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丽[1]2002年在《执行制度改革中强制执行权双重属性的价值、冲突与协调》文中指出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强制执行与强制执行权属性。在这一部分中又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强制执行的含义及历史发展。在这个问题中作者阐述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权、强制执行制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多个角度对强制执行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同时又介绍了强制执行的历史发展: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从对人执行到物执行;从民行交叉、以刑代执到刑执严格区分;从审执不分到审执分立。第二个问题是强制执行的性质或称属性。在这个问题中,重点论述了司法权的概念、行政权的概念,以及司法权与行法权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得出强制执行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 第二部分是关于强制执行权属性认定的价值。作者认为对强制执行权作双重属性的认定有叁个方面的价值:第一,奠定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新机制的理论基础;第二,为执行机构的设置提供了理论依据;第叁,为执行监督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叁部分是强制执行权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作者认为,司法权与行政权在这一领域中的冲突表现在叁个方面:第一,新的执行理念与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新机制的冲突。作者首先介绍新的执行理念的内涵及其体现的诉讼理念,这种新的理念是当事人主义诉讼原则的具体表现。体现了司法权属性的特点,这与执行新机制的行政权属性的特点相冲突;第二,存在着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的冲突。从执行制度改革的实践看,是行政权强化的过程,也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强化的过程,而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权强化的过程,或者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选择的过程。因此,在审判机制改革中反映出当事人主义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的冲突。第叁,具体执行制度改革中存在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在执行制度改革中,有些制度的设计是以当事人诉讼模式为出发点,有的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出发点,从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以特有的方式表现上来,并在具体诉讼制度中产生冲突。 第四部分是强制执行权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作者认为,要协调二者的冲突,首先要承认两种权利属性冲突 一2 一 o卜 的合理性。从历史和国外司法实践看,都存在着这种冲突, 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其次,要使执行制度的改革与整体审判 方式改革保持一致,这是协调冲突的重要途径。如果执行制 度的改革选择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为路径,那么与审判 方式改革就保持了一致性,等于强化了司法权属性,从而使 冲突得到协调。作者还就如何改革能达到这一目的提出了 具体设想;第叁,执行监督应当作司法权属性的选择。作者 认为,现有的执行监督手段基本上都是行政手段,缺乏权威 性和规范性,而且监督分寸把握不好容易造成这种权力的 滥用。因此,应以发展司法权监督为重点,辅助行政权监督, 从而减少或弱化二者的冲突。途径是:其一,对执行权力进 行划分后由不同人行使;其二,完善执行司法救助途径。其 叁,设定执行管辖权转移制度。
瞿郑龙[2]2015年在《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中国曲折坎坷百年现代化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则是中国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关键构成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制进程是中国法制百年历程浓墨重彩、丰富复杂、独具特色的发展阶段,对于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发展进程的梳理和分析,是我们认识和理解百年“中国法制”历史演进规律的必然要求和内容,也是我们构建和实现“法治中国”宏伟目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有什么样的问题就有什么样的方法,问题本身的客观属性已经决定了对其展开研究的可能方法;反过来也成立,不同理论方法的采行则预先影响了能够提出的问题以及我们主观认识问题的角度、层面、维度。对于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发展特征、演进规律的梳理和分析采用何种方法,从根本上是由这一时期法制的客观历史进程所决定,对其展开分析和考察所采行法学方法的不同,则影响了我们对这段客观法制历史进程的不同主观认识和理解。建国以来法制发展进程的丰富维度、复杂向度、多面角度、不同跨度、相对进度决定了对其展开学理研究可以采行的多元方法。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处于国家变革、社会转型、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变迁的巨大历史背景之中,法制的萌生、转折、断裂、恢复、突进、变革以及发展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情势生态的深刻型塑。其中,政治对于法制的影响触及法制的宏观架构、中观格局、微观形态,而且涉及法制存在、运行与发展的各个方面、诸多环节、全景领域,因而不仅深刻,而且全面,并且贯穿于法制发展的整个进程,使得我国形成了浓厚而且独具特色的“政法”传统。