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当·183:斯密正义伦理的价值错位_亚当·斯密论文

论亚当·183:斯密正义伦理的价值错位_亚当·斯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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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1)02-0042-07

作为18世纪著名的道德哲学家和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不仅对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给予了充分的论证,而且致力于这个新兴社会的道德建构。在亚当·斯密的伦理思想中,正义伦理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不仅把正义作为具体的行为规范,而且看作一种重要的德性。但从价值维度来看,亚当·斯密的正义伦理则呈现出一种错位的状态。

一、亚当·斯密正义伦理的主要特质

1.对于社会而言的基础性或底线性

亚当·斯密不仅论证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客观必然性与合理性,而且阐述了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和谐运行所必需的一些伦理要求。在他看来,作为新兴社会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社会最需要、最为根本的道德诉求是自由、平等与正义;没有自由、平等和正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是无法确立和正常有序地运行的。毫无疑问,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伦理结构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这一新兴社会的伦理底线或底线伦理。亚当·斯密主张正义是自由的前提,正义比自由更为根本。在他看来,市场经济的社会所要求的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是在遵循正义条件下的自由。“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他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1](P252)自由本身仅仅是外在的形式的要求,自由的内容源于现实、取决于现实。自由如果不受一定条件——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即正义——的约束,就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和基本秩序。因此,自由必须接受正义——维系了市场经济所必然要求的结构与秩序规则——的约束,自由是在正义法律之下的自由。

亚当·斯密认为正义是资本主义社会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在亚当·斯密看来,在这个商品经济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每一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都是合理的、正当的,但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把自己看得比他人更重要,没有人可以把自己的利益看得比他人的利益更重要,因此,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必须平等地遵循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正义要求,人们“就是在大致遵守这一规则的基础上,建立了人类社会的全部安全与和平。”[2](P167)只有遵守不侵害他人正当利益的正义规范,一个社会的基本秩序才能得到维持,社会的生产与生活才能正常运行。

亚当·斯密还通过对正义与仁慈的比较来阐明正义对社会的基础性作用。“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2](P106)“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2](P106)亚当·斯密透过这两段文字充分地阐明了正义在全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在一个新经济、新社会成长发展的过程中,新经济、新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秩序正在生成、亟需巩固的时候,持守正义显得极其重要。但正义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只是确保社会有机体的基本骨骼、基本框架,它的基本功能是防止为恶而不是导人向善。一个社会仅仅具备正义,这个社会并不就是一个在道德上美好的、令人向往的社会;而一个社会缺失了正义,这个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无序,走向崩溃。

2.对于个人而言的强制性

亚当·斯密正义伦理的强制性在规范层面和德性层面都得到了体现。

首先,正义作为针对个人的行为规范,它要求个体必须做到不损害或侵害他人利益,这毫无疑问是对个人行为的一种伦理强制;这种伦理上的强制甚至通过法律来实现,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都谈到了这一点。一般而言,只有一个社会所必需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才会被法律化,通过法律的强制力量来得到贯彻和实施。在亚当·斯密看来,正义作为最为基本的行为伦理规范,是每一个人都必须做到的,每一个人都没有选择是否践行正义规范的自由;如果违背了正义这一行为规范,不仅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且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亚当·斯密认为正义行为就是其动机不受到他人反对、其结果不致伤害他人的行为。由于个人的利己心比利他心远为强大,个人利益的驱力常常使得一个人产生损人利己的强烈冲动,这一冲动难以仅仅依靠内在的良心予以约束,从而需要社会给予一种道德上的强制。“虽然人天生是富有同情心的,但是同自己相比,他们对同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有同情;一个只是作为其同胞的人的不幸同他们自己的、哪怕是微小的便利相比,也竟不重要;他们很想恃强伤害一个人,并且也许有很多东西诱惑他们这样做,因而,如果在被害者自卫的过程中没有在他们中间确立这一正义的原则,并且没有使他们慑服从而对被害者的清白无辜感到某种敬畏的话,他们就会像野兽一样随时准备向他发起攻击,一个人参加人们的集会犹如进入狮子的洞穴。”[5](P107)正是因为自利心过于强大而难以自制,社会不得不以强制性手段来迫使每一个人遵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每一个人得以在其中安定地生存和发展的正义准则。

