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经济法”的理论思考_虚拟经济论文

关于“虚拟经济法”的理论思考_虚拟经济论文

“虚拟经济法”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虚拟经济的基本特征

本次由美国次级贷款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人们对虚拟经济的关注度迅速提高,它不仅清楚地告诉人们一个新的经济时代已经来临,同时也清楚地表明这个经济时代已经对我们的现实生活构成了直接的影响。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这个新经济时代的特征,法律对这种新的经济现象应采取什么态度,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思想因此应进行什么样的转变,法律应如何规范这种新的经济形式,才能保证社会整体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整体经济的需要。

(一)虚拟经济概念的起源

虚拟经济是一个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概念。通常认为,实体经济是指物质资料生产、销售及直接为此提供劳务服务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邮电业等产业部门。在我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概念被正式采用,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该报告中指出:我们要“正确处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① 这一概念的广泛传播是由于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被经常使用。

就实体经济的具体内涵上来看,各国并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就美国经济数据的构成来看,实体经济主要包括制造业、进出口、经常账、零售销售等的部分,不包括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这样的特殊的部分,所以“实体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国内市场运行的“流水账”部分。②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本人认为实体经济应该是指以有形财产为经营对象的经济活动领域,其核心是财产的物质性质。即在这一经济领域中,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以“物”为核心的各种有形财产。

实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实物性、基础性、传统性和有限性的特点。首先,实体经济是以实物财产为经营对象的经济,它向社会提供各种物质产品的消费。第二,实体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人们的任何消费都必须以物质产品的消费为基本的基础和前提。第三,实体经济是传统的经济形式,是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产物,它的发展和运行规律已经被社会比较充分地掌握。第四,实体经济是有限发展的经济领域,这既受到人们对实物财产消费能力的限制,也会受到社会物质资源有限性的限制;虽然这个经济领域还在不断发展,但它的发展空间是有客观限制的。

虚拟经济是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经济领域,“在1998年以前,经济学中很少使用‘虚拟经济’的概念,较多使用的是‘虚拟资本’的概念”。③ 从国际上来看,虚拟经济这一概念也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被比较广泛地使用。“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出现了与实体经济相对称的虚拟经济(virtual economy)的概念”。④ 此外,也还有许多与虚拟经济相类似的概念,除马克思的“虚拟资本”外,还有德鲁克(P.Druker)的“符号经济”,苏珊·斯特兰奇(S.Strange)的“赌场资本主义”,享·布吉纳特(H.Bourginat)的“虚拟金融”,莫利斯·阿莱(Maurice.Allais)的“赌博经济”,乔尔·库尔茨曼(J.Kurtzmen)的“金融经济”等。⑤ 这些概念虽然不是虚拟经济概念本身,但也与虚拟经济的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说明虚拟经济这一概念还没有得到社会的一致性承认。

虽然虚拟经济这一概念还没有得到社会的一致性承认,但它作为一个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概念目前已经被大多数人接受,甚至已经成为当前金融危机中的主流话题。“我们要认真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二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要始终重视实体经济的发展,使经济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上。虚拟经济要与实体经济相协调,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三是储蓄与消费的关系,要使消费与储蓄相协调。”⑥ 我国向西方发达国家提出的这一呼吁,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不论是深深卷入危机中的欧美金融强国,还是需要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正确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均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虚拟经济概念的界定

目前,对虚拟经济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语义研究和实质含义研究两个方面。从语义研究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的所有权威性汉语辞书中都找不到“虚拟经济”的词条,只有对虚拟一词的解释。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虚拟一词的解释是:①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②虚构。⑦ 依据这一解释,虚拟经济就应该描述为虚构的经济或者假设的经济,也就是说是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经济。这种解释显然与虚拟经济的事实是不相符的,我们无法接受这种汉语语义上的解释。

既然虚拟经济的概念不能从汉语中直接找到其出处,我们就不得不将目光转向国外。有学者指出,它应该是英文中fictitious,virtual或visual的汉语译法,英文中fictitious是指虚构的,想象的属于或关于虚构的故事的,或以此为特征的;virtual是指虽然名义上还不是,但实质上就是的这样一种现象或状态;visual是指形象化的,栩栩如生的在脑海中有图像性质的或产生图像的。因此,虚拟经济是对Fictitious Economy,Virtual Economy和Visual Economy的三种不同译法。“虚拟经济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词语,其释义纷杂不一,大体上有三种范畴。一是指证券、期货、期权等虚拟资本的交易活动(Fictitious Economy);二是指以信息技术为工具所进行的经济活动(Virtual Economy),也有人称之为数字经济或信息经济;三是指用计算机模拟的可视化经济活动(Visual Economy)。”⑧

将虚拟经济解释为虚拟资本交易活动的观点,是目前虚拟经济研究的主流。虚拟资本的概念是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最早提出的,但真正将其发展为一个系统理论体系的则是马克思,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将四种财产确认为虚拟资本。一是空头汇票,它是通过单纯的流通手段制造出来的,因此属于虚拟资本;二是生息资本,任何一种货币收入不管是不是由资本带来的,它都可以表现为资本的果实,最终都是资本收入的转化形式;三是没有黄金保证的银行券,以及银行通过一系列货币转移形成的存款总额也是虚拟资本;四是各种有价证券,作为一种可以取得定期收入的所有权证书,它是对现实资本所实现的相应价值部分的索取权,是虚拟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的虚拟资本有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狭义的虚拟资本是专指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价格,它是最一般的虚拟资本;广义的虚拟资本是指银行的借贷信用、有价证券、名义存款准备金,以及由投机票据等形成的资本的总称。⑨

