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道年間江南的漕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江南论文,嘉道年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引言
清代行漕運,每歲將山東、河南、安徽、江蘇、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八省的米、麥、豆運至北京、通州,以供皇室食用、官員俸米及八旗兵丁口糧之用,是爲漕糧。漕糧是當時國家財政中第二大收入來源,也是最主要的實物税,且因關涉京師官兵俸餉,受到格外的關注,被稱爲“天庾之正供”。① 作爲財賦之區,江南的蘇松糧道屬、浙江省的額漕占全國的半數以上,② 漕糧是該地區最主要的賦税負擔,漕務也成爲當地官員最重要的公務。③
嘉道年間(1796—1850)的漕務是與積弊聯繫在一起的。自嘉慶初年起,“漕弊”一詞頻繁地出現於各種文獻之中。作爲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問題,漕務(尤其是江南的漕務)爲衆多官員、士人所矚目,成爲該時期最重要的經世議題之一。④ 儘管在此五十餘年中,清政府不數年即有清釐漕務之措,然至道光後期,漕務確已病入膏盲、積重難返,漕糧河運制度最終在道咸之交崩潰。不僅如此,漕弊甚至由經濟問題逐漸上升爲“社會問題”乃至“政治問題”,各省紛起的“抗漕”、“鬧漕”事件與此後太平天國的興起顯然具有一定的聯繫。⑤ 可以説,嘉道年間的漕弊,無論從財政、經濟,抑或從社會、政治的角度來看,都是前所未有的。
20世紀30年代以來,這一問題受到研究者的持續關注。⑥ 但筆者認爲,先前的研究仍有進一步深入的可能。本文之作,首在釐清漕弊的表現形式,重構關鍵性的制度細節,由漕弊的考察進入漕糧制度的運作實態,了解其何以偏離制度設計。嘉道年間,長期存在的漕弊已是一種常態,它本身即是制度的重要構成。同時,筆者也試圖從財政的視角探究弊政背後的邏輯與機制,因爲先行研究多所强調的“人”的因素(如官紳貪劣、吏治窳敗),對此並不具備完全的解釋力,而從財政結構與社會經濟的相互作用中理解漕弊的存在,可能有助於豐富我們對其複雜性的認識。
雍正七年(1729),江蘇巡撫尹繼善在蘇屬推行漕務改革,議定糧户完漕每石徵收漕費銀六分,三分供州縣辦漕,三分津貼旗丁⑦ 挽運,此後浙江也效仿了這一改革。改革使得漕政一度肅清,這種狀態大約維持了二十餘年。乾隆三十年(1765)以降,江南漕務風氣漸變,州縣浮收、旗丁需索等弊再度擡頭,漕政江河日下,嘉道年間的漕弊即源於此時。⑧ 嘉慶四年(1799),仁宗諭令有漕各省督撫、漕運總督清釐漕務,革除積弊,“漕弊”始成當日議漕文字中的第一關鍵詞,是年也是本文考察的起點。從財政的角度來看,所謂漕弊主要是指旗丁幫費問题、大小户問題、漕糧浮收與虧空問题,以下各節依次進行探討。
二 幫費問題
(一)幫費之成因
嘉道年間江南的漕弊,首重浮收,而浮收又與幫費密切相關,這幾乎是當時地方官員的共識。清代自順治九年(1652)起,漕運行官收官兑之制,即州縣向糧户徵收漕糧,⑨ 再將其由屬内倉廒運至水次的漕船,向旗丁交兑,由旗丁沿運河挽運至通州、北京。所謂幫費,即旗丁在法定的津貼銀米之外,向州縣需索兑運漕糧的規費。⑩ 儘管雍乾年間也存在旗丁勒索規費的記載,但彼時似未有幫費名目。至遲在嘉慶初年,“幫費”一詞已多見於奏疏,並有了明確的含義。如嘉慶四年(1799),江蘇巡撫宜興奏稱:
兑運漕糧幫弁旗丁習聞州縣浮收,已有垂涎分肥之意,及見米色不純,遂大開需索之端。起初每船一隻,不過幫貼一二十兩,後來……每船日漸加至一百數十兩及二百餘兩。幫費稍不滿欲,則百計刁難,竟不開兑……及幫費既足,即間有醜雜之米,亦一概斛收。(11)
同年,後任巡撫岳起亦稱:
旗丁兌運時,明知州縣得有贏餘,米色又復惡劣,是以多方剔挑,勒加幫费,每船至二百三四十兩及二百七八十兩不等。(12)
定制漕糧米色須乾圓潔淨,交兑時由監兑官檢驗米色後方可起運。未兑之前,責在州縣,既兑之後,責在旗丁。因此,交兑之際,旗丁多以米色爲詞,勒索州縣幫費,分其浮收之肥。從兩位巡撫的描述來看,其存在已非一日。幫費這一名目的出现意味着:旗丁向州縣需索兑漕規費這一現象已經固定化、恒常化,甚至數量也已達到相當的規模。
旗丁挽運漕糧,原有額定的津貼,包括行糧、月糧和贈貼銀米,又准攜帶一定量的免税“土宜”,供沿途販售,此外還可從衛所屯田獲得收入。(13) 如蘇屬例定每漕船可獲行月糧、漕贈銀米共計米193石零,銀200兩零,另有屯田300畝以供津運之需。(14)
月糧係按月給發的糧餉,行糧則在旗丁出運時另行給發。定制江蘇、浙省各幫行月糧均爲半本半折支放,即半給糧米,半折銀兩,後以本色支放者又多改為折色。這些折價定於清初,其時米價低廉,自乾隆年間米價大漲,旗丁的行月糧折價遂大打折扣。乾隆五十二年(1787),漕運總督毓奇奏稱:月糧折價“在從前定議之始,按時折價,原敷買食,迄今百餘年來……生齒日繁,米價昂貴,所領一石之價,僅敷買數斗之糧”,旗丁因此“日形疲累”。(15) 嘉慶四年(1799),漕督蔣兆奎亦有相同的觀察:
旗丁運費本有應得之項,原無不敷,惟所定領項在數十年、百餘年以前。迨後生齒日繁,諸物昂貴,物價數倍,因而從前所定之領項,不敷現在之費用。而近年運糧之旗丁尚可撑持者,以州縣浮收,向索兑費,並因州縣折收米石,將行月等米亦向州縣折收,圖沾餘潤。
可知因物價上漲,旗丁須需索幫費,復勒折行月等米,纔敷“貼補一切經費、並各處浮收”。(16) 而且,這些價值打了折扣的行月、贈貼銀米通常也無法足額给發。按旗丁應領錢糧,本係先行扣存,於淮安、通州等處“逐節给發”。(17) 這使得漕督、糧道、運官每有克扣旗丁行月錢糧之事。(18)
旗丁出運,例准随船攜帶商貨,稱“土宜”,可按額免税過關。清初定制每船例帶六十石,其後屢議加增,至嘉慶四年每船限帶一百五十石。旗丁每有額外夾帶商貨之事,且“回空過淮,往往私帶鹽斤”。(19) 道光初年的記載顯示:自乾隆末年,旗丁於土宜、私鹽所得漸減,其原因在於河道難行,鹽商力絀。(20)
旗丁所屬衛所又有屯田,其收入主要用以濟運及補貼造船開支。至乾嘉兩朝,漕運屯田或典賣,或荒廢,其數量大爲減少。(21) 嘉道年間,包世臣論革漕弊,屢以清查屯田爲前提。(22) 著名的“疲幫”——江淮、興武,更以向無屯田,幫船又多缺額,横索幫費尤甚。(23)
由此,嘉道年間,旗丁運糧的各項例定津貼逐漸減少,“丁力積疲”一語屢見於疆吏奏疏。旗丁運糧北上,過淮後有閘壩多處,例需牽挽,如遇運道淺阻之處,又需起剥,各處雇覓人夫,在在需費。嘉道年間,由於物價上揚,運道條件惡化,沿途各項開支因之倍蓰,旗丁原有經費不敷支銷。嘉慶四年,蔣兆奎催船過清江、惠濟二閘,稱幫船每隻每閘需錢四五千文,“比從前用錢已加數倍”。又“雇覓短縴人夫從前每里酌給錢一二文,今則五六七文不等”,此外尚有多項花費,旗丁“應得之項委不敷用”。據其估計,旗丁的經費缺口,江蘇“每船約在二百兩”。(24) 道光元年(1821),姚文田稱:“丁力既已日困,加以運道既淺,反增添夫撥淺各費,且所過緊要閘壩,牽挽動需数百人,使用小有節省,幫船即慮受傷”,遂不得不出“鉅費”。(25) 運糧之外,旗丁造船經費不敷亦甚。按漕船每年減歇重造十分之一,十年間全部漕船更新一次,謂之“大造”,每船例價爲208.7兩,然“物料飯食日益增昂,例價實有不敷”。(26) 嘉慶四年,兩江總督費淳稱:“旗丁運費之外,造船一項最爲賠累。”蘇屬每船於例價之外,“貼賠銀七八百兩至千兩不等”。(27)
物價、運道等條件的變動,造成旗丁收入漸減,挽運費用日繁,丁力因之積疲,確是當日實情。然而這並不足以解釋幫費的存在,因爲幫費主要並不用於漕糧的挽運。嘉慶十四年,巡漕御史程國仁指出:近年各幫幫費遞增,“在旗丁藉口長途縴挽起剥,物力昂貴,亦所固然,其實沿途糜費,各項陋規,所費更大”。(28) 同期,御史陸泌更將糜費指向通倉陋規:“丁力之不足,固由沿途一切費用,而通壩驗收米石,積弊尤多。”(29) 旗丁沿途陋規的去向,一爲漕糧運官、催趱員弁,一爲倉場、總漕衙門的兵弁胥吏。(30) 如包世臣稱:
漕臣每歲委本幫官爲押重,又别委候補一人爲押空。每省有糧道督押足矣,又别委同、通爲總運。沿途有地方文武催趱足矣,又有漕委、督委、撫委、河委,自瓜洲以抵淀津,不下數百員。……淮安盤糧,漕臣親查米數,而委之弁兵。通州上倉,倉臣親驗米色,而聽之經紀。兩處所費,數皆不貲,一總運所费萬兩,一重運所費二三千兩,一空運、一催趱,所費皆數百千兩。(31)
道光二十八年,蘇州籍的左副都御史彭蘊章亦稱:
旗丁於漕船開兑之初,衛官即向需索,近來爲數愈增。……船至淮安,漕運衙門書吏到船,名曰查驗,實則索費。沿途又有漕督委員,名曰催趱,設遇狂風大雨,每幫索錢至數百千,無錢則不容停泊,旗丁顧惜身家,不得不如其願。迨抵通州,倉場經紀、花户有驗米之權,得以意爲臧否,每幫所費亦復不少。(32)
旗丁出運,各幫均有守備、千總領運,又有糧道及各府同知、通判等官押運、監兑,即所謂“押重”、“押空”及“總運”,以上各運官陋規歲以萬計。糧船北上,沿途文武均有催趱之責,此外漕督、河督以及途經各督撫又遣派員弁,在重要閘壩負責接應催趱,雇覓人夫,稱“閘壩委員”,沿途“不下數百員”,各處均索規費。這些委員多爲候補員弁,包氏稱其上司“明知此等差委,無濟公事”,無非“借幫丁之脂膏,以酬屬員之奔競,且爲保舉私人之地”。運糧途中,淮安與通州是最重要的兩處:漕船至淮安清江浦,例須盤驗米色,而漕督多委弁兵上船盤查。迨抵通州交卸,例由坐糧廳及倉場衙門負責漕糧的驗收、轉運與交倉,其中坐糧廳經紀握有驗米之權。以上兩處各環節均有規費,“數皆不貲”。總漕、倉場衙門的官弁吏役因掌握漕運重要關節的盤查、驗米等權力,“得以意爲臧否”,對旗丁予取予求,而旗丁“顧惜身家,不得不如其願”。如坐糧廳驗米一節,若“各丁所運米色不能純潔,一經駁回,即應如數賠補,故甘心致送,而經紀等遂假威肆毒,莫敢誰何”。(33) 誠如岳起所言:“旗丁領運,無處不以米爲挾制,即無處不以賄爲通融。”(34)
至各處陋規額数,嘉慶五年,兩江總督費淳、漕督鐵保曾列出揚州衛二、三兩幫(均兑運蘇屬漕糧)出運規費清單:揚州衛二幫每年規費共3 004.5兩,其中数額較大的是領運、空運千總,衛備等運官飯米、幫規銀1 189.2兩,坐糧廳、倉場各處規費銀1 315兩。揚州衛三幫每年規費共4 163兩零,其中領運、空運千總,衛備等運官飯米、幫規銀1 421兩,坐糧廳、倉場各處規費銀2 106.1兩。(35) 嘉慶十四年,太常寺少卿馬履泰奏陳旗丁運糧使費確數,是爲該時期最詳盡可靠的陋規清單之一。摺中所列陋規共計十九處,每處數十至數百兩不等,筆者將其整理爲表一(见下页)。
以上清單與前述包世臣、彭蘊章的觀察大體一致,從中可知:旗丁沿途使費近90%,都流入了衛所、總漕與倉場衙門,也就是説,旗丁索自州縣的幫費須與各該衙門的員弁吏役分肥。嘉慶二十四年(1819),御史吴傑觀察到,旗丁索自州縣的幫費,“大半供幫弁漕委等婪索之需”。(37) 道光二十六年(1846),江蘇巡撫李星沅與翁心存討論裁減蘇屬幫費,“遂推及倉、漕兩衙門”,他認爲“清幫費必自倉、漕兩衙門始”,(38) 可謂的論。
是故包世臣曾稱:“幫丁專言運糧,其費取給於官而有餘,合計陋規賄賂,雖力索州縣之兑費而尚不足。”(39) 易言之,旗丁沿途有“運糧”與“陋規賄賂”兩類不同的開銷,其“力索州縣之兑費”,實爲應付各處“陋規賄賂”所需。費淳亦奏稱:“旗丁藉此幫費,除應付陋規之外,仍可沾潤,以補經費之不足。”(40) 嘉慶十四年,署兩江總督吴璥指出:旗丁挽運費用,每船“百餘兩至三百兩以内,已可敷用”,而幫費索至一千兩,顯因“運員衛弁勒索陋規”,以及“該丁恣意花消”。(41) 先行研究多認爲幫費純爲沿途陋規而設。(42) 據上述考察,筆者認爲:嘉道年間幫費的普遍存在,主要是旗丁爲應付衛所倉漕的種種需索,然從社會經濟層面來看,物價上漲、運道難行導致例定津貼不敷挽運,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
(二)幫費數量及相關考察
筆者據所見史料製成表二,試對幫費數量作一考察。
費淳曾稱:各處幫費多寡不一,“要視兑漕之多少,旗丁之强弱,及州縣之巧拙,以爲贏縮”。(43) 幫費究屬陋規,其數量除受額漕影響外,取決於旗丁、州縣間的角力,實難“精確統計”,由此方可理解以上記載中的模糊與齟齬之處。雖然,表二仍勾勒出幫費的大致規模:由嘉慶初年的每船一二百兩、中期的三百兩之譜,至道光初年的四五百兩,經道光中前期的大幅上揚,至末年已攀升至千兩以上。道光三十年,江蘇某官員觀察到:當日漕船幫費,較嘉慶二十二年孫玉庭所奏(表二第三欄)漕船幫費,蘇松太三府州每船已增六百餘兩,常鎮二府則增三四百兩不等。若較嘉慶四年岳起所奏(表二第一欄),則各屬每船已增三五百至七八百兩不等。(44) 此外,白糧船幫費又爲普通漕船的兩倍以上。可以説,嘉道五十餘年間,幫費的增長趨勢相當明顯,其間增幅最大的時期爲道光中前期。蘇屬各府中,蘇松太三府州幫費較重,常鎮則相對較輕,其中松江幫費之重又居各府之首,時人即稱“松江之漕最疲,費亦最重”。(45) 包世臣曾估計:蘇屬幫費,“鎮不及常之半,常不及蘇太之半,蘇太不及松十之八”。(46) 該時期浙省的相關記载較少,其幫費亦輕於蘇屬,據説僅爲蘇松太三屬的十分之三四。(47) 各屬幫費額又與沿途規費密切相關。道光二十六年,包世臣自某旗丁處訪知:“松屬兑費大,故倉費亦大;他屬入費輕,則出費亦輕。”(48) “入費”即幫費,“出費”即倉場規費,兩者間的關係也揭示出幫費的主要用途。
