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郭松涛与李晋制度_郭嵩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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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嵩焘是近代首倡学习西方的先驱人物之一。依现代标准来衡量,其“立德”、“立言”的建树远大于“立功”;而从清王朝的角度看,其“立功”与“立言”之间,并无太大的差距。郭嵩焘对厘金制的首倡和践行,于清朝战时筹饷的贡献便较为突出。

厘金作为一种临时税制,从其试行、通行,再到漏卮四生,是终晚清都未能裁撤的税项。对厘金的各种评判,形成晚清经济思想的一个重要侧面。而厘金制的肇兴与演变,在郭嵩焘的政治生涯与经济思想中,尤其有着一条清晰的脉络。作为集士大夫、激进的洋务思想家、湘淮两系谋士于一身的人物,郭嵩焘与厘金的关系和对厘金态度的演变,折射出厘金制缘起和演变的社会背景,及郭嵩焘本人思想的演变。这种个案典型性,又因郭嵩焘在湘、鲁、粤的办厘活动而具有实践基础。

本文大致以时间顺序,来探寻郭嵩焘与厘金制关系的轨迹。

在经济政策的层面上,郭嵩焘是厘金制的首倡者之一。

关于清代厘金制的首倡者,一般的说法是扬州帮办军务雷以諴的幕僚钱江。但在咸丰三年左右,由于相同的财政问题在各用兵地区普遍存在,实际上许多人不约而同提出了厘金筹款之法。正如罗玉东先生所言:

“厘金之产生,上文已言系由当时财政环境所促成,因不能谓无钱雷而二人,则如厘金一类之征商税制即不会产生……”(注: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25页,台湾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

郭嵩焘于咸丰三年上半年开始承担为湘军筹饷的重任。他由黄冕在湖南常德设局抽厘得到启示,遂“以此为筹饷一大端,言之骆文忠公(时任湖南巡抚),开办通省厘捐。”(注:见郭嵩焘《玉池老人自叙》第44页,台湾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而钱江奏请于江北里下河设局劝捐,也大约在同年的初夏,与郭嵩焘几乎同时。到江苏帮办军务胜保奏请将厘捐推广各地时,湘抚骆秉章首先响应仿行。咸丰五年四月,湖南办起了全国第一个省级厘金局,郭嵩焘与胞弟崑焘作为本地士绅,参予主办了局务。

对于厘金制的合理性,郭嵩焘曾在浙江筹饷时与人谈及:

“国家无事之时,常赋所入,足资国用,故取民有节,虽有暴君,不可得而易也。军兴费烦,于是酒榷茶榷之属,百端并举,甚或加赋,或预征,自古为然,虽有仁君,不能废也。夫酒榷茶榷,其类繁,或有税或无税,或重或轻,其弊为甚,故不如厘金……今天下之利一出于商贾,取之以厘计,至约也。所取于商贾也,为厘以二三计;商贾所加取于民,率四五计。是仍取之民也,于商贾何害?然使竟取之民,则足以致乱,取之商贾,而民安焉。是又可由之,不可使知之义也。”(注:见郭嵩焘《郭嵩焘日记》,咸丰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第83页。)

这段话从几个方面概述了对厘金的认识。其一,道义上的不可置疑性。郭嵩焘强调国家(清王朝)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非常时期的军费开支,征税理应打破和平时期的“取民有节”,无论是“百端并举”,还是“加赋”,甚至“预征”,都是天道国理,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甚至超越了一君一姓的政治权力。其二,厘金征收使商税化繁为简,便于操作。厘金的征收对象按商业类型分为行商和坐贾,分收行厘和坐厘,征收时按价格的百分之一抽取,税额既轻而手续又较之旧法大大简化,其公正性更强一些,所谓“笼而取之,为公而实。”其三,厘金征收有政治策略上的优越性。厘金征之商人却不损伤商利,取之于民却又避免直接征税于民而易致的激变。如此,厘金制有巧妙平衡社会心理承受力之功。由以上三点,郭嵩焘肯定厘金制“惠商而商实受其惠,无焚掠之忧;便民而民真得其便,无荡析之警”(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2页。),是当时情况下最佳的筹饷之法。因厘金制这种应急性质,郭嵩焘自然主张“俟天下无紧急之军需,直省无积欠之兵饷,户部无竭蹶挪移之苦状”时,可“尽罢各省厘捐”(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2页。),于剿灭太平天国后即应取消厘捐。

