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澳门人口、民族、阶层分析_土生葡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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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8.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2011)03-0181-07

澳门人口与族群问题,关涉到对澳门社会形成与发展的认识,许多学者对此多有关注,大凡涉及澳门政治、经济、社会的论著,均对澳门人口与族群有所涉及,而专文论述者,如葡国学者若尔热·福尔加斯①、阿马罗②、贾渊③、莱萨④、文德泉神父⑤等,而中国学者则以李长森的《明清时期土生族群的形成与变迁》影响最深。但他们的著作多围绕土生人进行,对澳门族群的整体研究仍有许多不解或模糊之处尚待讨论,本文对此稍作阐述,以飨方家。

一、明清时期澳门人口之概貌

 澳门开埠以后,澳门人口变化之状况,学者虽做了相当大的努力,挖掘大量的档案与当时人的书简史料,但至今仍然无法得出一个权威的论述。

根据李长森《明清时期澳门土生族群的形成发展与变迁》附表“澳门开埠至17世纪中叶澳门葡裔‘已婚者’统计数字”显示,[1]121-122明朝澳门人口记载较为模糊,其表现有二:一是,这些记录多出自西方文献,记载以“已婚者”为单位,但每位“已婚者”所群带之“家庭成员”数目不明,1640年英国人里察德认为土生葡人平均每户有15人,1644年卡丁神父则认为平均每户有20人,1[1]137而清朝澳门同知印光任则认为“丁口十倍之”。二是,西方文献中所记“已婚者”数字,有些确切表明包括已入教之华人家庭,有些则表明另有相同数目本地进教者,如1624年记录已婚者有840人,时隔仅六年,于1630年,已婚者数目也是850人,几乎没有变化,但其附加说明时却有很大的不同,前者称840个“已婚者”中有“437人为葡人或者混血,其余为进教华人”[2],后者称除850个“已婚者”外,“另有同样数字的本地进教者”。如此算来,人数翻一倍之多。尽管这样,西方文献关于明朝澳门人口的统计数字也很少超过万人。

相较于中方文献记载,1564年庞尚鹏认为“夷众殆万人矣”[3]卷1。吴桂芳认为“非我族类,不下万人”[4]卷343。这与西方记录基本相似。但1601年王临亨称“香山之夷,盘踞澳中,闻可数万”[5]卷3。崇祯年间兵部尚书张凤翼则称“一旦有事,此数万夷人,何逞不得,此大可忧者也”[6]卷1。如此夸张的说法,考之记录者的心态,可能是忧虑葡人将为中国南部边患,故将活跃于珠江口的华商与海盗人数合计,虚报数字,以刺激朝廷对此事的关注。

入清以后,中西文献对葡属人口计算差异不大,基本在4000-6000之间波动,但对华人人口的记载差距甚大,有三、四倍之多(参见附表)。

经对清朝澳门人口政策演变的研究,本文认为,中方所公布的数字,有严密的保甲制度为依托,应较为可信。西方文献的记载,不言所依,令人质疑。此说之主要依据是,在十八世纪,华人人口急骤上升,多达两三万人,这与当时中、葡关于澳门华人政策不相适应。

