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剥削分析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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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早已消失多年的剥削现象,又重新回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怎样正确认识和对待这种现象,并利用其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本文想谈点粗浅的看法。

剥削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所谓剥削是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或货币无偿地攫取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劳动成果。一个社会是否存在剥削,其主要标志是看劳动者的劳动支出与劳动报酬是否相等。如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小于劳动支出,就表明他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剥削,说明社会上还存在剥削现象。剥削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私有制相伴而生的。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生产的产品除用于维持自身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之外,没有任何剩余,因而也不存在剥削行为。只是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人们的劳动才开始有能力提供剩余产品,这就导致了私有制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人对人的剥削。正如恩格斯所说:“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1]这是因为“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2]可见,剥削只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社会经济现象。

历史上任何一种经济现象的出现,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都有其客观必然性。剥削现象也不例外。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剥削现象从无到有,剥削制度从低级到高级,经历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演变,在历史上都是一个进步。它反映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也反映了从超经济强制到经济强制,劳动者从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到逐步获得人身自由的变化。因此,这种剥削制度和形式的依次更替,适应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历史的前进,因而是历史的进步。可见,各个阶级社会中的剥削现象,都是在当时特定社会历史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然而,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或是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人吃人”的剥削制度,尽管剥削的基本形式在历史上依次经历了奴隶占有制、封建地租和雇佣劳动制,但实质并没有改变。如果单纯从伦理道德角度看,这种剥削制度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理应受到谴责诅咒。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历来都是从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观察和分析问题的。他们认为:无论是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社会,都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起作用的结果,都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前进,因而是合理的。他们充分肯定了历史上依次出现的各种剥削制度的合理性。即使是奴隶制这一野蛮而残酷的剥削制度,恩格斯也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采用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他指出:“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为古代文化的繁荣,即为希腊文化创造了条件。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国家。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欧洲。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慧的发展,是以奴隶制、既为人公认同样又为人所必需这种状况为前提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的评价采取了辨证的态度,既无情地揭露了资本主义的种种弊端,又充分地肯定了资本主义的历史性进步。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4]列宁也说过:“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和中世纪制度,和小生产、和小生产者散漫性联系着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5]可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不是以伦理道德的标准来看待剥削现象的,而是以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评价标准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剥削关系的出现,大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它既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是生产力相对发展不足的产物。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能以足够的产品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同时私有制还没有成为这些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和障碍时,废除私有制是不可能的。[4]从而消除剥削现象也是不可能的。只有生产力达到高度发展阶段、极大丰富的产品被创造出来以后,才能最终消灭私有制和剥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历史上各种剥削制度的科学分析,为我们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剥削现象,提供了科学的结论。

总之,我们对剥削这种经济现象,要以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标准,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放到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6]这是对社会主义的最新的科学认识。然而,彻底地、完全地消灭剥削的过程是一个在生产力发展推动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不断进步的过程。要彻底消除一切剥削现象,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极大提高,人们创造的社会产品极大丰富而充分涌流,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大大超过资本主义,全体社会成员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极大提高;其次,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社会主义国家能够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建立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因而消灭了一切形式的私有制;最后,按劳分配成为全社会范围内唯一的分配方式和原则。在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和支配,个人只拥有自己的劳动力,这就排除了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劳而获地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性。任何个人要取得生活资料,都必须为社会提供劳动,劳动的多少成为社会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尺度。只要上述条件还不具备,剥削就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就不会从社会经济生活中完全消失。

“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6]在这一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建立,旧的人剥削人的制度从总体上已经消灭,但还不具备彻底消灭一切剥削现象的经济条件。因此,剥削现象还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长期存在,而不可能完全消失。这是因为产生剥削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非公有制经济成份,这是产生剥削的客观经济前提。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外,还存在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这是产生剥削的经济基础。因为在非公有制存在的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必然使小生产者产生两极分化,使少数人因占有较多的生产资料而成为剥削者。因此,非公有制的存在,就会导致财产占有的不平等,为一些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提供了可能。因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现象也就不可避免了。