在阐明厘金制政治合理性的同时,郭嵩焘又为厘金制寻找历史合理性。他将厘金制最远溯至周代的“廛布”和“絘布”(分别相当于厘金制中的坐厘和行厘),而且“今之厘金,与汉之算缗、唐之除官钱、宋之经制头子钱异名而同实”(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27页。 )。同时,他认为晚清厘金制在保持古义的基础上,又因“不限以科则,不拘以程式”,即无统一固定程式,而是本着“因地制宜”、“任人不任法”的宗旨行事,可避免不考虑地域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能够“取之于民者约而为利反多。”(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27页。)

值得注意的是,郭嵩焘在对厘金制追根溯源时,对社会各阶层运用的传统四民概念,其内涵已有了些微的变化。在他的理解中,“四民唯农商二者为有常业,不取其商,即取其农。农民务本而生计微,商民逐末而利源厚,轻重之宜,宜易知也。”(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郭嵩焘奏稿选辑》, 第127页。)其中“轻重之宜”中“轻”指传统的本业农业,而“重”则指末业商业。此外,显然郭嵩焘在“农本商末”的观念基础上,对“农”与“商”关系的理解,已偏离了“重农抑商”的原意。代表着传统农业的“本”与“重”,象征着传统商业的“末”与“轻”,作为社会伦理判断的基本概念,已被分割而重新组合,从而增加了功利价值判断(市场交换价值)的因素。商业因利润丰厚、有显见的实际功利,在郭嵩焘的本末之辩中被着重强调,其意义十分耐人寻味。实际上,郭嵩焘对“轻重之宜”的重新定位,客观反映出一个较为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近代商业税收将摆脱在国家财政中的附属地位,而逐渐成为财税的主项之一。在晚清传统本末观的演变中,郭嵩焘的本末观占有独特的位置。

明末清初启蒙思潮中,有“四民异业而同道”的说法,它道及了商人在社会生活中地位的变动,从社会职业角度反映出传统本末论有了某些价值意义上的松动。而郭嵩焘在承认农、商二者的平等前提下,更从纯经济角度将“商”的地位提到“农”之上。在郭嵩焘稍后,早期改良派及后期洋务派代表人物的本末论,也呈现了相似的内涵。如刘铭传的“商即民也,商务即民业也,经商即爱民之实政也”(注:《光绪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福建台湾巡抚刘铭传奏》,见《洋务运动》(六)。),极力淡化商农分界;薛福成的“圣人之利,四民并重”(注:《振百工说》,薛福成《庸庵文内外编》。),突出了在“利”基础上的本末平等;张之洞指明“农、工、商三事互相钩贯”(注:张之洞《劝学篇·农工商学》),三业应“并重”(注:《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卷四。)同举方可为国;张謇则认为农、工、商业“义有先后而无轻重”(注:《请兴农会奏》,《张季子九录·实业录》第1095页。),但中心环节是“工业”。这些主张虽说的是各业平等,但因其前提是近代工商业发展,实际与郭一样,更强调传统“末业”的一面。当然,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郭嵩焘,所指利源丰厚的“商”,还只是传统的旧商业而非新式工商业。但这时他从经济角度(物)以“末业”为重的“利”的出发点(功利价值判断),与后来的洋务和改良派们异曲同工;却与明末“新四民说”从职业角色角度(人)提升“末业”的“道”的出发点(伦理价值判断),有所不同。郭嵩焘对厘金制社会合理性的关键概括,便是前文中的“所取于商贾也,以二三计;商贾所加取于民,率四五计”。郭嵩焘将“商”作为特殊阶层与普通意义上的“民”区别开来,并从经济核算的角度,将问题以数字形式明确化和具体化。姑且不论他关于“商”、“民”之间的损益比率准确与否,单就这种思路来说,在厘金制筹议中无疑是最为深层的。在厘金制筹议初期,咸丰和户部秉持有清以来薄征赋税的原则,对加征商税的建议甚为低调。在郭嵩焘和雷以諴以前,宗室禧恩于道光二十三年,伊犁参赞大臣布彦泰和翰林侍读德英于咸丰三年,都曾上书建议征收商税(注: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12—13页,台湾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此前清的商税名目散乱而数量不大),但都没有下文。