在清政府方面:首先,在澳门实施保甲法,并得到澳门议事会的配合。1690年6月3日,澳门议事官员说:“香山的满清官员送来广东省官员的一道命令,说:甲长要提交居住在本市木屋、店铺和居民点内所有中国人的名单,每10人中委派一名甲长。”为避免麻烦,议事会决定:对店铺内的中国人造表,并且葡萄牙人要从其家中将住在那里的中国人赶走[14]。其次,清政府实施禁教政策,严控华人入澳。1744年澳门同知印光任制定了《管理蕃舶及寄居澳门夷人规约》,规定:“凡贸易民人,悉在澳夷墙外空地搭篷市卖,毋许私入澳内,并不许携带妻室入澳。”并对为澳门葡人提供商业与劳工服务的人员实施严格的牌照制度[15]卷上。在澳葡政府方面:首先,配合清政府实施保甲法,遏制华人进入澳门。先是,葡萄牙在澳门开埠之初,就不断同进入澳门定居的华人发生争执,故葡人很早就有规定,所有在澳门没有固定居所的华人,晚上都得离开城区。不仅几座城门紧闭,而且各条街道的门也关了起来[12]71-72。1692年2月6日,澳门议事会发布公告:“市政厅敲钟后在没有路灯的街上闲逛的任何中国人或奴隶都将被抓起来。在1691年设立之登记簿内未登记姓名的任何在城里的中国人也将被抓起来送交满清官员。”[14]其次,不断地颁布法令,禁止奴隶买卖。或是出于宗教的人文关怀,或者因明清政府的压力,葡萄牙当局自1595年起,不断地颁布禁止贩卖奴隶的法令。在1758年,葡王下令24小时内释放一切在押的华童,这一命令在当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当时澳门教区神父向葡王汇报称:“在阁下颁布禁令后……无人胆敢购买华童。”[16]再次,自18世纪起,澳葡政府限制华人在澳门置业。1711年澳葡政府通过一条法律,禁止中国人在澳门拥有房产物业。议事会发布命令,将违令租给华人的几所房子拆毁,其中几所由华人自己建造并拥有的房子,也在清政府官员的命令下被推倒[12]72。此后于1718年、1733年、1773年均颁布了相关的法令。1773年11月20日,澳门总督要求议事会上报将土地或房子出租给中国人的葡人名单,并要求他们约定收回的期限[14]。在《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中,于18世纪中叶以后出现了一大批华葡居民租务纠纷案件,应与澳葡政府这一政策有关。

综合考察入清以后中葡双方关于居澳华人的政策与管理状况,在中葡双方合力遏制华人入澳的情形之下,华人人口如此急骤增长,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西方文献中关于澳门华人人口虚大的原因,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将在澳门教区的受洗入教的内地华人计算在内,二是将望厦、湾仔的人口计算在内。因为从十七世纪中叶起,葡国受殖民思潮的影响,一直在谋求对华人管治,并试图将澳门城的范围扩大至关闸、湾仔。据龙思泰统计,1833年望厦有7000人,湾仔13090人,如将此人数加上住在澳门城内的华人,则将近30000人,与西方文献的记载相近。

二、澳门族群结构

鸦片战争以前,澳门的族群状况大致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纯种葡人。16世纪,随着葡萄牙在远东殖民事业的发展,一批又一批的葡国贵族、冒险家或奉命担任官职,或为寻宝东来。从资料来看,居澳葡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由葡国任命的官员,或宗教人士,大多是纯种葡人。在澳门开埠之初,葡国王室为了保障澳门在葡国的管治之下,对澳门的管治班子均有规定,如澳门总督(兵头)必须由葡国任命,澳门法官必须具有葡国的教育背景,这些措施均保证在澳门的管治方面,由纯种的葡人负责。1710年,若奥五世特许状规定:“议事会议员、法官及议事会官员必须是纯种世代的老基督徒葡萄牙人。”[8]764二是东来寻宝的商业冒险家。三是为逃避政治和宗教迫害而逃往东方的葡人,他们入居澳门,可能成为守卫澳门的士官、水手,或闲散人员,处于澳门的低层。博卡罗在关于17世纪30年代的澳门的描述中说:“该市还有许多葡萄牙水手、舵手和船长,大多数是在葡萄牙结了婚的,其他人则是单身汉,他们在到日本、马尼拉、索洛、望加锡和科钦支那的航线上进行贸易,这些人有150人之多。”[17]251据A.M.Martins do Vale统计,1773年,在澳纯种葡人约为127人,他们一般拥有丰厚的家资,或担任舰队军官[1]128。1787年,旅行家德拉佩鲁斯到了澳门,据其记载,当时在澳门只有100人纯种葡人[16]。由于这些葡人拥有丰裕的资产,或权力,他们成了澳门的上层贵族。

