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集体主义的历史与现状_集体主义论文

中国集体主义的历史与现状_集体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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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主义是中国文化区别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已经有不少文章讨论了当代中国集体主义问题。但是这些文章多集中探讨现实生活中的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的关系,至于中国集体主义传统是如何形成的,古代集体主义与当代集体主义之间有什么联系与区别,如何评价古代集体主义传统的当代价值,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会引起集体主义内涵发生哪些变化,当代集体主义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应该如何理顺中国当代多重集体主义内容的关系,这些问题都还缺乏深入的探讨。本文拟从历史的逻辑角度勾勒出中国集体主义的历史与现实的发生发展轨迹,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处理好多重集体主义关系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中国集体主义传统是如何形成的,要讲清这一问题,就要首先弄清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什么。中国传统文化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从学派上区分,中国思想文化有儒、道、法、名、阴阳、农家各派;从宗教上说则有儒、佛、道各个教派。但儒学自汉至清一直占据统治地位,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倾向是一种伦理型文化,“孝”是中国伦理文化的核心。孝的观念起源甚早,它来源于上古社会的尊祖遗风,建立在宗法血亲制度之上。从《尚书》、《诗经》和大量的青铜器铭文来看,早在西周时期,孝就是当时社会重要的伦理观念。经过春秋战国秦汉之际儒家学者的刻意阐发,孝被看作是人的本质甚至是宇宙的根本。汉代以后的统治阶级对孝予以认同并大力提倡,形成了以孝治天下的思路。经过思想文化学术和政治的双重倡导,孝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观念。

中国古代社会的结构应该由孝来作说明。中国封建时代伦理要求人们将孝亲的伦理情感推及到父母以外的亲属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即以孝为核心的向四周延伸和扩散。如果细致地加以划分,可将这种延伸分为九层:

第一层延伸,是由孝亲延伸到孝敬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乃至远祖父母、始祖父母。孝子系父母所出,而父母又系祖父母所出,如此一脉相承,构成割不断的血亲索链。孝敬父母,理所当然地要孝敬祖父母、曾祖父母乃至高祖父母。中国封建时代有所谓四世同堂、六世同堂乃至十几代同居一堂之说,一个封建大家庭完全依靠一个孝字来维持着,辈份最高的祖宗是当然的家长,他的话在这个家庭中就是圣旨。

第二层延伸,是由孝亲延伸到孝敬叔伯。封建时代实行一夫多妻制,因此父亲除了一批同胞兄弟之外,还可能有一批异母同父兄弟。既然孝敬父亲,那么对同出于一个血统的父亲的同胞兄弟、异母同父兄弟同样要讲孝心。

第三层延伸,是由孝亲延伸到敬重、善待兄弟。与孝相联系的还有“悌”、“友”两个概念,“悌”意为尊敬,是弟弟对哥哥的伦理;“友”意为友好,是兄弟之间的伦理;兄弟之情在古代被人们称之为友于之情。孝子与兄弟同出于一个血统,因此孝亲必然要讲孝悌、孝友。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家族始祖的嫡长子叫大宗,以后历代嫡长子叫小宗。以大宗、小宗为核心,周围是同父同母兄弟、同父异母兄弟、同母异父兄弟、不同父不同母兄弟、堂兄弟、族兄弟等等。兄弟之间的关系就要依靠“梯”、“友”的伦理观念来维持。

第四层延伸,是由孝亲延伸到孝敬母党。《礼记·坊记》说:“睦于父母之党,可谓孝矣!”母党包括母亲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母亲的伯叔、堂伯叔、姑父母、堂姑父母、母亲的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族兄弟姊妹、母亲兄弟姊妹的子女等等。

第五层延伸,是由孝亲延伸到孝敬夫党。孝女的夫党包括丈夫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叔伯父母、姑父母、堂祖父母、族祖父母、丈夫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族兄弟姐妹等等。在夫党所有亲族中,核心是孝顺公婆。《礼记·内则》说:“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就是说孝女应该象孝顺自己的父母那样去孝顺公婆。

第六层延伸,是由孝亲延伸到孝顺妻党。妻党包括妻子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堂祖父母、族祖父母、妻子的叔伯、姑父母、妻子的兄弟姐妹、党兄弟姐妹、族兄弟姐妹等等。女婿之于岳父母,在古代有所谓半子之称。既是岳父母的半个儿子,那么就应该尽到孝子的责任。

