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的贡献,严重的错误--论斯大林在民族理论中的得失_斯大林论文

杰出的贡献,严重的错误--论斯大林在民族理论中的得失_斯大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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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和列宁是同时代的人,斯大林是列宁的战友和事业的继承人,他在一系列的民族问题著作中,阐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制定过解决苏联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对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斯大林是一位犯有严重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者和理论家,他在发展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过程中,既有杰出的贡献,也有严重的失误。

(一)斯大林在民族问题发展规律理论上的贡献与失误

30年代以前,斯大林在民族问题发展规律的理论问题上,基本上坚持并发展了列宁的思想。其主要表现是斯大林补充论证了苏联社会主义条件下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国内外原因。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后,虽然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不再是民族问题产生的因素,但不等于说,社会主义时期就没有民族矛盾。事实上,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各民族在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发展的不平衡,部分民族不能充分享受国家赋予的平等权利,民族差别依然长期存在等原因,决定了民族问题在社会主义时期将依然长期存在下去。(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184、232、399、403—404页。)

此外,斯大林还正确地论证了帝国主义和国际反动派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存在民族问题的外因。斯大林指出,在帝国主义时代,国际反动势力必然要利用苏维埃国家的民族分裂主义者来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只要世界上还存在帝国主义,就存在着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而在世界上消灭帝国主义和国际反动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 210、213、265、317页。)

1929年斯大林在《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一文中,预测了未来民族发展和民族融合的三个历史过程。他在文中以语言的发展变化为基本线索,勾勒出了民族发展和民族融合三阶段的大致图画:全世界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第一阶段是各民族和民族语言发展繁荣、建立并巩固各民族间族际联系和国际联系阶段;全世界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第二阶段,各民族形成共同语言和区域经济中心,同时民族语言将平行存在;全世界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最后阶段,世界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充分巩固,社会主义深入各民族人民的日常生活,共同语言代替民族语言,民族差别和民族语言开始消亡。斯大林认为,这就是“各民族的未来的大致图画”。 (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 第404页。)我们对于斯大林的预测要进行辩证的分析。一方面, 斯大林正确地说明了社会主义在全世界胜利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仅民族问题仍然存在,而且民族和民族语言还会发展、繁荣,即指出了民族发展的未来道路。这是他对马列主义民族问题发展规律理论的重大贡献。但另一方面,斯大林的预测也存在较大缺陷:斯大林关于全世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后阶段民族差别开始消亡的说法,较之列宁关于消亡“只能在共产主义发展的另一阶段上”(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下册),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754页。 )的论断在时间上大大提前了;斯大林的这一论述未能把民族消亡的客观规律与阶级、国家消亡的客观规律有机地联系起来加以探讨。当然,人们是能够认识民族融合和消亡规律的,但人们的认识都会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我们不能过分地苛求斯大林。不过更为严重的是,斯大林这一理论不仅被苏联理论界称之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发展、繁荣和接近规律的理论依据,还进一步为苏共拿来作为其所谓“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了民族问题”的理论依据。(注:参见刘克明、吴仁彰主编:《从列宁到戈尔巴乔夫:苏联社会主义理论的演变》,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314 页;杨荆楚主编:《毛泽东民族理论研究》,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

到30年代中期,苏联社会阶级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斯大林对社会发展阶段作出了不切实际的过高估计,但却低估了苏联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1936年斯大林过早地宣布苏联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1939年联共(布)又提出了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不适当观点。关于民族问题,斯大林认为:“制造民族纠纷的主要势力即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燃起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制度已被消灭”,各民族之间的“互不信任的心理已经消失”。(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429页。)1952年, 苏共十九大政治报告进而认为苏联各民族已经在完全平等和友谊的基础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苏联“已成为全世界真正民族平等与合作的榜样和典范”。(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苏联东欧研究所、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译:《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175页。)

(二)斯大林在民族平等理论和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理论上的贡献与失误

斯大林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平等理论的贡献在于他进一步丰富了这一理论依据。1948年4月7日斯大林《在欢迎芬兰政府代表团的午宴上的讲话》中指出,世界上“许多人不相信大民族和小民族之间的关系能够是平等的。但是我们苏联人认为,这样的关系是能够有的,而且是应当有的。苏联人认为,每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本质上特点,都有只属于该民族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特殊性。这些特点便是每个民族对世界文化共同宝库的贡献,补充了它,丰富了它。在这个意义上,一切民族,不论大小,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每个民族都是和其他任何民族同样重要的”。(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436页。)

