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土地资源、技术、规模和土地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地资源论文,土地论文,规模论文,农村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的发展,是发展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中国农村、农民、农业问题解决的如何,取决于人均土地资源的多少、农业技术水平、农业规模经营程度和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本文就此谈点看法。
一、中国农业人多地少的国情
中国农村的劳动力平均耕地太少。到2000年为止,美国、英国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仅为1.5%,日本、韩国和台湾省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比率分别为5.2%、11.6%和8.3%,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劳动力户均经营的耕地规模分别可以达到890、490、20、26、10亩。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巴西等国劳动力平均耕地为1400多亩、1700多亩、440亩和55亩。远远大于我们每户目前2-4亩的经营规模,长江以南劳均耕地不到1亩。特别是日本、韩国和台湾的农户,其2/3甚至更多的收入来自于非农业的兼业收入,从事农业的收入只占其收入的1/3以下。而我们现在全部劳动力的50%,即37000万劳动力还在搞农业,还在土地上搞收入,与上述国家、地区相比,差距都较大。
3亿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不可能不占用耕地。农业内部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科技进步、税费改革等等方式,虽然能增加农民的收入,但是增收的潜力已经十分有限。关键是要转移出劳动力来。到2020年,城市化水平可能达到60%,这样,除了现在已经外出的劳动力,还需要转移出2亿劳动力到城镇中。
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劳动力要素要与土地要素相结合。3亿人到城市,需要大量地建设企业,也需要建设城市,还需要建设交通。建设就要占用耕地。否则,无法吸收如此巨额的劳动力就业、出行和居住。不存在不占用耕地的城市化和工业化,也不会出现不占用耕地就能转移出3亿农村劳动力的结果。
近10多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在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生产成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却不断上升,使得农民相对负担呈不断加重趋势,在一些地方,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各级政府虽然在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农民增收减负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形成这种局势的根本原因是农民人数太多。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在农产品供需大体平衡的条件下,农民的收入水平主要不是由农业生产水平决定的,而是由居民消费水平决定的。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居民用于食品消费的支出比例不断降低,因而农业增加值在GDP总量中的比例不断降低,农民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份额不断缩小,如果农民就业人数不能同比例缩小,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必然放慢。
粮食安全的命题需要慎重探讨。1999年至2003年,粮食总产量连续5年下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乱占耕地、滥占耕地。耕地面积近几年来逐年递减,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2年的18.89亿亩。需要研究的是,英国和法国等的人口密度也很大,98.5%的人口转移到了城市之中,他们的城市化和工业化是不是不需要占用耕地,他们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为什么没有影响他们的粮食安全,他们是怎样解决问题的?
城市化和工业化是节约土地,还是减少土地?许多学者和地方领导提出,一些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较低的国家,粮食不够吃,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农业问题;一些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则较好地解决了农业问题,而工业化和城市化不能不占用土地。一些学者提出,从城市化和工业化长远看,能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减少农村非农业的用地,从而节约出土地来。
二、小农经济技术进步的困难
时下在各种文件中,在学者们的文章中,在一些地方领导的讲话中,都听到增加农业产量和增加农民收入,要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要加快农业的科技进步。其实,从经济学上分析,小规模的农业是排斥技术进步的。要想农业科技进步,关键是要农业实现规模经营。
农业的技术进步表现在良种培育推广、有机化肥、生物激素、无害农药、节水灌溉等方面,并在从目前的石油化学农业向生物工程农业转变。从经济学上看,农业每一项技术上的进步,其带来的边际收益,如果大于其边际投入,才有效益可言。农业经营规模太小时,无法分摊技术进步的成本,限制了技术进步投入的边际收益递增。
我国农业耕地和牧场的规模都较小,农户耕种土地规模一般在5-10亩左右,并且由于承包时良次地、旱水地搭配,即使这样规模的耕地也分散在各处,整合程度很低。在农业生产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虽然不能说没有技术进步,但科技在农业中的进步是十分有限的。
为什么农村中的科技推广站,网破、线断、点散,许多难以为继,其原因就是他们面临的是千家万户几亩地小规模经营的农业,而不是像欧美那样几百亩到几千亩规模的家庭农牧场。从经济学的投入产出准则上,他们根本就无法生存。这种格局下,农村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要么由政府财政养着,要么靠向农民收费过日子,成为农民的负担;政府怎么样加大科技投入,都会让这些科技推广站消耗掉,农民得到的收益不会太多。
