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研究
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辨析
王 田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 ]对蒲鲁东所有权思想的批判,并不能被视为马克思否认所有权的依据。实际上,在“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前提下,马克思重新审视了所有权正义,并将其阐发为一个关涉资产阶级所有权批判以及共产主义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多维度结构。通过将资产阶级所有权还原为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马克思揭露了资产阶级所有权不通过交换却以交换的假象占有他人劳动的剥削本质,将资本主义理解为非正义社会。最终,马克思将共产主义个人所有制论定为所有权正义的高级原则,从而重新定义了所有权正义。
[关键词 ]所有权正义;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重建个人所有制
人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历来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意义范畴和重要结构要素,特别是当我们将标志着“财产归谁所有”的所有权问题与时下热议的正义话题相关联,就会发现二者之间的天然联系。因为正义在很大程度上界定了每个人应得的本分,而财产所有权毫无疑问地表征一种应得之人的应得资格以及应得之物的本分归属。二者之间的天然联系表明,对所有权的肯定与确认,是探讨正义的重要基础。然而,当以此为标准解扣“马克思与正义”论争时,人们却未必认可马克思所有权正义问题的基本在场,原因有二:一是依据人们的惯常理解,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等著作中,是把蒲鲁东对所有权的批判视为带有德国思辨色彩的社会改良方案加以拒斥的,这种对马克思与蒲鲁东在所有权批判方面之差异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对马克思后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视域中所阐发的“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463问题关注不多;二是对马克思正义观的探讨,或是认同马克思“拒斥”(against)[2]35以正义之名批判资本主义,或是遵照分析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重构”剥削概念的规范性基础。只要承认第二种原因会从根本上动摇甚至瓦解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建构未来理想社会的合法性基础,那么就应该立刻看到,辨析马克思所批判的是何种所有权以及他是否持有所有权正义思想,不仅仅关系到如何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与正义”这个学术争鸣问题,也是捍卫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辩护工作。
①应该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将给水管道安装好,并检查管道间的连接点,以保证给水管道顺利供水;②应根据供水的性质,选择适合的管道材料,如消防管道材料不应使用黑铁管;③给水管道应做好防腐措施,还应严格掌控地下管道走向、直径及规格,对地下管道的支架点位应进行永久冻土处理。
一、劳动所有权及其许可
从文本内容上来看,所有权问题可谓是马克思与蒲鲁东之间思想交锋的共同理论背景,厘清二者在所有权批判方面的分殊与高下,是辨明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理解所有权问题的奠基性工作。以此为基础,我们才有可能进一步阐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视域中对劳动所有权的许可。
莫西沙星组患者服药后无明显不良反应,左氧氟沙星组患者发生恶心1例、腹泻1例、休克1例、呕吐1例,莫西沙星组不良反应发生率显著低于左氧氟沙星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4.21,P<0.05)。
蒲鲁东的《什么是所有权》一书,因其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猛烈抨击,曾被马克思称为“法国无产阶级的科学宣言”[3]267。然而,这部曾获得马克思、恩格斯好感的著作,在马克思于巴黎接触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者,进而开展政治经济学研究之后,就逐步显露出其思辨哲学色彩、阶级局限性与理论不彻底性。以蒲鲁东之见,资本主义所有权(制)并非植根于平等关系,资本家和地主以不劳而获的形式霸占财产及其所有权的行为,不仅仅与强盗行径无异,而且就其造成的贫穷问题而言也与人人生而平等并理应享受劳动成果的平等原则相悖。在此意义上,蒲鲁东对“所有权就是盗窃”的质疑态度是因其违背了平等这一初始原则。马克思则认为,蒲鲁东以平等为预设来反对私有财产,这种“把平等看成同平等直接矛盾的私有财产的创造原则”[3]263的做法与德国自我意识抽象思辨哲学的做法完全一致。另外,蒲鲁东在否定和批判私有财产及其资本主义私有制时,虽然主张克服和扬弃“拥有和不拥有(一无所有)”这两种旧形式,但就其前提和所追求的结果而言,他仍然囿于国民经济学范围。因为他一方面无法摆脱私有财产这个国民经济学的论述前提,另一方面以“平等的占有”作为未来理想社会的构想同样是一种异化了的国民经济学观念,质言之,“蒲鲁东在国民经济学的范围内扬弃国民经济学的异化”[3]268。最后,以马克思之见,蒲鲁东摇摆于政治经济学和共产主义之间的“小资产阶级立场”[3]617,其实远在二者之下,这种阶级局限性与理论不彻底性直接决定了他的所有权批判不可能真正撼动并使私有制倾覆。