关于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理论是列宁最先提出来的。斯大林对这一理论也有许多论述,其理论贡献在于:一是斯大林说清楚了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基本含义,即是指在多民族国家里,某些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造成经济、文化发展落后,不能和先进民族同样享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现象。(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23页。 )二是斯大林论述了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存在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中的主要矛盾和产生民族纠纷的重要根源。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把实现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看作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一项根本任务。(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35—236页。)三是斯大林说明了产生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社会历史原因。斯大林认为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是历史遗产,旧社会的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和剥削政策加剧了民族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等和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平衡,因而造成了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23页。 )四是斯大林提出了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是长期的历史任务,国家和先进民族的工人阶级必须给经济文化落后的各民族以长期有效的帮助。(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196页。)可见, 消灭各民族间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长期任务。

然而,斯大林在关于如何实现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途径问题上则出现了严重失误,致使马列主义民族平等理论在苏联逐步变形。

首先,斯大林只讲先进民族应当帮助后进民族,根本不提甚至否认列宁关于“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的理论。斯大林在俄共(布)十二大《关于党和国家建设中的民族问题的报告的结论》中指出:“有人对我们说,不能委屈少数民族。这是完全正确的,我同意这一点,不应当委屈少数民族。但是如果因此而创造出一种新的理论,说必须使大俄罗斯无产阶级在对过去被压迫民族的关系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就是胡说八道了。在列宁同志的一篇著名论文中只是文字上的一种表现方法……。可是很明显,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基础首先而且主要是中部地区即工业地区,而不是边疆地区即农民地区。如果我们矫枉过正地偏向农民的边疆地区而损害无产阶级地区的利益,那就会造成无产阶级专政体系的裂痕。”(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47页。 )斯大林还引证了列宁的《论民族自决权》的一段话作为其立论的依据:“民族问题和‘工人问题’比较起来,只有从属的意义,这在马克思看来是无可置疑的。”斯大林得出结论:虽然“这里总共只有一行字,但是它解决了一切问题”。(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48页。)在斯大林看来, 大民族应该在绝对平等的基础上帮助少数民族,这既不符合苏俄民族关系的国情,也与列宁的思想相左。由于斯大林没有真正理解列宁关于民族平等、大民族对小民族要多让步和多宽容的国际主义思想,加上对苏联社会现实认识上的偏差,从而导致了他在民族问题上作出了不正确的判断。他认为到了1936年,苏联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了,即消灭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的任务已经实现了。因此,1936年以后,斯大林不再使用这个概念了。思想认识的迷误,必然导致实践的失误。30年代后,斯大林在处理民族问题的运作中,逐渐背离了民族平等原则。其主要表现有:肯定沙皇征服兼并非俄罗斯民族的历史,把沙皇对非俄罗斯民族的兼并说成是少数民族自愿与俄罗斯族合并;吹捧俄罗斯民族是伟大民族和领导民族;强迫迁移11个少数民族,剥夺他们的民族权利;将一些小民族划入“部族”,否定他们的民族地位;取消了20年代成立的数千个民族区和民族村镇苏维埃,粗暴践踏了许多小民族和散居民族集团的正当权利;强行推广俄语,破坏了民族语言平等原则。这些都反映了斯大林在其指导思想上未能坚持列宁的民族平等原则,反而实行纵容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政策,从而导致非俄罗斯民族的不满与怨恨,加速了苏联民族矛盾的量化积累过程。

其次,30年代中期以后,斯大林及其后继者逐渐背离了马列主义关于民族法制是实现民族平等的根本保证的理论,苏联的民族法制建设进程明显减慢,民族法制理论被歪曲。 重要表现有:一是1936 年宪法和1977年宪法违背了1924年宪法规定的联邦制原则,取消了作为联邦制国家重要标志的联盟成立宣言和联盟成立条约,加盟共和国实际上完全处于无权地位,失去了保持自身正当利益的权利。二是苏联历部宪法以及各加盟共和国法律都规定了国家的结构形式和各民族的权利,但实际上落实的很少,并且缺乏足够的监督机制。斯大林也认为,“联邦制是一种过渡形式”,(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85页。)但到底何时完成过渡以及怎样过渡,都没有做出任何法律规定。三是苏联长期以来没有落实各民族依法享有的权利,党政高层领导人无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破坏了法律的监督和实施,各少数民族因而逐渐失去了对民族法制的信心。苏联民族法制的失误,违背了列宁关于依法解决民族问题,用法律手段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下册),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42—246、687、375、387、696页。)的初衷,扭曲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民族关系,对苏维埃多民族国家建设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这说明,列宁民族平等理论并没有在苏联得到真正贯彻,苏联未能真正实现各民族平等,实际上少数民族与大俄罗斯民族处于不平等地位,这是90年代初苏联爆发民族关系危机的一个基本原因。