目前,在小规模一家一户经营的情况下,所谓的农业技术进步,要么就是一些富裕的地区,以工补农,搞科技投入,从经济上算账,这样的“技术进步”是不合算的;要么就是田边工程、形象工程,立一块牌子,算是高科技农业示范区;要么政府各部门投入,投入成本远大于产出效益,做给上面视察用的。这样的所谓农业科技进步,形式主义,甚至劳民伤财,不如不搞。因此,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小农经济是排斥技术进步的,其技术进步是非常有限的;农业真正的技术进步,必须有农业的规模经营为基础。
于是有的市县领导曾在讨论中提出,看来加入WTO后,一家一户的农业看来不行,需要重新回到某种集体经济体制上。其实,这也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因为,农业简单的生产方式只能以简单的组织形式相适应;否则,复杂的组织形式的成本太高,大于简单生产方式的收益,类似国营农场和集体生产队等这样的复杂体制的组织成本太高,是行不通的。这就是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农业和牧业的生产组织方式为什么是家庭农场和家庭牧场为主的简单而又很深层的经济学原因。
规模经营需要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但是,在中国土地的流转和集中面临着两难。从目前的制约因素来看,一是土地承包期不长,限制了流转。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土地价值的高低取决于承租人租期的长短。租期越长,土地的价值越大;租期越短,土地的价值越低。比如说,一块地,使用期只有20年了,往外出售使用权的人,觉得不合算;想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人,则觉得再利用的时间太短,投入太大,投入产出期较长,也不合算。于是,土地不容易在农产之间流转。二是城市吸收和保障离开土地的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不强。主要是城市中能允许农民从事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企业就业的机会有限。并且,城市中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各项社会保障也没有建立和健全起来。农民将其土地视为最后的生活和养老保障资料,不会将土地使用权轻易出售和流转出去。三是由于集体土地对于每个农民来说产权是不明确的,农民实际上没有土地的使用财产权。这样,在土地流转和转让时,受到集体和政府的各方面的限制。
因此,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和技术进步,只能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从政府要做事情来看,一是尽可能将进入城镇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其养老、医疗、失业和伤残等保障,使其无土地流转后的后顾之忧。二是延长农民土地的使用年限,比如延长到999年(含有很长时间之意),这样其土地才有流转的价值,才会买的人舍得出让,卖得人觉得合算,并将土地转让收入与强制社会保障挂钩。三是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或者将集体土地产权股份明晰化给每个承包农民,或者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加农民有999年使用期的体制,农民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继承、再出租、入股、抵押等权益。
三、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三种方案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目的是要扩大农民对于土地的财产权力,是关系到8亿农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究竟怎样改革,学术界提出的可供选择的方案有多种。笔者认为,需要就各种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所需成本和风险进行比较,最后选择一种既维护农民利益,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还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成本低和效果好的改革方案,在实践中加以实施。
(一)改良性的集体所有制加明晰产权方案的优缺点。
目前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加一定年份中归农户承包经营的制度,并且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和有偿转让。但是,农民土地经营权,不能抵押,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也受到村集体、土地用途和经营租赁费太低(由于农业生产的低收益,甚至亏损)等等的限制,加上土地的承包期不长,在剩余的10多年中,由于承包经营土地的使用年期太短,而转让价值很低。这使得农民也不愿意转让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
如果我们不想大动农村基本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可以进行改良性的改革。即保留集体所有制,明晰个人份额,采取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模式:一是改造目前虚无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将模糊的土地集体所有改革为集体每人明确股份的所有。将村集体土地按照最后一轮承包土地时的村人口数进行等份,实行实物股份制,设1亩地为100股的股权;另外,以参加社的社员,一人一股,实行土地股份投票与社员一人一票复合决议制。村民委员会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分开,土地股份合作社由村民土地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社里的经济事务和经营,村里集体所留的土地包括公共场地、集体林地,村里的集体财产,每个股东按照股份拥有其所有权和财产权。二是每户的承包经营地仍然不变,自主生产经营,自负盈亏,其土地按照股份,可以社内转让,如果向外转让,应当征得股份合作社的同意;除非自愿和有偿,股份合作社不能随意收回社员承包经营的耕地。因此,有两种契约,一份是股份合作社和土地入股者关于土地股份的契约,用来界定和分配集体共有财产权;另一份是耕地承包经营契约,保证承包者的耕地经营权。三是集体资产兴办的企业,出租和出卖土地的收入,土地入股形成的资产和收入,根据村民的意见,或者按照劳动力集体所有,或者按照人口集体所有,或者按土地股份所有。但如果是设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后,按照土地股份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土地股份的多少拥有财产。四是村民现有宅基地,不作为生产经营财产入社,可视为村民永佃居住用地,归村民长期使用;宅基地是村民的长期使用财产,可抵押、继承和有偿转让。
