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叩阍:清前期的皇权政治与诉讼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皇权论文,盛世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清代诉讼和审判的叩阍,①国内外法制史学界已经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滋贺秀三认为清代的审判属行政范畴而非司法行为,②这对宏观上把握叩阍的属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中村茂夫认为清代法规具有一定的实效而非仅为空文。③寺田浩明探索了清代的权利与诉冤。④张晋藩、郭成康对1644年以前清的法律制度作了系统研究。⑤这些司法体系方面的成果,系笔者从法制角度认识叩阍事件的基础。高翔的系列论文对清专制政治的本质、⑥清代前期的近代化趋势⑦作出了全新的阐释,并提出了影响清朝执政能力的诸多重要问题。⑧本文在多方面,特别是在清代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方面,受此启发极大。另外,乔纳森全面介绍了清代的京控(包括叩阍)方式,但把京控的局限归于人口压力及和珅的影响等。⑨乔安娜对清中期法律文化的研究,涉及对叩阍个案的分析。⑩黄宗智对清代判决进行了比较性的探索。(11)张翅的博士学位论文从程序、法规等方面论述了包括叩阍在内的清代上控制度。(12)铃木秀光对清最高统治者掌控的案件做了研究,分析了政治对法律的影响。(13)这些研究均在不同方面构成了本文的学术基础。
基于法制史的丰硕成果,本文不再着力于叩阍的法律程序等问题,而主要从清前期顺、康、雍、乾四帝执政理念的变化、政治与法律错位、君意与民情背离等方面探讨叩阍的历史影响。
古代告御状,主要有立于肺石之旁(或投书肺石函匣)、击登闻鼓、投匦和叩阍(“叩阙”)等。清代不设四匦、不立肺石。清初设登闻鼓厅,“掌达冤民”。(14)尽管登闻鼓是专设的叩阍设施,但《清实录》和《清史稿》明确记载的击登闻鼓事共3例,(15)台北“故宫博物院”清代宫中档中则根本未见。清前期大量的叩阍是申诉者通过迎车驾、入宫门等方法来实施的。
检《清史稿》,叩阍案共18件,其中讦讼“权奸”类仅2起。一为江苏沭阳周廷鉴诉降调侍郎胡简敬父子家人,另一为乾隆初年贵州瓮安罗尚珍讼原四川巡抚王士俊。(16)结果,“一门济恶”的胡简敬和霸占别人墓地并纵仆殴毙民命的王士俊均“论罪如律”。这与戏曲的情节和要素均颇吻合,但这类案件仅约占《清史稿》叩阍案的11%。
令人惊讶的是,叩阍案中对所谓“清官”的控诉也有2起。一为山安同知佟世禄劾河道总督张鹏翮,二为京口防御高腾龙等叩阍讼“江南民尤颂之”的江宁布政使慕天颜“奏销浮冒”。(17)
国事类2起。一为镇筸诸生李丰等叩阍言红苗杀人,另一为康熙初年轰动朝野的新安卫官生、穆斯林杨光先叩阍指斥耶稣会士、钦天监监正汤若望新法十谬。前案为民族冲突,后案则是彻头彻尾的政治诬陷。(18)
家事类亦2起,一为康熙初年满洲镶白旗沙木哈妻哈里克叩阍,求恕夫弟三太击杀其夫罪,另一为1714年满洲正红旗人噶礼母叩阍,讼乃子原两江总督噶礼与其妻子谋弑自己。(19)结果,三太获恕,噶礼及妻被赐自尽,其弟及子被处死。
孝行类4件。有浙江嘉善郁裦兄弟、流人王德麟分别求代父戍,浙江山阴杨宾求赦乃父、山东益都杨献恒两次赴都叩阍申父冤狱。(20)前两起均得康熙帝恩准;后两起则无果。
更令人惊讶的是,数量最多的叩阍案是为官员维权,共6起(包括1起未遂)。一为康熙初年,西安百姓叩阍,称鳌拜党罢官的山陕总督莫洛、陕西巡抚白清额清廉,“乞还任,诏特许之。”二是胡氏叩阍为受鳌拜案牵连的乃夫原镇海大将军刘之源鸣冤,“上命宽之”。三是康熙初年四川巡抚张德地叩阍自辩鬻卖武举事,以事无据复官。四为乐亭民众两次叩阍列滦州知州于成龙善政,经勘实复任。五为康熙后期,江宁诸生千余人准备叩阍,替江宁知府陈鹏年辩白。六是咸丰初年,萧县郑立本等叩阍,请求督办河南军事伊兴额还镇。(21)
上述18件叩阍案,至少15件发生在康熙朝,1件发生在乾隆朝。(22)这当然不是康熙朝叩阍案的全部,如仅康熙四十四年正月十日至四月二十九日,至少有13起叩阍事件。(23)必须说明的是,越到清后期,叩阍案越多。但为什么《清史稿》所收录的叩阍案绝大部分发生在康熙年间呢?
应该说,康熙朝的叩阍案具有一定的样本色彩。若深入分析,这些案件则蕴含复杂的社会政治意义。
自顺治始,清即形成了异于明朝的奏折制,(24)表明了清廷对信息搜集及社会控制的强化。与此对应的是,清初继承了明代的法律,对叩阍者先责以40板。但顺治认为此法太苛,而予叩阍者以更宽松的法律环境,表明清初统治者利用叩阍稳定政局的主动精神。(25)
《清史稿》中以维护官僚权益为主题的叩阍(后6起,加诉讼清官),达8起。这当然不能表明清初官比民更不聊生,而是反映了当时上层集团通过与最高统治者接近的机会,更多地主张自己的权益和争取自己的利益。而这一点,基本为国外学者所忽略。
清代前期的叩阍者中,皇孙帝子、宗室县君、尚书督抚,应有尽有。
1653年,户部启心郎布丹等叩阍,他在1651年户部给饷不均案中被革职和籍没。顺治帝亲自审查,认为“拟罪实属太过”。经刑部复议,该案原被论死的尚书巴哈纳恢复革去的觉罗;原革职并籍没的侍郎硕詹等3人,改各罚银50两并复爵;原革职、鞭100的主事硕色恢复拖沙喇哈番。(26)1659年,殉难赠光禄寺卿邬象鼎妻祝氏叩阍,“上特宸之”。(27)1668年,太祖努尔哈赤曾孙、贝勒杜兰叩阍,被责处。1671年,一等侍卫罗铎等叩阍,为其父白尔黑图叙功。白尔黑图原系一等阿思哈尼哈番,经议叙授为三等精奇尼哈番。1682年,盛京刑部侍郎宗室噶尔齐等叩阍,控告内大臣宗室额奇等,获查报。同年,原任拖沙喇哈番祁塔特叩阍,乞一养赡地。康熙“心悯之”,予以满足。1684年,原定南王孔有德属下胡同春弟胡同文等叩阍,议准同为阿思哈尼哈番的胡同春等3人,同为阿达哈哈番的王永年等3人,拜他喇布勒哈番徐文登等人世职,俱准应袭之人承袭。1698年,原陕西巡抚布喀叩阍,呈告川陕总督吴赫侵蚀银40万余两,请与吴赫等质审。1709年,阿禄科尔沁故固山额驸巴特玛之妻县君叩阍,所请之事未获允。(28)1712年,原江苏布政使宜思恭叩阍,控告两江总督噶礼等需索银两,以致亏空,(29)后“查审是实”。(30)同年,原西安骁骑校正蓝旗巴布叩阍,言其兄萨尔布善曾抚养和硕安亲王之子塞冷额。田产家人等,俱为塞冷额占有。康熙予以公断。1713年,原任河道总督王新命之子因曹远芳等诬乃父为开户之人叩阍。康熙谕大学士等,因王新命系“国家大吏”,对曹远芳“当行禁止”。1714年,原两江总督噶礼之母叩阍,噶礼等被赐自尽。同年,原户部尚书希福纳叩阍,控告和硕诚亲王允祉、固山贝子允禟、敦郡王允、固山贝子允禵、皇十五子允禑、皇十六子允禄等多名属下和太监讹诈。经领侍卫内大臣侯巴浑德等查议,希福纳所控各事“并无证据,应无庸议。”1715年,巨商马维屏等叩阍,愿领大钱收买小钱。未被允准。(31)
上述叩阍无一例“诬告”。仅有一例被定为“无证据”,即希福纳控和硕诚亲王等多名属下。此案本质上是一起极具影响的政治敏感案件,因此,原告只能被定为无据。(32)
另外,《清史稿》中2起家事类叩阍的主角均为满洲贵族。沙木哈族人在清初被授为通议大夫、户部四品郎中加二级。(33)噶礼母据说系孝惠章皇后“近戚”。(34)