就解蔽过程的第二个环节而言,马克思主要是从资本生成的历史视域中,对把资本永恒化、自然化的辩护方案作出批判的。根据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对资本的解释,上述资本占有方式的本质常常被遮蔽起来,进而“把资本家作为非资本家……行占有的要素,说成是资本家已经作为资本家用来进行占有的条件”[1]452。他们仅仅关注最初的简单交换过程“是完全根据等价物按其自身包含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进行交换的规律进行的,并且,由于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交换的前提无非是每一个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1]450,并以此作为资本通过等价交换获得劳动所有权的基本依据。然而,简单交换一旦使货币转化为资本,即资本一旦形成,其生成的历史条件就已经被扬弃在资本的现实性之中了。对此,马克思这样指出,“资本生成,产生的条件和前提恰好预示着,资本还不存在,而只是在生成;因此,这些条件和前提在现实的资本存在时就消失了,在资本本身从自己的现实性出发而创造出自己的实现条件时就消失了”[1]451-452。资本的辩护者既不理解这些资本的生成历史,更遮蔽了资本原始积累中不断剥夺他人的道德之恶。马克思的批判是要告诉人们,资本并非永恒存在之物,其占有方式也并非其所承诺的“劳动与所有相同一”,所以资产阶级所有权并不是按照所有权关系一般规律的实际展开,而是一种在交换正义的骗人表象之下包含着“劳动与所有相分离”的深刻社会矛盾关系。如果说这种矛盾关系之在场是隐藏在所有权关系中的剥削性因素,那么最初决定所有权归属的劳动能力也只能受前者制约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此情况下,所谓的资产阶级所有权既不符合“劳动和所有的同一性”[1]463原则,也与正义的要求背道而驰。
对劳动与所有权之间直接关系的肯定,并非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专属,其历史源流上可追溯至洛克的《政府论》,并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得到哲学印证,当代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更是将个人的劳动所有权奉为绝对。在此意义上,洛克及其之后的思想家们确立了所有权之排他性的合法地位。然而,马克思的劳动所有权并不仅仅是这种排它性利益实现方式的简单延伸,而且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形态,亦即“关于所有权,马克思的争执不仅关注谁是所有人这个问题,而且唯一紧要之事就是要弄清楚所有制的性质(是私有财产还是公有财产)问题”[4]8。
马克思基于“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463对资产阶级所有权的批判,不仅充分表明他是支持所有权正义观念的,而且传递出一种实质性所有权正义原则,即资产阶级所有权因其内在的矛盾关系必然导向一种共产主义高阶所有权正义。
二、资产阶级所有权及其批判
资产阶级所有权背离所有权一般规律的文本依据,出自《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马克思在其中这样指出,“剩余劳动变成资本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意味着: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的劳动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资产阶级所有权的这第二条规律是第一条规律转变来的”[1]463,紧接着,他对第一条规律加了注解,即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拥有所有权的“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463。如果说马克思对所有权关系转变的指认是要说明,资产阶级所有权作为一种非交换的剥削性占有形式,必然违背或否定一种规范性所有权关系的话,那么这个规范性范畴,实际上就建立在“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463基础之上。正是通过所有权关系的转变,马克思才得以将前两个环节中对资本真正占有方式的揭秘,以及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为资本辩护的批判落实在所有权关系一般规律的基础之上。在最后的环节,马克思直截了当地指出,正是由于“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463,工人通过劳动获得对自己产品或通过交换获得他人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是正义所在,而雇佣劳动关系和资本的产生,才使得原初意义上的劳动所有权产生分离,造成工人劳动而无所有权,资本家不劳动、不交换反而拥有所有权的荒诞世界。