以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沙奈(Francois Chesnais)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在当代市场经济中,货币也具有虚拟资本的特点,信用货币通过银行不断创造新货币以及商业银行参与证券市场的经营活动是虚拟资本扩张的两条重要途径。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资本日益膨胀,发展成为虚拟经济。⑩ 在我国国内也有许多学者以马克思的虚拟资本理论为基础,认为经济的金融化或金融深化主要是虚拟资本的扩张造成的,而虚拟资本的扩张与房地产业的虚拟价值膨胀合在一起,实际上就构成了经济中的虚拟部分,将经济中的这些虚拟部分称为虚拟经济。“虚拟经济是以资本化定价行为为基础而形成的一套特定的价值关系。它的基本特征是其价格不是由成本支撑的,是由人们的观念和信心支撑的。”(11) 目前,虽然对虚拟经济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但大家普遍认为金融市场是虚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经济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条件下,通过金融创新使资本脱离实体经济而独立运动的经济形态。”(12)

同马克思虚拟资本的角度相近的界定虚拟经济的理论,是从凯恩斯的货币信用理论出发来研究虚拟经济。凯恩斯不赞成以马歇尔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有关货币是中性的,是覆盖在实体经济上的一层面纱的理论。凯恩斯认为,以货币股票为代表的价值符号会对实体经济中的消费、投资、就业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上,美国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P.Druker)认为,当代市场经济有两个有机的组成部分,符号经济和实体经济。符号经济主要是指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上,以货币虚拟化、信用化为主要内容,以有价证券为代表的价值符号的运动形式,而且这种符号经济已经取代实体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核心。(13) 这种理论与马克思的虚拟资本理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观察问题的角度和时代不同。并且,事实上符号经济理论可以看做是虚拟资本理论在当代社会的发展,是对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进行的更加明确的划分。尽管该种理论没有直接使用虚拟经济这一概念,但其实质是对虚拟经济的概括。

同虚拟资本理论相对应的另外一种虚拟经济的研究视角是网络经济,这种观点认为,虚拟经济是指由于网络的兴起,企业生产的商品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而形成的经济形式。这种经济形式相对于实体经济(Real Economy)而被称为虚拟经济。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信息技术为工具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即Virtual Economy;二是指计算机模拟的可视化经济活动,即Visual Economy。这种观点认为,虚拟经济是由电子商务形成的在商品生产、流通领域中发生的虚拟经济经营观念的总和,它主要表现在虚拟经营上,实质上是实体经济经营方式的虚拟化和网络化。在本人看来,网络只是企业生产经营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工具,工具的变化只可能改变企业生产经营和人们日常生活的方式,并不能改变企业生产经营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内容。因此,虽然网络经济使原有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方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甚至也使一些内容发生了变化,但并没有改变其本质,这种变化并不是我们所要研究的虚拟经济。

本人认为,虚拟经济是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逐渐脱离实体经济运行体系,形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运行体系的,它是以虚拟财产作为基本经营对象的经济体系。在这个经济体系中,集中了大量的经济活动主体,这些经济活动主体的经营对象不是具体的有形实物财产,而是无形的价值符号财产,通过对这些财产的经营取得经营收益。这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有其特殊的区别于实体经济的运行规律,这些特殊的运行规律不仅存在于微观经济中,也存在于宏观经济中。它不是自然科学层面上的,而是社会科学层面上的;不是科学技术层面上的,而是经济学、社会学或法学层面上的。因此,虚拟经济虽然与网络经济有一定的联系,网络可以影响其经营方式,但它不是指网络经济。

(三)虚拟经济的基本特征

虚拟经济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财产性质的特殊性、财产市场的特殊性、财产价格的特殊性、财产收益的特殊性、市场运行的特殊性和市场影响的特殊性六个方面。虚拟经济财产性质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财产的增值性、非物质性、非消费性和主观创造性。虚拟经济财产的增值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的财产都是具有增值能力的财产,它能够给其持有人带来超过原有价值的价值增值。这种增值可以是由资本价值的增值引起的,也可以是由该财产的稀缺性引起的。虚拟经济财产的非物质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的财产通常不具有物理属性上的存在形态,或者不以其物质形态作为主要的财产特征。按照其物质形态上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将其分为完全虚拟财产和部分虚拟财产。其中,完全虚拟财产是完全不具备物质属性的资产证券类财产,如货币、股票、债券和相关金融衍生品等;部分虚拟财产是具备一定物质属性的实物类虚拟财产,如房地产、收藏品等。虚拟经济财产的非消费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的财产通常不具有现实的消费属性,它主要是为持有人提供价值的增值而不是为了持有人的消费。按照其非消费性质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将其分为完全非消费性虚拟财产和部分非消费性虚拟财产。虚拟经济财产的主观创造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的财产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客观基础主观创造出来的,它在数量上完全有能力脱离客观财产的束缚,创造出多倍于客观财产的财产数量。

