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与公民社会”框架的反思与批判_市民社会论文

对“国家与公民社会”框架的反思与批判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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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哲学日”中,很高兴能够与大家一起讨论“公共哲学”的问题。下面,我将围绕着“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个问题来展开我今天的演讲。具体而言,我的演讲拟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我想结合市民社会理念在当代的复兴,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国家与市民社会”或者“国家与社会”所关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主要结合我自己对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情况谈一下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兴起的特定理论背景;第三部分,根据中国的情形对“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一框架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并且明确认为在分析和认识中国当下的情势中,“市民社会与国家”框架只能是若干解释模式中的一种,应当与其他解释模式相结合,比如说,我所主张的在认识和解释层面的“阶级分析框架”。

首先,我想结合市民社会理念在当代的复兴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国家与市民社会”或者“国家与社会”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众所周知,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在前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乎形成了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当然,论者们所要复兴的并不是同一的市民社会概念:他们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须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之中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特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借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尽管如此,他们却显然在一个向度上是共通的,即“当下所要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当然,从整个西方市民社会的观念演化来看,我们也可以发现,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设定,基本上也与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传统和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传统联系在一起。我们从前者处大致可以推演出“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论点,它强调国家对于社会而言只是一种“必要之恶”,因此,对国家进行造反或对抗实是国家违背基本约定时的必要之举;同理,我们也可以从后者处推导出“国家宰制市民社会”的观点,因为它强调国家塑造社会的功能,社会处于被支配的关系之中。

基于此,我认为,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主要便是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初显并于20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为了对这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又开始重新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之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例如,约翰·基恩就力图通过捍卫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界分来推进欧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Michael Walzer则建议用市民社会的理念来统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民族主义的理想;Daniel Bell甚至呼吁在美国复兴市民社会,以此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的更为直接的导因,则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的社会转型的过程。

其次,我将结合自己对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情况谈一下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兴起的特定背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当时(主要是指20世纪90年代)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只有放在那个时代的背景下才能得到比较妥切的理解和解释。虽说我是中国学人当中较早关注这个问题的人,但是这个问题在中国学界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却有着其自身更为深刻的原因。从较为一般的角度来说,任何理论范式的出现和趋于普遍化,总是与特定时空下的社会制度背景紧密勾连在一起的,也是与具体的研究者对这种制度性背景与他们所认为的可欲的制度性安排之间的关系的认识紧密相关的。因此,国家与市民社会范式在中国的兴起,可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以及相关论者对这些变化的认识和思考。

面对中国的改革情势,中国知识界在进入90年代后便开始了严肃的理论反思。中国论者经由强烈的本土现实关怀而设定的问题(即政治民主化或含政治民主化的现代化问题)基本上是相同的,因而他们在市民社会题域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基本上也就集中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问题上面,或者说基本上都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框架下进行其探讨的。正是这种问题的设定以及解读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其思维逻辑的起点,即我们都力图打破往昔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思维路向,亦即表现为对70—80年代盛行一时的“新权威主义”及“民主先导论”的精英式思路的反思和批判。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一反思和批判表示着当代中国学人开始以理性的思考和稳重的选择替代浪漫激进的思考和急功近利的选择。而就其关键意义而言,这一反思和批判意味着中国学人开始摆脱传统的、以“国家本位观”为支援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路径的束缚,而转向对各种社会自生自发力量的关注,并欲求放弃一步到位达致民主政治的幻想而转入严肃地追求民主政治赖以建立和发展的社会结构性基础的渐进道路。可见,依据“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一框架,人们得以对传统的思维路向以及大一统的经验做出有效的批判,对中国当下改革进程中社会日益获致其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的现象给出解释并导使人们洞识其对实现民主政治的结构性基础意义。

