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股市回归原色--论调整期的中国股市_股票论文

让股市回归原色--论调整期的中国股市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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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市在经历了1999年5月至2001年6月的大牛市之后,市值不断下跌,到2002年年底比2000年年底下跌了20.3%(其中流通股市值下跌了22.5%),可以认为我国股市已经进入了调整期。2000年12月《依靠证券市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应急研究课题立项,当时立题的本意是想对我国股票市场第一个十年(1990年12月——2000年12月)的发展进行系统分析,找出问题,提出建议。经过课题组多名学者近两年的努力,集纳全部研究成果精粹的《诊断与治疗:揭示中国的股票市场》一书正式完成,近期已由经济科学出版社正式出版。本文主要内容出自这本书的前言、并吸取了研究成果的精华。我们认为,应当抓紧时间,认真总结我国股市十年发展的经验教训,切切实实地对我国的股票市场进行调整。在中国股市进入调整期后,最主要的任务是要让股市恢复本色。

简要的回顾

自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及1991年6月相继成立并开始发行A股之后,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例如H股等)也相继于1991年和1993年开始发行。但由于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股市还很不完善,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监会等各个方面都缺乏经验,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波折。在股市多次暴涨暴跌的现象后面,隐藏着内幕交易、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投资者、市场操纵、过度投机等一系列问题。

在十年之内,中国股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市场规模和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截至2000年年底,我国股票市价总值已达48090.9亿元(其中流通市值16088亿元),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088家,上海和深圳两地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开户数共达5600多万户。还有34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550多亿元。

中国股市在将分散的社会资本集中并转化为大额的长期资本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至2000年11月底,我国股市境内外累计筹资总额达9443.2亿元。其中境内上市公司累计筹集资金4846.1亿元,境外上市公司筹资1439.1亿元(173.8亿美元),红筹股筹资3158.0亿元(381.4亿美元)。

在十年间,一大批国有企业发行上市,为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换代开辞了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了资产负债水平,加快了技术改革步伐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了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更为重要的是,上市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了企业活力,使上市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初步建立了法人治理制度,加速了决策科学化,经营市场化,监督社会化和经营责任法律化的进程,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实践中起到了先导和示范作用,为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打下了基础。

1999年7月1日,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开始实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推动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规范化进程。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更加明确,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规范运作程度不断提高,投资者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对市场发展更有信心。

中国股市十年的发展表明,大胆地借鉴包括股份制、股票市场等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是完全可能而且十分必要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会有证券市场。建立发展健康、秩序良好、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对我国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筹集更多的社会资金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股市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通过长期而艰苦的努力来发展和完善。我们既要认真研究并吸收国外股票市场几百年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更要认真思考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笔者认为,中国股市的发展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另一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保障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并吸收发达国家发展股市的经验,大力促进我国股市的健康成长,充分发挥股市的作用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十分注意规范和监管股市,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公平与公正的赢利机会。

股市的本色是有效的投资及融资场所

当人们手中有了闲置货币之后,除了扩大消费和增加储蓄以外,还会产生用它们来投资获利的愿望。从虚拟经济的观点看来,所有的金融市场工具都是虚拟资本,当投资者用其手中的闲置货币购买金融市场工具时,实际上就是将他对这些货币的使用权交换到一份权益证书,对金融市场工具发行者的未来收入及资产具有要求权。因此人们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必须考虑三个问题:一是预期的收益有多大,二是这一收益是否真正能够拿到手,三是急需时能否迅速收回现金。也就是说投资者在投资前必须在拟购买的金融市场工具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者之间进行权衡。从理论上说,金融市场工具的收益性与安全性呈负相关关系,也与流动性呈负相关关系,因而其安全性与流动性呈正相关关系。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金融市场工具。