第二、澳门土生葡人。在澳门开埠之前,葡商已经在远东地区从事合法或非法的贸易,大部分葡商因没有携带家眷,一般会与本地女子同居或结婚成家。16世纪,葡文文献中“已婚者”,即是对这一群体的称谓。澳门开埠后,这些已婚者带着家眷入居澳门,而他们的后代当时主要是与印度、马来、日本的混血儿。至17世纪中叶以后,越来越多的葡裔男子更愿意娶有品德华人女子为妻。博克塞通过研究认为:“建于约1555-1557年的澳门城,在最初的殖民者当中是没有白种妇女的。他们也没有与邻近的香山县的华人融合在一起,与他们同居的妇女一般是由日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及印度来的,而这些妇女身份多数是奴仆。可是过了一阵子,一群为数不少的华人开始定居于逐渐发展的港口,由于在明朝时期,中国禁止与日本的贸易往来,所以澳门很快地便形成了中日贸易中心。因此,葡萄牙的男人便开始了与中国女人通婚,不过中国女人的角色仍以妾或契约女佣人(妹仔)居多。”[18]1039这种不同种族结合的家庭,其后裔便组成了澳门颇有特色的土生人。

第三,华人。澳门开埠以后,为了经商或谋生,大批华人涌入澳门,他们在澳门开埠及此后促进澳门贸易繁荣均扮演重要的角色。首先,华人充当了葡人的参谋者。由于葡人对中国情况不甚了解,其于中国贸易、安全维护一直仰赖华人代为筹谋。郭尚宾曾指责部分华人“藏身于澳夷之市,画策于夷人之幕者更多焉”[19]卷1。据阿尔维斯(S.Alves)研究发现:澳门开埠之初,葡人民选的执政官迪奥戈·佩雷拉支持了两个澳门华人团体:一是以林宏仲(Lin Hongzhong)为首的华商团体,一是由华人翻译员组成的团体。这两个团体亦是迪奥戈·佩雷拉对中国交往的喉舌与耳目,由一位名叫托梅佩雷拉的人领导[20]。其次,为葡人在澳门贸易提供后勤支持。在贸易过程中,“夷无斗、无尺、无秤,则与之较轻重、挈长短”[21]。在生活上,居澳葡人的居屋、日常所需,无不仰赖于华人。澳门成为对外贸易泊口后,“工商牟奸利者,始渐运砖瓦木石为屋”[22]卷69。又有文献称:“闽广亡命之徒,因之为利,遂乘以肆奸,有见夷人之粮米牲菜等物尽仰于广州,则不特官澳运济,而私澳之贩米于夷者更多焉。有见广州之刀环、硝磺、铳弹等物尽中于夷用,则不特私买往贩,而投入为夷人制造者更多焉。”[19]卷1此外,凡澳门百工之作,也无不仰视于华人。1793年随团出使清朝的英国人斯当东在路过澳门后,在他们的出使报告中说:“葡萄牙人很骄傲,不会屈尊务农或做工匠。或许在整个澳门,没有一个在葡萄牙出生或有葡萄牙血统的工人、工匠或店主。”[18]1044因此为华人谋生提供了机会。孙承泽《春明梦余录》载:“佛郎机之夷,则我人百工技艺有挟一技以往者,虽徒手,无不得食,民争趋之。”[2]卷42因此澳门对华人来说,不仅是“四方商贾辐辏咸集”,而且“百工技艺趋者如市”[24]卷1。再次,除工商业者外,入居澳门的华人还有相当数量遭贩卖的华童与仆人。葡人入居澳门后,不论是明朝、清朝政府,还是葡萄牙当局,从16-19世纪就不断重申禁止贩卖华童的有关法令,由此可见葡人贩卖华童的行为一直没曾停止。但经由贩卖而进入澳门的数目,由于文献缺如,无人能给出一个较为准确的答案。