应该说,除政治案外,大部分权贵叩阍案的处理是相对公平的。与戏曲叙事不同的是,叩阍并不都是权贵的末日,其最大受益者反而是权贵集团。在清前期,以官僚为主体的权贵占据社会层级的顶端,甚至占据着最优势的维权阵地。乔纳森关于叩阍案中户婚土田、自理词讼类不被受理的论点,(35)极为片面。清初对权贵阶层,并不存在这样的限制。
康熙以前其他非单纯理冤的叩阍案,也多坐实。包括登州知府李元龙控告九门提督陶和气吓诈银12万两,(36)班汉杰等诉被掠,所涉叛逆事,(37)旗人地主张六十诉赎庄头等。(38)
与其说不厌其烦地解决下属的不公和家事显示了清初君主的“仁慈”,倒不如说,通过叩阍,清帝获得了更多官场和社会的准确情讯,某种程度上减少了情报搜集成本。顺治把叩阍作为通达下情的重要手段,谆谆告诫:“地方官职在安民,凡下情难达者,即与题请,毋得壅蔽,致小民自行叩阍。”(39)1687年,康熙借张遴叩阍案指出:“大凡督抚,无不与部院堂官营求结纳,分树门户。……部院堂官,各援引亲戚,朋党营求。”(40)尽管有规范的奏折制度,但官员多不愿提供不利于自己的消息。1697年,康熙批评督抚等:“每将微员细事填注塞责。至真正贪酷官员、有害地方者,反多瞻徇庇护,不行纠参。以致吏治不清,民生莫遂。”(41)正因为对叩阍比较关注,是以康熙能准确地记得叩阍者的状貌,(42)甚至在三四十年后尚记住一些人名字。(43)
另一方面,最高统治者运用叩阍的形式,建立了某种意义上具有清朝特色的监察体系。顺治利用吏部书吏章冕叩阍,较好地整顿了清初的官场腐败风习。(44)因此,不论是诉讼“权奸”、还是诉讼“清官”,清帝均能通过审理叩阍,达到约束和监督官员的目的。早在1660年,内大臣伯索尼遵谕言事,认为:“叩阍所以通闾阎之隐……庶官吏皆洗心涤虑,而刁民亦不敢捏词诳讼矣。”(45)可以说,通过对叩阍的正面利用,对稳定清初的政局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法治社会,官员是执行法律的工具,法律是不可扭曲的刚性原则;但在清代,官员可以曲解甚至无视法律。表面上看,来自上级的监督、同级的牵制和下级的举报,对官员的权力具有限制作用。但在传统政体下,这种制度时灵时不灵,甚至在清入关前,官僚之间相互遮掩曲隐之弊,蔚然成风。1632年,参将宁完我疏言:“大抵举国之内,唯诺成风,浮沉为俗,以狡猾为圆活,以容隐为公道,以优柔退缩为雅重。步趋成习,便为大僚。”(46)
叩阍可以准确地提供官员的为政情况,有助于最高统治者公正决断。1698年,刑部尚书傅腊塔等审查陕西巡抚布喀叩阍呈告川陕总督吴赫侵蚀案,拟将吴赫等革职。由于4个月前,康熙已得到咸阳县民张拱等叩阍呈告布喀侵蚀银两的实情,遂推翻了傅腊塔的审断。(47)处理叩阍案公正与否,也是对审案官员品行的考验,是以重要叩阍案的审理多在清帝的监察之下。(48)
在康、雍两朝,官僚们经常结成利益同盟。(49)清廷同样借助叩阍对此加以约束。可以说,官僚集团过于优越和强势,社会公正就会严重缺失。在行政、司法、选仕等领域,如果官僚垄断操纵,必然破坏社会稳定。因此清帝需借助叩阍来提供另类信息,加强对官僚的控制和震慑。1695年,通过对山东革职县丞谭明命叩阍的鞫勘,庇护原知县朱敦厚婪赃4万余两的刑部尚书徐乾学、山东巡抚钱珏俱被革职,原布政使卫既齐被降三级。(50)
雍正帝对官僚集团中的各种潜规则看得很透彻,尽管他无法采取程序化的手段加以制约,但他仍继续利用叩阍渠道,保持对官员的控制。1726年,雍正为向官员施恩,把选士潜规则公开为明规则,明确表示会优先重用王公大臣子弟;(51)并特设养廉银制度,寄希望于高薪养廉。正是叩阍检验出了这套制度的真实效果。1728年,山东参革知县朱成元家人叩阍,雍正得到了朱成元任知县20多年间向上级送礼账本,巡抚以下各官悉数受贿。雍正指出:“盖上司既受属官之馈遗,又何以禁止属官之贪墨?甚至以馈遗之多寡,分情谊之厚薄。则属员之优劣,何由辨别?”(52)这次叩阍使刑部左侍郎(原山东巡抚)黄炳、布政使博尔多、(53)按察使余甸等多名高官受到严处。并使雍正明白缺乏监督的高薪根本无法养廉,他增加了惩处条例,谕令:“傥再有私收规礼者。将该员置之重典。其该管之督抚、亦从重治罪。”(54)这次整顿,使馈送贿赂恶习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得到了遏制。
康熙曾谕:“国家致治,首在崇尚宽大。”(55)对叩阍的宽容,使统治者广纳善言,减少决策失误。苏北重要河流串场河即由叩阍者规划而成。1685年,康熙南巡,高邮士民郭天祚等叩阍请开河以泄运河六坝之水,并减黄、淮及洪泽湖壅涨。河成后,“泽国变为膏腴,食利无穷矣。”(56)1707年,徐州曹警旭叩阍,请浚房亭河,康熙采纳了这一建议,命张鹏翮修治。(57)
尽管中高级官员均要向最高统治者报告各地情形,仍难免有重大遗漏,叩阍常帮助统治者进行局部性的纠错。顺治中期,湖南华容县唐孟侯、贺立廷叩阍,陈述赋重,“得酌减”。(58)清初,广东清远朱挺元等肆行劫掠,仅温、米、胡三族就被杀208命。但朱得尚可喜庇护,粤省官员不敢追捕。1662年,温任经赴京叩阍,提供了朱等人的准确情报,终使朱等被诛杀。(59)清初革除明末“三饷”,江苏宿迁未及时申报,“遂为永例”,并有多项不合理征收。(60)1685年,陆尔谧等叩阍,康熙准予蠲除部分钱粮。(61)1704年,浙江旗丁包谢国叩阍,请求裁减经费钱粮,亦获减。(62)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乾隆前期以前,叩阍对不法势豪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清初,浙江仁和郭氏在灵隐寺西有宋赐祖墓,被土豪曹氏霸占,郭氏“走京师叩阍,曹惧”。(63)钱塘县有吴越国文穆钱王墓,1731年,孙兰台之父毁墓盗葬其亲。墓主后人于1738年到县控告,“吏胥得贿”,此案遂无下文。墓主后人放言:“明春车驾南巡,吾当叩阍,与孙氏权轻重耳。”孙家虽为势豪,“闻之大惧”,“而当事亦恐负废弛之咎,俾通省理事同知纳公兴安治其事……一讯而明。”此案竟很快得以公正解决。(64)
但由于传统政体的本质弊端,即使对叩阍的公正处置,也仅属治标而已。在清初,叩阍对官员的监督作用有着很大的局限性,而平民叩阍并非总能获得公正对待。1721年,康熙谈朱一贵案的起因,认为“总因台湾地方官,平日但知肥己,刻剥小民,激变人心。”(65)这种情况应是全国的普遍现象。在康熙朝,平民理冤类叩阍的处置结果,往往不若对权贵叩阍处置得公正。前述的孝子杨献恒,其父被人殴死,杨本人被殴伤并反被下狱。杨首次叩阍,下山东巡抚会鞫,仅罚凶手埋葬银40两。杨再次到京师叩阍,“以狱已定罪,献恒妄诉,笞四十。”(66)1706年,山西平遥郭明奇进京控噶礼贪横,被定为捏控,代其上疏的御史袁桥被革职。(67)事实上,噶礼“抚山西数年,山西民不能堪。”(68)
虽然清帝的目的并不是建立公平公正的法治秩序,而是着眼于对官员群体的监督、局部性的纠错、政治和政策的宣示,以及作为了解社会实情的信息来源等,叩阍仍然成了这个时期具有特色的督察体系的组成部分。君民相通,下情上达,相对有效地约束了官僚群体,减少了腐败。
在乾隆前期,也尚能通过叩阍案了解下情,对官员进行多渠道的监督。《清史稿》中罗尚珍叩阍讼王士俊案即发生在乾隆初年。
1747年,陕西河州回民马应焕叩阍,控马来迟邪教惑众。讼文称,两年前河州就判决禁止该教,但仅为具文。他到州衙控告,多日没有音讯。(69)对此,乾隆清醒地认识到:“州县官员自理词讼,既无忠信明决之才,更存因循避事之见。是非曲直,莫辨实情。沉搁迁延,不能结断。其审案又不过以文告了事。”(70)1757年,河南夏邑等4县“连岁未登”,地方官匿不奏报,造成该地区“屡有叩阍之事”。乾隆派出密使核查,证实了叩阍者的控诉。(71)