虚拟经济财产市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特殊性和交易目的的特殊性。虚拟市场主体的特殊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的市场主体通常都是专业从事该市场行为的主体,它们的直接收益主要来自于市场交易行为本身,而不是来自于对交易对象的生产、制造或者是劳务的提供。虚拟市场交易规则的特殊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的市场规则通常是为专业性交易制定的,主要是标准化的交易,而不是按照消费需求而进行的非标准化交易。虚拟市场交易目的的特殊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的交易目的不在于交易对象的占有和使用,而在于对交易对象进行再次交易,所有市场主体的主要目的都是想以低价买入再以高价卖出。并且,这种买进和卖出不同于实体经济市场上的买进和卖出,它基本上不能直接向交易相对方提供生产或生活上的方便。

虚拟经济财产价格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价格形成的特殊性、价格决定的特殊性和价格波动的特殊性。虚拟价格形成的特殊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交易对象的价格主要不是交易双方协商形成的,而是在多个交易主体之间通过价格竞争形成的,具有公开性和示范性。虚拟价格决定的特殊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交易对象的价格反映的主要不是消费需求和消费供给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不受交易对象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对价格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是市场主体对某未来价格变动趋势的预期。虚拟价格波动的特殊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交易对象的价格波动幅度要远高于普通商品,没有价格的波动就没有交易主体的收益,也就没有虚拟经济的存在。因此,价格大幅度波动是市场交易主体的客观要求。

虚拟经济财产收益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收益来源的特殊性、收益速度的特殊性和收益成本的特殊性。虚拟收益来源的特殊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的收益来源主要不是劳动价值的创造,而是交易对象价格的不断提高和交易相对方的价值损失。因此,虚拟经济对社会财富创造的贡献是有限的、间接的,它对实体经济的主要贡献是货币资金的融通。虚拟收益速度的特殊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的收益速度不取决于劳动价值的创造速度,而是取决于交易对象价格的增长速度,它有可能使交易主体在短期内获得巨额收益,具有非常高的收益增长或下降速度。虚拟收益成本的特殊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的收益成本主要不是生产经营成本,而是资金成本和决策成本,取得收益的关键不是生产经营者而是投资决策人,收益的数量不是取决于商品和劳务的数量,而是取决于经营资金的数量。

虚拟经济市场运行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资金的高流动性、经营的高杠杆性和债权的高风险性。虚拟资金的高流动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的资金没有商品的生产或劳务的提供过程,它是一种直接的虚拟财产转换,因此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虚拟经营的高杠杆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中经营主体的净资产比例非常低,是以较小规模的自有资金经营较大规模的营运资金,负债率非常高。并且,由于高流动性和短期内高收益性的吸引,经营主体普遍都采取高杠杆方式经营。虚拟债权的高风险性,是指虚拟经济领域债权的资本担保程度比较低,同时用于担保的资产也多是价值波动性非常大的非物质资产。

虚拟经济市场影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行为上的高一致性、风险的高传染性和经济的不稳定性。虚拟市场行为上的高一致性,是指由于虚拟财产的非消费性和收益来源的市场性,使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种高度的一致性必然推动市场价值的大幅度波动,从而使虚拟经济领域隐藏着巨大的系统性经营风险。虚拟市场风险的高传染性,是指由于虚拟财产经营主体负债率普遍比较高,同时其债权人遍及各经济领域,使其市场风险具有高度的传染性,一旦某经营主体出现经营风险就会马上传染给其债权人,并通过债权人传染给整个社会。虚拟经济的不稳定性,是指由于虚拟经济的高风险性和风险的高传染性,会使这一经济领域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是当代社会的主要危机发源地。

二、虚拟经济与经济法学

虚拟经济是在传统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虽然这种经济形式早已经存在,但真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还主要是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这一时期经济领域出现的整体经济问题往往不是实体经济问题而是虚拟经济问题,不断爆发的金融危机吸引了世界经济学和法学界的注意力。同时,不断增长的巨额的虚拟财产也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平均年增长率为3%左右,国际贸易平均年增长率为5%左右,但国际资本流动增加了25%,全球股票的总价增加了250%。”(14)“目前全球虚拟经济的规模已达到实体经济的5倍,世界上每天流动的资金中只有2%真正用在国际贸易上……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的发展,虚拟经济的规模还将进一步膨胀。”(15) 虚拟经济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对整体经济利益影响的特殊性,这不能不引起经济法学者们的关注。