幫費在嘉道年間顯著增長的趨勢,也可見於時人的觀察。魏源在道光末年稱蘇屬幫費“以道光初年較之近年,相去已至一倍”,緣旗丁索費日增,“一加於道光三年水災普蠲之後,丁船以停運爲苦累;再加於道光四五年高堰潰決之後,丁船以盤壩剥運爲苦累;三加於道光六年減壩未合之時,空船截留河北爲苦累。此數年中,丁船藉口一次,即加費一次”。可見旗丁增索幫費以河運條件惡化爲由,當時“漕河梗隔,上游嚴檄督催,州縣惟恐誤運”,不得不相應增给,於是“數載中蘇松已加至洋錢千圓”。繼以道光十一至十三年間,“蘇松糧道陶廷杰苛挑米色,驕縱旗丁,於是三載中蘇州遂加至洋錢千二三百圓,松江千四五百圓,而白糧則每船三千圓矣”,“各州縣約加幫費三十萬兩”,遂成積重難返之勢。(49) 李星沅在日記中稱“陶子俊官江蘇糧道,歲增各縣契(幫)費,約以三十萬計,三年遞增約以九十萬計”;又記:“幫費大增實陶子俊爲之作俑,漕政遂壞於此。”(50) 陶廷杰,字子俊,道光十一年至十八年間任蘇松糧道,(51) 可知道光中期蘇屬幫費有數十萬之增。糧道爲各省漕糧押運官,其“苛挑米色,驕縱旗丁”以致幫費激增,可見增長的“動力”來自漕運系统。以上事例也説明:幫費作爲一種陋規,其本身即含有不斷膨脹的因子。如魏源所言:“今歲所加,明歲成例,則復於例外求加。”嘉道年間,蘇屬曾一再議定旗丁幫費的上限,然“非惟均未遵行,幫丁反視此數爲額給之頊,此外仍欲另議津貼,以致逐漸加增,流弊無所底止”。(52)
幫費增長還表現爲名目的增繁。嘉慶二十四年,御史吴傑稱近年幫費之弊較前滋甚,因有新出名目,曰鋪艙禮、米色銀、通關費、盤驗費。(53) 其中最普遍的名目爲漕米折價。按幫費本以貨幣形式支付,旗丁復强勒州縣將部分例應起運的漕糧正耗折價支給。嘉慶二十五年,孫玉庭即稱蘇屬“勒折米石一項,(每船)自七八十石至百餘石不等,州縣不敢折乾,必另外加貼,謂之折米費”。(54) 在道光末年的海鹽,旗丁於幫費之外,“又收民間折色米三四千擔”,知縣段光清不得不以“洋數千元”的代價“買回”這些折色漕糧。(55) 此數千元自然加重了原有的幫費。道光二十六年包世臣稱:“松江(幫費)每船洋銀千三百,中有折米百石,蘇太七八十石。尖丁照州縣折民之價,稍良善者或八九折。”按旗丁運糧例給耗米,以供沿途折耗之需,抵通州若有餘可變賣,折價每石僅八錢。而道光末年州縣徵漕勒折可至每石四兩左右(見本文表三),旗丁遂强勒州縣折耗。(56)
由表二亦可見:州縣支付幫費多以銀(尤其是洋銀)。道光十六年,林則徐奏稱:州縣幫費“蘇、松等屬每有以洋錢折給之事”。(57) 道光中後期長年任浙省地方官的繆梓也觀察到:幫費“銀、洋款十之八,錢款十之二”。(58) 幫費既多用銀,始自嘉慶後期的“銀貴”又在道光中後期達到空前的程度,對於有漕州縣來説,幫費的實際負擔遂因此水漲船高。(59) 魏源稱此爲“暗加”:“始也幫費用錢不用銀,其時洋銀每圓(元)兑錢八百文,故州縣先漕每喜捨錢用洋以圖節省。其後洋銀價日長,而兑費亦因之而長,其用洋銀之費已不可挽回,此暗加之弊也。”(60) 道光末年,繆梓也注意及此,他指出由於銀價上漲,“以一縣給幫費銀三萬兩核計,較之道光初年,便加貼錢三萬餘串,不待幫費議增,而州縣已倍出此三萬餘串矣”。(61) 由此,道光一朝,不僅幫費的絕對值疾速上漲,即其相對額亦有近一倍的增長。
魏源在道光初年觀察到:各省漕運“上既出百餘萬漕項以治其公,下復出百餘萬幫費以治其私”,(62) 幫費成爲有漕州縣的沉重負擔。如朱昌頤在道光二十六年(1846)指出,“蘇松常太幫費合銀一百數十萬,杭嘉湖幫費六七十萬,方能受兑開行”。(63) 按漕項銀爲法定的漕糧運輸經費,由州縣隨同地丁一并徵收,解交糧道。若據朱昌頤所言,至道光末年,蘇屬、浙省的幫費額已經超過漕項銀,蘇屬甚至高於地丁銀(當時第一大財政收入)的實徵額。(64) 通過這樣的比較,我們纔可以明了幫費對於省、州縣財政的真正意味。當時有漕州縣每歲幫費多以萬計。嘉慶二十四年(1819),吴傑稱江蘇州縣幫費,“多則五六萬兩,少亦二三萬兩”。(65) 道光七年,陶澍稱:蘇屬漕多之處,幫費“總須用銀三四萬至六七萬不等”。(66) 道光時吴江人鄭璜記:“吴江漕十萬,不論欠與豐,幫費一十萬餘兩。”(67) 道光十九年,金應麟稱:蘇屬元和、吴江、上海等縣,每歲幫費“須洋銀十六萬及十四萬不等”,浙省海鹽等縣,亦“須洋銀八萬及六七萬不等”。(68) 這代表着當時幫費的最高水準。金壇爲蘇屬著名的瘠缺,道光年間該縣每年亦需幫費11 328兩。(69) 道光二十年,烏程縣支付幫費銀12 489.11元。(70)
以上關於一省一縣一船幫費額均有相對清晰的記載,這提示本屬陋規的幫費收支,至嘉道年間已形成某種不成文的“慣例”乃至“規則”。道光二十六年程矞采奏稱:
州縣津貼之需,雖非例所應有,而相沿日久,幫丁已視爲常規,州縣或因開兑不能如期,或以倉收未能足數,甚至米色慮其挑剔,情願給予津資。(71)
州縣因憚於旗丁挑剔米色,延誤漕糧起運之期,不得不輸幫費。浙省某地方官的官箴描繪出州縣對於旗丁索費的心態:
幫丁均屬無厭之徒,例貼、私貼俱已應允,其又稱今年虧乏,必須加增,尤費周折。如不理會,彼即不肯受兑,或以米色不佳要脅。全在隨機應變,或漕總書善於調停,否則必爲牽制,從此多事。(72)
道光年間,何士祁甚至在官箴中寫道“待旗丁不可失信取巧”:“急需之時,不妨多付,以濟其用;數定之後,不宜失信,以取其怨”。(73)
幫費由旗丁以陋規的形式索自州縣,其中绝大部分又以陋規的形式流入沿途各衙門。因此,幫費增長的“内在動力”來自於衛所倉漕的規費需索以及州縣浮收勒折的不斷升級。對於州縣來説,幫費支出絕不可能作正開銷,惟有通過浮收來籌措,因此,幫費的存在使得浮收勒折更爲“合理”。(74) 而漕糧浮勒又不均衡地分攤於各糧户,是爲大小户問题。
三 大小户問題
同治二年(1863),江蘇巡撫李鴻章奏請減漕均賦,稱大小户爲蘇松漕弊中“最不公平者”:
蘇松漕糧積弊視他省爲甚,其最不公平者莫如大小户之分。蓋州縣徵收錢糧,皆有折色、平餘。……州縣一切取之糧户,而蘇松太三屬漕額獨重,世家大族亦獨多,皆能以正供定額與州縣相持。於是一切攤之民户,惟所誅求,漫無限制,因有大小户之名,一以貴賤强弱定錢糧收數之多寡。(75)
所謂大小户,是指漕糧徵收過程中負擔極端不均的現象:即納税者不依田土面積與科則,“一以貴賤强弱定錢糧收數之多寡”。大户、小户是時人對承擔不同賦税水準的兩個羣體的統稱,實際情況遠較此複雜。大户之中又包括紳户、衿户、訟户等羣體。如阿林保稱:
縉紳之米,謂之衿米;舉貢生監之米,謂之科米;素好興訟之米,謂之訟米。此三項内,縉紳之米,僅止不能多收,其刁生劣監好訟包攬之輩,非但不能多收,即升合不足,米色潮雜,亦不敢駁斥。(76)
類似的觀察也來自陶澍:“大約富豪之家與稍有勢力者,皆爲大户……刁生劣監平日健訟者,則爲訟米。其完納各有成規,而訟米尤甚。”(77) 紳户即仕宦之家,衿户則爲持有功名的舉貢生監一類,其各自之“成規”大約爲不加收,或兼有包攬、索規等事。清代江南持科舉功名者甚夥,其中頗多顯宦大族,造與該地大小户之弊直接相關。李星沅於道光後期任職江蘇,稱“江南文風佳而士風劣,動輒把持地方,漕務尤掣肘”,其日記中亦载當日吴中顯宦翁心存、吴廷琛等人包漕漁利之事。(78)
最令江南地方官頭疼的是所謂“刁生劣監”,或稱“衿棍”、“訟户”。陶澍對此曾有形象的描述:
每於開徵之始,兜收花户由單,以同姓爲一家,集零户爲總户。一經攬收入手,或醜米掗交,或挂籌短數,或任意遷延。捱至漕船緊迫時,勾通胥吏,不呈由單,硬開户名包交。呼朋引伴,晝夜喧努,稍不遂意,非逞凶哄倉,即連名捏控不休。竟有田無一畝,而包攬至數百石者;亦有米無升合,而白食漕規自數十兩至數百兩者。……在州縣因漕事方亟,稍遲即罹處分,不免買靜圖安。
衿棍多包攬漕糧,並以各種手段短交、掗交或延納,以漕船開行期限作文章,遂其私利。他們手中最厲害之武器是“訟”,其執爲訟柄者,爲州縣“違例浮收”。嘉道年間漕糧浮收已成常態,而當日的政治倫理又嚴禁父母官於催科之事中有顆粒之浮。刁生劣監們便藉控漕挾制州縣,“假正論以行私”。(79) 他們以“抗”與“控”擾亂漕務秩序,地方官顧忌兑運遲延,爲“買靜圖安”,只得容忍其包攬短交,甚至每届徵漕均分以“白(漕)規”。以上各户之外,即爲民户、小户。
各户的賦税標準,由大户至小户遞增,“彼此相較,有數十等之差”。(80) 即如馮桂芬所言“大小户數既不同,大户中數亦不同,即小户中數又絕不同”。即便民户亦可與紳衿一樣以短價完漕,因此類民户多“恃强之民”,每有“鬧漕毁倉之案”。負擔最重的是那些既無權勢,又不“滋事”的“安分小民”。(81) 道光二十八年,董瀛山稱浙省各户漕糧負擔,以善惡强弱爲分:
弱而善者完納正米之外,有大樣米、小樣米、尖米各名色,有九折、八折、七折各扣頭,又有書差之茶飯錢、串票錢各花項,約納一石正糧,而所費加倍。若夫强而惡者串通糧户,包米上倉,不惟正米之外不容加折,即應納之糧亦不足色足數。(82)
浙省某地方官官箴載:“收漕一事,原屬欺善怕惡。”(83) 道光二十九年(1849),秀水令江忠源同樣提到:“江浙州縣辦漕,不外‘欺善怕惡’四大字耳。”(84) 以上均從官員的視角道出此間的不公平,其語頗可玩味。
至於各户完漕標準的具體差異,如馮桂芬所言:
紳户多折銀,最少者約一石二三斗當一石,多者遞增,最多者培(倍)之。民户最弱者折銀約三四石當一石,强者完米二石有餘當一石,尤强者亦完米不足二石當一石。而紳與民又各有全荒之户,紳以力免,民以賄免,而其爲不完則同。於是同一百畝之家,有不完一文者,有完至百數十千者,不均孰甚焉?(85)
可知紳民間完漕標準差異甚鉅,民户内亦分强弱,各自負擔不同,且有本色、折色之别,紳民内又有所謂“全荒之户”,以“力”或“賄”全免應納之糧,否則加倍徵收,彼此不均之至。前者爲“長短價”之弊,後者則是所謂“注荒”之弊,嘉道年間(特别是道光中後期)江南的大小户問題,以此兩者爲甚。
(一)長短價
既稱長短價,可見漕糧多徵折色。按漕糧爲清代最重要的實物税,應將本色米石、麥、豆起運京通或供各地軍糈等用。然而,江南漕糧至遲在乾隆中期已漸徵折色。(86) 乾隆三十年(1765)前後,漕督楊錫紱就稱:“浙省杭嘉湖三府州縣收漕……大約米十萬石,收本色者不過六七萬,其三四萬石則純行折徵。此折徵,一則便於紳衿大户,及有力之家,可以省上米刁難、繁費……一則漕總、書役多得價值。”(87) 長洲人彭紹升於乾隆四十六年記:“去冬收漕,其來納者距之滿街,迫令折價,每米一石銀至四兩,農夫野老,莫不忍泣吞聲。”他稱當日若以本色徵漕,“即量加斛面,彼誠所甘心”,因“其視折色倍輸之費尚自懸絕”,(88) 可見其時勒折負擔已甚於本色浮徵。雖然,據目前所見史料,乾隆中後期的漕糧浮收仍以本色爲主。(89)
至嘉道年間,州縣藉口幫費負擔,以折徵爲籌費之策,折色在徵漕中所占比例愈來愈重。如海鹽漕糧“原定收米”,後旗丁索幫費於州縣,“折色之名由是而起”。(90) 李星沅稱,“州縣本折兼收,原爲幫費之用”,“州縣藉有幫需,不免私收折色”。(91) 所謂折色實係勒折,即强迫糧户按照高於市價的糧價,以貨幣形式繳納漕糧。嘉道年間,州縣以各種手段縮短開倉徵漕之時限,減少徵收本色漕糧的數量,勒折成爲徵漕之慣例。嘉慶四年(1799)仁宗諭旨稱:“有漕州縣惟利改收折色,藉以分肥,往往於開徵時,先將低潮米石搬貯倉廒,名爲鋪倉,以便藉詞廒滿,折收錢文。”(92) 嘉慶十四年,兩江總督阿林保亦奏稱:
近年有漕州縣因兑費既重,斛面不敷……竟有於將次開倉收漕時,藉名墊倉鋪底,令漕總胥吏預買醜米,私運入倉,迨至開倉收米時,倉中半已皆盈滿,不過十日半月,即以米足封倉。鄉僻小民,往往運米至倉,無處交收,仍復運回,勒令以重價折色完納,鄉民不堪其累。(93)
“斛面”指本色浮收,“斛面不敷”,於是設計勒令重價完折,足見勒折較本色浮徵更甚。又,定例江南州縣應於農曆十至十二月内開倉收漕,嘉慶中期,已“不過十日半月”即封倉,説明折色所占比重之多。嘉道之交,言官張源長、孫貫一、陳肇分别奏稱,漕糧“本折兼收,原係聽民自便,近則不聽之民而聽之官,往往有徵收本色不及一半,即改折色”,州縣“收米不及十日,即謂兑漕期迫,全行勒折”,“向來有漕州縣,利於折價之多,只開倉三五日即封廒折價”。(94) 此或爲言官揭露弊政時略帶誇張之語,卻也反映出勒折已成爲當日收漕的主要方式。同治初年,浙省清賦局記嘉道年間該省漕弊稱:“小户最重之處,每石有加之七八斗以上者。收米一經敷兑,即須勒完折色,高擡價值,幾至無所顧忌。”(95) 小户本色浮徵率可至70%—80%,則徵收過半,漕糧已足額敷兑,剩餘的糧户便可“勒完折色”,折價“無所顧忌”。本色浮徵的加劇也促使勒折愈演愈烈,嘉道年間江南州縣的倉廒前,浮收勒折始終維持在較高的水準。(96) 據嘉善人金安清稱:“漕務之浮收勒折,始於乾隆中,甚於嘉慶,極於道光。”(97)
嘉慶四年(1799),宜興稱蘇屬完漕,“近年竟有每石加至七八斗之多者”。(98)
嘉慶十四年,包世臣稱蘇屬“開倉收米常加七,鄉懦至倍”,公户、紳户、訟产“約皆完折色,其價率半於民户”。(99)
道光二年(1822),孫貫一稱江南漕糧本色浮收一石加四五斗,而勒折則至每石6 000—7 000文,三倍於糧米市價。(100)
道光七年,俞德淵稱長洲、元和、吴縣漕米折價“長短不齊,長價至四兩而止,皆係貧民小户;短價自二兩以外,至三兩上下不等,俱係富紳巨族,衿監捐職亦在其中,門户愈大,完米愈多,而價愈短”。可知此時蘇州完漕已有長短價名目,且固定地分屬“民户”與“紳户”。愈係大户,其應完漕糧中以本色繳納的部分愈多,折色負擔愈輕。(101)
道光十二年,孫蘭枝稱杭嘉湖三府漕糧折價,“道光六、七、八等年,每石需四千九百九十文”,近年“初開倉時,仍照四千九百九十文之數,不過一日二日,復加增至五千三四百文不等”。(102)
道光十五年包世臣稱言:“州縣開倉收本色,近已及倍,米足兑軍,閉廒開折,民户比市價常三、四倍,衿户、訟户或兩倍或倍半。”他對此的解釋是:“近年民户完折色每石至洋六塊,爲錢七千有零,而糙糧每石市價不過一千七百文,是四石方敷一石。”(103)
道光十八年,知縣陳文述記:“江南米價一石錢千七八百文,五十年來所未有也,惟價不及往年之半,未免穀賤傷農……徵收本色有加兩三倍者,折色有加三四倍者。”(104) 以上二人的觀察正可互相印證,道光中期以後,米價持續走低,而銀價日貴,所謂“數十年無此賤米,數百年無此貴銀”。(105) 漕糧折價不随米價下落,反以銀貴日高,糧户負擔益重。
