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环境和政策取向对竞争情报活动的影响&海峡两岸CI服务业发展环境比较分析_ci论文

社会环境和政策取向对竞争情报活动的影响&海峡两岸CI服务业发展环境比较分析_ci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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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趋势,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渐兴起了针对竞争环境和竞争对手的信息分析活动——竞争情报(Competitive Intelligence,简称CI),并很快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提高竞争决策的科学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CI是竞争主体,为克服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在竞争环境下开展的一种理性且符合道德规范的信息搜集、研究和应用活动,具有合法性、公开性、竞争性和针对性等特点,已成为信息咨询服务业发展的新热点[1],而其中的外部环境既是CI研究主要内容之一,又是影响CI活动的重要因素,具有明显的双重属性,在CI研究与服务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目前国内外对CI的研究集中在企业如何通过开展有效的CI活动,以适应外部竞争环境的微观层面,而对于不同社会背景下CI活动的特征和规律,尤其是外部环境如何影响CI研究服务业健康发展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的研究重视不够。很少有学者专门就CI研究与服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过系统的研究,特别是结合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社会环境和经济政策导向与CI服务业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基本上是空白[2]。

本文通过对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CI研究与服务发展典型案例的剖析,深入研究不同社会环境和经济政策导向对CI服务业发展的相互关系及其影响,对于学习和借鉴各国及地区CI服务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适应经济发展实际的CI研究与服务机制及其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2 社会环境对CI业发展影响的理论分析

CI研究与服务活动作为市场经济和企业竞争行为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其本质特征与基于传统意义上的学术交流与资源共享的科技信息服务相比有很大的差异,其运作规律除要遵循一般的信息服务市场供求关系外,还必然受到国家/地区社会文化氛围、竞争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导向等外部环境及变化的影响。下面就这些因素对CI服务业发展的影响进行理论分析。

2.1 社会文化氛围对CI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通常一个国家/地区的社会文化氛围是指在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社会演变过程中,经长期历史传承与文化积淀所逐渐形成的意识形态、思维方式、道德伦理和制度规范等,可形成强大的历史惯性和思想挟持力,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每个国家/地区的社会文化氛围一旦形成,会在相当长时期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且由于历史传承和文明演绎的差异,在其社会文化氛围下对同一事物(如情报的社会属性及其应用等)的主观看法和理解都有很大的差别,甚至是对立的[3]。例如,在西方国家的社会文化氛围中,提倡平等、理性和法则,崇尚个人奋斗和自由竞争,强调在个人自由、机会均等基础上进行充分竞争,并且相信通过公平竞争能够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因此,人们勇于竞争和敢于冒险的意识较强,对CI概念的理解及其研究与服务活动的兴起与发展,社会基本上是持肯定或支持态度,这对于促进CI研究与服务及其产业化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东方社会文化氛围中,强调“中庸”之道、“等级尊卑”、“和为贵”等观念和思想,尊重传统与继承,反对探索和冒险,无视个人的自我价值和创造精神,排斥发明创新与优胜劣汰,往往对竞争这一社会现象采取回避或否定的态度,在客观上抑制了CI研究及服务活动的健康发展[4]。所以不同社会文化氛围对CI研究及其服务产业化发展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

2.2 竞争法律制度建设对CI服务活动的影响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竞争型经济,竞争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和主要规律之一,从机制上保障了社会生产的优胜劣汰和不竭发展的动力。根据制度经济学派的社会交易成本理论,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由于参与竞争的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必然会阻碍相关信息的自由流动,也就是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这种不对称的存在客观上增加了市场的社会交易成本,同时也为信息的搜寻和服务活动提供了发展空间[5]。所以,国家/地区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对竞争过程中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利益,从而提高市场对资源基础性配置的效率。目前着重于规范这方面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而另一方面作用,政府则通过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和特定领域(如证券市场、环境保护等)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法律手段对社会信息行为进行适度干预,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鼓励支持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以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降低竞争过程的社会成本,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着眼于这方面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政府机构信息公开法》、《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例》和以《专利法》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法规等[6]。因此,一个国家/地区竞争法律制度的建设及其完善程度,在很大程度也直接影响到CI研究与服务产业化的持续健康发展。

