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家族人口数量研究--以金代石刻文献为中心_家庭结构论文

金代家庭人口数量考略——以金代石刻文献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代论文,石刻论文,文献论文,人口数量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14)06-0098-06

       家庭人口数量,或者说每户由多少口人组成是研究历史人口问题的基础性课题,也是难点所在。以往对于金代每户平均口数的计算主要依据《金史·食货志》、《金史·地理志》中所记载的总口数和总户数,进行除法计算得出。本文中,笔者将从家庭结构角度出发,以金代石刻文献中保存的金代个体家庭样本为资料来源,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估算出金代家庭人口数量。

       一、金代家庭人口资料分析

       目前,学界根据正史中《地理志》或《食货志》等文献所记载的口数、丁数和户数为基础,统计得出中国古代社会家庭规模大约在5人左右①。具体到金代家庭人口数量的研究成果,袁祖亮在《西汉至明清家庭人口数量规模研究》中认为:“金朝家庭人口数量规模较大,每户平均达六点五人以上”[1]117;吴松弟在《中国人口史(第三卷)》中认为:“金代户口数据中,每户平均口数在5.96—6.71”[2]202;梁方仲在《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中统计出世宗大定二十七年(1187)每户平均口数为6.58人、章宗明昌元年(1190)为6.55人、明昌六年(1195)为6.71人、泰和七年(1207)为5.96人和6.3人[3]165。

       上述三著中对于金代家庭人口数量或每户人口数量的表述方式虽然略有差异,但其所使用的研究资料和研究方法却是一致的,资料来源上都是《金史·食货志》和《金史·地理志》中所记载的金代各时期总口数和总户数;研究方法都是以总口数与总户数进行除法计算以求出平均数值。可以说,三位学者所使用的研究资料和研究方法是以往研究中统计中国古代家庭人口数量时最为常见的。但是这种简单的平均数除法计算,在对历史家庭人口数量的反映上也存在一定缺陷,如在对宋代平均每户人口计算时就曾得出了每户不足2-3人的结果[3]152。虽然学者们就宋代的这一计算结果已给出合理解释②,却说明单纯使用正史中所记载的口数、丁数和户数信息作为研究不同历史时期家庭人口数量基础材料所存在的局限。

       正史《地理志》或《食货志》等类文献所记载的口数、丁数和户数,是政府以征发劳役和赋税为目的而进行统计的,其中缺乏诸如个体家庭成员姓名、彼此关系、代际数和生育子女数等家庭规模构成信息。虽然《金史》传记中偶见关于历史人物配偶和子女情况的家庭信息记载,但由于正史传记是以人物政治建树为选取原则,对其家庭成员情况往往记载不全。如少中大夫程震,《金史》本传仅记其有一兄名鼎,两人“俱擢第”[4]2345,而考现存于河南偃师缑氏乡程村的《程震墓碑》则知程震共有兄弟七人,而且本传中“程鼎”更为“程鼎臣”之误。又如海陵、世宗两朝重臣张浩,《金史》本传载张浩有五子,而考北京1956年出土的张浩子《张汝猷墓志铭》则知张浩凡两娶共育七子。《金史》中有关金代人口资料的记载情况,直接限制了以往研究家庭人口数量问题时所使用的方法。笔者认为要想较为准确地对金代家庭人口数量进行计算,使用资料不应仅仅停留在《食货志》或《地理志》中所记载的户、口数层面上,还应该对记载有金代个体家庭规模构成信息的史料进行整理和分析。

       目前,金代史料中暂未发现类似敦煌文书和吐鲁番文书那种详细记录不同个体家庭人口数量情况的资料,因此要想获取这一方面的资料,就需要将目光放在《金史》等传世文献之外。《金史》之外,金代石刻文献无疑是研究金代历史重要的第一手资料。以墓志、神道碑为代表的石刻文献作为一种实用文体,撰写有固定格式,“其大要十有三事焉,曰讳、曰字、曰姓氏、曰乡邑、曰族出、曰履历、曰卒日、曰寿年、曰妻、曰子、曰葬日、曰葬地”[5]65。有关墓主或志主父母、配偶、生育子女等情况的记载是墓志和神道碑类石刻文献不可缺失的重要内容,这就为我们获取金代个体家庭规模构成信息提供了方便。