从表征形式来看,政治环境成为法治建设的深刻背景,政治话语成为法治建设的流行话语,政治目的成为法治建设的深层追求,政治改革成为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因,法治建设染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烙上了深刻的政治印迹;从作用实质来看,党的领导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范围之广、形塑力度之巨、作用效果之深,使其对当代中国法治具有毋庸置疑的主导作用;从根本评判依据来看,人民民主以及公民权利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绕不过去的政治主题,因为法治发展的根本动力以及正当基础源于人民的推动,核心旨趣系于保护、发展和完善公民的平等权利,人民的民主地位以及各项权利是否能够获得法律的平等严格保护、积极有效完善是判断法制发展状况的首要政治判准。因而运用法律政治学的方法梳理和分析当代中国的法治,剖析和解释法制存在、运行与发展背后的政治逻辑,成为理解和揭示中国法治实践规律的关键甚至首要维度,也是重构和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理论前提。运用法律政治学的方法观照和反思当代中国的法制,其首要前提就是厘清和阐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当代中国学界围绕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产生的论争,存在诸多因为基本概念界定不清、阐述对象前后不一、理论立场模糊不明、中西之间跳跃不定等原因造成的论述混乱,对此需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梳理和厘清、批判和反思。在此之外,通过梳理西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历史演进,分析其中法律与政治关系生成、变迁的内在机理以及主要问题,能够为我们理解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提供一个他者的镜鉴。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从古至今,法律与政治就是两种紧密关联的社会现象,二者相互纠缠、互相型构,不可分割,只是不同历史时期二者的关系格局存在差异,如何实现法律与政治之间的良性互动、妥善平衡仍然是我们面临的悬而未决的重大难题。从宏观上整体考察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可以从法治话语与法治实践两个方面着手。话语的社会性、实践性使得通过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党代会报告、公报、决议、决定、党章等文本材料中的主流政法话语变迁来透视我国政法实践关系的主导特征及其嬗变趋势具有相当的合理性。通过总结和归纳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官方文本中有关政法关系的主流话语的形态特征、转换机理与变化趋势,可以为我们理解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政治逻辑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针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考察则可以为话语分析提供一个真切参照、实际印证。借助证成性与正当性的理论分析框架,可以有效地分析当代中国的政治,揭示其失衡特质及其对法治造成的异化影响,借此探寻未来中国法治协调发展的可能路径。从中观上具体解析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立法与司法作为法治运行的两个关键环节,乃是阐释中国法治政治逻辑绕不过去的重要内容。政治的核心在于权力,立法既是政治权力的重要彰显,也是巩固政治权力的关键途径,它是国家核心的政治活动,是不同主体展开政治博弈的舞台,它既是政治转化为法律的方式,也是法律限制政治的场所。现代社会法律的实证化使得法律不可能在政治之外确立其阿基米德式基点,也不再可能在立法层面分离法律与政治,立法活动本身以及所立之法大都遵循政治的逻辑。探寻建国以来我国国家层面的立法政治成为透视我国法治的政治逻辑的重要窗口,立法政治的核心在于立法权力,因而立法权力的配置格局、运行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立法模式成为立法政治的主要内容。建国以来,我国的司法运作浸染于浓厚的“政(治)—法(制)”文化之下,形成了鲜明的“政(治)—(司)法”传统,司法的根本属性、功能定位、运作方式、组织机构等方面无不浸染浓重的政治色彩,形成了与政治生态相应地革命化司法模式与治理化司法模式。这两种司法模式的根本问题在于不足以约束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未来我国应该建构权利化的司法模式。无论是话语与实践,还是立法与司法,当代中国法制深受政治逻辑形塑的根本动因在于法律与政治的关联,这可以进一步从两个关键方面予以阐发:一方面是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当代中国法治存在、运行与发展始终处于现代国家建构、治理的宏大背景之下,这使其可不避免地沾染政治色彩。以孝道与法律的关系嬗变作为分析示例,可以得出,当代中国法制的国家主义特征突出,这是当代中国法治最大的政治逻辑之一,这种法治的政治逻辑忽视了公民在当代中国法治中应有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是法律与国民的关系。现代民主、民权政治的时代精神潮流浩浩荡荡,人民获公民才是真正的政治主体,这使得当代中国法治存在、运行与发展的根本政治判准,在于其是否有助于平等、完善公民身份的塑造、确立、发展。如何通过法律保障、实现、扩展、完善公民权利乃是评判当代中国法治的根本政治判准。借助群众路线与公众参与之间内在机理的差异分析,我们认为,权利政治应当是当代中国法治的核心政治基石和根本政治目标。哲学的目的不仅在于解释世界,而且在于改造世界。针对当代中国法制的法律政治学观照和透视、梳理和考察,其目的不仅在于分析和阐释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面向及其内在机理,认识和理解中国法制存在、运行与发展的独特政治逻辑和规律,而且在于反思和批判其中存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而为建构和塑造未来中国法制的理想发展图景和路径提供可能有益的理论启示。未来中国法制的建设发展,法制(治)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其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一方面,我们不能再回到政治绝对主宰、随意凌驾法制的以政治为纲的传统“政法”一体的陈旧形态中去;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完全抛离政治孤立地谈论、建设法治,而是要着力建构法治与政治良性互动、有效平衡的新型“法政”传统,实现具有民主正当性基础的“良法”与具有宪法合法性约束的“善政”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的法政新格局。这种良好法政格局的形成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有效推动,并且以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平等保护和积极完善作为根本的评判标准。
