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无证搜查手机与公民隐私保护问题探析-以美国的司法判例为主要研究对象论文

警察无证搜查手机与公民隐私保护问题探析-以美国的司法判例为主要研究对象论文

警察无证搜查手机与公民隐私保护问题探析
——以美国的司法判例为主要研究对象

高荣林

(湖北警官学院 法律系,湖北 武汉 430034)

【摘 要】 警察能否无证搜查嫌犯的手机?可以。但是,要受到若干限制:一是必须符合无证搜查的例外;二是手机存储的信息必须与嫌犯所从事的犯罪有关;三是逮捕嫌犯后,警察应该尽快搜查嫌犯的手机;四是无证搜查的范围仅限于警察合理怀疑存有犯罪证据的部分,不得对手机进行全面的搜查。当然,最可靠的方式是警察先扣押嫌犯的手机,然后再申请搜查令搜查嫌犯的手机。

【关键词】 无证搜查;手机;隐私保护;证据排除

手机给我们的通讯、娱乐、学习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执法人员为了侦破案件能否搜查嫌犯的手机?这在我国好像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警察搜查嫌犯的手机,获取破案线索并抓获嫌犯的新闻报道。对于搜查手机的合法性,嫌犯没有提出质疑,法院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但在国外,特别是美国,关于执法人员搜查嫌犯手机合法性的争论如火如荼。本文将分析美国的相关司法判例,探讨执法人员搜查嫌犯手机的合法性,为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些线索。

一、手机存储信息的隐私性

在Katz v.United States ① Katz v.United States,389,U.S.347,361(1967). 一案中,Katz被指控违反联邦法律,从洛杉矶打电话到迈阿密和波士顿,以传送赌博信息。联邦特工人员将电子窃听和录音设备附置于公共电话亭的外部,最终取得了Katz的电话录音。初审法院认可了该窃听的电话录音的证据效力。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却认为,当政府行为侵犯了合理的隐私期待时,该行为就构成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搜查。此案过后,政府的搜查行为受到“合理的隐私期待”的检视。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合理的隐私期待”应符合两个要件:一是主观条件,即该人主观上已经表现出对其隐私的真实的期待;二是客观条件,即此种期待也被社会普遍认可是“合理的”。因此,如果公民对其手机拥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政府的无证(无搜查令)搜查公民手机的行为就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该搜查获取的电子证据将被依法排除;如果公民对其存储在手机里的信息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政府的无证搜查就具有合法性,获得的电子证据将被依法采信。

在United Statesv.Ortis ① United States v.Ortis,84 F.3d 977,984(7th Cir.1996). 一案中,美国的法院认为,BP机的所有权人对其BP机内存储的信息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因为BP机就像一个封闭的容器。BP机存储的信息与现代的智能手机存储的信息相比,可能是九牛一毛,如果权利人对BP机存储的信息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那么智能手机的权利人就更应该对其手机存储的信息享有隐私权。在United Statesv.Wurie② United States v.Wurie,612 F.Supp.2d 104,109(D.Mass.2009). 一案中,法院认为,毫无疑问个人对其手机存储的信息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在United Statesv.Quintana③ United States v.Quintana,594 F.Supp.2d 1291,1299(M.D.Fla.2009). 一案中,法院认为,手机的所有者对其存储在手机中的电子数据拥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在United Statesv.Gomez④ United States v.Gomez,807 F.Supp.2d 1134,1140(S.D.Fla.2011). 一案中,法院认为,个人对其手机的通话记录拥有“合理的隐私期待”。

在加拿大的一则案例中,⑤ http://www.sinonet.org/news/ca/2014-12-11/382917.htm l. 一名男子(凯文)涉嫌在2009年持枪抢劫珠宝店,警方逮捕凯文时,搜查他的手机发现里面存有枪、现金的照片,以及有关珠宝店的短信。凯文被法院判决犯有抢劫罪。凯文不服判决,把官司打到了安大略省上诉法院。法院裁决认为,警察在办案时有权对嫌犯身上的手机进行简单的检查,以发现犯罪证据;但警方要做进一步的详细检查则需要正式的搜查证。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如果嫌犯的手机有电子锁、需要密码才能解锁,警察要进行检查就需要有搜查证。因为用电子锁的手机里面存有个人隐秘信息,使用者希望其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在凯文的案例中,他的手机没有使用电子锁,也不需要密码来启动,这意味着谁持有该手机谁就可以查看里面的内容,办案警察只是粗略浏览一下就发现了作为犯罪证据的相片和短信内容,所以警方在这个案件里没有过度侵犯个人隐私。这种依据手机有没有电子锁或密码来判定手机的所有人对其手机存储的信息有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的判决意见,值得商榷。我们比较认同美国的判例,即承认手机的所有者对其手机存储的信息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因为它符合Katz案确立的“合理的隐私期待”的两个标准:主观上,手机的所有者对手机存储的信息是隐私信息持有真实的期待;客观上,此种期待也被社会普遍认可是“合理的”。