直到雷以諴在扬州办厘较为成功,并奏请推广,咸丰才首肯这一办法,并于1854年4月21日这天两颁谕旨, 肯定厘金为“因时变通之法,尚属筹办得宜”、“捐输章程,系于劝谕捐输之中,设法变通,以冀众擎易举”,并强调此举系因“粤逆窜扰以来,需饷浩繁,势不能不借资民力”,谨嘱推广者“须悉心斟酌,总期于事有济,亦不致滋扰累。”(注:见咸丰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谕,《清实录》,文宗, 卷125,第28—30页。)显然,清统治者还只将商人看作“民”的普通一员和“借资”的对象(“民”与“商”无明确区分),且对厘金的开办有一种勉强为之的谨慎态度。另一方面,被公认为厘捐首倡者的雷以諴,其认为厘捐“既不扰民,又不累商”、“商民相安”(注:《雷以諴请推广厘捐助饷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三十七,转引自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16页。)的理由,是“捐厘助饷,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计一升仅捐半文,于民生毫无关碍,而聚之则多’(注:《雷以諴请推广厘捐助饷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三十七,转引自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16页。)。其中虽已将“民”与“商”分列,但主要着眼点在于厘捐数额的微小和积少成多的实效,与郭嵩焘相比,其理论缺少“是又可由之,不可使(民)知之义”的宏观视野,也缺乏重要的利润估量。

郭嵩焘在50年代的财政困境中,以其敏锐社会观察力和务实精神,成为厘金制的创议人之一。在对厘金可行性的认识中,他的思想触角已延伸到了经济伦理和商业利润范围,比之其他创议者,他对厘金制中经济关系的认识,已具有了某种近代特性。

在行政制度的层面上,郭嵩焘是厘金制早期的评判者和力行者。

从1853年担负湖南办厘重任以来,郭嵩焘基于“自汉以来言利之稗政,未有优于今日之厘金者”(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见《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28页。)的认识,多次积极参与办厘。十多年间,他先以湘军幕僚身份在湘省主持厘务,使厘金成为湘军除粤、淮盐厘之外的三大财政支柱之一,郭嵩焘本人也因善于理财而名声渐起。继之,60年代初于两淮地区整顿盐厘也成效显著。但1859年秋冬之季,郭嵩焘在山东海口的设局办厘之举,却惨遭败绩;1863年任粤抚时整顿广东厘捐,也掀起了轩然大波。从50年代到60年代末,办厘的甘苦与阅历,使郭嵩焘对厘金制的认识,扩大到行政制度层面,一些建设性的分析,也更富个人经验色彩。

任人不任法是厘金制的核心。郭嵩焘曾在粤抚任上上过《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集中阐述了倡厘主张,是推广厘金以来理论较为周密的文件。折中指出,厘金制施行的基本精神是“不限以科则,不拘于程式,一依唐臣刘晏之法,引用士人,因地制宜,犹得任人不任法之意。”(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27页。)令各地依具体情况制定厘金章程,目的是发挥厘金制的优势,达到如“上海办理厘金岁常数百万,而地方独完,商贾转盛。湖南支持数省,专恃厘金接济,亦未闻民气致有消耗”(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见《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0页。)这样的效果。而任用士人,标准相当严苛,要求被简选的士绅,务必有方正清廉的品格、明敏干练的才华。因为人是制度中最终的决定性因素,所谓“自古有治人无治法,苟得其人,虽稗政亦无所忧;苟非其人,则缓征、蠲赈及一切保甲、社会之政皆足以滋弊端”(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见《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29页。)。士绅主政办厘是厘金制的关键, 但其制度性的大前提,是建立监督机制,采取多人任事的办法,因“锱珠取之民商,其势非多得数人不能任一局之事。亦惟人多,耳目昭彰,可以杜弊”。