童兆洪[3]2004年在《民事执行权的理论构建》文中研究表明执行难是当今司法实践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执行理论滞后于民事执行实践,滞后于包括司法改革在内的法治进程以及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步伐,制约着民事执行的改革与发展,也影响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本文以法理学理论为指导,结合民事执行改革的丰富实践,运用历史考察、社会调查、价值分析、逻辑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民事执行理论的基石问题——民事执行权理论进行全面系统探究,从总体上勾画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执行权理论体系。这对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推进民事执行改革和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本文试图在如下方面有所创新:其一,民事执行问题研究领域的拓展。多年来,实务界对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缺乏应有的关注,理论界的研究又存在着对方法论不加区分等不足。基于此,本文尝试以目前学界尚未研究的领域,同时又属民事执行理论基石范畴的民事执行权理论作为研究的支点。以不同的方法论和视角系统研究民事执行权定位、性质、构造和配<WP=217>置等基础理论问题,突破以往研究民事执行问题“就事论事”、单纯实践层面、缺乏理论思辨的缺陷,拓宽了民事执行理论研究领域,力求构建科学的民事执行权理论体系,为民事执行工作实践和改革的发展,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提供系统而有力的理论依据,也为民事执行问题的研究推向纵深提供有益的理论框架。其二,定位与性质界分的创设性阐析。本文提出,民事执行权定位与性质是两个相互联系但有着实质性差异的问题,应分别研究。民事执行权定位问题以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位置为研究对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该权力在国家机关中如何优化配置这一根本性问题。民事执行权性质问题以民事执行权基本属性为研究对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民事执行权运行等较为具体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民事执行权定位的研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一方面,通过对司法的特殊地位和基本功能等方面考察,完成民事执行权的宏观定位,即民事执行权定位于司法权。另一方面,通过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的比较和分析,实现民事执行权的微观定位,即民事执行权定位于民事司法权的下位权。其叁,民事执行权基本属性的理性揭示。基于定位和性质的界分,针对学界有关民事执行权性质的不同争论,本文在分析法律、司法权和民事司法权的强制性与民事执行权强制性内在一致性的基础上,并通过民事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作用于被执行人财产、行为和人身等所凸现出来的强制性的揭示,系统提出民事司法强制性是民事执行权的基本属性。民事执行权这一基本属性的理论界定,决定了民事执行权在运行机理上应当区别于以判断性为基本属性的民事审判权,并主张在民事执行程序的设计上应体现其基本属性的确定性和规律性。据此,建立民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也<WP=218>就具有了正当性和科学性。其四,民事执行权力配置理论的优化。在定位和性质等问题深刻剖析的基础上,根据民事执行权包含具有内在联系与内在矛盾的不同权能,本文提出并充分论证了民事执行权二元构造的原理。从中提炼出审执分立、权力制约和执行实效等相关原则,架构有效的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现实考量和理论阐析的维度合理优化了民事执行权力配置的理论,使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执行局和行使执行裁决权的执行裁决庭分立、将执行裁决庭列入审判庭序列、以及设计执行官和执行法官等制度的创新具有理论的说明和支持。至此,民事执行机构和人员设置等制度的建构既与民事执行权的理论体系全面贯通,又具有历史传承的延续性和现实国情的合理性,从而使民事执行工作由理论的创新走上制度的创新。全文除前言和余论的内容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 民事执行权绪论 本章主要研究民事执行权的历史演化、概念分析、功能描述以及价值取向等构建民事执行权理论体系的基础性问题。论文首先通过对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历史上民事执行权生成与演化的梳理,厘清民事执行权的历史发展脉络。随后,论文在对民事执行概念不同理论观点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民事执行权是:执行机关应权利人的申请,根据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以及就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有关事项作出裁决的司法强制权。最后,论文根据民事执行权内涵,论述了民事执行权在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同时,在平衡各方利益以及维护法制权威等方面也能起到一定的功效。并系统阐述了民事执行权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取向,以及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WP=219>第二章 民事执行权定位 本章主要研究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论文首先指出,民事执行权定位与民事执行权性质是两个相互联系但有着实质性差异的问题,应分别研究。随后,论文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剖析民事执行权的现实定位。在宏观定位上,论文在评析有关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和独立权说等不同界说的基础上,以司法权概念的解析作为认识起点,分别从司法特殊地?