道光二十年代,歸安漕糧分爲三等,“下數區地瘠民貧,向以九五折完納,中數區稍勝,輸完八折,上九區則地本膏腴,除紳監等户外,輸完七折”,通縣核算,則在八折以上。所謂八折,即完漕一石作八斗,即浮徵25%,則該縣本色浮徵在二斗五升以上。其中上九區不僅本色浮徵較他區爲多,“且大半折徵錢文,該縣漕務中應需之費用,皆賴此九區之折色資挹注,而供支發”。(106) 此係浙江巡撫劉韻珂的奏報,或對該邑浮收有所諱飾,卻也反映出道光後期綜合大小户長短價之後的浮徵水準。
常熟縣柯悟遲留有筆記《漏網喁魚集》一部,内言該邑(兼及昭文)道咸年間漕弊甚詳,現據相關記載製成表三。(107)
由表中可見,道光中後期常熟的漕米折價高達八元以上,而倉色米價在同期又有大幅下落,(110) 因此二者之比在道光二十五年達到驚人的5.59,即折色完漕近六石當一石。道光二十六年,該縣行“均户”,此後折價大幅回落,維持在四元左右,米價也稍有回升,因此道咸之交完漕約二三石當一石,這與蘇屬在道光二十八年及咸豐元年(1851)以後漕糧改行海運有關。咸豐三年折價4 000文,爲馮桂芬等在蘇松推動“均賦”之成果,係此期特例。又,在表中反映的時期内,銀錢比價不斷攀升,銀日貴一日,對於小民來説,折納漕糧,負擔更重。
此種情況並不限於常、昭,道光二十六年,包世臣稱:蘇屬“連年豐稔,上米一石價銀七八錢。而民户折漕,重者至銀六兩……米七八石方能完額漕一石”。(111) 道光二十九年,馮桂芬稱蘇屬完漕“鄉民折價石錢八九千”,在其故鄉吴縣,小户完漕“最多者輸錢直三四石當一石,稍少者輸米二石有半當一石,更少者……二石當一石”。(112) 咸豐初年,蘇州紳士吴雲也觀察到,蘇松“米價石耀二千”,小户漕糧折價則“有八千、十千至十數千不等”。(113) 他們的觀察與表三反映的情況大致相符,這也説明柯悟遲所記漕價爲小户長價。
吴煦檔案中保存的賬簿也記録了道咸之交烏程、金壇二縣的徵漕折價,見下表,(114)
常、昭二縣爲江南漕務極弊之邑,烏程、金壇的漕糧折價較其稍低,但也處於較高的水準,達到米價的二至三倍。
自嘉慶初年至道咸之交,江南漕糧的浮徵勒折始終處於較高的水準:嘉慶中期起,小户完漕,無論本色折色,最高水準始終在正額的兩倍以上,至道光中後期,因銀貴米賤的影響,甚至達到正額的五六倍,此後因漕務改革回復至正額二三倍的水準。需要説明的是,大小户之間漕糧負擔的差别並不在完本或完折,大户可以視情況選擇有利的完漕方式,小户無論本、折均須承擔較高的賦税水準。如道光三十年蘇撫傅繩勳稱:江蘇“大户雖完銀居多,而每石不過折交洋錢二三元……小户完米則三石完一石,完錢則非七八千至十一二千不可”。(115)
(二)注荒
“注荒”起因於道光中期江南州縣“捏災”之弊:即每年無論豐歉,一概報災,以冀錢漕之蠲緩(詳下節)。地方偶遇偏災,州縣境内某都圖、某坵段是熟是荒,災分應定幾分,均須州縣委員履勘,而糧户受災,又須報案注册,方可蠲緩錢漕,謂之注荒。相關程式多由書吏操作,其中弊端重重,最爲常見的是所謂“注荒使費”。如林則徐所見:“當其報荒之際,禾稻仍熟於田,故委員先後履勘,得以區别輕重,定爲分數。然地方既廣,書吏往往因緣爲姦,總因有熟有荒,有輕有重,則希圖高下其手,潛向業户索費,賣給荒單,謂之注荒使費。”(116) 某田是熟是荒,書吏遂多視費之有無多寡爲轉移。
道光三年(1823),御史楊希銓稱江南的注荒使費約爲每石漕糧400文,然“富豪之户與漕書勾串,多給錢文,以熟作荒”,應完之糧可獲蠲緩,而“實係被災之窮黎無錢注荒,轉至以荒作熟”。(117) 道光二十九年,婁縣人葉蘭也稱:“買荒變易荒與熟,權總惡書任翻覆。問渠荒價夫如何,石賦賣錢兩貫多。”他因此感嘆:“昔日之荒委天數,今日之荒只須做。”(118) 又據馮桂芬所言,道咸之交,每户所出“荒費”在“四五千文不等”。(119) 因災分對於漕糧負擔影響極大,各户便通過各種手段,以求多得,“紳以力免,民以賄免”,以致“豪强之户,藉以挾制,硬占荒數;懦弱之户,隱忍含泣,賠完荒糧”。(120) 大小户間本有長短價之别,復加以注荒之弊,江南漕糧負擔呈現極端不公之狀態。
《漏網喁魚集》記道咸間常熟注荒之弊甚詳,引用如下。該書開篇記該邑漕弊,以注荒爲首:
道光初,漸形肥瘠,然偶有災分,尚無分大小。迨十三、十四兩年,疊患大災,荒歉固大,原可業佃均沾。自十五年秋收大可,大僚奏請民力不舒,仍緩荒額二三成不等,漕書謂之活荒,每圖若干,以費之多寡,定荒之大小。其時小户業田,已不能注緩矣。(121)
道光初年,常邑糧户災分,尚一視同仁。道光十五年,始有“活荒”之弊,漕書“以費之多寡,定荒之大小”,自是小户業田,“已不能注緩”。道光十八年記:“荒額三分,良懦者籽粒不能注緩,刁劣者竟可全注,所謂愈善愈欺……太屬尚有古風,謂之板荒,不論大小户,概注二分五釐。”“太屬”即太倉,“古風”指納賦之均平,此後柯氏多次提及“古風”,可見他對於當日古風漸失感觸至深。二十一年記:“邇年頻頻災緩,無從沾染絲毫,漕弊日深。”二十四年更感嘆大小户之别“迥乎天壤”:
歷年災緩,固籽粒未注,恩赦亦不望矣。……假如大户,票米十石零三升,竟以十石注緩,三升完繳,短價折色四元光景,僅要洋一角二分,將票米總算扯,每畝不過四五十文。如小户,票米照數算,每畝必要一千零,頑佃蒂欠不在内。此中甘苦,迥乎天壤也。(122)
此係極而言之,柯氏因荒既“籽粒未注”,復以長價完漕,身爲小户,“感此鬱抑,竟無宣洩”。二十六年,常熟、昭文行“均户”改革,定每石一律“荒注二分”,但這年荒仍未均,“小户僅注緩一分,大户甚至注緩七八分”。二十八年記:“小户荒均注二分,大户亦有參差上控者,(官吏)設法彌縫,長短之弊,於兹又起矣。”小户荒可“均注二分”,可知注荒之弊或因改革有所改善,“於兹又起”則説明好景未長。三十年“荒注二分”,似較均平。咸豐元年(1851)“常、昭荒准四分六七,開倉大户照額,小户一分”。三年,蘇松行“均賦”,漕糧無分大小,“荒緩一分七釐”。四年又記:“荒緩大户二分,小户僅一分,弊竇似又起矣。”六年記:“荒僅二分……小户亦難如數,後更甚,實出於無奈,大户延至夏間逐漸缴付,荒可注五六成。”(123)
由上可知:自道光中期以後,常熟歷年注荒,期間始終存在大小户注荒不均之弊,道光二十年後數年間尤甚,二者之漕糧負擔“迥乎天壤”。後兩行均賦,小户亦可獲一二災分,然注荒之弊終未能盡革。將之與表三所列小户長價合觀,我們纔可以理解文獻中屢屢言及的大小户問題究竟是怎樣一種極端不公的現象。誠如馮桂芬所言:“大户既出短價,又能注荒,是再益也;小户既出長價,又不能注荒,是再損也。”(124) 長短價與注荒二弊交相作用,導致賦税負擔的兩極分化。
大小户之間既有如許差距,小户遂多附入大户,由其包攬漕糧。如阿林保稱:
鄉僻愚民始則忍受剥削,繼亦漸生機械,伊等賄托包户代交,較之自往交漕加五六之數,所省實多,愚民何樂而不爲。是以邇年包户日多,鄉户日少,不特刁民羣相效尤,即良民亦漸趨於莠。(125)
陸建瀛在道光二十七年(1847)亦稱,小户苦於浮收之重,“羣相依托,有附名完納者,有竟將田產送給劣衿,冀免催科者”。(126) “良民漸趨於莠”、小户“羣相依托”都説明:紳衿包攬的範圍在逐漸擴大。其中的原因,阿林保解釋得很清楚:“良民”與其忍受“加五加六”的長價,不如轉交“莠民”代完,因後者“所省實多”。姚文田也稱:“寡弱之户,其力不能與官抗,則轉交强有力者代爲翰納,可以不致吃虧。”(127) 可以説,依附大户是小户對於漕價不斷高漲的合理應對,包攬之風因此愈演愈烈。至道光末年,不但有包完,亦有“包欠”、“包荒”等名目,不僅生監包欠,書吏、差役無不包欠。(128) 其後果是“包户日多,鄉产日少”,日少一日的“良民”承受日高一日的折價。
道光七年,俞德淵稱蘇州三首邑完漕,民户“長價至四兩而止”,紳户“短價自二兩以外至三兩上下不等”,“吴縣紳户、民户各居其半,長洲紳户居十之七,民户餘十之三,元和紳户居十之八,民户僅餘十之二”。(129) 儘管當時長短價相差尚不遠,紳户數量已經明顯多於民户。道光二十一年,常熟縣令孫琬稱:“縣中漕糧大户九萬,小户二萬,有小户漸窘,業產歸大户者,有小户完糧加收太苦,遂買糧随大户者……紳官成風,皆包漕糧,合(食)漕規。”(130) 二十六年,縣令金咸亦稱常熟“十萬餘漕,編大户者九萬”。(131) 道光年間常熟額漕108 690石零,(132) 其中九萬石由大户完納,“每石至多加三斗”,其餘一萬餘石由小户完納,須以三四石乃至五六石方可完漕一石。道光二十五年,江陰“小户之田,或契賣,或寄糧,猶水之就下,急不可遏,故小户米數僅存十之五釐”。由於漕糧畸輕畸重之弊,小户盡依附大户,江陰小户之漕竟僅占二十分之一。二十六年,昭文“闔境小户,雖亦有歸附之勢,十中尚居其二”。(133) “歸附”即依附大户,十居其二仍言“尚”,可見此後更少。同治四年(1865),浙江巡撫馬新貽也籠統地稱浙省完漕“一縣之中大户居其半”。(134)
以上是幾條關於一縣中大小户及其漕額比例的記載,它們説明:承擔長價的小户僅占糧户的較小部分,而且隨着包攬盛行、長價上揚,其比例持續縮小,在道光後期的江陰,小户之漕甚至僅占該縣額漕的半成。先行研究多認爲《漏網喁魚集》等史料中記録的漕糧徵價代表了當時的賦税水準,並據此指出因銀貴、米價下落,田賦負擔急劇增加。(135) 然而,筆者認爲,這些漕糧折價須與其負擔者聯繫起來考察,方可理解其真實含義。當時的情況是,僅占糧户少數的小户承擔着高昂的漕糧徵價,又遭受了注荒中的嚴重不利,受到大户負擔的多重轉嫁,而且這一進程持續不斷,其程度日益加深。因此,與其説這些記載反映了嘉道年間漕糧負擔的沉重,不如説凸顯出當日漕糧負擔的極端不均。(136)
(三)大小户問題與州縣官的銀兩
時人幾乎毫無例外地認爲大小户問題源於州縣浮收。如馮桂芬稱:“按田辦賦,本無紳民之異,嗣因幫費日重,州縣不得不取償於糧户。而紳衿以正供定額爲詞,雖有增加,不能如民户之漫無限制,於是乎有大小户之别。”(137) 另一方面,隨着紳衿包攬短交,需索白規漸成風氣,大小户問題反過來又成爲加劇州縣浮收的“動力”。也就是説,從州縣的立場來看,漕糧本有定額,大户短交、索規愈多,則小户長價愈漲,浮收愈甚。“以小户之浮收,抵大户之短價”成爲當日奏疏中最常見的解釋。馮桂芬曾嘲諷江蘇州縣動曰,浮收勒折“非我爲之,大户爲之也”。(138) 這當然是相對極端的説法,但二者間確有相當的聯繫。陶澍即認爲:“漕務收數之浮,正由不均所致。……漕米收數總以費用之多寡爲輕重。幫規之外,惟包攬與白規最爲漕害。凡包攬與白規最多之處,其收數自浮。”他觀察到,江蘇一省,江北及江寧、鎮江,包漕索規之事甚少,故收數較輕;而蘇松太等屬,包攬索規成風,故收數自浮。(139)
一方面承受不斷高漲的長價的小民愈來愈少,另一方面包攬、索規之“刁生劣監”羣體又在不斷龐大,儘管地方官可以借浮收儘量彌補,但大小户問题帶給州縣的財政困境還是十分明顯的,較爲極端的例子來自常熟。道光二十五年冬該縣開倉後,漕糧“至歲杪顆粒未收”,縣令金咸束手無措,只得“帶印上省辭官”。知府桂超萬遂行均賦户、減幫費,其曉諭稱:“常熟漕務積弊,由該衿户私分大小,包攬索規,漸至大户九萬之多,以致小户困窮,邑令賠累,大有不能收漕之勢。”(140) 由表三可知:常熟的漕糧浮收水準恰在道光二十四至二十五年間達到頂點,這充分説明大小户問題、浮收勒折以及州縣財政三者間的關係。道光二十二年,曾署昭文縣令的張雨田與李星沅談及州縣缺分,稱“昭(文)較勝於常(熟),以大户略少也”,(141) 亦可見大户對於州縣財政的消極影響。
上文已指出,“刁生劣監”多以控漕爲挾制,向地方官需索白規,這對於州縣財政的衝擊更大。按白規並不始於嘉道,如烏程在乾隆中期即有以白規爲生者,名曰“喫漕飯”。(142) 乾嘉之交以降,白規已成許多有漕州縣的慣例。嘉慶四年(1799)上諭稱:“本地紳衿……有以曾任職官品級等項,分别坐得漕規,即舉監生員之刁劣者,亦於中取利,州縣等懼其挾制,不得不從。”(143) 道光七年(1827),陶澍稱衿棍索規“積弊已深”、“大爲漕害”,據説他撫吴之時“武舉不中常熟人,亦厭其多一武舉即多一漕口也”,(144)“漕口”即索規紳衿之謂。道光中期,常熟“生監幫於歲底擁擠漕書家,索規稍不遂欲,打駡交集,官亦無可如何”。該縣大户中“食陋規者百餘人”。(145) 同期,太倉州亦有“桀黠之生監……羣向漕總索漕規,不應或上控浮收以制之,或搗毁其家以脅之,必歲有常規而後已”。(146)
道光十九年,金應麟稱蘇屬各地鄉俗稱索規生監曰紳棍、衿匪、米蟲、穀賊、破靴黨、大帽子、稻草索、大張嘴、魚鯁骨、鬼見愁、水浸牛皮、油泡砒霜、刮地無常、分肥太歲。(147) 以上名目的出現本身即意味着此種現象已成各地慣習。道光二十四年,御史陳岱霖稱:“一遇收漕,届期州縣官廣張筵席,邀請至署,面議糧價,分送漕規,多者數百兩,少者數十兩,謂之漕口。”(148) 地方官收漕須邀生監“面議糧價,分送漕規”,可見白規儼然已成“制度”。道光初年,陶澍奏稱:蘇屬州縣索規生監多者“或至三四百名,漕規竟有二三萬兩”。如青浦、南匯、鎮洋、嘉定、寶山等地,“食規之生監多至數百名……銀數動以萬計”。他認爲:“浮收之弊,人能言而不能除,正以費用浩繁,而幫費與白規尤其大者。”(149) 在他看來,白規與幫費同列州縣漕務賬册的頂端,均爲浮收之源。
四 漕羡與虧空
(一)浮收背後:漕羡的分配
嘉道年間,江南的漕糧浮收一直維持相當高的水準,州縣從中獲得不少漕羨。光緒年間,上海知縣汪懋琨論該邑嘉道咸年間漕務曰:
從前……徵收銀漕,漫無限制,每米一石,折收錢七八千文……年豐穀賤,民間情願以米交倉,雖以兩三石抵完一石,亦所不惜。蓋米價每石只值錢一千數百文,即以三石抵完一石,亦較完折省錢數千。而州縣利於折價,每届開漕,定期一月或二十日封倉停收。……是完户尚未及半,而倉中所收之米,已與原額短少無幾,除起運外,所餘倉米尚可變價入己。其完折色之價,則更全入官之私囊。浮收中飽,由來已久,官民習以爲常。故每辦一漕,額多之州縣官,立可富有數十萬之鉅資。……以之抵作衙用,酬應開銷,捐助地方各項公用,綽綽乎仍有多餘,慷慨解囊,揮之如土,毫不靳惜。(150)
