商业批发总额中的比重增加到82.2%。1956年,在社会主义的改造高潮中,对仍允许其经营的私人小批发商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这样,国有工业企业所有制结构与工业总产值商业便完全控制了批发商业。

国家在大力发展国有批发商业的同时,也逐步发展国有零售商业。建国后不久,国家在各大中城市成立了由地方商业行政部门领导的国有零售公司,公司下设零售商店。1956年,通过全行业的公私合营,相当大一部分零售商业转变为国有零售商业,1957年国有零售商业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7.2%,已控制整个零售业,尤其是城市零售业。到了1978年,国有零售商业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更是达到55%的水平。除了建立和发展国有商业外,解放后还建立和发展了合作社商业。从1950年到1955年,合作社商业的批发额在全国纯商业机构批发总额中的比重由0.6%上升到12.6%;合作社商业的零售额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由6.6%上升到35.7%,1957年达到41.3%,1978年为43%(见表2)。很显然,到1957年,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商业一统天下,几乎覆盖了整个批发、零售领域,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

(三)批发商主导。由上所述可知,工业和商业到1956年后,全都由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控制,政府作为国有企业事实上的所有者,一手托二。政府为控制整个经济按计划运转,通过控制生产资料批发和消费品批发两大手段,掌握主要的物资与消费品,以上控制造商,下控零售商。如1952年,工业自销的消费品与通过商业销售的比例为1:5.58,而到了1978年工业基本不自销商品,工业自销的消费品与通过商业销售的比例为1:18.63(见表3),批发完全由政府建立的国有批发企业控制。因此,工商之间不要说没什么矛盾,即使有矛盾,政府完全有能力进行协调。

表1 工业企业所有制结构与工业总产值 (单位:亿元,括号内为比例数,%)

年份

19521957 1978 1979 1997 1998

2004

工业总产值 349.0

704.04237.04681.3

113733.0

119048.2 187220.7

145.0

378.53289.23673.6

35988.033621.065971.1

国有工业 (41.5)

(53.8)

(77.6)(78.5)

(31.6) (28.2) (35.2)

11.4 134.0947.8 1007.7

43347.245730.010586.4

集体工业 (3.3)(19.0)

(22.4)(21.5)

(38.1) (38.4) (5.7)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历年)

表2 商业零售企业所有制结构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变化情况 (单位:亿元,括号内为比例数,%)

年份1952 1957 1978 1979 1997 1998 2004

零售总额276.8474.21558.6 1800.027298.9

29152.5

53950.1

国有制 45.0 176.3 851.0 971.8 6355.96021.3 - -

(16.3)

(37.2)(55.0) (54.0)(23.3)(20.7)

50.3 195.8 674.4 776.4 4768.04829.9

集体所有制 (18.2)

(41.3)(43.0) (43.1)(17.5)(16.6) - -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主编、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国内市场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历年)等资料整理

总之,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排斥商品生产和交换,制造商和分销商都不过是政府的附属物,工商企业没有多少自主权可言,其间的关系完全处于政府计划主导和控制之下,其表现形式为批发商控制。

二、转轨时期的制造商主导阶段(1979年到1997年)

计划经济体制下批发商主导渠道的模式强化了商品短缺和僵化了经济体制,因为批发商对制造商掌握的成本信息和对零售商掌握的市场信息是双重缺失的,从而经常使生产和消费出现不协调。因此从1978年开始,国家不得不对这种体制进行改革。

(一)中国改革工业先于商业,快于商业,赢得了先发优势。1978年12月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自此以农村为重点的改革在我国全面展开;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我国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业和商业。中国的城市改革,工业早于商业,改革的步伐也快于商业,最早的改革措施往往是先在工业企业进行试验,成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商业参照工业企业的相关政策进行改革。工业企业改革之初,最明显的措施是允许工业企业自销一部分产品,并灵活定价(即所谓“双轨制”),这样工业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直接接触市场,并承担了一部分批发功能,冲击了商业批发企业,批发商业企业在渠道中相对处于不太有利的位置。制造商主导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

(二)商业在工业带动下,也有改革和发展,积蓄了力量。长期以来,我国商业由国有、集体经济一统天下、垄断经营,城市农村、大小商品都由公有制商业统包,其结果是造成官商作风,流通效率低下,流通渠道单一。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国家确定商业改革的方向是所谓的“三多一少”,即“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少流通环节。”