金融市场工具一般可以根据其信用期在一年以上或以下而分为两类。一类是资本市场工具,包括股票、抵押贷款、公司债券、一年期以上的国库券、消费者贷款及银行商业贷款等;另一类是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一年期以下的国库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回购协议、同行拆借协议等。也可按照投资的性质而将金融市场工具分为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两大类。投资者只能从权益工具的发行者处收取红利者处收回本利。

二级金融市场的存在使投资者可以随时将其手中的金融市场工具出售而变成现金,从而大大改善了金融市场工具的流动性。但由于金融市场工具的二级市场价格是不确定的,当投资者将其变现时既可能获得高额的收益,也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故有人将金融市场工具戏称为纸面上的钱(paper money)。

按照上述观念,可以认为货币市场是偏重流动性的债务工具市场,债券市场是偏重安全性的债务工具市场,而股票市场是偏重收益性的权益工具市场。

从虚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到,有价证券是生息资本社会化的产物,而股市则是有价证券市场化的产物,股市的基础作用就是既为投资者提供直接投资的机会,也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机会。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股市的风险较高,故对企业股票的期望的收益率要高于债券,这样的企业才有投资价值;而对于企业来说,由于要求投资者共担风险,故应当有较高的盈利与投资者共享,这样才能吸引投资者的资金。

根据我们的研究,在我国股市前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规模较小深度较浅、大半股份不能流通、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政策影响相当显著、过度投机趋向严重、资产泡沫确实不少、短期行为普遍存在、黑庄操纵罪责难逃等八个方面,严重影响着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因此调整中国股市的指导思想就应当是向股市的基础作用回归,恢复股市的本色。一方面要让投资者的资金能在股市上投入他认为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并自主决定要持有股票等待分红还是要卖出股票取得现金,另一方面要让有良好赢利能力但资本不足的企业能在股市上吸收所需的资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股市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任何股票市场都既是投资的场所,也是投机的场所。“投资”是指买进股票后期望能享受较高股利的长期投资行为;而“投机”则是指买进股票后期望迅速在有利的条件下卖出以获利的短线投资行为。一般说来,适度的投机行为不仅不会危害证券市场,而且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是有益的。一个成熟的股票市场是适度投机的市场,在投资行为与投机行为之间保持着动态的平衡,尽管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会产生波动,但通常可以保持比较稳健的运行,在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同时,还会给多数投资者带来比较满意的回报。但是在过度投机的股市中,投资者通常会漠视企业的经营业绩,使绩优股受到冷落,而各种有炒作空间的股票却受到追捧,严重削弱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过度投机还会助长市场的短期行为,为庄家非法操纵市场提供条件。与过度投机相伴随的巨大风险将成为证券市场产生严重动荡的隐患,进而会对经济和社会造成危害。因此我们必须坚决防止股市中的过度投机行为,决不能让股市成为少数人疯狂投机。攫取暴利的场所,也不能让股市成为一些企业大肆“圈钱”、廉价融资的场所。

加强并改善市场监管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市场,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完成了对地方证券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改革。在全国设立了9个证管办、2个直属办、25个特派办。根据证券法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对法律实施前的有关交易场所进行了清理关闭,将过去股票发行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强化上市公司和有关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产、人员及财务“三分开”,加强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实行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加强对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监管与指导,改革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等,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对一些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违规融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欺诈等违法行为也进行了查处,全国检察机关对一些证券违法案件立案侦查,各级人民法院对一些证券犯罪案件进行了审结。

中国证监会作为法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监管力度与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为此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改进中国证监会的工作。

首先是要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当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与公平,让股市回归到直接投资及直接融资场所的基础地位。一方面要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平等的投资环境,让投资者能够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争取合理的收益,由于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为此必须严肃并及时地查处掠夺中小投资者的财富的各种违法行为,同时要从制度上制止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无视小股东正当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核准制度,为各类所有制的企业提供平等的市场准入待遇,让能给投资者较高回报的优秀企业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同时要消除一级发行市场的无风险套利条件,防止股市成为一些企业“圈钱”的场所。证券监管机构不应对股市的涨跌负责,更不应站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立场上去托市或救市。在极为特殊及十分必要的情况下,证券监管机构可通过法定程序要求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的临时干预。