如汪知縣所言,則州縣徵漕,本色“三石抵完一石”,折色每石“錢七八千文”,遠高於當時米價。這樣,額多州縣每辦一漕可獲數十萬之鉅资,“數十萬”或有誇張,“鉅资”應是實情。道光二十五年(1845),曾任上海知縣的劉光斗稱:上海爲“上缺”,“漕辦好得十萬”。(151) 熟諳漕河鹽諸務的金安清也稱,江蘇以上海、南匯、嘉定、寶山四缺最優,每年漕羨皆十數萬,浙江則有“金平湖、銀嘉善”之謡,缘此二縣漕務出息較多。(152)
道光十六年,淮安府鹽城縣漕糧多徵折色,每石錢六千,“縣中錢漕出息不下三萬餘兩”。鹽城位於江北,非漕重之江南州縣,然該縣“錢漕出息”即地丁、漕糧盈餘即有三萬餘兩,足敷地方官動用各項開支。(153)
道光三十年,江蘇籍的吏科給事中曹楙堅稱:“除去兑漕費用外,每届收漕,州縣赢餘多者可得二三萬金,少者亦有七八千金,並無賠累之處。”(154) 據其所言,則州縣除幫費開支外,仍可獲七八千至二三萬兩,漕羨數量尚在此之上。
咸豐六年(1856),馮桂芬稱蘇屬“歷年完米石加一兩石,完折石錢八九千,皆合銀五兩,州縣所餘之利,不可億計。”(155)
嘉道年間的官場流行“南漕北賑”之謡,意即南省州縣利在漕糧,“美其名曰冬羨”,(156) 稱冬季開徵的漕糧爲“冬羨”,可見徵漕可獲羨餘爲當日官員之共識。
就辦漕而言,這數萬兩漕羨可以視作州縣的全部收入。但這些銀兩並不能完全流入州縣的私橐,因其仍有幫費、白規等多項開支。以下筆者試圖考察漕務的開支情況,即漕羨是如何分配的,對於這一關鍵性問題,各研究先進鮮有提及。
吴煦檔案中録有《浙江烏程縣道光二十年漕用各費賬册》一本,該册雖非真正的實銷册,卻詳細記録了該縣例定的漕務開支款目及是年開銷情況,頗具史料價值。筆者據其製成表五,(157) 並結合其他史料加以考釋。
州縣辦漕,自開倉收糧至兑米上船,例需各項開支:“有修倉搭棚、紙張油燭之費,有倉夫、斗級、書記、漕記、差役飯食之費,有内河運米交兑夫船耗米之費,有交米書役守候之費,一切用款甚巨。”(158) 道光二年,姚文田稱言:
近年諸物昂貴,所得廉俸公項即能支領,斷不敷用。州縣自開倉至兑運日止,其修整倉廒、蘆席、竹木板片、繩索、油燭百需,及幕友、家丁、書役、出納、巡防一應脩飯工食,費已不貲。……至其署中公用,自延請幕友而外,無論大小公事,一到面前,即須出錢料理。(159)
提到州縣的主要花費在“修整倉廒、蘆席、竹木板片、繩索、油燭百需”,以及“幕友、家丁、書役、出納、巡防”之脩金工食。對照表五,第1至8項爲州縣辦漕開支:主要是備廒、修倉、開倉、徵收以至兑運的各項花費,以及各環節中的飯食、勞金及賞錢等,共洋6 051.82元,占是年漕務開支的20.57%。各項中花費較多的是開倉雜用、漕俸、兑米勞金,及溢米例賞。是年烏程帶徵上年緩徵漕糧,起運較多,共開二十廒,於大有倉、新倉兩處存糧,自開倉至兑運,各倉廒均駐有一定數量的幕友(20名左右)、家人(126名)及書吏,負責各項事宜,這自然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所謂“溢米例賞”指各廒所徵漕米超過額徵部分的賞錢,每餘米一石,賞錢342文,由“正廒”(管廒家人)、“記書”(負責收糧的書吏)對分。是年溢米例賞達1486.06元,可見本色浮收之重。
吴雲曾指出:蘇松“州縣一經開倉,費如蝟集,其衙署各項用度、漕務運腳諸費,種種開銷,皆藉冬漕爲補苴”。(160) 可見除以上辦漕諸費外,“衙署各項用度”亦取资於漕糧。當日地方官因廉俸“即能支領,斷不敷用”,署中大小公事經費,勢不得不從錢漕浮收中籌措。乾嘉之際,養廉銀(包括公費)幾乎是州縣手中惟一可以自由支配的法定財源,它既是州縣官的私人收入,也充當衙署的行政經費。然而州縣一級的養廉銀創設之初便不十分寬裕,又因18世紀中後期的物價高漲,至18、19世紀之交,其廉銀即支用幕友脩金一項便已不敷。且自乾嘉之交,廉銀屢因籌措無法作正式開銷的地方公務及軍需、河工等經費,而被大量攤扣。至遲在嘉道之交,地方行政經費主要依賴各種“陋規”,已是各省的普遍情況。(161)在東南各省,錢漕盈餘成爲州縣最主要的陋規收入,州縣辦公之需,“全賴錢漕陋規稍資津貼”,如“絲毫不許多取,則辦公無资”。(162) 其中江南額漕最重,漕羨對於行政經費的意義尤爲重要,相應地,漕糧浮收也遠重於地丁。(163)
嘉慶二十五年(1820),方受疇稱:“南省無漕州縣辦公則藉陋規,有漕州縣辦公則藉漕糧。”(164) 道光六年(1826),陶澍對於蘇屬漕羨之用有如下解釋:
其在州縣,則終年之用度在此,通省之攤捐在此,兼有奏明彌補舊虧,酌提羨餘,接運銅鉛、木料船隻,歲挑徒陽運河,均須協貼,歷有成案。在國家經費有常,不能不借資津貼,而合算即以萬計。(165)
嘉慶二十五年,其前任孫玉庭有幾乎相同的描述:“國家經費有常,斷不能事事皆請帑項……必使盡去(漕糧)浮收,實屬窒礙難行。”(166) 二人所言最能説明漕糧浮收係結構性現象。道光二十五年,蘇屬擬行均賦,李星沅記:“劉光斗令則云均户不可行,以漕務所恃在浮收,州縣何能免此,徒令他事掣肘,不如循舊爲是。”(167) 劉光斗曾任寶山、上海知縣,爲當日蘇屬州縣中之佼佼者。他以爲,漕糧浮收絕不能禁,否則“他事掣肘”,此爲守令經驗之談。由於財政結構上的缺陷,江南之漕糧浮收變得必不可少,“平徵平解,斷不能行”,州縣“不能不於漕務中與以出路”。(168)
州縣浮收漕糧,一以旗丁索費爲理由,疆吏也多據此奏報。幫費對於州縣的影響前文已有説明,由表五可見,道光二十年份烏程縣的漕務開支共2 9424.85元。幫費一項即達1 2489.11元,占到四成以上。(169)
在同治年間江南推行減賦之前,疆吏多諱言州縣漕務的另一重要開支——官場中的漕規,儘管這在當時不過是“公開的秘密”。嘉慶二十五年,御史王家相奏請革除漕弊,内言漕規稱:
大約州縣辦漕浮費共有三端,而運丁幫費不與焉。未開倉以前,上司先薦幕友,由首府分派各州縣,該州縣即不延請,而礙於情面,不得不致送束脩,此其浮費一也。又有捐款,上司親友過境,派令各州縣幫助,首縣總其事,而於收漕時按數取償,此其浮費二也。又有漕規,近時督撫兩司尚能謝絕苞苴,惟督糧道及該管知府率多收受,州縣兩處致送,自數百金至一二千金不等,此其浮費三也。(170)
次年復奏稱:“州縣之浮收,非不能盡去也,實饋送不能盡除也。即如督糧道及知府收受漕規……去年蘇松糧道舒謙但收漕規,不看米色。”(171) 其中透露的重要内情是:上级衙門以各種方式收取漕規,成爲州縣浮徵漕糧的重要原因。乾隆四十八年(1783),高宗即有諭:“其營求收漕幕友、長隨,概行屏絕,倘上司囑薦,許州縣據實揭報。……並各衙門承辦書吏,亦有規例,甚至上司亦勒索分肥。”(172) 所舉上司收取漕規,掗薦收漕幕友、長隨等弊,同於王家相所言。道光二十六年,朱昌頤稱:“州縣辦漕,道府本有規禮,至收漕時,糧道到倉有費,本府催漕有費,撫藩及督漕委員又有費,而州縣之私用悉取盈焉。”(173) 不僅上級衙門各有漕規,州縣亦中飽私囊。道光二十八年,段光清稱海鹽漕規:“自糧道、幫官、旗丁、委員及各衙門所薦收糧朋友,皆有漕規,猶曰此官場中漕規耳。”(174) 稱“官場中漕規”,因另有紳衿漕規,即“白規”,時人多合稱爲“上下漕規”或“官紳漕規”。咸豐七年(1857),胡林翼密陳湖北漕弊,亦稱:“糧道有漕規,本管道府有漕規,承倅、尹尉各官俱有漕規,院署有房費,司署有房費,糧道署及本管道府署書吏各有房費,此冗費之在上者也。”(175) 據其所言,不僅糧道及道府均有漕規,且巡撫、兩司、糧道、道府各上級衙門書吏各有“房費”。以下結合表五進行分析。
首先是糧道及知府漕規,分别見第11、12兩項:是年分别爲3 240.22元、1 996.23元,其中糧道漕規一項是幫費以外的最大開支,賬册中名曰“糧道臨倉”,因各省糧道例須臨倉親驗米色,並監督兑糧上船,押運北上。該項分兩款:一爲“供應”,是年共七日,費洋215元,内含糧道家人規費;一爲糧道漕規,“向例共庫紋二千兩,年終送一千兩,次年北上送一千兩”。是年年終漕規較向例爲多,共本平紋銀1015兩,又門包96.5兩,門隨、門號各9.65兩。“門包”係饋送衙署管門家人之陋規,“隨銀”爲規費的十分之一,均爲當時官場慣例。
“本府漕規”一項,計銀1 015兩,白米40石,另有門包182.7兩、門隨12.946兩。又,知府薦幕友三位、經紀四人,共洋130元,並門印漕例洋32元。此外,接貼、雜務、跟班、管廚及三小、廚子火夫及三小、府坐省、府三班、府把門門號各有漕規數元至數十元不等。可見此項不僅饋送知府本人,也包括所薦幕友、經紀脩金,以及府中家人(甚至家人之僕從,即“三小”)、書吏、雜役人等工食。
賬册中又有“漕脩例款”(第14項),係參與漕務各幕友、經紀、書吏之脩金,分三款。一,“糧道署中管理漕款幕友漕脩”:洋24元,白米6石。二,“府屬漕脩”:刑名、錢穀兩幕友各104元,其各薦幕友,每位乾脩30元,薦經紀,每位16元。發審漕脩44元。以上三席幕友除送挂名洋銀外,須各收一人派司執事,其又薦幕友脩金30元、經紀16元。府署各“散席”(即刑、錢以外諸幕友)每位8元。三,“本署漕脩”項下:該縣刑、錢幕友漕脩,並附薦幕友、經紀、高足脩金、程儀。另有書啓、硃筆、墨筆、地丁頭櫃、南米頭櫃、散櫃、驗串、圈賬、賬房、新倉監收等漕脩、程儀。可見不僅知府等上司衙門掗薦徵漕幕友,即所薦幕友亦薦幕友、經紀,其中多有僅屬“挂名”者。王家相所言“即不延請,而礙於情面,不得不致送束脩”應係實情。如將該項中糧道、知府所薦幕友脩金歸入各自漕規項下,則兩處漕規均達兩三千元之譜。王家相所言“自數百金至一二千金不等”並不爲過。對此,軍機大臣曹振鏽等解釋道:“州縣既已違例浮收,必有刁生劣監等從而把持訐訟,全賴知府爲之調停;其與旗丁爭執米色、評講幫費不決者,又須糧道爲之分剖。是以知府、糧道兩處之規費特重。”(176)
糧道、知府以外,“同城文武漕規”(第13項),即烏程及鄰邑歸安各級武職、府縣學、各廳均有漕規,並另薦經紀、家人,共洋1 306.21元。
“漕内委員”(第10項)一項花費亦多,内有總運供應,以及巡撫、糧道、知府以催趱爲名所派各委員之規費,共洋1 945.04元。道光四年,御史陳肇所言可爲此項作一注釋:“每届收漕,上司委員到各州縣察看,名爲查漕,其實皆爲調劑候補人員起見。各委員一到,並未認真盤查,不過需索陋規而去,或已經府委,又由道委,源源而來,營求無厭。”(177)
至於督撫兩司,王家相稱近時“尚能謝絕苞苴”,所言大致不差。據該賬册反映,各該員並無漕規,僅有“各憲房漕例”(第9項),即總督、巡撫、藩司、道員、府員各房書吏、家人規費,爲數不多,共65.25元。
以上所舉第9至14各項均屬官場中的漕規,烏程縣是年共花費1 0883.92元,占全部支出的36.99%弱,僅次於幫費。分潤漕規的有本省各上級衙門——督撫、兩司、道府,本省糧道,以及府學、本縣及鄰邑縣學、武營等,其中又多以各處幕友、家人、書吏的脩金、飯食爲主要名目。筆者認爲,漕規固屬陋規,但在當日的財政結構中,它卻是各級衙門行政經費的重要來源。由於財政結構的缺陷,當日各級衙署普遍存在法定“預算”不足的問題。上級衙門將負擔攤派於下級,而位於最基層的州縣便通過浮收取自民間,占當時財政收入四分之三以上的地丁、漕糧也自然成爲其中最大的利源。嘉慶十八年(1813),姚文田對此解釋称:
督撫遇應辦事件,不過下行兩司,兩司又轉行府州,府州又各行其所屬之州縣而已。至於州縣無可更諉,事事必須措辦,其自一遞送、一履勘,下至薪芻油燭之細,無一不需錢應用。所入廉俸,即盡支領,亦不敷延請幕友,況又多方減扣,則每日經費,更何所出。故錢糧不能不額外加增,差徭不能不民間攤派。(178)錢糧浮收與差徭攤派便是當日最常見的額外徵派。光緒末年,粗具財政學常識的清理財政局局員清楚地觀察到:“平餘者,各衙門經費所自出也,而州縣衙門則爲各衙門金融之機關也。”(179)“凡上級官廳之支用,無非以下級官廳之供應爲取求;而下級官廳之徵解,無非以民間之完納爲歸宿”。(180) 此處之“平餘”即州縣錢漕盈餘的統稱,來自“民間之完納”。由此再將表五簡化爲表六:
可見漕規與幫費是州縣漕務最大的兩項開支,白規則視各地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包世臣曾於道光十八年任江西新喻令,稱該邑幫費、漕規、白規各項歲需銀1 9300餘兩。(181) 柯悟遲稱常熟“上司各署以及旗丁運費,所需不下萬金”。(182) 均可與烏程之例互證。幫費、漕規、白規三項在漕務開支中份額之重,説明州縣的漕羨需與各上級衙門、漕運衙門、倉場衙門、衛所旗丁以及地方紳衿共同分配。而真正的辦漕花費僅占其中一小部分,可説漕務支出大部分用在辦漕之外。這一分配結構也偶見於時人的記載,如籍隸鎮洋的葉裕仁論蘇松漕事稱:“前日之漕難清者,有幫丁之勒索,豪猾之包攬,生監之陋規,紳户之抗欠,上游之饋遺也。”(183) 所列各項均爲漕羨的分享者。由此再列出州縣漕務的收支結構如下:
等式1:州縣徵漕所得=(A)起運正耗漕糧+(B)漕羨
等式2:(B)漕羡=[①辦漕費用+②幫費+③白規+④漕規]+[⑤羨餘(州縣官私人收入及衙署行政經费)]
等式1中左端爲州縣徵漕所得,除去例應起運的漕糧正額(A),剩餘部分爲漕羨(B)。等式2中右端爲支出部分,除去前述漕用①至④各項花費外,剩餘部分可供州縣公私之用,即羨餘一項(⑤)。地方官辦理漕務,須儘量維持等號兩端的動態平衡。時人稱辦漕多用“經理”一詞,即反映了這層意思。道光二十一年,署太倉知州蔡維新稱:“地方官理財爲先,如辦漕即商賈事,稍不經理即受大累。”(184)“辦漕即商賈事”一語,頗可玩味。道光二十六年,包世臣論蘇屬州縣漕務收支,稱額漕十萬石之州縣,須漕船一百三十艘,約耗幫費五萬兩。另有“道府、總運漕規”,應“以足敷辦公爲度”酌加核減。此外,“倉用、津貼徒陽河、酌雇縣剥”爲真正的辦漕花費,約需銀萬餘兩。以上各項外,尚有萬餘兩“可资州縣公費”。(185) 這樣,額漕十萬的州縣,約可得漕羨七八萬兩,若經理得當,應有羨餘萬餘兩。通常額漕愈多,漕羨也愈多,若開支得當,留於州縣的羨餘亦多,此即優缺,反之則爲瘠(苦)缺。駱秉章即稱,東南州縣“缺分之優瘠,即視陋規之多寡爲衡”。(186) 李鴻章亦稱:蘇屬“州縣徵收錢糧,皆有折色、平餘。缺分之肥瘠,以錢糧之多寡爲衡;應酬之豐殺,又以缺分之肥瘠爲準。錢糧重則折色、平餘亦較豐,酬應亦較巨”。(187)“酬應”即各種規禮、規費,優缺漕羨多,酬應亦多。前引劉光斗所言“上海、南匯尚是調劑上缺,上海漕辦好得十萬,亦例用至七八萬”也是此意。
