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_农民论文

论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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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096(2005)02-0082-03

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要“坚决查处”,农民工工资一定要“保证发放”。2004年1月1日在全国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里,不区分城市职工和农民工,一律称为从业人员,主要就是指在城市务工的人员,从而为农民工因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了法律保障。从总理的工作报告可以看出,国家将不断加大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切实实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农民收入的方针。下面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谈一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些看法。

一、落实《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使之享有与城市职工同等的受教育权,以适应结构调整、技术改进的需要

《宪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劳动法》第66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笔者认为,《宪法》和《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培训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农民工,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农民工同样是劳动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他们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者,也是法律法规中公民权利和各类福利的享有者。然而,人们通常却将福利待遇视为仅仅是企业“正式员工”才享有的一种权利。一些用人单位以农民工缺乏稳定性为由,拒绝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施培训。这就导致一些农民工虽打工多年,但职业技能方面却没有长进,一遇企业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便被淘汰出局。

由于技能所限,进城务工人员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家政服务、物品配送、果菜贩卖、街头饮食等行业。但是,来自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显示,这些外来打工者对“传统项目”的需求呈现锐减趋势,而对家庭装修、纺织服装、机械电子等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种需求渐成热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进行的用工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素质要求的调查显示,85%以上的岗位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其中25%的岗位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6%的岗位要求达到初级工以上水平,其中12%的岗位要求具备中级工职业资格;近60%的岗位需要熟练工人。在京城,从事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中式烹调和汽车修理职业的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才可上岗。

由于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愿聘用缺乏技能的进城务工人员,“先招工后培训”的大门始终难以打开。深陷技能不足的困扰,进城务工人员并非不愿为自己“充电”。然而,面对培训费用日渐增高的严峻现实,更多的低收入者被挡在学堂门外。农民工培训费用到底应由谁来“买单”?

早在2000年4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应将“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作为培训对象,由地方政府予以必要的支持。农民工培训话题之所以再次成为热点,与一些地方政府执行不力有很大关系。2003年,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技能素质重新提上了议事日程。《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提出,从2003年到2010年,我国将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6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35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地方政府应从地方财政中予以支持,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政府应承担培训费用的30—40%,用人单位、农民工承担剩余部分费用。山西省出台了《2003~2010年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科技培训实施办法》,其中规定,通过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进城务工人员共同“买单”的形式,为城镇家政服务、餐饮、建筑、制造等行业培训输送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进城务工人员。预计从2003年到2005年,山西将每年完成60万人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二、尊重农民工,尊重其劳动,采取强有力措施,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数千万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不仅提高了农民自身的收入,也为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克扣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从企业类型来看,多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一些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从性质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用人单位有钱不给,故意拖欠;二是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工程款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资金困难而导致拖欠;三是政府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一些缺乏论证和现实基础的决策或工程草率出台或上马,缺乏资金就开始动工兴建,应该给承包商的资金却没有到位,致使承包商无力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如果不彻底从思想根源上抛弃那些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政绩观念,其结果只能是劳民伤财,拿不出钱给农民工发工资,又极大地伤害了农民工的感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中的形象。地方政府必须建立诚信体系,严肃各级政府行为,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踏实地为百姓办实事。对于利国利民、非上不可的项目,可以先把工资款项存入专门设立的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如: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

农民工工资一旦被拖欠,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干出种种傻事,害人害己,影响社会的稳定。

首先,可拨打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执法监察机构举报电话,求得帮助。

其次,可向当地工会组织求助。

第三,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经营之处,还可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这些做法均需相关人证、物证,最好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凭,若只是口头协议,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人提供相应的证词。

此外,应加大各级人大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设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社会保障基金网络体系。

三、规范职介所等劳动中介机构,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

一些职介所提供的用工信息极其简略,一般都是一句话:某单位需要某类人,若见面,先交钱。这种未成功先付钱的做法,给以职介名义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农民工尚未挣到钱,先被骗去一笔中介费。因此,一些农民工对中介所避而远之。这些不法中介之所以盯上外来求职者,是因为他们人生地不熟,急于找工作谋生。有些“黑中介”互相勾结,设下求职圈套,相互“推荐”求职者,每“推荐”一次即收一次钱。一些合法经营的职介机构,成为这种“信任危机”的牺牲品。所以,规范职介所,也是保护农民工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农民工提供可靠的务工信息,使进城的农民工早日找到工作。应该加大工商部门的执法力度,对以职介名义坑害农民工的不法分子,一经发现,吊销执照,并采取严厉的经济上的处罚等措施。政府可考虑对职介经营者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未经合法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者不得营业。

强化劳动力市场的职能,有条件的可实行区域联网,每天滚动播出招工信息,为农民工寻找打工机会提供帮助。劳动部门要管理好劳动市场,维护好劳动者的权益,要有健全的机制、完整的队伍,更重要的是要有相应的权威,比如处罚的权利。赋予劳动部门相应的权力并要求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江苏省最近下发了文件,对拖欠雇员工资的雇主,劳动部门有权进行惩罚,最高可以处以拖欠工资总额5倍的罚款。这样,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就会减下来。

出现以上诸多问题,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深究其原因,实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致,并非无法可依。法律规范再完美,若缺乏执法者的自律,没有“法律至上”的意识和依法办事的法制环境,往往会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成为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头支票。对农民工的歧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以及司法顽疾“超期羁押”等现象即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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