二、无证搜查手机的合法性

手机的所有者对手机存储的信息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执法人员在搜查嫌犯的手机时,一般先要获得搜查令,否则,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可能会因为侵犯手机所有者的隐私而被依法排除。当然,当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时,执法人员也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形下无证搜查嫌犯的手机,以发现相关犯罪证据。比如:情况紧急(嫌犯试图逃跑、有毁灭证据的危险等);逮捕时的附带搜查等。

在State v.Sm ith⑦ State v.Sm ith,124 Ohio St.3d 163,2009-Ohio-6426,920 N.E.2d 949. 一案中,警察逮捕了嫌犯,并在手机中发现了其从事毒品交易的犯罪证据,因此,被告被指控相关犯罪。美国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拒绝接受“手机与封闭容器一样可以容纳其他物品”的观点。法院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在Belton一案中确立的“容器”的含义是:该容器必须为具有物质实体性质的物品,能够容纳有形的物质实体,而手机仅能存储无形的信息,故不是容器。因此,对手机的搜查不适用于附带搜查,因为即使具有最基本功能的手机也可以存储大量电子数据信息,这与一个封闭的容器中容纳的物品不同。最后,法院同意逮捕时可以附带扣押嫌犯的手机,但是,如果要查看手机存储的信息必须得申请搜查令。法院拒绝将“手机看作是封闭容器”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拒绝警察对嫌犯手机的无证搜查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比如出现了“紧急情况”,有人呼入电话或有短信息接收时,警察能否接听或查看?要知道,嫌犯经常用手机作为毒品犯罪的通讯工具。

企业将有偿取得的赠品在销售时赠送,其成本在购入时已计入“销售费用”,因此,在销售的过程中不需要核算其发出成本,但是对已经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其核算流程将通过案例来介绍。

(一)紧急情况(exigent circumstances doctrine)

在美国,宪法允许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无证搜查嫌犯的身体以及相关物品。紧急情况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对人的生命或安全构成直接的威胁。在Brigham City v.Stuart ⑥ Brigham City v.Stuart,547 U.S.398(2006). 一案中,2001年6月23日,警察接警到达一间非常吵闹的房子,从窗户中发现一个青少年正在猛击一个成年人,该成年人鲜血直流,警察没有申请搜查令就直接进入房间并将两人分开。后来,警察发现相关犯罪证据并逮捕了嫌犯。美国犹他州的三级法院都支持了被告要求排除警察无证进入房间搜查获得的证据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击打的受害人的伤势并不严重,不符合无证搜查的“紧急情况”。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搜查房间一般得申请搜查令,除非出现“紧急情况”,即警察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房间的居住者即将或正在受到伤害,该案符合上述要件。二是防止犯罪证据被瞬间毁灭或嫌犯逃脱。在Cupp v.Murphy ① Cupp v.Murphy,412 U.S.291,296(1973). 一案中,法院认为,警察合理地相信被告Murphy的手指甲中含有杀死其妻子的证据,被告正准备销毁这些证据,因此,在被告反对的情况下,警察没有申请搜查令就强制提取了被告的指甲样品,以上情况符合“紧急情况”下无证搜查的例外。关于嫌犯逃脱的情况,比如,对汽车的无证搜查,因为汽车是运动中的物品,如果在获得搜查令以后再进行搜查,汽车可能已经移动,嫌犯也可能已经逃脱。总之,无证搜查之“紧急情况”除了当时的情况紧急以外,还得要求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嫌犯即将或正在从事犯罪活动。

那么搜查手机时如何适用无证搜查之“紧急情况”呢?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只要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嫌犯使用该手机从事了可逮捕的犯罪行为,警察就可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接听手机或查看短信,这符合无证搜查之“紧急情况”,因为等到警察获得搜查令再接听电话是不合理的。