第四,其它族群。澳门开埠初期,由于贸易与传教的原因,澳门与日本关系密切,部分日本人迁居澳门,尤其日本禁教以后,居澳日人更多,在澳门形成了规模不小的聚居区[25]227。进入18世纪中后期,澳门政府同意其它欧洲人租居澳门,也引来了不少的西方商人。1839年5月4日,钦差大臣林则徐派员调查澳门人口,发现居澳英国人有57户之多。但总的来说,无论是早期的日本人还是后来的其他欧洲人,对澳门人口结构影响相当有限。

三、澳门人口阶层分析

由上述可知,澳门族群结构主要由纯种葡人、土生葡人以及华人组成,如果结合财富占有(参见附表)与权力掌握情况,可以大略将澳门居民分为四个阶层:

第一阶层由王室贵族、教会中高阶神职人员和移居澳门的第一代葡人富商(船主)组成,他们是纯种葡人。这一阶层或掌握巨额财富,或是葡国王室在澳门的代表(总督、王室大法官、高阶神职人员、舰队首领),他们掌握澳门的行政、财政、司法权,主导着澳门社会发展的方向。第二阶层由一般富人和担任公职的人士及其家属组成,这主要是较富裕的土生葡人及少数华人基督徒。这一阶层人士拥有相当的财富,对澳门议事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三阶层由从事社会服务、小资本工商业者以及海员与士兵及其家属组成,他们占澳门人口的大多数,包括一般的土生葡人、华人基督徒、非教徒华人。他们因资本薄弱,收入低下,生活相对较为清贫,在澳门社会属中下阶层。第四阶层主要由家奴组成。家奴的人身自由受限较多,甚至不享有城市市民的权利,是澳门社会的最底层。

在第一阶层人士中,纯种葡人有明确、深厚的故土观念,对葡国国王的权威具有自然的敬畏感、依附感,他们在澳门社会中拥有一种超然的优越感。尤其是在18世纪中叶以后,国家主义思潮的兴起,葡国王室颁布《王室制诰》,他们在澳门权力重新分配中占据优势。他们对土生葡人歧视日渐明显,对土生葡人称谓“macaio(马交仔)”,即可显示了一种凌驾于土生人之上的优越感[26]。在19世纪初,葡国立法规定在澳门的行政机关中必须保证一定量的土生葡人的席位,可见当葡国王室主导澳门的行政变革后,土生葡人处境日渐式微的现实,以致于需要立法加于保护。但是,在居澳纯种葡人之中,也应注意到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他们当中,大致可分为两派:一是代表葡国王室的权贵,如总督、王室大法官等一小撮由王室任命的官员或教区代表,他们是葡王在远东意志的执行者。二是代表居澳葡人的富商,很可能被民选为议事会成员,他们代表的是居澳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在精神上,他们十分依恋“祖国”;在财富上,他们更多地依靠明清地方政府的“宽容”。1582年7月15日,澳门地方兵头阿尔梅达致函新国王菲利浦二世说:“我们已在澳门城多年,主要是与中国人,与葡属印度、日本国进行贸易……我们唯一渴望的便是与中国人交易,忍受了在其他地方不能忍受的事情。因为在这里我们没有堡垒,没有给养。只要他们不愿意,我们便没有贸易。这是非常重要的,保存居民点,保存与中国人的贸易是为上帝和为陛下服务,因为通过它才可以保存日本的基督徒社团。这是东方悠悠大事之一”[27]295。在这样的环境下,那些富有的葡人具有性格的两面性。为了贸易营生,他们不得不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有时不得不忤逆葡王的意旨,有时又必须谦卑于广东政府。正如吴志良所言:“尤其在澳门的特殊情况下,葡萄牙犹如澳门葡人的亲生父母,而中国则为其衣食父母。”[28]223在议事会时期,总督与议事会长期发生冲突,主要就是这两种人在权力与财富问题上分配不均的结果。总督常常想借国王的光环逼议事会顺从,试图在澳门的行政、司法与贸易上争取更多的话语权。议事会则持民意与民生向国王讨要更多权力与利益的保证,一直将总督局限于军事防御的职能上,不许其插手澳门的行政、司法、贸易事务。这种纷争一直持续到亚马留时代。