岳彩领[4]2016年在《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建国以后,我国的司法发展事业、司法改革道路历尽曲折。其中,改革开放以来,以十一届叁中全会的召开为起点,至十八届四中全会,我国的司法改革已历经了36个年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了规划。30余年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完善了我国的司法体制。但囿于我国具体国情、缺乏完善的顶层设计等因素,以往的司法改革始终未能较好的解决省以下地方法院存在的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民事执行难等问题,地方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与执行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与思路进行了设计部署。仅从词频来看,仅仅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法治”一词即出现了111次,“司法”一词出现了73次,可见顶层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心。但顶层设计仅是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宏观性的蓝图规划,并没有说明具体的操作路径与方法。基于这种考虑,本文试图在考察我国法院司法权的属性、功能以及司法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进行对比,全面分析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较为全面的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审判体制和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分析司法权的含义和属性、功能,描述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司法权为判断权,具有中央属性,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裁判性、终极性和中立性权力。司法裁决主要是进行法的判断,处理司法诉求应兼顾个案正义和社会正义,法官的中立性地位也是相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则是实现司法权的保权功能。对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以及执行体制的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梳理。第二章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背景、改革目标、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对比,分析我国司法改革前期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地方法院目前在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的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管理的行政化、司法判决的集权化以及审执权力配置的异化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带着这种问题意识,归纳总结出司法体制改革要实现的四个目标(一是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二是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叁是有利于增进司法廉洁;四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必须坚持的叁个指导思想(一是科学认识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国情;二是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目标、新任务;叁是系统把握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与改革路径)以及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第叁章主要论述管理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建立统一的司法管理决策和实施体制,将管理职能与审判职能逐步分离,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司法管理局,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垂直管理。二是构建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依据职位分类建立相应的招聘、薪酬、培训和管理体制。叁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建立平等竞争、统一遴选的法官选拔机制,竞争应当采取以客观量化考核为主、主观认识评价为辅的方式对所有法官一视同仁的进行考核,最大限度消除改革中的不平等现象。四是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将法官录用从公务员招考制度中剥离出来,上级法院原则上应从下一级法院的法官中逐级选拔法官;五是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对法官和具有行政编制的法官助理实行单独薪酬体系,聘用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按现行工资收入加能级岗位津贴(按照叁级九等设定不同能级),司法警察按照人民警察的相关待遇规定执行等。六是改革司法经费管理制度,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非税收入均划归省级财政,由各省财政按照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分类核定支出,实现“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第四章主要论述审判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本章重点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但对于行政法院的设立,论文提出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较好的方案是先将行政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对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方式解决,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可再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二是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通过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替代原有审判庭,取消院、庭长的案件签批权,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成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等改革方式,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并统筹协调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履职保障。叁是改革人民陪审制度,取消单位推荐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并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民事审执分离的改革模式。从分析实施审执分离改革的目的在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入手,对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机理和差异性机理进行了分析,梳理了我国强制执行权的分权改革历程与现状,对当前强制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执行难的成因进行内外两方面的深入剖析,并通过计算改革的成本考量,对比了执行权整体剥离、执行实施权单独剥离、执行权深化内分叁种改革模式,提出我国的审执分离改革应当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框架下,结合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执行员与法官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两分一统”工作机制上实现突破,为审执分离改革试点提供参照系。