(一)虚拟经济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既然是以维护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调整整体经济关系的强制性规范,它就应该对一切涉及整体经济利益的行为都进行调整。虚拟经济是在工业文明和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经济领域,它同样涉及整体经济利益问题,涉及整体经济的效率、秩序和安全。因此,它就必须要与经济法发生联系,成为经济法的重要调整对象。虽然虚拟经济中的财产具有不可消费性和主观创造性,不是现实生活中可以实际控制的财产。但是,这些财产的创造也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财产体系,它们也要与实物财产发生交换关系,它们的流通也直接关系到实物财产的流通与融通,并最终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率。虽然虚拟财产的流通、融通与交易秩序不会直接影响到实体经济的运行秩序,不能最终决定实体经济的总量。但是,它的流通、融通与交易秩序也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秩序和效率构成间接的影响。虽然虚拟财产的安全不能最终决定实物财产的安全,但由于虚拟财产与实体财产的可交易性,它也会最终影响实体经济的安全,实体经济的多数经营风险目前都是由虚拟财产引起的。因此,虚拟经济是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它必然会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同时,我们也还必须看到,虚拟经济并不是仅仅同整体经济利益相联系的经济领域,它也同个体经济利益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它也同时是市民法的调整对象。市民法是以维护个体经济利益为目标,调整个体经济关系的强制性规范,一切涉及个体经济利益的行为都要受到市民法的调整。就虚拟经济来看,虚拟财产的绝大多数拥有主体都是个体利益主体,法律也必须保护该个体对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就虚拟财产的流通、融通和交易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不同的个体之间进行,法律对其流通、融通和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必须给以保护。就虚拟财产的经营主体来看,在享有虚拟财产经营权的条件下,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也应该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非经立法限制或者法律授权其他主体不得非法侵犯其经营管理权。同时,如果个体的虚拟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法律还应赋予权利主体以法律救济的权利,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保护其享有的虚拟财产权利。

(二)经济法对虚拟经济的调整

虚拟经济是以虚拟财产为基本业务活动对象而形成的经济体系,它与实体经济的本质区别是它们的业务活动对象不同,实体经济的业务活动对象是实体财产。从产业法的角度看,虚拟经济也是国家的重要产业,也必然要受到产业法的调整。在产业组织法中,由于虚拟经济也涉及整体经济利益问题,法律也要从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对其进行规范,必然涉及产业监管组织法的问题;由于虚拟经济具有比较高的风险性和风险传递性,多数国家都对其与实体经济有风险隔离规范,必然涉及产业分工组织法问题;同时,虚拟财产经营企业是一类重要的产业单位,也必然涉及产业单位组织法问题。在产业促进法中,由于社会对虚拟经济的规模、结构和技术有鼓励和限制方面的要求,也必然会对这方面进行具体的规范。在产业经营法中,由于其经营的是虚拟财产,对其财产权益、资产经营和收益经营也必然要有特殊的区别于实体产业的要求,形成产业经营法对虚拟经济的调整。

从金融法的角度看,金融业是一种特殊的产业,金融法可以理解为是产业法中的特殊法。金融法之所以需要从产业法中独立出来,主要是由于金融行业是当代社会的特种行业,金融财产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财产,金融行为是当代社会的特种行为。(16) 其中,金融财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货币财产,二是货币或实物衍生的证券财产(如股票、债券、保单等),它们实质上就是虚拟经济中的完全虚拟财产。因此,金融法是调整虚拟经济的核心法律体系。按照这一基本思路,金融组织法、货币财产法、货币流通法、货币融通法、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都是调整虚拟经济的法律。金融组织法是调整完全虚拟经济组织关系的法律体系,货币财产法是规范虚拟财产中核心虚拟财产的法律体系,货币流通法是规范核心虚拟财产流通的法律体系,货币融通法是规范金融虚拟财产融通的法律体系,金融调控法是规范金融虚拟财产规模的法律体系,金融监管法是监督管理金融虚拟财产经营行为的法律体系。“货币制度不仅是经济虚拟化的产物,也是经济虚拟化的重要催化剂。如果没有货币,也就没有虚拟经济。”(17) 货币是“一种没有现实的独立于主体之外客体的,完全依据法律而拟制出来的主观财产。”(18)

从财政法的角度看,它虽然主要规范的是政府收支和政府财产的经营行为。但是,它规范的核心也是以货币财产和证券财产为基本存在形式的虚拟财产。其中,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 作为规范财产登记和核算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既登记核算实体财产的价值,也登记核算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且,其登记核算的价值本身也是虚拟价值而非实际的市场价值。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规范国有资产及其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既规范实体国有资产也规范虚拟国有资产及其管理行为。因为,社会上任何类型的财产都可能成为国有资产,都需要国有资产管理法对财产本身及其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税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制定或承认的,关于调整和确认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 当代社会的税法是以财产为主要课税对象的,这里的财产既包括实体财产也包括虚拟财产。并且,其计税的主要依据是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因此,税法也会对虚拟经济进行调整。财政法的核心是国家预算法,它“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 在财政资财的管理过程中,既包括实体财产也包括虚拟财产。并且,其中最核心的是以货币财产为基本存在形式的虚拟财产。

从市场法的角度看,市场法“是规范所有市场要素以及各种相关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体系。”(22) 在市场组织法中,既包括实体财产市场的组织规范,也包括虚拟财产市场的组织规范。在市场准入法中,主体准入法既包括经营实体财产市场主体的准入规范,也包括经营虚拟财产市场主体的准入规范;客体准入法既包括实体财产的准入规范,也包括虚拟财产的准入规范;媒体准入法既包括媒介实体财产交易的主体准入规范,也包括媒介虚拟财产交易的主体准入规范。在市场行为法中,既包括对实体财产市场信息行为、价格行为、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的规范,也包括对虚拟财产市场信息行为、价格行为、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的规范。在市场监管法中,既包括对实体财产及其经营主体的监管,也包括对虚拟财产及其经营主体的监管。虚拟财产市场的法律规范同样是市场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经济法与虚拟经济法