第二阶层人士,他们主要是那些较为殷实的土生葡人。血缘将他们与葡国建立了密切的关系,但他们或许从未返回过葡国,也不知“家乡”模样。在情感上,他们依赖“祖国”,以故土故乡来维系其国族认同、文化归属、心灵寄托。他们在价值观念上较为侧重于葡国的文化,对东方或中国的传统存有较深的偏见。这主要是因为男子在家庭中拥有的绝对权威所致。首先,葡国男子与东方的女子结婚,东方女子必须改变信仰,信奉天主;其次,所产后代以葡语为交流语言,教育以葡语教育为主,这样葡国文化在土生人传承下来。土生葡人对纯种葡人的心理相当复杂,一方面仰慕他们的出身纯正,另一方面也为受其歧视无奈。土生葡人将纯种葡人称为“牛叔”、“牛婆”,即透视出其对纯种葡人的不满与无奈。从澳门的历史来看,土生葡人与纯种葡人无论是物质利益还是思维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彭慕治认为:“这种冲突的根源在于欧洲葡萄牙人更为清教徒式的思维方式与已适应渗有欧洲葡萄牙人视为罪孽或卑贱的亚洲习俗的东方文化的葡萄牙人的思维方式的对立。这些冲突始于面对社会基本单位——家庭——结构的不同方式,并由此纵横遍及整个群体。”[26]澳门议事会之所以敢于与代表王权的总督进行对抗,就是有了这一群体的支持为后盾。

第三阶层乃是澳门的平民阶层,占澳门人口的大多数。但这一阶层的人口相对较为复杂,它包括土生葡人(含海员与土兵)、葡化华人、非入教华人等,三者虽同属平民阶层,生活清贫,终身为生存而奔波忙碌,“但得安居便死心”的移民心态比较明显,平时对“祖国”的意识较为薄弱。在这一阶层中,因出身不同,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相对而言,土生葡人在一定程度上受纯种葡人歧视,但他们毕竟存在血缘的关系,因此得到澳葡当局与教会的关注,享有完全的“市民”权利,因此在潜意识中,依然因自身的葡人血统而骄傲,即使与华人存在亲属关系,但对中国文化的偏见仍然难以避免。