刘恩允[5]2014年在《治理理论视阈下的我国大学院系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对于高等教育而言,主要是以管办评分离为重点,改革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可见,随着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方式的改变,高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活力进一步释放,未来高校面对的关系重心不再是与政府的矛盾关系,而是与社会的合作关系;高校将会进一步实现权力重心下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激发内部组织活力,以内部改革促进学校的整体转型或特色发展。大学的宏观管理目标确立之后,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的主体在于学院,院系的健康发展是大学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现代大学治理研究的核心应该是院系治理,大学治理的重心将从大学管理体制转向到院系运行模式,体现了“现代大学制度”走向“现代学院制度”的必然选择。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推进了大学学院制改革,大学基本形成了校、院、系叁级办学体制,扩大了二级学院的办学和管理的自主权,实现了管理重心的下移,提高了管理效能。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学校权力的下放不够坚决,权力配置不够均衡,权责对应不够清晰,权力冲突时有发生,学院自主权缺乏,内源性制度建设薄弱,等等,这些体制性的障碍束缚了学院发展活力,影响大学教育质量。可见,大学办学自主权逐级下放之后的首要问题,是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尤其是学院治理结构,以优化的结构提升办学的功能。从组织结构来说,院系与大学是一种隶属关系,但从组织属性而言,院系又有自身的规定性,有其自身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理。可以说,院系治理兼具宏观与微观、部分与整体的统一特性,院系治理既是大学治理的最终落脚点,又是大学内部治理的核心载体。学院是一个以学术权力为引领,以政治权力为导向,以行政权力为保障,以经济权力为杠杆,以象征性权力为精髓的学术团体。本研究试图借鉴国外大学治理模式和中国大学学院治理的现状,借助质性研究方法,构建“学术主导、分类驱动和综合改进”的现代大学院系治理机制,探索现代大学学院制度建设。在学院权力配置与运行机制上破除大学行政体制在学院的复制,破除叁级权力体系在院系的科层式复制,彰显学术权力,回归学院学术本位,构建以师生为核心的利益相关者权力互动的多元治理结构,建立立足于院系学术组织特征和根本职能的协同治理机制。在这一研究中,核心概念是权力,核心权力关系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本论文运用多学科的观点,梳理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概括大学院系治理的基本要素和价值取向,借助场域理论分析工具,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分析当前不同类型院系治理结构和机制问题。并在借鉴国外院系治理的先进理念,结合当前我国大学内部治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院系治理模式提出构想。论文在结构上分为五部分: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介绍本研究的背景、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并进行了相关概念的梳理和界定。第二章为理论基础部分,即治理理论的主要观点和大学院系治理的基本精神。通过对叁种治理理论的基本观点、对学院治理的适用性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提炼出大学院系治理的基本要素及其价值理念,为院系治理研究明确方向和路径。第叁章为现实解读部分,运用田野观察法、问卷调查法和深度访谈法,以场域理论为基本分析工具,以权力配置与运行机理为基本线索分析了我国大学院系现有叁种主要管理模式中的权力互动机制及其现实困境。第四章为比较研究部分,对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五国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特点和学院制发展的经验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同时对2011年教育部启动的试点学院改革的状况、经验和困境进行了调研和分析,以期为当前学院治理改革提供经验借鉴与示范。第五章为改革构想部分,根据理论背景、时代需求和学院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根据“使命-功能-结构”的判定模式,将学院进行了叁种类型的划分,提出学术主导、分类驱动和综合推进的治理改革设想。最后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重新梳理和反思,指出论文的不足和下一阶段的研究重点。
范晶波[6]2014年在《劳动监察权:法学解构与制度规范》文中认为劳动监察作为一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执法活动,在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承担着劳工权益“底线控制”的国家责任。当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着社会转型和全球化的双重冲击,有限的就业机会和资本流动寻求利益最大化,造成了工作条件和劳动者利益的“竞相逐底”。劳资矛盾与冲突日益凸显,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性发展。这亟待要求对劳动监察制度重新审视,即如何更为有效地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整体弱势的劳动者。劳动监察是劳动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行政法视角的劳动监察研究,除了借鉴劳动法学的已有成果外,更要注重具有行政法学自身特点的研究内容。该视角研究的核心是劳动监察控制问题,劳动监察控制的核心则是劳动监察权。对劳动监察权进行法学解构及制度规范,其研究的目标在于:通过解构劳动监察权,为国家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义务提供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更好地指导劳动监察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深入探究影响劳动监察权功能发挥的积极和消极因素,使劳动监察真正成为人权保护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从而寻求实现劳资和谐的途径,推动社会和谐的进程。这需要从下述环节展开探讨:首先,确定劳动监察权的权力性质及其边界。劳动关系固有的从属性特征决定了劳动监察权的公法属性。劳动监察权是公权力介入调整特定劳动关系领域的行政执法权,依法介入和尊重契约是劳动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劳动监察权的基本原则。公权介入到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依据是以劳动基准为核心的强制性劳动法律规范,而非强制性的劳动法律规范则规范私权自治的空间。劳动监察权与劳动仲裁权、司法诉讼权存在各自的权力边界。确认劳动监察权存在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为完善劳动监察制度提供了权力界定的理论基础。其次,厘清劳动监察权的功能定位及其发挥。这需要从劳动监察权的内在法律机理及演进逻辑着手,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发掘劳动监察权的功能,以及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因素。探究劳动监察权的功能定位取决于两个层面的分析:其一是透视劳动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其二是揭示社会变迁与劳动监察的相互关系。劳动监察权功能的基本出发点及归宿应定位于维护劳工合法权益。是否实现劳资利益调控是劳动监察权功能发挥的内在价值判断。现实中,劳动监察权还统合了工会的维权功能以及劳资纠纷解决功能。厘清劳动监察权的功能定位和发挥,能够明确劳动监察权的价值目标与职能定位。再者,剖析劳动监察权的法律运行及其规范。从劳动监察运行的价值取向、权力主体、权能的分解与配置,以及权力的制约与控制等方面对此论证,认为劳动监察权的法律运行及规范涉及到权力的控制、程序正义的实现、民主与公共协商的引入、利益相关者及被监管者的参与及其监督制衡问题。法治理论和治理理论为化解这一系列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对劳动监察权的法律运行及其规范的探讨,应围绕权力主体、权力运行路径、以及权力程序的构架等问题。最后,探究劳动监察的制度设计及其完善路径。了解全球化背景下劳动监察制度的发展态势及其对我国的影响,探讨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发展理路及现存问题,并借鉴国际劳动监察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国情,提出从劳动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层面和劳资和谐两个角度完善劳动监察制度。本文认为,全球化及科学技术发展促使劳动监察制度呈现出新的发展和变化,劳动监察已成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对我国而言,顺应国际劳动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势,必须完善劳动监察法制体系、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执法干预等。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发展逆向于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发展路径,所以在进行制度设计及完善时必须将其置于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土壤。平衡劳资利益、缓和劳资冲突、实现劳资和谐,这些因素都应成为完善劳动监察制度的应有之意。