(二)捏災與漕尾
前文等式2在嘉道年間(尤其是道光朝)逐漸不能維持平衡,等號右端的支出部分不斷增大,特别是幫費、白規逐日加增,於是地方官不得不通過浮收勒折的升級以增加等號左端漕羨的數值,但是這一努力又受制於“包户日多,鄉户日少”的狀況。因此,州縣在漕務中陷入困境,時人多觀察到“州縣視收漕爲畏途”的現象。
道光十五年(1835),包世臣稱:“民户日少,訟产日增。而運丁兑費,每船須洋錢千二三百塊,(州縣)折入之數,常不敷兑費,挪庫項,貸利債,漕事幸畢,而奏銷届限,公私虧累,十缺而九。”(188) 至道光二十六年,他觀察到:“從前官以漕爲樂國,而近反視爲畏途也。”(189 )同治初年,金安清論道光漕務稱:“癸未(道光三年)大水,癸巳(道光十三年)繼之,糧艘之幫費日增,下農之逃亡日甚,而吃漕規之生監亦年多一年,州縣乃不可爲矣。”(190)
道光十八年,循吏太倉令黄冕、元和令蕭翀不忍於漕務中浮收勒折,不得不“貸債以給幫費”。(191) 常熟、昭文在道光二十六年推行裁幫費,均糧賦,其背景是州縣漕務因幫費、白規日多陷入困境。如柯悟遲所見:“白頸愈多,而小户愈少,漕規愈大,而小户愈窮。上司各署以及旗丁運費,所需不下萬金,今直欲賠累。”知縣不得不“上省面稟各大憲,議改章”。該縣行“均户”,柯氏認爲不過是知縣爲其浮收計,“實因陋規多,浮收少,所入不補所出”。改革後他又記:“陋規亦已革盡,紳官亦不敢把持,遂餘銀巨萬萬,各上司大可分肥。”(192) 所謂“陋規”即白規,因漕羨數量相對固定,白規、漕規及羨餘存在競爭關係,若白規過多,此外兩項不敷,州縣便“賠累”,反之則“大可分肥”。道光二十八年,段光清赴海鹽辦漕,得知該縣收漕官場各處均有漕規,民間又有紳户、衿户、訟户名目,其完糧或“每擔並不交足一擔”,至多加一二斗不等,而“漕糧非一擔收至兩擔以外,不能運到京師”。三户之外又有包户攬漕,舉人各一百六十擔,“副榜”各八十擔,其米亦不能多交。以上各户之外,折色完漕民户已少。旗丁又於幫費之外,復勒折色米三四千擔。段知縣竟有“臨火坑”之感,前任也告知:“海鹽之漕,所以不可辦也。”(193)
針對這樣的困境,州縣一方面不斷提高漕糧浮勒的水準,即增加等式1中的B項,另一方面則以各種手段減少A項——起運的漕糧正耗米,虧空正項。嘉慶十四年(1809),阿林保稱:蘇屬“民强官懦之處,僅得良善之贏餘,不足供奸丁之訛索,遂至虧空挪墊……民情較淳之地方,牧令任意脧削,仍藉口於兑費繁多,故作虧空”。(194) 可見虧空並非全出自“被動”,州縣亦有“故作虧空”以肥私橐者。包世臣即觀察到,州縣“横徵暴斂,民不堪命,而官仍苦兑費、漕規,以致虧正供、玷官常”。(195) 左宗棠也指出:咸同以前,浙省漕糧浮收“不啻倍蓰”,但因“包户日多,幫費日重,攤捐之名愈繁,往來之供應彌盛”,以致“乙年之漕,甲年已經挪用”,虧空甚巨。(196)
當時州縣虧空漕糧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爲“捏災”,二爲“漕尾”。清制,地方遭遇旱潦偏災,可依收成分數獲得相應的錢糧蠲緩。所謂捏災,即地方官長年捏報災歉,以冀正項之蠲緩。至同治二年(1863),李鴻章始將蘇屬捏災之事和盤托出:
迨癸巳(道光十三年)大水而後,始無歲不荒,無縣不緩,以國家蠲減曠典,遂爲年例。夫癸巳以前一二十年而一歉;癸巳以後則無年不歉,且鄰境皆不歉而蘇松太獨歉,此何理也,謂爲州縣捏災。
捏災始於癸巳大水之後,其初因大災之後“賦重民窮,有不能支持之勢”,督撫陶澍、林則徐以報災爲“暗減之術”,將應徵錢漕緩至來年帶徵,不意“年復一年,且年甚一年而不可返也”。後州縣遂藉捏災應對財政困境,以致“年年辦災,永無帶徵之日”。(197) 李鴻章稱捏災僅行於蘇松太三屬,此不確。同治三年,左宗棠稱杭嘉湖三屬“道光癸未(1823)、辛卯(1831)以後,兩次大水,民間元氣大傷,賦重之處,未能全漕起運,遂歲報災歉,蠲緩頻仍”,又議定減漕章程,稱“嗣後非實在旱潦,不得再報災歉”。(198) 可知浙省捏災亦始於道光中前期的水災,同爲州縣不能起運全漕所行彌缝之計。道光二十五年(1845),李星沅記:“報災之弊始於十六年孫涴在常熟任,其妻舅某作俑,今皆踵而行之,蘇松幾同一律,遽爾查禁,漕即爲難。”同年又記:“漕務疲敝,日甚一日,雖歲事屢豐,而不辦災歉,皆下不去。”(199) 可知捏荒始於道光十六年之常熟,而十年後,各州縣皆效其尤,“蘇松幾同一律”。若不辦災歉,“漕即爲難”,捏荒已成州縣的救命稻草。
以下仍以柯悟遲筆下的常熟爲例,展現道光中後期州縣捏荒之實態。(200) 道光十五年“秋收大可,大僚奏請民力不舒,仍緩荒額二三成不等”。道光十五年份漕糧於十六年起運,此條可與李星沅所言相印證。十八年記,“荒額三分”。十九年記,“境中災分四分,秘不示人,先將殷實良懦給全孰(熟)串,着經造捆辦”。二十年記,“被歉災分仿佛”,即災分同於上年的四分。二十一年記,“災分四分外,仍以全熟串給出”。此即“倒箱”,捏荒之後,將全數糧串發出,令“良懦”全完,不加注緩,而大户短交部分即入災分,一概注緩。這是大小户注荒不均的表現。如馮桂芬称言:“今則年年辦災,年年倒箱(將串全數發出催徵,謂之倒箱)能徵若干,惟力是視,但以疲户不完者入災分,不復論分數矣。”(201) 元和縣亦有此弊,“所報災荒皆爲搪塞大户,其小户被災則轉置不報,又爲嚴比催科”。(202) 朱昌頤在同期稱:“因有劣衿挾制分肥,州縣爲其所持,凡勢豪頑抗之户,均攤入緩徵,遞年展緩。”(203) 可見捏荒實爲州縣因應大户短交的無奈之舉。
二十二年,柯悟遲又記,“災分與上年仿佛”,即四分外,太倉則“(緩)三分不帶徵”。二十三年“災分四分八釐,太境二分六釐,其弊與上年有過無不及”。二十四年“高底大熟……禾稻十分收成,木棉十外三四”,可見秋成頗佳,而常熟反定“災額四分七釐”,太倉“一分八釐”,捏荒之弊至於極致。柯氏感慨:“邇來地方官不論年之果否荒熟,總以捏報水旱不均,希圖災緩,藉此可以影射。督撫不察災之虚實,擅以掩飾奏請,從中諒可分肥。”據朱昌頤稱,道光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等年,蘇屬“無不請緩,其實皆十分年歲”。(204) 二十六年,柯悟遲記:
捏災冒歉,年復一年……從十一年起辦災,無歲不荒,無年不緩。並無耆農經地報荒請勘,官自不能無荒。……秋禾敢云豐足,棉花亦不下七八分,無如地方官朦混,督撫包庇,荒又捏至四分八釐。太、鎮年景仿佛,荒止三分七八。
太、鎮即太倉、鎮洋,常熟捏災之弊每甚於鄰邑,因該縣大小户問题尤爲嚴重。是年秋禾、棉花收成尚可,卻有不請自來的四分八釐災分。二十七年又記,“蘇、松、太赋税至鉅之地,自十一年始,歲歲有荒,年年有歉,然其中偶有偏災,亦不應若是之渾,如是則民力愈形竭蹶,國計孰與爲充?”二十八年記,“禾得八九分,木棉五六分,災緩三分九釐”。此後,捏荒的記載漸少。由上可知:捏荒之弊盛於道光中後期,特别是二十一年至二十六年,甚至大收之年,災分亦捏至四分八釐。這與該邑浮收、大小户及白規、幫費問題的發展是同步的。此十餘年中,由於二三分至四分八釐的災分,該縣每年有二三成乃至半數的漕糧被緩徵了,而歷年帶徵舊欠又有名無實,以致鄉間的柯悟遲多次爲國計擔憂。
捏荒而外,“漕尾”亦爲虧空的重要表現。道光七年《蘇藩政要》載:
蘇省額徵漕糧甲於他省,冬兑冬開,例限又極緊迫,花户完納不前,各州縣不得不先行墊項買米,交幫兑運,以副例限。存墊銀兩俟漕船開行後,陸續徵還歸款,謂之漕尾。(205)
漕糧係天庾正供,不容短欠,漕船開行又有例定期限,至限“疲户”之糧不能全完,地方官爲顧考成,不得不墊買漕米,交幫起運,未徵漕糧待後續徵,是爲漕尾,即漕糧尾欠之意。漕尾固然與額漕之重有關,但包户的抗欠、短交纔是更重要的因素。如江蘇巡撫韓文綺稱:江蘇州縣徵漕,“每有刁劣生監,以及健訟之徒,或包攬漁利,或醜米掗交,觀望捱延,幾成積習,各州縣深恐誤運,不得不墊款買米交幫”。(206) 陸建瀛也指出:江蘇州縣“花户淳頑不一,兼有刁生劣監包攬掗交”,漕糧“每難依限全完”,“不得不挪動庫項,買米交幫”。(207)
墊漕本不致虧空,因所墊之款例須續徵歸補,然此多成具文。緣漕船開行後,“未幾而奏銷須截數矣,未幾而上忙又頂限矣,新錢糧與舊漕尾勢難同時並催,一輾轉間,而上届之漕尾未清,下届之新漕又至”。地方官“不得不先其所急,捨舊圖新”,無法於任内歸墊,遂將未徵糧串移交後任,漕尾即成“交代抵款”。而後任“又以新届錢漕爲亟,未遑兼顧,一輾轉間,舊串流交,久之幾成廢紙”。(208) 從田賦管理的角度看,漕尾實係州縣徵少解多,移官款以墊民欠,所墊又多不能歸款,以致舊欠未繳,新墊轉增,陳陳相因,愈積愈多。因此,墊漕的真實意義,如李鴻章所言:“不過移雜墊正,移緩墊急,移新墊舊,移銀墊米,以官中之錢,完官中之糧,將來或額免,或攤賠,同歸無著,猶之未完也。”(209) 林則徐也曾明確指出,漕尾“即虧空之一端”。(210)
非但如此,地方官又多以漕尾爲漁利之具,於交代抵款時提高漕尾折價,虧空因此愈甚。按買米墊漕,每石不過銀一二兩,而交代抵款漕尾每石作銀三兩以上,州縣利用此中差額將正帑化爲羨餘。道光二十一年(1841),李星沅記:“江南州縣以漕尾抵交代,加爲三兩四錢,愈積愈多,通省已至二三百萬,流害無已。”次年又記:“江南交代,弊在漕尾作抵,每石可三兩餘,若實收轉不過二兩,是以各圖便易,愈積愈多,不出十年,代務無從著手矣。”(211) 可知州縣多利用“實收”與“作抵”之間的差價,“各圖便宜”,以至虧空“愈積愈多”。道光二十五年李星沅任蘇撫時,劉光斗告知:
江蘇省事莫大於漕,累亦莫大於漕,各屬虧空亦以漕尾爲最巨。若禁漕尾,不入交代,勢必不行……但能減定價值,或在二兩以外,近則皆作三兩二錢,且有三兩七錢者。前陶文毅、林少翁面陳蘇累,總在官墊民欠。(212)
“陶文毅”即陶澍,“林少翁”即林則徐,二人於道光中前期任兩江總督、江蘇巡撫,可知蘇屬漕尾之累始於此期。相關情況可見下页(表七):
由上表可知,蘇屬漕尾在嘉道之交已有一定規模,道光中期以後,其數量較前有成倍的增長。正如李鴻章所稱:蘇屬漕尾“道光之初數僅分釐,癸巳(道光十三年)以後馴至一二成”。(213) 漕尾每石均作三兩以上,且愈折愈高。這樣,嘉慶十五年至道光二十九年間,蘇屬漕尾一項虧空計銀六百餘萬兩。
當時官員墊漕挪移之款多出自漕項銀。宗源瀚指出,漕糧中的官墊民欠,率取给於漕項。(214) 魏源在道光二十七年觀察到,州縣徵收漕糧、地丁皆須賠墊,卻能不誤奏銷,獨恃“漕項爲之也”:
向例藩司地丁每年奏銷,而糧道漕項則兩年始奏銷。如及兩年而州縣離任他處者,則又可免處分,州縣雖挪移墊公,然不敢虧地丁,而僅敢虧漕項。是以江蘇州縣幾無二載不調之缺,而漕項虧空遂至二三百萬之多。(215)
漕項例定隔年奏銷,也就是説,甲年漕項於丙年始行奏銷,這一時間差正好爲州縣挪移虧空所用:即使虧缺漕項,也可在奏銷前升調離任,由此便可逃避降革之處分。如道光十九年金應麟稱:
蘇松常鎮太五府州歲徵漕項及耗羨銀六十餘萬兩……連年州縣徵解不及十分之五六,統計每年不過三十餘萬兩。……推原其故,漕項復參處分多係降革,然届限滿已有四年之久,其中因升調及有故離任者,僅止罰俸一年完結,以故積習相沿,漫無顧忌。(216)
當日官員俸銀極薄,故罰俸一年較諸虧空大量漕項,處分可謂極輕。魏源所稱“江蘇州縣幾無二載不調之缺”或有誇張,卻也反映當日實情:上司多借“調劑”升調屬員,逃避處分。(217) 制度缺陷與吏治窳敗交互作用,導致惡性循環,此即一例。宗源瀚、魏源、金應麟所言可得證於漕項奏銷統計:
蘇屬額徵漕項銀610 000餘兩,表中歷年應徵額逐年短少,尤以道光十八年以降爲甚,此係捏災緩徵所致。儘管道光十六年、二十五年兩次清查後,豁免舊欠,舊欠額徵仍逐年累加,至道光二十四年創紀録地接近二百五十萬兩,魏源所言“漕項虧空遂至二三百萬之多”絶非虚語。各年新賦、舊欠的實徵額也在不斷刷新新低,較爲明顯的下降始於道光十一年,至道光後期的十年,徵額嚴重縮水,其平均水準甚至僅及初期的一半。漕項虧空最可反映州縣以官墊民欠爲名,大量侵蝕正項這一事實。
即便江南州縣歷年均挪漕項墊漕,漕糧起運額在道光年間仍呈明顯的下降趨勢。如李鴻章稱言:“蘇屬全漕一百六十萬,闕後積漸減損……辛卯(道光十一年)以後十年共數一千三百餘萬,内除官墊民欠得正額之七八成。辛丑(道光二十一年)以後十年共數九百餘萬,内除官墊民欠得正額之五六成。”(219) 以下是道光年間蘇屬、浙省漕糧起運額統計:
表九統計的僅是蘇屬的漕糧,若再加上每年近十萬石的白糧,則歷年起運額與李鴻章所言相當吻合,從中扣除一二成的“官墊民欠”,道光中後期漕白糧實徵僅爲正額的七八成、五六成這一事實也可得到清晰的反映。除去道光三年、十一年、十三年、二十九年(水災)、二十一年前後(鴉片戰爭)等較爲特殊的年份,表九、表十反映出類似的趨勢:自道光十八年、十九年起,二省漕糧起運額開始大幅偏離正額,其中蘇屬較前減少四五十萬石,浙省亦有十萬石。相較而言之,蘇屬起運額曲線的下降幅度更大。(222)
至道光末年,南漕缺額,京倉支絀,已成爲時人一致的觀察。朱昌頤在道光二十六年稱:“南漕定額四百數十萬石……近年江浙漕額最多之州縣每有展緩,以致南糧入倉之數不過三百數十萬,照定額幾懸七八十萬至百餘萬,遞年短少。”(223) 次年,魏源亦稱:蘇屬“大縣額漕十萬石者,止可辦六萬石,是以連歲豐收,而全漕決不敢辦¨…計江、浙兩省,每歲緩漕不下百萬”。(224) 可見大量的緩漕源於捏災。