2.3 经济政策导向对CI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的经济政策导向及其对CI的认识与态度倾向,都是CI服务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因素之一。从经济体制和调控手段的视角来看,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大致可分为以计划管理为核心的经济导向、以产业政策为主的政府主导经济导向和以竞争政策为主的自由市场经济导向三种类型。在这三种经济导向中,政策调控作用对竞争机制的依赖程度依次由弱到强,政府的信息控制力也由强到弱[7],而对CI理念及服务的认可和潜在需求也由否定态度逐步转向大力支持。在现实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同国家/地区的实际经济政策导向往往是若干种类型的综合,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运行目标以及发展特点有所侧重或调整,所以不同经济政策导向条件下,竞争主体对CI的需求表现程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由于竞争政策作为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其“公平”与“效率”兼顾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将确保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为直接目地,从而维护竞争的自由、公平和有效实现,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宏观管理与执行有着显著的影响[8]。所以,目前这些国家都非常重视竞争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协调作用,并且竞争政策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区域性和国际经济政策框架中,有力推动了CI研究及其服务产业化的迅猛发展。因此,基于竞争政策的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导向不仅对CI的兴起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且CI活动已成为联结市场基础性配置资源作用与政策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桥梁。

3 海峡两岸外部环境对CI发展影响的比较

根据上述对社会文化氛围、竞争法律制度建设和经济政策导向等外部环境对CI服务业发展影响的理论分析,我们对影响海峡两岸CI发展的外部环境进行实证比较分析。

3.1 两岸社会文化氛围对CI发展影响的比较

由于海峡两岸在社会制度以及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大陆与台湾地区在CI称谓及其产业化发展水平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如大陆地区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受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一直排斥竞争机制在发展中的激励作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与西方国家交往的增多,CI理论和方法逐渐被引进国内,尽管在称谓上采取与国际CI概念保持一致的提法,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所形成的“信息交流等级制度”、“信息属于公共产品”等社会文化意识依然根深蒂固,CI研究与服务仅仅是作为图书信息工作的一部分,这种学科定位与CI理念中“情报是企业发展继资本、人才和技术后的第四大生产要素”的思想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尽管理论界也曾先后开展过“网络环境下竞争情报理论与方法研究”(2000年)、“人际情报网络建设理论及其应用研究”(2006年)和“基于Web的竞争情报自动采集系统模型研究”(2008)等国家社科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9],但部分研究者仍然片面地把CI活动看做是信息技术应用的一种形式,忽视竞争各方之间在信息披露、吸收和理解过程中的博弈性和有限理性,将CI活动完全等同于仅仅是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从而使CI价值难以得到充分体现,使人们对CI活动的作用及其绩效产生质疑,严重制约了CI服务的产业化发展[10]。

而台湾地区既保持了正统儒家文化对竞争理念的认识,又因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上世纪60年代初引入CI的理论与方法时,就将CI服务定位在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策略支持的层面上,并且为避免政界和社会民众对“情报”这一敏感词汇含义的误解,而采取折中的做法,将“竞争情报”活动称为“产业竞争资讯分析”、“竞争资讯”或“策略研究”等[11],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岛内开展CI活动的心理障碍。然而,在台湾早期的CI活动中,由于人们普遍对CI概念缺乏正确理解,甚至认为从事“竞争情报”业务就是“商业间谍”活动,无视CI行业规范的约束,因而误触法律的“间谍事件”时有发生,不断受到发达国家或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起诉和抵制。如震惊美国的“四维集团经济间谍案”等事件,就使岛内企业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CI服务业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12]。

3.2 两岸竞争法律制度建设对CI发展影响的比较

大陆地区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反竞争观念,并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国人大相继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禁止反不正当竞争、价格歧视和垄断行为等方面的竞争法律法规。但是目前尚未形成包括禁止卡特尔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不正当合并三个方面的,与WTO规则接轨和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系统和完整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其中一些对CI服务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如《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商业秘密保护法》等涉及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存在着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企业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企业操纵或垄断市场竞争等突出问题,使市场竞争表现出行政垄断与无序竞争并存的显著特征[13],难于较好地满足我国CI服务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目前大陆竞争法律环境不仅使正当的CI研究与服务活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政府部门的支持,而且还使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行政垄断、价格欺诈和商业间谍等活动得不到有效扼制,造成了企业开展正当CI活动的成本大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成本。

相比之下,台湾地区竞争法律制度建设的状况要远远好于大陆。早在1991年台湾当局就颁布实施了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限制经济垄断的《公平交易法》,针对岛内既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有一定程度垄断问题的实际,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融为一体,对企业重组、兼并等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不得滥用独占地位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并依法成立了“公平交易局”作为专门实施市场竞争监管的机构;1996年又颁布实施了《营业秘密法》,在法律中既强调必须确保投资者对商业秘密的产权,又充分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构成对CI活动中多元化利益价值的追求,不仅使正当的CI工作与商业间谍等非法活动划清了界线,而且规制了涉及商业秘密的CI活动;2001年台湾当局还颁布实施了《行政机构资讯公开条例》,积极推动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进一步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14]。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在促进台湾企业将自觉遵守法律作为开展CI活动的基本准则,推动CI研究与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3.3 两岸经济政策导向对CI活动影响的比较