其次是要找准市场监管的重点。信息披露不真实是上市公司招股、上市、配股和年报等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一是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目的,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二是不少上市公司严重违背投资者意愿,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间接造成信息不实。据我在上海了解,上市公司在两年内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达到40%,一年内改变的也在10%以上。募集资金的相当部分通过多种渠道回流股市参与股票炒作。三是少数上市公司有意披露不真实信息。有的公司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与之配合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据厦门市反映,在该市16家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约占20%。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有的地方问题更加严重。

由此可见,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应当放在信息披露上,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虚假包装上市,避免上市公司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投资者利益。要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标准,推进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进程,保证上市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及时性。信息披霹不仅可以改善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防止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获利或利用虚假信息欺诈,同时还为发现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信息披露后就可以由特许财务分析师(CPA)等专业人士及投资者自己进行分析,并将发现的问题提交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核实问题后即可予以公告,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置。要注意加强对证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指定新闻媒体和一些股评人士的管理,防止相互串通,披露虚假信息,误导舆论和投资者。

再次是要注意发挥市场的作用。股市的健康发展固然离不开政府机构的监管,但也要注意发挥市场的自组织作用。对于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有关事项,要尽量少用行政审批的手段,改用公开申请并按程序核准或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策后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的办法。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例如对会员的财务状况、经营绩效、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年检及评定、对会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对会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按行规处理、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进行法制及业务教育、组织会员进行业务交流、对某些专业岗位进行资质认定等。

最后是要不断加强监管的手段。要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全国联网的股票实时交易系统及监控和预警系统,要能及时发现股价异常波动等不正常现象并分析其原因,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要通过法律程序授予中国证监会必要的查处权力,以防止资金抽逃及犯罪嫌疑人畏罪逃跑。要进一步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证券监管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证券监管、银行、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建立统一的执法协调机制,加大对重大证券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我国目前有许多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缺乏投资价值。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串仅分别为4.01%、3.58%和1.83%。同时,由于造假成本较低,企业造假的嫌疑面达上市企业的20%左右,在剔除这些造假嫌疑观测值的基础上发现,上市企业处于一种资本与利润并增,但创值显著下降的状况。

据我们调查,上市公司缺乏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上市公司业绩低下、缺乏长期发展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截止到2002年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达1223家,其中绝大部分由国企改制而成,导致我国股市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高达40%,有些上市公司甚至高达80%以上。

公司治理制度(Corporate Governance)有时被称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它是一种决定着公司基本权力(主要包括高层领导任免权、公司资源支配权、净收益分配权等)分配的制度安排,即什么人在什么时候拥有这些权力。它是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为了解决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经常产生的目标分歧而设立的。也有人认为公司治理制度就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受其大股东严密控制,有的甚至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也有一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人、财、物不分,使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或集团公司的“提款机”。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不分红,即使是分红也多是用送红股的方式,很少用现金分红的方式甚至有一些业绩好的公司以发展生产急需资金等为由不分红。据统计,1996年~1999年4年间,采取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平均每年只有26家,仅占各年平均上市公司家数的33%。截至1999年底,沪深两市只有8家公司历年分红派息总额超过10亿元。2000年我国股票市场缴纳的印花税和投资者交给券商的佣金共900多亿元,而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只有500多亿元,其中拿出来进行分配的含税红利仅有140多亿元。由于投资者难以从分红中取得收益,故只能拼命追求买卖价差收入,从而增大了市场的投机程度。