在澳门,华人入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澳门记略》在反映居澳华人的情形时称:“其在澳进教者,久居澳地,集染已深,语言习尚渐化为夷。但其中亦有数等,或变服而入其教,或入教而不变服;或娶鬼女而长子孙,或藉资本而营贸易,或为工匠,或为兵役。又有来往夷人之家,但打鬼辫,亦欲自附于进教之列,以便与夷人交往者。”[15]卷上从史料考察可见,居住在澳门城的华人,不论是从事工商业者,还是被贩卖的华童,大多数会接受洗礼,信奉天主。究其原因:首先,入教者可能是谋求葡国法律的保障、天主教会某种利益与保护。1570年9月22日,葡萄牙国王唐·塞巴斯蒂昂曾颁布敕令:为扶持印度、中国、日本和马六甲异教徒的皈依,鉴于缴纳什一税和实物税是所有基督徒的普遍义务,从今以后,上述异教徒自皈依我圣教起,可免交个人及王室什一税及任何种类的实物税。从皈依之日起,为期15年[29]244。叶士朋研究后发现,“葡国法律将受洗礼比照为出生,这样在王国接受了洗礼的人(基督教徒)也为本国人。”[30]31华人只有受洗入教后,才能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享受一定的实惠。1759年,广州府南海县抓捕澳门天主教民林六,后澳门查禁华人入教,林多默随即自首出教。后因充当买办,“工食无几,不敷用度。忆及从前入教时,遇有缺乏,俱可向夷人借贷应用,又复潜行入教,冀图诓骗银钱”[6]343-344。其次,基督教社会的一些习俗带有强迫性或半强迫性,逼使华人改变信仰,信奉天主。第一,葡人购买的华童,主人有义务引导其信奉天主。第二,基于这些现实的利益,大多数居澳华人信奉天主就不足为奇了。从西方文献中,历来统计澳门的人口时,均特别注明包括相当量的本地基督徒,这足以说明华人加入教会不是少数。如1584年耶稣会士弗郎西斯科·卡布拉尔致菲利佩二世函称:尽管此地的葡萄牙居民只有二三百人,这些人加上他们的奴隶及本地基督徒人数可达到3000[31]120-157。利玛窦抵达澳门发现:“到澳门售卖食品和其他粮食的中国人,有不少已脱离异教的黑暗,见到了基督教的光明。”[32]146但是,葡化华人的身份相当尴尬,一方面,他们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已趋于葡化,有的甚至自视为葡人;另一方面他们却无法享有澳葡所规定的完全“市民”权利,在澳葡当局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受到某种程度的排斥与偏见。1644年1月12日,居澳华人天主教徒向葡王若奥四世提交了措词强烈的抗议书,他们在这份抗议书中诉说自身在澳门社会的身份尴尬,要求享受远东其它地区信众同样的宗教待遇:“我们恳请陛下:1.允许我们像原来那样以耶稣会的身份加入兄弟会。2.允许我们和葡萄牙人、欧亚混血人在同样的地方进行贸易活动。3.我们的警戒、驻守义务只限于战时。4.允许我们穿外套。5.给予我们法律救济和完全的财产权,我们遗孤的钱禁止他人使用。6.我们应当与印度、锡兰及其他被允许的捕鱼区的渔港居住的当地土著基督徒一样享受同等的特权。”[33]91-92葡化华人在价值观念上趋同于西方,却不被西人所完全接纳;在故土上对“祖国”怀有深厚的情感,家乡人却已将其唾弃。葡人没有将葡化华人视为同族的人,中国人则视之为“假洋鬼子”,这势必会使得这些人在民族情感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乱。

至于处在第四阶层的家奴,尽管也得到一定的宗教关怀,葡王不断地颁布法令,要尊重这些人的尊严,禁止奴隶的买卖,但在一个充满金钱利益诱惑的社会里,也难以改变受役使与歧视的命运。

澳门城市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华洋移民聚居的过程,它的居民虽然国族不同,但有两点是相同的:一是移民心态,二是商人的利益主义。他们活着就是为了安生与财富。然而,作为一个移民的港口,居民的观念与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值得庆幸的是,在明清时期,经历三百年的发展,澳门社会基本上较为安稳,这不能不归功于广东地方政府与澳门议事会在管治上所体现的灵活与妥协、公平与务实的精神。广东地方政府在保证海疆安全的前提下,默许居澳葡人一定程度上的自治,达到了以夷治夷的目的,均沾贸易的利益;而居澳葡人则在稳定的基础上,采取了“双重效忠”的策略[34]56,确保澳门港口的有秩发展。这种治理策略的选择,与澳门的族群成分有很大的关联。

注释:

①Jorge Forjaz:Famílias macaneses,Fundao Oriente; Istituto Cultural,1996.

②(葡)阿马罗(Ana Maria Amaro)对澳门土生人研究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大地之子——澳门土生葡人研究》、《变廷的土生社会》、《土生族群:人类生物学的若干资料》、《不为人知的澳门土生妇女》等(见《文化杂志》(中文版)第15、16、20、24期)。

③(葡)贾渊(Jo?觔o de Pina Cabral)关于澳门族群与人口研究的论文主要有《澳门族群构成》、《台风之乡——澳门土生族群动态》、《起源问题:澳门土生家庭与族群性》等(见《文化杂志》(中文版)第15、16、20、24期)。

④(葡)莱萨(Almerindo Lessa)著有《一个混合社会的起源和发展》(见《文化杂志》(中文版)第20期)。

⑤(葡)文德泉神父著有《澳门土生葡人的由来》(见《文化杂志》(中文版)第20期)、《澳门土生葡人》(澳门官印局19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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