承包土地人口的流动和增减,不再调整土地股份。原农村参与土地承包人口因婚嫁、上学、进城等出村的,其土地的股份权、承包经营地等,仍然保留。外出人口不想留有土地股份和承包地的,土地股份权和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赠予和有偿转让。去世人口的土地股份和承包土地,不再收回,可以继承。无继承人的,可收回土地股份合作社,增加现有股东的股份;实物性耕地可由股东大会协商,招标村内,或者村外承包者经营。
此改革方案的优点是: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明晰其产权,承认目前土地承包经营的现实,农民可以按照股份分配土地出租、出售和入股所得的收益,并且给城乡人口增减和流动提供了土地产权可以有偿转移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但是,其缺点和风险是:①土地所有的最终控制权,还是在村集体手中,有可能成为村乡等政权和组织摊派和收费的权力依据。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可能会另形成一套村经济组织班子,加大村民的负担。③股份合作社有可能将农民正在承包经营的土地抵押、买卖等,也可能以法人的身份借债,最后由各股东承担其债务和风险。④目前中国广大农村农民的法律、监督、合作、经营等素质,可能制约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广。
(二)各种土地私有化方案的不可操作性和风险。
有的学者提出了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方案,即取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农村现有的土地产权归农户,土地作为私人不动产,可以抵押、继承、赠送、转让等,其转让价格由市场供求和买卖双方协商谈判来决定。这种改革模式在时间上有四种方案:一是承认解放前的土地所有格局,将土地改革分配的土地所有权,重新由土地改革前的土地所有者所有,原土地所有者已故的,由其子女继承。二是以土地改革后的土地所有为准,农民入高级社时的,后来成为公社所有的,现在又为村集体的,同时被各户承包经营的土地,重新划归入社前原有土地的所有者所有,原所有者农民已故的,由其子女继承。三是以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或者第二次土地承包经营为准,将土地的所有权划归土地承包经营者,土地产权划归农民的人口为当时的分地人口,去世和出去的人口不减少土地,后来增加的人口不增加土地。四是按照村里实有人口,将现有的土地,重新进行分配,划归农民所有,出去的人口不补土地,再生的人口也不再增加土地。
农村土地私有化各种方案的优点是,能真正还地权于农民,抑制村组织通过买卖土地、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更换承包经营者、调高承包经营费等方式来损害农民利益,加大农民家庭通过土地所有权来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用地带来的利益。但是,我们这里不谈土地私有可能形成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谈判等交易成本和土地本身成本上升等问题,仅就农村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看,这些方案都有许多不可避免的重大缺点和风险,有的方案实际上无法操作。
私有化的各种方案,因涉及到要将土地财产分配给个人,就发生了土地产权的历史追索难题,即土地的产权从哪个时段进行明晰,实行私有化,每一时段上都要解决历史遗留的产权归属,因此,需要进行大量的谈判,支付大量的人口变动和土地归属变动成本。农村集体土地不论是以何种时限实行私有化,都会带来农村土地利益格局剧烈变动而导致的社会动荡,风险极大,是不可取的改革模式。
(三)国有加999年使用期改革方案。
这种思路的内容是:在农村废除土地集体所有制,一切土地国有,并将宅地、耕地,以最后一轮承包为准,农民承包的四荒地、沙漠、山地、林地、渔塘等,以已经承包经营为准,都以未来999年的期限,由农民居住、使用和经营。承包后去世的人口不减土地,承包后新增加的人口不再增加土地,承包后因出嫁、外出务工、上学、进城定居等人口,仍然有土地的年期使用经营权。还没有承包出去的荒山、沙漠等,可由农民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承包经营,使用年期仍然可以是999年。使用年期,土地经营使用权可以抵押、继承、赠送、转让。村里集体留存土地,收归国有,可以由村民大会,决定调整和分配到户,在村民自愿的情况下,也可由集体经营使用。村里公用的土地,如乡村道路、公共场地等也归国有,但为乡村社区按照99+99年期限使用。
在国有加农户999年经营使用期的土地制度下,如果村民自愿,也可实行土地的股份和社员参与的复合股份合作制,即将999年期土地经营使用权入股,实物土地可由合作社经营,也可由土地年期拥有者经营,股东以土地股份分配合作社共同的收入部分,也可以不入股份合作社,实行独立的农户家庭农场经营方式。
农村土地国有加999年经营使用期改革方案的优点是:①将村民社区自治与以土地为基础的生产经营分离,村委会只是村民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执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监督村民遵守大会通过的村约和村规,规范村民行为,调节邻里纠纷,维持村里治安,管理村里各项社会事务。村委会不再是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土地国有以后,村乡等各级组织,失去了以土地为依据乱收费的基础,如果村里需要搞建设,可由村民代表大会协商筹集资金;如果要想发展村集体经济,则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大家以资金、或者土地、或者二者兼有的股份合作社,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等,按照合作社和公司的方式经营。③农村土地国有化方向的改革,一方面,避免了土地私有化改革中难以绕开的土地产权历史追索难题,大大降低了改革的成本,缩小了改革的风险,也使改革简单化;另一方面,关键是999年使用期,给了农民以真正的地权,使农民根据几乎是土地的永佃权力,制衡低价征用土地、随意调整承包地和租费、以地乱收费等地方政府和村组织的不合理权力和行为。④农村土地国有,使全国城乡土地市场在所有权上实现了统一,在建设用地时,国家不再需要将所谓的集体土地征用成国有土地。若是国家公益建设用地,国家采取赎买收回农民999年使用权的方式;若是经营性建设用地,则是投资者和企业在农民手中租赁、购买土地的使用年期,也可由农民自愿将土地入股。土地的价格以999年使用期价值为基础的供求决定。这样,可以避免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如避免从农村土地上赚取收入,或者避免用地商低价进地、谋取暴利,并且征地款被县乡村层层截留等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
通过上述各种改革方案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土地国有化,并给以农民999年使用期的改革模式,是成本较低、动荡较小、易于操作和实行、效果较好的一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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