总之,对于紧急情况下搜查嫌犯的手机的合法性,我们认为:首先,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其次,嫌犯必须使用被搜查的手机作为犯罪的通讯工具;最后,警察仅能接听正在呼入的电话,查看通话目录或接收、查看、回复正在发送的短信息。因为以上信息中嫌犯拥有的隐私利益比较少,而警察发现犯罪的利益又比较重大,所以警察的搜查行为给嫌犯的隐私造成的侵犯并不是很严重。但是,当警察在紧急情况下要详细查看嫌犯手机存储的信息时,由于嫌犯对其手机存储的海量信息具有更多的隐私利益,即使是为了发现犯罪证据也不能无证搜查嫌犯的手机,而必须得申请搜查令。

从仿真效果可以看出进口道拓宽一条左转车道的方案总车均延误是最小的,但是由于红线范围有限,此路口并不具备展宽的条件,所以此方案并不适合. 设置预信号的方案比进口道左转右置的方案效果要好,相比之下降低了延误值,有效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但是由于受到外围大交通的影响,在主线流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设置预信号方案是否适用有待进一步仿真测试.

难得妻子提出来买金银首饰,要买就及时地买,要买就在她没有改变主意之前买。隔天上午,我带妻子一起去老凤祥银楼。我是第一次走进珠宝店。妻子是不是第一次走进珠宝店,我不知道。珠宝店就是珠宝店,眼睛望到哪里都是一片珠光宝气的。黄金首饰占两个柜台。白金首饰占两个柜台。宝石玉器占两个柜台。妻子不去细看黄金首饰,不去细看宝石玉器,走进去,问清楚,直接去白金首饰柜台。我不懂项链的款式,也不懂项链的做工,像一个傻子似的站在妻子旁边。

其实,把手机当作“一个封闭的容器”也不太适合。如上所述,手机可以存储海量的私人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一些非常隐秘的个人信息。手机可以存储信息、接收和输出信息,与周围的环境进行信息交换。所以以上判例中把手机当作“一个封闭的容器”,从而把搜查“一个封闭容器”的判据理由适用于嫌犯手机的搜查是不合理的。在United Statesv.Flores-Lopez ④ United States v.Flores-Lopez,670 F 3d 803,(7th.Cir.2012). 一案中,波斯纳法官否定了警察搜查嫌犯手机的行为。他认为,搜查个人手机相当于搜查个人的整个房间,因为手机存储的信息比整个房间存放的物品显示的信息更多,这是任何一个封闭的容器(比如行李箱等)无法比拟的。因此,现代的智能手机就像一台个人电脑,它应该被看作是“多个容器”,而不是“一个”,搜查手机的规则应该和搜查电脑一样。

在United States v.De La Paz ② United States v.De La Paz,43 F.Supp.2d at 376(9th.Cir.2003). 一案中,法院认为,如果警察不接听嫌犯的手机,打进来的电话将会消失,任何对话都不会进行;并且,此时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接听嫌犯的手机有助于查清嫌犯所从事的犯罪行为,因为手机经常会被用于毒品交易。因此,警察可以无证接听嫌犯的手机。在另一则案例中,一个联邦法院的判据认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形下,警察可以从嫌犯被扣押的手机中发送短信息给潜在的接受者,因为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短信息的潜在接受者与嫌犯从事的毒品交易有关。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禁止警察发送短信息,则会失去获取更多关于嫌犯和潜在的信息接受者的犯罪证据的机会。③ United States v.Gomez,807 F.Supp.2d 1134,1151(S.D.Fla.2011). 还有一则案例,警察发现一辆小轿车连续闯红灯,当警察追赶时,该轿车失控并发生碰撞,驾驶者弃车而逃,后来驾驶者Davis被警方抓住。警察在将嫌犯送往警局时,发现了汽车上嫌犯的一部手机一直在响,警察接听电话后,这个女性呼入者被列为嫌犯。法院认为,警察接听电话,以及随后搜查手机以发现呼入者的电话号码的原始记录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因为嫌犯仅仅是违反交通法规,这个通话或手机与嫌犯的危险驾驶的指控没有直接的关联。④ United States v.Davis,787 F.Supp.2d 1165(D.Or.2011).