由于大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体制改革过程中,主要是借鉴日本、韩国等后发国家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经验,在宏观经济调控中采用了以产业政策为主的政府主导经济政策导向模式。而这种宏观管理模式通常是由国家/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选择若干地区/产业加以重点支持,进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实施的结果就是在推动了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客观上形成了市场竞争环境不公平的局面。因此,就要求政府必须成为组织开展CI活动的主体之一,以便按照国际市场的竞争态势合理选择优先发展的重点地区/产业,并采取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参与重点地区/产业的建设[15]。但是由于内地政府官员对CI思想和理念的严重缺失,造成了CI运行机制和方法得不到政府,尤其是经济管理部门的认可,使大陆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缺乏CI服务的有效支撑,普遍存在“一厢情愿”和“地区/行业攀比”等弊端,导致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常常对内陷入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的困境中,对外频频遭遇国外反倾销诉讼和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面临十分尴尬的被动局面。

而台湾地区CI活动的兴起和发展始终与岛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为推动其技术创新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提供有效服务与支撑。因此,台湾政府部门在鼓励和支持CI服务业发展的态度十分明确,并针对岛内中小企业较多,开展CI活动受经营规模和专业人才限制、信息资源共享不足等实际,于1989年7月由“经济部技术处”牵头,先后累积投入资金30多亿新台币,组织实施了“产业技术资讯服务推广计划”,不仅建立了工研院“产业经济与资讯服务中心”和资策会“市场情报分析中心”等一批有较强实力的政府非营利CI服务机构,还为中小企业开展CI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和专业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帮助[16];而且依托台湾“亚太产业分析专业协进会”等民间组织,大力开展“产业资讯分析”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技能培训,支持大中型企业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CI研究和服务;同时鼓励科研单位、大学和职业学校、贸易机构的“专题图书馆”或“资讯服务中心”等非营利资讯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建设一批在专业上有较高深度的特色信息数据库等资源,为企业开展CI活动提供基础性信息支撑服务[17]。这些措施在推动台湾地区CI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4 研究结果与讨论

通过以上对中国海峡两岸CI服务业发展的社会文化氛围、竞争法律制度环境及经济政策导向三个方面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下面的四个结论。

(1)由于CI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涉及社会公众和政府对“情报”观念的认可与态度,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反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因此一个国家/地区CI研究与服务的兴起和发展受当地社会文化氛围、竞争法律体系建设及其完善程度和政府经济政策导向等外部环境的影响较大。所以,在崇尚个人奋斗和自由竞争的社会文化氛围,市场经济发达、竞争法律制度建设相对完善,并且政府实行以竞争政策为主的经济政策导向的国家/地区,通常其CI研究与服务业大多都能够得到较快的健康发展。

(2)后发国家/地区在社会文化氛围和竞争法律制度建设等因素不利于CI服务产业化发展的情况下,决策者和政府管理部门对“竞争情报”理念的认可及其宏观引导和扶持,对于CI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甚至是关键性的因素,在克服自身与发达国家/地区竞争中普遍存在的“不对称信息”劣势,积极推动CI服务产业化和经济建设的跨越式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CI研究和服务只有与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相结合,融入发展的各个环节中,紧紧围绕国际市场竞争、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技术创新等现实问题,为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才可能有生命力和发展前途。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3)由于大陆和台湾同样受传统“儒家思想”的社会文化背景影响,在适应CI服务产业化发展的社会文化氛围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区别。而且大陆地区目前尚处于经济体制转型阶段,在竞争法律制度建设和经济政策导向方面,与台湾相比还存在着市场经济体制发育不够成熟,政府部门对资源配置和企业竞争行为行政干预过多,相应的法律制度与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加上决策者和政府部门CI意识淡漠,使CI服务产业化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台湾的CI服务产业化在外部环境及其发展水平等方面均好于大陆地区。

(4)台湾地区在推进CI研究与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值得大陆很好地借鉴和学习。首先是对“竞争情报”基本理念及其定位要有一个全面和完整的理解,应将CI研究与服务定位在管理科学及其应用的范畴内,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传统图书情报领域。政府部门应当针对CI服务产业化发展中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扶持,逐步提高n的社会知名度和应用效果,使其真正成为促进经济增长,推动产业结构提升和企业技术创新的工具之一。同时应重视竞争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要求对CI服务活动及其教育培训工作的影响,不断提高CI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收稿日期:200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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