第七层延伸,是从孝亲延伸到忠君。中国封建统治的最大特点是封建政权建立在宗法血亲伦理基础之上,统治阶级除了运用封建国家机器进行统治之外,还通过宗法血亲感情的纽带将人民组织起来。封建时代忠臣孝子二者相提并论,君叫臣死,臣不敢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中国古代以忠孝两全作为人生道德修养的圆满境界。

第八层延伸,是从孝亲延伸到孝敬师父。父母只是给子女一个血肉之躯,而师父则教给弟子以做人的道理,中国封建时代将人看作是伦理的产物,因而以传道授业为己任的师父与父母同等重要,故旧时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之说。

第九层延伸,是从孝亲延伸到尊敬父老乡亲。儒家大师孟子曾经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按照这个推及理论,人们应该以孝子事父之心来尊敬父老乡亲。《礼记·曲礼》说:“年老以倍,则以父事之;十年以长,则以兄事之;五年以长,则肩随之。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可见孝悌伦理完全适用于乡党。(参见宁业泉等《中国孝文化漫谈》,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将这九层延伸联系起来,就构成一个庞大的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网。家庭之上,形成宗族;宗族之上,形成家族;家族之上,形成社会。中国古代的集体主义由此得以产生。在中国古代宗法社会中,一个家庭是一个集体,一个宗族是一个集体,一个家族是一个集体,一个社会也是一个集体。我们将这种古代集体主义称之为宗法集体主义。个人、家庭、宗族、家族、社会均以孝为核心伦理观念,由亲到疏,由近及远,逐层推及,渐次辐射延伸,由众多宗法小集体构成宗法大集体。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个人主义的地位,个人要实现人生价值,必须要通过自己与他人的伦理关系、履行自己在宗法体系坐标中的特定伦理责任与义务、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宗法集体利益才能体现出来。

应该如何评价中国古代宗法集体主义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很难简单的肯定或否定。中国古代宗法集体主义强调个人对家庭、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伦理责任的义务,反对个人对宗法集体的离心倾向,这对于增强国家、民族的凝聚力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封建时代家国一体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古代深厚的爱国主义传统与宗法集体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心性学说,由孝品质的伦理修养可以激发刚健奋发、自强不息的精神,达到以一身通宇宙的博大水平。但在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宗法集体主义忽视乃至扼杀了个人作为感性存在的合理的生命意志和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古人的个性和创造力。从前面孝的九层延伸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身上要承担那么多的伦理义务,处于宗法网络之中的古人活得该是多么沉重!古代宗法集体维护的是长者、尊者的利益,年幼者、卑贱者只有责任和义务,他们的权利被剥夺了,下层百姓特别是女子的生活是非常悲惨的。

中国古代宗法集体主义重视伦理情感,它反对以利相交、利尽则止的赤裸裸的利益交换,人与人之间都可以找到某种宗法亲情,即使是路人也有“普天之下,皆兄弟也”的说法,世态不至于过分炎凉,人际关系不至于过分冷漠和刻薄。孝顺父母,兄弟相亲,睦邻友好,尊老爱幼,这些都充满人间温情,但在另一方面,古代宗法集体主义将血缘亲情置于原则、法律之上,在宗法亲情与原则产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往往不惜牺牲原则而殉宗法亲情。因此古代宗法集体主义带有落后的原始社会色彩,它与文明法制社会是格格不入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这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也取代了封建宗法伦理道德,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代替了封建宗法集体主义。在实践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伦理道德有两个来源:一是来自当时的社会主义苏联,斯大林大力倡导集体主义;二是来自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苏区和解放区的战时共产主义实践。虽然同样是使用集体主义这一名词,但在内涵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与封建宗法集体主义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二是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三是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五六十年代的一句谚语“大河有水小河满”,是这种新型集体观的形象通俗的表达。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虽然与封建宗法集体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二者在某些形式方面仍有相同或相近之处,例如两者都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都主张为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都提倡在集体事业之中实现个人价值,都重视社会成员之间的感情联系。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伦理在建国后迅速为我国亿万人民所接受,这其中的原因,除了当时我国人民热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无条件地信任领袖以及政治、经济管理高度集中之外,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就是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有着适宜于集体主义生长的养料。