其次,正义作为德性——与其他德性相比较——也表现出鲜明的强制性特点。亚当·斯密把谨慎、仁慈、正义都作为个人的品质和美德,谨慎是对个人自身幸福的关心所要具备的美德,正义和仁慈则是对别人幸福的关心所要求具有的两种的美德。仁慈与谨慎作为美德,人们可以自由地、自愿地去履行,不能强迫他人去实践这两种美德;而正义则不同,正义作为个人所必备的品质是对他人最低限度的关心,它由社会所规定,对个人具有强制性,“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志的自由,它可以用法律权威来取得或实现,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这种美德即正义:对正义的违反就是出于自然地受到反对的动机而实行的确实伤害不同个人的行为”[3](P79),一种行为出自人皆反对的动机,其结果总是伤害或损害他人,这种行为就是违反正义的不义行为。在亚当·斯密看来,如果一个人没有践行那个他应当做的善良行为——仁慈,可能使他人或社会对这一可合理期待的善良行为感到失望或遗憾,缺乏仁慈,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实际的伤害,并没有使其现在拥有的东西被剥夺或受到损害,它只是没有增添有益于他人的东西。而违法正义的行为则会实际地伤害他人或损害他人的利益。亚当·斯密对正义的说明主要是从消极的方面来加以界定的。在某一界限上,人们可以自由地行动,在正义这一伦理底线上,人们没有选择的自由,每一个人都必须受到社会的强制。斯密认为,正义与其他所有社会美德的明显区别即在于:“我们感到自己按正义行事,会比按照友谊、仁慈或慷慨行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感到实行上面提及的这些美德的方法,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听任我们自己选择,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我们感到遵奉正义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受到束缚、限制和约束。”[2](P98)其他的善行或美德,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自由践履;唯有正义这一美德任何人都要遵循,不论他是否自愿。

亚当·斯密把正义的阐述与法律相联结,更充分地表明了正义的强制性质。亚当·斯密把最为紧要的正义的法律分为三类:“最神圣的正义的法律——对其违犯似乎是明显地要求复仇和惩罚的法律——首先是那些保护我们周围人的生命和人身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其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被称之为其个人权利或根据他人的承诺应归于他的东西的法律。”[3](P84)亚当·斯密对正义法律的言说,明显地围绕着以市场为中心的经济生活,诸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其他个人人权与债权的保护而展开,这些基本要求源于现实的经济生活。保护和满足这些经济生活最基本需要的法律就是最正义的法律,法律必须具有道德性,才能成为好的法律。在《国富论》中,斯密更明确更具体地阐述了这一点,“任何国家,如果没有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以致人民关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感到安全,以致人民对于人们遵守契约的信任心,没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设想政府未必经常地行使其权力,强制一切有支付能力者偿还债务,那么,那里的商业制造业,很少能够长久发达。简言之,人民如对政府的公正,没有信心,这种国家的商业制造业,就很少能长久发达。”[1](P473)建立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监督契约履行的法律、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并强制履行债务的法律,是成长中的商品经济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个遵循经济规律,全面地确立并切实有效地实施了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这样的政府才具有正义性。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所必需的基本规范,人人都必须遵守;亚当·斯密把正义伦理的强制性上升到法律的强制性,可见其对正义伦理强制性特质的强调。

二、亚当·斯密正义伦理的价值错位

在伦理学领域内,无论是传统伦理还是现代伦理,正义既是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也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美德,正义兼具规范性质和德性性质。亚当·斯密既把正义作为一种具体的行为规范来阐发,也将正义作为一种德性来看待。在传统伦理和现代伦理中,正义的价值维度存在重大差别。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常常把一切规范和德性都归结为正义,正义具有目的性、崇高性和终极性。在亚当·斯密的思想中和随后的近现代社会中,正义仅仅具有底线性(基础性),正义作为德性也更多地是一种消极的德性。从价值视域或价值层面来看,当正义在整个社会秩序建构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时,正义在价值排序中理应处于首要的地位,而当亚当·斯密把正义作为一种德性来看待的时候,正义的价值却处于一种很次要的地位。亚当·斯密的正义伦理呈现出一种价值上的错位状态。这种价值上的错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仅仅是个体行为规范的、底线伦理的正义本来只具有很一般的价值却被赋予美德或德性的价值;另一方面,正义的德性价值水平(价值程度)与正义的极端重要性不相称、不平衡。