应该说,对这些叩阍案的处置,与此前的政策无太大变化,为乾隆提供了丰富的底层社会的信息。但变化也随之发生。至乾隆中后期,与顺、康两朝对叩阍的正面利用相比,逐渐视叩阍为犯罪,并强化了对叩阍者的打击。(72)1789年,四川马晏清在密云进行正常的叩阍,因未被当场抓获,清廷竟向全国通缉。各地文武官员,如临大敌,“查照抄单年貌,认真飞速查拿。”(73)
有学者指出:“乾隆中叶以后,清朝统治者逐渐丧失了过去长期保持的那种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点缀盛世、装点繁华成为皇帝和官僚们的重要工作。”(74)乾隆中后期的叩阍事件印证了这一论断。
乾隆常把专制体制造成的叩阍视为平民额外的欲求,而把解决叩阍问题视为单纯的向百姓施恩。1781年,乾隆借查办广西覃老贵叩阍案自夸:“朕办理庶事,从不稍存成见,而人命所关,即匹夫匹妇亦不使少有屈抑。”(75)这不但把其执政能力夸大到完全失真的地步,更完全颠倒了施恩与施暴的关系。1790年,乾隆称:“迩日各省叩阍呈控者,不一而足。无不派钦差大臣,前往审办。皆因朕平日爱民如子,未尝加派一县,枉刑一人。”(76)颇具讽刺的是,乾隆此话是针对内阁学士尹壮图奏请取消造成无数腐败的赎罪银而发。尹终被罢官,并差点被诛。(77)连尹状图这样的言官都获重罪,叩阍者的遭遇就可想而知了。
与康熙以前叩阍案被大量坐实相反,台北“故宫”宫中档中乾隆朝的60余起平民申冤诉屈类叩阍案,被查实的仅四五起,绝大多数被定为诬告。
1784年,直隶吴桥监生王象明控告原镇江通判王烈等霸占地基,县官循情偏断。王象明到京控诉,被县官派人截回,反将其下狱。(78)王在狱中遣妻刘氏及幼女进京再控。乾隆谕将此案“解京交刑部确实严讯”,刑部把此案发给直隶总督刘峩,刘则让吴桥前知县汤嗣新“详报”。得出的结论也就可想而知了:王象明被认定是捏控,且有赌博劣迹。(79)
可以说,许多所谓的诬告案,仅是查案官员臆断或枉断而已。1780年,江苏海州汤大恺叩阍,讼盐商在南北六塘河加建水坝,百姓田禾大量被淹。汤大恺被杖100,发近边充军。(80)原因是所告不实。(81)而据方志所载,汤大恺的控告俱系实情。(82)类似案件,不胜枚举。
即使最高统治者高调要求彻查每一起小民叩阍案,官僚也无须察言观色就能准确地把握什么案该查,什么案不该查,或是用什么方法去查。如果仅是个人蒙冤,不会造成社会性后果的控告,是很难被彻查的。有的学者认为清官员依法审理叩阍案的说法,(83)很难令人信服。1778年,江苏兴化丁大业在圆明园道旁叩阍。乾隆谕称:“阅其情节,不过因被孙象山殴辱微嫌……必非安分守法之徒。”要求两江总督高晋“查明案由”。高晋奏,丁大业曾被原庄保、斥革捐监孙象山“掌批其颊”,在县控告被“重责”;准备上诉时,被县差在邵伯截回。“丁不服拘唤,称欲寻死”。(84)但此案的结局早被乾隆的语气决定了。
康熙时期,对叩阍案的处置,曾经是对政治和政策的宣示平台。(85)清代叩阍案中被诛杀的级别最高的官员为噶礼。其人贪名素著,多次被劾,却并未受惩。(86)但当噶母向康熙面陈“噶礼极奸诈无恩”时,康熙敏锐地从其“不孝”推出其“不忠”。(87)通过这起叩阍案,康熙儆示官员们:君主可以容忍一定程度的贪腐,但绝不能容忍其不忠。《清史稿》孝行类叩阍4件之多,也就可以理解了,实际是为培育忠君意识,且案件主角均为汉人,通过施恩叩阍者,表明清政权对汉人礼义的承继。(88)
尽管注重孝行政治,(89)但乾隆中期始,不再利用叩阍进行宣示。1771年,直隶宣化傅先泽叩阍。因乃父被定绞刑,傅先泽情愿代死,但被“杖一百,发近边充军”。(90)1778年,宁津少年杨夫相与其幼妹三丫头代父叩阍,结果,乃父发往伊犁为奴,杨夫相被杖80,枷号2个月。(91)这种做法显然与顺、康时期的执政理念脱节。
为打击叩阍,乾隆甚至连清律也不顾。1780年,浙江鳏老汪茂宗被族人霸去房产,在道旁叩阍,被杖100,发近边充军。福隆安等奏,按律应查核叩阍所控之事。但乾隆谕令:“其所控之事,毋庸办理。”(92)这与康熙朝叩阍,只要部分坐实,便可“相应免罪”的做法,(93)不可同日而语。
对民事案件,官员们多不愿费精力寻根究底。把叩阍者说成患精神疾病,甚至成了流行的推托方式。1780年,浙江临海金文维叩阍。当金陈述其妻与其叔父、兄弟等人通奸事,廷臣们认为他“语无伦次,似有疯疾”。但当金文维述及乃叔“数百人吃斋念佛,黑夜聚处”时,廷臣们立即警觉,认为“不可不彻底根究”。(94)同样一个人的叙述却被用了双重标准来判断,体现了政治案至上的原则。1790年,江西丰城文远臣叩阍,控告其母被族兄强奸,羞忿自杀。由于此事已过30年,查办此案的和珅不究案,先相人:“察看该犯神情呆蠢,言语尤属支离。”直接将其重责了事。(95)1778-1790年,被作为疯病处理的叩阍者还有滦州樊连元,(96)永年赵廷玺,(97)无籍张喜成,(98)丹徒杜一盛,(99)泾县汪经栢,(100)太湖刘任宽,(101)秀水庄永明,(102)安康吕凤翔(103)等。与康熙朝罕有疯人叩阍相比,乾隆朝叩阍者中疯人的比率高得离谱。
尤为重要的是,统治者已不再把叩阍作为监察官员的重要手段,从而对官僚群体减少了有效的约束。原因是,至乾隆中后期,“随着公卿好士之风渐炽,师生、同年、朋友之间往往有意无意地形成各种门户,结成特殊利益集团。”(104)腐败之盛,以至于乾隆不敢大规模打击,怕危及国体。(105)
在官僚利益集团逐渐坐大的情况下,乾隆每每不顾国家和百姓利益,向其妥协。1790年,乾隆明确表示:“殊不知朕之简用督抚……以爱惜人材起见,偶有过误,往往弃瑕录用,量予从宽。”(106)
在乾隆看来,让百姓适度地赞美官员,比百姓监督官员更重要。(107)乾隆多次强调要保护官员的形象:“朕向降谕旨甚明,地方遇有民变之事,其滋事之劣员,固不便同时纠劾,致长刁风。”(108)
因此,不论如何强调爱民如子,乾隆的目的都是让官僚管好百姓,而不让百姓监督政府。在乾隆看来,一旦百姓有了监督权,势必造成官员对下负责,这样会使最高统治者失去权威。这与康熙年间有较大反差:连驭下素严的户部尚书赵申乔也上奏:“司官藐视臣……臣何颜居职?”(109)1767年,浙江按察使欧阳永裿奏称:“州县官每藉公务为名,进省谒见上司,以图识面,不顾旷日误公。”(110)此后,各种积弊愈演愈烈,几无可救药。官员以违法事小,逆上为大。嘉庆初,贾升指出:“而今守令患在知有上司,而不知有民。定稿案,则逆计上司之准驳,不问舆情。办差务,则迎合上司之欢心,不恤民力。上司保题考语,或云才情练达,或云办事勤能。往往声名平常之人,亦滥登荐牍。甚有甫经送部引见,而所属百姓已来京控告扰累者。”(111)此类弊病显然源于乾隆朝。
至此,官僚利益集团已成为社会不稳定之源,从而造成叩阍大量涌现。而乾隆又采用严打叩阍者的办法来维护社会稳定,实为本末倒置。
叩阍的最终解决,有待于政治体制的变革;在不可能改变政体的前提下,退而求其次,善待和宽待叩阍,做到人尽其才,讼无遗冤,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社会矛盾,降低行政成本。但在乾隆中后期,统治集团基本上不再从叩阍事件中吸纳有益的建议了。
1780年,乾隆南巡中,曾遇多起叩阍言事事件。
安徽绩溪胡斯闻叩阍,建议改变县城破坏风水的建筑,并筑坝减灾。胡被杖100后,“改发伊犁,给兵丁为奴。”(112)以今人观念考量,胡筑坝减灾的建议属合理要求。若以时人的心态来看,两条建议均极合理。早在康熙初年,并不甚通历法的杨光先叩阍,所控最骇人听闻之事,是汤若望选择荣亲王葬期时“不用正五行,反用洪范五行。山向年月,俱犯忌杀。”由于风水问题“事犯重大”,历科李祖白及春、秋、冬、中各官正皆被处死。连汤若望等也差点被凌迟。(113)对此,清廷又有何理由斥责胡的风水说呢?