图6 显示的就是热线型空气流量计的热线电阻被异物缠缚,这些异物有很多枝杈,增大了热线电阻的散热面积,使其测量值较正常值大,静态测试值达到了0.3g/s,使得所有工况下的燃油修正值均为负。如果热线电阻被油泥类的异物覆盖,则会减少热线电阻的散热量,使其测量值偏小,造成混合汽过稀,使得燃油修正值为正。
无须赘言,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是一种兼具否定批判性与规范建构性的思想,就其中的所有权正义而言,对资产阶级所有权的前提性批判并不足以展示后一肯定方面的内容。毋宁说,马克思有关所有权正义的建构性思想,主要涉及他对共产主义所有制形式的说明与阐发,所以,全面把握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的关键,还需要推进到共产主义语境,考察共产主义之下的所有权及与之相匹配的所有制形式和正义问题的相关性。
如果说近代私有财产制度是在洛克等人所确立的劳动所有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那么这种通过否定奴隶、封建制度下劳动者与其所有权相分离所建立起来的所有权观念,表面上也是以捍卫劳动和所有相同一为价值前设的。这是因为从资产阶级社会本身所宣扬的按劳分配原则来看,个体对自己生产的物品的权利就体现在他所付出的劳动、贡献等因素之中,遵照这些劳动要素来分配社会资源或基于双方自愿的等价交换,成了资产阶级社会不可撼动的正义原则。然而,以马克思之见,劳动所有权的性质判定及其是否体现正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私有财产及其积累过程中是否存在压迫或剥削等隐性的强制因素。资产阶级所有权虽然以对物品的排他性权益,极大地提升了人的依赖关系中劳动者的地位,却也在财富、资本和利润的驱使下,以所谓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的骗人表象制造了形式更为隐蔽的社会剥削与压迫。
以马克思之见,在流通过程中不断实现价值增殖的关键要素并非植根于资本家的能力与意志,而是由剩余资本所赋予和创造出来的。在此意义上,由他人剩余劳动转化而来的剩余资本成为资本家从事进一步生产、换取他人活劳动的现实条件,相对于他人既失去对象化劳动又要付出活劳动的境况来说,资本家只需付出少量的非剩余资本便可不断地增加利润。这种“资本家不经过交换就占有他人劳动”[1]449的剥削方式在马克思论述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中得到了清晰界定。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所有权在资本方面的真实占有方式只能通过资本的两次生产过程[注] 韩立新将其称为“资本的两次循环”。参见韩立新.劳动所有权与正义:以马克思的“领有规律的转变”理论为核心[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2):83-90。 才能得到阐明,这些生产过程可以从不同剩余价值的生产角度加以界分。第一次生产过程的结果,即剩余价值Ⅰ,是卖出商品所得的财富增长额大于用于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那一部分。这一生产过程,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还未成为资本家的“资本家”用其所占有的对象化劳动同他人劳动之间的简单交换过程。实际上,最初的生产过程虽然产生了剩余资本Ⅰ,但在严格意义上来说,潜在的资本家仍然付出了一部分原属于他们所有的价值,而且这一简单的交换过程是遵照等价物所内含的劳动时间交换规律进行的,所以马克思也认为,作为“资本的形成史”,原初的生产过程并“不属于受资本统治的生产方式的实际体系”[1]451。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资本家的逐利本性,根本不会满足于小部分剩余价值的结果,也不会止步于简单的交换过程,而是要把剩余价值重新投入生产,产出剩余价值Ⅰ的剩余价值Ⅱ,如此循环,以至无穷。相比于最初生产过程的简单交换性质,第二、三次生产过程得以重新开始的前提,就仅仅是作为上个生产过程结果的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本身就是由他人的剩余劳动时间所创造的。在此意义上,资本的第二、三次生产的性质就变成了用他人的对象化劳动结果去购买其活劳动,从而产生更多的剩余价值归资本家支配。从资本的占有方式角度,马克思将其表述为“对他人劳动的过去的占有,现在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新占有的简单条件”[1]449,也就是说,“对工人来说,是工人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来购买自己的劳动。用他人的东西来交换他人,用自己的东西来交换自己,这已经不再是交换,而只能是‘没有交换’或者‘非交换’”[6]88。这也是马克思所言明的“资本家不经过交换就占有他人劳动”[1]449的本意。
在以上论述中,马克思毫无疑问对蒲鲁东的所有权理论予以了激烈批评,但是否能够据此认定马克思并非持有一种所有权正义思想?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此处批评所有权的用意在于揭示蒲鲁东没有通过深入研究政治经济学来驳斥私有财产的理论局限,而这种能够科学地超越蒲鲁东的方式,则是通过现实而又历史地剖析所有权以及劳资关系的发生、发展过程,考察并揭示资产阶级所有权及其背后潜藏的生产方式的演化而实现的。从这种深层次意义上来看,马克思对蒲鲁东的全面批判以及他针对所有权的批判性言辞,最终导向的是对资产阶级所有权之社会历史基础的深刻揭示,同时也是他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对劳动与所有权相同一原则的正面阐发。