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一般都认为,中国现代化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现代化的迟—外发型国家,中国必须做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被认为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然而,正是这一挑战构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两难困境。在学理上讲,上述转型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在一方面要避免立基于原有结构的政治权威在变革中过度流失,从而保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动员的能力,而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这种权威真正具有“现代化导向”,又必须防止转型中的权威因其不具外部制约或社会失序而发生某种“回归”。在历史经验上看,上述两个条件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相倚的两极: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的失范;作为对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这种历史上出现的两极徘徊在当代则演变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因此,这里的核心问题就是:究竟应当以怎样的认知方式来看待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这一两难症结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建构中国实现(包括政治民主化在内的)现代化的良性的结构性基础。

最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虽说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给予认真且严肃的反思和批判,尤其是对“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一框架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下面我将从这样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值得我们高度警醒和严肃直面的问题:

第一,市民社会这一观念基本上是西方历史经验与理论总结的产物,在中国并未存在过直接的对应形态。因此,我们的研究就必须时刻警惕并拒斥一种极易产生的我所谓的“学术消费主义”取向,在这里主要是指不加批判和反思地把这个概念套用到中国社会的分析之中。当然,就此种“学术消费主义”形式言之,它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具有西方中心主义特征的发展主义和现代化理论对中国学人所构成的一种压力性示范的结果。

第二,如果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成果做进一步的追究,那么我们将能够发现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某种“前反思性接受”的趋向,亦即我在1994年所撰写的《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一文中所指出的: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普遍忽视了对于一个更深层问题的探讨,也就是对支配中国论者在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发展具体道路加以建构所赖以为基础的思想框架及其隐含的预设的探讨。我在该文中将这样一种思维定式概括为“现代化框架”①。在我看来,中国论者关于市民社会道路的选择,乃是严重受到了“现代化框架”以及此一框架所具有的预设的影响。也就是说,中国论者将形成于西方的现代化道路作为一种当然的追求理想目标的路径,而从未曾对这种实现路径、更不会对现代化模式这一目标本身进行认真的质疑或批判。这一点在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的主要表现是:1)论者们认为,西方发展的经验乃是在自由经济的基础上建构市民社会、进而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实现了政治民主化。这一认识向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投射,强烈地暗含了对西方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预设。2)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在承认西方现代化对中国传统的两分界定的基础上展开的,其间最为凸显的方面是,大多数研究都否定中国以亲情血缘为基础的文化网络之于整合中国市民社会的正面意义,忽视中国自身发展的经验对于形成中国市民社会品格的可能性。

第三,我同时想指出的是,在中国社会科学近一两年的发展过程中,以标示西方中心主义的发展主义和现代化理论作为分析和研究社会发展的理论范式,已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中国学者的质疑。然而不争的是,即使在否弃发展主义和现代化理论的研究范式的过程中,中国论者在很大程度上也没有对支撑这种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视“国家”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研究的“分析单位”的思维方式进行检讨,反而在此后的中国研究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更是强化了这种以“国家”为分析单位的研究取向。因为不论在分析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问题时,还是在借鉴其他国家发展经验模式时,中国论者都以个别国家为自然边界并将其视作当然的分析单位;即使在国际关系的分析中,具体研究也都是在以国家为中心的框架中展开的,因为其目的乃在于研究各国彼此间所采取的政策,而不是研究中国置身于其间的基本跨国结构。一言以蔽之,在有关中国发展的研究中,世界范围的复杂结构基本上被忽略了。因此,这从反面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世界范围中所存在的结构性的支配与反支配关系,换言之,我们必须把国家置于这种关系之中加以认识,而决不能把它视作一种孤立的存在。但同样需要澄清的是,对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以“国家”作为分析单位的取向提出质疑,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国家作为分析单位的全盘否定;对此提出质疑的目的毋宁在于对这种不经思考就将国家当然地视作充足的分析单位以及对此一知识取向所隐含的那种把国家实体化的预设不予追问的现象进行批判,以此推进中国社会科学有关分析单位的反思及讨论。