(三)斯大林在联邦制问题上的严重失误

从苏联社会主义理论演变的角度看,斯大林在十月革命前后有关联邦制问题的思想变化与列宁基本上是一致的或同步的。但后来在建立苏维埃联盟方案上,斯大林与列宁出现了严重分歧,主要表现是在他们围绕“自治化”方案的斗争和斯大林执政后期苏联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严重变形上。

1922年夏,各民族共和国建立联盟问题提上了议程。斯大林经过中央的专门委员会,通过了“自治化”方案。该方案最主要的一条规定是各独立的民族共和国即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一律降格为自治共和国正式加入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根据斯大林的方案,应当建立的不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而是包括其他一切民族构成体的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意味着各民族共和国将失去自己享有的独立平等地位。所以它理所当然地受到多数民族共和国的反对和抵制。

列宁严厉谴责了斯大林“操之过急”的“自治化”方案,并对该方案提出了重大的原则性的修改意见,即在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克兰、白俄罗斯及其他共和国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的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每个共和国保留退盟的权利。但斯大林并没有正确地对待列宁的批评,他不同意列宁关于独立共和国在平等和维护主权的基础上进行联合的国际主义原则。他认为列宁的主张是“民族自由主义”,把列宁对“自治化”方案所作的重大修改看成是一种“细微修改纯文字性质”的。(注:转引自姜长斌:《列宁的民族问题原则及同斯大林的斗争》,《苏联历史问题》1988年第2期。 )虽然斯大林被迫按列宁的全部建议修改了原来的决议草案,但他却认为原决议草案“基本上是正确的,无疑是可以接受的”。这说明,斯大林是在未改变立场的情况下修改原方案的。

列宁去世后,斯大林逐渐背离了列宁的联邦制原则,开始推行名为联邦制而实为“自治化”的一套做法。(注:参见 The NationalityQuestion and Inter—nationality Relations in the USSR Pastand Present(A Roundtable).Soviet Studies in History,Summer1990/vol.29 No.1 p.40。)斯大林主持制定的1924年宪法, 就显示出联邦制变形的端倪。(注:参见孙锡安:《苏联解体的民族原因透视》,《今日苏联东欧》1992年第3期。)从30 年代初开始形成的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使联盟中央与加盟共和国的关系更不正常,苏维埃联邦制很快成为纸上谈兵,苏联国家体制严重变形。从宪法规定的政体上讲明显属于联邦制国家,但却采用了超过一般的单一制国家的分权模式——在一个绝对分权国家中以绝对集中模式进行日常管理。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政治上形成了中央高度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剥夺了加盟共和国应有的自主权。列宁晚年提出了有崇高威信的集中统一的布尔什维克党在维系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中的核心作用。为此,斯大林进一步提出了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的自身改善、党与国家权力机关领导和监督的相互关系、党和国家行政机关职能的合理分工的三个基本支点作为特征的斯大林模式,这样,支撑社会主义联邦制的只能是高度集权的斯大林模式。在这种体制下,苏联共产党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并日益官僚化。实际上,联邦制已成为苏联国家体制的外包装,实行的是以党为纽带,具有一定封建性的高度集权统治,严重脱离了马列主义民主集中制原则,也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在这种体制下,加盟共和国基本上丧失了管理内部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主权,一切听命于联盟中央,否则就会被扣上地方民族主义的罪名遭到清洗。这种畸形的矛盾的国家体制,竟在非战争年代长期运作,因而必然导致各种矛盾特别是民族关系矛盾的量化积累。