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准入、运行过程及退出机制的干预,严重地削弱了我国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例如,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丧失法定上市条件的应暂停或终止上市,但由于有关地方政府的干预,使一批早就丧失上市条件的公司长期不能退市,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上市公司产权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是股权多元化,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通过股权多元化,不仅有利于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而且还能够使国家通过出资人到位的方式,解决企业过度依赖政府、政府对企业负无限责任的问题。在我国的集体及民菅企业中存在的产权不清、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等问题,也应当通过股权多元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

理论上说,在股权多元化的公司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通常由于公司的股东众多且流动性大(因通过证券市场的股权交易十分频繁),故实际上多半由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所有者的权力。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公众股东的分散,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据问卷调查,认为监事会是上市公司内部主要约束力量者仅占3.4%。不少企业经理人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其利益不能通过透明的机制来保证,因而往往在决策时为控股股东甚至自已谋取私利,明显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业绩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经理人员的素质和“良心”,或者依赖于控股股东的开明程度。

解决一股独大问题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大股东挤占上市公司资产等问题。对于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相互担保,要严格依法监督,禁止上市公司单方面为大股东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要严格依法进行并按规定予以披露。要通过有关指导性文件,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报酬、权利和责任,使其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目前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流通股比例的情况下,可在国有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股份,使每家上市公司至少有三个较大的股东,还要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引导投资者转变观念 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广大中小投资者是中国股市的积极参与者,又是中国股市中的弱势群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整过程中,不仅需要用政治、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也需要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引导他们转变观念。

首先要端正投资者对股市的认识。要他们了解在股市中投资是有风险的,而且投机程度越高,风险就越大。在风险承受能力不足时,即使一时投机成功获利,但长期投机多半会血本无归。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一定要防止过度投机,尽量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做长线投资。

其次要提高投资者的分析能力。让投资者能在信息披露不断改善的情况下独立分析个股的价值和走势,决定自己的投资策略,防止因听信传言、盲目跟风或跟庄而造成损失。

最后要增强投资者的法制意识。根据我在上海、深圳、武汉等地的调查,有不小中小投资者从未阅读过《证券法》,甚至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为此应当让投资者懂得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股份所有权及自由处置权、信息知情权、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表决权,以及公司盈余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

目前我国股市中流通股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比重过小。据统计,2000年末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总数中,个人投资者的比重高达99.36%,机构投资者开户数的比重仅占0.44%。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情况与此相似。流通的公众股股权高度分散于个人股东之中,使得公众股东对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直接控制力,并有着强烈的“搭便车”倾向。

培育机构投资者,对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至关重要。首先是要进一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着重发展开放式基金,力争在未来五年内使开放式基金成为我国基金业的主流;要逐步实行基金设立和发行的注册制,创造有利于市场机制创新的环境,探索适合保险、社会保障等资金的基金品种创新,适时推出债券市场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要研究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私募基金、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要研究放宽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发起人的资格限制,逐步允许各类机构和自然人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探索新的管理公司股权结构,选择具备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上市试点等。

其次是要加快培育保险机构投资者。探索灵活多样的保险资金入市方式。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大胆创新,设计符合保险资金特点的基金品种,更好地为保险公司服务。可进行允许保险公司独资或与其他保险公司合资设立专门的管理保险资金的试点,条件成熟时可研究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参与我国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最后是要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和市场化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系。在社保基金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上,放宽投资限制,逐步向社保基金开放证券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建立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为主导的专业化和市场化的社保基金管理与监管体系。积极探索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由寿险公司开办年金保险、投资连接与分红类保险等多种社保基金管理模式,实现社保基金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良性互动。