       二、金代家庭结构分析

       金代作为中国古代传统的农业社会,社会所存在的家庭结构类型也应是对前代的延续,包括着代际完整的小家庭、大家庭及各种残缺家庭等不同类型,这点在金代石刻文献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冯筠,性好刚义,常有济困之心。娶妻刘氏,生有二子:长曰德牛,次曰杨。”[6]263“左殿直张子才,妻辛氏,男再兴。”[6]239胡彦高“族属百余口同居,迨公四世”[7]1356。体公禅师幼年时“父丧母亡,居产荡尽,师与兄俱鞠于族人”[8]196。“沁州武乡县岩良村住人刘方,今为年老,别无房亲子嗣”[9]2467。显然,不同类型的家庭结构会导致家庭人口数量发生相应的变化。在这些不同的家庭结构类型中,何种类型应是金代社会普遍存在,或者说我们在计算金代家庭人口数量时应依据何种家庭结构为研究样本,这就需要进行认真分析。

       家庭结构就是家庭内部包括哪些成员和彼此关系,即家庭内部具体的代际情况。一般情况下,人口的结婚年龄、生育年龄、生育间隔和人口寿命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一个家庭内部代际数量的变化。

       金代《户婚》、《婚书》亡佚不传,阙失关于婚龄的法律规定记载,但从金律依唐制的特点来看,金人初婚年龄应与唐代“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10]152的规定相近。笔者检索各类金代文献共获得金代女性初婚年龄信息14条,虽不能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样本分布于金代各历史阶段,仍有助于考察金代女性初婚年龄情况,以归结出较具规律性的波动变化(见表1)。

      

       由表1知,金代女性初婚年龄在13-23岁间波动,高峰集中在18—23岁,这符合金律对成丁年龄的规定③。其中后妃初婚年龄在18至23岁间波动,这与以往学界对此问题的判断存在一定差距④。金代女性初婚年龄的这种波动说明法定婚龄并非意味着对现实的强制性,两者间存在一定差距。法定婚龄可以理解为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而非男女必婚年龄。同时金代女性初婚年龄随金政权时间段而波动的实际情况,基本符合中国古代婚龄变迁的普遍规律,即“社会长期太平,婚龄就呈上升和稳定的趋势,而社会动荡不安则会使婚龄呈现下降的趋势”[11]21。

       各类文献中直接记载女性育龄的资料十分有限,但根据一般情况,古代女性婚后便会立刻承担起社会和家庭赋予她们生育子女的责任,因此育龄和婚龄应该十分接近。除了女性的婚龄和育龄之外,生育间隔也直接影响着生育子女数量的多少,尽管在各类文献中关于女性生育间隔的直接材料十分有限,但是我们可以间接地作出一些估测。

      

       男性为了实现对子嗣数量的追求,除了多娶妻妾之外,最直接的方法便是通过在女性有效生育时间内缩短生育间隔,来达到增加子女数量的目的。在金代,儿童的早亡现象依然比较普遍,石刻文献中就常记载,如赵励与妻吴氏共育1子4女,“女四,皆幼而亡”[6]152。又如傅肇凡两娶共育8子10女,其中男“知章、宜翁、京都、四十郎,皆早卒”,女“构娘、宁奴、山娘、崔娘,皆早卒”[8]15。在医疗条件落后的情况下,妇女在可能的生育时间内多生多育是保障婴幼儿成活率较为有效的方法。主观上对子嗣数量的追求和客观上子女的早亡,都会加剧女性生育的频率。结合上述分析和表2的统计情况来看,排除男女特殊生理因素导致的不孕情况,女性生育间隔应不会太长。个别案例中女性生育间隔比较长,如董海妻赵氏长子和次子间年龄差10岁、赵毫秀长子和次女间年龄差9岁,这其中不排斥生女不举或生子不育的可能。

