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贸易面临国际反倾销的深层次原因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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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对来自外国的倾销商品采取强制性措施,《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出台标志着反倾销手段是WTO认可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加上各国在反倾销操作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反倾销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成为21世纪贸易壁垒的主导形式之一。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就倾销而言,不一定是不公平的,但却是值得质疑的竞争方式。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竞争有可能遭到滥用,于是关于不公平竞争问题的研究应运而生,从而从理论上的反不公平竞争上升到实践中的反倾销法。几十年来国际反倾销法日益完善,反倾销作为公平贸易的武器被越来越频繁地实施。

在世界反倾销的浪潮中,我国无疑是最值得关注的,它受到反倾销起诉案件之多、涉及产品部门之广、金额之大,都是最突出的。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从2009年9月到12月,世界反倾销案件中涉及到我国的就有7起。

图1 1995-2008世界反倾销立案与措施实施数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网站公布的数据整理。

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1995年到2008年,全球反倾销的案件达3100多例,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数量位列前6位的国家或地区分别是:中国、韩国、美国、中国台湾、日本、印度尼西亚,其中中国遭遇的反倾销数达560余件,占全球数量的近20%,排名世界第一。国际社会的反倾销对中国经济有哪些影响?如何应对反倾销?回答这些问题的关键是首先要找到中国面临国际社会反倾销的内在原因,只有找到了其内在的原因,才能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国内许多专家、学者有过一些研究,如李钢、王小刚(2009)、奇频(2008)、马琳(2009)、胡艳(2008)等。这些研究大多是从国内出口企业的原因去分析,尽管也从国际形势和市场经济主体方面做过分析,但大多浮于表面,缺乏深层次的研究。笔者旨在从广度与深度上挖掘我国遭遇国际反倾销的内在原因,以供企业、政府与学术界在研究应对反倾销问题时参考。

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各种保护手段盛行

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出口总额及占世界总出口的比重逐年上升,这种情况使得我国对外贸易的摩擦也处于多发期。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世界各国关税率进一步降低,用关税壁垒保护国内工业已不太可能,而且关税减让要求缔约方对等,任意一方不得随意提高关税,因此以非关税壁垒为特征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不断高涨。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采用的新贸易保护措施就达十多类,主要种类有反倾销、技术壁垒、绿色保护、进口数量限制、地区主义浪潮、“灰色”措施与潜在壁垒等。

近年来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失业率居高不下,各国政府都希望通过加强对外出口,同时尽可能保护国内市场来刺激经济发展,因而采取了一系列限制进口的措施,致使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有所抬头。在大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受到国际贸易规则的限制后,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反对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便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所采用,并以此作为保护国内市场,排斥进口商品的工具。因而在关税壁垒的保护作用减弱、双边贸易不平衡性加剧的情况下,反倾销成为各国对本国工业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

二、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1.我国入世议定书相关条款是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根源

我国与美国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议反倾销条款(简称“反倾销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协议书》(简称“议定书”)是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根源。如中美反倾销条款规定:“中国和美国同意美国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这一条款的有效期为十五年;中国可以要求美国调查当局按照美国法律审查某个特定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体是否属于“市场导向”,从而争取排除“非市场经济”的适用方法。而“非市场经济方法”就是美国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价格的方法—“生产要素价格法”。

显然根据中国入世法律文书,允许美国等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继续实行目前的非市场经济方法的条款,即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且不必负举证责任,即不必证明中国是“贸易被完全垄断或实际性完全垄断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由国内确定”。WTO进口成员对被调查产品反倾销非市场经济方法负有举证责任,而入世议定书中规定出口方的举证责任,很明显使中国出口方处于不利地位。这样,按成员国的国内市场经济标准审查中国市场经济程度,增加了中国出口产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难度。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所有成员方均可援引上述条款,因而中国产品在进口方处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

2.世界贸易组织与各个成员方市场经济标准存在差异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关于非市场经济标准规定的要件主要是两点:(1)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的国家;(2)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国家。根据这个标准,中国早已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了,因为我国除少量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由国家制订价格外,绝大多数产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且是开放的。

依据《议定书》,要求中国根据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是一个市场经济体,而WTO成员方国内法的市场经济条件与GATT关于市场经济的标准相比,要苛刻得多,并且关于市场经济的标准各异。当出口方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时,进口方往往设计了十分苛刻的标准。例如,欧盟虽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采取单个企业单个确定的方法。其市场经济标准有五条:(1)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基本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按照国际通用会计标准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勾销账目、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方面的影响;(4)涉诉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管辖,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的确定性和稳定性;(5)货币兑换汇率的变化由市场决定。