促使证券公司向现代投资银行转变、规范发展其他中介机构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也不断成长。到2002年年底,全国共有126家证券公司,3700多家证券营业部。从总体上看,多数证券公司的情况是好的,但也确有一些机构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操纵市场的行为仍时有发生。有的证券公司违规参与做庄、操纵股价,严重扰乱交易秩序。也有部分证券公司存在对客户透支、挪用客户保证金等问题。还有个别的证券公司参与了恶意炒作,并为客户提供融资、代客户买卖股票、开立个人账户进行股票自营等。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和处理一些证券经营和服务机构操纵市场、恶意炒作股票、为客户透支和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经营和犯罪行为。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在资金实力、业务范围及运作经验等方面与国外的投资银行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我国所有证券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总和还没有国外一家知名的投资银行多,融资能力则相差更远。我国的证券公司目前的业务主要是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在公司并购(M&A)、杠杆收购(LBO)、项目融资、资产管理、公司理财、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业务都尚待开拓。我国的证券公司目前还不具备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证券承销的能力,远不能适应我国跨国公司发展的要求。为此建议重点扶持2-3家基础较好的证券公司,促使其向现代投资银行的方向发展。

要努力提高证券公司人员的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严惩监守自盗、假公济私等违法行为。

证券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为证券发行上市等提供相关服务,但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要做什么账就做什么账,要求出什么报告就出什么报告,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例如,2000年上半年,在四川上市公司涉嫌违法的4件稽查案件中,就涉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家资产评估事务所。

要强化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发挥其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主要职能,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对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公司及社会负责,遵守职业规范和有关技术规范,提高业务能力,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和公众信任力。对因违约、过失或欺诈而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要严格资质考试及认定,建议尽快建立适合我国需要并能与国际接轨的特许财务分析师(CFA)制度。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要保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各种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严禁为客户提供虚假证明。还要提高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的资格标准,逐步培养专业化的证券律师。

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决不允许迎合被评估对象的要求而随意更改。应当参照国际规范来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方法和程序,特别是在无形资产的评估方面需要严格规范。还要注意培养一批合格的资产评估师。

此外,一些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公司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即开始从事代客理财业务,控制大量资金炒作股票,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亟须用法律手段进行规范。

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律体系

在《证券法》公布实施后,由于其中有些内容比较原则,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制定配套的法规和相关实施办法。并要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以前的有关规则进行进一步清理,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发展情况,抓紧制定一些新的实施办法。到2001年6月为止,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等5件行政法规,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检查办法》等130多件部门规章。同时,依据法律要求,清理了《证券法》颁布前发布的20余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114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根据《证券法》和监管办法的规定,清理和制定了一批业务规则,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但是,已经出台的实施办法还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有关规范与《证券法》的规定不配套,一些法律之间也缺乏必要的协调。一是《证券法》规定因发行人发布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没有具体办法,投资者难以提起诉讼,而且许多案件由控方举证难度很大,法院也认为这一规定不具体而难以受理。二是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对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认识不一致,影响到一些案件的查处。三是《证券法》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某些内容的关系不明确,致使有的执法单位能轻易到证券交易所强制执行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甚至抓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

由于《证券法》出台时正处于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有效防止风险,对有些内容未作规定,有些内容规定较严。加之随着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影响到《证券法》的进一步实施。建议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对混业经营、股指期货、社保资金入市、加入WTO后的证券市场发展,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某些执法权限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法律对策。对《证券法》中一些比较原则的规定,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如证券市场监管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管理条例等加以充实。要加强对《证券法》与公司法、信托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的研究,必要时对有关法律进行相应修改或解释,使之更加协调,为执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证券监管部门要不断从实践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制度创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

《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基本性法律,只有广大证券监管和从业人员以及投资者都知法、懂法,真正依法办事才能保证这一法律的切实有效实施。为此,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证券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要鼓励各新闻媒体、各证券监管和经营机构运用多种形式,宣传《证券法》及有关配套法规。上海证管办要求证券公司对每一位新开户的投资者赠送《证券法》的做法应予推广。各级领导干部、监管人员和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法、用法,严禁非法干预股市,做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的模范。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和有关新闻媒体要结合自身业务,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加深对《证券法》的理解。广大投资者要通过学习,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股市目前处于低潮,正是进行调整的大好时机,我相信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经过2-3年的艰苦努力,一定能够使我国股市恢复本色,踏上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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