其二,经济管理的部门原则使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严重失衡,大权全部集中在各中央部门机关(部、委和主管部门),共和国失去了最基本的自主权。苏联当局片面强调全苏国家的统一利益,轻视各加盟共和国及民族地区的利益,因而使各加盟共和国缺乏基本的经济社会活力;也由于联盟中央计划过多过细,各加盟共和国和民族地区实际上成为原料产地和加工成品的返销地。比如乌兹别克的工业企业只能加工7%—8%的本共和国生产的棉花,余下的要全部用于上交中央或用于出口,从这些原料中获益的不是乌兹别克,而是那些将棉花加工成成品的共和国。仅此一项, 乌兹别克每年要少收入一半。(注:参见The NationalityQuestion and Inter—nationality Relations in the USSR Pastand Present(A Roundtable).Soviet Studies in History,Summer1990/vol.29 No.1 p.54。)

其三,联盟中央机关组成不合理, 违反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1923年俄共(布)十二大决议和1924年苏联宪法明文规定,在设立联盟中央机关时必须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在相互关系上和对联盟中央权力机关的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联盟中央执行机关要保证各共和国都有代表参加。而事实是,由350名代表组成的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中, 俄联邦共和国代表竟有280名,占总数的80%, 其他共和国代表则只占20%。这显然违反了民族平等原则,它不利于团结广大非俄罗斯人民一起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结果必然导致广大少数民族对这种联邦制的性质产生怀疑。正如苏联学者塔克尔夫博士所指出的:“如果所有民族共和国和民族都像宪法规定的那样享有平等权利,那么真正行使权力的中央机关将必定拥有来自我们共和国和各民族的代表。 ”( 注:The Nationality Question and Inter—nationality Relations in the USSR

Past

and Present(A Roundtable).Soviet Studies inHistory,Summer 1990/vol.29 No.1 p.70.)

其四,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在全苏享有特权地位,违背了加盟共和国平等原则。这是联邦制变形的突出表现。全苏15个加盟共和国中,唯独俄罗斯联邦一直没有自己的共产党中央领导机关,其各州党组织直属于苏共中央总书记兼任主席的苏共中央俄罗斯局。还有,俄罗斯不设置共和国中央管理机构,实际上苏联中央政府管理机构就是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中央政府管理机构。这说明,苏联共产党就是俄罗斯共产党,苏联仍旧是以俄罗斯为中心的国家,俄罗斯联邦享有凌驾于其他民族共和国之上的特权,因而背离了各加盟共和国一律平等的原则,从而破坏了列宁当初确立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平等组成联邦制国家的原则。

总之,列宁制定的苏维埃联邦制原则在苏联基本上没有实行,苏联是形式上的联邦制、实际上的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苏联学者认为:“我们从来没有过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列宁主义联盟”。(注: TheNationality Question and Inter—nationality Relations in theUSSR Past and Present(A Roundtable).Soviet Studies in History,Summer 1990/vol.29 No.1 p.70.)由于斯大林等领导人的失误,苏联的联邦制实际上形成了列宁早已警告的局面:“汽车不是驶向掌握方向盘的人想去的地方”。(注:转引自[苏]戈尔巴乔夫:《改革与新思维》,新华出版社1987年版,第19页。)因而,我们可以说苏联民族关系危机的总爆发生在80年代中后期,但它的孕育与形成却经历了一个很长时间的发展过程。

(四)斯大林在发展民族经济问题上的成就与失误

在理论上,斯大林补充论证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民族经济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必要性。1923年他指出:“十月革命所获得的各民族在法律上的平等是各民族的伟大胜利,但是这种平等本身不能解决整个民族问题。许多共和国和民族没有经过或者几乎没有经过资本主义,没有或者几乎没有自己的无产阶级,因而在经济上和文化上都很落后,不能充分享用民族权利平等给他们的权利和可能,他们得不到外来的真正而长期的帮助,就不能提高到高级发展阶段,因而也不能赶上走在前面的民族。”(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23页。)所以, “规定一些措施来帮助各落后民族和部族的劳动群众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繁荣起来,使他们有可能赶上走在前面的无产阶级的俄国中部”。(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187页。)在实践上, 斯大林一方面给予民族地区巨额投资和补贴——如在第一个5年计划(1928—1932年)中, 国家对各加盟共和国的预算补贴总数增长了2.6倍,其中对土库曼的补贴从1480 万卢布增加到6530万卢布;同期,乌兹别克工业基建投资计划总数的57.7%由全苏资金提供;1918—1941年,苏维埃国家对仅有20万人口的北方少数民族的经济投资就达18亿卢布——另一方面,斯大林强调对处于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民族地区,要根据这些地区的特点,采取“特殊的方法”,因地制宜地发展工业和农业,以使这些地区加快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步伐。在苏联政府和俄罗斯族的帮助下,在第一个5年计划中, 仅在乌克兰就建立了400余个企业,在鞑靼自治共和国建立了近70 个大中型企业。第二个5年计划期间, 中亚和南高加索共和国的电力比十月革命前增加了5倍左右,阿塞拜疆的石油开采占全苏的76%。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民族共和国形成了较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自身发展优势的工业体系。此外,各加盟共和国还形成了粮食、棉花、畜牧业等农业分工体系。这对于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苏维埃国家和兄弟民族的帮助下,原先十分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与中部发达地区的差距大大缩小,他们跨越了一种甚至几种社会形态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既是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胜利,也是斯大林民族政策的成就。