美国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是: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美国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销售不反映公平价值的国家。商务部在判定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时考虑的因素有:(1)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的程度;(2)企业和劳工通过自由谈判确定工资率的程度;(3)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程度;(4)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对企业价格,产品决定权的控制程度;(5)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显然各成员方的市场经济标准大大严于GATT的市场经济标准,中国产品能否取得市场经济待遇完全取决于WTO成员方国内法的标准,进一步加大了中国生产者获取“市场经济”待遇的难度。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产品成本是不真实的,其国际市场价格也与成本无关,因而常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来作为计算我国的反倾销幅度的方法,导致我国屡受反倾销之苦。“非市场经济待遇”是中国应诉反倾销胜诉的最大的困难。

三、中国较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

我国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一直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增长的速度高于世界贸易体系中的主要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劳动生产率就有了较大的增长,劳动生产率年平均增长率为6.75%,同期美国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为2.65%,而欧盟为2.1%左右。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07年发布的《劳动力市场主要指标(第五版)》(KIML)报告,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最快,2006年我国工业劳动力年均创造财富1.2642万美元,接近1980年的8倍。我国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快,一方面是中国教育水平的提高,无论是普及初、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提供了动力。其次劳动力从低效率的生产部门(如农业)向高效率的生产部门大规模地流动,已经形成了一个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这样带动了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快速提高。

尽管我国在高科技领域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缓慢,但在成熟的产业和较低档的制造业劳动生产率增长较快,这些产业恰恰是反倾销高发生率的领域,而一些高科技领域欧美并不开放贸易,那些需求量和贸易量大的正是成熟的产业和较低技术的制造业。

由于我国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致使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出口份额大,对欧美等国造成较大压力。近年来,一方面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失业率居高不下,各国政府都希望通过加强对外出口,同时尽可能保护国内市场来刺激经济发展,因而采取了一系列限制进口的措施,致使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有所抬头。在大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受到国际贸易规则的限制后,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反对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便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所采用,并以此作为保护国内市场,排斥进口商品的工具。其次我国出口产品科技含量低、价格竞争激烈以及出口企业无序竞争所产生的低价倾销也是导致反倾销案件产生的基本原因。另外低价又导致了出口数量的激增,低价出口和出口激增的事实等于为起诉方提供了证明倾销成立和实质损害存在的有力证据。再加上不合理的“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方法,使得我国出口商品非常容易被裁定为倾销且倾销幅度非常高,导致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从而被挤出进口国市场。

四、中国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提出了以降低出口市场集中度,减小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多元化战略”,并已取得初步成果。目前中国出口市场格局特点是:(1)在努力深度开拓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非洲、拉美、东欧和独联体等重点市场和有发展潜力的市场。(2)主要出口市场仍然集中在欧美市场和以日本、香港、东盟为代表的亚洲市场,但集中度有所下降,各主要市场间的份额趋于平衡。(3)有发展潜力的市场和重点开拓市场发展很快,其增长速度超过中国外贸出口总体增长速度,但市场份额增长远低于其贸易量增长,并出现份额增长乏力甚至减缓趋势。

总体来说中国出口市场集中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表现在中国香港地区、美国、日本、欧盟、东盟和韩国等相对发达国家和地区所占份额偏大。下面以2001年到2008年8年间我国前6位贸易伙伴为例来说明这种现象。

表1中所列是我国2001年至2008年出口贸易中前六位国家(地区)所占的比重,可见美国、日本、欧盟、香港地区、东盟、韩国六国(地区),2001年到2003年占中国总出口的比重超过80%。其中前四位美国、香港地区、日本、欧盟所占比重每年70%左右,且相互之间相差不大,说明中国出口市场过于依赖这四个成员方,尤其是美国市场最为重要,它在中国出口中三年内居于首位,占中国总出口的1/5强。日本和欧盟的总和占中国出口的30%左右,美、日、欧盟三方总和占中国出口市场的50%左右。从2004年到2008年虽然在比重上有一定的变化,尽管这六大贸易伙伴占的比重从80%下降到63%,但贸易对象集中状况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这些情况表明,中国出口市场仍然过于集中。

由于市场过于集中,且出口数量过大,势必会对当地市场同类行业和市场价格造成巨大的冲击,从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例如2006年欧盟对我国鞋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例中,由于2004-2005两年间,我国鞋在意大利市场的占有率猛增700%,严重地打击了当地鞋商的利益,从而引发了欧盟对我国鞋的反倾销调查。

市场多元化战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每个国家的市场都有其特点,要打开一个新市场需要先付出一定的成本。其实我国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并不表示出口企业对出口市场多元化规避风险缺乏认识,只能说明出口企业在开拓新的市场方面缺乏动力或能力。首先,开发一个新市场其后进入的企业存在“免费搭车”的问题,导致先期进入市场的企业在投入大量成本之后,其收益被后来者无偿占有,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开拓新市场的积极性。其次,企业开拓新市场是否成功取决于新市场的进入难度和企业本身的能力。例如印度的国民没有特别喝可乐的爱好,要改变其消费观念则要求企业具备很好的经济实力。从政策因素看,我国出口支持体系不够完善,政策模式单一,对企业支持力度不大,目前还只是停留在以政策性金融支持为主的单一模式上,与国际惯例差距较大。再次,我国贸易促进机构效率低,缺乏大量高效的信息中介组织,信息渠道不畅,手段有限,不能很好为企业提供高质有效服务。