首先,亚当·斯密正义伦理的价值错位表现在作为消极的行为规范的正义却具有美德或德性的价值。虽然亚当·斯密承认或肯定正义兼具规范性质与德性性质,但他的内在意向仅仅(主要)是把正义作为行为规范来看待和使用的。综观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富论》中他论述了作为行为规范的正义和正义的法律,很少或几乎没有论及正义德性的问题;在《道德情操论》的第二卷第二篇中,专门比较了正义与仁慈这两种德性,正义在这里是作为一个用来比较的对象而出现的,在《道德情操论》的第六卷中,亚当·斯密专门论述了“有关美德的品质”,其中对谨慎德性、仁慈德性、自我控制(节制)德性分别给予一篇的篇幅来阐述,对于正义德性仅仅在第六卷的结论部分稍有涉及。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亚当·斯密都没有谈及正义德性的培养问题。由此可见,在亚当·斯密的思想中正义仅仅(主要)是作为行为规范出现的。但亚当·斯密却把正义视为一种美德,而且是在关心他人幸福的两种美德——仁慈、正义——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美德,从而赋予规范性质的正义以美德或德性的价值,这实际上是提升或拔高了作为行为规范的正义在近代社会中的价值,使其正义的价值出现错位。正义是一种消极的伦理规范,正义又如何具有美德或德性的性质?亚当·斯密这样做的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一个人不损害他人,不妨碍他人从事正当的利己活动,事实上就为他人提供了一个安定有序的良好的外部条件,在一定的意义上即是对他人幸福的促进;另一方面,伦理规范的价值确实具有很大的相对性,在一个可能充满不义的普遍逐利的社会中,正义的实行对整个社会来说非常迫切和必要,而且遵守这一准则要在人的内心中克服许多阻力和困难,信守正义就具有异乎寻常的厚重的伦理价值。我们知道,道德规范的价值总是低于美德或德性的价值。在亚当·斯密那里,主要作为行为规范出现的正义仅仅具有很普通、很一般的价值,其价值程度是低级的,当他赋予其德性的性质或色彩时,则赋予了正义相对较大或较高的价值,由此造成了正义在价值上的错位。

其次,亚当·斯密正义伦理的价值错位表现在正义的德性价值与正义的社会作用极不相称。一般而言,一种伦理规范或德性的价值是与其在社会中的作用、重要性相一致、相平衡的;某一伦理规范或德性的社会作用大,其价值也就相应地大或高。从正义的规范层面来看,亚当·斯密固然赋予正义以德性的性质,拔高了正义的价值;但若从德性的层面来看,亚当·斯密认为正义仅仅是一种消极的德性,在诸种德性中价值程度是最低的。在亚当·斯密的伦理思想中和随后的近现代社会中,正义缺乏道德德性上的高尚或道德价值上的崇高,但正义的社会作用却极其重大。如果正义具有德性的性质,那么正义德性的价值理应与正义在社会中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想一致,具有崇高的伦理价值。

一方面,在亚当·斯密看来,正义仅仅是一种消极的德性,“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2](P100)正义德性的消极性表现在它不需要我们去付出什么努力来培养,在亚当·斯密看来,正义经常是一种简单的不作为,它甚至可以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来实现,正因为如此,正义德性在诸德性中价值程度是很低的,与慈善德性相比,正义不具有崇高性。

另一方面,正义又是个人与社会一刻也不可缺少的,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它是社会的基础和支柱。正义虽然并非真正和现实的善行而仅仅是一种消极的美德,遵守正义也仅仅得到他人对正义的遵守,除此以外似乎不会得到任何报答,“虽然违反正义会遭到惩罚,但是遵守那种美德准则似乎不会得到任何报答。”[2](P100)但正义对整个社会而言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社会的基本秩序得以维持的最根本性的要求,具有着一刻也不能没有的绝对必要性。缺乏仁慈,只是使社会的存在令人不快;而缺失正义,就会使整个社会丧失存在的基础和支柱,社会就会崩溃瓦解。正义就其自身而言是一种消极的美德,似乎不值得给予较高的道德评价,但正义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却时刻都不可缺少,对社会生活的整体而言却具有重大的意义。在亚当·斯密的思想中,正义德性的消极性大大地消减了正义的价值。在亚当·斯密的思想中和其后的近现代社会中,虽然正义仍然被看作是一种重要的德性,但正义作为德性的存在已经远远丧失了传统社会中所具有的价值崇高性。