虚拟经济是当代社会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虽然这一经济领域早已经存在,但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时代,由于社会基本的经济活动被限制在实物财产方面,它不可能有很大的发展。随着信用货币取代金属货币,金融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形式,以及实物财产的证券化和非消费化现象的出现,虚拟经济逐渐成为一个新的重要的经济领域。这一经济领域虽然相当部分仍然要以实体经济为基础,但其中的货币和货币衍生财产的部分已经基本上脱离了实体经济,形成了自己相对独立的运行体系。实物财产证券化和非消费化的部分,也成为介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经济领域。虚拟经济的发展和它在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的不断提高,要求我们必须对虚拟经济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总结虚拟经济的发展变化规律,并按照整体经济利益的需要对其进行规范,以从总体上维护整体经济利益。

(一)对虚拟经济的法学评价

任何一个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必然性,是不断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结果,虚拟经济的生产与发展也不例外,它必然会对当今社会发挥某些积极的作用。否则,它就不可能在几十年的时间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使其在财产总额上远远超过实体经济。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虚拟经济毕竟是一种虚拟性和非消费性的经济,它不可能最终为人们提供现实的消费,不适当地发展虚拟经济必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消极作用,最近几十年不断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是这种消极作用的突出表现。因此,如何规范虚拟经济就成为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它的前提是如果对其进行法学评价。

1.虚拟经济的积极评价

虚拟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对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23) 它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有利于规避经营风险,有利于指示未来经济的变动,有利于合理分配有限的社会资源,有利于经济活动领域的深化,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经济学和经济法的核心是整体经济效率,提高整体经济效率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货币和货币衍生财产的虚拟化,为其提高流通效率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它可以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几乎无时滞的流通;其他部分虚拟化财产也可以脱离其实体财产,在不同主体和市场之间进行更加方便快捷的流通,并由此为实体经济效率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公平和效率一直是法学所追求的两个基本目标,“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24)

许多虚拟财产如期货合约,以及具有类似属性的证券,还具有规避经营风险,指示未来经济的变动情况的作用。在实体经济市场上,实体财产的市场价格是经常发生变动的,为规避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实体财产的拥有主体可以将其转化为虚拟财产,利用该虚拟财产锁定该财产未来市场价格的变动,从而实现规避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的目的。同时,采取这一手段也可以指示未来实体财产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从而为其目前的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上,经营者还可以进一步利用财产的证券化和虚拟化规避虚拟财产本身的价格风险,指示虚拟财产未来的价格变动情况。

虚拟财产形成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能够作为货币融通的媒介,实现货币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融通,从而更加有效和充分地按照市场规则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通过虚拟财产的创设,可以从社会公众手中集中小额资金,用于需要进行大规模投资的产业;通过虚拟财产的创设,可以促进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通过虚拟财产的交易,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形成经营管理的市场压力;通过虚拟财产的交易,可以实现产业资源在不同产业部门和产业内部的流动,从而使有限的社会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率的产业部门和产业单位。“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位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25)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总是流向最有效率的地方。“‘在稀缺性成为主要制约的条件下,应坚持所有新的法律方法都须通过社会资源配置的某些改善来弥补其所引发的代价’”。(26)

此外,虚拟经济还有利于经济活动领域的深化和社会财富的积累。虚拟经济的出现,使社会出现了一个新的产业部门,虽然这个产业部门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它直接服务于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客观上提高了物质财产生产部门的生产效率,为物质财产生产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为最终产出更多的物质财富积累作出了贡献。“经济的产量增长所依据的比率,基本上依赖于整个时期内它的资本存量、劳动力和技术知识增长所依据的比率。”(27) 虚拟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产业,它必然增加整个社会的资本存量;虚拟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大量的高技能劳动者,它同样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劳动力投入量;并最终通过整个社会产出效率的提高而增加社会财富的增长速度和财富总量。“增长是从统计测度上反映着企业家、消费者、储户、生产者和商人在获取人们给予更高评价的事物上所采取的各种行动。”(28)

2.虚拟经济的消极评价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虚拟经济在发挥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具有其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它可能导致虚拟财产的过度扩张,它使经济运行失去稳固的实物财产基础,它对经济风险具有多倍的放大效应,它使经济运行的稳定性程度降低。由于虚拟财产特别是完全虚拟财产,可以仅凭借主体的主观愿望而无限地创设,它的扩张可以完全不受实体财产的影响。“主观财产是指不具有客观的独立于主体意志而存在的财产客体,其财产客体和属性完全是依据法律拟制而形成的财产。”并且,即使是部分虚拟财产,也可以在实体财产的基础上依据人的主观意志而创设。同时,主体还能够在原生虚拟财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创设出各种衍生的虚拟财产。“衍生财产是指财产体系中以原生财产为基础,通过主体之间的财产行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演化而来的社会运行过程中的财产。”(29) 当虚拟财产的规模超过了其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需要,就会成为危害经济正常运行的因素。它不仅会增加经济运行成本,还会因过度的投机而使经济大幅度波动,造成新型的“经济危机”。从早期的“南海泡沫”到今天的“美国金融危机”,无不是虚拟财产过度膨胀的结果。过犹不及,任何事务超过了其合理的度,就会走向它的反面。

