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障碍分析论文_刘晶

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障碍分析论文_刘晶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124)

摘要:近几年,我国多地检察院都曾试图进行环境公益诉讼,运用司法途径惩戒污染,治理环境。但起诉资格的问题却一直阻碍着检察机关。2015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颁布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优势明显,但由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来看,检察院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问题,本文将就此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障碍

一、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分析

(一)诉讼成本过高

诉讼必然需要成本的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特殊就在于其公益性,不求私利。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环境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而言,诉讼成本很多时候就成为了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这导致了很多原告可能因为高额诉讼成本望而却步。检察院由于其国家机关的性质,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过高,这无疑是降低了其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和效率。

(二)检察院与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管理职责衔接不畅

实践当中,检察院与环保部门在职能上难免存在冲突,当发现有企业或者个人污染环境、侵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首先应当考虑是不是由于环境行政部门工作的失职,或者通过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能否达到治理环境的效果,而并非是依靠司法途径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样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很多没有必要进入司法领域即可解决的案件枉走一圈司法程序,更延缓了对环境的治理。而且由于司法救济和司法补偿天生存在滞后性,行政救济有时能更快捷更有效的维护利益。司法不是万能的,诉讼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我们必须时刻以更快更好的解决问题为目标。

(三)逐级层报程序设定存在漏洞

国家试点改革中,各级地方检察院如有需要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必须先行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获批后方可诉讼。但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我们不能排除会出现上级检察机关为保护特定利益、徇私枉法而不予批准的现象,也有可能出现整个层报过程运行缓慢,迟迟得不到批复的现象。但是,我们同时又不能舍弃这一层报制度,因为它的设立限制了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保证了要提起诉讼的案件质量,这样能够做到节约司法资源,并且可以有效避免滥诉现象发生。

(四)赔偿金问题的规定有待完善

对于具体赔偿金谁来使用,如何合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我国是空白的,公益诉讼的收效可能会由此被打上折扣。从现阶段已经得到判决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胜诉后获得的环境赔偿金主要流入以下两个渠道:第一是打入专项基金账户,第二个是流入地方政府,成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然而该笔款项毕竟来源于司法途径,它并非正常财政收支的来源,所以将其归入有预算决算的政府财政账户上并不稳妥,而且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政府其自身并非为受害者,甚至有可能是污染企业的纵容者,因此,将赔偿金交由政府管理便显得不慎妥当。

(五)法律监督权归属不适当

《改革方案》中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时的身份应为公益诉讼人。即使在一些领域检察机关已经取得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可是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这种身份的设置又为检察院增加了许多障碍。具体讲,当检察院以环境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参与进诉讼时,诉讼行为的法律监督权又该赋予何人呢?肯定不能是检察院自己了。当公益诉讼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后,相当于同时赋予了检察机关双重的身份,这时它不仅是公益诉讼的原告,还同时担任案件的法律监督者,对于这种双重身份,导致了此时检察机关需要自己监督自己,然而这种情况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中都是讲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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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

根据对上述障碍的分析,笔者将在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中提出自己的以下对应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应逐步制度化

对诉讼费用的规划反映着整个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任何主体在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之前都会考虑到诉讼成本的问题。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应该制度化,诉讼费用应该由国库拨款,也就是由国家来买单。国家可以对此设立专门的基金会,把钱集中在一起,专款专用,最终给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强大的资金支持。此外,还可以将基金的账号公布于众,呼吁社会各界爱护环境、支持公益的人士捐款,用实际行动来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二)加强检察院与环保部门的有效衔接

从具体的程序上来讲,在整个诉讼程序启动之前,检察机关如发现有污染企业或者个人的不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律之规定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理,行政调解、行政处罚等。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之中,相关的环保行政部门应发挥其环保专业上的优势,积极配合检察院调查取证、鉴定等。在诉讼程序结束,得到判决结果后,仍然需要相关环保行政机关去协助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判决的内容,使得环境污染问题能够及时解决。毕竟无论司法还是行政手段,都是为了保护环境,治理污染。这种方式能够及时有效的发现犯罪以及打击犯罪,最快速的解决环境问题。

(三)建立专门的环境检察机构,推动检察专门化

笔者认为,要解决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权力配置问题,其根本不在于对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上层报制度的规定。真正可以解决问题的是建立专门的环境检察机构,推动环境检察专门化。应当看到,我国现阶段公共性社会组织不能够满足公益诉讼的需求,很多时候找不到适格的公益诉讼原告。建立专门的办案机构负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可以省去检察院层报起诉的繁琐程序,又可以整合大量有经验的人才资源,发挥人才的办案优势,进一步推进办案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丰富的人员配置以及灵活的人员调配都将是从事环保工作的重要保障。

(四)赔偿金交由临时机构,专款专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金,必须给予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争取做到能够及时将资金投入环境的治理与恢复中。建议将赔偿金分为两部分,其一,用于环境的综合治理;其二,将还有剩余的部分统一管理,积少成多,再循环利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使款项发挥其最大功效。

(五)建立以环保组织为主,检察机关以及环保行政部门为辅,同时注重公众参与机制的公益诉讼制度

笔者认为,尽管中国正在紧锣密鼓的发展试点,集中力量为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铺路”,所以近两年检察院的诉讼地位可能会不断提高,甚至将盖过其他组织,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原告。但是在时机成熟之后,检察院还应“归还”诉讼主体地位给环保组织,因为检察院毕竟还是法律监督机关,长此下去,诉讼地位混乱也是难免的。所以在日后,我们还应该逐渐尝试公众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我国公益诉讼日趋完善。因此,建立以环保组织为主,检察机关以及环保行政部门为辅,同时注重公众参与机制的公益诉讼制度是我们未来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游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势在必行》,载《领导文萃》

2015年第4期.

[2]周斌:《检察院应获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权利》,载《法制日报》2015年 第8期.

[3]杨博、孟雪:《论我国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载《法制与社会》2016,9(中).

论文作者:刘晶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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