亚当·斯密仅仅(或主要)把正义看作是一种具体的行为伦理规范,却又赋予其德性的性质,意欲提升或拔高正义规范的价值;正义即便被亚当·斯密升格为德性,但在他看来,正义又仅仅是一种消极的德性,在诸德性中价值程度最低,其对正义的价值提升非常有限,与正义在社会中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仍然是不相称的。

三、亚当·斯密正义伦理价值错位的深刻原因

亚当·斯密所处的18世纪,是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不断巩固和迅速扩张的历史时期,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符合近代社会需要的新的伦理体系的建构是在批判继承西方传统伦理思想资源的过程中展开的。亚当·斯密正义伦理的这种价值错位,正是在对西方传统伦理思想继承与创新中所出现的一种不太完善的结果。

1.在实际的道德生活发展中,正义伦理的侧重点的转变

在传统社会和近现代社会中,正义的规范性质和德性性质各有侧重,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伴随着西方从传统社会到近现代社会的转变,在现实道德生活中的正义伦理的侧重点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正是正义伦理的这种侧重点的转变,使得在现代社会中作为底线伦理的正义遭遇了价值上的错位,亚当·斯密的正义伦理即是这种价值错位的最初表现。

在传统社会的实际道德生活中,正义主要呈现为一种德性。在前资本主义的传统社会里,正义虽然也具有行为规范的内容和性质,但更多地是作为一种道德品质、一种德性或一种道德的社会秩序而存在。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把正义作为社会的四主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之一给予了充分的阐发;虽然他也承认正义就是做自己的事情而不要干涉他人的事情、正义就是履行自己的义务,承认正义的规范性,但他主要是把正义作为德性和社会的伦理秩序来对待的。柏拉图主张,一个社会的成员划分为不同的阶层,他们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不同的角色位置,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而对他们的道德要求各有不同。统治者必须具有智慧的德性,护卫者或保卫者必须具有勇敢的德性,生产者必须具有节制的德性,各个阶层各守其德,社会才能和谐有序,才具有正义的德性,一个社会才是正义的社会。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既有行为的公正,也有作为品质和德性的公正,他特别强调公正的品质层面,“所谓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12](P95)在古希腊的城邦社会中,公正首先是、主要是人的一种伦理品质,公正这一伦理评价首先是着眼于作为整体的人,然后才及于行为或所做的事情。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的品质是由于行为的多次重复而变成了一个人的行为习惯;做公正事情的人不一定是公正的,而一个公正的人则一定会做公正的事情。亚里士多德继承其历史的传统,把公正看作是一种最为重要的德性,“公正自身是一种完满的德性……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主要的,……正如谚语所说,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4](P97)在他看来,公正之所以是最完满的德性、集大成的德性,就在于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会以德性对自己,而且会以德性对待他人。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正义是基督教七主德(信、望、爱、节制、审慎、公正、坚毅)之一。在新约圣经中,基督教主张仅仅听从律法还不能称为义人,因为律法或诫律是为那些不守法的人、不服从的人、不虔诚的人和那些犯罪的人制定的,只有明白了律法的来源——上帝——信仰上帝和耶稣基督,才能成为义人,只有把握了律法的根本道理——爱——从信仰所出的爱,才能成为义人。基督教把正义视为上帝的本质属性和人所必备的品质。教父哲学的集大成者奥古斯丁指出,“公正之德,其职责在乎使每一个人尽其天职……”[5](P357)奥古斯丁认为使人的肉体归顺其灵魂、使人的灵魂归顺上帝,这即是一个人所要尽的天职,这即是正义或公正。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圣托马斯·阿奎那立足于基督教神学的立场,对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和伦理学思想予以继承发挥。他把正义看作是对人们彼此之间关系的一种调整,是在人们的各种活动之间所确定的一种适当比例。他认为在审慎、公正、节制、刚毅(坚毅)这四种世俗德性中,审慎德性本质上是一种理性的德性,而公正、节制和刚毅则主要是实践的德性。他既赞成把正义看作是心灵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实即心灵的一种品质,一个人具备了此一品质就会做出正义之事;他也同意把正义德性视为从正当与本分行为中产生的德性,是针对行为的德性。与古希腊时期人们对正义的极力推崇一样,阿奎那也把正义看作是一种总括的德性,“只要正义能够导使人们致力于公共幸福,一切德行都可以归入正义的范围。”[6](P139)