當漕務積弊最終明顯地反映到漕糧起運額時,原有的制度也已經走到了崩潰的邊緣。道光二十六年(1846)十一月二十五日,道光帝諭令江蘇漕糧酌量改由海運:
近年以來各省歲運額漕逐年短少,江南一省江安、蘇松兩糧道所屬緩缺尤多。似此有減無增,年復一年,伊於胡底。且以京師官兵俸餉立等發給之款,儻因漕糧缺額,以致發領不能足數,尚復成何事體,祖宗舊制,朕何顏對之!……本年(江南地方)懇請蠲緩者,竟至五十餘州縣之多。或因辦理漕務,兑費繁重,藉此爲體恤地方之計,豈竟置京倉於不顧耶?因思海運章程,道光六年辦有成案,現當整頓漕務,清釐幫費之時,著該督撫通盤籌畫,如可仿照前章,確有把握,即統核漕糧實數,每歲酌分幾成,改由海運,於道光二十八年爲始。庶漕費可以節省,而州縣等亦不至藉此捏報災荒,致虧倉貯。(225)
在道光帝的嚴諭下,道光二十八年,蘇屬蘇松太三府州將二十七年份漕白糧足額海運北上,共計1 083115石零,而上年僅起運6 30000石。(226) 此後,自咸豐元年(1851)至三年,由蘇屬而浙省,江南進入了漕糧海運時代,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河南五省漕糧也在咸同軍興後改徵折色。(227) 這標誌着漕糧河運制度的終結。
五 結論
如果單從財政管理的角度來看,漕運是一項極不“合理”的制度。也就是説,漕運的成本速高於漕糧本身的價值。國家爲此在京通、淮安及各省維持着龐大的倉場、漕運官僚系統,又於各省衛所赡養了數以萬計的丁弁,每歲爲運送四百餘萬石漕糧而附徵的耗米耗銀,以及作爲運輸經費的漕項銀米,數量同樣以數百萬計。然而在咸同年間以前,明清兩代政府一直延續着這一“不計成本”的制度,因漕糧關涉天庾,漕運更爲國脈所繫,絶不能輕議更張。然而嘉道年間的問題並不在於以上的例定開支,而在於規模空前的“浮費”。(228)
道光二十八年,户部奏稱:
近年以來,各省虧短漕額,每歲自五六十萬至百餘萬石不等……究其受弊之源,總由於浮費太重。凡涉漕務事件,自水次受兑,以及沿途閘壩,抵通交倉各處吏胥人等,莫不視米石爲利藪,百般需索,逐漸增加。旗丁力不能堪,不得不取給於州縣,州縣因而藉詞調劑,浮收勒折,苦累閭閻。迨幫費太重,無所賠償,以致報災減運,希圖稍省,而京儲正供遂形短絀。
他們認定,欲籌南糧,紓民力,“以裁浮費爲先”。(229) 計臣的剖析恰可概括本文的主旨,所謂浮費也即前文不避繁瑣,逐一考證的各項:倉漕衛所之規費,旗丁之幫費,州縣之浮收勒折,紳衿之短交索規。在計臣的叙述中,旗丁沿途使費是各項浮費之源,而在林則徐看來,這無非是“以南言北”:“論病根所起,南北亦各執一詞。以北言南,則謂州縣浮收,以致旗丁勒索,旗丁勒索,以致到處誅求。而以南言北,又謂旗丁既被誅求,安得不勒索,而州縣既被勒索,安得不浮收。”(230)“以北言南”,即從倉漕衛所的立場來觀察,“以南言北”則是站在州縣的角度思考。林氏此言意在通觀全局,避免偏私之見。而在筆者看來,這正説明很難析分出各項浮費孰爲因、孰爲果,毋寧説它們之間呈現一種互爲因果的、聯動的關係。時人便觀察到“因浮收而致包漕,因包漕而有兑費,因兑費而愈浮收”,以致“流弊循環,伊於胡底”。(231) 漕務中的浮費構成了一個特殊的財政體系,筆者稱之爲額外財政,與之相對的是漕糧正額代表的額定財政。(232)
在清代高度中央集權的財政理念下,浮費無疑是不合法,且不應存在的。但由於財政結構本身的缺陷,額定財政無法提供地方政府徵解漕糧及其他必要的行政經費,額外財政的存在又成爲必然。嘉道年間的特殊性在於,18世紀的人口激增、經濟發展與物價高漲使得額定財政的缺口變得異常明顯,額外財政在此期規模空前膨脹,嚴重侵蝕了額定財政。由於漕務中的額定與額外財政是同源的,無論是運送至京通倉庾的漕糧,還是流向官紳吏役丁弁的浮費,都來源於糧户。也就是説,相對於有限的農副業產出,二者構成一種競爭關係,一方受益,則另一方必然受損。嘉道年間的江南,一方面是倉漕衛所規費、旗丁幫費、官紳漕規、州縣浮收逐年遞增,另一方面,捏災、短漕、虧空隨之愈演愈烈,浮費大大增加了原已極高的漕運成本,漕糧河運制度終因不堪負擔巨大的額外財政而崩潰。
漕務中額外財政的膨脹,其中毫無疑問有人的因素,額外財政本身並不意味着貪腐,但其一旦形成,極易滋長官吏的私斂中飽,而這又成爲額外財政擴張的動力。人與結構/制度之間究竟是如何複雜地交互作用,影響着歷史的發展,在嘉道年間的運河與江南州縣倉廒之外,我們也始終需要思考這一問題。
注释:
① 魏源《籌漕篇下》,《魏源集》,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頁406。
② 本文之“江南”是指江蘇省蘇松糧道屬的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太倉四府一州(以下稱“蘇屬”),以及浙江省杭州、嘉興、湖州三府。嘉道年間漕白糧正耗米額徵四百餘萬石,歷年徵額均因升坍蠲緩有所增減,以道光九年(1829)爲例,有漕八省額徵漕白正耗米4725 193石,其中蘇屬1 687 148石,浙省917 155石,江南漕糧占額漕的55.12%。《欽定户部漕運全書》,《續修四庫全書》,83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頁220下—221下,226上—233下。
③ 李星沅在道光二十年代曾歷任江蘇按察使、布政使、巡撫、兩江總督,道光二十五年,他在日記中稱:“江蘇省事莫大於漕,……漕事一順,百事皆理,不足慮也。”《李星沅日記》,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頁593—594。道光末年任江蘇巡撫、兩江總督的陸建瀛也稱:“江蘇公事,漕務居其大半。”見《陸文節公奏議》卷四,民國十五年刻本,葉10B。
④ 包世臣在道光二十七年稱:“漕只政之一事,而蘇松又漕之一隅,然其關係國脈,蓋無有大於此者。”包世臣《答桂蘇州第六書》,《包世臣全集·中衢一勺、藝舟雙楫》(下簡稱《中衢一勺》),合肥,黄山書社,1993年,頁209。又稱:“江浙收漕(漕糧)及海運二事,國脈攸繫,無有重於此急於此者。”包世臣《覆陳樞密書》,《包世臣全集·管情三義、齊民四術》(下簡稱《齊民四術》),頁242。可見時人對此的關注。
⑤ 參見傅衣淩《太平天國時代的全國抗糧潮》,《財政知識》第3卷第3期(1943年),載其著《明清社會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頁397—417;王業鍵《十九世紀前期物價下落與太平天國革命》,載其著《清代經濟史論文集》(2),臺北,稻鄉出版社,2003年,頁251—287。
⑥ 代表性論著如下:夏鼐《太乎天國前後長江各省之田賦問题》,《清華學報》第10卷第2期(1935年);朱慶永《同治二年蘇松二府減賦之原因及其經過》,《政治經濟學報》第3卷第3期(1935年);王毓銓《清末田赋與農民——近代農民問題研究之一》,《食貨半月刊》第3卷第5期(1935年);[日]臼井佐知子《太平天国前·蘇州府·松江府にねけゐ賦税問題》,《社会經濟史学》第47卷第2期(1981年);劉克祥《十九世纪五十至九十年代清政府的減賦和清赋運動》,《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集刊》(7),1985年;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運》,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頁288—342。
⑦ 旗丁又稱“運丁”、“軍丁”等,爲衛所的世襲軍户,每歲由各省糧道僉選,辦理漕糧挽運。
⑧ 詳拙文《漕羨歸公:雍乾年間江南漕務改革初探》,待刊。
⑨ 清代州縣徵兑漕糧,基本是交由書吏、長隨幕友(特别是所謂“漕總”、“錢漕門丁”)來完成的,所謂“包徵包解”是也,此點筆者擬另文專論。本文所謂“州縣”,是對州縣一級衙門内各羣體的統稱,並非僅指知州、知縣。
⑩ 幫費又稱“兑費”、“旗丁運費”、“幫貼”、“漕船津貼”等,本文通稱幫費。
(11) 宜興奏,嘉慶四年七月初四日,宫中硃批奏摺(下簡稱“硃批”)04/01/35/0191/01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本文利用的檔案史料,除特别説明外,均藏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12) 岳起奏,嘉慶四年九月十五日,硃批04/01/35/0191/029。
(13) 孫玉庭奏,嘉慶二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硃批04/01/35/0228/018;孫鼎臣《論漕一》,《畚塘芻論》卷一,咸豐九年刻本,葉32A。所謂“贈貼銀米”,蘇屬稱漕贈銀,每米百石貼銀十兩,米五石,又稱“五米十銀”。浙江稱漕截銀,每米一石貼銀三錢四分六釐,百石計銀三十四兩有奇。《清會典》卷二二,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91年,頁189上;《浙江全省財政説明書·歲入部·收款·漕糧》,北京,經濟學會,1915年,頁44。
(14) 清單,道光三十年九月,軍機處绿副奏摺(下簡稱“録副”)03/3101/043。
(15) 毓奇奏,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録副03/0567/037。
(16) 蔣兆奎奏,嘉慶四年十二月初六日,硃批04/01/35/0192/009。
(17) 許兆椿奏,嘉慶十五年二月十七日,硃批04/01/35/0210/036。
(18) 《嘉慶道光兩朝上諭檔》(4),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影印,2000年,頁488上;《黄爵滋奏議·許乃濟奏議合刊》,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頁54。
(19) 《清史稿》卷一二二《食貨志三》,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頁3584—3585。
(20) 姚文田奏,道光元年五月十四日,硃批04/01/01/0618/016。
(21) 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運》,頁236—239。
(22) 包世臣《庚辰雜著三》、《海淀問答》,《中衢一勺》,頁66,91。
(23) 《陶澍集·奏疏、日記》,長沙,嶽麓書社,1998年,頁66;《李星沅日記》,頁611—612。
(24) 蔣兆奎奏,嘉慶四年八月十五日,硃批04/01/35/0191/027;蔣兆奎奏,嘉慶四年十二月初六日,硃批04/01/35/0192/009。
(25) 姚文田奏,道光元年五月十四日,硃批04/01/01/0618/016。
(26) 孫玉庭奏,嘉慶二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硃批04/01/35/0228/018。
(27) 費淳奏,嘉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硃批04/01/35/0192/017。
(28) 程國仁奏,嘉慶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硃批04/01/35/0208/041。
(29) 陸泌奏,嘉慶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董醇輯《議漕摺鈔》卷三,道光二十八、二十九年稿本,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圖書館藏。
(30) 關於旗丁沿途陋規,參見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運》,頁301—316。
(31) 包世臣《庚辰雜著三》,《中衢一勺》,頁66。
(32) 彭蘊章奏,道光二十八年三月十六日,硃批04/01/35/0280/042。
(33) 陸泌奏,嘉慶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議漕摺鈔》卷三。
(34) 岳起奏,嘉慶四年九月十五日,硃批04/01/35/0191/029。
(35) 孫玉庭奏呈清單,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硃批04/01/35/1099/018。原檔無具奏者、日期,此係筆者所加。
(36) 馬履泰奏,嘉慶十四年十,月二十日,録副03/1752/014。
(37) 吴傑奏,嘉慶二十四年三月初二日,《議漕摺鈔》卷三。
(38) 《李星沅日記》,頁647。
(39) 包世臣《庚辰雜著三》,《中衢一勺》,頁66。
(40) 費淳等奏,嘉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硃批04/01/35/0192/016。
(41) 吴璥奏,嘉慶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硃批04/01/35/0208/038。
(42) 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運》,頁316—321。
(43) 費淳等奏,嘉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硃批04/01/35/0192/016。