关于任人不任法,郭嵩焘曾自道:“湖南(厘金)所以优于他省,正以创立章程多出自践兄弟,法周意密,流弊为最少也。”(注:见《致曾劼刚》,岳麓书社《郭嵩焘诗文集》第238页。)无疑, 像自己和胞弟崑焘这样尚德好义、才望兼备的地方士绅,是办厘人才的上选。在给友人的信中,他亦不忘此义:“(厘务)无扰于民,无害于农,而并无损于商……而湖南行之较优于他省者,为得刘晏引用士人之意,实收实报,除去烦苛,为能用人而不用法故也……”(注:见《复王纶霞》,《郭嵩焘诗文集》第164页。)从实际情况来看, 厘金制后来确实弊端丛生,但在六十年代初之前还不太明显,个别地方如湘、沪两地,甚至情况相当好。对此郭嵩焘也说得明白:“湖南所以稍能尽利,专恃地方绅士主持正论者为多,商贾百姓,不敢有所异同。”(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见《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0页。)而相反, 他在广东办厘的不顺则是由于“民情非甚刁悍,而士绅之把持,能急公者少;人才之萧索,能办事者尤少。”(注:见《广东办理厘捐情形片》,《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3页。)七、八十年代的厘金制扰商害政,裁厘之声不绝于耳的关键,也正在于“任人不任法”原则,逐渐衍化成了“既不任法更不任人”的滥政,从而设局办厘几无法度可循,成为地方或私人聚敛钱财的工具。

反对对厘金制虚浮的道德评议。在1866年之前,郭嵩焘对厘金的态度十分积极,认为它是可行性最强的税项。因为清政府当时“筹饷难于筹兵”,在可能的饷源中,“捐输”和“厘金”是两大重镇。但“捐输”如果太多太滥,则会影响政治的稳定,只能“救一时之急,而不可为经久之规。”(注:见《广东办理厘捐情形片》,《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3页。)因此, 厘金制便得天独厚地成为筹饷大端。基于此,郭嵩焘明确反对对厘金制的浮泛指责,与清议派处于鲜明的对立之中。

首先,他指出一概以言利为耻的虚妄不实。郭嵩焘认为当此困窘之际,凡一切有利于社稷民生长远利益之举,都是合理而应提倡的,所以对传统“义”、“利”的判断分野就应有变化:“夫不念民物丰啬之原而动以言利为事者,陋也;不顾时局艰难之寄而仅以不言利为名高者,尤君子之所慎也。”(注:《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见《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1—132页。)自从厘金开办之后,言官对其“朘削聚敛”的指责便不绝于耳。对此,郭嵩焘以为是不能分辨是非的主观推测:“读古人之书、闻一二人之言而妄思兴利,不顾民生之休戚,事势之顺逆,无论为公为私,而皆谓之陋。读古人之书,闻一二人之言而遂据之以为名,古今得失之宜未接于目,天下利病之数不关于心,仅以邀流俗之誉,使办事者无所措手,故宜慎也。”(注:《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见《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1—132页。)谈到利,必须分开“大利”与“小利”,只要是符合民生大义的“兴利”之举,都是符合大道的,即“国家爱民,当规其大者远者”(注:《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见《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1—132页。)。而一班言官腐儒,则闭眼不看实际,死抱古人词句,斤斤于肤浅现成的道德评判,只能让人徒生忿闷:“厘捐为军兴以来一时权宜之计,不领于经费,又皆亲见其倚办军需,收荡平克复之功,裨益国家甚厚。言事者不知何所忮忌,悉力攻毁之?”(注:见《致瞿子玖》,《郭嵩焘诗文集》第245页。)对于“言事者”的“忮忌”, 郭嵩焘也有中肯的分析。

其次,认为批评者缺少对“民生利弊”的实际考察,因而其言论缺乏起码的事实根据。郭嵩焘认为反厘者“所据认为为害者大率影响附会,于民生利弊实未尝深加考究”(注:《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见《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1—132页。)。从反对者的几个角度,郭嵩焘的驳斥颇为切要。简言之,“病商”之责,犯了“以古度今”的错误,不知清代商人的财富和地位已不同于前代,“利厚而权亦重”。也无视厘金通行地区商业依旧活跃,而仅凭在明代之前尚不足称“病”的纳厘数目,便为商人鼓噪,实有“为商贾争锱珠之利以代护其私”的嫌疑。有了这种宏观认识,厘金“扰民”说便不攻自破。商人的本性是一意营私,无论家财多少,总以无厘为快,若一意顺从此种心态,并且无限夸大个别的抗厘之案,无疑是舍大求小、一叶障目。对“中饱之弊太深”的指责,他明确指出:“天下无一事不坏于中饱,而唯厘金之中饱为最轻。”个别地方发生办厘者中饱贪污的事,主要是所用非人而造成的章程混乱所致。如果将支付办厘士绅的薪水也看作“中饱”,更是荒唐。因为才干之士一般清高自持、不乐任财利之事,一旦任职,也因先有谋生之计和个人操守而不易贪小利。如此,任用士人筹厘,优势远大于官办,一意攻击厘务显然不近情理:“一二士绅为地方效奔走,经营饷糈,月得数金之薪食,此何关国计毫末,而待御史痛心疾首言之!”(注:见《致曾劼刚》,岳麓书社《郭嵩焘诗文集》第238—239页。)对于厘捐制不讲“修养之政”一条,他直斥为“必欲从征之士枵腹荷戈,近寇之区开关延贼而后为休养”(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见《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0页。)的短视和迂腐,并将厘金的优点概之为取约、法均、行简、情亲四点,其基本出发点正包含不消耗民气、不竭泽而渔的原则。在筹饷急务和“与民休息”之间,厘金制取得了较好的平衡,而绝非不讲“与民休息”之政。