正是通过对政治经济学,尤其是对资本积累过程的历史分析,马克思才得以揭示资产阶级所有权貌似公平的交换与按劳分配、实则剥夺劳动者而使资本家不劳而获的伪善面目,在此意义上,完全有理由认为马克思在其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上肯定了所有权与正义问题的相关性。在持有这种所有权正义观点的马克思看来,判断资产阶级社会是否非正义的标准,应当取决于其所有权是否符合“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463原则。显而易见,依此原则,通过强制占有他人劳动所得的资本阶级所有权必然是一种违背“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463的非正义社会。劳动所有权正义原则的彰显,不仅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否定与批判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理论支撑,而且为未来共产主义重建个人所有制提供了依托原则。
与主张排他性所有权概念的西方政治哲学不同,马克思所有权正义的叙事结构关涉到劳动及其所有权的同一、资产阶级所有权批判以及共产主义重建个人所有制三重层次。“颠覆以往所有权取得合理性的最终途径,只能从‘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之共产主义基本原则中求索。”[4]6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认同以雇佣劳动和资本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所有权。相反,在他看来,这种所有权表面上自我标榜“劳动所有权、按劳分配和‘交换的正义’”[6]83,本质上却不通过交换的方式占有他人劳动,所以是一种更为道德恶劣的剥削。这涉及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所有权之“骗人的表面现象”[1]457的揭露与批判,而这一批判是通过揭秘资本再生产过程以及剩余价值生产的实质而实现的。
检索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会发现,这种多层次的劳动所有权概念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经开始呈现了,其中关于劳动异化与私有财产的如下论述就是一处典型例证:“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5]268,马克思从劳动与资本相分离的经济事实出发,揭示了劳动产品不依赖于劳动者而存在并成为同其对立的异己存在物这一深层本质。工人在这样的劳资关系中不仅失去了对其劳动产品的自由支配和自主权利,甚至连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都成为受制于人的外在的东西。与此相对照,马克思通过劳动异化所要凸显的正是劳动以及作为劳动之积累的资本之间的原初同一,在这里,劳动所有权原则已通过一种隐在方式呈现出来。随着对政治经济学研究和批判的不断深入,对支配劳动力价格与劳动真实价值之间不对等关系的深刻揭露,逐渐取代异化劳动成为马克思用来确证劳动所有权的重要支点。无论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对工人受资本家奴役的事实性说明,还是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对资本主义生产及其之前的各种形式的历史性考察,都对这种劳动所有权进行了间接或直接的界定与说明。比如,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就曾指出,“资本的利益和雇佣劳动的利益是截然相对的……资本的迅速增加就等于利润的迅速增加。而利润的迅速增加只有在劳动价格同样迅速下降,相对工资同样迅速下降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3]734。如果说马克思此处谈到的雇佣劳动利益是以工人出卖其劳动力为代价换来的给付工资,那么他所论及的利润增加和资本利益就是指通过降低工资所实现的对剩余价值的压榨。此番事实性说明背后的规范性本质无非要强调工人及其劳动产品并不是资产阶级而是劳动者本人的应得之物,这是由其劳动产品本身所凝结的劳动力因素所决定的。马克思借助“雇佣劳动对立于资本”来证立劳动所有权的间接做法,在后来的《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得到了直接响应。我们知道,《资本论》的根本问题意识之一,即是揭示工人劳动所得工资远低于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这一剩余价值的产生过程,进而依此批判资本宰制一切的剥削事实。在此过程中,通过对资本产生过程的考察,马克思认为,要解决工人劳动在资产阶级社会条件下表现为资本的财产这一矛盾现状,必须回到“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1]465,以从逻辑上证立资本或雇佣劳动是一种使“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1]465的不合理的占有过程。问题的关键在于,马克思虽然回溯式地考察资本主义生产之前的各种形式,但这不意味着他离开了所有权这个与正义息息相关的理论范畴,相反,劳动所有权原则被他直截了当地规定为所有权关系的第一条规律,这就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463。如果说这条规律表明,马克思反对和批判资本的理由在于,资本财富是依靠否定劳动者对其劳动所得的所有权,并进一步将其转变为剩余价值的方式逐渐积累起来的,那么他的劳动所有权原则所关涉的理论旨趣就必然涵盖对资产阶级所有权以交换假象颠覆“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463的批判。