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战调查初探_法律论文

综合战调查初探_法律论文

论侦查合成战:一个初步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3)02-0045-06

侦查合成战是公安部应对新形势下侦查工作提出的侦查方针之一,侦查合成战的提出既是一种策略上的需要,又是侦查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侦查合成战进行多维度的解读,有助于厘清实战中的具体问题。

一、侦查合成战的科学依据

之所以说侦查合成战是一种科学化的战略方针,是因为合成战有着现实的科学依据。侦查是一种双方的博弈对抗,侦查合成战的科学依据就寓于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交错对抗中。

(一)从犯罪行为的角度看合成战的科学依据

1.犯罪行为与日常行为的交互性

犯罪是对主体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犯罪需要借助行为这个载体才能彰显其法律意义,而犯罪主体的行为在外延上必然要大于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日常行为两大范畴。犯罪行为与日常行为之间存在着交互性。虽然犯罪行为的终止形态还存在着争议,但是犯罪行为总是能与日常行为实现无缝连接,在这些连接之处体现了这种交互性。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之后回住处休息,或者进行消费。“杀伤犯罪逃逸行为在以下方面存在显著特点:杀伤犯罪逃犯多出入娱乐场所,多通过手机和公用电话同同伙联系,多使用伪造身份证,容易接触陌生人,很少回家……逃犯的生存方式很大程度上受到以前生活习惯的影响,甚至依赖于以前的生活方式”。[1]张君系列案件破获后,在对张君进行心理分析时,相关专家认为,“张君对待集团成员凶狠,但同时很爱自己的儿子,孝敬自己的母亲……每次回家看儿子,都要买整箱的奶粉”。[2]犯罪行为与日常行为的无缝连接,既是生存的需要,也有犯罪主体情感的需要,并且相对于犯罪行为而言,日常行为中的反侦查意识会降低。

交互性还体现为日常行为会影响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人格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趋向犯罪的稳定的心理结构,”[3]日常交往与学习是社会化的重要形式,在犯罪意图形成阶段,日常交往中能否满足个体的需求将是一个关键因素,犯罪学认为需要是犯罪心理和行为形成的基础,“犯罪人格缺陷的实质就是个体需要结构的不合理发展和满足需求的方式不被社会认可”。[4]因此在某些案件中,可以看到犯罪人对日常交往中未满足之需求的极端表达。在犯罪行为实施阶段,犯罪人的技能、手段、方法会反映出犯罪人日常交往中的行为特征,“反侦查行为的潜意识形态与个人的生物本能和生活经验有关”。[5]班杜拉及其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决定人类侵犯行为的主要途径是过去的学习。“侵犯行为是学习的结果,各种因素诱发侵犯行为的产生,强化使侵犯行为得以保留”。[6]相关学者在进行实证检验后又对其进行了修正,“通过暴力符号示范可习得反规范的态度或行为倾向”。[7]这一点在诈骗犯罪中表现得尤其明显,犯罪人通过学习日常人们交往之间的不道德行为(如欺骗、恐吓行为),从而上升到犯罪策略层面,在有合适的被害目标情况下,驱动犯罪行为的产生。日常行为还有可能因其突发性而造成犯罪行为的修正,例如发现作案对象为认识之人而放弃犯罪计划。犯罪人迷信某一坊间传说而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正如有学者总结:“犯罪场信息中既有利罪信息,也有止罪信息,既有同向信息,也有逆向信息,正是在信息的对抗中,影响犯罪决策。”[8]日常行为中通过学习所获得的信息将会成为以后形成特定犯罪行为模式的基础。从侦查学的角度看,这些都初步具备了犯罪心理画像的意义,如“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特征的刻画,犯罪人职业、教育背景的刻画、犯罪生物学的解读等”。[9]

犯罪行为与日常行为的交互性使得侦查方法不再仅仅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侦查的思维将从犯罪的“点”走向社会的“面”,与此相关的则是“时间要素的延伸,空间要素的立体化,事件要素的向外拓展、人的要素的关联化等”。[10]而对社会面的控制和信息的挖掘显然需要合成的力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犯罪行为与日常行为的区分是就事实层面而言,对于案件结构来说,犯罪行为与日常行为均属于案件的客观方面,是案件的动态结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种交互性生动体现了案件结构对于侦查方法系统化的深远影响。