(三)工业企业在工商关系中赢得了主导地位。工业和商业(包括批发、零售和餐饮业)比较,尽管从总的趋势上来说,工业比商业的产值倍数在下降,从1979年的7.96到1997年的5.24,但仍达5倍以上(见表4),说明工业的影响力从总体上比商业(包括批发、零售)要大得多,其地位商业是无法撼动的。更为重要的是,在此期间,由于允许工业企业可以自销,工业企业自身销售的比例大为提高,从1978年的1:18.63提高到1:9.11(见表3)。这样,工业向批发零售业的渗透,也削弱了批发商的影响力和谈判力。加之,制造商的品牌意识和广告意识,国家在价格管理方面,对商业的管理严于工业,在税收中重于工业,均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从商业内部来看,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批发商业地位大大下降,因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是通过批发控制整个流通领域的,而在改革过程中国家逐渐放松了对流通领域的控制,批发商地位自然就不那么重要了。从批发与零售比率的下降可看到批发商地位下降这一点。1994年批发额为零售额的3.79倍,而到了1997年批发额为零售额的倍数降为3.32(见表5)。工业企业的定价办法也极大地限制了批发业的活动余地。一方面,工业企业为了回收资金,维持再生产,不再对不同批发层次和零售作统一定价,使批发业价格空间缩小;另一方面,不少制造商为了提高竞争力,尽量降低零售价格,甚至将零售价格直接标识在产品包装上,使价格固化,削弱了批发商定价自由度和积极性。但批发额仍为零售额的3倍以上,说明零售从总体上还不敌批发的影响。

表3 社会消费零售总额(执行业分类) (单位:亿元)

年份批发零售业制造业自销额批发零售额/制造业自销额

1952211.3

37.9 5.58

1957399.5

33.9 11.78

19781363.7 73.2 18.63

19791540.5 103.614.87

199718108.3 1987.9

9.11

199819185.8 2037.6

9.42

200444839.9 _ __ _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

因此,改革开放后到1997年,尽管政府通过批发主导工商关系局面被打破,商业尤其零售业获得一定发展,但制造商由于其基础雄厚,国家重视,发展得更快,制造商在渠道中自然赢得了主导地位。

三、全面买方市场条件下的零售商主导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并且全面转向买方市场。在对外开放新形势和新的市场格局下,零售商获得极快发展,并逐渐控制分销渠道,成为渠道主导。

(一)全面买方市场的形成。1997年,中国由卖方市场全面转向买方市场。该年供过于求的商品占全部消费品的98.4%,供不应求的商品占消费品的1.6%;生产资料市场货源充足,总体供过于求,呈现明显的买方市场局面。而在此之前的1996年,商品市场处于供求基本平衡局面。94%的消费品供求基本平衡或供略大于求;90%的生产资料供求平衡或供大于求。全面买方市场的形成,意味着掌握市场的极端重要性。零售商由于离市场最近,对市场及其变化的把握处于最有利的位置,因此为其赢得渠道主导地位提供了先机。

表4工业和商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年份国内生产总值(亿元)工业(%)商业(%)工业/商业

1952 679.0

17.6

11.8

1.49

1957 1068.0 25.0

12.5

2.04

1978 3624.1 44.3

7.36.07

1979 4038.2 43.8

5.57.96

1997 74462.6 43.5

8.35.24

1998 79395.7 42.6

8.45.07

2004 136875.145.9

7.46.20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

(二)工业稳步发展。从1998年以来,中国的工业一直在稳定发展,并逐渐成为世界制造中心,在世界范围内赢得了声誉。1998年工业产值为33387.9亿元,2004年为62815.1亿元,增长88.1%,高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64.3%的增长速度近24个百分点。工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重从1998年的42.6%增至2004年的45.9%(见表4)。

(三)批发业地位下降。1998年至2003年,批发业的销售额有了一定的增加,从22090.8亿元增至37974.3亿元,增长71.9%,但零售额增长更快,从5056.1亿元增至10638.9亿元,增长110A%(见表5)。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法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999年的16382个单位降至2003年的14937个,而同期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法人数从10733个增至12403个,因此批发商业在商业领域地位相对下降。原因之一是大型零售业向批发领域渗透。