虚拟财产是不可消费的财产,它不能提供给人们现实的生活消费。因此,它只在经济运行中有价值,而不能在人们的生活消费中有价值,它只有服务于经济的正常进行才有积极意义,它也只能在经济运行的环境中生存。一旦脱离了经济运行的正常需要,它就成为引发当代经济危机的因素。但事实上,由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主要不在一个经济运行体系内运行,经常存在,“双价格系统风险”、“价格错位风险”和“人为控制”风险,(30) 又非常容易出现脱离实体经济而独自运行的局面。“当整个世界都发疯的时分,保持头脑清醒是傻事……他很快会学到财产价值的第一条守则:‘一样东西值多少钱取决于人们认为它值多少钱’。”这时,“经济科学提出警告:‘一旦股票收益和价格的百分比再加上可以维持有每年收益增长的百分比的合理估计超过稳妥的债券的利息率时,就要把你的安全皮带束紧并戴好你的帽子!”(31) 当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运行,并出现虚拟财产的数量和价格超出正常的实体经济需要,或实体经济收益为其提供的收益可能时,虚拟经济危机就要来临,并会同时将危机传导给实体经济。

虚拟经济危机向实体经济危机的传导,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一是实体经济主体持有虚拟财产,当虚拟经济危机到来时,这些虚拟财产会大幅度贬值,从而危及实体经济主体的资产质量,导致实体经济危机。二是实体经济正常的资金运行链条被割断,在发生虚拟经济危机时,所有融出资金的主体都会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将其他虚拟财产转化为现实的货币,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持正常的流通性,这必然使实体经济主体因缺乏正常的资金流动性而陷入经营危机中。三是虚拟经济危机会现实地减少其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从而绝对地减少整个社会的消费支出。当社会现实的消费支出减少时,必然使实体财产的消费需求萎缩,从而引发实体经济的危机。四是虚拟经济危机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对经济的信心,同时也包括对实体经济的信心,从而进一步加深危机的程度。因此,法学对此绝不可能漠视,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发挥虚拟经济的积极因素,抑制虚拟经济的消极因素,维护整体经济利益。

(二)虚拟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虚拟经济法是在学者们研究如何规范虚拟经济时提出的一个概念,虚拟经济问题以前主要是经济学界比较关注的一种经济现象,最近几年才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因此,对虚拟经济法问题国内外还很少有人进行研究。对此胡光志教授在其论著中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索,并提出了虚拟经济法的概念。他认为“虚拟经济法是指反映虚拟经济运行规律,调整虚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虚拟经济立法是虚拟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其次,虚拟经济立法是关于虚拟经济的法律规范……再次,虚拟经济立法是虚拟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最后,虚拟经济立法也是虚拟经济法律化的过程。”(32) 这种观点虽然对虚拟经济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概括,但它将虚拟经济法等同于虚拟经济立法,本人认为它没有反映出虚拟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虚拟经济法的确应该是规范虚拟经济的法,但它不仅是规范虚拟经济的法,它还必须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调整整体虚拟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首先,虚拟经济法是规范虚拟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虚拟经济虽然是近些年才被学者们提出来进行专门研究的经济学和法学术语,但虚拟经济现象早已经就存在了。从虚拟财产的产生来看,远在货币产生的初期就出现了虚拟财产的萌芽。我们知道,货币的早期形式是习惯货币,“习惯货币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交易主体,通过商品交易习惯逐渐形成的能够被该范围内的各交易主体共同承认的货币。”(33) 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公元一世纪时居住在萨勒河和易北河之间的斯拉夫人部落,他们以亚麻布作为货币使用,一小块亚麻布的价值竟相当于100只鸡或是足够十个男子吃一个月的谷子。(34) 我国的“铜本位制度”所规范的货币从来就不是纯粹的实体财产,而是一种部分虚拟财产。因此,规范虚拟经济的法律早已经就存在了,只是由于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还不够高,学术界没有将其作为一种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经济形式来看待,也没有系统地研究虚拟经济法所体现的不同于实体经济法的法律思想。

其次,虚拟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调整整体虚拟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核心标志,是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虚拟经济法也是以整体经济利益为其法律目标的。虚拟经济这种经济形式早已经存在,但它一直没有引起经济法学者的关注,主要原因是它还没有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构成较大的影响,法学还不需要将其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问题加以系统研究,只是把它作为一种经济法的特殊情况加以研究。随着近几十年来虚拟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高,特别是由它所引起的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不断爆发,它才引起人们的关注。这里,法学的主要关注点并不在于虚拟经济对个体利益的影响,事实上虚拟财产已经纳入了传统财产法的保护体系,法学主要关注的是它对整体经济利益的影响,法学对虚拟经济的规范也主要是以整体经济利益为出发点所做出的规范。因此,虚拟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从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对其进行规范,而不是从维护个体利益角度对其进行规范,更不是从维护整体行政利益的角度对其进行的规范。虽然本人并不否认虚拟经济法与市民法和行政法有一定的联系,但总体上来讲它仍应该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三)虚拟经济法的本体规范

由于本人认为虚拟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它在责任法和程序法上同经济法责任法和经济程序法没有本质区别,再加之“本体法是国家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和实施的本源性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各种合理的社会关系,是国家所期望实现的社会关系状况”,(35) 它才能够从根本上反映一个法律部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论述虚拟经济法的基本规范时,只以虚拟经济法的本体规范作为论述的重点。虚拟经济法的本体规范,从法哲学的角度看主要包括:虚拟经济法的主体规范,虚拟财产的创制规范和虚拟经济的行为规范三个方面。从社会本体出发“法关系应是主体—客体—行为结构的,而不应是主体—客体—内容结构的。”(36)