毕竟只有在暴露资产阶级所有权之伪善本质的基础上,才能使所有权正义原则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界域内完全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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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产主义重建个人所有制及其实质正义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所有权之骗人表象的解蔽过程,可以表述为如下三个环节:首先,通过活劳动的生产性质以及资本家以对象化劳动占有活劳动而“没有支付任何等价物”[1]449的事实揭示资本的真正占有方式;其次,以此为基础,“把资本作为资本所采用的占有方式同资本的社会自身所宣扬的所有权的一般规律”[1]452剥离开来;最后,在前两个环节的基础上,阐明资产阶级所有权实际上是通过所有权规律的转变而否定“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463的。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建构与阐发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消灭私有制、实现人对产品的真正占有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话语建构过程。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通过“把共产主义本身——因为它是否定的否定——称为对人的本质的占有,而这种占有以否定私有财产作为自己的中介”[5]347告诉我们,由于私有财产和劳资对立的存在,所有权在过程和结果上已经是一种背离并统摄劳动生产者本人的权利,但是在扬弃私有财产之后的共产主义阶段,所有权应当是一种对理解和占有人之本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视角。此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的正式确立,使得马克思、恩格斯对私有制及其起源的理解由异化理论推进到分工的不同阶段,由此指明“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3]582。毋庸置疑,马克思、恩格斯在这段论述中对个人及其共同占有生产力的理解,与其后来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有关个人所有制的理解一脉相承。例如,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曾指出,消灭资产阶级所有制只有通过“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7]386才能完成。当然,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经典阐释,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作出的,他指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8]874。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所有制形式的这个界定告诉我们,既不能仅仅凭借“个人”二字,就武断地认为共产主义是以另外一种私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恶性循环;也不能反过来,单纯地从“非私即公”的二元对立视角来概括其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所有权关系及与之匹配的所有制形式。
竖井掘进机在进行破岩掘进时,其机体姿态受到现场环境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在实际工况下,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相互耦合,且难以实现精确的量化,针对所有影响因素而建立精确的纠偏数学模型比较困难。若要实现对机体姿态的控制,防止竖井掘进机偏离设计运行轨迹,则需要基于竖井掘进机运行中的实际状态进行纠偏操作。
实际上,在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不同理解中,如果从“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之间关系的视角出发,将这种高阶所有制形式放置在所有权一般规律的延长线上,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依托于“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463原则,未来社会的所有制不仅消除了资产阶级所有权所隐含的压迫性因素,而且将对自己产品的权益归还于劳动者个体所有。原因在于,马克思在《资本论》法文版中将德文前两版中一直使用的“共同所有”改为“共同占有”,而且将重建个人所有制进一步落实为“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9]827。