       经笔者对445例有确切死亡年龄的金代人口样本统计得出平均死亡年龄为60.58岁,其中男性407例,平均死亡年龄60.70岁;女性38例,平均死亡年龄59.34岁。这样,结合上述对金代人口的结婚年龄、生育年龄、生育密度等方面的分析来看,当金人进入晚年时,一般都会有孙辈出生。如卫州董钦“享年五十有二……孙男靠儿高僧、孙女大姑嫁杨郎、二姑”[6]237。南阳县太君李氏“年二十,嫁为赠朝列大夫同郡白君”,终年56岁,有“男孙二人……女孙一人”[8]572。彭城郡夫人王氏“享年六十五,无羸老之疾……孙男十二人,习进士业。孙女其人,长适进士禹敦礼”[8]215。个别长寿或者早婚者的家庭甚至会有第四代出生,如李择妻高氏“年十四岁归李氏”,当李择81岁病卒时,已有“孙男女四十人……重孙男女十九人”[8]28。御史孙德秀“春秋五十,终于寓居……子男三人……女二人……孙男五人:崇仁、崇义、崇礼、崇智、崇信,皆习儒业。孙女五人,尚幼”[8]658。奉直大夫赵端卿“以病终于寓舍,春秋五十有四……子男二人:长曰晋,次曰益。女一人,适许州仓副使穆鉴。男孙一人,六九,尚幼”[8]657。

       有孙辈或者重孙辈的出生就意味着会有三代及以上多代际同居家庭存在的可能,但是多代际家庭是否能够维持,还要取决于父母健在时成年男性后代是否分家,即是否异财别居。金律规定“不得令子孙别籍,其支析财产者听”[12]83,但是这种由唐律继承而来的禁止分家的法律规定的更多意味应是在于强调人伦教化。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子女成年后异财别居的情况比较普遍。如刘秀“后暨叔父异籍,母老弟幼,益悖孝友,慨然复有起家之志。一日,弟欲星居,分均之际,举无难色”[9]1153。又如康成“尝与昆弟分财,他田宅定无所问,止取南中生口十余人,纵为民而已,以故家独贫”[7]1423。庞迪“昆弟析家财,迪尽以与之,一无所取”[4]2013。潞城王紘“兄纪、弟绎,以户计高议析居,公曰:‘析居无不可’”[9]1135。另外,从当时社会多数人口的生存状态和从业方式来看,异财别居现象也是不可避免的。就官员来说,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入仕,根据地域回避原则都需要辗转于异地为官。如镇国上将军刘中德,自“天会十二年,用兄比部郎中官阴,补供奉班祗侯”[6]171,四十余年间,辗转下邦、鹤野、怀仁等多地为官。又如经武将军茹璋“酬差应州、蔚州、奉圣州、永定关、南辽州、威州、岚州、合河县凡十余任”[8]84。这些任职期间辗转各地为官的官员必然会在各地组建自己的家庭,而不太可能继续维持和父母兄弟同居共财的生活方式。而对于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百姓来说,由于自身资产的薄弱,家庭每增加一人,负担就会相应加重,这在客观上限制了多代际家庭存在的可能性。此外,金政权统治政策的变化也说明当时异财别居现象的普遍存在。大定二十二年(1182),丞相乌古论元忠即奏“彼方之人以所得之地为家,虽兄弟不同处”[4]995。参政粘割斡特刺亦言“旧时兄弟虽析犹相聚种,今则不然”[4]995-996。这说明至迟在金世宗时期,祖辈或父辈健在而子孙成年后异财别居的现象已是普遍存在。金世宗时期是金代社会稳定发展的时期,能够反映金代家庭结构情况的全貌。在这种社会现实面前,如果再从法律层面继续强行维系同居共财的规定显然已不现实,因此章宗时的《泰和律》就规定“女真人其祖父母,父母在日,支析及令子孙别籍者听”[12]82。这样看来,家庭内男性后代成年后异财别居,组建各自的独立家庭已经是当时社会的普遍现象和家庭发展所要必须经历的过程。