为了探讨小麦根尖细胞中O2-·含量升高的原因,进一步检测了一系列与ROS代谢相关酶的活性。如图2A所示,与对照相比,10 mmol/L硝酸盐显著降低SOD活性,降低了21.0%。相反,硝酸盐处理能够显著提高POD活性,10、60 mmol/L硝酸盐处理分别提高 POD活性11.8%和 147.5%(图 2B)。由图2C可知,硝酸盐处理对分解H2O2的酶CAT活性影响不大。因此,硝酸盐能够显著提高POD活性,而只有低浓度硝酸盐能够降低SOD酶活性。

(二)逮捕附带搜查

附带搜查是指执法人员没有搜查证也可对被逮捕人的身体,随身携带的物品,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立即可触及的处所、住宅或其他处所进行搜查的制度。[1]附带搜查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嫌犯被合法逮捕;二是搜查的范围仅限于嫌犯的身体或者是与其身体密切接触的物品;三是搜查必须在逮捕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在紧急情况下警察无证搜查嫌犯手机存储的信息,其合法性如何?美国有的法院认为,警察可以在没有申请搜查令的情况下查看嫌犯手机里存储的信息,因为如果不及时搜查或迟延搜查,手机存储的一些重要信息可能会失去。在一则案例中,法院认为,由于BP机是一种电子存储设备,存储内存有限,呼入的新的电话信息会覆盖旧的电话信息,此种情况符合“情况紧急”,所以警察无证搜查BP机存储信息的行为是可以的。⑤ United States v.Ortiz,84 F.3d 977,984(7th.Cir.1996). 因此,有一些美国的法院引用以上判例,支持警察无证搜查嫌犯的手机存储的信息。还有的法院认为,嫌犯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控制自己的手机,从而可以删除其手机中存储的信息。因此,如果警察在扣押嫌犯的手机后,没有在合理的较短的时间内搜查该手机存储的信息,其结果可能是:手机里存储的信息将会永远地丧失。⑥ United States v.Gomez,807 F.Supp.2d 1134,1151(S.D.Fla.2011).

在Week v.United States ① Week v.United States,232U.S.383,392(1914). 一案中,被告因为涉毒被无证逮捕,在逮捕后,警察两次到被告家中进行搜查,扣押一些信件及物品,这些物品成为指控被告犯罪的证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可以在逮捕嫌犯后进行附带搜查,但搜查对象仅限于被告“人身”,并不及于“处所”,因此,两次的搜查行为均属违法搜查,所得的证据应予排除。在Chimel v.California② Chimel v.California,395 U.S.752(1969). 一案中,被告Chimel因为盗窃行为被警察逮捕后,警察搜查了Chimel的整个房屋,包括阁楼和车库,并用发现的证据指控被告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法院排除了该证据。法院认为,在逮捕嫌犯的同时警察可以搜查嫌犯身体和嫌犯可以立即控制的区域,以防止使用武器攻击警察,或隐藏、毁灭证据。法院把逮捕附带搜查的范围限定在“嫌犯身体和嫌犯可以立即控制的区域”。在United States v.Robinson③ United States v.Robinson,414 U.S.218(1973). 一案中,法院认为,逮捕附带搜查时,警察可以搜查或打开嫌犯身上所有的物品,即使是“封闭的容器”,甚至没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该“封闭的容器”里的物品是非法的。在以后有关逮捕后搜查嫌犯汽车的判例中,美国的法院又把附带搜查的范围扩展到警察可以搜查嫌犯汽车的整个驾驶室,并可以打开任何封闭的容器,不管其中是否有武器或犯罪证据。④ New York v.Belton,453 U.S.454(1983).

在 United States v.Chan ⑤ United States v.Chan,830 F Supp.531,533(N.D.Cal.1993). 一案中,嫌犯涉及毒品交易,在逮捕嫌犯后,警察扣押并搜查了嫌犯Chan的BP机,该BP机只能存储电话号码和短信。法院支持了警察的搜查行为,法院认为,BP机相当于一个“封闭的电子容器”,而以前的判例又允许警察附带搜查时可以打开封闭的容器,所以警察可以在附带搜查时搜查BP中存储的信息。法院进一步的解释认为,即使嫌犯不能从BP机中获取武器或毁灭犯罪证据,警察也可以附带搜查嫌犯的BP机。法院认为,搜查BP机与传统的搜查行李、箱子和其他容器没有什么区别。有些法院在支持警察搜查嫌犯手机时援引了上述的判决意见,把手机看成是与BP机一样的封闭的容器。对于以上法院支持搜查嫌犯手机上的理由,我们认为BP

3)学校与学科层面。我校贯彻“改革、创新、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强教学制度、教师队伍、教学支撑条件建设,努力构建研究性教学模式、培育研究团队,为我校开展创新性研究生培养新模式创造了有利的环境,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专业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研究领域,并与相应临床科室建立了密切的的学术交流机制,为实施医教协同“鱼渔兼得”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的实践与探索提供一个良好的科学探究平台。