五、中国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

我国受到反倾销产品涉及的主要部门是化工或同类产业产品、普通金属及制品、机电家用电器、混合制品、塑胶及其制品。这些行业的相当一些产品在我国具有比较优势。下面主要分析我国产品存在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和产品比较优势的动态变化。

1.我国产品生产的劳动力成本优势

为说明我国劳动力成本的国际竞争力,我们选取两类国家:一类是我国主要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和主要贸易伙伴;另一类是我国吸引外资和出口的主要竞争对手如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等国家。1994年,我国劳动力费用是每小时0.244美元,而德国人工成本是21.88美元,美、日接近每小时13美元,亚洲“四小龙”的费用也在3至4美元之间。到2003年,我国劳动力成本增加到0.756美元,德国为26美元以上,美、日在20美元左右,“四小龙”的成本在7至9.5美元之间,墨西哥为2.12美元。在制造业中,据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中心的分析报告,目前制造业人工成本近1200美元/每年,相当于亚洲“四小龙”的5%到6%,不足发达国家的3%,其中相当于日本的2.1%、美国的2.2%、德国的2.8%和英国的2.9%。显然我国的劳动力成本竞争优势明显。

正是较低的人工成本这一优势,使中国的出口产品尤其是劳动密集型和劳动资本密集型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容易招致进口国以反倾销为由实施贸易保护。

2.我国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动态变化

随着中国工业化的加速和出口规模的扩大,中国的比较优势也在发生变化,表2给出了我国从1980年到2004年期间9个年份按1位数SITC分类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

从1980年到1997年我国杂项制品(SITC8)的出口具有最大的比较优势,其次是按材料分类的制成品(SITC6),这两大类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资本密集型(SITC7)显性指数较低,但其增长速度较高,从1980年的0.11至1997年的0.61,近几年来,它仍然保持较快增长,比如2004年达到了1.11,事实上2003年我国的机电产品单项出口占总出口的50%以上,说明了我国制造业部分行业开始具有资本密集和劳动资本密集优势。在中国出口产品显性比较优势排在前五十名的产品中,属于资源密集型产业优势仍然为(SITC0-4)初级产品14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为29种(58%);属于资本密集型(SITC5,7)的产品7种。总之,中国目前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仍然很明显,但开始向资本一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发展,因而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部分家电产品遭到反倾销也在预料之中。

一般来说,两个国家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相近,说明两国产品具有竞争性,指数差别较大则说明两国产品具有互补性。对于我国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在上升的产业,如果发达国家相应产业是成熟型产业,技术优势并不明显,那么这些国家的显性比较指数将会下降,一旦与我国显性比较优势指数交叉的时候,我国产品具有的竞争性十分明显,被提起反倾销的几率会提高(如彩电等)。

六、中国部分出口企业的无序竞争

我国出口贸易频繁遭遇国际反倾销与国内部分企业出口竞争秩序混乱也有一定的关系。由于企业经营主体出现多元化,而相应的约束机制滞后,部分出口企业的出口目标市场单一化,以及经营策略雷同,使出口成为纯粹的价格竞争。我国一般贸易出口竞争激烈,只要国际市场有需求,企业就会一哄而上,竞相压价,拼得你死我活,致使出口处于无序竞争状态。比如1994年,世界市场的自行车价格为60美元,而中国的自行车在美国以30美元出售,当年向美国出口400万辆,占美国市场的23.7%,1995年1月,这一比例上升到32%,从而引起美国自行车厂商的反倾销的投诉,后被起诉,案件涉及金额2亿美元。2009年在海外钢材需求总量剧降的情况下,却有更多国内钢企为消化产能而加入出口竞争行列,前7个月钢材出口企业由2008年同期的11437家增加至12648家,同比增加10.6%,其中出口量超过万吨的企业仅149家,同比骤减62%。这无疑增加了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

加工贸易几乎占据中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但外资企业享受很多优惠待遇,其中许多外企技术含量低,并没有提高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反而与国内企业形成激烈的出口竞争。显然,我国出口的无序竞争往往导致进口国的反倾销,同时也使我国的出口遭受严重的损失。

综上所述,我国出口贸易遭遇反倾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背后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世界经济的大环境,更有国际反倾销法的因素,也与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有关,同时也与部分出口企业的无序争竞有关。只有深入分析研究这些原因,才能够研究制定对策,减少我国对外贸易摩擦,使我国经济顺利融合到世界经济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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