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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态(modality)是指可能性、必然性等哲学范畴。根据关涉对象的不同,它可以分为从言模态与从物模态两类:若模态性质指的是命题或语句为真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则它是从言模态;若模态性质指的是事物具有某种性质或关系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则它是从物模态。例如,语句“‘没有最大的自然数’是必然的”中的模态词“必然的”,表述的是从言模态;“哥德尔可能没有证明不完全性定理”中的模态词“可能”,表述的是从物模态。从言模态和从物模态的区分在逻辑史上久已有之,现代模态逻辑更是从公式句法结构角度对此做出明确的定义:
一个包含模态或时态算子的公式是从物的,当且仅当它包含一个模态或时态算子R,在该算子辖域中或者有(1)一个个体常元,或者有(2)一个自由变元,或者有(3)一个为不在R辖域内的量词所约束的变元。所有其它包含模态或时态子的公式都是从言的。(Forbes,p.48)
根据上述定义,像(F(x)→G(y))这样的公式是从言模态,像这样的公式则是从物模态。这两类模态公式的最重要语义差别,表现在从物模态承认事物具有与其存在直接相关的必然属性,即本质属性。这是一种本质主义观点。按照蒯因(W.V.O.Quine)的理解,“这种学说认为,一事物(完全不依赖于指称该事物的语言,如果有这种语言的话)的某些特性对该事物来说可能是本质性的,而另外一些则是非本质性的”。(Quine,pp.175-176)也就是说,“一个对象,就其本身来说,也无论是否具有什么名字,我们必须认为某些特性是它必然具有的,另一些特性则是它偶然具有的,尽管后面这些特性也是分析地从规定对象的某些方法得出的,正如前面那些特性是分析地从规定对象的其它一些方法中得出的一样。”(蒯因,第144页)由此,蒯因指出:“要坚持对模态语组进行量化,就需要这种向亚里士多德本质主义的复归。”(同上)模态谓词逻辑正是对模态命题逻辑所做的量化扩张,它承认从物模态公式的合法性。这样一来,蒯因自然会推出“拥护量化模态逻辑的人必然赞成本质主义”(同上),模态谓词逻辑承诺本质主义。那么,亚里士多德本质主义的真实面目是怎样的?它的模态形式表征是什么?是否如蒯因所言,模态谓词逻辑和本质主义之间存在着承诺关系?如果有,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本文试图全面解析这一系列问题。
一、亚里士多德论本质
亚里士多德的本质主义主要体现于其四谓词理论和实体学说。他区分了四种谓词:特性、定义、属和偶性,其中前二者可以与相应的主词换位,后二者则不可。首先,如果命题的谓词给出了主词的本质,亚氏就称这样的谓词为定义:“定义乃是揭示事物本质的短语”。(Aristotle,Topics,101b 35)什么是事物的本质呢?亚氏将其理解为本质特性:“本质特性被设定为与其它所有事物相关且又使一事物区别于其它所有事物的东西”。(Aristotle,Topics,128b 34)也就是说,一类事物的本质就是该类事物得以存在、区别于他物的“成其所是”的东西,例如命题“人是无羽两足的直立行走动物”。其次,谓词还可以表明主词的固有属性,即尽管没有揭示主词的本质,但它只属于主词所表示的种,这时亚氏称之为特性。例如命题“人是能学习语法的”。在这两种情形下,主、谓词的位置可以互换,例如,可以说“无羽两足的直立行走动物是人”,也可以说“能学习语法的(动物)是人”。第三,如果命题的谓词表达了主词本质的一个要素,即主词相应的种所属的较大的类,亚氏就称这样的谓词为主词的属。此时,主、谓词之间具有本质的联系,谓词反映了主词的本质的属性。例如,在命题“人是动物”中,谓词“动物”表示了人所属的更大的类,因而是主词“人”的属。最后,谓词还可以表示主词的偶性,即主词相应的种中的个别成员具有、而不一定所有成员都有的性质。例如,在命题“人是白的”中,谓词“白的”只为一部分人所具有,因而只是主词“人”的偶性。在后两种情形下,主、谓词的位置不能变换,例如,不能说“动物是人”和“白的(动物)是人”。由四谓词理论容易看出,亚氏认为事物类有其本质,后者决定了前者的存在。同时,亚氏又认为,事物类的本质可以用来表述该类事物的具体成员。以人为例,“人的定义可以用来表述某个具体的人,因为某个具体的人既是人又是动物,而种的名称和定义都能够表述一个主体”。(ibid,Categories,2a 24-25)也就是说,个体所属类的本质是它必然具有的,相应类的本质是个体的本质属性。