安徽定远金同玺叩阍,反对捐纳,并建议“将官盐都归民卖”,被从重改发乌鲁木齐为奴。(114)似此社会底层的小知识分子,由于接触社会现实最多,一些建议还是很有见地的。而1832年,陶澍施行票盐制,即将盐归民自由买卖。
不少叩阍者对统治者并无所求,或所求甚低,仍遭重罚。山东聊城戴永清叩阍,因“见各处村庄的人有酗酒、打架并赌博、奸情等事甚多。……故此求万岁爷降旨立法晓谕。”结果,被“杖一百,发近边充军”。(115)江苏山阳傅国璋叩阍,建议取消捐纳制度,被发往伊犁为奴。(116)湖南郴州曾大成叩阍,称其懂医,“见河南办理河工,所以要求出力。”被发往宁古塔为奴。(117)
在官僚利益集团越来越凝固化、同盟化、贵族化、腐败化的情况下,保持开放的社会流动,是补救万马齐喑局面的必须之选。但乾隆统治集团对民间叩阍言事者却极其憎恶。(118)叩阍者自以为输肝剖胆,统治者则视为哓哓博名。双方认识上的错位,谬以千里。对这类叩阍者,事实上惩罚更重。
可见,乾隆中后期对叩阍的政策,与此前清帝的执政理念严重脱节。君主专制的实质就是以一人之力掌控千百万以官员为主体的庞大的利益集团。无论如何,宽待叩阍,可以对官员施加压力,并在密折等渠道外,给君主提供官员的另类真实信息。通过对叩阍的有效查处,不仅可以震慑官僚利益集团,还可以把它作为向平民施恩的过程,营造君民同心同德的盛世景象。遗憾的是,乾隆对叩阍者强力打击,终使官僚利益集团愈加稳固,百姓普遍离心离德。对平民建言者的厌恶,甚至有悖于中国传统的统治术。严复在译述彼得大帝对“叩阍”的正确处置时慨叹:“故帝者,谛也。不许臣民之自达,是帝而不谛,溺天职矣。”(119)
在清代,政治不但凌驾于法律,也统治着历史叙事。像文字狱、宫廷斗争等所涉历史大量被政治所塑造。作为与国体、清帝形象密切相关的叩阍,自然深受政治的影响。而对叩阍历史的塑造,又进一步加剧了君意与舆情的冲突。
清人叩阍常使用自伤式手段,以加剧诉讼的悲情色彩;而自伤式叩阍与最高统治者塑造历史具有一定的关系。
17—18世纪剧作家朱素臣,在《未央天》中多处对叩阍滚钉板作了详细的描述,(120)成为后来京剧《九更天》、《马义救主》、《滚钉板》、《弗天亮》等的原始素材。通过戏曲等作品的渲染,滚钉板成了叩阍的必经程序。
事实上,流传甚广的叩阍须滚钉板的说法,就源于清朝统治者对明代的政治歪曲。考诸史籍,从古至清,叩阍滚钉板仅1人,即浙江山阴女童诸娥。(121)在这起叩阍案中,明太祖因诸娥自残而赦其父兄,原本显出仁慈的一面。但清统治者通过官修《明史》叙述此事时,成功地把明太祖塑造成暴虐的君主。(122)清代君臣竭力强调本朝异于前朝的最大特征是“仁政”。
贬抑前朝,是为了美化清朝。前朝越暴虐,清帝就越相对仁慈,清政权就越合法。张玉书赞顺治帝:“爱民如子”。(123)蒋伊颂康熙:“爱民如子,求贤若渴。”(124)李绂写道:“我国家爱民如子。”(125)康熙自称:“朕视宇内编氓,皆吾赤子。”(126)雍正帝称:“朕为统一天下之主。凡四海生灵,一视同仁。”(127)乾隆更处于千古一帝的幻觉中,晚年自称:“朕自缵绪以来,益隆继述。凡泽民之事,敷锡愈多,恩施愈溥。此不特胜国所无,即上溯三代,下讫宋元,亦复罕有伦比。”(128)
统治者如此美化自己,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既然清帝如此英明,那些现实中被加派、被枉刑之人就有无比的渴求和期望把冤屈上达天庭。在百姓看来,爱民如子、神通广大的皇上是其天然保护者,若知其蒙冤,肯定会普施惠泽,还以公道。
与此同时,清廷对官员的形象也作了适度的美化。一些清臣,被宣传成具有无人企及的道德高度。范承谟以疾请解职,人称“爱民如子”。(129)于成龙被赞为“天下廉吏第一”,张鹏翮“天下廉吏无出其右”,(130)张伯行为“江南第一清官”、“操守天下第一”,噶礼、(131)荆道乾、(132)程如丝(133)等均被称为“第一清官”,等等。甚至大贪若王亶望者也曾被乾隆树为官员楷模。(134)但在没有开放舆论的社会里,清官的形象易被无限拔高,使其被孤立于其他官僚,而不会有任何示范意义。张伯行与噶礼互参,张廉噶贪,前者却一直处于下风,(135)就很能说明问题。这种较大错位,与不当政治宣传有着相当的关系。(136)
形象官员越是被美化,现实中拥有这样或那样劣迹的官员就越会引起百姓的强烈憎恨,使百姓心中存在着对青天的幻想。
政治宣传更扭曲了历史,被扭曲的历史通常营造偏激的舆情,偏激的舆情则成为非正常诉讼的道义支柱。即如叩阍来说,清律对自伤、自杀式叩阍严令禁止。对“持刀抹颈,撒泼、喧呼,故为情急,以图幸准者,俱将所告之事,不分虚实,概不审理。”(137)即使如此,自杀式叩阍仍不断出现。应该说,莫须有的叩阍滚钉板之类的正史与戏曲等作品从侧面告诉下层民众,要申讼较大的冤屈,须付出血的代价。进而形成一种具有强制力量的舆情民意:有冤者如不采用极端的方式诉讼,会被世人视为无情和无能、乃至不悌不孝;而只要自伤自残,爱民如子的天子一定会生怜悯之心,满足叩阍者的要求。国家机器对悲情式的叩阍又不能不打压,遂使最高统治者越来越缺乏道德认同。
雍正初,山东临朐县孙有明数次状告村民姚瀛占地盗树,屡经县、府、臬司勘审。1727年,臬司判其诬告,孙逃出向抚台再控,未被受理。孙走出后,“随从身边拿出小刀,刺伤肚腹,调治不痊,至晚殒命”。(138)1781年,壮民覃老贵在南海县宪辕门前自刎,怀中呈词称其父覃必俊被差役冤为包揽词讼,受杖责毙命。(139)
经查明,上述自杀式控案中,均系要挟。而这些叩阍者,之所以敢于藐法要挟,就在于自以为道德正确。1762年,蠡县刘起凤赴新城持镰叩阍,甚至公然“持刀入城骂街”。(140)
当百姓集体遭受不公时,动用群体性冲突的方式,被认为是冤屈上达的快捷手段,以更快地唤起最高统治者的“爱民”之情。尽管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百姓为了在体制内获得公正对待,但最高统治者对此类事件却极为敏感,对百姓打压更甚。
当重大叩阍或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一方面,统治者会在事后查究造成这类事件的责任官员。1753年,宣化镇兵丁聚众辞粮。经调查,系“副将安泰、嗜酒召衅”,安被重罚。(141)1765年,乌什官员素诚肆性奸淫回妇,激发民变,被乾隆查办。(142)1779年,井陉李馥等敛钱告官,控知县短价派买谷石等。经福隆安提审属实,直隶总督周元理被解任,司道府县等均被查办。(143)次年,云南保山知县李伟烈等为增加常平兵米款项,大肆盘剥,造成百姓聚集县署,要求缓征。李伟烈等被革职严审。(144)1792年,浙江定海署守备林凤鸣等,收受贿赂,与民争夺地时,开枪30次,造成百姓“聚众哄闹”。肇事者被正法示儆。(145)
另一方面,清帝对任何可能有损于稳定的事件,均作为政治大事。每位皇帝的硃批,对重大叩阍和群体性事件无一例要求从宽的。1713年,河南宜阳县民聚集,康熙批示:“当从重严察才是。”(146)山西民众拒官,雍正硃批:“此等必穷究其根源,不可疏忽,以长刁风。”(147)1725年,福建彰浦“奸民”聚众,雍正硃批:“一点宽纵不得。……只以严为好。”(148)1727年,四川百姓“聚众不法”,雍正硃批:“著宪德尽法处分,不可宽纵。”(149)
乾隆对此类事件打压更甚。1747年,山西群体性事件,乾隆批该省巡抚失于过宽:“看汝所办尚属过纵,何以示警?”(150)1748年,江苏盛泽民众遏籴,乾隆指示两江总督:“重处以示警,毋稍姑息也。”(151)同时斥责署江苏巡抚:“恐如此之宽,民益恨也。”(152)对浙江山阴的群体性事件,乾隆批示:“严处以惩刁风可也。”(153)1769年,甘肃成县民众聚集,乾隆令陕甘总督:“应多处数人方示惩创。”(154)正如学者所指出:“在繁荣的条件下强化恐怖统治是乾隆朝独有的政治特征。……面对政治系统内部日益严重的矛盾和内耗,乾隆除了强化控制外,别无选择。”(155)