吴江[7]2005年在《论我国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文中提出伴随解决民事“执行难”和整治“执行乱”运动的深入,民事执行方式改革已经纳入法院大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议程,对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予以单独立法也成为讨论的热点话题,而如何对我国民事执行权进行合理的配置是进行执行方式改革和进行民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核心课题。本文旨在对这一课题进行初步探讨。 全文除前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约叁万字。 前言部分指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不当是民事“执行难”和“执行乱”的最主要原因,对民事执行权进行正确定位并根据其性质合理配置执行权、改革现行民事执行机构是我国执行工作走出困境的出路。 第一部分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及民事执行权主体属性学说和强制执行权国家分权(分工)属性学说,然后对民事执行权予以正确定位进行了分析、论证。本文认为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属性只能是国家,执行机构只能是国家机构。在强制执行权国家分权(分工)属性问题上本文认为:执行权是一种行政司法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属性。 第二部分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权的配置、缺陷。该部分首先考察我国执行机构设置的由来和我国执行机构配置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存在的机制性缺陷。指出了我国目前民事执行权不能适应民事强制执行的需要。 第叁部分从比较法角度看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理念。本部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国外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分析,指出了尽管表面上各国执行机构各有不同,却都奉行着相同的执行权配置理念,即对执行权的有效分权;对执行权严密的制约监督;严密有效的救济途径;对执行权行使的诸多限制性规定。
刘国媛[8]2016年在《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文中认为相对于审判权的稳定性与普适性,检察权在诉讼制度中中途插入式诞生模式,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与质疑就未曾停歇。在我国尤其如此,盖因我国在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并无“检察权”的概念与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意识形态的同源性以及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检察制度及检察权在设计上对前苏联的借鉴颇多。然而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检察权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从法学界到实务界围绕检察权的正当性、宪法定位、职权配置等的争议也愈演愈烈,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修订。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裹挟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洪流中的检察权面临着新的拷问与调整。检察权将如何循着法治的轨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形成更加良性的发展,是当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为笔者博士论文研究选题的问题源起。同时,结构主义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整体与部分、能指与所指、在场与不在场等研究范畴也极大地启发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与视阈,这种启发一方面体现在全文的结构布局,另一方面体现在论述的进路与观点的形成。历史是文化结构中沉淀于底层而借之表层呈现的深层结构。对中国古代司法中类似于现代检察权权能进行历时性结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寻现代检察权深层的文化始源及对我国当前检察权存在问题的把握和解决。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权,但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本属于司法的应有内容。笔者在对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与效果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司法尤其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对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移植的影响。纵观清末民国,尽管从立法上看,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清末已初步完成,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这一转型还远未完成,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附属地位以及司法服务于政治仍然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检察制度在近代的创立、变化与发展同样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乃至左右,检察立法的不断扩充与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乃至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然而,在世界进步的大潮流中,在国人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势下,恣意妄为的权力终将臣服于法律的理性和人民的正义,检察权的未来发展也将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动。国家权力结构是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存在的外围结构场域。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地位、功能、权能配置以及权力运行等。而影响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因素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选择、政治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在分析中西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厘清了中外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在西方“叁权分立”权力结构下,检察权作为二级权力依附于一级权力(行政权)参与权力制衡,其“监督”属性蕴藏于权力结构配置与权力运行机理之中,具有隐性监督特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体制下的“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并行设置于人大权力之下,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且专司法律监督职责,因而具有显性监督特质。