1.法院支持逮捕附带搜查手机的理由机存储的信息非常有限,只能存储呼入的电话号码和接收到的短信息,BP机的所有者对其存储的信息的隐私利益非常小,而现代的智能手机存储的信息是海量的,很多信息可能是非常隐私的个人信息。如果把搜查BP机的理由直接移植到搜查手机,对此两者的差别视而不见,就有些抱残守缺了。

有一些法院判决排除警察逮捕附带搜查嫌犯的手机获得的电子数据,因为搜查行为不是在逮捕的同时进行的。在Commonwealth v.Diaz③ Commonwealth v.Diaz,WL 296369,at*2(Mass.Super.Ct.Sept.3,2009). 一案中,嫌犯被逮捕并在警局登记时,嫌犯的手机连续响了四五次,警察接听了该电话,电话的呼入者试图购买毒品。不过,接听电话已经是逮捕后20分钟以后了。法院排除了该证据,因为接听电话的行为离逮捕的时间太长。在另一则案例 State v.Novicky④ State v.Novicky,WL 1747805,at*4-5(M inn.Ct.App.Apr.15,2008). 中,法院拒绝承认逮捕后的第二天搜查嫌犯手机的行为属于逮捕附带搜查的行为。还有一则案例⑤ United States v.Lasalle,W l 1390820,at*7,(D.haw.May 9,2007). ,嫌犯因为参与毒品犯罪被捕,在其被捕后大约3个小时,警察搜查了其手机,并获得相关证据。但是,法院判决认为,逮捕后过了太长时间才搜查手机,所以不符合逮捕附带搜查的构成要件,该证据依法被排除。不过,在People v.Diaz⑥ People v.Diaz,244 P.3d 501,505-07(Cal.2011). 一案中,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支持了警察在逮捕嫌犯大约90分钟后对其手机的搜查行为。其实,逮捕附带搜查的原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即“逮捕的同时或紧随其后”。在Preston v.United States一案中,警察以流浪罪逮捕了三个嫌犯,并对其人身进行了搜查。后来,警察将三人连同汽车带回警察局。在警察局,警察对汽车进行搜查,发现在汽车的前座置物箱中有两支装满子弹的左轮手枪,在后行李箱中有可能用于抢劫的女式长袜(面罩)、绳索等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在将这三人带回警察局后才搜查其座车,没有警察人身安全或证据可能毁损、灭失之虞,因此,警察在没有取得搜查证的情况下,不可以附带搜查其座车,搜查所得之物不能作为证据。[2]关于警察搜查嫌犯手机的时限,美国法院的相关判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美国一些法院的判决认为,警察逮捕嫌犯后在5分、10分、20分钟甚至60分钟后,搜查嫌犯的手机都是合理的。但是,很少有法院判决支持警察在逮捕嫌犯后超过60分钟才搜查其手机的行为。所以警察在逮捕嫌犯后,如果可能的话,应尽快搜查嫌犯的手机。当然,如果在逮捕后,有其他事件的介入,比如警察需要等待增援的同事控制局势等,即便搜查手机与逮捕的时间间隔过长,法院也会支持搜查手机的行为。

对于以上法院支持警察查看嫌犯手机存储的信息的理由,我们认为,现在手机已经智能化,手机可以长时间地存储海量的信息。另外,如果手机存储的信息可以被远程删除,警察在扣押手机后也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措施以防止此种情形的发生。因此,以上法院关于警察可以无证搜查嫌犯手机存储的信息的理由并不是很充分。