由于清政治的许多方面以塑造的历史和美化的现实为元素,清帝对叩阍案中的政治问题尤为敏感。作为充分领会上意的官员,在现实中往往注重查处捕风捉影的政治案,有些人甚至有意营造政治案。(156)即使在顺、康年间,统治者经常要求严处多拿,既与“爱民如子”的政治宣示错位,更造成地方官员大肆枉法的行为,最终造成政治与法制的冲突。1660年,内大臣伯索尼上言:“凡犯罪……傥一经发觉奉有严旨,承问官不察其情,辄加重罪。则虽有冤枉,百喙难明。”(157)
这样做的结果,使许多人把一般案件诬为政治案。1667年,御史田六善疏言:“近见奸民,捏成莫大之词,逞其诈害之术。在南方者,不曰通海,则曰逆书。在北方者,不曰于七贼党,则曰逃人。谓非此,则不足以上耸天听,下怖小民。”(158)由此造成更多的人蒙受冤枉,进而造就更多的叩阍者。
从叩阍上书案来看,雍、乾时期清廷的专制政治意识更加强化。而只要是政治案,连病人也不放过。(159)1751年,流寓介休王肇基叩献诗联,被指“妄议时事”。经反复审问,王“似属疯癫”,(160)最后被杖毙。(161)1752年,杨烟昭“疯癫丧心”。(162)乾隆下旨:“岂可因其疯狂,姑容盛世,即立时杖毙。”(163)次年,浙江上虞人丁文彬在山东叩献“逆书”,“左右以系疯子对”。但据奏该犯“气体瘦弱”。乾隆谕令,“酌看该犯现在光景,若尚可等待部文,则候部文正法。如恐不及待,即照所拟,先行凌迟示众。勿任瘐毙狱中,致奸慝罔知惩戒也。”(164)
必须说明的是,一些有良知的官员不愿动辄干株连甚众之事。与一般性叩阍不同,把涉及政治问题的叩阍者定为疯癫,可以减少株连。疯者被杖毙,是较轻的刑罚。(165)1763年,湖北恩施刘三元称梦见神人,“传说应有好处”。(166)乾隆令“严行定拟,其家属人等,亦律应缘坐。”其兄弟子侄多人被捕,准备处死。湘抚陈宏谋奏,刘实属疯癫,亲属均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希望加恩宽免。(167)乾隆竟言:“恐各省督抚等,因有此旨,将来遇此等案件,即捏造疯癫,希图开脱。”(168)他的担心正说明有良知的官员厌恶莫须有的政治案件。
1753年,丁文彬被凌迟后,因其5年前曾向时任学政的庄有恭献过此书,庄称因其俚俗而随手丢弃。但乾隆却认定他“必系闻信查出,私为销毁耳”,是“徇名利,而忘大义”。按庄有恭任学政时所得俸禄和养廉银的10倍罚银。(169)与此鲜明对比的是,1781年查处王亶望,苏抚闵鹗元,明知在甘肃任职的乃弟闵鹓元等,“与王亶望上下勾通,行私作弊”,但“恐臣弟必罹重罪,是以隐忍不举。”对闵鹗元的陈述,乾隆硃批:“似系实情”,表示了理解。(170)充分表明乾隆看重政治意识,而看轻其他违法问题。
为了从思想源头减少各地“刁风”,雍、乾时代非常注重对民众进行思想教育,二帝曾向浙江、广东、湖南、福建等省派出观风整俗使,(171)并向陕西、江苏、安徽等地派出宣谕化导使。(172)以让民人“深知感戴国家教养之恩”。(173)据1743年派往安徽、江苏的宣谕化导使所奏,“所至之地,传齐绅衿士庶,宣讲《圣谕广训》,反复开导。”(174)
但是,经宣传化导,百姓的忠诚度和道德水准丝毫未见增加,叩阍时的政治意识却极大地提高了。
雍正年间,安徽霍邱县裴荣“上京出首”,控告其亲属36人与40多名头目组织邪教聚众,准备谋反。此事惊动了雍正,特派范时绎审理。(175)由于事涉“大题”,范时绎专调安徽署按察使徐士林会审。经1个多月,提审数十人,包括数名十来岁孩童,终于弄清真相。原来裴荣欲奸淫儿媳汪氏,汪不允。裴荣便诬告其子裴肖生。经县、府、省、院等,每告一次,裴荣就夸大一次案情。裴荣的算计是,如果儿子被枉杀,汪氏将来只能归他;如果查无实据,汪氏也得被判回家。在谎言被戳穿后,裴荣竟坦然地要求两江总督“只求把儿子媳妇断给我领回,我的谎状想个法儿圆成了罢。”(176)
至乾隆中后期,由于统治者对一般民事类叩阍的拒斥,叩阍者更加强化政治意识。一方面,只有把案情夸大,才能引起官方的足够重视,对事实的辨析才会相对客观一些。这应是“王权政体下”民众的现实选择。(177)另一方面,由于封建司法体系长期处于政治仆从的地位,极度缺乏公信力,经常不查核真相,从而给了许多诬陷者以可乘之机。谋反等政治罪株连甚广,官员查处这类控告时,经常宁暴勿柔,宁滥勿缺,甚至宁冤勿纵。政治构诬的大量涌现,与其说是人心不古,不如说是封建司法制度自身难以摆脱政治的操纵。
1777年,江苏赣榆韦玉振为父刊刻行述,内有“于佃户之贫者,赦不加息”之语,其叔韦昭诉其擅用“赦”字。(178)江苏巡抚杨魁将韦玉振定为大逆重罪。1780年,河南光山李伟在山东拦驾叩阍,控杨文焕等7人组织邪教,哄骗其妻加入。福隆安览状即觉欺诈。经审理,果如所料。(179)连乾隆也担心像杨魁这样宁酷勿宽的官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怨家欲图倾陷者,片纸一投,而被控之身家已破,拖累无辜,成何政体?”(180)
这不应完全归结为民风刁顽,根源在于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看到,乾隆时期,公然藐法之人如过江之鲫,但却很少见到公然藐视政治原则的。在刘兴有自缢案中,叩阍者刘有章,“通县人皆称为刘破靴子,既无妻子,又无寸椽尺土,穷极无赖。”就是这样一位社会最底层的人,“进京告状时始改名刘尽忠”。(181)由此可见此人的政治意识。因此,即使藐法之人,也非常讲究政治原则,因为政治可能会使他免于法律的惩罚;而很少见到蔑视政治原则的人有法制意识,显然,一旦出了政治问题,法律是无能为力的。
清代前期,对叩阍事件的处理,反映了统治者的个人才智及驭民之术的成熟。但至乾隆中后期,由于传统政治与法律规范及现实民意的冲突和错位,极大地消解了统治者的行政效率和执政能力,造成叩阍更加频繁。而统治者已无正面利用叩阍的积极性,遂使叩阍成为政府的严重负担,社会冲突难以释解。
应该承认,清朝最高统治者并不乏对百姓的关怀。但叩阍者的困境,本质上是体制造成的。先天的制度缺陷,极大地削弱了最高统治者的执政能力。乾隆前期以前,特别是顺、康时代对叩阍的相对宽容和主动利用,建立了具有清初特色的督察体系,有助于约束官僚群体的腐败,并经常对制度进行局部纠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统治者的过失。
乾隆中后期的执政理念与此前明显脱节,加强了对叩阍的打击,弱化了对官僚群体的监督,制造了完全凌驾于社会其他群体的强大的官僚利益集团。统治者没有致力于建立一个比前代更尊重法律、更公正的社会,使官僚利益集团和平民受法律的同等约束和保护,(182)减少社会冲突。统治者多着力于宣传清朝的优越性。人们沉浸于对君主的感激或恐惧中,而不是对法律的谨敬和对制度的信赖;靠说教来维持官员奉公,靠高压来保持百姓安分,靠塑造来维护天子的威权。
叩阍耗费一些行政成本和行政资源,但真实地暴露了社会矛盾。在没有建立民主法治的传统体制下,对叩阍的公正处置,是次优选择,是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消除动乱隐患。冯桂芬指出:“民有冤,亦许叩阍京控。……然此特一人一家之冤也。浸假而一乡冤,浸假而一境冤。于是乎骜民倡,奸民从,愿民为所胁,而大乱以作,亦上下不通之弊。”(183)冯的话绝非危言耸听,在杜文秀身上得到了印证。1847年,24岁杜文秀赴京,呈控云南永昌府官将滥杀回民。(184)杜一家23口,被杀22人,“赴总督前控告,未为查办。”赴京叩阍,仍无结果。(185)11年后,杜宣布“革命满清”,纵横云南达7年之久。给清朝造成的损失,绝非处置叩阍的成本所能比拟。