       另外,从金代官方对当时多代际家庭给予优抚政策上来看,也能说明多代际家庭的数量不占绝大多数。《金史·食货志》记载:“出职带官叙当身者,杂班叙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应已带散官未出职者,子孙与其同居兄弟,下逮终场举人、系籍学生、医学生,皆免一身之役。三代同居,已旌门则免差发,三年后免杂役。”[4]1056金代官方的这种优抚政策说明在当时社会上三代及以上同居的家庭数量所占比例应该较少,如果不是如此,就没有必要特殊强调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抚。另外,学界以往的研究成果也已表明“通过对历史食货志、方志等官私资料的研究,人们已经形成这样的认识,在总体上中国历史时期的家庭规模并不高”[13]165,“累世同居之事,虽若甚多,实则九牛之一毛耳”[14]255,因此金代那种规模在数十口至上百口的多代际家庭所占比例也同样应该很少。同样,那些因为意外和健康原因而导致的缺失父母或子女的残缺型家庭也应和多代际家庭一样并非是金代家庭结构模式的主要形态。

       综合上述分析,由一对夫妻和其未成年子女所组成的直系两代际家庭结构应占当时社会的主导地位,即普遍存在的家庭结构,这也将是本文计算金代家庭人口数量时所依据的基本家庭结构。中国“古代社会家庭规模结构的演变是大家庭的日益解体和小家庭的普遍增多”[15]364,这样看来金代社会以直系二代际个体家庭为主体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这样,笔者经检阅金代石刻文献,共收集到189个金代直系二代际个体家庭样本作为本文计算金代家庭人口数量的基础研究资料。

       三、家庭子女数量和人口数量

       对于一个直系二代际家庭来说,一对夫妻是计算家庭人口数量的基数,而最终决定人口数量变化的则是家庭中子女生育的数量,因此笔者在最终估算金代家庭人口数量前还需要考察样本家庭中子女生育的情况。

       笔者从金代石刻文献中所收集的189个样本家庭共生育子女805人,其中男性后代491人,女性后代314人。值得注意的是,样本中子女生育的性别比例为156∶100,高于现代人口学家和人类学家普遍认同的自然出世男女性别105∶106的比例。金代作为古代传统农业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重男轻女的性别价值取向,因此墓志或神道碑等石刻文献中就可能存在只记载男性后代、忽略女性后代的情况,所以金代家庭生育女性后代的实际数量和比例应会较文中统计结果稍高一些。但是,这一情况并不影响对于金代家庭人口数量的计算,因为在对中国古代社会家庭生育子女的性别比例进行统计时,男女比例高于105∶106的情况比较普遍存在。如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2卷)隋唐五代时期》一书据661户唐代家庭生育男性与女性后代的比例是117.2∶100[16]16;郑丽萍《宋代妇女婚姻生活研究——以〈全宋文〉所涉4802篇墓志为例》一文据4802篇墓主所统计的宋代家庭生育平均性别比在120(女性墓志)至226(男性墓志)之间[17]155。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统计所得的子女总数与家庭样本数进行除法平均计算得出的结果直接等同于金代家庭子女生育数,因为189个样本家庭中包括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两种婚姻模式。

       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两种主要婚姻形式在金代仍然存在,并得到官方层面的认可,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即制“命庶官许求次室二人,百姓亦许置妾”[4]96。因此,要统计出作为估算金代家庭人口数量重要参数的家庭子女生育数,还要进一步分析两种不同婚姻模式中各自的子女生育情况。为便于分析样本家庭的子女生育情况,笔者将从金代石刻文献中提取出的189个样本家庭子女生育数据按照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两种家庭模式分别统计(见表3、表4)。

      

       由表3、表4可知,样本家庭中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两种婚姻模式中男性拥有子女平均数比较接近,在4.1-4.6人之间。这样的统计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无论哪种婚姻模式,以男子为例统计出的家庭子女生育数是十分接近的。样本中四妻、五妻和六妻家庭生育子女平均数十分低,这虽然说明多妻未必多子的现实情况,但造成这一统计结果主要是因为样本数量少,是偶然因素。

