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非权宜之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宜之计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来,我们放弃了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总政策,实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总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各利益主体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普遍改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个人收入差距扩大,以及部分城乡居民生活十分困难而极少数社会成员占有大量社会财富的问题,即社会贫富差距或社会公平问题。
在此情况下,不少人把矛头指向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总政策,认为当前应该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收入分配总政策,以矫正目前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我们认为,当前的个人收入差距悬殊问题的确存在,且这个问题不很好地解决也不利于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和实现更大程度的社会公平,不能重走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的老路,只能以全面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个人收入分配总政策为前提。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总政策绝非权宜之计。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总政策提出来的。它的确切含义是,我们在对各类主体进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时,必须按照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产权主体(包括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和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进行劳动和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原则(即效率优先的原则)来进行,承认个人在生产要素拥有的质和量以及个人对生产或财富创造上贡献大小的差别,进而承认个人之间劳动收入和要素收入的差别;同时,它强调政府要通过相应的常规性制度安排和灵活的宏观收入调节政策或再分配手段,来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把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经济上比较合理和社会成员在心理上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以始终保证缺乏要素禀赋的社会成员(弱者)的基本生存权和相应的发展权,并防止因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而导致的经济发展梗阻和社会震荡,进而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逐步实现。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总政策绝非权宜之计,而是我们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项长期指导方针。这是因为:
第一、它是我们总结过去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所得出的一条基本结论。从历史经验来看,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即收入分配平等之间的最佳抉择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和效率之间在总体上存在着内在冲突和反向替代关系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公平与效率存在冲突的条件下,政府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五种可供选择的方案:(1)只追求公平,不顾效率;(2)只追求效率,不顾公平;(3)公平优先,兼顾效率;(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5 )同等对待效率与公平。第(1)种和第(2)种做法已为人类实践证明行不通;第(3)种办法看似诱人,但一旦效率与公平出现矛盾时, 则意味着放弃效率和放弃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的政策,这在绝大多数国家是不可取的;第(5)种则是一种中庸之道, 它意味着没有一种统御效率与公平的最高指导原则(如发展为本),也意味着治国者有一种能够完全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的致命的自负。因此,恰当而可行的选择是第(4)种,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这一选择对于我国来讲,意味着对平均主义的反思,意味着“发展是硬道理”,也意味着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前提和必由之路。
第二,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们知道,我们已经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等写进了1999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当中。 这意味着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及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些以“效率优先”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政策绝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如何在实践中加以有效贯彻执行的问题。换言之,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坚持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就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个人收入分配总政策。
二、当前的不合理收入差距不应归咎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总政策。
当前的个人收入差距包括正常的合理的部分和不正常、不合理的部分。前者是正确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的结果,后者是这一政策取向因缺乏相应的有效制度安排而被人为地扭曲的结果。
首先,“效率优先”意味着存在着一个有效的市场。这个有效市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 )每个人都有平等地进入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存在任何基于个人要素禀赋或竞争能力以外的歧视或制约;(2 )有一整套普适性的并能在政府权威保障下有效实施的竞争逐利的游戏规则,在这些游戏规则面前每个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权利;(3 )参与市场活动的个人只能凭借自己拥有的生产要素及其对市场效率的贡献获得收益(而不能通过行政权力介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收益),并且个人的要素收益应该与其市场贡献相对等(即呈正相关或成正比例)。这三个方面总结起来就是机会均等、规则平等和个人要素收益和个人要素贡献相一致。它们共同构成一个有效市场的三个维度。前两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保障,后者是前两者有效实施的结果和评价前两者是否有效的尺度。如果上述三个条件能够得到满足,那市场制度不仅应该能够保证经济效率的提升,而且能够保证市场经济繁荣的成果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分享。因为每个人都有其特定的人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每个人都能在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找到自己拥有的特定生产要素在市场上的收益实现形式。但是,由于机会不均等、也由于竞争逐利的游戏规则不完善未得到有效实施,再加上行政性垄断和权力寻租对市场秩序的干扰和破坏,使得上述有效率的市场收入分化结果未能出现,反而发生了很大比例的非效率收入分化。因此,我认为,当前人们不是也不应该是对市场化造成的合理性和效率性收入差距不满,而是也应该是对不合理性、非效率性和非法性收入分化不满。因为各国要搞市场经济就会有收入差距,但各国产生收入差距的原因是不同的。我国目前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有效市场分化的结果,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权力腐败以及市场秩序混乱带来的结果。
其次,“兼顾公平”意味着有一整套社会收入分化的调节与整合机制,它能把市场化所带来的个人收入差距控制在经济上比较合理和社会成员普遍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不可否认,即使是在效率上有合理性的市场收入分化,也会带来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即,使缺乏要素禀赋的社会成员(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受到威胁以及使经济发展面临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的干扰和破坏。因此,对市场经济作用的必然后果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并运用适当的宏观政策和制度安排对此加以及时而有效的调节与整合。但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我国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收入差距在迅速扩大,另一方面政府的社会收入分化整合机制却严重滞后。后者表现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有利于就业机会均等的全国统一的劳动市场尚未建立起来;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政策以及对低收入者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也未全面启动和到位;对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投资力度不够,进而使他们享受良好教育的平等权利没法得到保障等。正是由于这一系列有助于社会收入分化整合的现代市场经济内生的辅助性制度安排不到位,才使得社会收入差距未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整合,导致社会利益矛盾积累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因此,只有随着上述辅助性制度安排的逐步到位和有效操作,市场分化带来的负面效应才能逐步得到缓解;相应地,人们对市场分化的担忧和恐惧才能随之消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个人收入分配政策也才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三、切实保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制度结构上的实现。
我们主张,当前在解决个人收入差距悬殊问题上,不是要改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总政策,而是在正确理解这一总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分配制度和理顺分配关系,来保证它在制度结构上的实现。这包括:
(1)通过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来取缔非法收入, 逐步消除垄断所带来的过高的不合理收入;
(2)通过健全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营造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其所有生产要素并公正地获得其要素市场收益的环境;
(3)完善公有制内各分配主体内部的赏罚和评价机制, 全面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
(4)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普遍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切实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
(5)加强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征管力度, 使个人过高收入得到有效调节;
(6)进一步完善分税制,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进行扶贫开发和扶植教育的力度,帮助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提升参与市场竞争和进行自我发展的能力。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十六大报告强调在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发挥市场作用;在再分配中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这是十分重要的。它意味着我们应该把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分开,把有助于增进经济效率的市场化初次分配制度建设与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或平等)的非市场化再分配制度建设分开。前者重点在于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来保证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均等、规则平等和要素贡献与要素收入相对等;后者重点在于通过完善社会收入再分配机制来保证人们的生存权的绝对平等、发展权的相对平等和社会差别(工农、城乡、地区)随经济发展水平提升而逐步缩小。虽然这两者都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和制度建设,但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建设,必须分门别类地进行并相互衔接(或兼容)才能最终达到预期的目的。由于对于什么是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的制度条件大家十分清楚,因此,最关键的是探索既能保证市场效率又能促进社会公平的社会收入再分配制度体系的建设。这其中的核心制度包括生产资料公有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社会慈善制度和公民就业与教育权利保障制度等。它们不仅需要我们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不断加以探索和完善,而且需要我们随着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提高而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方面既有福利国家的基本经验可资借鉴,但主要要靠我们在实践中摸索前进,因为毕竟中国的民族心理、人口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与前者有根本的差别,因而不存在可以照抄照搬的社会公平模式。但是,从长期和总体上来看,中国的社会公平或平等程度应高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是我们既定的发展目标和价值追求,也应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