2.法院不支持逮捕附带搜查手机的理由

在美国,只有一小部分法院不支持警察逮捕时附带搜查嫌犯的手机。在一则案例中,法院否定了警察附带搜查嫌犯手机的行为,因为警察逮捕嫌犯时,其涉嫌的犯罪是无驾驶执照驾驶汽车,在嫌犯的手机里不可能发现与犯罪有关的信息。⑤ United States v.Quintana,594 F Supp 2d 1291,1300(M.D.Dec.22,2008). 在另一则案例中,法院认为,警察搜查嫌犯手机发现的犯罪证据与嫌犯被捕时所涉嫌的犯罪无关,因此,法院拒绝采纳警察搜查嫌犯手机获取的电子证据。⑥ United States v.M cGhee,W l 2424104,at*3,(D.Neb.July 21,2009). 美国法院的上述观点值得赞同。手机已经成为很多犯罪活动的通讯工具,通过搜查嫌犯的手机,警察可以发现犯罪活动的蛛丝马迹,从而有利于破获犯罪,抓获嫌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些犯罪与手机无关,比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因此,在这些犯罪案件中搜查嫌犯的手机就丧失了合法性,因为警察搜查嫌犯的手机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发现犯罪证据,而以上犯罪与手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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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United States v.Park ① United States v.Park,W l 1521573,at*2,(N.D.Cal.May 23,2007). 一案中,嫌犯因为毒品交易被警察逮捕,并送往警局。在大约90分钟内警察在警局搜查了嫌犯的手机,并发现了嫌犯从事毒品交易的犯罪证据,嫌犯被指控有罪。法院虽然没有否认手机是一个封闭容器的观点,但是,法院认为,手机可以存储海量的个人隐私信息,手机的属性不像是个人的身体或衣服,更像是个人可以立刻控制的范围内的物品。法院认为,嫌犯的随身物品可以在逮捕的现场或延后在警局进行搜查,对该类物品的搜查的时限就比较宽松一些,比如几个小时。但是,不属于上述物品,而是嫌犯附近的物品,这些物品可以被嫌犯立刻控制,对此类物品搜查的时限就比较严格,只能在现场进行搜查,而不能在警局搜查,本案中的搜查手机的行为发生在警局,因此该搜查手机获取的电子证据不予采纳。法院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现场搜查手机是否可行值得怀疑。有些手机设有密码,嫌犯拒绝告诉警察其手机密码时,现场搜查就不可能进行,如果警察强迫嫌犯告诉手机密码,就会涉嫌“强迫自证其罪”,即使警察因此获取密码,并在手机中搜查到相关罪证,也可能会因为违反“强迫自证其罪”的宪法原则而被依法排除。另外,手机到底是嫌犯的“随身物品”,还是“附近的可以立刻控制的物品”?上述法院的观点认为,手机属于嫌犯“附近的可以立刻控制的物品”。此点值得商榷。其实,手机更像是“随身物品”。在United States v.Finley ② United States v.Finley,477 F 3d 250,258-60(5th.Cir.2007). 一案中,嫌犯被捕,并被送往警察局,在那里警察搜查了嫌犯的手机,发现了嫌犯从事毒品交易的犯罪证据。法院拒绝认为搜查嫌犯手机的时间与逮捕的时间之间过长的观点。法院认为,嫌犯的手机不属于嫌犯“附近的可以立刻控制的物品”,而是嫌犯的“随身物品”,因为警察在逮捕嫌犯时从嫌犯“身上”搜到了手机。因此,警察可以有比较宽松的时限来搜查嫌犯的手机。

人口密度是商业综合体选址的重要因素,人口密度丰富程度影响着商圈的商业发展。徐州的老城片区人口流量大,主要以传统的商业为主,一些本土超市、国营传统百货、百货大楼、古彭大厦等都选址在老城片区,是早期的商业中心。由于人口流量可以拉动消费,带动商业综合体的运营,商业综合体的选址多选择在居民点密集、高校周边、交通便利的地方。

在United States v.Wurie ① United States v.Wurie,612 F Supp 2d 104,110(D.Mass.2009). 一案中,法院认为,逮捕时附带搜查嫌犯身旁的手机与无证搜查嫌犯身边的个人容器没有本质的区别,也即法院把手机当作一个封闭的容器,从而使对电子数据的搜查也纳入附带搜查的范围。在United States v.Gordon② United States v.Gordon,895 F.Supp.2d 1011,1024(D.Haw.2012). 一案中,法院认为,就像在逮捕附带搜查时警察可以搜查从嫌犯身上获取的钱包一样,警察也可以附带搜查嫌犯随身携带的手机。在United States v.Finley ③ United States v.Finley,477 F 3d 250,258-60(5th.Cir.2007). 一案中,被告Finley因为交易毒品被捕,警察搜查了他的手机,并发现了与贩毒有关的犯罪证据,被告因此被判刑。在上诉时,被告请求法院排除警察搜查手机获取的证据,美国第五巡回法院拒绝对搜查手机与搜查传统的封闭容器做出区分。法院认为,搜查封闭的物理性质的容器发现毒品(犯罪证据)与搜查手机以获取电子数据没有任何区别。法院认为,警察的附带搜查行为不仅仅是搜查武器,也包括搜查嫌犯的犯罪证据,以供在法庭上使用。美国支持警察附带搜查的法院大都持以上观点。此案以后,美国的大多数法院都支持警察逮捕附带搜查嫌犯的手机,搜查的内容包括手机的通话记录、电话本、短信息,以及存储的图片,甚至是手机存储的所有的信息。