在亚当·斯密所处的近代社会时期,正义首先是个人的正义,正义更多地呈现出伦理规范的性质。近代时期,正义主要是作为对个体行为的伦理规范而出现的。近代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以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基础和前提,与传统社会相比,经济活动在近代社会中成为整个社会活动与社会生活的核心或中心。亚当·斯密认为正义是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的、底线的规则,正义是最基本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它体现了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秩序。每个人在自由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不能逾越一个最起码的界线,这个界限就是不能通过损害他人来利己。如果每一个人都自由地不受阻碍地不惜损人来利己,势必造成相互的伤害,无法维系社会基本秩序的运行,更不用说社会的繁荣发展了。因此,不相互损害或不损害他人是维系社会存在的最低限度的秩序要求,是一种平等地要求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最起码的规范。亚当·斯密的正义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需要,它只是要求不损人,个人甚至可以通过无所事事、无所作为的方式来实现和满足正义的要求。一个连正义的行为规范都不能遵守的人,不可能去实践其他的美德;一个能够主动践行仁慈等美德的人,肯定早已遵循和实现了社会所要求于个人的正义。

亚当·斯密主张把对个人行为的正义约束通过法律对不义行为的惩处来予以保障,由此也可以看出其正义伦理的高度规范性。亚当·斯密把违反正义的不义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损害邻人幸福或搅扰邻人幸福的行为,另一类是不伤害特定的具体的个人而违反了正义的法律本身的行为;这两类行为都要受到正义法律的惩罚。亚当·斯密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正义即一个社会所需要的各种最基本的秩序。

正义伦理的价值是与其在道德生活中的地位、作用相一致的。美德或德性的稳定性远远高于伦理规范的稳定性,美德或德性的价值远远高于伦理规范的价值。当正义主要是以德性的性质和功能在道德生活中发生作用的时候,正义必然呈现出崇高的伦理价值;当正义主要以行为规范的性质和功能在道德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时候,正义的伦理价值必然显得平凡、平常而丧失其在传统社会中的那种崇高性,因为人的行为是多样的、易变的,指导人们行为的伦理规范也必然是多样的、随着人们行为的改变而改变的。在西方传统社会的古希腊时期,正义是整个城邦社会生活的核心,是个人自身的心灵保持和谐的条件,正义既是城邦社会的德性也是个人的德性,因而古希腊时期的正义伦理在价值上具有崇高性甚至终极性;在欧洲中世纪时期,正义仍然是一种主要的德性,虽然在基督教伦理中仁爱德性处于至上的地位,但正义伦理仍然具有崇高的伦理价值。在亚当·斯密所处的近代社会,正义已经开始侧重于个人的行为规范层面,其德性的性质已经明显地消褪;虽然亚当·斯密也因为正义的重要性——正义对近代社会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而把它提升到德性的高度,但正义在近代社会中仍然主要是作为一种行为的伦理规范而发挥作用的。正义既然在近代社会生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正义就理应被赋予崇高的或极大的伦理价值,在亚当·斯密的伦理思想中,正义的价值与其在实际道德生活中的地位、作用不相称,其正义伦理就呈现出一种价值上的错位。

2.正义伦理的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的冲突

正义在亚当·斯密那里遭遇的价值错位,从伦理思想史本身的历史发展来看,是正义在近现代社会中衍生出来的工具性价值与正义在传统社会中所积淀的目的性价值的冲突或对立。在亚当·斯密那里,正义确实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固然非常重要,但归根结底,正义在亚当·斯密的伦理思想或近现代伦理中只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正义的价值呈现出工具价值的性质。无论是亚当·斯密对正义的行为规范的强调,还是现当代的罗尔斯对社会制度正义的强调,正义都是着眼于社会秩序的维系。“一种社会正义观将在一开始就被视作是为确定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分配而提供的一个标准。”[7](P9)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目的在于平等地分配“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7](P62),在于维护一个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平等与自由是社会的根本价值和目的价值,正义不过是达到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与传统社会中正义本身即是目的相比,在近现代社会里,正义本身已经失去了目的的性质。