(44) 清單,道光三十年九月,録副03/3101/043。
(45) 致陶澍,道光十五年正月初三日,《林則徐全集·信札》(7),福州,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05。
(46) 包世臣《答桂蘇州第五書》,《中衢一勺》,頁206。
(47) 太平天國歷史博物館《吴煦檔案選编》(6),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83年,頁113,115,136—137。
(48) 包世臣《與桂蘇州第四書》,《中衢一勺》,頁205。
(49) 魏源《上江蘇巡撫陸公論海漕書》、《錢漕更弊議》,《魏源集》,頁425—426,430。
(50) 《李星沅日記》,頁351,610。
(51) 《清史稿》卷三九九《陶廷杰傳》,頁11821;屠旭雲《清代廉吏陶廷杰》,《文史天地》2004年第2期。
(52) 孫玉庭奏,嘉慶二十二年九月,硃批04/01/35/0228/018。
(53) 吴傑奏,嘉慶二十四年三月初二日,《議漕摺鈔》卷三。
(54) 孫玉庭奏,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硃批04/01/35/0237/004。
(55) 段光清《鏡湖自撰年譜》,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頁37—38。
(56) 包世臣《答桂蘇州第五書》,《中衢一勺》,第206頁。
(57) 《林則徐集·奏稿》上,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頁386。
(58) 繆梓《繆武烈公遺集》卷一,光緒七年刻本,葉17A。
(59) 嘉道年間的貨幣問題對於國計民生實有重要影響,包世臣曾下一形象之譬喻:“銀價之於錢漕,如米之與飯。”包世臣《致前大司馬許太常書》,《齊民四術》,頁239。
(60) 《錢漕更弊議》,《魏源集》,頁429。
(61) 《繆武烈公遗集》卷一,葉17A。
(62) 《道光丙戌海運記》,《魏源集》,頁416。
(63) 朱昌頤奏,道光二十六年九月初九日,録副03/3145/038。
(64) 蘇属道光年間漕項奏銷統計見表八,道光二十一年至二十九年的實徵額平均爲252 633兩。浙省道光二十二年至三十年漕項實徵額平均爲532 663兩。蘇屬道光二十一年至三十年地丁奏銷額平均爲1170 205兩。以上资料均據清代鈔檔《清代各省錢糧徵收表·江蘇、浙江》,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圖書館藏。
(65) 吴傑奏,嘉慶二十四年三月初二日,《議漕摺鈔》卷三。
(66) 《陶澍集·奏疏、日記》,頁68。
(67) 鄭璜《催租行》,張應昌編《清詩鐸》卷二,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頁,57。
(68) 金應麟奏,道光十九年,録副03/3131/094。
(69) 《吳煦檔案選編》(6),頁146。
(70) 同上書(7),頁15。
(71) 《史料旬刊》第38期(1931年6月),頁391。
(72) 《浙江漕白銀款米款及地丁原委》,“收漕大略”條,北京大學圖書館藏稿本。
(73) 何士祁《钱漕》,载徐棟輯《牧令書》卷一一,《官箴書集成》(7),合肥,黃山書社影印,1997年,頁218下。
(74) 旗丁幫費與州縣浮收間的惡性循環,正如疆吏觀察到的那樣:“旗丁以州縣浮收而索費,州縣以旗丁索費倍欲浮收。”張誠基奏,嘉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硃批04/01/35/0192/001。
(75) 《李鴻章全集·奏議一》,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頁299—300。
(76) 阿林保等奏,嘉慶十四年九月初三日,録副03/1752/007。
(77) 《陶澍集·奏疏、日記》,頁68—69。
(78) 《李星沅日記》,頁302,314,329。翁心存,字二銘,江蘇常熟人,任户部、吏部、工部尚書。吴廷琛,字震南,號棣華,江蘇元和人,嘉慶七年狀元,任雲南按察使。
(79) 《陶澍集·奏疏、日記》,頁69,79。
(80) 《林則徐集·奏稿》下,頁719。
(81) 馮桂芬《與陸督部書》、《均赋議》,《顯志堂稿》卷五,一○,《續修四庫全書》,1535册,頁575下,1536册,頁1上。鬧漕者不僅有衿監,亦不乏某些“恃强”的邊緣羣體。道光二十一年,常熟知縣孫琬稱該邑鬧漕者有四黨:“一日破靴黨,謂不肖衿監;一曰西門黨,謂西鄉刁悍,中多武生;一曰草帽黨,謂至窮匪徒;一曰膝褲黨,謂至惡女丐。”《李星沅日記》,頁329。
(82) 董瀛山奏,道光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録副03/3148/062。
(83) 《浙江漕白銀款米款及地丁原委》,“收漕大略”條。
(84) 歐陽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囈》,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頁10。
(85) 馮桂芬《均賦議),《顯志堂稿》卷一○,頁1上。
(86) 江南的部分州縣因爲自然地理方面的原因,漕糧向係折徵,不在此處討論之列。如太倉等屬各州縣“產米素少,民間多以種植棉花爲業,向納折色銀兩,由地方官購米兑交”。《吴煦檔案選編》(6),頁1。
(87) 楊錫紱《四知堂文集》卷二五,嘉慶十一年刻本,葉20A。
(88) 彭紹升《奉巡撫侍郎閔公書》,《二林居集》卷四,《續修四庫全書),1461册,頁328下,329上。
(89) 汪輝祖《病榻夢痕録》,《續修四庫全書》,555册,頁627上;姚文田奏,道光元年五月十四日,硃批04/01/01/0618/016。
(90) 段光清《鏡湖自撰年譜》,頁36。
(91) 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議》卷一九,二○,《續修四庫全書》,1524册,頁454下,491上。
(92) 《嘉慶道光兩朝上諭檔》(4),頁248上—下。
(93) 阿林保等奏,嘉慶十四年九月初三日,録副03/1752/007。
(94) 張源長奏,嘉慶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議漕摺鈔》卷三;孫貫一奏,道光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硃批。04/01/35/0242/002;陳肇奏,道光四年八月二十四日,録副03/3053/034。
(95) 《浙江漕白銀款米款及地丁原委》,“二五耗”條。
(96) 民國年間較具代表性的田賦、財政史論著多將嘉道年間的漕糧折徵視爲“加賦”、“田賦附加税之萌芽”,確有所見。胡鈞《中國財政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20年,頁297—298;中央大學經濟资料室编《田賦附加税調查》,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年,頁21。
(97) 歐陽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囈》,頁75。
(98) 宜興奏,嘉慶四年七月初四日,硃批04/01/35/0191/018。
(99) 包世臣《海淀問答》,《中衢一勺》,頁89。
(100) 孫貫一奏,道光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硃批04/01/35/0242/002。
(101) 俞德淵《呈蔣勵堂節相論蘇郡三邑漕務書》,盛康輯《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六,光緒二十三年刻本,葉81A。
(102)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參事室金融史料組編《中國近代貨幣史资料·清政府統治時期(1840—1911)》,北京,中華書局,1964年,頁10。按州縣徵漕,例定農曆十月開倉,開倉時折價相對較低,以鼓勵糧户儘早完漕,此後折價日漲,至次年則增收數百文不等。
(103) 包世臣《畿輔開屯以救漕弊議》,《中衢一勺》,頁183。
(104) 陳文述《記道光戊戌江南徵漕事》,《清詩鐸》卷二,頁54。
(105) 包世臣《答桂蘇州第一書》,《中衢一勺》,頁195。
(106) 《史料旬刊》第36期(1931年5月),頁312。
(107) 柯悟遲《漏網喁魚集》,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頁3—28。
(108) 此爲漕糧開倉時的折價。筆者認爲,柯悟遲所記折價係小户長價。柯氏爲中小土地所有者,自稱“一介農民”,其言論立場近於小户。又,柯氏記道光二十四年大户漕糧每石“短價折色四元光景”,再對比同年折價爲“八元三四角”,足證此爲小户長價。《漏網喁魚集》,頁5。
(109) 朱昌頤稱:道光二十五年,昭文縣門村漕糧每石索洋銀8元,每元時價1400文,計每石合錢十一千數百文,當日米價每石不過2000餘文,是幾以五石完漕一石,該地從未有如此重之折價。朱昌頤奏,道光二十六年,録副03/2841/122。各項數據均與是年柯悟遲所記相符。
(110) 當日江南米價恒年平價約爲每石3000餘文。如傅繩勳稱:“江蘇米價每升值錢三十餘文爲平等市價,四十以外爲貴,三十以内爲賤。”傅繩勳奏,道光三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硃批04/01/35/0285/002。道光二十八年,段光清稱浙江慈溪米價每石3 400文,爲“恒年平價”。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譜》,頁40。對照表三中倉色米價一欄,即較高的道光二十二年、咸豐五年也低於3 000文/石的平價,其他各年則明顯較此爲低,道光二十五年以後數年甚至僅及2 000文/石,誠可謂“數十年無此賤米”。
(111) 包世臣《致前大司馬許太常書》,《齊民四術》,頁237。
(112) 馮桂芬《上林督部師書》、《與陸督部書》,《顯志堂稿》卷五,頁570下,575下。
(113) 吴雲《覆潘季玉觀察曾瑋論減赋宜從速詳辦書兼簡郭筠仙觀察》,《兩罍軒尺牘》卷五,光緒十二年刻本,葉13A。
(114) 《吴煦檔案選编》(7),頁17,32。
(115) 傅繩勳奏,道光三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硃批04/01/35/0285/002。
(116) 致陶澍,道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林則徐書簡》(增訂本),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頁26。
(117) 光緒《常昭合志稿》卷一二,葉14A—B。
(118) 葉蘭《賣荒謡》,《清詩鐸》卷二,頁61。
(119) 馮桂芬《均赋説勸官》,《顯志堂稿》卷九,頁672上。
(120) 丁日昌《撫吴公牘》卷一,宣統元年印本,葉6B。
(121) 柯悟遲《漏網喁魚集》,頁3。
(122) 同上書,頁4,5。
(123) 《漏網喁魚集》,頁9,11,13,14,21,28。
(124) 馮桂芬《與趙撫部書》,《顯志堂稿》卷五,頁581下。
(125) 阿林保等奏,嘉慶十四年九月初三日,録副03/1752/007。
(126) 《陸文節公奏議》卷二,葉10B。
(127) 姚文田奏,道光元年五月十四日,硃批04/01/01/0618/016。
(128) 馮桂芬《與許撫部書》、《均賦説勸官》,《顯志堂稿》卷五,頁578上;卷九,頁672上。
(129) 俞德淵《呈蔣勵堂節相論蘇郡三邑漕務書》,《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六,葉81A。
(130) 《李星沅日記》,頁329。
(131) 桂超萬《宦游紀略》卷五,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1972年,頁276。
(132) 光緒《常昭合志稿》卷一○,葉12A。
(133) 柯悟遲《漏網喁魚集》,頁6—7。
(134) 馬新貽《馬端敏公奏議》卷二,光緒二十年刻本,葉14B。
(135) [日]臼井佐知子《太平天国前、蘇州府、松江府にねけゐ賦税問題》,頁66,68;同氏《清代赋税關係数值の一検討一乾隆末年ょり同治六年に至ゐ、江南にねけゐ、銀錢比価、錢糧折価、米価、綿花価、漕米折価の変動と納税户の賦負担の推移一》,《中国近代史研究》(1),1981年,頁62—68,93—96,108—113;[美]白凱著,林楓譯《長江下游地區的地租、賦税與農民的反抗鬥爭1840—1950》,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年,頁69—71;王業鍵《十九世紀前期物價下落與太平天國革命》,頁274—277。