但无论在何种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均具有中介性、程序性以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独具中国特色,也正因为其独具特色而与大多数国家检察权的定位有所不同而致争议颇多。司法结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司法结构这一二级结构中的存,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结构中。基于诉讼目的、价值导向的不同,控、辩、审叁方关系的设置也因之不同,进而形成了“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等不同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权与警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关系均呈现出较大的区别。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欣起了刑事诉讼结构变革的争论。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有交集之处,即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诉讼制度的整体重构并不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涵之中。因此,该项改革举措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但是,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在所难免。要适应这种改变,检察权必须在现行诉讼结构的基础上强化对警察权的节制,加强与辩护权的适度对抗与合作,在尊重审判权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监督权的最佳效果。论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即检察组织结构。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包含着检察权自身的系统架构、检察权的运行结构、权能结构以及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内容。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诉讼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差异,域外检察组织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性规律,即检察官具有一定独立性、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组织结构以“双重领导体制”为其基本特色,即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又要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是有助于检察权的高效运转并为检察权的行使形成了权力体系内的有效监督机制;消极之处则在于检察权设置的权责不对应,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与其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主体性欠缺形成鲜明的对比,致使一线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都不足,而检察长与检察机关,作为拥有完整检察权的主体与其在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亲历性不足形成反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从以上不同结构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四个层面提出了检察权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一是以检察权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为视角,提出检察权结构完善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结构;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检察权结构要合乎法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域外检察制度中那些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同时,在完善检察权结构的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改革的阻力与动力。二是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厘定检察权属性的语境前提。西方“叁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与我国”一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无法对应,因此,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必须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叁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去寻求检察权的归属。基于“法律监督”一词外延与内涵的多样化,该词对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表述导致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以“检察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更为合适。叁是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四是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金殿军[9]2010年在《民事执行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执行难”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广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民事“执行难”的产生和凸显是一个多因一果的“综合症”,消解民事“执行难”不仅需要完善民事执行中的各项具体制度,更需要在更上位的层面上思考民事执行的功能与价值以及实现民事执行功能、价值所需要的民事执行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客观地赋予民事执行恰当的使命并确保其能够有效担当该使命。本文包括导论、民事执行机制概述、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民事协助执行机制、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和余论共七个组成部分。在导论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民事执行机制的动因、国内外关于民事执行的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指出民事“执行难”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了消解民事“执行难”就需要以民事执行的功能与价值为先导,针对民事“执行难”的症结问题构建起较为系统、完整的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第一章为民事执行机制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执行机制的概念、民事执行价值的定位和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的构成,提出民事执行机制是指为了实现民事执行的功能和价值,在民事执行机构、民事执行当事人、民事协助执行人以及其他民事执行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相关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民事执行应当以追求债权实现的最大化为直接价值,以债权实现的高效化为优先价值,以债权实现的正当化为根本价值,债权实现的高效化优位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债权实现的正当化优位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和债权实现的高效化;为了破解民事“执行难”和实现民事执行的功能与价值就需要建立和健全包括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民事协助执行机制、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和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在内的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第二章为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的历史沿革、域外民事执行权运行模式和重构我国民事执行机构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的建议,指出应当在严格区分民事执行事项与民事审判事项的基础上围绕着民事执行行为和对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救济为核心来完善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与此同时为了体现民事执行的效率性应当赋予民事执行机构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实体性争议享有先行审查的权力,民事执行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先行审查不服的再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救济。