虚拟经济法的主体规范,是建立在传统法的主体规范基础上的。由于虚拟经济主体在其外在表现形式上都是不同类型的产业单位,包括独资形式产业单位、家庭形式产业单位、合伙形式产业单位和公司形式产业单位。(37) 因此,虚拟经济主体并不是当代社会一种新的产业单位组织形式,而是一种经营虚拟财产的传统产业单位,它的基本组织制度已经在传统的产业单位组织法中进行了具体的规定。(38) 但是,虚拟经济主体在主要投资人资格、主体设立条件、主体设立程序、业务经营范围、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经营制度、危机处置制度等方面都有特殊规定,以保证其自身经营的安全性,以及经营风险在不同行业之间隔离的需要。(39) 这些特殊的主体规范是实体经济经营主体没有的,它是虚拟经济法对虚拟经济主体的特殊规范,也是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秩序和安全出发所作出的规范。

虚拟经济法的财产规范包括两部分,对于部分虚拟财产而言它也是建立在传统财产法基础上的,是在实体财产的基础上通过证券化衍生出来的虚拟财产;对于完全虚拟财产而言其原生财产就是虚拟财产,这一虚拟财产的核心代表是当代的货币财产,“货币在当代社会已经脱离了它原来的财产客体,成为一种没有现实的独立于主体之外客体的,完全依据法律而拟制出来的主观财产。”(40) 虚拟经济法对虚拟财产的规范首先是财产创设规范,它要求任何新型原生虚拟财产的创设都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按照财产法定的原则进行创设,不允许主体任意创设原生虚拟财产。(41)此外,新型衍生虚拟财产的创设也必须经过监管机关的批准才能够创设,非经监管机关进行安全评估和批准不得创设新型衍生虚拟财产。这主要是由于新型原生虚拟财产和衍生财产都是虚拟财产,这些财产的任意扩张会严重地影响社会的整体经济安全,为保护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必须对虚拟财产的创设进行严格控制。(42)

虚拟经济的行为规范,主要是虚拟财产的经营规范、交易规范、价格规范和监管规范。虚拟财产经营规范要求,经营虚拟财产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法律必须对经营主体设定一系列经营安全界限,超越这一界限即视为是非法经营,以从主体经营的角度保障虚拟经济的安全。(43) 虚拟财产的交易规范要求,在虚拟财产交易市场上,必须设立能够确保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保证各项交易结算能够顺利地进行,并同时设定结算安全保障体系,如建立交易资金托管制度、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结算担保制度、结算风险基金制度,以及结算危机处置制度。(44) 虚拟财产的价格规范要求,监管机关应该有能力调节控制虚拟财产价格的波动幅度,一旦虚拟财产的价值波动超出安全范围,监管机关应该有能力对其进行适当的调节和必要的控制。虚拟经济行为监管规范要求,必须建立专门的虚拟经济行为监督管理机关,严格监督虚拟经济的运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必要的处置,出现虚拟经济危机能够依法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从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监督管理虚拟经济的运行。

(四)虚拟经济法的部门关系

虚拟经济法是以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以虚拟财产为核心,调整整体虚拟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思想体系,它必然会同传统的法律思想体系形成一定的部门关系。这是由于,一个法律思想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各特殊的法律思想体系都是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它同整个社会思想体系应既具有统一性,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虚拟经济法的部门关系主要包括,它与市民法的关系、它与行政法的关系、它与实体经济法的关系和它与金融法的关系。

虚拟经济法与市民法之间是有联系的,虚拟经济经营主体实际上也是市民法的主体,它首先要遵守市民法的主体规范;衍生虚拟财产中的实体财产,就是普通财产法所调整的财产;虚拟经济行为也是在实体经济行为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经济行为。但是,虚拟经济法与市民法是有本质区别的,虚拟经济法的主体规范是在市民法主体规范基础上的以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特殊规范;虚拟财产中的完全虚拟财产主要是体现整体经济利益的财产,它的财产规范主要是按照整体经济利益目标而设定的;虚拟经济法的行为规范,也是在实体经济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以整体经济利益为目标而设定的规范。因此,虚拟经济法虽然与市民法有一定联系,但从总体上看它是同市民法具有明显区别的法律体系。

虚拟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是有联系的,虚拟经济法的目标与行政法的目标都是整体利益;虚拟经济法的核心主体同行政法的核心主体也都是整体利益主体;虚拟经济法的核心行为同行政法的核心行为方式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甚至有些行为方式还是具有共同属性的。但是,虚拟经济法的目标是整体经济利益,它是要保障整体经济的高速、稳定、协调增长;行政法的目标是整体行政利益,它是要为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虚拟经济法的核心主体是实施虚拟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主体,行政法的核心主体是行政命令的发布主体;虚拟经济法的核心主体行为是执法监督,行政法的核心主体行为是直接的行政命令。因此,虚拟经济法虽然与行政法有一定的联系,但从总体上看还是以区别为主。