第四,我们绝不能止步于对“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对范畴之中的“国家”一维做出检视,我们也绝不能对“社会”这一范畴的理解采取简单化的方式。这里的理由主要在于:“社会”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被理解为以“铁板一块”的形态出现的,而且“社会”这个概念也无法用来对除国家力量之外的全部社会势力做一种笼而统之的认知与解读。比如说,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26年并且一些改革初期未曾预料的结果开始露出端倪的当下中国,“国家与市民社会”这种解释模式的局限性就显得尤为突出。众所周知,中国现在最大多数的人口仍然在农村,但是在今天看来,改革以及市场经济最为突出的后果之一便是持续性地拉大“城乡二元格局”之间的位差,以及由此而增加出现的“贫富差距”。而从“市民社会理念”所欲图的作用来看,中国农村目前的状况大体上还无法达到市民社会的要求,也就是说无法发挥出“市民社会”所应起到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功能。这些功能的实际承担者主要是中产阶级或城市中产阶级。因此,“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理论范式,在中国现阶段所表征的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国家与中产阶级”的关系,而根本无法把农村这个庞大的社会领域纳入到其解释模式当中来。这里的关键乃是“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就中国的当下情势而言,在根本上所透露的乃是一种我所批判的“都市化”取向。

上述一般性的论断还可以从各个角度做出具体的论证。比如说,我曾在写作《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过程中,做过一项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调查。我统计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行(1994年)至今,18种法学核心期刊所刊发的关于讨论消费者问题的论文数量。统计的结果是,3000多篇论文中只有极少数(25篇)是讨论有关“消费者问题”这个与每人、每天的生存和健康紧密相关的问题的;而且在这些仅有的关注具体消费者问题的论文中,又明显地集体呈现出了一种“都市化的倾向”。当然,这一趋向也同样体现在消费者维权组织、有关消费的法律法规及打假运动等方面。最为紧要的是,这些论文无论在案例的选择上(如“王海打假案”、“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等),还是在论题题域的限定上(如“定式合同”、“房地产”、“电子商务”、“知假打假”等),都在极大的程度上遗忘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与在中国的发达都市或地区中是截然不同的;它们在根本上忽略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归根结底是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的重大困境。从总体上讲,中国论者在讨论当下中国现实问题时,所关注的往往是那些在表面上有声音、有要求的城市市民阶层的问题;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由于能够经常且有效地发挥互动与反馈的作用,我们的立法者、政策执行者也是在着重考量这一阶层民众的利益与要求的基础之上决定其行为和措施的。

因此,我认为,中国政治和经济发展到今天的程度,就“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理论范式对于当下中国社会的解释力而言,当其面对广大的中国农村时已经是远远不够了。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认为,如果不把自己的目光仅仅局限在这一个理论范式上,或者不把这一解释模式视为一种唯一有效的模式,而是若干有效解释模式之一,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发现其他甚至更为有效的解释方案。比如说,在中国市场经济进一步的推进趋向来看,或者从有产者与无产者或贫困者的区分与冲突角度分析中国这些新出现的社会现象来看,“阶级分析模式”这种在极“左”思潮遭批判之后便已被弃之不用的分析框架却能够对当下中国社会中的这类现象给出一定程度上相当有效的解释,因为它可以解释在“社会”这一同质性范畴的掩盖之下或者在“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都市化”取向的分析框架中无法得到很好解释的源出于“贫富差距结构”的诸多社会现象。因此,在分析中国当下的现实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考虑将“阶级分析模式”与“国家与社会模式”二者结合起来,以克服单一模式解释效力不足的问题。当然,也是理论研究所要求的,我在这里必须做出严格的限定,即我所主张的“阶级分析模式”只是一种认识和解释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某类现象的框架或维度,而绝不是什么行动策略。当然,即使对于“阶级分析模式”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是否有效或有多大效力的问题,我们仍需要时时保有一种高度的反思和批判态度。

注释:

①值得一提的是,我在2005年的新作《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改用了“现代化范式”这一名称。它虽然与“现代化框架”有着基本一致的涵义,但是我在借用并修定了库恩的“范式”概念基础上所形成的这个新名称,对于描述一种有其理论限度的共同学术倾向来说,我认为能够更妥切地表达出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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