叩阍的另一功能是让最高统治者不费成本即可获得大量社会资讯和合理化建议。容纳官僚利益集团以外的异议或建议,对政策进行经常性的纠错,是一个王朝之活力所在。每见统治者拒绝异议,定是世道转衰之相。梁启超认为:“若夫九重之尊,除督抚卿贰台谏数十人外,无能递折上言者,即叩阍亦不能递。……故入于上之耳者,皆守旧愚陋之谈。中国之亡在于此。”(186)梁启超准确预言了清朝的灭亡。可见,乾隆视叩阍为不稳定因素,对此大加打压的做法是极其短视的。在传统政体下,尽管像康熙以前的叩阍不能解决太多弊端,但乾隆打击叩阍却引发了无数新的重大问题。
①作者衷心感谢两位匿名审稿专家的真知灼见,并为不能一一列出其贡献而甚憾。
②滋賀秀三:《清朝時代の刑事裁判》,法制史学会編:《刑罰法と国家権力》,東京:創文社,1960年,第227—304頁。
③中村茂夫:《伝統中国法=雛型説に对する一試論》,《法政理論》第12卷第1号,1979年6月,第106—174頁。
④寺田浩明:《権利と冤抑——清代聴訟世界の全体像》,《法学》第61卷第5号,1997年12月,第863—946頁;对叩阍和京控的论述,详见第905—906页。
⑤张晋藩、郭成康:《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
⑥高翔:《略论清朝中央权力分配体制——对内阁、军机处和皇权关系的再认识》,《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4期;《从“持盈保泰”到高压统治:论乾隆中期政治转变》,《清史研究》1991年第3期;《也论军机处、内阁和专制皇权——对传统说法之质疑,兼析奏折制之源起》,《清史研究》1996年第2期。
⑦高翔:《论清前期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⑧高翔称之“政府统治能力”,参见《清帝国的盛衰之变》,《决策与信息》2005年第1—2期。
⑨Jonathan K.Ocko,"I'll Take it All the Way to Beijing:Capital Appeals in the Qing,"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47,no.2(May 1988),pp.291-315.
⑩Joanna Waley-Cohen,"Politics and the Supernatural in Mid-Qing Legal Culture," Modern China,vol.19,no.3(July 1993),pp.330-353.
(11)Philip C.C.Huang,"Civil Adjudication in China,Past and Present," Modern China,vol.32,no.2(April 2006),pp.125-180.
(12)张翅:《清代上控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3)鈴木秀光:《恭請王命考——清代死刑裁判における“権宜”と“定例”》,《法制史研究》第53号,2004年3月,第47—80頁;《“請旨即行正法”考——清代乾隆·嘉慶期における死刑裁判制度の一考察》,《専修法学論集》第98号,2006年12月,第1—51頁;《清代刑事裁判における“従重”》,《専修法学論集》第104号,2008年12月,第45—93頁。
(14)宗室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卷69,光绪二十五年刻本,第15页b。
(15)1657年,工部尚书星讷因陵工问题被革职,击登闻鼓自讼,参见《清世祖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858页上。康熙初即位时,旗人阿那库罪绞,其妻击登闻鼓讼冤,参见《清史稿》卷238,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492页。方以智罹罪,13岁方中德,“挝登闻鼓,讼父冤”,参见《清史稿》卷500,第13833页。
(16)参见《清史稿》卷275,第10063页;卷294,第10350页。
(17)参见《清史稿》卷279,第10130页;卷278,第10100—10101页。
(18)参见《清史稿》卷8,第260—261页;卷272,第10021—10022页。杨光先案的研究,参见John B.Henderson,"Ch'ing Scholars' Views of Western Astronomy,"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46,no.1(June 1986),pp.138-139.
(19)参见《清史稿》卷510,第14145页;卷278,第10107页。
(20)参见《清史稿》卷6,第176页;卷7,第210页;卷499,第13799—13800页;卷498,第13785页。
(21)参见《清史稿》卷6,第178页;卷243,第9589页;卷256,第9800页;卷279,第10124页;卷277,第10093页;卷417,第12105页。
(22)只有杨献恒案不知具体时间。《清史稿》卷498《杨献恒传》有“山东初设总督,献恒讼焉”(第13785页)。据此可断定此案在顺末康初。据成瓘编纂《济南府志》卷29(道光二十年刻本,第1页a—b),顺治十八年设山东总督始驻济南府,康熙元年复设直隶、河南、山东三省总督,八年奉裁。
(23)据对佚名《圣祖五幸江南全录》(宣统年间振绮堂丛书本,不分卷)全书的统计。
(24)参见高翔:《也论军机处、内阁和专制皇权——对传统说法之质疑,兼析奏折制之源起》,《清史研究》1996年第2期;Silas H.L.Wu,Communications and Imperial Control in China:Evolution of the Palace Memorial System,1693-1735,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0.
(25)《清世祖实录》第3册,第489页上。
(26)《清世祖实录》第3册,第565页下;蒋良骐等:《十二朝东华录》(顺治朝),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138页b。
(27)《清世祖实录》第3册,第980页上。
(28)参见《清圣祖实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48页下、476页上;第5册,第47页上、53页上、181页下、1006页下;第6册,第361页上。
(29)蒋良骐等:《十二朝东华录》(康熙朝二),第662页b。
(30)《清圣祖实录》第6册,第496页下。
(31)参见《清圣祖实录》第6册,第481页下、525页上、553页上—下、555页下—556页上、575页上。
(32)台北“故宫博物院”清代宫中档与军机处折件:《塞尔图奏报原任户部尚书希福纳侵吞银两议处事(雍正二年十二月)》,箱号78,文献编号412000310。
(33)盛昱:《雪屐寻碑录》卷8,金毓黻主编:《辽海丛书》,沈阳:辽沈书社,1985年,第2967页b。
(34)昭梿:《啸亭杂录》卷10,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354页。
(35)Jonathan K.Ocko,"I'll Take it All the Way to Beijing:Capital Appeals in the Qing," p.292.