三、美加两国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

在评论各方观点之前,先看一则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搜查嫌犯手机的最新判例。[3]2014年6月25日,美国最高法院对两起手机搜查上诉案件做出了裁决,九位大法官一致认为:警察检查被逮捕者的手机需要事先获得搜查令。在第一起案件中,警察在上诉人的车里发现了一个与街头黑帮有关的物品,在上诉人身上搜到一部手机。警察在检查手机中的图片和视频时发现,上诉人与几周前当地发生的一起枪击案有关。上诉人认为,警方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其手机进行搜查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该证据应予排除。在第二起上诉案件中,上诉人在贩毒时被警察逮捕,警察从他身上搜出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手机连续接到号码为“我家”的来电,警察通过手机通讯录查到了该来电号码,并由此找到了上诉人的公寓。警察在上诉人的公寓中搜出了毒品、枪支弹药和现金。上诉人同样抗辩称,法院不应采信根据其手机信息在公寓中搜到的物证。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无证搜查嫌犯手机,法院需要在保护被搜查者的隐私和维护法律利益之间保持平衡,手机搜查极大地损害了被搜查人的隐私权,而对于维护政府利益价值不大。无证搜查只适用于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嫌犯有逃脱之虞、证据可能被毁灭等情况。存储在手机中的信息不会构成对警察的安全威胁或者帮助被逮捕人逃跑,警察能够检查手机的外部情况来确定它会不会作为武器使用。针对手机中的信息被远程操作销毁的担忧,最高法院认为,就算手机中的信息被删除了,执法部门也有相应的技术手段来应对。在拘禁逮捕阶段,针对具体物品(不包括手机)的附随搜查对隐私的侵犯和逮捕相比并没有显著的增加,但是如果扩大到对手机数据的搜查,那将是对隐私权极大的侵犯。手机不同于其他随身物品,手机存储量巨大,存储的信息可以追溯到几年前,对手机搜查可以得到的信息远大于对其他随身物品的搜查。另外,手机上网访问的信息有很多都是存储在终端的服务器上,这样的搜查实质上已经超过了被逮捕人实际控制的范围,超出了例外所允许的情形。

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搜查手机的判决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相反。2014年12月,加拿大最高法院驳回一名男子费伦在2009年持械抢劫罪名成立的上诉。费伦声称,警方在他抢劫之后,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他的手机,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法院认为警方确实侵犯了费伦的宪法权利,但相关证据不应该被排除。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警方可以无需搜查令,有限度地搜查嫌犯的手机,但必须遵守严格的规例。法官们在有关议题上,意见分歧,最终以四票对三票,做出这项裁决。法院裁定,有关的搜查工作,必须与被拘捕人士有直接关系,警方必须对搜查工作保留详细的记录。四名支持警察有权力搜查嫌犯手机的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对嫌犯手机进行搜查对于侦破案件极为重要,因为手机已经成为街头贩毒活动中最重要的工具。罪犯常常使用手机与同伙通信,从而躲避警方的调查,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罪犯甚至会用手机通知同伙赶来对抗执法人员。对被捕嫌犯手机的搜查,有助于警方及时发现同犯,并有可能在销毁证据前将他们逮捕。三名投反对票的法官认为,除非出现公众安全受到威胁,或者有证据可能被销毁这些罕见情况,否则,警方必须要先取到搜查令,才能进行有关的搜查。[4]

个别小企业质量意识、诚信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导致市场上的产品质量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企业以使用低档加工设备、采用不合格原料及过量添加填充料等方式降低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败坏了行业的信誉。

从美国和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最高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公民手机存储信息的隐私权,加拿大的最高法院更倾向于发现和打击犯罪的国家利益,如何维持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就成为该国警察能否搜查嫌犯手机的关键点。我们比较认同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决。因为如果一味地保护公民的隐私,而不顾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最终的结果可能会损害到人们的隐私,隐私与安全是相互依存的。加拿大最高法院支持警察无证搜查嫌犯的手机,但是,只能是“有限度的搜查嫌犯的手机,并必须遵守严格的规例”。