另外,郭嵩焘认为,对厘金制的苛议客观上在为“小人”和奸商张目。从传统来说,“自宋以来,议论繁多,凡言利者不容于公论,故敛怨以为私,君子之所戒,而固为小人之所趋。”在现实中,“一二办事省分,迫不得已,艰苦经营,粗有成效,言者又取道路无稽之议论而急毁之,徒使地方官事事掣肘……”(注:《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见《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1—132页。)士绅因忌于“公议”而不敢介入厘务太深,实际上给一些贪官和奸商相互勾联提供了机会。郭嵩焘对此十分感叹:“(国家)每下一苛求督责之令,则弊端日增而收数亦日减,当事者群怀苛刻以绳其下,人心懔懔自危,相与粉饰掩护以求寡过,所在巡丁役夫横行而无忌,以区区十余年所目悉而心伤者……部书利用报销之名,为网利之资。言事者从而助之……”(注:见《致瞿子玖》,《郭嵩焘诗文集》第244页。 )如果照清议的逻辑撤销厘金局,那么所节省的只是局员的区区薪俸,而将筹饷之事归并到藩司后,各级役吏中饱肥私所侵吞的数目,却将无可数计。因为筹饷的工作极为敏感,“尤须体量商情,使人信从”,而“(厘金局)局员专司其事,研求体察决去壅蔽,犹虞不及。司道大员职任繁重,日行公牍已费摒挡,又深居官府,属吏已罕见其面,奔走给使令者,门役耳,书差耳。令有不便,且至无所控诉……其势诚有不便,是自塞利源也,所伤政体亦实甚”(注:见《致瞿子玖》,《郭嵩焘诗文集》第245—246页。),所以,主张撤裁厘金局的议论,实际是在国计民生的名义下,无意中暗合了贪婪役吏和钻营奸商的欲求,徒损国家利益。但这却非言官之罪,而应归咎于“吾辈不明学术不达事理持议论者”(注:见《致瞿子玖》,《郭嵩焘诗文集》第245页。), 即一班人云亦云的枢臣疆吏。

郭嵩焘的厘金制主张,有着历史、现实和实践三重的认识底蕴,也是沿着以人为本、务求变通的思路,力求从大本大源处着眼,秉持务实理性的原则,抨击泛泛清议的空论。单从他对厘金制认识的高度和深度来说,同代人中恐怕无有其匹。

在实际主持厘金事务中,他力主严刑峻法。这一政策得失互见,在天时、地利、人和俱备的湖南和淮北,效果则较好;而在复杂的社会因素缠绕其中时,如在山东和广东两地的办厘实践,却因操之过急,而欲速则不达。他曾自言,在山东“发二百年之锢蔽,严情审处,岁为国家筹课百余万,敝衣徒步,严寒海上,手足皲裂,艰苦厘定”,却因同事李湘棻的倾轧诬告而将厘金事业“倾毁之,后虽能者亦无所施其力”(注:《致曾中堂》,《郭嵩焘诗文集》第172页。)。 而在广东巡抚任上整顿厘务,官商之间的“盘结”和“网利”十分严重,“积弊太深”,且一些奸商以香港舆论为援奥,肆无忌惮,与官方对立。郭嵩焘的强硬作风,不久便引起了强烈的敌对情绪,甚至遭到“人肉吃完,惟有虎豹犬羊之廓(郭)”的人身攻击。