在《范畴篇》中,亚氏区分了十种哲学范畴,其中第一类就是实体。实体又可区分出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他说:“实体在最真实、最原初和确切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表述、也不依存于一个主体的东西,例如,个别的人或马。在第二性意义上所说的实体,指的是涵盖第一实体的种,以及涵盖种的属。例如,个别的人被涵盖于‘人’这个种之中,而‘人’又被‘动物’这个属所涵盖,因此‘人’和‘动物’被称作第二实体。”(ibid,2a 11-17)第二实体即种属之所以也被当作实体,是因为亚氏认为尽管种属可以用来表述一个主体,但种属自身并不依存于那个主体。例如,“人”可以表述个别的人,但离开了这个特殊的人它并非什么也不是。(ibid,1a 20-23)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种属被称为第二实体。但亚氏对第一实体的理解并没有完全停留在个别的感性实体上,在《形而上学》中他又进一步提出了形式或本质是第一实体。对于表达个别事物的概念“这一个”和表达事物本质的概念“其所是”,他指出二者是“相同和同一的”:“最初意义上的这一个就是其所是”。(ibid,Metaphysics,1031b 19,1028a 12,1028a 14)既然个别事物和它的“其所是”即个体本质是等同的,表达个体本质的“其所是”就是第一实体。亚氏认为,“其所是”在单纯的意义上指实体和“这一个”。(ibid,1030a 20-23)因此,个体本质是事物的最终定义,它只能被种属定义,反之则不行。另外,个体本质还是个别事物的基础,它决定着一事物为什么是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但这种本质是抽象的,它可以在认识中被分离出来,因而在个体本质的意义上,第一实体就不再是感性的,而是理性的。可见,亚氏也认为个别事物有其个体本质,个体本质决定着某一特殊事物的此性。
但亚氏在个体本质的看法上动摇不定。他承认将“这一个”与“其所是”相等同是极其困难的,因为个体本质无法定义。既然“其所是”与“定义”是等同的,与“这一个”相等同的“其所是”就应该是对个别事物的定义,即揭示个体本质的定义。但在亚氏看来,定义的形式是属加种差,换言之,定义总是针对普遍的事物类,因此,他认为“没有关于个体的定义;它们是通过感觉被直观地辨认,没有实际经验,不能明白它们是否存在。但它们总是通过普遍性被表达与认识”。(ibid,1036a 5-8)。这样,个体本质就不再具有现实性,而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它成了不可言说、不可定义的神秘之物。由于亚氏在个体本质问题上的矛盾态度,后世的很多哲学家都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本质主义不包括对个体本质的认可。
二、亚里士多德本质主义的模态形式表征
露丝·巴坎·马科斯(R.B.Marcus)就是这样一位学者,她理解的亚里士多德本质主义不涉及个体本质。马科斯认为,在亚氏的意义上,“本质属性就是满足下列条件的这样一类性质:(1)一些对象具有,而另一些对象不具有;(2)具有它们的对象就必然具有它们”。(Marcus,1981,p.285)根据第一个条件,空洞和不足道的性质被排除在本质属性之外。“是人或不是人”这样逻辑重言式的空洞的性质为任何对象所具有,因而不在对象的本质属性之列。“与苏格拉底同一”之类不足道的性质虽然只为苏格拉底所有,但当我们说该性质是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时,不过是在说自身同一性是苏格拉底的本质属性,而自身同一性只是对象的一个空洞的性质。换言之,说“与苏格拉底同一”之类的不足道的性质是某对象的本质属性,可以最终转换为说相应的空洞的性质是某物的本质属性。既然空洞的性质并非本质属性,不足道的性质也就被排除于对象的本质属性之列。在马科斯看来,第二个条件排除了所谓的个体化本质(individuating essence)。