(四)零售业突飞猛进发展。这一时期,零售业得到较快发展,大量资本向零售行业流动。这一时期通过其它行业资本的介入、外资的介入以及零售业内部的资产重组,零售商及零售业的规模急剧扩大,产生一些规模较大的零售企业。2001年中国零售企业百强实现商品销售总额2342.36亿元, 同比增长32.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5.06%。2003年,39家商品流通企业进入中国500强,商品流通企业首次进入中国500强企业前50名。2004年,作为零售业的百联集团首次进入全国5130强企业前50名(位列37名)。在中国500强前50名中,消费品制造商也不过两名(海尔和TCL)。2005年百联集团又跃居中国企业500强第16位,排在海尔集团(第18名)和TCL(第54名)之前。

(五)零售业内部的结构优化。这时期,零售行业内部也在进行调整,做大做优。主要做法是:产品多元化、业态多元化、组织连锁化、行业多元化等。

表5批发与零售比率(W/R)

年份批发额(亿元) 零售额(亿元)批发零售比率(W/R)

199428086.0 7075.0 3.97

199733824.5 10181.83.32

199822090.8 5056.1 4.37

200337974.3 10638.93.57

2004 - -

-

- - -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其中:1997年为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数字,1998年后为限额以上企业数据。

(六)零售商逐渐主导,渠道冲突逐渐显现。零售业的规模扩大(单体扩大和规模连锁)和结构优化(新的业态出现并占重要地位),使零售业的地位在悄悄发生变化。现在,很多制造商都抱怨,商品进入商场,尤其是连锁企业铺面,均需巨额的进场费、上架费、各种名目的促销费、分摊的广告费、快速通道费等。同时,大的零售企业还通过向制造商买断产品、定牌生产、后向一体化,挤压制造商的利润。这表明,中国工商关系中,零售商逐渐主导渠道。同发达国家一样,在渠道主导过程中,尤其是渠道主导权的转换过程中,渠道冲突开始显现。

四、目前中国工商关系或渠道关系的特点

总体看,中国目前的渠道关系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一)渠道成员间的冲突越来越频繁,其冲突的程度也越来越严重。2000年之前,渠道冲突尤其是较为严重的冲突还是凤毛麟角;而2000年之后,渠道冲突几乎已成家常便饭,见惯不怪了。从媒体上披露的有影响的冲突来看,1998年为1起,2002年为4起。据调查,没有公布的冲突非常普遍。原来的渠道冲突处在隐性状态,现在越来越公开化,公开化的冲突也越来越严重。从胁迫就范(如济南七家商场罢卖长虹的宣言)到彻底决裂(如国美将格力清出卖场)。

(二)零售商明显处于强势地位,且常是冲突的主要挑起者。在渠道关系中,零售商明显处于强势地位,从零售商以条款的方式要求制造商接受其进场费等其它费用就可见一斑。因此,目前的商业利润,不是真正的商业利润或服务利润,而是物业利润。从1998年以来,渠道冲突的主要挑起者都是零售商,制造商要么束手就范,要么和零售商决裂,几乎无其它路可走。

(三)制造商对零售商的满意度极低,从零售商单赢走向两败俱伤再到合作。中国连锁业协会与普华永道咨询公司共同进行的工商关系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消费品制造商对零售商的满意度只有33.3%。前几年渠道冲突中赢家往往是零售商,现在出现了两败俱伤情况。因此,一些聪明的零售商已开始转向与制造商合作。如百联集团的联华超市,作为连续7年雄踞中国零售连锁企业第一位的企业,寻求与制造商建立新型的、紧密的战略伙伴关系。合作已逐渐成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一种共识。

(四)冲突管理理念还处在初级水平,政府从放手不管到温和过问。我国目前对冲突管理的理念和水准大致还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曾经历过的初级阶段情形。例如,美国在1936年前后刮起过商业圈地风,连锁超市店大欺厂,向供应商提出种种条件,要求供应商加大折扣、交进场费等等。最终迫使全美中小制造商及经销商联合向联邦法院起诉,从而成就了《罗宾逊波特曼法案》的出台。我国政府起初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关系应由市场来调节,政府不应干预。但当市场调节中问题迟迟不见解决,并还有激化趋势时,再加之也因此诱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如一些超市拿了进场费外逃,一些行业利润大幅度下降,并直接威胁到国家的税收和国企利润时,如再考虑到工商关系已在“两会”上以提案提出,政府就不能不管不问了。但由于这是在市场经济下面临的新问题,政府过问也是十分谨慎,因此采用了所谓的“温和过问”方式。

五、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与世界范围内的工商关系演变相似,中国工商关系也经历了从批发商主导到制造商主导再到零售商主导的演变过程,同时目前的中国工商关系表现出几个鲜明特点,值得工商企业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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