2.犯罪形态的渐进性和多样化

犯罪行为是一种渐进的过程,通过思想基础和环境诱因产生犯罪动机,继而产生犯罪行为。此外,犯罪形态的渐进性还表现为犯罪危害和犯罪数量的逐步升级,从最开始的越轨行为到犯罪行为;从轻罪到重罪;从偶犯到惯犯。这一渐进性被犯罪学家总结为犯罪生涯理论,“犯罪生涯研究的结论可以归纳为:6%的犯罪分子实施了约60%的犯罪。”“犯罪生涯开始得越早,持续时间就越长。犯罪分子倾向于扩展犯罪业务,很少有犯罪分子专注于特定性质的犯罪”。[11]46-55这种渐进性使得对犯罪主体的认识在时间段上从现在扩展到以前,甚至还有可能预判未来,因此成为了合成战的科学依据。

犯罪形态的多样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犯罪性质、罪名上的变化,如抢夺罪转向抢劫犯罪;二是同一罪名在犯罪手法上的变化,如拦路抢劫变为入室抢劫,溜门盗窃变为撬门盗窃。这种犯罪形态的多样化体现了犯罪主体对犯罪环境的适应和自身犯罪技能的进化。而分散的侦查机关总是对犯罪形态存在着零散的片段化认识,因此也只有合成战的力量才可以全面客观地认识多样化的犯罪形态。侦查合成战的科学性也正是体现在此。

(二)从侦查行为的视角看合成战的科学依据

犯罪行为视角展现的是作为客体的犯罪行为是如何制约和牵制侦查主体的战略选择,而从侦查行为的视角则可以解释侦查主体为何要自发地选择合成战。

1.侦查权与行政权是警察权的一体两面

在刑事司法一体化的视角下,警察权将作为一个整体运行,在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犯罪矫正等方面形成系统有序的格局,因此警察权也被视为刑事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在警察权整体的推进下,公安侦查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不再那么清晰。同时关于初查性质的争论也逐渐归于警察权的概念之下。“要准确地界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具体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侦查行为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对于实践而言,或者是不可能,或者是识别的成本太高。更好的选择或许应该是不加区别,因为二者原本就是一种权力——警察权的一体两面”。[12]事实上,在刑事司法一体化的视角下,预防犯罪的行政行为有可能会因发现犯罪线索而启动侦查权。法定权限内的侦查部门也会在侦查终结后对本案或相关其他案件启动行政程序来进行相应处理。警察权的整体推进一方面促进了各侦查机构的合作,另一方面也加速了侦查业务和其他公安业务的融合,侦查合成战有了权力功能上的基础。

2.侦查行为的多层次特征

侦查行为是侦查权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层次的侦查行为体现了侦查权的多维度属性。侦查行为的微观层面表现为侦查人员的个体行为(此处的个体行为是指侦查人员的职权行为),侦查人员的个体行为包括“侦查方法行为和侦查边际行为”[13],既涉及侦查基础工作又涉及专门调查程序和强制措施,主要寓于个案侦查之中。个案侦查往往以小组或团队的形式进行。不同的个案侦查之间,信息交流并不明显。在绩效考核的压力之下,侦查人员的个体行为往往趋于被动和孤立,战术合作意识不强。

侦查行为的中观层面就是侦查机关的战术行动。当有指定任务下达或社会治安情势需要采取战术行动的时候,侦查主体的行为就由个体层面上升到战术层面。战术是一系列动作的组合,侦查战术行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专案组侦查。当出现大案、要案的时候,分散的侦查人员的个体行为已经不足以应付复杂的侦查流程,需要采取统一有序的侦查战术加以协调。专案组属于任务型组织,它具有灵活、组建方便、效率高的优势。“任务型组织的设立大致包括三种路径:一是在常规组织中设立,是以一个具有完全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的临时性机构的形式出现的。二是在多个常规组织间设立,属于跨组织的新组织,拥有独立的最高组织领导权。三是常规组织的部门甚至常规组织在整体上经过职能调整或在职能调整过程中形成任务型组织”。[14]专案组经常是以前两种方式设立的,专案组模式可以有效联结、整合侦查个体行为,使得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按照既定目标,层层分解,最终形成合力。(2)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与专案侦查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打击的是类型犯罪,而后者则是针对有影响力的个案或者系列案件。专项行动是侦查机关为了应对社会治安情势的局部恶化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战术动作。专项行动并不产生新的组织架构,而依托原有的侦查机关,联合集中开展行动。“破案战役因侦查资源集中、侦破对象确定、调动相关社会力量充分等特点而使其具有提高破案率、强化侦查社会效果等作用,是公安机关在犯罪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短时间内扭转局面的工作形式之一”。[15]