四、结论及借鉴

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公民因为警察搜查手机引发诉讼,因此,我们不太清楚我国法院对待此问题的态度如何。不过,国内已经有学者开始关注警察搜查公民手机的法律问题。比如,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认为:“目前,手机应用涉及多种权利:作为通讯工具,手机涉及公民通信秘密权;作为支付工具,手机涉及公民的财产权秘密;作为信息的存储设备和访问终端,手机涉及公民的隐私秘密。因此,搜查公民的手机给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到当事人家中翻箱倒柜相当。警方应该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对犯罪嫌疑人物品和住所进行搜查的规定,规范警方搜查嫌犯的手机。警方非法搜查嫌犯的手机,或者超出搜查令范围获得的犯罪证据应该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5]

学者刘广三也认为:“智能手机对信息的储存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与传统媒介大相径庭。一旦无证搜查手机,公民的隐私权必将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他主张:“警方在搜查公民手机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首先,明确手机搜查必须遵循令状原则,即侦查机关在实施手机搜查之前必须取得司法机关签发的令状。其次,明确规定搜查手机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有证据证明拟搜查的手机中的数据信息有助于证明犯罪案件事实。再次,明确规定手机搜查的范围,即司法机关签发的手机搜查令状必须对拟搜查的手机范围做出明确而特定的描述。复次,明确规定手机搜查的方式,即在搜查令上应载明搜查手机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最后,明确规定程序性制裁机制,即未经司法授权搜查,既是重大程序违法又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所取得证据当属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6]

总之,根据美、加两国的司法判例,我们认为,在我国警察是可以无证搜查嫌犯手机的。但是,警察无证搜查手机的行为要受到一些限制:一是无证搜查行为必须符合“紧急情况”、“逮捕附带搜查”或其他无证搜查的例外;二是手机存储的信息与嫌犯所从事的犯罪有关,比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就不是搜查嫌犯手机的理由,而毒品、走私犯罪的行为人经常会使用手机,因而可以无证搜查嫌犯的手机;三是逮捕嫌犯后,警察应该尽快搜查嫌犯的手机,因为不管是“紧急情况”,还是“逮捕附带搜查”都要求警察尽快搜查嫌犯的手机;四是无证搜查的范围仅限于警察合理怀疑存有犯罪证据的部分,不得对手机进行全面的搜查,比如毒品犯罪,搜查嫌犯手机的通话记录、电话本、短信息即可,没有必要搜查手机的其他部分。当然,最可靠的方式是先扣押嫌犯的手机,再申请搜查令搜查该手机。

【参考文献】

[1]罗永红.论附带搜查制度——以美国为范例的考察[J].河南社会科学,2009(3).

[2]罗永红.论附带搜查制度——以美国为范例的考察[J].河南社会科学,2009(3).

[3]邱家骏.美最高院裁决检查手机需要搜查令[EB/OL].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5453,2018-08-31.

[4]佚名.谁要查你手机内个人信息:关注加拿大手机隐私权[EB/OL].http://www.sinonet.org/ne-ws/ca/2014-12-20/384850.htm l,2018-08-31.

[5]于潇.按搜查程序对扣查手机行为进行约束[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3,2018-05-22.

[6]刘广三,李艳霞.美国对手机搜查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律科学,2017(1):185.

Analysis of Mobile Phone Search and Privacy Protection by Police without Warrant in the United States

Gao Ronglin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Wuhan 430034,China)

Abstract: Can the police search the suspect's cell phone without a warrant in the United States?Yes.However,there must be some restrictions:first,it must be consistent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e search without warrant.Second,the information of cell phone storage must be related to the crime committed by the suspect.Third,after arresting the suspect,the police should search the suspect's cell phone as soon as possible.Fourth,unlicensed search is limited to the part where the police reasonably suspect the existence of criminal evidence,and general mobile phone search is not allowed.Of course,the most reliable way is that the police can detain the suspect's cell phone and then apply for a search warrant to search the suspect's cell phone.

Key words: Search without Warrant;Mobile Phone;Privacy Protection;Evidence Exclusion

【中图分类号】 D9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91(2019)02―0144―09

【收稿日期】 2018-08-31

【作者简介】 高荣林,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 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数字时代警察电子搜查的宪法隐私权限制研究”(18YJA820003);湖北省电子取证及可信应用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项目(TD-2018-5)。

【责任编校: 陶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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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无证搜查手机与公民隐私保护问题探析-以美国的司法判例为主要研究对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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