(36)《王鸿绪奏陈李元龙叩阍案》,箱号77,文献编号401002547。
(37)《赵弘爕奏陈将叩阍人班汉杰等二人解部质审(康熙五十年六月)》,箱号76,文献编号401000275。
(38)《赵弘爕奏陈将叩阍人张六十解部质审(康熙四十六年六月)》,箱号76,文献编号401000729。
(39)《清世祖实录》第3册,第192页下。
(40)《清圣祖实录》第5册,第403页下—404页上。
(41)《清圣祖实录》第5册,第962页下。
(42)《赵弘爕奏陈围场拏获叩阍人事(康熙五十年二月》,箱号76,文献编号401000274。康熙对叩阍者经常“面问”,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起居注(康熙朝)》第29册,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b014445页。
(43)蒋良骐等:《十二朝东华录》(康熙朝二),第720页b。
(44)《清世祖实录》第3册,第745页上。
(45)《清世祖实录》第3册,第1061页上—下。
(46)《清太宗实录》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48页上。
(47)《清圣祖实录》第5册,第1048页下、997页上、1048页下。
(48)对密折制度的研究,见Pei Huang,"The Confidential Memorial System of the Ch'ing Dynasty Reconsidered," 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University of London,vol.57,no.2,1994,pp.329-338.康熙常通过密折督察叩阍案。1705年侍读秦布等审理扎萨叩阍时“枉断”等情,1706年刑部审理郭名奇叩阍案等均被王鸿绪密报给康熙,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84年,第274、585—589页。康熙从审理布喀叩阍案中,察出了张鹏翮的人品。康熙对大多数高级官员的表现均比较清楚,参见前书,第295、300、308、310、315页。
(49)如在康熙朝,“门第原好”,即是官员被保荐的条件之一。参见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起居注(康熙朝)》第8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9年,第T04368—T04369页。
(50)《清圣祖实录》第5册,第671页上。
(51)《清世宗实录》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86页下。
(52)允禄等:《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71,钦定四库全书,第415册,第112页下。
(53)鄂尔泰等编:《雍正硃批谕旨》第1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第41页上—下。
(54)《清世宗实录》第7册,第1070页下。
(55)《清圣祖实录》第4册,第575页上。
(56)萧奭:《永宪录》“续编”,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98页。
(57)吴世熊总修:《徐州府志》卷11,同治十三年刻本,第12页a。
(58)曾国荃总纂:《湖南通志》卷191,光绪十一年刻本,第71页a—b。
(59)陈昌济总纂:《广东通志》卷331,同治三年刻本,第31页b—32页a。
(60)严型总修:《宿迁县志》卷20,1935年刻本,第10页b—11页a。
(61)《清圣祖实录》第5册,第284页上。
(62)嵇曾筠等:《浙江通志》卷82,乾隆元年刻本,第16页a—b。
(63)龚嘉俊修:《杭州府志》卷139,1922年铅印本,第30页a。
(64)钱泳:《履园丛话》丛话19,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513页。
(65)《清圣祖实录》第6册,第862页下。
(66)《清史稿》卷498,第13785页。
(67)《清圣祖实录》第6册,第319页下。
(68)《清史稿》卷278,第10104—10105页。审郭明奇叩阍时,王鸿绪准确地向康熙密报:“噶礼起初声名尚好,后渐渐不好,加派之重,富户受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册,第589页)
(69)《舒赫德奏回民马应焕妄行喊诉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箱号2772,文献编号000591。
(70)《清高宗实录》第12册,第804页上。
(71)《清高宗实录》第15册,第776页下—778页下。
(72)《观音保札行行在谨将起解叩阍人犯一名钱宗周赴安徽抚院收审日期》,箱号2771,文献编号010202。乾隆的政策与寺田浩明所说的叩阍(上控)本义相违(《権利と冤抑——清代聴訟世界の全体像》,《法学》第61卷第5号,1997年12月,第905—906頁)。
(73)《河南巡抚梁肯堂遵旨饬缉密云叩阍民人马晏清(乾隆五十四年七月)》,箱号2727,文献编号403057951。
(74)高翔:《清帝国的盛衰之变》,《决策与信息》2005年第1—2期。
(75)《姚成烈奏查办广西獞人覃老贵赴辕怀呈自刎案(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箱号2715,文献编号403039700。
(76)《清高宗实录》第26册,第339页下。
(77)《清史稿》卷319,第10754页。
(78)《绵恩奏审理监生王象明遣妻来京控告等案(乾隆四十九年三月)》,箱号2776,文献编号036159。
(79)《刘峩奏吴桥县监生王象明控告王烈等证卷宗(乾隆四十九年三月)》,箱号2741,文献编号403047523。
(80)《福隆安奏为审拟叩阍之汤大恺事(乾隆四十五年四月)》,箱号2705,文献编号026721。
(81)《陈辉祖奏审明海州汤大恺叩阍案由(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箱号2705,文献编号029337。
(82)唐仲冕等编纂:嘉庆《海州直隶州志》卷21,嘉庆十六年刻本,第42页a—b。
(83)Jonathan K.Ocko,"I'll Take it All the Way to Beijing:Capital Appeals in the Qing," pp.305-307.黄宗智在《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中多处提到严格的考察制度使清官员不得不依法办事。
(84)《赵弘爕奏陈将叩阍人张六十解部质审(康熙四十六年六月)》,箱号2704,文献编号403035850。
(85)寺田浩明等看到了清帝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権利と冤抑——清代聴訟世界の全体像》,《法学》第61卷第5号,1997年12月,第899頁),但没有阐明其政治寓意。
(86)《清史稿》卷278,第10104—10105页。
(8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起居注(康熙朝)》第28册,第b013891—b013892页。
(88)关于康熙推动满汉文化的融合,参见高翔:《清初满汉冲突与北方区域文化之变迁》,《清史研究》1994年第2期。满汉政治思想文化融合,参见王锺翰:《清军入关与满族的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科学辑刊》1995年第1期。
(89)Harold L.Kahn,"The Politics of Filiality:Justification for Imperial Action in Eighteenth Century China,"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26,no.2(February 1967),pp.197-203.
(90)《于敏中等奏审理傅先泽叩阍案》,箱号2765,文献编号0178941。
(91)《喀宁阿达尔吉善奏宁津民女杨氏叩阍案》,箱号2704,文献编号403034412。
(92)《福隆安奏报审拟道旁叩阍之汪茂宗一犯缘由(乾隆四十五年三月)》,箱号2705,文献编号026466。
(9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起居注(康熙朝)》第29册,第b014201页。
(94)《提督衙门奏折(乾隆四十五年二月)》,箱号2705,文献编号029662。
(95)《和珅等奏折(乾隆五十五年四月)》,箱号2744,文献编号043834。
(96)《大学士阿桂等奏折(乾隆四十三年九月)》,箱号2764,文献编号021081。
(97)《直隶总督刘峩奏折(乾隆四十三年九月)》,箱号2776,文献编号036682。
(98)《尚书额附公福等奏折(乾隆四十五年二月)》,箱号2705,文献编号026213。
(99)《两江总督萨载等奏折(乾隆四十五年四月)》,箱号2705,文献编号026882。
(100)《两江总督萨载等奏折(乾隆四十九年四月)》,箱号2741,文献编号403047919。
(101)《刑部奏折(乾隆四十五年六月)》,箱号2705,文献编号027365。
(102)《军机处奏折(乾隆四十九年七月)》,箱号2776,文献编号037437。
(103)《陕西巡抚秦承恩奏折(乾隆五十五年九月)》,箱号2744,文献编号045146。
(104)高翔:《从“持盈保泰”到高压统治:论乾隆中期政治转变》,《清史研究》1991年第3期。
(105)Nancy E.Park,"Corruption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56,no.4(November 1997),p.996.
(106)《清高宗实录》第26册,第332页下。
(107)《清高宗实录》第13册,第422页下—423页上。
(108)《清高宗实录》第22册,第487页下。
(10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起居注(康熙朝)》第28册,第b014192页。
(110)《清高宗实录》第18册,第700页上。
(111)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卷16,光绪十二年思补楼重校本,第1页a。
(112)《福隆安奏为遵旨审拟叩阍民人胡斯闻犯(乾隆四十五年四月)》,箱号2705,文献编号026704。
(113)《清圣祖实录》第4册,第220页下。西方学者仅看到历法而没有看到风水对汤若望案的影响。如George H.C.Wong,"China's Opposition to Western Science during Late Ming and Early Ch'ing," Isis,vol.54,no.1(March 1963),pp.33-34.