然而,斯大林发展民族经济工作也出现了严重的失误。苏联在30年代后期形成的以单一计划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纵向型斯大林经济体系,给民族经济发展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一是在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专业化劳动分工和拉平各民族经济发展水平的政策并不成功。因为事实上各民族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亚地区和高加索地区许多共和国经济结构单一化,经济畸形发展,主要工农业产品仍停留在初级水平。此外,拉平经济发展政策也助长了后进民族的依赖心理和平均主义,从而引起发达民族的不满。二是片面强调全苏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各民族共和国的经济利益。高度集中的中央部门管理体制,剥夺了加盟共和国的经济自主权,而联盟中央却一贯以“区域专业化”为原则进行经济布局,使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不能自成相对独立完整的体系,带有很大的依赖性,民族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三是斯大林不能正确认识和利用商品经济对民族过程的双向作用。商品经济对于民族过程具有聚合和分化的双向影响。在这个问题上,斯大林长期否定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肯通过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来协调各民族的经济利益,加强各民族的横向联系,这不仅削弱了各民族发展经济的创造性和活力,而且也使各民族不能感受到在联盟统一市场中的共同利益,从而削弱了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

(五)斯大林在民族干部理论和干部问题上的得与失

斯大林执政时期继承和发展了列宁的民族干部理论,并一直关注着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问题。他在有关民族问题的著述中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多民族国家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理论和政策,这在马列主义思想史上还是首次,是斯大林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发展。斯大林在民族干部理论上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斯大林论证了培养民族干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斯大林把培养当地出身的少数民族干部当作实行民族地区自治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斯大林认为,为了保证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族地区自治,保障各民族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必须实行政府机关和干部民族化政策。他提出,民族地区学校和政权机关必须由熟悉民族语言、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本地人组成,以逐步实行党和苏维埃机关的民族化。(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149—151、269页。)为此, 国家需要大量的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与管理人才。然而,“边疆地区十分缺乏当地出身的知识分子,苏维埃和党的所有一切工作部门都缺乏指导员”,这阻碍着民族地区的革命和建设工作。为此,斯大林要求:一方面必须善于吸引为数不多的当地知识分子参加苏维埃工作;另一方面要努力选拔当地政权建设需要的政治工作干部。(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苏联东欧研究所、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译:《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17—121页。)

其二,斯大林论述了通过正规学校教育,有计划有目的的贯彻党的少数民族干部教育方针,培养出更多更好的革命和建设需要的既有文化理论水平又有党的政策水平的合格的各类民族干部。斯大林要求,除了建立培养党的干部、苏维埃干部和经济管理干部的各级党校外,还应创办一些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授课的工程技术类、农林牧类和师范类院校。(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苏联东欧研究所、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译:《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50—151、305页。 )民族地区在努力发展初等、中等教育的同时,还迅速发展了高等教育,30—40年代,联盟政府在十几个民族共和国建立了北方民族学院等100 余所高等院校。这些普通高校为民族地区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急需的经济建设人才,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至20年代末,苏联基本上形成了一支各种类型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且数量不断增长。据统计,1946年少数民族党员达180万,占全苏联党员总数的32%;50 年代初少数民族科技管理干部增加到6.6万多人。 民族干部队伍的成长与壮大,对于巩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加强党的建设和巩固苏维埃政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句话,斯大林的民族干部理论是正确的,其大力培养造就民族干部的政策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年代末,苏联形成的民族干部队伍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革命和建设中起着骨干作用。但是,斯大林在民族干部政策问题上也犯有严重的错误,主要表现在,斯大林借口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迫害了大批少数民族党政干部和知识分子,致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遭到严重削弱。30年代中后期的肃反运动中,斯大林把各共和国与其持不同观点或者主张维护民族自主权和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的人视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分子”,当作社会主义的敌人加以迫害,斯大林对民族干部的迫害遍及各民族共和国。很多共和国的中央和地方的党政领导人被多次清洗或更换,一些共和国的党政军高级领导人被冠以“地方民族主义”的罪名而遭到逮捕、枪决或被迫自杀。还有许多优秀的布尔什维克以及杰出的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和教师也遭到清洗或打击。1933—1938年,中亚地区连遭7次大清洗,仅1937年一年内, 中亚基层党组织的干部有55.7%、区党委干部有78.8%被清洗。白俄罗斯党组织缩小了一半以上, 共和国中央机关工作瘫痪。 格鲁吉亚党的十大代表644人中,有425人被清洗,占代表总数的66%。在清洗过程中,乌克兰先后有7名最高领导人被捕或被枪决。 斯大林迫害大批无辜的少数民族干部,极大地伤害了民族感情,使民族关系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后遗症。