虚拟经济法与实体经济法是具有共同属性的,它们都是经济法,都是以整体经济利益作为其法律目标,调整的也都是整体经济关系。区别在于实体经济法调整的是同实体财产相关的整体经济关系,虚拟经济法调整的是同虚拟财产相关的整体经济关系。由于实体财产与虚拟财产在财产性质上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法律对它们的具体规范也有很大的区别;由于实体财产与虚拟财产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不同,法律对它们规范的严格程度和具体内容也不相同;由于实体财产与虚拟财产在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目的中的作用不同,法律对它们保护的重点也有非常大的区别。因此,既然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是两种相对的经济领域,虚拟经济法与实体经济法也就是两个相对应的法学领域。然而,这种划分是在法学思想上的还是在现实法律制度上的,还要看虚拟经济法与经济法内部结构上的适应性。

在经济法内部结构中,同虚拟经济法直接相联系的是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包括金融组织关系、金融财产关系、金融经营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45) 金融财产主要是以货币财产为基础形成的完全虚拟财产体系,就此而言,金融法是目前虚拟经济法的核心。但是,金融财产并不是虚拟财产的全部,不仅部分虚拟财产不属于金融财产,即使是完全虚拟财产也不都是金融财产,如邮票、特许权等也是完全虚拟财产。因此,虚拟经济法并不能等同于金融法。这就存在一个在经济法内部如何协调其内部结构的问题。就目前来看,本人认为,在金融财产之外的虚拟财产和虚拟经济不是很发达、调整这些领域的法律规范不是特别多的情况下,在经济法内部结构上仍然采用产业法、金融法、财税法、市场法的结构体系。在将来非金融类虚拟财产体系和相关法律体系比较发达时,就有必要对经济法的内部结构体系进行调整。但是,这样划分并不排斥目前对虚拟经济法的系统性研究,这些研究会为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提供重要的法律思想上的指导。

注释:

① 参见《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② 王宸著:《理解所谓的实体经济》,《中国证券报》,2007年10月12日。

③ 王国刚著:《关于虚拟经济的几个问题》,《东南学术》,2004年第1期。

④ 李剑阁著:《正确认识虚拟经济》,《人民日报》,2003年2月24日。

⑤ 刘琦斌著:《浅论“虚拟经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⑥ 温家宝著:《同舟共济,互利共赢》,在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上的讲话,2008年10月25日。

⑦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00页。

⑧ 成思危著:《虚拟经济与金融危机》,《管理科学学报》1999年第2期。

⑨ 王春娟著:《马克思的虚拟资本理论与虚拟经济》,《财经问题研究》2004年第6期。

⑩ 胡光志著:《虚拟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11) 刘骏民著:《虚拟经济重新定义经济生活》,《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10月10日。

(12) 张红伟、贾男著:《虚拟经济与金融危机》,《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成都),2004年第2期。

(13) 胡光志著:《虚拟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2页。

(14) 成思危著:《虚拟经济与金融危机》,《管理科学学报》1999年第2期。

(15) 张红伟、贾男著,“虚拟经济与金融危机”,《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成都),2004年第2期。

(16) 参见刘少军著:《金融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

(17) 胡光志著:《虚拟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页。

(18) 刘少军著:《法边际均衡论—经济法哲学》(中青年法学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页。

(19) 贺永生主编:《会计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20) 刘少军、翟继光著:《税法学》(“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21)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79页。

(22) 刘少军等著:《经济本体法论》,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6页。

(23) 有学者认为虚拟经济有10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参见王国刚著,“关于虚拟经济的几个问题”,《东南学术》2004年第1期;也有学者认为虚拟经济有7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参见胡光志著,《虚拟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9页;以及其他相关学者的论著。

(24) 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25) 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下),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688页。

(26) 柯武刚、史漫飞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0页。

(27) 爱德华·夏皮罗著:《宏观经济分析》,杨德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89页。

(28) 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3页。

(29) 刘少军著:《法财产基本类型与本质属性》,《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第164页、第165页。

(30) 参见胡光志著:《虚拟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4—96页。

(31) 萨缪尔森著:《经济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3—104页、第105页。

(32) 胡光志著:《虚拟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208页;胡光志著:《虚拟经济法的价值初探》,《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

(33) 刘少军主编:《金融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34) 西美尔著:《货币哲学》,陈戎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35) 刘少军等著:《经济本体法论》,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36) 刘少军著:《法边际均衡论—经济法哲学》(中青年法学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第1页。

(37) 参见刘少军等著:《经济本体法论》,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379—390页。

(38) 具体见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9) 具体见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以及房地产企业相关法规的规定。

(40) 刘少军、王一轲著:《货币财产(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41) 如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承认“虚拟货币”是财产,它就不能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就不能对“虚拟货币”的损失主张财产权,我国目前的相关判例都没有承认“虚拟货币”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42) 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监管机关对虚拟财产的创设缺乏应有的控制,最终导致虚拟财产数量大幅度增长,远远超过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规模,最终不仅导致了虚拟经济的危机,同时也引起了实体经济的危机。

(43) 我国目前已经在金融业中设定了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在相关虚拟经济领域如房地产业等也应设定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44) 可以参照我国目前证券交易结算制度,建立不同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结算制度体系,以保障虚拟财产的交易安全。

(45) 刘少军著:《金融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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