侦查行为的宏观层面就是侦查机关的战略规划。侦查权并不仅仅表现为建立具体的侦查法律关系,还包括侦查机关在整体上对侦查组织发展、变革的把握,即侦查的战略规划。这种战略规划包括两个方面:对外表现为侦查对策的宏观调整,例如情报主导侦查就是要求利用情报资源实现主动式侦查;对内则表现为侦查权的再分配,通过纵向和横向的侦查权再分配,来调整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不同警种间的立案管辖和协作机制。

侦查行为的多层次特征使得侦查行为在不同层面上既产生交集,又有所区别。这使得合成既显得必要又成为科学的依据,合成战的形态由此产生。

二、侦查合成战的形态

侦查合成战重点在“合成”二字上,合成的形态反映了对合成战的理解,具体说来,合成战的形态有如下几种。

(一)侦查方法上的合成

“侦查方法是包括侦查目的、过程、策略、手段、措施在内的有机选择系统。”[16]既然可以选择,那么就必然能合成。

1.传统侦查方法与现代侦查方法的合成

传统与现代并不是截然相反的,传统侦查方法与现代侦查方法只是在侦查途径和侦查思维上有所区别。传统的以现场勘查为起点的侦查思维模式,从案件的静态结构要素出发,表现为由案到人的侦查途径,呈现被动受案的局面。而现代侦查方法则是一种主动型的侦查方法,更多地从案件的动态结构信息出发,体现为由人到案的侦查途径。传统与现代的区分反映了侦查情势的动态特征,信息化条件下侦查方法的优势逐渐明显。当然就个案来说,并不是所有传统的侦查方法都失去效能。如侦查讯问作为突破案件、固定证据的方法并不总是过时,而现代侦查方法也需要传统的方法作为基础或过渡。如情报主导侦查虽然成为一项专门战术或战略,但情报来源却需要刑侦基础和更为广泛的公安基础工作作为来源和渠道。“从人到案模式涵盖了从案到人模式,两者有重叠之处……从人到案模式涉及的主体除了侦查机关,还包括了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甚或包括了公安机关以外其他治安防范主体如社区治安自治组织”。[17]传统侦查方法与现代侦查方法的合成生动地说明了以侦查情势为基础的侦查方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刑侦基础工作与专门手段的结合

侦查方法作为一种系统,却以侦查措施为载体。侦查策略、目的等指向性要素都寓于侦查措施中,在合成战的语境下,刑侦基础工作与专门手段被视为侦查方法的两大基石,决定着侦查方向和证据体系的完备与否。如果说传统侦查方法与现代侦查方法的区别是以侦查途径和侦查思维为标准的,那么基础工作与专门手段的区分则是以侦查措施的性质为判断依据。刑侦基础工作包括阵地控制、刑嫌调控、刑事情报信息。而专门手段则较为宽泛,既包括技术侦查,也包括特殊侦查手段,在侦查科学化的浪潮下,专门手段凸显其重要性。但是侦查科学化不等同于侦查科技主义,“侦查科学化中存在着技术风险,也有可能会造成对技术的过分迷恋”。[18]侦查合成战就是要形成以基础工作为根本、专门手段为补充的合成局面。

(二)侦查能力上的合成

一般来说,侦查能力总是就侦查权主体而言,但正如前文所述,侦查权与行政权是警察权的一体两面。从功能上看,侦查权对行政权有一定的依赖性。因此合成战语境下侦查能力的合成早已超过了侦查权主体的限制。