我不同意前几年理论界否定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倾向。因为这种伦理观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的博大胸怀,洋溢着人民群众献身革命事业的激情,闪耀着舍己为人大公无私的理想光芒。从带有落后的原始色彩的封建宗法集体主义到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无疑是伦理道德建设的一个巨大的飞跃,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虽然也讲个人与集体主义及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但是更强调原则,这就从根本上克服了古代集体主义重血缘亲情轻原则法制的弊病,为实行法制提供了可能。半个世纪以来,这种新集体主义伦理观对于塑造社会成员公而忘私的美好灵魂、培养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鼓舞中国人民献身于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难以估量的积极作用,孕育出一批以雷锋、欧阳海、王杰等英雄为代表的在关键时刻舍己救人的社会主义新人。在1998年抗击特大洪水的斗争中,我们再次看到这种集体主义精神的光辉闪耀,许多灾民在洪魔面前毅然舍小家保大家,尤其是几十万人民解放军舍生忘死,保卫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出现高建成、李向群等为民献身的抗洪英雄。如果都象某些论者那样提倡个人主义,一味强调个人价值,那么还会有谁愿意关注他人和集体的利益?

我国在提倡社会主义集体观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深刻的经验教训。伦理道德建设虽然应该有某种前瞻性,应该有理想光芒的照耀,这样社会才能不断前进,但是从总体上说,一定的伦理道德应该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应该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伦理道德过于先行,过分地超越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就可能产生欲速则不达的负面效应。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尚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应该考虑到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财富相对匮乏等因素,因此要特别谨慎地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真正做到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大前提之下兼顾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宜过份地贬低、忽视、抹杀个人利益,更不能将集体主义变为平均主义。而在实际上我们恰恰忘记了个人利益,兼顾集体、个人利益变成个人依附集体、集体依附国家,个人利益被贬低到微不足道的地步,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的伤害。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割资本主义尾巴都是惨痛的典型的例证。人民的生活本来就相对贫困,在这样贫穷的条件下再无视个人利益,老百姓该如何生存?当前理论界否定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倾向,追根溯源,不能不与这些极左岁月过度地强调集体利益而蔑视个人利益的倾向有关,可以说是极左思潮的一种报应。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实践虽然克服了宗法集体主义重亲情轻原则的倾向,但由于受到左倾思潮的严重影响,以致于在蔑视个人的合理的生命需求和意志、抹杀个人利益方面却是与封建宗法集体主义比较接近的。

70年代末期,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二十几户农民为了生存,冒着杀头坐牢的危险自发地进行包产到户,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这一举动竟会成为中国大地上的一场经济改革的序曲。在党中央的倡导下,我国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继而又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实行合同聘任制。二十多年来生产关系的深刻变化必然要反映到社会伦理道德上来,无论我们是否承认,一种新型的集体主义伦理——契约集体伦理观事实上已经形成。特别是我国修改后的《宪法》提升私营企业的地位和《合同法》的通过,更从法律上为这种新型集体主义伦理提供了保证。本文将这种新型集体伦理观称之为契约集体主义。合同、聘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契约,劳动者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已经通过契约的纽带而联系起来。契约是指依法履行的一种许诺,契约的成立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同意,通常是由一个人提出一项要约(报价),由另一个人来接受或许诺。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信守许诺,契约的另一方就有权对他从法律上加以追究。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合同、聘书通常由国家或集体单位提出要约,由公民接受或许诺。例如在农村,是由乡政府代表国家提出要约,农民接受报价而承包土地耕种。公民一旦接受报价,就等于认可这些要约条件,他们的签字便具有法律效应。也就是说,公民自签字那一刻起,就进入一种由契约规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进入契约关系以后,契约双方都要忠诚于契约,承包者、受聘者如果不能履行许诺,那么提出要约的一方就有权依据相关法律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同样,提出要约的一方也要履行契约,给予劳动者以应得的权益和报酬,不能履行要约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样,国家、集体和劳动者就依靠契约这种法律形式联系起来。一个社会劳动集体不是依靠宗法伦理情感作为联系纽带,也不是靠劳动者的道德自律、思想觉悟去自觉承担劳动义务,而是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来协调劳动分配关系和社会关系。在由契约组成的集体关系中,劳动者个人的地位得到极大的提高,劳动者的意志、需求和利益受到充分的重视,劳动者与集体事实上是处在平等的地位上。由于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是与本人的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因而契约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这二十多年来生产率的快速增长是世人有目共睹的。如果说宗法伦理集体主义是建立在血缘亲情的基础之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是建立在公民的理想和激情之上,那么,契约集体伦理观则主要植根于理性的土壤之中,当然其中并不完全排除感情的因素。对契约的