(六)斯大林在民族语言问题理论和政策上的得与失

斯大林在列宁去世后基本上执行了列宁的民族语言问题政策。表现在理论上,1925年斯大林提出民族文化应当是“社会主义内容和民族形式的文化,强调发展民族文化,反对强调推广俄语”。斯大林还提出了“民族和民族语言的特点是具有非常的稳定性以及对同化政策具有巨大的抗拒力”。(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404页。 )并正确地指出:民族语言对每一个民族的成员是共同的,对整个民族是统一的。当然,“除此之外还有方言、土语,但是部落或民族统一的共同的语言却占着统治地位,并使这些方言、土语服从自己”。(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440页。)在实践上,斯大林具体领导了为48 个民族创造自己的语言文字的工作,在民族地区大力建立和普及了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学校网,积极开展扫盲活动,仅在1930—1932年扫盲所普及的人数就达3000万人以上。到1934年实现了全苏联小学义务教育,用70多种民族文字教学和出版报纸,用100多种民族文字出版书籍。30年代初期, 绝大多数民族共和国都有自己的高等学校,从而大大促进了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但是,从第一个5年计划特别是从30年代中期以后, 斯大林在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方面偏离了列宁的路线,犯了一些严重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以行政措施推广俄语。苏联政府于1926—1935年曾将中亚、阿塞拜疆、伏尔加河流域、北高加索地区的少数民族文字的阿拉伯字母改为拉丁字母,是必要的,也受到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欢迎。但是这项工作刚刚完成不久,1937年斯大林又将拉丁字母改为俄文字母,这涉及到70多个民族的语言文字,违背了少数民族的意愿,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抵制。到40年代时,为那些没有文字的民族创造文字的工作几乎停止。1938年3 月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联合发布了《关于各民族共和国和州的学校必须学习俄语》的专门决议,首次正式规定俄语是非俄罗斯民族的第二本族语。同年7 月《真理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俄语——苏联各族人民的财富》的社论,形成了一种非推广俄语不可的社会舆论压力。1938年后在苏联国内肃反正烈的形势之下,许多共和国被迫作出了推广俄语的决定。卫国战争中,被斯大林强行迁移的11个少数民族中,民族语言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新安置地,这些民族没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出版书籍的权利。这说明,民族语言的发展从30年代中后期开始受到人为的限制,俄语作为各非俄罗斯第二民族语言得到了事实上的强制推行,使得民族语言关系问题复杂化了,为苏联民族语言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