她认为,个体化本质背后暗含的思想是:“在对象必定具有的性质中,不仅有与它所属类下的对象共有的那些性质(亚里士多德本质主义),还有那样的一些性质,这些性质片面地确定了该个体的特有性状,并将其与同类的一些对象区分开来”。(ibid,1993,p.57)但她怀疑这种个体本质是否存在。以苏格拉底为例,她认为“塌鼻子并饮鸩身亡的哲学家”这一性质足以个体化苏格拉底,然而尽管“是哲学家”相对于苏格拉底的特殊本性来讲可能是本质的,但“塌鼻子”显然不是其本质属性,因而这一个体化性质从整体上看就不是本质属性。于是,马科斯指出:“或许完全的个体化总是这样的一个问题,即它是关于一般被视为非本质属性和偶然事件的东西的”。(ibid,p.58)这样一来,“个体化的本质属性”本身就自相矛盾,她因而否认个体本质的合法性,第二个条件自然地排斥了个体本质。
根据她对亚里士多德本质主义的理解,马科斯进而提出了本质主义的形式刻画。她认为,刻画极小本质主义的模态公式是
表达的是:性质F是一些个体的本质属性,是另一些个体的非本质属性。极小本质主义并非亚氏的本质主义,亚氏所说的本质决定个体存在,其一旦丧失个体就不再成其为自身。按照,“是人,或者有两条腿”也将成为一个个具体人的本质属性,但这样的本质属性显然不符合亚氏的论述,因为鸡、鸭等家禽也具有这一性质,但它们并不必然具有后者:可以设想一只仅有一条腿的鸭。因而必须要对这一公式加以适当的限定与补充。实际上,极小本质主义仅相当于表达了马科斯的第一个条件,要想得到亚氏本质主义,还必须补充第二个条件的要求。第二个条件的形式刻画是:
但是,仅做这样的限定还不够。由四谓词理论可以看出,亚氏是在与偶性的对比中论述定义和属,即事物既可以有自己的本质属性,也可以有它的偶然特性。根据蒯因的观点,亚氏本质主义在于“令人反感地在一个对象的特性中,区分出一些对它而言是本质的(不管它有什么样的名字),以及另一些是偶然的”。(Quine,p.184)因此,还需要考虑到蒯因为它所做的形式刻画:
将这三个模态公式综合在一起,马科斯就得到亚氏本质主义的形式表征;
同时,马科斯也给出了她所理解的个体化本质主义的形式刻画:
明显地,不相容,因此马科斯认为它们是区分亚氏本质主义和个体化本质主义的标准。
笔者认为,马科斯对亚氏本质主义的理解是不全面的,这表现在她否认个体本质。亚氏在个体本质问题上的动摇性主要产生于个体的不可定义性,也即在他看来,个体本质是无法表述的。但无法定义并不说明亚氏否认个体本质的存在。与其说他不承认个体本质,还不如说他的逻辑学说导致在个体本质上的矛盾心态。纵然他的定义理论决定了个体本质不具有现实性,但亚氏仍然承认,个体本质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例如,他就认为,太阳、月亮之类独一无二事物的定义在理论上是可能的。(cf.Aristotle,Metaphysics,1040a 30-36)由此可见,亚氏至少是在理论上认可了这些无法言说的个体本质的存在。因此,亚氏本质主义中应有个体本质的一席之地。另外,马科斯对个体本质的反驳也不充分。她用来驳斥个体本质的前提——个体化的性质都是非本质的,是站不住脚的。以自然数9为例,“2与7的和”这一对其个体化的性质就是本质的,9在任何情形下都具有该性质。退一步讲,即使人们可能难以找到具体感性事物的个体化的本质属性,但寻找不到难道就等于不存在吗?在近代化学产生之前,没有人知道水的本质是,但这并不表明水因此就没有本质,也不能说明人们没有关于水的本质观念;相反,人们当然会相信水有其自身的本质,凭借后者水才得以区别于其它物质。同样地,对于具体事物的个体本质,人们可能长久以来都没有发现它,但这并没有动摇它在现实和人们信念中的存在,它的不可知最多只是说明了人们现有技术手段和哲学思维的滞后。既然马科斯反驳个体本质的前提是可疑的,那么主张个体本质的存在就仍然具有其合理性。
按照亚氏本意,个体本质是表达“这一个”的“其所是”,因而他的类本质论述同样地适用于个体本质。这样一来,一方面,马科斯对个体化本质主义的形式刻画不符合亚氏的精神实质;另一方面,她的亚氏本质主义形式刻画与个体本质并不冲突,二者是相容的。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本质属性,个体本质除具备一般本质属性(指事物类的本质)的特征,还应该具有个体化的特征,即它唯一地确定了一个对象。于是,要想形式地刻画亚氏本质主义的个体本质部分,必须对做进一步的限定。笔者认为,亚氏的个体化本质主义可以做如下的形式刻画:
三、模态谓词逻辑怎样承诺本质主义?