即使遭受挫折,郭嵩焘亦常有“此当一切停罢,其强者以法绳之,虑非温良濡润可以相感孚者也”(注:《致曾中堂》,《郭嵩焘诗文集》第171页。)、“(广东)民气虽强,而所收者商贾之利,与穷民无与。不轨之顽民,一诛便了,不足深虑”(注:见《复李眉生》,《郭嵩焘诗文集》第157页。)之类的强硬措辞,在主观武断中, 倒从侧面体现了他本人办厘的“实心任事”(士人办厘的本义)。

从厘金制的发展和郭嵩焘的实践来看,郭嵩焘的办厘思路虽未超出传统思想范围,但因其理想和主观色彩而在现实中缺乏弹性。一方面是“士人治厘”在现实中难如人意;另一方面,厘金后来又走上了“壅蔽深而侵牟者多”(注:见《致瞿子玖》,《郭嵩焘诗文集》第244页。)的旧途,而这恰是郭嵩焘以为厘金制能超越旧税法的地方。晚清社会的深层积弊,于此可见一斑。

在思想观念层面上看,晚年的郭嵩焘主要从发展新兴工商业出发,成为厘金的反对者。十九世纪60年代中期,太平天国战事平息,厘金制负面效应渐显。厘金局数量愈来愈多,税额也由原来的值百抽一二到值百抽四五,以至于“无物不课税,此所以称为百货厘金也。”(注:见《中国税制史》(下册)第78页。)到光绪年间,厘金局甚至公开扣留货物、强取贿赂。为害最烈的江苏,有时商贩货物到目的地时,已折损大半,正像郭嵩焘说的“法久而弊生”(注:见《伦敦致李伯相》,《郭嵩焘诗文集》第188页。)。但清政府本来以厘金救一时之需, 但越到后来,厘金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越大。到光绪十三年,清朝国库田赋收入是31,180,000两,而厘金的收入是16,740,000两,数量已是主项田赋的一半多。因此,虽然废厘问题提出几十年,清政府在主客观两方面都已无法取消厘金。

郭嵩焘从1866年到1875年初归隐乡间八年,但对厘金发展的情况并不隔绝。面对厘金始料未及的“遍地开花”趋势,他的态度开始变化,而正式表达其废厘主张,则是在1877年任驻英公使时致李鸿章的长信中。信中历陈富强之策,所列举“内治”最要紧的五件事之一,便是裁撤厘金,其中一部分内容为:

“一曰停止各省厘捐。嵩焘于厘捐筹饷知之甚明,行之甚力。湖南开办厘捐,实一力赞成之。在粤东陈复厘捐情形,援古征今,自谓能得其要领。然凡为筹捐,以筹饷也,原非国家经制。军务告竣十余年,迄今不议停止,则非事矣……是以办理日久,收数日微,骤有军务,筹画饷糈,踵事循章,习为故常,将更无可施力,尤两敝之道也……”(注:见《伦敦致李伯相》,《郭嵩焘诗文集》第194页。)

此前郭嵩焘维护厘金制,其前提是厘金的临时税性质。他多次声明厘金制便是筹饷之法,不需筹饷之日,也是厘捐结束之时,“军饷支绌万状……需费巨万,无可营措,势不能不谋开利源,一俟军务完竣之日,仍与各厂厘捐一例停止,并不著为常例。”(注:《筹议各海口添设行厘片》,《郭嵩焘奏稿选辑》第315页。)在同治二年, 他曾历数厘金为筹饷之良法,恳请皇上将议停厘金的奏折留中不发;而在1866年离开广东时,其奏议已表现出对厘务的忧虑:“即以厘捐论,稍加清理,谣言远播,而顺德、新会、阳春、阳江、鹤山、香山等县,私捐私抽,多成数万……愚直如臣,亦不敢深究。地方风气,百姓惶惑愈甚,官吏整饬愈难。”(注:《请饬蒋益澧整顿广东地方风气片》,《郭嵩焘奏稿选辑》,第338页。)文中虽未直接主张裁厘, 但早先对厘务的乐观已杳然不见,似已从整顿厘金的棘手,意识到厘金泛滥的危险。这种消极态度,一方面是由于对厘金当罢不罢的忧虑(战事已息),另一点则是广东厘务的艰难,已显现他那套方法的局限。这种思考不断加深,到提出废厘建议时已十分成熟。他在建议中,首先重申战事已平,厘金当罢,认为失去控制的厘金制,将影响国家战时筹饷的能力,即徒使民财流入私囊,同时又丧失了厘金制的原本优越性,所谓“两敝之道”。