(七)斯大林在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倾向问题上的理论贡献和政策失误

斯大林在其负责民族事务工作和执政初期,基本上继承了列宁关于主要反对大俄罗斯主义倾向的理论观点。他不仅坚持把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看作主要危险,而且还从理论上阐述了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是主要危险的理论依据。(1 )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是联盟的巩固和多民族国家建设的障碍。(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35页。)(2)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会破坏工农联盟和国家政权建设。(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30页。)(3)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是产生地方民族主义的主要根源。(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45页。)(4)消除了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就完成了反对民族主义的主要任务。(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45—246页。)(5 )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是顺利推行新经济政策的需要。(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30—234页。)但斯大林在执政初期,他关于反对民族主义的理论还有一些不足,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有:一是他曾一度否定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倾向在俄罗斯共运和工运中的存在,认为要反对的只是历史上被压迫民族中的民族主义倾向。为此,他号召非俄罗斯共产党员起来克服本民族内部存在的民族主义倾向。(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168—169页。)二是他认为俄罗斯共产党员和非俄罗斯共产党员不能互相交叉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斯大林认为各民族共产党员只能肩负起反对本民族内部民族主义的任务,也就是说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是俄罗斯共产党员的任务,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是非俄罗斯共产党员的任务,两者不能互相交叉。(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248—249页。)斯大林这个理论的思想实质是要少数民族容忍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压迫,不让他们反对现实存在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倾向。三是斯大林在实践上把打击的主要矛头集中指向了地方民族主义,而不是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苏联党的十二大后不久,以“米尔赛义德—苏丹—加里耶夫事件”为端,(注:参见[乌兹]希多亚托夫:《“米尔赛义德—苏丹—加里耶夫事件”——苏共民族政策的根本转变》,《世界民族》1998年第1期。 )苏联几乎每年都有一些少数民族干部被指责为民族主义分子,却很少有人被指责为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分子。正如一位乌克兰干部所说的,“在贯彻执行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的整个时期内,从未谴责过哪怕是俄罗斯大国民族主义的一个代表。同时,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及其具体代表者的斗争在所有的民族共和国内都汇成一股洪流”。(注:[乌克兰]伊凡·麦斯特连柯:《苏共各时期的民族政策》,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8页。)

到了30年代中期,斯大林已完全忘记了列宁的忠告,其思想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以联共(布)十七大为标志,斯大林开始有意识地把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排除在民族主义范畴以外,反对民族主义实际上是反对非俄罗斯民族主义,其结果是纵容了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共产主义和俄罗斯民族主义的政治上的共生”。 (注:[乌克兰]伊凡·麦斯特连柯:《苏共各时期的民族政策》,第147页。)在十七大总结报告中,斯大林是这样论述的:“民族主义倾向,不管是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倾向还是地方民族主义倾向,是什么意思呢?民族主义倾向就是使工人阶级的国际主义政策迁就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政策。民族主义倾向反映出‘自己的’、‘民族的’资产阶级企图破坏苏维埃制度而恢复资本主义。可见这两种倾向的根源是共同的。这个根源就是离开列宁的国际主义。如果你们想打击这两种倾向,那就首先打击这个根源,打击那些离开国际主义的人,不管他们倾向于地方民族主义还是倾向于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在这里,斯大林关于民族主义倾向的根源和目的的论述是错误的。接着他说:“有人在争论,哪一种倾向是主要危险,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倾向还是地方民族主义倾向?在目前条件下,这是一种表面的因而也是空泛的争论。如果想提出一种对任何时间和条件都适用的辨别主要危险和非主要危险的现成方法,那就愚蠢了。”(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423—424页。)在这份总结报告中,斯大林把矛头直接指向了非俄罗斯民族主义,他认为乌克兰等民族主义已经成为民族关系中的“主要危险”,为此号召全党予以坚决打击。在斯大林看来民族主义分子已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建立了自己的老巢,多少年来,他们干着可恶的勾当,却逃脱了惩罚,他们以复辟资本主义、分裂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目标。(注: 参见 The Nationality Question and Inter—nationality Relations in

the USSR Past and Present(A Roundtable).SovietStudies in History,Summer 1990/vol.29 No.1 p.86。)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斯大林在全苏范围内掀起了打击地方民族主义的运动。30年代后半期,苏联当局以民族主义的罪名逮捕、流放和杀害了数百万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据统计,苏联的“国事犯”中,约有四分之三是因“民族主义”的罪名而入狱的。斯大林的粗暴做法在许多少数民族中产生了积怨,在格鲁吉亚和波罗的海三国尤为明显。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苏联民族冲突尖锐化,并最终导致了联盟国家的解体,这与斯大林错误地处理民族问题有较大的关系。

总之,斯大林在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是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但他由于未能摆脱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影响以及出于对苏联当时所处社会发展阶段的错误认识,所以在民族理论和政策上也犯有一些严重的错误。斯大林去世后,其后继者虽然在许多问题上批评和纠正了他的错误,在民族政策上也作了些微调整,但从根本上来说,苏联党和政府仍然是沿着斯大林处理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的框架行事的。从表面上看,苏联民族地区相对稳定,但潜伏下来的民族关系矛盾却很尖锐,并日益呈量的积累,终于在80年代末全面爆发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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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的贡献,严重的错误--论斯大林在民族理论中的得失_斯大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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