忠诚是契约集体伦理观的核心内容。宗法集体主义讲高低尊卑贵贱,而在由契约关系组成的集体之中,虽然目前由于劳资关系、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劳动者还不能够完全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但从理论上说,人与人之间应该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人的价值、尊严应该得到最充分的保证。契约关系是法制社会中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典型形式,社会愈是走向法制化,契约化的程度也就愈高。在当今中国,契约关系不仅见于三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而且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契约关系也是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契约集体主义不仅克服了封建宗法集体主义重集体轻个人、重情感轻原则的弊病,而且对于纠正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实践过程中忽视个人利益的偏颇不无益处。契约集体主义虽然与西方社会契约论在字面上有相同之处,在内涵上有相近或交叉之处,但这种集体伦理观是从我国经济改革中产生的,而不是从西方引进的,契约集体主义主要用来协调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它与以个人自由为核心内容的西方社会契约论有本质的区别。对于我国这种由生产关系变化而萌生的新型的集体关系和集体伦理,不能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而应该加以研究,培养适应新形势的伦理道德。

这样我们面前就有三种集体主义伦理:一种是传统文化中的宗法集体主义伦理残余,一种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伦理,一种是契约关系下的集体主义伦理。我们的任务就是处理好这几种集体伦理的关系,确立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新型集体主义思想道德。我们主张,以传统文化中的宗法集体伦理优秀因素来协调工作之外的家庭、邻居、熟人及其他人际关系,以社会主义集体伦理作为道德建设的指导和理想,以契约集体伦理来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分配关系。

传统宗法集体伦理在当前现实生活中有积极的和消极的表现形式。其积极的表现是家庭生活中的孝顺父母、尊老爱幼和人际关系中的互助互爱。当然这种孝只是社会主义公德中的一项内容,而不是象在传统文化中那样孝被视为做人的根本和宇宙的根本。消极方面是某些农村宗族势力的重新抬头,族长的权力甚至在村长、村支书之上,在相当的程度上削弱和低消了乡村政权的作用。对于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宗族现象应该作区别对待,宗法关系的渗透在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起步阶段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确曾起过筚路蓝缕共同创业的积极作用,但是以依靠亲属为核心内容的宗法管理是一种落后的管理方式,是一种落后生产关系的代表。当企业生产发展到一定规模时,这种宗法管理和弊病就会充分暴露出来。我们应该大力弘扬宗法集体伦理中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做到老有所养。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庞大的老年队伍是人们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除了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养老服务的机制之外,还要强调中华民族固有的尊老公德。家庭之外,对其他社会成员也要讲尊老爱幼,睦邻友好,团结互助,在社会人际关系中注入爱心、同情心和人道之心。在对待传统宗法集体伦理问题上,我们应该摒弃其中的愚忠愚孝,以原则殉私情、扼杀个性这些消极因素,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农村宗法势力抬头的现象,引导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由家族管理过渡到现代化科学管理。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伦理在当前社会生活中仍然发挥重大的指导和理想作用,它应该是当前集体主义观念中的主心骨,代表着集体主义伦理发展的方向。伦理道德建设离不开理想的因素,没有理想,伦理道德就不能进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正是作为一种先进的伦理对民众起着感召作用。在发生战争、面临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时候,在从事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时候(例如修建京九铁路、三峡工程),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尤其需要运用社会主义的集体伦理进行协调。目前我国的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正不断走向深入,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一部分人的利益,这时就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决不能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我们决不能因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在实践过程中有一些失误和偏差就完全否定这种集体伦理观。

契约集体伦理是伴随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而产生的,随着合同制、聘用制的推广和深入人心,这种集体伦理观正显示越来越强盛的生命力。我们应该强调对契约的忠诚,忠实地履行在合同、聘书中的承诺,按照契约的规定去承担个人对集体、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方面要通过诚实的劳动来换取报酬,另一方面要学会运用契约形式来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倡导契约集体伦理观的进一步意义在于,它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提高作为当代公民所应该具备的法制观念和平等意识,清除中国几千年封建制度所遗留下来的消极影响,促进伦理道德建设的进步。

只要我们很好地协调这几种集体伦理的关系,就可以形成一种新型的集体主义伦理,一种既洋溢理想光辉又植根现实、既关注国家命运又兼顾个人利益、既充满激情又不失理性、既继承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而又有所创新和发展的适合中国当代国情的集体主义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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