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发达的生产力状况,也决定了还要利用各种剥削关系作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补充力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产品还很不丰富,远远满足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除了运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发展生产力的主体形式和主导力量外,还必须利用存在剥削行为的非公有制作为发展生产力的补充形式和辅助力量。因此,只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才有利于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可见,只有允许剥削现象存在,既按劳分配、又按资分配,才能把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就要求人们承认剥削、允许剥削,并利用剥削行为来为发展生产力服务。

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思想觉悟还未能有极大程度的提高,也是剥削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3]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剥削制度虽然从总体上被消灭了,但各种剥削思想在社会上还仍然有广泛的影响。共产主义思想还远未能占据每个人的头脑。因此,剥削现象的存在,与人们思想觉悟较落后也有很大关系。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已被普遍认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与之相伴而生的剥削现象,也自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允许的,是必要的。因为:

第一,剥削的存在,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雇主对利润的无止境的要求,可以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动力。正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刺激下,雇主才干方百计地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借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雇主才不断地进行资本积累,扩大经营规模,进而扩大再生产,从而在客观上增加了社会财富,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因此,雇主对利润的狂热追求,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剥削的存在,有利于加快我国生产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列宁认为:在经济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要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这座桥梁从小生产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我国的“三资企业”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份,尽管在这类企业中存在剥削,但同小生产相比,它却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是社会化大生产。因此,在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十分落后的条件下,适当发展一些“三资企业”,有利于加快我国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对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是大有益处的。

第三,剥削的存在,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党始终支持存在剥削行为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邓小平根据“生产力标准”,多次表态,明确支持以“傻子瓜子”为代表的雇工经营,指出:“那个能影响我们的大局吗?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6]他还满腔热情地支持“三资企业”的发展。指出:“我国现阶段的‘三资’企业,按照现行的法规政策,外商总是要赚一些钱。但是,国家还要拿回税收,工人还要拿回工资,我们还可以学习技术和管理,还可以得到信息,打开市场。”因此,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6]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更肯定地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但是,剥削是“两刃刀”。它在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同时,也会产生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消极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中,雇主为了利润最大化,往往采用延长雇工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使用童工、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坑国害民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雇主与雇工的收入相差过分悬殊,有的相差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种做法,是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它加剧了劳资矛盾,严重挫伤了雇工劳动的积极性;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影响了社会风气的好转,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现象的存在既然不可避免,并且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双重作用,那么,我们就必须正视这一现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努力消除其消极影响。

第一,要解放思想,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有些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剥削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会引起两极分化,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甚至于会产生资产阶级。对此,邓小平早就有了明确的回答:“我们有优势,有国有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6]“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6]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占主体地位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而与非公有制相联系的剥削收入,只是作为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补充形式而存在的,它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影响和制约,剥削的数量、范围和程度都受到了限制。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危害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采取措施,保护合法的剥削收入,取缔非法的剥削收入。对于我国存在的各种剥削收入必须进行限制,直至最终取缔,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然而,问题在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势下,对剥削收入要限制什么、如何限制、限制到何种程度。如果简单地从剥削的量上来限制它,这是不科学的。这实际上限制了雇主的扩大再生产规模,只会造成他们热衷于短期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关键要考虑剥削的质,即分清合法的剥削收入和非法的剥削收入。可以这样设想:凡是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包括剥削收入)都是合法的,国家必须给予必要的保护,而对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非法剥削收入,应予以取缔,并没收这些收入。

第三,要限制过度剥削,保护适度剥削。所谓剥削行为是否适度,其界限在于雇主是否侵占了雇工的必要劳动。如果剥削仅以剩余劳动为限、没有侵占必要劳动,就是适度剥削。反之,则是过度剥削。适度剥削能够基本上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和雇工身心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一般是主要的。过度剥削则无法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使雇工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劳动者的积极性受到压抑,对生产力发展的阻碍作用则是主要的。我们必须运用各种方法保护适度剥削,限制过度剥削。维持一个较为合理的剥削率,以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鼓励、引导雇主将部分剥削收入用于公共事业。正如邓小平所说:“对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决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6]这就是说,对于过高的剥削收入,除运用法律方法外,更多的要用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鼓励、引导他们投资于公共事业,造福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主义。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充分发挥我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树立典型人物,进行示范、引导。

总之,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采用正确的管理方法,既要利用它,以刺激私人投资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要限制它,以保护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无论利用它还是限制它,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最终彻底消灭剥削现象、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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