信中关于废厘的另一部分内容,提到了厘金制初期未遇到的洋商问题:

“前岁因滇案,议停租界厘捐,是专为洋人免厘,何异驱鱼而致之渊,驱雀而纳之丛,不独有失民商之心,其伤国体实甚。意谓宜及时停免各省厘捐,租界免厘一节自应删除,并与立约:因事筹饷不在此例……。”(注:见《伦敦致李伯相》,《郭嵩焘诗文集》第188页。)

中英《烟台条约》(1876),明文规定租界中的外国商品免征厘金。其实洋货在华早就只交纳2.5%的子口税便通行全国, 《烟台条约》只是进一步明确而已。郭嵩焘提到这点,有着不同于早年厘金之议的新思想因素。

信中的“民商”,除传统民间商人外,还指从事机器工业生产和中外贸易的民营工商业资本家。70年代以来,郭嵩焘认定官办企业的掷耗民财、竭蹶经营及腐败贪污,决定了它们“家国生民必有承其害者,其势亦万难持久”(注:《条议海防事宜》,同上书第341页。)。 因而大胆提出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的主张,建议鼓励沿海民商广开机器局和参与港口管理,以与洋商分利,并培养民商凝聚力和保护商民之风;建议学习西方“以保护商贾为心”,明确民为国本、以民富而求国富的国策,即“求富与强之所在而导民以从之,因民之利而为之制,斯利国之方也”(注:《条议海防事宜》,同上书第340页。)的道理。所以, 他的废厘主张,是明确指向保护民营工商业目标的。

郭嵩焘赴英后,在保护民商问题上,又得到了具体启示。日人井上馨曾与郭嵩焘言及各国税制说,日本每年财政收入五千万圆中,商税只有三百万,其余都是地税,而“西洋各国皆然:仿制所入,皆地税也”(注:《郭嵩焘日记》(三),光绪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78页。)。在英国,除个别商品,多数商品只向进口货征税而国货一律免税。而法国实行“物之与国人争利者,其抽税与国内时价等,欲以绝其来”(注:《郭嵩焘日记》(三),光绪四年五月初二日,第525页。 )的关税保护政策。中国近邻日本,更是积极为工商业者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日本驻英领事直接代理日商在英贸易,并兼做市场调查。因此日商界虽无几人赴英,但却岁收几千万日圆。(注:《郭嵩焘日记》(三),光绪三年十月初八日,第338页。)日本政府还不计本息, 每年投入三十多万日圆巨资,为日商提供参加世界博览会的机会,以扩大商人眼界,开拓国际市场。(注:《郭嵩焘日记》(三),光绪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第327—328页。)这种种事实,让他看到发达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的苦心。而中国却反其道而行,抛却国家尊严与民商利益,把愈益苛繁的厘金加诸幼弱的工商业者头上,却独为财雄势大的的洋商免厘,如此,中国“民商”在厘金盘剥之上,又徒增一层沉重的压力,用“驱鱼而致之渊,驱雀而纳之丛”形容这种情形,是至为贴切的。

因此,郭嵩焘的废厘建议,在社会经济角度已触及惠工保商、保护关税这些新的社会主题。这与他发展民营经济、“急通官商之情”(注:《条议海防事宜》,同上书第341页。 )等激进的经济主张互相呼应,成为近代史上较早将“除弊兴利”的思路引向发展民族资本的人物。

然而,废厘金保民商思想的超前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变成现实。在侃侃建议的背后,郭嵩焘在现实中却不得不为把《烟台条约》中免厘规定限在上海一地,而与英国人艰难周旋,为略增“洋药”(注:《郭嵩焘日记》(三),光绪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635—636页。)(鸦片)进口税而与英人苦费口舌。与士人治厘的理想设计一样,他的废厘保商主张,虽然旨在成为救国良方,但终究在严酷的社会现实面前,成为一纸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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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郭松涛与李晋制度_郭嵩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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