亚当·斯密的正义伦理呈现出这种价值错位的深层原因是近现代以来社会结构的复杂多变造成的人的统一性的丧失和传统道德思想内容向近代社会转变的不同步。西方社会正义观的历史演变呈现了人类社会伦理重心的转变,这就是从传统社会的德性伦理到现代社会的规范伦理的转变。近现代伦理是就事论事的规范伦理,伦理评价主要针对具体事件或行为,很少涉入行为主体,搁置了对行为者本身的整体道德状况的评判;而传统伦理则是就人论事的德性伦理,是对行为主体的整体评价,它会把对行为的评价上升到对主体品质的评价,或者从主体的伦理品质来看待其具体行为,传统伦理之所以能够进行这种伦理评价的双向伸展,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社会的社会生产结构和分工结构简单,社会的变化缓慢,社会关系非常稳定,由此形成了人的统一性;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生产结构与分工结构的复杂多变,社会各个方面的变化迅速,使得个体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失去了其统一性,道德必然更多地针对个人的具体行为而展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必然造成道德体系的相应变化,从传统社会到近代社会的转变,规范伦理取代德性伦理成为道德生活和伦理学体系的中心,当亚当·斯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阐释正义的伦理内容、把正义主要看作一种行为伦理规范时,在判断正义的价值时却仍然遵从传统伦理的看法——规范的价值远远低于德性的价值;他虽然看到了正义在近代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意欲提升正义规范的价值,却又因正义德性在近代社会的消极性而看轻正义的德性价值。这表明:亚当·斯密在为资本主义社会进行道德建构时,他虽然凸显了正义的规范性和极端重要性,但在对正义给予价值评价时更多地受到了传统伦理价值评价的制约或束缚,而未能使正义的规范性、社会作用的重要性与其所应有的价值程度相一致。

四、亚当·斯密正义伦理价值错位的解决之途

亚当·斯密正义伦理的价值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亚当·斯密伦理思想的局限。亚当·斯密在试图建构作为一个新兴社会的资本主义的伦理体系之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西方社会传统的伦理资源,肯定了正义的德性性质,但却没有赋予正义以传统德性中所具有的崇高的伦理价值,从而使其正义伦理出现一种价值上的错位。这种价值错位表明,割裂传统伦理体系中正义德性与其价值的统一是行不通的。

在亚当·斯密之后的社会发展中和伦理思想领域中,规范伦理一度十分繁荣昌盛,德性伦理则不断地被淡化和边缘化。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社会生活领域的不断扩张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剧烈变易,使得失去了德性支撑的规范伦理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出现了严重弱化和滞后的趋势,对建基于人的统一性的德性伦理的呼唤已经显露出来,以麦金泰尔为代表的当代德性伦理复兴的态势即是历史与逻辑发展的必然。

要走出亚当·斯密正义伦理的价值错位,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德性伦理,并确立正义在德性伦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价值。这种新的德性伦理不是对传统德性伦理的简单恢复,而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对传统德性伦理的辩证扬弃和重建。麦金泰尔的德性伦理把德性看作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并通过其独特的“实践”特别是“实践的内在利益”概念来予以界定[8](P238-257)。他所说的“实践的内在利益”是心灵的自我目的性,是精神的成就感、崇高感,是一种内心的充实感、满足感,这种内在利益是每一个人在其实践活动中各自生成、互不妨碍的精神产物,而非那种外在的、有限的彼此竞争的物质利益;这种“实践的内在利益”的获取决定于个人主观的努力而不受外部条件的制约,个人在追求“实践的内在利益”时有充分的自由,正如颜回“一箪食,一瓢饮,居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麦氏的“实践的内在利益”是对传统德性伦理张扬道德品质与精神境界的继承与创新。解决亚当·斯密正义伦理的价值错位,需要立足于人本身,在新的德性伦理框架中重新弘扬正义的德性性质,重新赋予正义伦理以价值上的目的性、崇高性甚至终极性。

[收稿日期]20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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