貌似简单的概念改动和版本修订,避免了因使用“共同所有”所带来的对个人所有制的矛盾理解,因为如果按照修订之前的版本来理解,就不可避免地陷入如何理解对劳动生产资料既共同所有又个人所有这一难题,况且从“所有”概念本身的排它性前提来看,个人所有与共同所有并存的说法自身就存在着无法确定所有权归属的矛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文版的概念修订以及后来恩格斯在德文第四版中将这一改动确定下来的做法,明晰地告诉我们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重点在于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体所有。在这种形式下,个体不仅拥有与其他个体共同享有的使用权,即共同占有,而且享有对特定物品的所有权,可以随自己意愿进行权利转让。此外,马克思借助“劳动者”一词对个人内涵的进一步细化也表明,个人所有制的重建必然依托于劳动所有权原则。总而言之,在共产主义中得以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既是一种以共同占有为基础的个体所有,也是劳动所有权在更高历史位阶段上的实现。
然而,就劳动所有权与正义的相关性问题而言,并非所有学者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研究者或是认同“塔克-伍徳命题”,直接质疑马克思以正义谴责资本主义的合法性;或是遵循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做法,以为马克思辩护为名,对剥削概念进行“规范性重构”。然而,只要看到上述研究范式会消解与剥削概念息息相关的剩余价值学说以及劳动价值论思想,进而动摇整个马克思主义体系存在的基石,那么就必须从马克思的思想资源中找到证明资本主义剥削之不正义的规范依据。我们认为这一依据始自马克思对劳动所有权的许可,并在“重建个人所有制”中论定了这一旨趣的实质内核。因为以确立“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463的方式来解释资产阶级所有权的非正义性,既把批判矛头拉回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和分配结果上来,杜绝了以资本主义生产之前的天赋差异、财富不均等为借口掩盖资本主义不正义的做法,又从规范性角度把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定性为劳动者与其所有权的分离,从而揭露资产阶级所有权“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的假象下占有他人劳动”[1]505的剥削本质。从而,共产主义重建个人所有制作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自然而然地成为对不正义关系的纠偏,即实质正义原则。这种情况深刻表明了马克思所有权正义思想的辩证性与全面性。尽管马克思也曾承认“所有权和劳动的这种分离,是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的必要的经过点”[7]386,但从无产阶级立场出发,他并不认为资产阶级所有权就是判定所有权正义的唯一合法性基础,而是将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对资产阶级所有权所形成的批判作出全面性把握。之所以把共产主义个人所有制称为实质正义,是因为与在道德领域围绕正义问题兜圈子的做法不同,马克思不仅构建起所有权正义在共产主义历史位阶的基本框架,而且也为实现正义奠定了有力的现实基础,即借助于无产阶级的力量粉碎旧式生产方式,进而在高级生产成就基础上使劳动者重获所有权。
综上所述,马克思虽然对蒲鲁东的所有权方案提出过质疑和反驳,但并不能依此否认他对劳动所有权的许可。实际上,他始终坚持“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463,不仅以此揭露资产阶级所有权的剥削本质,还在共产主义的高级历史层面恢复劳动者的所有权。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所阐发的所有权正义思想,既可以与西方主流正义思想进行对话,又比后者更具时代高度和历史启示。
[参 考 文 献 ]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2] Norman Geras.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M]. New Left Review,1985(150).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张文喜. 马克思所有权批判及其相关的公平正义观[J].中国社会科学,2016,(8):5-23.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 韩立新. 劳动所有权与正义:以马克思的“领有规律的转变”理论为核心[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2):83-90.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收稿日期 ]2018-09-16
[作者简介 ]王田(1990-),女,河南郑州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A81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0-8284(2019)01-0053-08
〔责任编辑:杜 娟〕
标签:所有权正义论文; 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论文; 重建个人所有制论文;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