第叁章为民事协助执行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对策建议,指出民事“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因协助执行机制不健全而造成的协助执行难,应当在厘清人民法院职能与协助执行主体职能的基础上通过拓展协助执行主体的范围、完善协助执行主体的责任体系以及实现协助执行的集约化等多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第四章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理论基础和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的完善建议,指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理论基础是程序效益和程序公正,在我国逃废债务盛行、诚信缺失严重的当下为了发挥民事执行程序的效益和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变更民事执行当事人所应享有的诉权,应当在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约束下扩大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民事执行当事人的范围,民事执行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是否变更民事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再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第五章为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主要包括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对策建议,提出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对于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运行成本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应当将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加以谋划,强化民事执行威慑措施适用的普遍性和强制性,从限制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经济活动两个方面提高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违法成本。余论为民事执行与破产的关系,主要内容是讨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为民事执行案件另觅出路,提出在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严重脱节,破产程序适用严重受阻的情况下应当在提高申请执行人提起破产申请的积极性、科以被执行人及其投资人、清算人等在一定情形下负有提起破产申请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以及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等四个方面加以完善以实现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在功能上的互补与协奏。
杨成武[10]2015年在《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法社会学思考》文中研究表明民事执行是运用国家法律的特殊强制力实现权利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参加下依法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它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因此,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环节,只有当败诉方认真完成地履行生效判决书时,胜诉方才算真正的维护了权利,实现了利益。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债权却不能通过执行而得以实现的情形。笔者以一名基层法院执行法官的视角出发,以所在法院近叁年所有的执行案件为依托,借助办理执行案件的亲身经历,进行执行案件特点分析和未执结案件原因分析,并阐述民事执行难的司法现状,进而从立法、执法等法制方面,人情化、风俗化的社会环境、基层执行人员处于县(区)域熟人社会之中及涉“公”案件难执行等社会层面和执行运行机制不健全、法院案多人少的实际矛盾、协助执行机制亟需完善等其他层面分析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笔者试图在解决执行难的研究中引入法社会学研究的视野,通过健全执行立法,严格执行执法,提升队伍素质等法治方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大社会舆论监督,理顺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等社会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加大对法院人力财力的投入及建立健全协助执行机制等其它方面进行对策分析,以期找到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应对之策。本文共分为叁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民事执行难的司法现状。首先,笔者分析了丰县法院2010—2012叁年民事执行案件收案情况及执行情况。其次,就未执结案件进行了原因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丰县存在的民事执行难现状进行分析。第二章:民事执行难的法制、社会及其他成因分析。就民事执行难问题,从法制方面、社会方面及其他方面等叁个方面分析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第叁章: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法制、社会及其他方面的对策。本章在第二章对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法制与社会成因分析的基础上,从法制方面、社会方面及其他方面等叁个方面提出解决民事执行难应对之策。
参考文献:
[1]. 执行制度改革中强制执行权双重属性的价值、冲突与协调[D]. 刘淑丽. 郑州大学. 2002
[2]. 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D]. 瞿郑龙. 吉林大学. 2015
[3]. 民事执行权的理论构建[D]. 童兆洪. 吉林大学. 2004
[4]. 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D]. 岳彩领. 东南大学. 2016
[5]. 治理理论视阈下的我国大学院系治理研究[D]. 刘恩允. 苏州大学. 2014
[6]. 劳动监察权:法学解构与制度规范[D]. 范晶波. 南京师范大学. 2014
[7]. 论我国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D]. 吴江. 四川大学. 2005
[8]. 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D]. 刘国媛. 武汉大学. 2016
[9]. 民事执行机制研究[D]. 金殿军. 复旦大学. 2010
[10]. 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法社会学思考[D]. 杨成武. 东南大学. 2015
标签: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 强制执行论文; 法律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冲突管理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法官改革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司法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