1.侦查意识在各警种间的合成

虽然法定管辖制度限制了特定主体所能管辖的刑事案件和能独立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侦查意识却没有警种间的界限。就非法定管辖警种而言,侦查意识表现为线索意识、策略意识和证据意识。以抢夺案件为例,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时间短,反侦查意识较强,通常留下的线索不多,对于专门刑侦机构而言,通常是采取破小案、带积案、打团伙的对策,侦查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派出所和巡警队是社会面控制的基本单位,有大量的人力资源和时间在街道、社区实行随机巡逻和重点盘查。此时如若能挖掘日常工作中的信息,依靠警务平台,发现犯罪线索,并从侦查思维的角度来经营这些线索,那么合成战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当然除了线索意识,策略意识和证据意识也举足轻重。初查中的策略意识尤为重要,有效的初查措施可以引导侦查情势朝有利于侦查主体的方向发展。“扎实的初查和动态的侦查是确保案件突破和质量的基石”。[19]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则可以使初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直接转化为诉讼中的证据。修改后刑诉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侦查团队的培养

侦查能力的合成在侦查警种内的表现就是侦查团队的培养。侦查团队不同于实践中的刑警中队,前者强调不同专业方向和技能的个体人员的组合配对,在构成人员上是异质性的。而刑警中队则只是同质的人员分组,并不具有综合性战斗力。侦查团队建设脱胎于现场勘查中的侦技配合。常见于大要案中的专案组,但是仅囿于现场勘查阶段的侦技配合显然不具有普适性,而专案组又只是个临时性团队。因此侦查团队的建设必须着眼于刑侦工作的每一技能,每一阶段。在对1997年刑侦体制改革进行观察和总结时,有学者就认为侦审合一存在的问题就是“公安民警的素质现状与侦审合一的要求差距较大,刑警队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20]侦查团队可以整合不同侦查个体的侦查能力,同时形成一个共同的认知平台,以避免过度专业化而造成的知识隔阂。可以预见,侦查团队将是未来基层侦查组织的主流形式。

(三)侦查指挥上的合成

我国公安机关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虽然这一制度一时难以改变,但这并不妨碍对侦查指挥上的合成。

1.临时指挥合成

如前文所述,犯罪形态的多样化使得系列案件的侦查必须以专案侦查的形式进行,专案组模式就是最小范围的指挥合成。专案组模式中,一般由地市级主办单位牵头成立,动员全局的力量整合成临时的任务型侦查组织。专案组模式改变了原有的职能分工和等级分层,因此专案组模式无法长久运行。案件侦破,专案组也即自行解散。

除了专案组模式,各种专项行动、破案会战等也属于临时性指挥合成。只是它们的指挥层次较高,且不改变原有的职能分工和等级分层。特征在于强调各个侦查子单位之间的配合,并不产生一个新的组织,属于松散型构成。

2.制度性指挥合成

随着惯犯、流窜犯罪的增加,侦查属地管辖的弊端已经逐渐显现。为了应对这一弊端,制度性的指挥合成也开始稳步发展。制度性的指挥合成本质上就是建立一套标准化的指挥结构及其组合样式。包括“侦查决策系统、侦查组织系统、侦查实施系统、侦查协调系统”。[21]此外,各种警务协作机制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不同层级、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上实现合成。“建构跨区域的警务协作机制是指在地域上的多边性与行政区划及行政权力非从属性的前提下形成部门间平等、互利、协作运行的职能性的联合机制和制度体系”。[22]警务协作机制既可以基于地缘因素,更需要扩展非地缘区域警务协作的常态化机制建设,“树立大区域观念;筑构‘大协作’格局,实施大融合运作,开创大维稳局面”。[23]这种制度安排也体现了警务策略从地方走向全国。

(四)侦查情报上的合成

情报,是对信息加工后的产物。虽然从个案侦查角度来看,情报只是侦查流程上一种支撑性架构,但从侦查整体战略来说,情报却有着主体性效应。这种主体性效应体现在:情报是对侦查情势的解读,情报是制定决策的依据,情报是评估侦查效果的依托。正如上文所述,情报在警务中心的位置还关系到制度性的指挥合成。通过情报引导侦查,或者依靠情报进行主动侦查都表明,情报不再是侦查工作的附属品,情报能否合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侦查能否合成。

1.情报的共享合成

情报若不能共享,侦查工作必然会事倍功半。情报的共享既涉及层级的权限问题,又涉及地方化的情报壁垒问题。如笔者所调研的A省基层公安机关,其办案协作系统中的信息资源,只能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查询,市与市之间无法共享,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合成的障碍既有技术上的原因,又有管理体制上的原因。情报的合成需要更多的理解与融合。对此相关学者专家有较多分析,在此不展开论述。