(136) 關於該時期糧户的整體負擔,考慮到銀貴米賤的影響,確有明顯的增加。筆者認爲,對其數量的估計或可從當時屢次推行的均赋改革議定的折價入手。但是,負擔的加重並不等於沉重,該期漕糧負擔是否“沉重”,因涉及輕重的標準,是另需探討的問題。
(137) 馮桂芬《請均赋牒》,《顯志堂稿》卷九,頁671上。
(138) 馮桂芬《均赋説勸紳》,《顯志堂稿》卷九,頁673上。
(139) 《陶澍集·奏疏、日記》,頁79—80。
(140) 桂超萬《宦游紀略》卷五,頁277—281。
(141) 《李星沅日記》,頁347。
(142) 汪輝祖記:“喫漕飯者,官徵漕或浮額,黠者輒持短長,倡言上愬,官懼則令司漕吏餌以金,自數十至數百,稱黠之力,若輩歲需專取给於漕,故謂之喫漕飯云。”《病榻夢痕録》,頁626下—627上。
(143)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續修四庫全書》,801册,頁400下。
(144) 《李星沅日記》,頁329。
(145) 柯悟遲《漏網喁魚集》,頁4;桂超萬《宦游紀略》卷五,頁276。
(146) 民國《太倉州志》卷七,葉36B。
(147) 金應麟奏,道光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録副03/3131/046。
(148) 陳岱霖奏,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録副03/3142/029。
(149) 《陶澍集·奏疏、日記》,頁69,79—80。
(150) 民國《上海續縣誌》卷三○,葉7A。
(151) 《李星沅日記》,頁594。
(152) 歐陽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囈》,頁75。
(153) 《林則徐全集·日記》(9),頁262。
(154) 曹楙堅奏,道光三十年八月十一日,绿副03/3154/017。
(155) 馮桂芬《與趙撫部書》,《顯志堂稿》卷五,頁582上。
(156) 包世臣《皇崇祀名宦浙江餘姚縣知縣張君行狀》,《齊民四術》,頁270;《黄爵滋奏疏·許乃濟奏議合刊》,頁30。
(157) 《吴煦檔案選编》(7),頁1—15。
(158) 《左宗棠全集·奏稿一》,長沙,嶽麓書社,1987年,頁564。
(159) 姚文田奏,道光元年五月十四日,硃批04/01/01/0618/016。
(160) 吴雲《覆潘季玉觀察曾瑋論減賦宜從速詳辦書兼簡郭筠仙觀察》,《兩罍軒尺牘》卷五,葉12B。
(161) 詳見拙文《攤捐與陋規:19世紀初期的“地方財政”——以嘉慶二十五年清查陋規一事爲中心》,待刊。
(162) 駱秉章《駱文忠公奏議》卷一二,光緒四年刻本,葉18A—B,20A。
(163) 致汪本銓,道光二十八年五月,《林則徐書簡》(增訂本),頁292;《李鴻章全集·奏議二》,頁91。
(164) 方受疇奏,嘉慶二十五年十二月初一日,硃批04/01/35/0485/009。
(165) 《陶澍集·奏疏、日記》,頁68。
(166) 孫玉庭奏,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硃批04/01/35/0237/004。
(167) 《李星沅日記》,頁595。
(168) 馮桂芬《與許撫部書》、《與趙撫部書》,《顯志堂稿》卷五,頁578下,581下。
(169) 幫費一項似非實際開支,據表中反映,各幫幫費均爲每石251文,約合一錢六分,如此整齊劃一,且與當日一般水準差距不小。因此,此項似爲“預算”。此外,該賬册也無法反映紳衿白規一項開支。
(170) 王家相奏,嘉慶二十五年九月十七日,録副03/1765/067。
(171) 王家相奏,道光元年六月十五日,録副03/3103/006。
(172)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頁400下。
(173) 朱昌頤奏,道光二十六年九月初九日,録副03/3145/038。
(174) 段光清《鏡湖自撰年譜》,頁36—37。
(175) 《胡林翼集·奏疏》,長沙,嶽麓書社,1999年,頁365。
(176) 《嘉慶道光兩朝上諭檔》(25),頁441上。
(177) 陳肇奏,道光四年八月二十日,録副03/3053/034。
(178) 姚文田奏,嘉慶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録副03/1552/042。
(179) 《浙江全省財政説明書·歲出部·行政總費》,北京,經濟學會,1915年,頁40。
(180) 《江蘇蘇屬財政説明書·歲出部·丁篇·財政費》,北京,經濟學會,1915年,頁47。
(181) 包世臣《附録序言》,《中衢一勺》,頁9。
(182) 柯悟遲《漏網喁魚集》,頁6。
(183) 葉裕仁《上王曉蓮方伯論冬漕折價書》,《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七,葉74B。
(184) 《李星沅日記》,頁325。
(185) 包世臣《覆桂蘇州第二書》,《中衢一勺》,頁201。
(186) 駱秉章《駱文忠公奏議》卷一二,葉18A—B。
(187) 《李鴻章全集·奏議一》,頁299。
(188) 包世臣《畿輔開屯以救漕弊議》,《中衢一勺》,頁183。
(189) 包世臣《答桂蘇州第一書》,同上書,頁196。
(190) 歐陽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囈》,頁76。
(191) 陳文述《記道光戊戌江南徵漕事》,《清詩鐸》卷二,頁54。
(192) 柯悟遲《漏網喁魚集》,頁6,7。
(193) 段光清《鏡湖自撰年譜》,頁36—37。
(194) 阿林保等奏,嘉慶十四年九月初三日,録副03/1752/007。
(195) 包世臣《覆桂蘇州第二書》,《中衢一勺》,頁201。
(196) 《左宗棠全集·奏稿一》,頁321。
(197) 《李鴻章全集·奏議一》,頁297。
(198) 《左宗棠全集·奏稿一》,頁563,565。
(199) 《李星沅日記》,頁610,620。
(200) 柯悟遲《漏網喁魚集》,頁3—13。
(201) 馮桂芬《與許撫部書》,《顯志堂稿》卷五,頁578上—下。
(202) 《李星沅日記》,頁594。
(203) 朱昌頤奏,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録副03/3093/044。
(204) 朱昌頤奏,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録副03/3093/044。
(205) 《蘇藩政要·款目源流》,南開大學圖書館藏鈔本,葉48A。
(206) 韓文綺《韓大中丞奏議》卷七,《續修四庫全書》,498册,頁279上。
(207) 陸建瀛《陸文節公奏議》卷四,頁14B—15A。
(208) 《林則徐集·奏稿》,頁263,720。
(209) 《李鴻章全集·奏議一》,頁297。
(210) 《林則徐集·奏稿》,頁151。
(211) 《李星沅日記》,頁325,343。
(212) 同上書,頁593。
(213) 《李鴻章全集·奏議一》,頁297。
(214) 宗源瀚《江蘇減漕始末》,《皇朝經世文續编》卷三七,葉43A。
(215) 《上江蘇巡撫陸公論海漕書》,《魏源集》,頁427。
(216) 金應麟奏,道光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録副03/3131/046。
(217) 李星沅對此多有記述,如道光二十二年記,“此間人才難得,一誤於講調劑,一誤於避處分,始則因人擇缺,繼則因人累缺,而人與缺兩窮”,“吏治誤於調劑,缺累人者少,而人累缺者多,以致支解萬難,庫款竭歷”。《李星沅日記》,頁375,383。道光末年,嘉興、湖州二府,因“漕事艱難,年换一官”。吴文鎔《吴文節公遗集》卷六五,咸豐七年刻本,葉2B。
(218) 《清代各省錢糧徵收表·江蘇》,清代鈔檔,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圖書館藏。
(219) 《李鴻章全集·奏議一》,頁297。
(220) 清單,道光三十年九月,録副03/3101/043。
(221) 《黄册·户部漕運類·起運船糧·各省(嘉慶二年至道光二十九年)》、《黄册·户部漕運類·漕白完兑·浙江(乾隆四十一年至咸豐元年)》,清代鈔檔,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圖書館藏;存興奏,道光二十七年正月初十日,録副03/3147/022;吴文鎔奏,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初五日,録副03/3149/044。
(222) 道光年間江南漕糧的大量虧缺,並非單純的財政現象。其背景正是各研究先進已經指出的1820—1850年間的經濟蕭條(“道光蕭條”),即由於白銀外流、氣候變動等因素的作用,出現了銀價上升,物價陡落,交易停滯,赋税短欠,商民皆困,社會衝突加劇等現象。具體到財政方面,“銀貴”導致了民眾農業、副業(尤其是江南民衆生計所繫的棉紡織業、蠶絲業)所得鋭減,赋税負擔激增,因此納賦能力降低,這是該時期政府田赋收入短欠的重要背景。參見彭澤益《鴉片戰後十年間銀貴錢賤波動下的中國經濟與階級關係》,載其著《十九世紀後半期的中國財政與經濟》,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頁24—71;白凱《長江下游地區的地租、赋税與農民的反抗鬥爭:1840—1950》,頁67—76;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運》,頁349—402;王業鍵《十九世紀前期物價下落與太平天國革命》,頁256—287;吴承明《中國的現代化:市場與社會),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年,頁238—288;李伯重《“道光蕭條”與“癸未大水”——經濟衰退、氣候劇變及19世紀的危機在松江》,《社會科學》2007年第6期,頁173—178。筆者認爲:經濟蕭條與田賦虧欠之間的作用鏈條仍需進一步重建。
(223) 朱昌頤奏,道光二十六年九月初九日,録副03/3145/038。
(224) 《上江蘇巡撫陸公論海漕書》,《魏源集》,頁426。
(225) 《嘉慶道光兩朝上諭檔》(51),頁411下—412上。
(226) 陸建瀛《陸文節公奏議》卷二,葉22B;卷三,葉4B。
(227) 同光時期,僅有山東、江北各府仍行河運,但數量較少。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運》,頁466—467。
(228) 咸同以降,嘉道之世河運漕糧成本之高成爲士人們共同的歷史記憶,他們認爲,當日南漕每石價不過一兩有餘,而運至京倉,所耗公私之費需十餘兩乃至四十兩。馮桂芬《摺南漕議》,《校邠廬抗議》,上海書店出版社,2002年,頁18—19;薛福成《應詔陳言疏》,丁鳳麟、王欣之編《薛福成選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頁71;朱采《清芬閣集》卷四,光緒三十四年刻本,葉10B;鄭觀應《盛世危言·停漕》,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頁567—568。
(229) 户部奏,道光二十八年,録副03/3149/059。咸豐元年,浙省糧道亦有類似的觀察:“浙省漕務日益疲敝,浙西風氣囂浚,州縣於收兑兩端,先被玩户攬收短抗,繼受旗丁勒貼兑費,有加無已。及至開幫,旗了轉受水手訛索,沿途閘壩,到通起卸,無不節節糜費。”甚至旗丁“運用不足,在途盜賣虧短,遂成挂欠”。浮費甚鉅,復加以“銀價昂貴”的影響,“每届收兑開行,上下交困,實已力竭精疲”。《吴煦檔案選編》(6),頁112。
(230) 《林則徐集·奏稿》,頁715。
(231) 董瀛山奏,道光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録副03/3148/062。
(232) 清代財政最鮮明的特徵是高度中央集權,且缺乏彈性,因此在實際運作中,除了額定/法定部分,還存在另一個不可或缺,且頗具分散性的財政體系或結構,此點已爲各研究先進所指出。參見[美]王業鍵著,高風等譯《清代田賦芻論(1750—1911)》,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頁63,168—170;[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譯《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日]岩井茂樹《中国近世財政史の研究》,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04年,頁43—62。筆者認爲,清代的財政管理呈現出一種固定化的傾向,即各類經費收支均試圖遵循某一的“額”與“例”,當然這些額、例是可以調整的。“額”與“定”是最能代表法定財政體系特質的關鍵字,因此筆者稱其爲“額定財政”,與之相對的另一體系則是“額外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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