有了亚氏本质主义的形式刻画,我们就可以进而讨论模态逻辑和本质主义之间的承诺关系,因为“赞成任何S实例的量化模态逻辑都将承诺一种可疑的本质主义形式(此处S系指亚氏本质主义的形式刻画——引注)”。(Parsons,p.75)针对种类本质,帕森斯(Terence Parsons)概括出模态逻辑承诺本质主义的三种可能形式:(1)量化模态逻辑系统以某个本质主义句子作为定理;(2)尽管它没有本质主义的句子作为定理,但仍然要求某个本质主义句子为真——在这样的意义上,连同一些明显的、无争议的非模态事实,该系统推导出某些这样的句子为真;(3)该系统允许有某些合式的本质主义句子(由此预设了它的有意义性)。(cf.ibid,p.78)尽管这番概括是针对种类本质的,但根据前文论述,个体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本质属性,关于种类本质的说明同样也适用于个体本质,因此,可以把它看成是模态逻辑和亚氏本质主义之间承诺关系的一般性概括。
帕森斯指出,一个句子是某模态逻辑系统的定理,仅当在相应于该模态逻辑系统的每一模型的每一世界中,它都为真。这样,一个形如的本质主义句子是量化模态逻辑的定理,当且仅当,它在每一模型的每一世界都为真。因此,第一种形式的承诺关系是指:有一个形如的本质主义句子,它在任一模型的任一世界都取值为真。而某模态逻辑系统要求一个形如的本质主义句子为真,仅当根据这一系统,一些非模态“事实”迫使它为真,换句话说,在该系统下,这个本质主义句子是表达非模态“事实”的一个一致的非模态句子集的逻辑后承。因而,如果模态逻辑在第二种意义上承诺本质主义,每一个模态逻辑系统就都应要求:在相应于该系统的每一模型中,相对于一些特定的非模态句子,若它们都在一个世界为真,则有某些形如的确定的本质主义句子,它在该世界一定也为真。但是,帕森斯证明存在这样的量化模态逻辑极大模型,在它的每一世界中任一形如的本质主义句子都不为真。(cf.Parsons,p.79)帕森斯指出,如果M是量化模型结构<G,K,R>上的一个模型,并且满足下列条件,它就是一个极大模型:
既然任一本质主义公式在极大模型的每一可能世界都为假,就没有一个形如E[M]的本质主义句子,它在每一模型的每一世界都为真。因此,量化模态逻辑没有以第一种形式承诺本质主义。另外,根据极大模型的构造,极大模型中的每一世界都是极大一致的句子集,并且对于任一一致的非模态句子集Λ,都有一个世界w,使得Λ中的句子在其中都为真。这样,无论对什么样的一致的非模态句子集,极大模型都会有一个世界使得其中的句子都为真,但根据上述帕森斯的证明结果,没有一个形如的本质主义句子在这个世界为真。因而,至少系统S5没有要求,有一个形如的本质主义句子为真。既然并非每一个量化模态逻辑系统都要求,某个形如的本质主义句子为真,模态逻辑也就没有在第二种意义上承诺本质主义。对于第三种意义上的承诺关系,即模态逻辑承诺本质主义句子的有意义性,帕森斯认为也难以成立。原因在于,人们该如何为形如的本质主义句子提供一个清楚的意义呢?“尽管下列情形绝非是显然的,即不可能以清楚而自然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如下的情况还是明显不过的——这是一个问题,而且是给出非本质句子的真值条件的问题以外的另一个问题。”(Parsons,p.85)帕森斯的言下之意无非是,给出句子意义的同一性条件本身已难度不小,再加上形如ELt的本质主义句子还要涉及到可能世界、跨世界同一等诸多问题的解释,因此给出此类模态句子的真值条件则更是雪上加霜、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帕森斯又认为,既然在他的极大模型的每一个世界上所有的本质主义句子都为假,也就无所谓给出这类形如的本质主义句子的成真条件,因而,模态逻辑也就没有一般地承诺本质主义句子的有意义性。