2.情报工作方式的合成

相对于情报的共享合成,情报工作方式的合成更容易被忽略。由于目前各项公安专门业务都有自己的台账,在计算机办公化平台下,各警种都需要填入充实大量的信息,有些信息是录入民警亲自感知的,有些则是通过各种中介形成的,基于不同来源的信息在形成情报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诸多矛盾甚至误差。而各警种缺乏沟通交流使得这种误差很难被及时发现。另外,情报的合成还面临整体扩展的情况。一方面,情报来源渠道需要从公安内部走向社会。构建有等级的全面系统的情报网络势在必行。另一方面,情报效能合成还需要从侦查个体行为层面走向战术层面、战略层面,而这需要情报工作者在如何影响侦查决策者上下工夫。“明确谁是决策者,理解决策者所处的环境,提出适合需求的行动建议从而使影响最大化”。[11]125-135

三、侦查合成战的前提条件

虽然上文已论述过侦查合成战有着坚实的科学依据,但这并不表明合成战在任何条件下都能达成。合成战的历史就是侦查发展的历史。

(一)侦查模式由以案件为中心向以犯罪分子为中心的转变

模式,是一种可复制的工作关系或流程。侦查模式就是在案件侦破中,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形成的稳定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形成既因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经验的日积月累,也因侦查主体习惯性的侦查思维。在以案件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中,总是先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再有侦查主体相应的分析思维,可以说是一案一思维,犯罪行为(包括反侦查行为)和侦查思维存在着对称关系,而在以犯罪嫌疑人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中,侦查主体的思维突破既定案件的束缚,呈发散性。“侦查思维从思之远、思之新、思之异之处着手,提高思维能力”。[24]沿着这种思维,侦查行为会触及到已发生的案件,甚至会发现犯罪隐案。此外,以案件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并不总能以破案为侦查结果,毕竟案件可以被认识,但不必然被认识。两种模式可以如下所示。

以案件为中心:

犯罪行为→立案→案件→侦查行为→侦查终结(破案/不破案)

以嫌疑人为中心:

侦查行为(初查)→犯罪嫌疑人或其可疑行为→立案→案件→破案

侦查合成战只有在以嫌疑人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中才能生根发芽。在以案件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中,侦查资源随着既定案件的信息走,由于个案采用属地管辖和部门管辖的原则,除非大案要案,否则侦查资源之间很少会整合碰撞,侦查合成战自然也无必要。这也解释了在漫长的古代和近代侦查史中,合成战为何没有得以重视。如宋代作为中国历史上治安比较混乱的时代,虽然侦查上也有“犯罪登记制度、募人告捕、耳目察奸、物证检验……侦查方法的多样性和侦查策略的先进性”,[25]但是由于缺乏现代的侦查模式的转变,因此以州郡为单位的地方侦查无法形成合力,这也导致了宋代仍然是一个盗贼猖獗、流民聚集造反最盛的年代。

在以嫌疑人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中,侦查思维的发散性以及侦查行为的扩张性,只有通过合成才能发挥作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侦查合成战能不能取得良好效果,还有着侦查模式的取向问题。

(二)灵活的管理体制

上文所述合成战的各种形态,还需要从组织角度形成灵活的管理体制。合成战需要资源的高效率使用,需要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而这取决于是否有灵活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最重要的就是组织架构和绩效考核。从当前的实践来看,由于各地的治安情势不同,侦查合成战的重点、难点不同,而我国公安机关的组织架构并没有体现出本地化的特点,基本以公安部的机构设置为标准。然而各级侦查机关无论是工作对象还是具体任务都有所不同,因此机械地追求机构从上到下的对口特征,无疑是限制了侦查合成战的具体推进。与组织架构相联系的是以此为基础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直接关系到警察的行为动力和行为模式。而遗憾的是,我国关于基层侦查组织的绩效考核问题一直不尽科学。合成战的目的是要形成整体作战态势,但其基础却是地方化的警务策略,既要保留专业化的侦查队伍又要有一定常态化的融合制度,在本质上灵活的管理体制就是分权与集权的平衡。平衡一旦被打破,或者陷入各自为战的局面,或者陷入消极应对的局面。从这点来说,侦查合成战考验的还有侦查决策者的管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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