       同时,表4中还反映出一夫多妻家庭内部女性生育率所显现出一种规律性变化,即男子拥有配偶数量越多,女性生育率越低,这一情况的产生究其原因还在于一夫多妻制婚姻模式本身。首先从生理学角度来讲,男性生育能力随着年龄增加而降低,而通常情况下男性又常常与其续娶之妻妾会存在一定婚龄差。如钜鹿郡王时立爱凡三娶,时立爱与其续娶两位妻子的婚龄差分别为10岁、21岁[8]45-46;又如清河张温与续娶之妻智氏年龄差距也达到17岁之多[8]292-293、391-392。男子高龄导致生育能力的下降会直接影响其续娶之妻妾的受孕几率,造成女性生育率降低,如时立爱次配王氏仅生二男一女,季配王氏则未育任何子女;张温续娶之妻智氏也仅育一子。同时,男子与续娶妻妾间较大的年龄差也会造成女性守寡,过早地终结生育。其次,男性妻子越多,与每名妻子相处时间就会越少,相应地每名女性配偶受孕几率也会降低,造成多妻未必多子的情况。如武德将军韦仪终年64岁,凡五娶,却只育有一子一女[8]293-294。同样千户贾侯父终年59岁,凡四娶,也只育有一子一女[7]1326-1327。从另一个角度考量,排除某些非正当理由,男子再娶行为,正是因为妻子早卒或不育等原因,如时立爱、张温等人续娶均属此类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统计的数据主要来自墓志、神道碑和幢石等石刻资料,这些有能力进行刻石活动的样本家庭虽不完全属于当时社会上层,但生活水平和可支配财富仍在广大普通民众之上。从这点考虑,4.1-4.6人的样本家庭子女生育平均数有可能比实际上的情况要高。考虑到多人口对家庭生活所产生的经济负担,即便稍有财力者其生育子女数量也不会太多,从目前金代普通百姓捐刻祈福的石刻题记和幢石题名中也可看出这一情况。如贞元元年(1153)《姚氏石棺题记》记丧主姚某有子3人“儿男姚隐、儿男姚□、儿男姚吉”[6]243;大定二十一年(1181)《段楫预修墓记》记段楫“生祖裕一子、一女舜娘”[6]253;明昌七年(1196)《董氏地碣》记墓志董海与妻赵氏生育3子“男一哥,名靖,三十五……次男楼喜,二十五……次男念五,二十”[6]256。稍有财力者尚如此,广大贫寒之家所养育子女数量也不会太多。因此,笔者认为当时金代家庭子女生育数量应不会超过4.1人这一样本家庭子女生育平均数的下限,才更符合金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这样,一对夫妻再加上4.1个子女为6.1人,则金代家庭人口数量就应不超过6.1人这一数值。

       如此看来,笔者从家庭结构角度出发,以金代个体家庭样本为研究资料,以一对夫妻和其未成年子女所组成直系二代际家庭结构为计算模式,得出的金代家庭人口数量与前辈学者根据国家户数和口数所估算得出的金代家庭人口数值大体相当。此外,将不超过6.1人这一数值与宋代5口之家[2]156、辽代6口之户[2]197进行横向比较,也比较符合“中国历代的实际家庭人口平均数并没有太大的变化”[16]17及“唐、宋、金、元、明诸朝同处于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状况并无根本上的区别,每户平均的认可数量理应大体相近”[2]155的论断。

       收稿日期:2014-06-20

       注释:

       ①主要研究成果有: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姜涛《人口与历史——中国传统人口结构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

       ②主要研究成果有:程民生《宋代家庭人口数量初探》(《浙江学刊》,2000年第2期,第135—141页);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三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2页)。

       ③《金文》卷46《食货志》载“金制,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

       ④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武汉出版社,2005年)依据《金史》所记5例女性婚龄资料认为“金朝皇后成婚年龄约在十七八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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