“换句话说,在前两种意义上的免于本质主义承诺,允许在第三种意义上免于任何令人生厌的承诺”。(ibid,p.85)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帕森斯所论述的本质主义形式刻画样本是,但由于和是以为基础做限制和补充而构造出来的,因而帕森斯的论述同样地适用于形如和的本质主义句子。因此概言之,帕森斯在任何一种意义上都反对蒯因的论题——量化模态逻辑承诺本质主义。
笔者认为,帕森斯论证模态逻辑没有以前两种形式承诺本质主义是有效的。但问题在于,蒯因并不是在这些意义上提出他的论题。蒯因的基本观点是,量化模态逻辑,或者更准确地说,从物模态要求必然性存在于事物之中,而不是在人们谈论事物的方式中。也就是说,量化模态逻辑认可这种做法的正确性,承认在事物的属性中区分本质性/偶然性的有意义性,这才是蒯因论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帕森斯的第三种意义上,蒯因声称模态逻辑承诺本质主义。但笔者认为,帕森斯对它的反驳并不成功。首先,并没有因为形如之类本质主义句子的真值条件的复杂性,这类句子的意义就无法给出。在技术上,可能世界语义学已经给这类句子的真值条件做了明确说明与规定。比如,极小本质主义句子的真值条件即是:有一个d∈D,使得在所有可能世界w∈W中,都有;并且也有一个d′∈D,及某个可能世界w′∈W,使得。真正的困难在于,从哲学视角合理阐述可能世界地位、个体跨世界存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合理解释在理论上都蕴涵着本质主义的承诺,因此正如一位评论者曾经指出的,现代模态逻辑是以公开的本质主义形式推进、发展的。(cf.Munitz,p.390)也许可以这样说,本质主义句子的真值条件可以给出,尽管这项工作本身非常复杂,这种复杂性即已暗含着本质主义的“令人生厌”。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理由否认量化模态逻辑承诺本质主义。其次,帕森斯利用极大模型来说明,在某些解释的情形下量化模态逻辑并未承诺本质主义句子的有意义性,这种策略也是失败的。我们知道,一个句子的真值条件和它的真值是两码事。作为一个合式的句子,无论它可能取什么样的真值,它的真值条件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化,更不会出现它的真值条件缺失的情形。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亚里士多德既是哲学家,又不是哲学家”是一个矛盾句,但不会因为它在真值上的恒假性,人们就断言它没有真值条件、没有意义。相反,它有自己确定的真值条件,即个体亚里士多德表示谓词“是哲学家”的外延解释。同样地,即使是在极大模型的解释下,量化模态逻辑的本质主义句子一概为假,也不能就此断定这些本质主义句子没有真值条件、缺乏意义;相反,无论在什么样的模型解释下,也无论这些本质主义句子的真值如何,它们的真值条件都是确定的,从不会有它们的真值条件缺失这回事情。所以,量化模态逻辑总是给予形如、和之类的本质主义句子确定的真值条件,这些句子在量化模态逻辑中都有确定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量化模态逻辑承诺了本质主义。