(114)《福隆安奏审拟叩阍民人金同玺一犯(乾隆四十五年三月)》,箱号2705,文献编号026629。
(115)《福隆安审拟叩阍之戴永清等(乾隆四十五年四月)》,箱号2705,文献编号026836。
(116)《福隆安奏审拟叩阍之傅国璋(乾隆四十五年四月)》,箱号2705,文献编号026916。
(117)《福隆安奏审具叩阍民人曾大成一犯(乾隆四十五年四月)》,箱号2705,文献编号026500。
(118)清代虽有御史等有向皇帝密奏之制,但顺、康、雍朝代,在一定程度上仍容忍民间叩阍者建言献策。乾隆中后期,对民间叩阍献言打击尤力。从永瑢、纪昀评价宋代叩阍者可管窥当时统治集团的态度:陈亮“似天下无足当其意者,使其得志,未必不如赵括、马谡”。对刘过更不屑:“盖亦陈亮之流,而跅弛更甚者也。当其叩阍,上书请光宗过宫,颇得抗直声。然其时在廷诸臣已交章论奏,非廊庙不言,待于草野言之者。何必屋上架屋,为此哓哓?特巧于博名耳!”(《四库全书总目》卷162,台北:艺文印书馆,1964年,第3202页下、3203页上)应该说,这也是乾隆统治集团对本朝民间叩阍言政者的真实看法。
(119)严复译评:《孟德斯鸠法意》中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29页。
(120)朱素臣:《未央天(外一种)》卷下,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0—42页。
(121)据诸万里《诸孝娥碑记》,明初,因父兄被论死,诸娥“从舅陶氏诣金陵上书。时国初制严,遵令捩钉板”。(沈志礼辑:《曹江孝女庙志》卷10,慎德堂康熙二十七年刻本,第2页b)这段记载极易考证其妄:(一)洪武元年(1368)置登闻鼓于午门外,“以伸理抑,通达幽滞”。但严禁鸣冤者自伤自残,“其有军民人等,故自伤残,恐吓受奏者,听锦衣卫守鼓官校执奏,追究教唆主使写状之人治罪”。(李东阳等:《大明会典》卷178,台北:国风出版社,1963年,第2451页上)捩钉板类叩阍,恰是明代始创时就禁止的。(二)明肇基前,民人直诣朱元璋,也不闻钉板一说。如花云守太平被杀,侍儿孙氏抱花三岁儿,直诣朱元璋,“孙氏抱儿拜且泣,上亦泣,置儿膝上”。(《明太祖实录》第1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8年,第97页)洪武年间,叩阍案甚多,更从不闻此类事。明太祖虽治吏极严,对叩阍者反多予优待。四川定远知县高斗南罹罪,耆民为之叩阍,“太祖嘉之,赐袭衣、宝钞遣还,并赐耆民道路费”。周荣为灵璧丞,“坐累逮下部,耆老群赴辇下,称其贤”。太祖“赐钞八十锭,绮罗衣各一袭。礼部宴荣及耆老而还之”。(徐元太等辑:《全史吏鉴》卷10,嘉庆八年鉴湖亭刻本,第5页a—6页b)可见,明初根本不存在叩阍须滚钉板的法令。
(122)首撰诸娥遵令捩钉板的诸万里乃诸娥六世侄孙,其碑记离明初近240年,用曲笔为乃祖隐是可以理解的。但此事竟被录入清修《明史》,并作了进一步篡改。据乾隆初年定稿的《明史》:洪武初,诸娥父兄罹罪,诸娥“与舅陶山长走京师诉冤。时有令,冤者非卧钉板,勿与勘问。娥辗转其上,几毙,事乃闻,勘之”。(《明史》卷301,第7692页)后各级方志中的诸娥事,均取于此。叩阍滚钉板一说,因《明史》而被视为定例。其实,诸娥事最可信的记载见其同乡张岱的《石匮书》:诸娥父兄三人皆坐辟,“父友朱克和者,为娥作书,走卧钉板,钉刺骨累累。上怜之”。(张岱:《石匮书》第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17页下)值得注意的是,这段私人记载比官修《明史》少了“时有令”,多了“上怜之”。清人直白地指出,“山阴诸孝娥,绅士大夫咏诗作序,详哉言之矣。独是以娥之至行奇节,而比之淳于缇萦。余则谓其不然。夫高皇之英武,何若汉文之行仁?”(陈美训:《馀庆堂诗文集》卷8,馀庆堂刻本,无年月,第9页a)“英武”一词实质是寓明太祖为秦始皇式的寡仁帝王。
(123)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29,第26页b。
(124)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10,第1页b。
(125)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30,第8页a。
(126)《清文献通考》卷136,台北:新兴书局,1963年,(考)第6037页上。
(127)《清世宗实录》第8册,第362页下。
(128)《清高宗实录》第26册,第339页下。
(129)《清史稿》卷252,第9723页。
(130)《清史稿》卷279,第10129页。
(131)《清圣祖实录》第6册,第630页上。
(132)《清史稿》卷359,第11355页。
(133)《清世宗实录》第7册,第820页上。
(13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起居注》第30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页上。
(135)《奏报江南科场案督抚噶礼张伯行互参情由(康熙五十一年)》,箱号77,文献编号401002760。
(136)寺田浩明认为清代官员的地位和权威源于皇帝的意愿,参见《権利と冤抑——清代聴訟世界の全体像》,《法学》第61卷第5号,1997年12月,第898頁,似过于简单化。张伯行噶礼互劾案中,康熙事实上偏向张。张处于下风,说明形象官员并不受官僚利益集团欢迎。
(137)李鸿章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816,光绪二十五年刻本,第4页b。
(138)《塞楞额奏报县民因不准控诉自杀折(雍正六年二月)》,箱号77,文献编号402019391。
(139)《觉罗巴延三奏獞民名覃老贵在南海县宪辕门前用剃刀自刎身死一案(乾隆四十六年九月)》,箱号2715,文献编号403039305。
(140)《清高宗实录》第17册,第385页下。
(141)《清高宗实录》第14册,第713页下—714页上。
(14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起居注》第24册,第170页上。
(143)《清高宗实录》第22册,第486页下—488页上。
(144)《奏查参革知县李伟烈在任时经手仓库钱粮》,箱号2705,文献编号02750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起居注》第30册,第85页上。
(145)《清高宗实录》第26册,第892页下—893页上。
(146)《鹿佑奏宜阳县民众聚众扰乱(康熙五十二年十月)》,箱号77,文献编号401002444。
(147)《蒋泂奏报山西缉拿聚众拒捕之蒲州刁民师刑等折》,箱号79,文献编号402008216。
(148)《毛文铨奏报在漳浦县缉获奸徒聚众商谋抢劫事(雍正三年十月)》,箱号78,文献编号402018398。
(149)《黄廷桂奏报查办人民聚众不法折(雍正五年十一月)》,箱号75,文献编号402010184。
(150)《爱必达奏为安邑县刁民聚众已调兵弹压由(乾隆十二年三月)》,箱号2772,文献编号000342。
(151)《尹继善奏朱家角盛泽镇刁民聚众遏籴(乾隆十三年五月)》,箱号2772,文献编号002343。
(152)《安宁奏报处理盛泽镇刁民聚众闹哄经过情形(乾隆十三年五月)》,箱号2772,文献编号002463。
(153)《方观承奏会稽山阴二县刁民聚众情形(乾隆十三年五月)》,箱号2772,文献编号002484。
(154)《明山奏明督拏成县刁民聚众由(乾隆三十四年八月)》,箱号2771,文献编号010612。
(155)高翔:《从“持盈保泰”到高压统治:论乾隆中期政治转变》,《清史研究》1991年第3期。
(156)1990年以前,日本主流学者均认为清代的判决主要体现了“皇帝之意志”而非法律条文。参见寺田浩明:《清代司法制度研究における“法”の位置付けについて》,《思想》第792号,1990年6月,第184頁。
(157)《清世祖实录》第3册,第1061页下。
(158)《清圣祖实录》第4册,第301页上。
(159)对清精神患者的不同法律责任,参见中村茂夫:《清代における精神病者の刑事責任》,《法政理論》第4卷第1号,1971年10月,第1—33頁。
(160)《清高宗实录》第14册,第217页上。
(161)《阿思哈奏报匪犯王肇基杖毙(乾隆十六年九月)》,箱号2740,文献编号007195。
(162)《清高宗实录》第14册,第333页下。
(163)《范时绶奏报疑犯杨烟昭供情(乾隆十七年正月)》,箱号2740,文献编号007917。
(164)《清高宗实录》第14册,第733页上—下。
(165)鈴木秀光:《恭請王命考——清代死刑裁判における“権宜”と“定例”》,《法制史研究》第53号,2004年3月,第47—80頁。
(166)《宋邦绥奏报查获书写逆词之刘三元折(乾隆二十八年三月)》,箱号2759,文献编号403015994。
(167)《吴达善奏拿获逆犯不得援刘三元折(乾隆二十八年六月)》,箱号2759,文献编号403015299。
(168)《清高宗实录》第17册,第668页下。
(169)《清高宗实录》第14册,第758页下—759页上。
(170)《江苏巡抚闵鹗元奏折(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箱号2715,文献编号403040321。
(171)《清史稿》卷9,第318—336页。
(172)《清世宗实录》第8册,第382页上;《清高宗实录》第11册,第381页下。
(173)《清世宗实录》第8册,第563页下。
(174)《清高宗实录》第11册,第381页下。
(175)鄂尔泰等编:《雍正硃批谕旨》第1册,第38页上。
(176)《署江南总督范时绎奏折(雍正六年七月)》,箱号75,文献编号402018237。
(177)参见関本照夫:《東南アジア的王権の構造》,伊東亜人等編:《国家と文明への過程》,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87年,第10頁。
(178)《清高宗实录》第22册,第325页下。
(179)《福隆安审拟叩阍之李伟以冲突仪仗例充军(乾隆四十五年四月)》,箱号2705,文献编号026797。
(180)《清高宗实录》第22册,第327页上。
(181)《裘曰修奏报审讯快头刘兴有自缢案(乾隆三十七年五月)》,箱号2765,文献编号016952。
(182)日本主流学者认为,清代没有从制度上确立统治者与人民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参见寺田浩明:《清代司法制度研究における“法”の位置付けについて》,《思想》第792号,1990年6月,第185頁。
(183)冯桂芬:《校邠庐抗议》卷下,光绪十年豫章刻本,第13页下—14页上。
(184)这次诉讼,有的学者称为京控;有的称为“叩阍”。此处采用白寿彝的说法,参见白寿彝主编:《回族人物志》下册,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381页。
(185)《恩桂奏报云南保山县回民杜文秀等京控案(道光二十七年七月)》,箱号2749,文献编号078136。
(186)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